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精选12篇)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第1篇
原告:范某某,男,xxx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号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母亲),女,1xx9年7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xx室。
被告:陈某某,女,1xx年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某某区湖明路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304018.68元(房产继承部分估价249690元+银行存款部分估价54328.68元,实际房产继承部分价值以最终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范某某是王某某和被继承人范xx亲生子,范少如xxx0年12月19日突然死亡,目前查明可继承遗产有:一、厦门市xx路8号xx室房产(房产证号:夏国土房证第00xxxx43号),暂估价998760元,实际以法院委托评估价为准;二、银行存款合计217314.73元。该部分遗产现在由被告私吞。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请求法院保护原告权益,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此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4.2.15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第2篇
被告:王X,男,54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被告:王XX,男,43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案由:析产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王东君遗产。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于198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与已故妻子刘X育有两子,即王X、王XX,后被继承人与原告于1994年5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号购买楼房一套,房产证号。
该处住房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
被继承人于9月25日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继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王东君所留遗产进行分割。
现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继承纠纷起诉状 第3篇
住所地:※※
被告:※※,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抚恤金5万余元;
2、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房屋补贴2万余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银行存款3万余元;
4、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xx市※※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产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即原告的母亲于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后,其遗产未作分割。被继承人※※即原告的父亲于x年11月17日死亡。
两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亲※※。※※已于1983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继承人现留有遗产:银行存款3万余元、房屋补贴2万余元、抚恤金5万余元、xx市※※新村112号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对上述遗产进行处分。
依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原被告双方依法均等继承,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 日
相关知识
继承纠纷庭审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 调解
2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由于继承案件属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2)如果原告选择在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遗产(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等)涉及到跨区域时,遗产中有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有多项的,以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如原告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当被继承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不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具体地点为准。
2、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明确表示其对继承的态度
审查是否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已参加诉讼;核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审查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法定或者遗嘱约定参加的条件。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房屋、车辆、公司股权分割等需要通过评估机关、审计机构确定的,尽可能在庭前与双方联系,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的价值,如协商不成,征求双方对评估和审计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一致,则按双方选择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如对评估和审计机构选择不一致,则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
(二) 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主要应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核查相应的委托手续。
若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出庭的,应核实身份资料后,告知其在庭外候传,不能旁听庭审。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1) 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如果被告提出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应当一并审理。
(2) 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例如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等。
(3) 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调查案件事实
在该阶段,法官应当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关系、有无遗嘱、双方当事人要求分割财产的比例、理由及其他事项。
法官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应当适时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组织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举证、质证,并完成认证,最终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
调查案件事实以下列内容为主:
(1) 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而且还是确定保护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分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间。注意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B:只有继承开始,继承人才有资格参与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C: 举证要求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举证可以由下列材料完成: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已注销户籍的户口本等等。
(2) 查明继承人情况
A: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仅有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B: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D:注意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E:应当注意查明被继承人的所有婚姻关系,如果系再婚,注意不要遗漏当事人。
F: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G: 注意是否存在转继承情况。
H: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I: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J: 继承人范围的举证要求:
法定继承人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其与被继承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在单位填写的反映其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等材料进行证明。
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收养人主张对养父母、丧偶儿媳主张对公、婆、丧偶女婿主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经济支持方面的证据,也可以表现为生活扶助方面的证据。前者可以表现为资金流向、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记录、信件等,后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也可以由邻居进行证明。
(3) 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A: 遗产系被继承人名下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① 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并不等同于遗产,应当要分清系其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对该财产无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后再继承。
② 如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房是按94方案购置的售后公房,要考虑当时的共同居住人是否主张该房屋产权,应当通知共同居住人参加诉讼。
B:如果当事人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系被继承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应当先行析产后继承。
C: 遗产的举证要求
① 证明遗产为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② 证明遗产为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③ 证明遗产为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④ 证明遗产为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⑤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⑥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 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几类特殊情况
①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继承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如果被继承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无论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保险金都应由第三人享有,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② 被继承人的配偶如系军人,配偶的复员费、转业费应属个人财产。
③ 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空难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等。
(4) 查明被继承人对外债务
A:被继承人债权人和继承人对债务无争议的,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争议较大的,应告知债权人另案诉讼。
