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精选8篇)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1篇
合欢山涂料厂管理体系标准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HHS-QCP-0807版本:A/0第1页,共4页
1.目的通过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控制,让环保产品走进国外市场,确保本公司制造及销售的产品,能够符合不含有毒有害环保要求及各国环保之法律法规,并能满足客户要求及环保发展的趋势。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生产制造、包装、储存、运输过程的零件及材料的有害物质管理。有害物质参照《环境管理物质名称一览》。
环境管理物质名称一览
环境管理物质名称
“ROHS”指令的有害物质:
镉以及镉化合物、铅以及铅化合物、汞以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美国ASTM F963-07标准的有害物质:
总铅、可溶性铅、可溶性铬、可溶性镉、可溶性钡、可溶性汞、可溶性砷、可溶性硒、可溶性锑
邻苯二甲酸盐:
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3.术语及定义。
3.1含有
含有系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HHS-QCP-0807版本:A/0第2页,共4页
3.2杂质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在材料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下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此外,为了与主原料加以区别,在为了改变材料的特性而使用称为“杂质”的物质时,也按“含有”处理。
但是,在制造半导体设备等使用的掺杂剂,虽然是有意添加的,但实质上在半导体设备中仅有极微量残存,这中情况不作为“含有”处理。
此外,在部件、设备中该环境管理物质作为杂质混入或者粘附时,其浓度不应超过该允许浓度。
4权责
4.1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管理环保工作会议。
4.2品管部负责组织推动环保工作,全员须参与环保工作的实施。
4.3品管部负责制定限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环保标准及环保要求。
5.作业内容
5.1环保物料的供应,依据《供货商管理程序》对合格供方的要求。
5.1.1合格供方应提供最高负责人对环境的承诺书,签署《不使用环境相关法规中禁用/限用物质保证书》。
5.1.2合格供方应对使用原材料明细及相关物质的含量数据,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5.1.3合格供方建立原材料进料检验管理体系,制程过程的保证体系。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HHS-QCP-0807版本:A/0第3页,共4页
5.2环保物料的采购,参照《采购作业程序》,资材部下发《订购单》将增加环保标准要求,供应商须确保符合环保的物料批量供货能力。
5.3环保物料的验收。
5.3.1品管部对新引入的物料,供应商必须提供有害物质成分含量测试报告。
5.3.2 IQC对来料中有害物质含量作为重点检测项目,不符合环保的物料将拒绝接收。
5.3.3对己进入公司的物料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技术部协同资材部负责寻找环保物料完成替代和处置。
5.4制程中的控制。
5.4.1物料使用部门及物品发放人员负责作好领用记录,保证物品的追溯性。
5.4.2在物料使用过程中不得有意添加杂质,如有添加须对此物质进行有害物质检测。
5.4.2库存材料,资材部仓管员作好环保标示及隔离。不符合环保物料,未经品管部认可不得投产制用。
5.5库存成品物料环保改造及出货的控制。
5.5.1对库存成品物料环保改造,在客户能接收的期限内切换完毕,之后发货的产品全部满足环保要求。
5.5.2对库存成品作好隔离,不符合环保物料,未经品管部认可不得给客户供货。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文件编号:HHS-QCP-0807版本:A/0第4页,共4页
5.6有毒有害物质的验证方法
品质技术部负责验证玩具油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要求,验证的方法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对半成品和成品按照EN71或ASTM F963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 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满足要求;
b.对玩具涂料产品编制产品质量追踪表,质量追踪表中应注明成品的代号、批号、客户名称、生产数/重量,还应包含所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的代号、批号及检测报告号。
c.收集客户对本公司产品的检测报告。
d.收集市场、行业机构、进口国官方等相关机构对本公司生产的涂料关于重金属及禁用有机物的反馈和抽查结果。
6.相关文件
6.1《供货商管理程序》
6.2《采购作业程序》
6.3《检验与测试作业程序》
7.使用表单
7.1《订购单》HHS-FOR-0703C
7.2《生产指令单》HHS-FOR-0705B
7.3《检验报告》HHS-FFOR-0803C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2篇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对我公司涉及职业健康危害情况告知如下:
一、职业危害因素及后果
1、从事井下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会接触粉尘(矽尘、煤尘),可能导致矽肺煤工尘肺。
2、从事电焊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会接电焊烟尘,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及锰中毒。
3、从事接触铅苯酸、TNT等岗位工作人员可能导致职业中毒。
4、从事洗煤厂噪声环境岗位工作人员可能导致职业性噪声聋。
5、从事洗煤厂接触放射源岗位工作人员可能受到辐射。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矿井综合防尘的规定,设置好防尘、防爆设施。
2、根据工种岗位要求,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3、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及有职业禁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三、健康监护
公司每年按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查体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对查体有问题人员及时安排复查和会诊。体检机构为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
四、职业病待遇
经职业健康查体确诊为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员,调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调离接尘岗位。鉴定为1—4级的职业病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定期为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被告知员工:吕家坨矿业分公司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3篇
仿真饰品是指以贱金属或树脂等为主要材料制成的供个人佩戴的小饰物, 区别于金银、钻石、珍珠等昂贵珠宝首饰。仿真饰品行业是从珠宝首饰、工艺礼品行业中分离出来综合形成的一个新兴产业。我国是仿真饰品出口大国, 每年出口货值在十几亿美元左右, 其中山东、浙江、广东三大仿真饰品主要产地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90%左右, 出口市场主要为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 出于对仿真饰品等消费品安全性的重视, 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新的技术法规、标准, 提高仿真饰品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对我国仿真饰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出口仿真饰品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进行简要介绍, 并结合实际就提高出口仿真饰品的安全性提出针对性建议。
2 限量标准
目前, 欧美等许多国家都对仿真饰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设置了严格的技术标准。下面就我国仿真饰品主要出口国的技术标准进行简要介绍。由于欧美等国技术标准更新频繁, 因此有关方面采用如下相关数据为参考时, 应从官方网站等权威渠道获取最新标准。
2.1 欧盟
2.1.1 与皮肤直接接触饰品
与皮肤直接接触饰品项链, 手镯, 手链, 脚链, 戒指, 手表表壳、表链、表扣, 按扣, 搭扣, 铆钉等, 后同。
金属材质:镍释放量<0.5μg/cm2/周 (依据欧盟金属饰品镍指令94/27/EC指令) ;铅<500×10-6 (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指令附件ⅩⅦ规定) ;镉<100×10-6。
塑料材质:铅<500×10-6 (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指令附件ⅩⅦ规定) ;镉<100×10-6。
纺织品材质:22种特定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30mg/kg (饰品纺织品偶氮染料指令 2002/61/EC) ;甲醛含量 (法国、芬兰、挪威、德国、奥地利、荷兰等欧盟6个国家有限量标准, 其依据和限量标准不一, 在此不一一介绍) ;不得含五氯苯酚 (欧盟指令91/173/EEC) ;重金属镍镍释放量<0.5μg/cm2/星期 (欧盟指令94/27/EC) 。
2.1.2 儿童饰品
