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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1篇

附件

茂名市茂南区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卫生局领导及区直医疗、保健、防疫医疗机构代表组成茂南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置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机构

委托茂南区人民医院为茂南区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区人民医院负责。茂南区人民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考核制度。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本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时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11年8月1日开始启动全区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目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两年对本区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一次考核。本考核周期从2011年8月开始启动,2012年1月底前完成。

(三)考核安排:

1.2011年8月10日由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委托考核机构并对其提供规定资料进行审核,公布确认考核机构;

2.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要求输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在2011年8月31日前上报、提交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3.茂南区卫生局在2011年9月10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4.本考核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并于本2011年9月31日前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填好相关信息,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填好相关信息并提交,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审核;

6.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7.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8.考核机构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内容暂由考核机构自行制定。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宜程序)》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考核结果记录及处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茂南区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区卫生局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由区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进修培训,培训考核结果做为再次考核的依据之一,由考核机构对其再次考核(主要进行业务水平测试)。4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者,由茂南区卫生局审批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束30天内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负责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和统计、上报本考核周期考核结果等。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并在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制度,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不断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 6 作制度及考核细则。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切实规范和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一)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四)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修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2篇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凤阳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组 长:顾守斌(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赵新亚(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吴全新(县卫生局业务股股长)

马莉莉(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

刘宏景(县卫生局人秘股股长)

刘德岁(县卫生局监察室主任)

李兆喜(县卫生局业务股)

刘永侠(县卫生局业务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业务股,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凤阳县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县一院和县中医院为我县考核机构,承担我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县一院:承担全县范围内注册口腔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和府城镇、总铺、临淮关、大溪河、小溪河、板桥、红心、殷涧八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本院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县中医院:承担全县范围内注册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和大庙、刘府、武店、官塘、西泉、黄湾、枣巷七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三)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公卫类别医师考核集中到市疾控中心考核,考核时间由县卫生局另行通知。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2008年4月15日前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2007年12月31,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

3月2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4月15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上报至两家考核机构。将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并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县卫生局业务股。

(二)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两家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县卫生局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县卫生局的监督和指导。

(二)县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值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两家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3篇

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我院的开展情况

1.1 考核准备工作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 2010年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自6月23日正式启动。我院作为指定的考核机构, 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 拟定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我院212名医师进行了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三方面的全面考核。

1.2 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业务水平测评方面, 我们分为法律法规考试、专业知识考评、基本技能操作、传染病培训考核及上报等情况, 又结合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其中, 法律法规考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并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出题对医师进行考核。对专业知识的测评我们采取通科加专业的形式, 根据医院的科室设置共出了18个专业的专业试卷共212份。基本技能操作我们选择了单人徒手心肺复苏考试。经征求各方意见, 对70岁以上返聘医师技术操作给予免试, 免试者技术操作考试给予及格分。

工作成绩考核我们结合日常的医疗工作, 如处方检查、终末病历检查、出诊情况以及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 基本包括了医师日常医疗工作的全部内容。对于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的完成情况, 我们每月将每月例行的抽查结果, 实行积分制, 每位医师赋予总分600的基础分, 优秀者加分, 差者减分。每张问题处方减1分, 优秀处方加1分。病历的书写视问题的轻重程度, 给予1到5分的减分。优秀病历分为一至四等奖, 视情况给予1到5分的加分。出诊情况的考核, 有迟到或无故停诊的情况分别减1分和2分。对于积极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医师, 任务较重要或个人付出较多者加10分, 完成一般指令性任务者加3~5分。

职业道德测评中, 我们参考了360度考核法将每个科室作为一个团队对每位医师进行考核。三种调查问卷作为对医师的主观测评, 包括患者满意度问卷、科内问卷及科间问卷, 选定被测评医师所诊治的患者、以及该医师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科室同事给出评价。问卷调查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 设置了10个问题, 每个问题设置4个选项, 每个选项赋予10分、8分、6分和5分不同的分值, 最后求出平均分。将医师受到表扬 (如表扬信、锦旗、网上发帖及患者口述等) 及投诉的情况赋予一定的加分及减分, 作为客观考评依据。最终主观评价在职业道德测评中占40%的权重, 客观评价占60%的权重。

