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精选9篇)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第1篇
医院普法的会议记录二
时间:200年5月27日
地点:实验楼c206
考勤:迟到:素萍请假均亮、婉娜、宛平
第一环节案例分析
案例
1、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9年10月,童又起意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秦:诱骗罪(?无此罪名)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秦:童某应判以死刑林某应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简要回答处罚的原则即可)
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答案: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工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2、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亦即实行过限行为,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结合其主观故意,分别予以定罪。
案例
2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不和。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在其门口不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儿子谢乾、二儿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准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素:谢吉瑞、谢乾、谢可可、胡传争四人构成故意伤人罪共同犯罪,此外谢乾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不提名谩骂,被告人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而纠集其儿子准备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故意就是揍谢祥瑞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谢祥瑞于死地,只是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而被告人谢乾作为实行犯,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谢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与谢吉瑞共同预谋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谢吉瑞虽然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对于谢乾的杀人行为,其事先并不知道,故不应对谢乾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3、辛案例8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式手枪两支,于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
(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
德民:认为黄某和李某是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
(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
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案例
4某为原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涉嫌犯罪,于1998年12月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7年10月,省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药公司)为了解决因包括名额在内的种种因素而迟迟未能解决的上市问题,委托其下属的房地产公司经理林某为该公司股票上市打通关系。通过熟人介绍,林某将5万元以李五成名字登记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李五成的身份证在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送到辛某家中,辛当即收下,未付股金款。11月27日辛某在省证券委送审的海药公司申报国家证监会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后经查明,海药公司本身是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的,1998年6月辛某指使某子辛某某委托海南发展银行证券部陆续卖出股金收据,得款193192.04元,尚有73股留在账户上。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辛革被逮捕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人大代表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2)辛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某罪名是什么?
构成受贿罪(林某是否构成行贿罪?金额多少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3)如何处理辛某的违法所得?
上缴国库
(4)海药公司及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不构成单位犯罪,存在疑问)。行贿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某是否为海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案:
(1)逮捕辛某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经过该省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后,方受逮捕与审判,未经此程序,则属违法。(2)构成受贿罪。辛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海药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3)辛某违法所得193192.04元及73股股票应当追缴,并一律上缴国库。
(4)不构成犯罪,因为海药公司行为虽有不当,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单位行贿罪。同时,林某因属于代表其单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存在疑问)
案例5、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答题技巧!)
(1)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犯罪,走私。
(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构成渎职罪。
(3)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4)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是否成立?
走私普通货物罪。高某在走私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从轻处罚不成立。
(5)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从轻处罚
(6)浪潮公司是否有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构成单位犯罪、偷逃关税罪、双罚制
答案;(1)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地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2)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真诚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3)高某参与走私的物资是成套的,且用于生产,(来源:好范文 http:///)销售领域,而且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4)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人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5)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6)该公司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案例、在作案过程中因受刺激而患精神病的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石某生性多疑爱猜忌,一直怀疑妻子与同事李某有“通奸关系”。一天,妻子下班回来晚些,引起争吵,郭在吵骂时突然拿起地上的斧子朝妻子猛砍,致妻当即身亡。之后,郭便大哭大笑,思维混乱,所答非所问。经精神病院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据反映,郭及近亲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这样的精神病患者应负刑事责任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说明,确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处在精神病发作状态当中;
2、由于精神病的发作,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中的石某无精神病史,作案前神志清楚,无任何反常表现;作案时动机明确,语言表达正常。石在作案时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讨论意见不一),因而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关于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条件,理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
7、谢某在值班时,发现一患精神病的女青年,谢某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女青年表示同意,并主动脱掉衣裤,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请问,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犯罪。因为该女青年愿意且主动。谢某未必知道该女青年是精神病人。(答案是构成犯罪)
评析: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讲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政党的妇女的意志。如果行为人明知女方是不能真正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则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进行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所谓“明知”,既指明知必然,也指明知可能。谢某明知女青年是精神病患者,而提出与之发生性关系,尽管该女表示同意,也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第二环节解疑答惑
相关名词解释
何谓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法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何谓具结悔过?具结悔过试行法中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有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刑事附带的强制处分,前者使用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是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法的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偿道歉。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3)、由于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刑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押场所逃走,脱离监押行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已决犯和未决犯两种。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因没有被关押,不发生逃脱行为。监押场所,只见玉、劳动队、少管所、看守所等关押罪犯的场所。
行政拘留:法定的行政机关(专职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熊正措施,只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险金。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形式处罚,是刑法主刑种粮型最轻的一种。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排出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有三层含义: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的后果,具有约定性。
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默示方式作出,更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而其他合同条款大多场以明示作出,但也可推定其存在。
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除非免责条款为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虽然成为合同条款但被确认无效,它便具有排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作用。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引起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复条件地将其余已提前释放制度。
片面的共同犯罪?二人利用相对刑事责人实施八种罪之一。是否构成三人的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内容不同,不过成犯罪,但在对行共同犯罪中的行贿罪犯和受贿罪犯的故意内容一样么?