金属材质:特定元素迁移量——锑 (Sb) <60×10-6;砷 (As) <25 ×10-6;钡 (Ba) <1000 ×10-6;镉 (Cd) <75 ×10-6;铬 (Cr) <60 ×10-6;铅 (Pb) <90 ×10-6;汞 (Hg) <60 ×10-6;硒 (Se) <500 ×10-6 (EN71-3标准) 。
塑料材质:3岁以下儿童与口接触饰品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酯 (DEHP) +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0.1%, 其他儿童饰品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二酯 (DEHP)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 <0.1% (欧盟邻苯二甲酸盐限量指令2005/84/EC) 。
纺织品材质:与纺织品材质的与皮肤直接接触饰品要求一致。
2.1.3 穿刺类饰品
耳环、耳钉、舌钉、鼻钉、鼻扣、肚脐扣等穿刺类饰品镍<500×10-6, 铅<500×10-6 (欧盟REACH法规EC1907/2006指令附件ⅩⅦ规定) ;镉<100×10-6。
2.1.4 电子饰品
禁止含有铅、汞、镉、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6类物质 (WEEE指令2002/96/EC和RoHS指令2002/95/EC) 。
2.2 美国
2.2.1 与皮肤直接接触饰品
金属材质:总铅含量<100×10-6;涂层铅含量<90×10-6;镉<75×10-6。
塑料材质:总铅含量<100×10-6;涂层铅含量<90×10-6。
2.2.2 儿童饰品
金属材质:总铅含量<90×10-6;涂层铅含量<90×10-6;总铅释放量 (可萃取铅) <175μg;特定元素迁移量——锑 (Sb) <60×10-6;砷 (As) <25 ×10-6;钡 (Ba) <1000 ×10-6;镉 (Cd) <75 ×10-6;铬 (Cr) <60 ×10-6;铅 (Pb) <90 ×10-6;汞 (Hg) <60 ×10-6;硒 (Se) <500 ×10-6 (美国ASTM F963-07标准) 。
2.2.3 地方法规
美国除联邦政府出台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外, 许多州政府也出台地方法规, 如:明尼苏达州SF2510法案要求儿童饰品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可溶镉含量超过75×10-6;康涅狄格州HB No.5314法案要求儿童饰品2014年7月1日起禁止总镉含量超过75×10-6;伊利诺斯州HB 5040法案要求儿童饰品2010年7月29日起禁止可溶镉含量超过75×10-6;加利福尼亚Bill SB929法案要求儿童饰品2012年1月1日起禁止总镉含量超过300×10-6。
2.3 加拿大
2.3.1 与皮肤直接接触饰品
金属材质:涂层铅含量<90×10-6。
塑料材质:涂层铅含量<90×10-6。
2.3.2 儿童饰品
金属材质:总铅含量<600×10-6;可溶铅含量<90×10-6;涂层铅含量<90×10-6。
塑料材质:涂层铅含量<90×10-6。
2.4 韩国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金属饰品镍释出量不得超过0.5μg/cm2/周;镉<1000×10-6。
2.5 日本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类饰品甲醛<75×10-6 (日本《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112号法令) ;儿童饰品中的金属部件铅含量<90×10-6 (日本ST2002标准) 。
2.6 包装材料要求
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要求饰品上的所有包装及其材料中镉+铬+汞+铅<100×10-6。
3 存在问题
由于饰品行业是一个新兴产业, 2011年才被纳入出口法检商品目录, 而国外对仿真饰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较为严格, 因此在出口检验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甚至因此而引起国外的通报、退货, 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了消极影响。目前, 我国的出口仿真饰品行业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
3.1 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了解不全面
许多出口仿真饰品企业仅仅重视客户的需求, 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未引起高度重视, 主动收集国外检验检疫要求的意识不强。部分仿真饰品出口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国外检验检疫要求的重要性, 也很想了解国外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但是却苦于无从获得, 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标准更新频繁, 必须积极关注, 及时对标准加以更新。
3.2 对仿真饰品的安全性尚未引起重视
目前, 多数外贸企业往往只注重产品的款式、造型等外观因素, 忽视了出口仿真饰品的安全性。很多企业认为仿真饰品不同于食品, 不存在产品安全问题, 对出口仿真饰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未按国外要求加以控制, 导致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常遭到国外通报、退货, 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出口和中国制造的声誉。
3.3 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仿真饰品企业从整体上来说, 发展很不平衡, 企业规模、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以义乌仿真饰品出口企业为例, 经过多年的发展, 义乌涌现出了“新光”等知名大型仿真饰品企业, 但多数企业规模较小, 还是保持着“前店后厂, 看样订货”的模式, 企业质量管理和自检自控体系不健全, 无法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控制。
3.4 缺乏完备的技术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
由于仿真饰品行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因此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还不健全, 尤其是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方面, 与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2011年仿真饰品纳入出口法检商品目录以来, 检验检疫部门多措并举, 逐步完善监管制度, 但还是有相当数量仿真饰品经市场采购后由贸易公司通过快件邮寄等方式出境, 未经申报检验, 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4 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出口仿真饰品企业在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应对国外严苛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应对。
4.1 加强输入国相关法规标准的学习
相关的仿真饰品出口企业应加强对输入国相关法规标准的学习, 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沟通, 及时关注主要贸易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动态, 全面掌握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 建立风险预警平台, 通过开展培训、咨询等活动尽其所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有效服务。
4.2 提升对仿真饰品安全性的认识
仿真饰品出口企业应牢固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在充分了解国外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基础上, 提升对仿真饰品安全性的认识, 将安全意识落实到仿真饰品设计、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尤其注意当合同要求与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不一致时, 要以法规和标准为准。
4.3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仿真饰品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加强以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为核心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原材料的监控, 对供方进行有效的合格评定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二是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 防止生产设备等对产品的污染;三是进一步加强检测能力建设, 提高自检自控体系建设。
4.4 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
饰品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强制性标准GB 28480-2012《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已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发布, 并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在完善仿真饰品技术法规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今后应不断加以强化。同时应加强对快件邮寄等方式出境的仿真饰品的检验监管, 完善监管制度, 确保出口仿真饰品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德文, 金训伦.饰品安全性问题的初步探讨[J].广西轻工业, 2010 (4) .