1.3 考核结果的评定与反馈

对于客观的考核结果较容易给出评价, 问卷评价存在一定主观因素的影响, 需要验证其真伪性。采用SPSS统计学软件, 经双因素方差分析, 结果显示科内及科外人员的互评有显著统计学差异 (P<0.05) ;科内及科间的横向比较中, 均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 (P<0.001) 。图1为不同科室人员所做两种问卷的平均得分情况, 显示出个别科室偏低, 其余科室人员平均得分较均一的态势, 这与我们日常的实际情况较符合。另外科内评价得分普遍高于科间平均得分, 这与人员的了解程度有一定关系, 提示出今后的调查中应尽量避免此类因素。见图1。

考核委员会将考核项目进行了量化评分后, 将以上三方面的考核成绩汇总, 进行横向比较, 分为优秀、一般及较差三部分, 经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结论。将考核成绩分科反馈给支部书记和科主任, 未完全公开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在年终进行奖励, 较差者提请其注意改进[4,5,6]。

2 医师定期考核促进医院管理工作

2.1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利于医院制度化建设

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以来, 医院加强了规章制度建设, 重新整理并修订了相关规章制度, 印刷成册下发到科室分别组织学习。另外, 应医师的要求, 医院还组织各级医师分别进行了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学习, 各级医师参加踊跃, 尤其在中、初级医师中反响较好。通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开展, 使各级医师增强了制度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增加了学习和改进的主观能动性, 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 职责更明确。考核工作有利于医院各项制度更有效的执行, 加重了保证医疗质量的砝码。

2.2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力于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

在考核中为了更好地反映日常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 医院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积分制度, 并强化了医疗质量奖惩制度, 并在各科室分设质控员, 分担医务处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在每月奖金发放前召开指控会, 对本月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总结, 并对奖惩名单进行讨论敲定。通过一系列的工作, 使各级医师对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有了更具体的目标, 责任更加明确。我们对考核前一年份、考核年份及考核后一年份第一季度的医院门、急诊及病房的工作量进行了对比 (表1) , 结果显示一是定期考核后比考核前医疗工作量指标同比增长显著提高。

另外, 我们对医师定期考核前、后不同年份的同期指标进行了统计 (表2) , 其中病床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及平均住院日这三个指标, 是考察医疗质量高低的较客观的医疗指标。数据显示考核后较考核前床位周转次数有所增加, 平均住院日有所下降, 病床使用率略有下降。前两项指标均说明医师定期考核对医疗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进而对医院的业务量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拉升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 2011年初因我院正处在门诊大楼的筹备建设阶段, 对医院的外部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医院的各项工作在不断。这与全体医务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整个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引路作用。我院的实际情况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能够促进医院管理工作。

此外, 医院的病历及处方书写检查情况也证明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日常医疗工作的规范作用。2010年第一季度出院病历1491份, 甲级率95.6%;2011年同期出院病历1793份, 甲级率96.9%。2010年第一季度共抽查门诊处方3月30日1269张处方, 合格率为88.9%。2011年同期共抽查门诊处方1302张, 其中合格率93%。证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2.3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关系

先进的信息化建设, 可有效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 有效减少考核工作所需的人力及时间。我院的信息化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 依靠医院信息系统, 我们以较高的效率拿到了大部分所需的数据, 完成了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及结果的反馈工作, 使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另外, 通过考核工作, 医院进一步认识到了先进的信息系统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促使医院决心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3 小结

考核医师定期考核的基本思路是围绕日常医疗工作设置考核科目, 不增加医师的额外负担。简化流程要具有可操作性。考核工作所设的内容, 相当于给出了一位理想型医师的标准, 即让考核者知道, 团队希望其所需呈现出的理想状态, 这是对考核者的一种积极暗示。通过考核使医师对自己的综合职业素质有所判断, 了解自己的优势及不足, 对其职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考核促使医院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 对医疗管理起到促进作用[7,8,9]。考核增加了管理部门间的协作, 有利于团队工作的开展及政策的执行。使医疗管理的方向更明晰, 发现医疗管理中的薄弱点, 抓住医疗管理的重点, 进而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总之,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医疗环境, 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为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医疗指标证明,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实对医疗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 公平性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只有做到公正客观, 考核的结果才有意义。所以, 考核工作要以客观性科目为主, 主观性科目做补充的方式进行。要真正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非易事, 需要不断在工作中继续探索改进, 并可以选择性的吸收其他行业成熟的管理经验为医疗管理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医师协会..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贯彻实施与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及医务人员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3-25.