B: 对外债务的举证要求:可以表现为被继承人生前自己的陈述、记录,或者书写给他人的借条、签署的合同等等。
(5) 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
A: 审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对遗赠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认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视义务人是否履行主要义务确定。
②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B: 审查遗嘱继承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
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鉴定程序确认。如果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注意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等级的规定。
② 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 当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继承存在争议时,应注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仍然适用法定继承。
C: 审查遗赠应注意的问题:
① 内容的审查同遗嘱(略)
② 应注意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
D: 法定继承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 对继承份额的处理应当注意法律对多分、少分的规定。
② 注意查明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③ 注意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非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适用。
④ 注意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⑤ 法定继承必然涉及对遗产的分割,分割应当以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为原则。因此,针对遗产的表现形式查明遗产的使用情况,可以适当查明下列情况并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遗产系不动产,应当查明该不动产的居住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居住人继承房产。
其次,遗产系股权等,应当查明继承人中有无股东,如果有继承人也系股东之一,可以优先考虑由该继承人继承股权。
再次,遗产系动产,应当查明该动产的使用状况,可以优先考虑由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继承该动产。
最后,遗产系被继承人与部分继承人共有,可以优先考虑由共有人继承该遗产,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价值补偿。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为保证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应当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可以分两步进行:一是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和被告答辩阶段进行固定;二是在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进行固定。固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的释明,包括自认的法律后果、禁反言规则的适用等等。
(三) 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 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
② 权利义务相一致。
③ 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继承民事起诉状 第4篇
被告齐,女,46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46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齐对原告家祖传房产不享有继承权。
2、判决原告刘为祖传房产惟一合法继承人。
3、判决被告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刘与母亲李生育原告刘和原告哥哥刘子女二人。1976年哥哥刘与本案被告齐结婚。1982年哥哥刘因公死亡,1983年初父亲刘病逝,遗有祖传房产5间。此后,母亲李与原告、被告共同生活。
1984年,我与丈夫胡结婚,并于当年底搬入夫家另过。被告与我母亲住在一起。但被告脾气古怪,经常与母亲争吵,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而她却并无半点孝心。更为恶劣的`是,被告自1987年起,先后与多名男人恋爱,竟然把男人带到家中让我母亲做饭待候,稍不遂意即对我母亲破口大骂。因被告的虐待行为,使我母亲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每年都到我家住3至4个月。底,我母亲病逝。我要求继承祖传房产,考虑到被告齐在此地居住较长时间,我同意齐继续住东屋2间,但齐拒不同意,要求与我一
起继承并分割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由于被告齐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并且长期虐待婆婆,情节严重,依照法律规定,当然不应享有继承权。因此,我应当是我家祖传房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私房房产证,鞍山市区房管局核发;
2、证人孙证言,孙提供。孙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3、证人李证言,李提供。李住址:鞍山市区路46号院。
4、证人陈,住址:鞍山市区路19号
为使纠纷得到解决,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证据材料3份。
起诉人:刘
200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继承纠纷起诉状 第5篇
1、从形式上审查诉讼管辖是否准确。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庭审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3、调查案件事实。包括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对外债务及是否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
4、组织举证、质证,固定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
(三) 调解
2具体要求
(一)庭前准备阶段(以程序性审查为准)
在该阶段主要审查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继承是否准确,其形式要件是否得到满足,浏览基本证据,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举证方法指导。
1、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确定继承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产生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 第6篇
被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判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被告于xxxx年1月6日登记结婚,两人都属再婚,张某膝下无子女,原告系被告女儿。张某与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其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照顾。xxxx年1月3日张某去世,其生前曾于xxxx年1月13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由原告郑某继承,并由原告继续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和生活费以及因其病痛产生的医疗费,直至张某去世为此并同时承担其丧葬费。上述遗嘱有张某的朋友何某和潘某作为见证人。原告尚且全部履行对张某的养老送终义务并在其病故后也接受其遗赠。
被告作为张某唯一的合法法定继承人尚且也表示认可。现原告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谢谢!
此致
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第7篇
现住址:xx市沙xx区民权北七街4xx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xxxx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沙龙南街xxx 二原告电话 xxxxx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街xx号x 电话:xxxxxxxxxxxx
第三人:辽宁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xx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xx区西北路xx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辽宁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xx区xx街xxx号xxx”)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第8篇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沙龙南街38-502 二原告电话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 电话:xxxxxx
第三人:xx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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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范文二】 第9篇
法 人:*******
地 址:***********************
被 告:************************有限公司
法 人:*******
地 址:********************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结算款:*******元
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二期**********工程竣工,经被告组织五方主体单位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合格,同时并投入使用。*****年***月***号被告********工程的合法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被告当年并投入使用直至现在。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决算后工程余款扣除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年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也一次付清。
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结清下余工程款及
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到现在还欠*******元及利息未结算。被告却一拖再拖,不承担下余工程款,原告无奈只有求助法院,依靠法律程序解决被告欠账问题。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材料 第10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有关规定,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不是律师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第11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男,50岁,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等人将污水泼到骆身上,并将骆踢倒在地,后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骆**的儿子林**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后骆**家人林**、林**、李**、邓**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林**、李**、邓**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9920997、NO9920991、NO9920992、NO9920994)。
事后,众原告均到***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林**、李**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李**住院治疗了10天(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0083621、NO0043735),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省200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 第12篇
原告:,性别:,年 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总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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