[2]刘崇华, 黄理纳, 邢力, 等.出口仿真饰品中有害化学物质安全要求及检测[J].检验检疫学刊, 2011 (5)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4篇
关键词:纸质包装材料 迁移 有毒有害物质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4-0061-01
纸质食品包装材料具有来源广泛、绿色环保、物理性能良好、印刷通用性好等优点,已经成为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慢慢取代塑料包装材料,而后者作为白色污染的制造者,已经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纸质材料大多数用在食物的一级、二级包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用的纸质包装一般为纸罐、纸袋、纸箱、纸筒、纸盒等。在大多数餐厅和超市等均可见纸质包装,特别是快速食品包装,如用于奶酪、面粉、大米、熟食、面食等。此外,饮料包装也多采用纸质包装,例如各种牛奶、果汁、糖浆、酸奶、酱汁、果酱等,都广泛使用纸包装。这些纸质材料均直接与食品接触。如果纸质材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那些就会变成“毒包装”,直接危害到人类健康安全。
1 有毒有害物质简介
纸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加工、印刷和不当使用。在加工方面,来源于制浆过程、造纸过程及后续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未聚合的单体等。如在制浆过程中所添加的漂白剂、防腐剂、脱墨剂、消泡剂,在造纸过程中添加的;固体剂、增塑剂、施胶剂、柔软剂、杀菌剂、荧光增白剂,后续加工过程中添加的粘合剂、涂布助剂、防油剂等[1]。在印刷方面,分可食用油墨和不可食用油墨。油墨中有很多小分子物质,这些小分子物质特别容易穿透过纸质材料从而迁移到食品中,这是因为其构成材料是纤维素,纤维素对这些小分子迁移物并没有阻碍作用。在使用方面,纸制品不合理的堆叠,油墨也可能由非接触面转移到与纸质食品的接触面,也能影响食品安全。而随着生产和检测技术的发展,细菌、霉菌等微生物污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内外的检测标准,也开始把微生物污染作为一种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例如欧盟的EN1104-2004就对食品接触用的纸质材料抗微生物成分转移进行管控。
2 有毒有害物质分类和危害
2.1 重金属及其络合物
重金属及其络合物一般来源于植物原生长环境,特别是在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植物在生长时,根部吸收了土壤中的重金属离子,通过茎干运送到各处。这种残留一般不能排出,将永久存留于植物中;另一重要的来源,在于纸品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的一些加工助剂、染料或油墨等;再者,还可能来源于一些不法加工厂,用一些回收纸或者辅料生产。重金属对身体健康威胁极大,长期摄入,将造成慢性中毒。例如长期摄入过量的铅,将造成神经系统、骨髓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肾脏和生殖系统及免疫系统等损害[2]。目前我国已经在QB2898-2007《餐用纸制品》、QB 2294-2006《纸杯》中对部分重金属限值作出规定。
2.2 抗菌剂
食物接触用纸材料中一个重要的指标是菌落总数、大肠杆菌和致病菌菌落总数,这是衡量食品包装用纸被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菌落总数越高,污染程度越严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纸品在生产中,会添加抗菌剂,使用得最多的抗菌剂是有机抗菌剂,一般是有机溴、有机硫和含氮芳环化合物等广谱高效低毒的抗菌剂。抗菌剂一般在抄纸前池、高位箱、调浆箱及白水池等处加入,也可以加入到废纸浆中使其抑菌。对纸用涂料杀菌方面,一般可以在涂料制备后期直接加入到涂料原液中,均匀搅拌。在与食物接触用的纸质材料中,在添加抗菌剂时,需要特别慎重考虑其毒性和最大允许使用量,以免危害人身健康安全[3]。
2.3 荧光增白剂
现代造纸工业为了提高纸张的白度,一般会添加荧光增白剂。根据医学临床实验证明[4]:荧光增白剂通过某些途径进入人体内,将难以分解,毒性会累积在肝脏或其它重要器官,很可能成为潜在的致癌因素;另外,如果人体存在有伤口,荧光增白剂能和伤口处的蛋白质结合,会极大阻碍伤口的愈合。食物包装用纸中的荧光增白剂的限量已经受到欧美一些国家的重视。英国粮食和渔业部对纸碟、咖啡用过滤纸、茶叶袋纸、厨房擦纸及餐巾纸进行了检测,发现大部分样品均含有荧光增白剂,有些含量高达50mg/kg[5]。我国对这种物质的相关标准是QB 1014-1991《食品包装纸》和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均明确规定:食品包装纸和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禁止使用荧光增白剂。但有些工厂为了提高纸张的白度,使外观显得更好看,吸引消费者,经常在生产食品包装用纸材料的过程中添加荧光增白剂。
2.4 有机卤化物
一般包括有机氯化物、有机溴化物和有机氟化物。有机氯化物的产生是造纸过程中,使用含氯的漂白剂(例如氯气和次氯酸盐),使得氯原子与纸浆中残余纤维素生成有机氯化物。食物接触纸质材料中的有机氯化物主要为二恶英(Dioxins)及多氯联苯。二恶英能干扰内分泌,对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毒性影响。人体一般是通过食物吸收二恶英的,一旦其被摄入人体,就会堆积在人体的脂肪层和脏器中,而且在人体中不能降解不能排出,因其致癌性,能造成畸形,对人体的免疫功能和生殖功能造成损伤。多氯联苯一般来源于油墨,也是一种致癌物。
有机溴化物来源于造纸过程中添加的增塑剂。欧盟颁布的包装指令2002/95/EC对含溴的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也有管控,不能超过1000mg/kg[6]。
有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防油剂。在某些纸品中,常见于熟食包装纸,为了阻止油类渗入到纸张里,一般会用有机氟化物如全氟烃基铵盐和全氟烃基磷酸酯(PAPS)对纸制品进行处理,这样的工艺能在不改变纸张的外观和结构,如湿强度、柔韧性及孔隙度的前提下,改变纸张的表面张力,使其有效阻隔液体的渗透。这些防油剂本身不会迁移到食品中,但在使用时,由于加热等行为的产生,有可能会分解为小分子而污染食物,一些小分子如果进入人体,会造成脂肪代谢紊乱和血液化学污染等问题。
nlc202309031159
2.5 甲醛
甲醛,化学式HCHO,分子式量30.03,又称蚁醛。无色气体,有特殊的刺激气味,对人眼、鼻等有刺激作用,也有一定的致敏性,在人体内能使蛋白质和DNA发生突变,并具有一定的遗传变异和生殖毒性。国际权威的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经将甲醛将分类为致癌物质。
食品接触用纸产品中甲醛来源主要以下三个方面[7]:第一,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助剂;第二,一些不法企业使用回收废纸作原料,废纸中的油墨、填料等可能含有甲醛;第三,纸制品在成型时所使用的粘胶剂、涂层可能带来甲醛的残留。我所曾经建立用乙酰丙酮紫外分光光度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测试食品纸包装产品中微量甲醛,对抽检的几十种不同种类的食品纸包装产品进行甲醛含量的检测。汇总结果表明,与食品接触层未经涂层处理的纸盒产品,游离甲醛含量比较高,检出值最高为0.93mg/L,与食品接触层经涂层处理的纸盒产品,检出的游离甲醛含量比较低,平均检出值为0.20mg/L。目前。我国食品接触材料中对甲醛的管控还没有建立起来,这需要我们监管部门,参考欧洲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指令,结合中国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甲醛测试标准。
2.6 多环芳香烃PAHs