[2]单炯, 赵洁, 刘瑜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回顾分析[J].全科医学教育研究[J].2010, 13 (2A) :35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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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4篇

謝某属于某医院事业编制职工,双方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谢某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后复考仍不合格。某医院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以谢某的《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丧失了医师执业资格,不符合医师执业岗位要求,并对某医院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作出辞退谢某决定。谢某认为某医院以考试不合格和丧失医师执业资格为由辞退不合法,要求撤销某医院作出的辞退决定,并安排谢某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

[争议焦点:]

1.某医院对谢某作出辞退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是否合法;

2.要求某医院安排谢某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案情分析:]

1.关于某医院对谢某作出辞退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是否合法问题。谢某和某医院均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处理纠纷。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发放到人、及时足额到位”,谢某经编制部门审核纳入某医院事业编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人员和工资。即谢某属于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工资人员,谢某依法应当与某医院建立人事关系,应当适用人事法律规范处理争议。

谢某与某医院在发生辞退争议时没有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以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处理争议。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上述规定仅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工作人员。且在某医院作出辞退谢某决定时,谢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仍然没有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被收回。某医院适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作出辞退谢某决定,属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不当。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首先,谢某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辞退条件:一是内容不符合。岗位考核是对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是对《医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明显属于不同的考核内容。二是时间不符合,谢某仅在一年内考核不合格,不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三是程序不符合。某医院没有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谢某,也没有在安排后一年之内再次考核并确认谢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其次,谢某也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辞退条件,判断谢某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是否为严重错误,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判断,即谢某的考核不合格行为是否给某医院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完全破裂,从根本上无法继续履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谢某也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被辞退条件。再次,某医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谢某,且教育无效的程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某医院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的方式对谢某的考核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理,作出辞退处理也不是对考核不合格的唯一处理方式。所以,某医院作出对谢某辞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2.关于要求某医院安排谢某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安排定期考核和培训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所以,谢某关于要求某医院安排其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的主张,因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第5篇

医院各科室:

为做好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一是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州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管已经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昌州发[201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2011年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的执业情况。新进医师进入考核机构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次考核。考核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二、考核方式

l、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个体医疗机构由卫生局负责,并做好考核人员统计汇总工作。

2、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采用个人述职、专业技能考核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核试卷,分数线不同,助理医师60分及格,执业医师75分及格。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l、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审核。

3、符合简易程序的考核人员提供:考核人员须提供的材料(以下材料用A4纸张复印,按顺序装订):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医师职称证复印件三份;

(4)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三份;

(5)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三份

(5)医师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5、医师考核理论考试时间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6、考核费用按县物件局审批费用收取。

六、考核范围

(一)法律法规考试范围: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合理用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适用于公共卫生类别。

(二)专业知识(分临床、口腔、中医)考试以三基知识为主。公共卫生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为主。

(三)技能操作:心肺复苏术、胸膜腔穿刺术、腹膜腔穿刺术、骨髓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环甲膜穿刺术、穿脱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清创换药术、锁骨下静脉穿刺术、气管插管术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其中心肺复苏术是必考项目,其他操作任考一项。

七、考核工作要求

参加考核人员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

医务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6篇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2007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要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在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的单位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gxysdqkh@163.com)。

(三)做好考核机构考核范围的指定工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2年2月2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下发通知,公布本辖区内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参加2012年考核的人员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接近2年的也可参加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从2011年12月开始,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qkh.cmda.gov.cn/,由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咨询电话为400-885-062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被考核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医师所在卫生机构(或考核机构)创建。编码规则见附件5。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乡村医生和广西个体医师的定期考核可参照《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编制规则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通知 第7篇