多环芳香烃PAHs的来源,主要可能是生产过程中,有些不法工厂可能会使用部分回收纸,从而混入PAHs;另外,用于印刷一些不合格的油墨产品,也可能混入PAHs,从而可能引入有毒有害物质。多环芳香烃PAHs是一种致癌、致突变、致畸变(ACM)等的物质,在2005年起,欧洲和北美等就已经立法对PAHs进行管制。欧盟在REACH的附录17,就明确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PAHs,不得检出。目前,PAHs的检测方法还没有完全统一,每个检测机构均研发自己的方法,这样造成结果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我国,有学者[8]采用超声萃取技术提取纸质食品接触材料样品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提取液经硅胶固相萃取柱净化后进行气相色谱一串联质谱分析,建立了一个同时快速测定纸质食品接触材料中18种禁用PAHs的方法,并用于市售样品的测定法。该方法以丙酮和正己烷(比例为1:1)混合溶液为萃取剂,40.0℃下超声萃取PAHs,提取物经硅胶固相萃取柱净化后注入GC/MS分析。该方法灵敏度高、检出限低、方法快捷,可完全满足食物接触用的纸质材料中PAHs检测的需要。
2.7 溶剂残留
溶剂残留一般来源于印刷过程中的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丙酮、丁酮、乙酸乙酯、甲醇等有机溶剂残留物。
3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可知,食品包装用纸虽然应用广泛,但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有效的管控。因为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在特定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所以,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对食物用纸的管理,严格控制纸品生产中添加回收纸,并选用安全低毒的环保添加剂;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技术的研发,对荧光增白剂、甲醛、有机卤化物等检测方式的研究;深入研究欧美国家对食物接触用纸法规和标准,制定具有先进水平限值要求等。通过以上措施,希望能更好促进食物接触用纸在我国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康.食品包装与食品安全[J].食品与包装,2010(9).
[2]张英等.重金属铅污染对人体的危害[J].辽宁化工,2007,36(6).
[3]岳青青.包装材料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及其迁移研究现状[J].华东纸业,2011.
[4]不合格文具危害学生健康.中国质量报,2005-03-04.
[5]MAAF Food Surveillance Information Sheet,1995(47).
[6]欧盟包装指令2002/95/EC,2002.
[7]许洁玲.食品纸质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的产生与分析[J].现代食品科技,2009,V25.
[8]杨左军等.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同时测定纸质食品接触材料中多环芳烃[J].中国造纸,2014.3.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5篇
1.粉尘类
粉尘产生于井下采掘、运输、破碎等工艺环节,粉尘一般粒径为1mm以下的细微颗粒,呼吸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最大。矿井生产过程中尘源较广泛,对工人健康和安全生产危害很大。井下粉尘还会污染作业环境,使作业人员视线不清、感觉不适等,从而引发工伤事故和降低劳动效率。
⑴岩尘和矽尘
岩尘主要存在于井下采掘、机械凿岩、喷浆和打眼、爆破、运矸及地面运输等作业环节;矽尘主要存在于锅炉房燃煤和出渣过程。
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岩尘和矽尘可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即矽肺病。患者症状为胸闷、气短、咳嗽,X线胸片表现为圆形或不规则形小阴影、大阴影,胸膜粘连增厚、肺气肿、肺门改变等。接触的浓度越高、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发展速度越快,危害性越大。
⑵煤尘
矿井生产煤尘主要存在于煤巷打眼、煤巷加固、采煤机割煤、工作面放顶煤、原煤转载及运输、掘进机割煤、巷道支护、锅炉上煤等作业环节。
煤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煤工尘肺。
煤工尘肺是由于在煤炭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煤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是对煤矿工人身体健康危害主要的职业病。
⑶水泥尘
矿井生产水泥尘主要存在于混凝土砌碹、锚喷、拌料、巷道加固等作业环节。
水泥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水泥尘肺。水泥尘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水泥粉尘而引起的一种尘肺病,若长期从事喷浆、拌料等工作,防护不当,有可能导致水泥尘肺。
⑷电焊烟尘
电焊烟尘主要存在于矿井机械设备维修电焊过程中。电焊烟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电焊工尘肺。
⑸砂轮磨尘
砂轮磨尘主要存在于矿井机修车间砂轮打磨过程中。接触者主要为机修砂轮工。
长期吸入砂轮磨尘会引起的以肺部病为主的一种慢性疾病—尘肺,其主要病变是引起肺部弥漫性或弥漫性纤维性变化,严重者可引起肺硬化,影响肺脏的呼吸和循环功能。患病者常有晨咳,甚至咳嗽不止,止咳药难以平复。病情加重多因并发感染,此时体温升高,伴有咳粘性脓痰、气急、胸痛等;并发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炎。严重时可导致呼吸困难、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⑹木粉尘
木粉尘主要存在于矿井坑木加工过程中。
粉尘中含有木焦油,长期吸入会患有慢性鼻炎、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等、甚至致癌,接触皮肤也可能引起过敏性皮炎。
⑺石灰石粉尘
长期吸入石灰石粉尘会引起以肺部为主的一种慢性疾病尘肺,其主要病变是引起肺部弥漫性纤维化病变。严重者引起肺硬化,并影响肺部的呼吸和循环功能。
⑻其它粉尘
粘土中富含大量铝硅酸盐,长期吸入可引起慢性肺组织纤维增生的疾病,其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急、咳嗽、咳痰等,无阳性体征,且很少有其他全并症。2.化学物质类
气体分为有毒有害气体和窒息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气等。窒息性气体有瓦斯(甲烷)、二氧化碳、氮气等。
⑴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主要存在于工作面打眼、采煤机和掘进机割煤、工作面支护、地面锅炉房锅炉运行、胶轮车尾气、井下发生瓦斯或煤尘爆炸、放炮、火灾、煤层自燃都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采空区积气中也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在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和上山掘进头极易发生一氧化碳气体积聚。
一氧化碳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一氧化碳中毒。
一氧化碳的危害性:一氧化碳中毒主要为急性中毒,即吸入较高浓度一氧化碳后引起的急性脑缺氧疾病。一氧化碳进入血液中,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和血红蛋白的亲和力大250~300倍,而结合后的离解能力比氧低360倍,因此严重阻碍了人体血红蛋白对氧的吸收作用,致使人体缺氧,引起窒息和死亡。
⑵二氧化碳
煤矿井下二氧化碳主要存在于煤层逸出、坑木腐烂、人员呼吸及爆破、无轨胶轮车尾气等。
二氧化碳中毒,低浓度时呼吸中枢兴奋,如浓度达到3%时,呼吸加深;高浓度时抑制呼吸中枢,如浓度达到8%时,呼吸困难,呼吸频率增加。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二氧化碳,主要是对呼吸中枢的毒性作用,可致死亡。
⑶二氧化硫
煤矿井下二氧化碳主要存在于煤层逸出(或突出)、坑木腐烂、人员呼吸、爆破等。
二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急性中毒。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占3%时,血压升高,脉搏增快,听力减退,对体力劳动耐受力降低;空气中二氧化碳达5%,吸入30min时,呼吸中枢受刺激,轻微用力后感到头痛和呼吸困难;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占7%-10%时,数分钟即可使人意识丧失;更高浓度时则可导致窒息死亡。
⑷硫化氢
硫化氢主要存在于井下有机物腐烂、硫化矿物水解,井下积水的老塘和采空区,地面污水处理站污水池。
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硫化氢中毒。
硫化氢的危害性:硫化氢有强烈的毒性,臭鸡蛋气味,可燃烧,有爆炸性。少量的硫化氢可导致眼及呼吸道刺激,引起不适,硫化氢中毒主要为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大量硫化氢气体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为主的多器官损害的全身性疾病。硫化氢为化学性窒息性气体,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主要表现为眼刺痛、咽部灼热感、咳嗽等刺激症状,严重可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引起呼吸麻痹而死亡。接触浓度较高时,人在数秒到数分钟即发生昏迷乃至死亡。
⑸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主要存在于巷道爆破作业环节,无轨胶轮车尾气。井下放炮过程中会产生NO和 NO2,是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二氧化氮可能引起的职业病有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
氮氧化物的危害性:NO作用于神经中枢可引起瘫痪现象和惊厥。NO极易氧化成NO2,毒性为NO的4-5倍。氮氧化物吸入后与粘膜水分结合形成硝酸、亚硝酸,对人体组织能产生强烈的刺激性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化学性肺炎和支气管炎。
氮氧化物中毒主要为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大量氮氧化物气体,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主要对肺组织产生强烈过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支气管和肺水肿,重度中毒者可发生窒息死亡。
⑹瓦斯、氮气等窒息性气体
矿井瓦斯是指从煤、岩内涌出的以甲烷(CH4)为主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成。矿井瓦斯主要存在于井下采掘过程中煤(岩)逸出。
氮气主要来源于井下爆破和生物的腐烂,煤岩层中也有氨气涌出。此外,煤矿井下瓦斯甲烷、氮气等单纯窒息性气体其本身无毒,由于其过量存在,会使空气中氧浓度相对降低,造成机体缺氧,氧含量低于17%时,可出现呼吸急促,心率过速,低于12%时导致昏迷,低于6%可发生心跳停止和死亡;另外,本矿虽为瓦斯矿井,但在通风不良或不通风的巷道内,当瓦斯中CH4的浓度≥5%时,则有可能引发燃烧和爆炸。
⑺锰及其化合物
锰及其化合物在机修车间电焊时产生。过量吸入锰烟及锰尘可引起中毒。
慢性锰中毒早期主要表现为类神经征,继而出现锥体外系神经受损症状,肌张力增高,手指明显震颤,健反射亢进,并有神经情绪改变;严重患者锥体外系神经障碍恒定而突出,表现为帕金森病样症状。
⑻臭氧
臭氧主要来源于机修车间的电焊和井下水处理间。
低浓度时具有特殊的草腥味,低浓度的臭氧可消毒,高浓度臭氧具有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造成咽喉肿痛、胸闷咳嗽、引发支气管炎 和肺气肿; 臭氧会造成人的神经中毒,头晕头痛、视力下降、记忆力衰退;臭氧会对人体皮肤中的维生素E起到破坏作用,致使人的皮肤起皱、出现黑斑;臭氧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诱发淋巴细胞染色体病变,加速衰老,致使孕妇生畸形儿。
⑼盐酸 短时间吸入高浓度的盐酸烟雾,可迅速出现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表现为眼睑红肿、结膜充血水肿、鼻咽部烧灼感及红肿,甚至发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严重者则引起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
长期接触可引起慢性鼻炎、慢性支气管炎、皮肤干裂、牙龈糜烂、牙酸蚀症。暴露部位的皮肤受盐酸烟雾的刺激可发生皮炎、局部潮红、痛痒。眼和皮肤直接接触处可发生灼伤。
⑽二氧化氯
二氧化氯主要存在于水处理车间。
二氧化氯与氯气相似的刺激性气味,具有强烈刺激性,接触后主要引起眼和呼吸道刺激,吸入高浓度可发生肺水肿,能致死,对呼吸道产生严重损伤,高浓度的本品气体,可能对皮肤有刺激性。皮肤接触或摄入本品的高浓度溶液,可能引起强烈刺激和腐蚀,长期接触可导致慢性支气管炎。
3.物理因素 1)高温
该矿属地温正常区,井下高温现象一般不存在。
矿区所处地区年平均气温5.1℃,年极端最高气温39.9℃, 年极端最低气温-35℃,夏季可能出现高温天气。
该项目中存在生产性热源,主要为锅炉房司炉工,工人在巡检,特别是夏季巡检作业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暑。
高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中暑。
高温作业时,人体可出现一系列的生理功能改变。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消化、神经、泌尿等系统的适应性变化。若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强度大,持续时间长,致使机体散热机制障碍,或当周围环境超过人体表面温度(34℃)时,即有发生中暑的可能。
2)全身振动及手传振动 ⑴全身振动 全身振动主要存在于井下生产系统中的综掘及支护作业环节,包括掘进机的运行以及锚杆打眼等工序。
全身振动能引起前庭功能兴奋性异常,而引起协调障碍,眼球颤动等;还可能引起内分泌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植物神经功能等一系列改变,并能产生不良的心理效应,如疲劳、劳动能力减退等。
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的改变,脚痛、感觉轻度减退或过敏,小腿及脚部肌肉有触痛,足背动脉搏动减弱,趾甲床毛细血管痉挛倾向,脚部皮温降低等。
⑵手传振动
手传振动产生于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凿岩、岩巷装载等作业环节。手传振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①对神经系统的影响:手传振动首先引起末梢神经改变,常以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的形态出现,呈现“手套”型感觉障碍。手麻、手痛、手胀、手僵、手多汗、手无力等往往是较早出现的症状,同时还可出现肢体末端感觉减退,甚至痛觉消失。
手传振动可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睡眠障碍、食欲减退、指甲松脆、营养障碍以及手汗、手颤等,进而影响内脏器官的功能。
②对循环系统的影响:手传振动可引起外周循环及其调节机能障碍,早期可出现手部特别是手指皮肤温度降低,冷水负荷试验或振动负荷试验以后,皮温降低的程度更明显,皮肤温恢复速度较慢,恢复时间延长。晚期还可引起末稍血管的器质性变化,导致局部振动病,典型表现为发作性手指变白。