各科室:

接市卫生局通知,自4月起,市卫生局将对我市执业医师开展考核注册工作,现将本次考核注册工作注意事项及需要上交材料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1、我院参与本次考核的人员为在我院注册登记的所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含)前注册的临床、中医、预防、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

2、考核内容分为(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2)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3)理论知识考试;(4)技能操作考核。

3、工作成绩评定和职业道德评定由我院考核小组依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淄卫字【2008】256号)自行组织考核,考核机构复核。

4、理论知识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命题,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项目为(1)徒手心肺复苏;(2)手卫生(六步洗手法);(3)临床、口腔类别医师增加系统体格检查操作考核项目,中医类别医师增加针灸、推拿操作考核项目。

5、2009年1月1日(含)后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不参与考核评定,但需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者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5分。

6、离(退)休返聘临床执业医师不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

1、本次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及简易程序考核两种。其中简易程序考核只参加理论知识考核,不需参加技能操作考核。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考核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以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医师经历(认定为医师资格的,或在1999年考出医师资格证书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2)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卫生强基工作,卫生支农服务、援川、援藏等;(3)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考核时间安排1、2011年4月7日下班前,各科室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交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医务科负责将符合参加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2、4月15日前,医师通过淄博卫生人才网个人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举办的全市临床技能培训班。具体时间医务科将另行通知。

2、4月8日起,由各相关人员将2008年7月1日后的学分自行

输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账户,以备市卫生局审核。近期医务科将组织培训,并对各相关人员学分进行初审,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理论知识考核及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以市卫生局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要上交的材料

1、还没有上交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证交至医务科,过期不交者,医院将不予以注册。

2、4月7日前,所有符合本次考核条件的医师必须填写完表格并上交至医务科(表格附后)逾期不报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核注册;符合简易考核程序的人员必须一并上交一份个人述职报告(内容为两年以来执业行为,用A4纸打印,字体为仿宋、四号)参加卫生强基工程及支农服务的须到支援单位开具证明,不按规定上交材料者,将按一般考核程序进行考核。

3、本次考核注册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今后的执业行为,逾期不参与考核注册者,市卫生局将取消其执业资格,请各科室相关人员务必按照院医务科指定时间进行报名等相关手续。

医务科

国外医师定期工作开展情况及研究 第8篇

国外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叫法不一:医师评估、医师资格再认证、执照更新等) 等一般由医师协会或行业组织牵头完成, 一些规定和办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对于在现在我国政府所提倡的转变政府职能, 完成部分职能下放的精神的大背景下, 委托行业协会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在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医师执业过程考核评估的体系, 从继续医学教育到医师基本道德要求都有较为详细完整的规范, 在加强医师执业过程监管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1]。

2 国外医师定期考核相关经验

2.1 美国

美国的医师定期考核是以再认定 (Recertification) 的方式开展的, 再认定工作通过专科医师委员会完成[2]。1936年, 美国开始医师资格再认定工作, 再次认定的是为了对专科医师在其所参与的工作能力进行持续性的评价。至1973年, 全国已经有的22个专科委员会开始以医师资格再认定方式对医师进行考核。内科学专科委员会在1974年向所属通过考试的医师颁发再认定证明。1982年, 9个委员会组织了再认定的考试, 六个委员会开始颁发具有时限的资格证书。1995年, 21个委员会提出建立再认定周期为7~10年的制度, 并颁发再认定资格证书, 强制要求医师每隔7~10年进行再次认定。2000年, 美国所有的专科医师委员会均同意进行再次认定并颁发限期证书, 医师通过考核维持专科医师资格[3]。同时, 第三方机构完成患者电话回访、对医师社会诚信行为的评价, 从侧面也对医师的再认定起到监督作用。