③对骨-关节系统的影响:手传振动可导致骨和关节发生改变,骨骼病变多发生在指骨、掌骨、腕骨和肘关节。X线检查可见骨质增生、骨皮质增厚,爪粗隆肥厚,骨质疏松,空泡形成,囊样变,骨岛形成,骨关节变形的影像。
⑶噪声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和场所主要有:空压机和空压机房;通风机和通风机房;局部通风机、采掘作业煤电钻;水泵和水泵房;绞车和绞车房;破碎设备和破碎作业场所;凿岩设备和凿岩工作面;运输设备和设备通过的巷道;装岩机和装岩作业场所等。瞬时噪声多产生于放炮、撞击等。
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职业性噪声聋
职业性噪声聋是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高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听觉损伤。早期会出现听力下降,继续长期接触,听力损失不能完全恢复,由功能性改变发展为器质性退行性病变,即职业性噪声聋。
⑷工频电场
工频电场主要存在于地面变电所、井下主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变压器和井下各类设备配电室以及地面变电站和地面各类设备配电室。
工频电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为神经衰弱综合征,有头晕、头痛、乏力、记忆力减退、眨眼障碍、心悸、消瘦和脱发等,常伴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⑸紫外辐射
紫外辐射主要发生在机修车间电焊作业时。
电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紫外线辐射对人体危害主要表现为眼部损伤,可以导致电光性眼炎,即紫外线辐射性角膜结膜炎。轻症患者仅有眼部异物感或轻度不适,重者患者有眼部烧灼感和剧痛,并伴有高度畏光、流泪和睑痉挛。急性症状可持续6~24h,但几乎所有不适症状在48h内消失。长期重复的紫外线照射,可引起慢性睑缘炎和结膜炎,结膜失去弹性和光泽,色素增生。
电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紫外线辐射可导致紫外线白内障。电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紫外线辐射还可导致职业性电光性皮炎,主要表现为发生在暴露部位的皮损,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
紫外辐射可导致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皮炎和职业性白内障。4.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由于煤矿井下特殊的作业环境,存在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长期不良的劳动体位,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第6篇
1、目的:
对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的管控,使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客户的环保要求.2、范围:
公司内部及所有供应商(含外包商)所属原物料,制程管制及新产品 等均纳入本程序管理
3、职责:
3.1采购部: 要求供应商提交原材料和部品及辅助材料的环境管理物质资料(成分表或SGS DATA),并签订《环境关联物质不使用证明书》。
3.2营业部: 了解客户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要求,并传递给品管部。3.3品管部: 样品、量产品有关环境管理物质资料的作成及提出,供应商来料环境
有害物质含有的检测。
3.4 生产部/仓库部: 购入品、在制品追踪,确认,检查,标识及区分。
4、定义:
4.1 SGS DATA:SGS检测机关所做的有关环境有害物质的测试报告。
4.2 成分表(材质证明书)MSDS:零部件材质中所含化学物质的组成比率,使用范围,安全因素,防护措施等,包括化学品、纸张及金属材质等。
5、内容:
5.1 测定对象及规格测定对象品中所包含的环境有害物质含量值参见《环境物质
管理规程》 5.2 新样品提出
5.2.1营业部识别出客户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要求,将客户的要求或执行之标准传递给技术部,技术部打样时则按客户要求之内容进行打样,打样完成后,由技术部制定《样本确认书》《检查记录表》,并将所有原材料、辅助材料之SGS REPORT、成分表,COPY 一份作为附件,附至《样本确认书》后面。5.2.2 采购部对所有供应商按照《供应商管理程序》内之相关环境管理物质的要求进行对供应商品的控制,评估合格之供应商并签订《环境有害物质不使用证明书》,并列入《合格环保供应商名录》中。
5.2.3供应商提供之样品,必须附有环境管理物质的检测报告资料,由采购部进行样品的验证,确定是否符合环境管理物质的要求,当符合要求时则验证成功,不符合要求时则要求供应商进行改善或重新送样确认,或寻找其它供应商。5.2.4所有的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物质管理文件按《文件管理程序》之外来文件之控制流程编号盖章。并分发之采购,品质等相关部门。5.3 本公司采购之原材料
5.3.1 品管部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SGS报告之检测数据进行确认,若上述数据与公司规定标准不相符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改善并重新作成,合格后将SGS检测报告、成分分析表归档保存。
5.3.2采购部必须要求供应商在材料之构成、生产场所、配料及方法变更时重新提出材料成分表或SGS DATA。IQC在检测原材料时应确认每批材料之SGS报告,材料成分表,不使用证明书等文件。若无此报告则IQC拒绝收料。5.3.3 采购、品管部必须对供应商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环境物质管理方面的评核,评核的方式按照《供应商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5.4 标识及鉴别管理
5.4.1供应商每批送货时,经确认无误之环保原材料(包括辅助材料)均按照昶煌公司提供之环保标签,贴在指定的位置,其它标示则按《标示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进行标示,并于指定位置存放。5.4.2仓库对其合格的产品进行先入先出的识别管理。
5.4.3 成品标示则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如果客户无要求则在外箱的产品标签的右上角位置贴上“环保”标签。5.5 变更管理: 5.5.1向客户提交
若公司生产的产品材料之构成、生产场所、配料及方法变更时,需向客户提交》《样本确认书》等文件重新承认,交客户确认承认OK并签回后方可进行生产,同时,按照新品的要求进行。
5.6每批生产之产品由IQC做材质留样,检验员作产品留样,并做好标示,标示按《标示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之相关要求进行。5.7 本公司外发加工的管理: 外发加工管理参照《供应商管理程序》。5.8 异常管理
5.8.1 对于供应商所出现的环境管理物质的异常问题,须把不合格品马上隔离管理,各相关担当部门应及时依据供应商提供的SGS报告进行查询追踪,包括出货批号,出货日期,向品管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最高负责人报告,并执行其指示,采取预防及改进措施.5.9 检测报告提出及资料保管
5.9.1 本公司刚开发的样品成份测定由品管部负责,品管按客户要求向检测机构申请对样品的检测及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追踪.5.9.2 当需要送SGS机关测试样品时,品管部联络检测机构,确定后送去检测,并保留样品做好样品标示。SGS检测报告则按《文件管理程序》外来文件之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5.9.4 接收到SGS检测机构的报告后,品管部审查后,将原稿交于文控中心管理,当营业部需向客户提交时,则向文控中心申请分发,并做好受控标示。5.9.5 所有环境相关的资料,各相关部门或担当人员在核对其相关项目后交于文 控中心,最终在文控中心统一保存.5.9.6 对于供应商所提交的环境管理物质方面的SGS报告,品管部须根据相关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5.9.7 对于所有的SGS测试报告和成分表(材质证明书)的有限期为一年。5.9.8危险废弃物需要由资材部收集定期交给有环保资质的厂家处理。6.相关文件
6.1《环境物质管理规程》 6.2《文件管理程序》 6.3《供应商管理程序》 6.4《标示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7.相关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制度 第7篇
安环部职责:
安环部负责跟氰化车间及生产运营部沟通,确保监测设备安装合理有效,并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并组织对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监测设备进行更换,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负责监督相关的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审核评审改进本规定,以便更好的进行安全监测工作。氰化车间主任、副主任及主任助理的相关职责:
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本管理规定。监督落实监测工作的情况,并进行相关考核。
当监测工作发现有害气体超标时,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撤离工作现场,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直至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对车间内通风系统、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或改造,确保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气体的浓度小于行业标准或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班组长职责:
1、认真落实本规定、督促监督本班次各个岗位工人的监测工作。
2、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及时上班车间或公司领导,并组织工人安全有序的撤离工作岗位。
监测工人职责:
1、认真落实本管理规定,认真开展监测工作,并记录相关结果。
2、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班组及车间。
3、如发现超标,及时告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并迅速撤离该区域。要求
1、加强对工作现场的有害气体的安全监测,每班操作人员利用各自岗位的固定或便携式监测设备仪器等,对各自岗位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2、岗位操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各自岗位的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间,及时维护或更换新的通风排气设备,保持工作场所的空气有较好的流通性。
3、当岗位操作人员,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报警时,应迅速及时撤离该区域,并通知相关人员的及时撤离。
4、一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限,监测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车间领导及值班领导汇报,作业地点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并立即进行通风,直至达到允许浓度方可进行作业,车间要立即组织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积极落实整改,预防事态扩大化。
皮革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现状 第8篇
关键词:皮革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皮革工业得到快速发展, 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皮革生产大国, 其产量和出口均居世界首位。同时这一行业为国家增加积累和出口创汇、丰富城乡人民的物质生活、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贡献。2012 年, 全国规模以上皮革、毛皮及制品和制鞋业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0556 亿元, 同比增长14.01%, 皮革、毛皮及制品和制鞋业出口760.9 亿美元, 同比增长9.8%, 皮革工业在国民经济地位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日益加深, 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环境保护正在成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需要, 利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特保条款、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手段和措施限制我国鞋类产品的进口。本文将主要针对皮革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相关的检测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介绍, 并分析限量标准及技术法规相关限制要求。
1 皮革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法规及标准
皮革及其制品中受限的有害物质主要有禁用偶氮染料、游离甲醛、六价铬、致癌染料、致敏性分散染料、全氟辛烷磺酸盐 (PFOS) 、五氯苯酚 (PCP) 、富马酸二甲酯 (DMF) 、邻苯二甲酸酯等, 不同国家对皮革及其制品有害物质的限制标准不尽相同。
2 皮革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准
2.1 偶氮染料
偶氮染料广泛应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合成染料品种有2000多种, 其中有约70%的染料是以偶氮为基础的。皮革制品中的偶氮染料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 可能被皮肤吸收, 一定条件下可以还原出对人体或动物具有致癌性的芳香胺, 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有潜在危险性。
目前对皮革中禁用偶氮检测的标准有GB/T19942 - 2005、SN/T 1045.1 - 2002、CEN ISO/TS17234:2003、DIN 53316 等。用于皮革中禁用偶氮染料检测的方法主要有液相色谱法 (HPLC/DAD) 、薄层色谱法 (TLC/HPTLC)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C-MS) 等, 其主要原理是皮革碎片经脱脂处理后, 在缓冲溶液中被连二亚硫酸钠溶液将偶氮染料还原裂解成芳香胺, 再通过萃取浓缩后用适当的溶剂定容, 利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测试。实际上, 在芳香胺的萃取过程中, 使用不同的萃取方法对实验结果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应用新型样品预处理技术和检测技术取得一定的研究进展, 前者包括固相萃取技术[1]、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微波萃取技术[2]等;后者则有串联质谱技术[3]和化学电离质谱法[4]等。