2.2 英国

在英国, 医师有义务和责任参与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 和国家卫生部推行的持续专业发展项目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来提高自身能力[4]。自2002年起, 英国开始实施医师年度考核制度 (Annual Appmisals) , 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医师在专业技术发展上的需求, 改善临床实践活动和护理工作。考核制度每五年进行重新评价, 确定考核的侧重和方式。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学术临床顾问 (Academic Clinical Consultants) 等, 不同对象在考核方法上有一定的差异[5]。接受考核时, 医师需要提出一些证明材料说明他们符合良好的医疗实践要求和价值观的积极向上。证明材料包括一般资料 (工作行为) , 不断更新知识技能 (维持和加强专业工作质量) , 评估专业素质, 雇主、同事对自己工作的评价, 患者的投诉表扬情况等。考核结束后, 考核人员和医师将会达成一份书面材料, 包括对上一周期内各项成绩的总结、考核情况总结、个人发展计划、考核相关声明等内容。年度考核能够早期及时发现医生在实践中的不足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它也是持续职业发展开展过程中的一部分, 年度考核也是医师执照重新认证的一项依据。同时, 英国实施了广泛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绝大部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自愿参加的形式完成;政府每年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包括医学院校的课程培训、学术讨论会议、医学进展讲座等, 英国皇家医学会和专科医师协会为参加者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目前, 英国的继续医学教育有逐步规范化并与医师资格再认定相结合的趋势[6]。

2.3 西欧国家

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是以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代替医师的定期评估和考核的。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形式将继续医学教育法制化的国家, 目前拟以五年为周期进行强制性继续医学教育, 同时以严格的监控体系制度来负责监控医师的执业行为, 这也与其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完善的医学教育体系分不开。德国在社会健康保险系统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SHI) 注册监管下执业的医师, 每5年要向SHI机构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证明, 按规定需要修满250个学分。没有与SHI签约的医师自愿参加继续医学教育[7]。

2.4 香港

香港地区实行医师执照更新制度。医师执照1年更新1次.所需要提供的是医师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和罚款事项;专科医师的执照每3年更新1次, 专科医师执照更新办法和标准由专科医师管理协会出台[8]。同时, 香港医务委员会颁布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 作为医师工作准则对医师进行管理。香港特区所属的医师必须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守则》,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做出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 香港医务委员会成立了初步侦讯委员会和道德事务委员会等专门部门负责对此类事件接受投诉并进行调查, 一旦查清医生存在不道德的行为情况属实, 医务委员会将根据行为的轻重予以处理。

3 借鉴意义

我国现行单位管理人制度, 如主管单位对医师定期考核该项工作认识不高的话, 所属医师自身认知和参与定期考核工作积极性不高。而在国外, 医师多数为个体人, 接受来自行政部门、行业组织、雇主、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全方面的监督必然对工作的推动有积极意义。探索建立一个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师流动执业的良性循环, 以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允许医师多点执业, 可以加强医师对定期考核的积极性。

例如德国, 将医师继续教育与医师保险结合起来, 使得参保医师不得不定期完成相关工作, 从而也提升了自身的素质和执业水平。对于我国来说, 应当尽快实现由单纯的医师执业管理向包括医保付费、人事晋升、质量评价等工作全方面管理, 形成合力, 完成医师队伍的可持续性管理模式的建立。

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疗质量评价管理工作更有机的结合起来, 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目前, 医师定期考核是为了完成一项法令性任务而开展的, 医师自我参与医师定期考核和学习提高自身水平的意愿不强[9]。根据现有的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或质控评价管理相关规范对医师的业务水平、知识技能、道德修养进行考评, 可以整合多方面的力量统一管理, 同时也能促进医师的自我学习意识。

综上所述,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当结合前期相关工作的基础, 充分学习国外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制订出更有效地、更容易让医师接受的模式来完成, 真正起到促进医师能力水平提高的目的。

摘要: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 设专章明确确定了医师需定期接受考核和培训。2007年, 卫生部颁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定期考核工作得到了有利的推进。目前, 各种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师管理的模式在探索中不断深化和前进。推动工作的过程中, 遇到诸多方面的问题, 如何建立健全能一种促进医学事业发展的考核方法和考核模式, 如何完善医师执业过程日常化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的难点亟需破解。而在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医师执业过程考核评估的体系, 从继续医学教育到医师基本道德都有较为详细完整的规范, 在加强医师执业过程监管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本文意在归纳总结国外开展定期考核相关工作的经验, 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实际的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关键词:国外医师考核,医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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