2.2 游离甲醛
甲醛作为主要的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皮革的鞣制、涂饰等工艺, 因此皮革制品中可能会残留有甲醛, 这些甲醛一旦释放出来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 长期接触低浓度甲醛甚至可能致癌。
目前, 国际上对皮革制品中游离甲醛测定的主要标准是ISO 17226 -1:2008, DIN 53315、GB/T19941-2005 等。主要方法有乙酰丙酮显色法和液相色谱法两种, 其中乙酰丙酮显色法主要原理是利用溶剂对剪碎的皮革进行萃取, 然后和乙酰丙酮反应生成络合物, 在412 nm处用可见光分光光度计进行测定;液相色谱法主要原理是用溶剂对剪碎的皮革进行萃取, 然后和二硝基苯肼反应, 再通过液相色谱分离, 在350 nm处测定。今年来发展出来的方法还有流动注射法[5]和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6]等。
2.3 六价铬
六价铬是公认的致癌物质, 长期与皮肤接触, 会对人体皮肤、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害。皮革的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 涉及许多种工序和材料, 而目前皮革鞣制还是以铬鞣为主, 因此成品皮革可能会含有少量的六价铬。
目前, 国际上对皮革中的六价铬测定标准主要是ISO 17075:2007、德国的DIN 53314 等标准, 另外还有化学分析委员会推荐的IUC-18 标准方法, 国内对皮革中六价铬检测的方法主要是GB/T22807-2008, 这三种方法都是利用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测定六价铬。其基本原理是在惰性气体的保护下, 以磷酸氢二钾为缓冲液的酸性环境中, 二苯卡巴肼与六价铬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所得产物苯肼羰基偶氮苯与三价铬络合生成一种紫红色的络合物, 再以分光光度计检测其最大吸收波长即545 nm, 与标准曲线对照, 从而确定六价铬的含量。实际上, 在六价铬的萃取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会将染料等其它物质一并萃取出来, 对实验结果造成干扰, IUC-18 标准方法本身也承认:由于颜色的干扰, 检测限量的确切值无法给出, GB/T 22807-2008 标准方法中使用脱色剂消除染料对实验结果的影响, 但实际上也很难保障脱色剂不会对实验结果造成干扰。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些在标准检测方法基础上改进的方法, 如毛细管电泳-紫外吸收法[7]、固相萃取脱色光度法[8]等。另外, 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和仪器设备的更新, 今年来开发出来的六价铬检测方法还有液相色谱法[9]、原子吸收光谱法[10]、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11]等。
2.4 致癌染料和致敏性分散染料
致癌染料是指某些会对人体或动物体引起肿瘤或癌变染料, 致敏性分散染料是指会对人体或动物体的皮肤和呼吸器官等引起过敏作用的染料, 两者均广泛应用于纺织品, 皮革制品等的染色和印花工艺。
目前关于致癌染料测试的方法主要针对纺织品[12], 还没有皮革中致癌染料的检测方法标准, 国内针对皮革制品中致癌染料和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检测方法标准也还在起草过程中。致癌染料和致敏性分散染料的检测方法主要是高效液相色谱法 (HPLC) 和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HPLC/MS) [13]。
2.5 全氟辛烷磺酸盐 (PFOS)
全氟辛烷磺酸盐 (PFOS) 以其高稳定性和特殊的防水、防油和防污性能, 作为多用途表面活性剂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印染、造纸和化工等领域。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 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 被认为是一类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目前国内针对全氟辛烷磺酸盐检测标准还在起草过程中, 仅有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749-2009, 目前关于全氟辛烷磺酸盐的检测方法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14]、高效液相色谱-四级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法[15]、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16]等。
2.6 五氯苯酚 (PCP)
五氯苯酚 (PCP) 是一种防腐剂,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应用。由于残留在皮革内的五氯苯酚在存放过程中有可能转变为对人体有害的二噁英, 因而很多国家禁止使用五氯苯酚。
目前, 国际上对皮革制品中五氯苯酚测定的主要标准是ISO/FDIS 17070:2006, DIN 53313、GB/T22808-2008、SN/T 0193.1 等。常用于检测五氯苯酚的方法原理是用硫酸溶液将样品中的五氯苯酚钠盐转化为五氯苯酚, 通过正己烷提取后用浓硫酸净化, 再以四硼酸钠溶液反提取, 加入乙酸酐生成乙酸五氯酚酯, 再用适当的检测仪器进行测定。
2.7 富马酸二甲酯 (DMF)
富马酸二甲酯 (DMF) 通常被用作防腐防霉剂产品, 常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等的生产、储备、运输中。自2008 年10 月起, 欧盟陆续报道了多起因消费者接触了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皮革制品而产生皮肤过敏、急性湿疹及灼伤的案例, 使其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 国内对皮革中富马酸二甲酯测定的主要标准有GB/T 26702-2011、SN/T 2446-2010 等, 主要原理是用超声波萃取或索氏抽提的方法在皮革试样中提取出富马酸二甲酯, 再用更适当的设备进行测定。目前关于富马酸二甲酯测定的主要方法有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8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常常用于聚氯乙烯、聚醋酸乙烯酯、橡胶、纤维素塑料和聚氨酯的增塑剂, 最终产品应用包括PVC地板和墙饰材料、皮革涂饰剂、PVC泡沫膜、密封胶和聚氨酯或聚硫化物的粘合剂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经由食物、空气吸入等途径进入人体, 干扰生物体内分泌, 阻害生物体生殖机能, 引发恶性肿瘤, 容易造成畸形儿。
目前, 国际上对皮革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的主要标准是EN 15777、ST 2002:2009、ASTMD3421、GB/T 22931-2008 等。其中常用的检测方法原理是利用三氯甲烷超声波萃取皮革试样中邻苯二甲酸酯, 萃取液经氧化铝层析柱净化、定容后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实际上邻苯二甲酸酯存在广泛, 待测样品的基质复杂多样, 因此样品提取较为困难。近些年来, 开发了其它一些新的前处理技术, 如微波辅助提取[17]和加速溶剂提取[18]等。
3 小结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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