德民:关于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种犯罪行为)
一罪的种类{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种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种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持续侵犯同一个直接客体。特点:①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即成立犯罪;②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
徐行犯:量变→质变
2.想象竞合犯:特点:①一种危害行为;②数种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③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④一行为分别与数结果构成不同罪。因为只有一个危害行为,(结果犯非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属于实质的一罪,“从一重”处罪。
3.法条竞合: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
处理原则:①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②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
③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
4.结果加重犯:特征:①一种犯罪行为;②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结果;③法律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原因上:想象竞合:动态发生的数罪危害结果
法条竞合:静态存在法条本之内容
2.内容上:想象竞合:观念(罪过)的竞合法条竞合:条文(规范)的竞合3.法律后果:想象竞合:从一重
法条竞合:以最适当法条定罪量刑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第2篇
X院长会中强调:普法工作领导一定要重视,注重实效,我们始终把注重实效与医院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普法活动中依照我院的情况来开展了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措施,增强了民主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了依法治院水平。
2011年,我院认真开展了法制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领导班子会、职工大会、院周会会进行研究和大力宣传,并制作悬挂固定宣传标语,切实做到了人人知晓。
开展法律进医院活动,对医护人员和后勤行政人员普法培训2次,取得不错的效果。
当然还有很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上要提高;二是宣传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注意典型的总结推介和信息反馈工作。
X院长制定了2012年的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2012年是“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的第二年,也是关键的一年。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对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要制定周密科学的普法规划,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实际当中。
与会人员达成以下几点:一,要突出宪法宣传教育;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第3篇
10月13日—14日, 辽宁省档案局在铁岭市召开全省档案法制工作暨“五五”普法总结表彰会议。会议全面、系统总结了全省档案系统“五五”普法期间的档案法制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研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档案法制工作及“六五”时期普法任务, 表彰了“五五”普法期间在全省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并进行了经验交流。辽宁省档案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成德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中共铁岭市委领导到会并致辞。各市档案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和省档案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 “五五”普法期间, 全省档案系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按照国家档案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 紧紧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紧跟档案事业发展形势, 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各项保障措施;大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提供广泛法律服务;健全工作机制, 巩固并扩大宣传阵地, 深入进行档案法制宣传;完善执法责任制,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着力提高依法治档水平;努力提升档案队伍法律素质, 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 推动档案法制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绩。前不久, 省档案局被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评为“2006—2010年度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在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档案法制工作时, 孙成德要求, 全省档案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入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相关决议和工作规划,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紧跟档案事业发展新形势, 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工作, 着力提升依法制档水平, 全力确保法制宣传实效, 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法制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法制政府建设, 提升社会档案法制意识, 为服务于辽宁全面振兴,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实现全省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公立医院的普法管理实践探索 第4篇
关键词:普法;传教育;七五”普法
中图分类号:F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7-0138-02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六进”主题宣传活动一直是普法教育的重点。
实际面对的局面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的医院,医疗业务非常繁忙,如何开展普法宣传是一个工作难点,本文尝试结合医院在“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实践,探讨医疗机构在“七五”普法宣传活动的模式。
1 存在的问题
1.1 工学矛盾还比较突出
普法工作与日常工作矛盾突出。医院的业务量大,各科室都担负着各自的医疗业务,工作量大,工作时间安排紧密,参加普法机构统一安排的法制知识培训机会较少。普法机构在法制培训课程安排上也比较难,即要考虑整体又要兼顾科室工作,所以人员集中学习机会较少,利用业余时间学法又缺少有力的评估与监督手段,不利于掌握人员学知情况。
1.2 缺少经验交流
“六五”普法实施以来,还没有到其他地区、单位和部门进行学习和交流,缺少工作经验借鉴,工作信息闭锁,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局限性,限制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多方位开展。
2 主要的做法及成效
2.1 一把手担纲,明确普法要求
“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医院制定了五年普法规划。同时,为了更好地促进“六五”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措施的开展和落实,完善组织网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在全院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六五”普法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2.2 全院总动员,深化学法用法活动
重视提高医院员工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反腐倡廉、依法行医、依法办事的廉洁教育学习,以2014年为例,一年内组织了19场次的廉政教育学习,共对4514人次包括全院管理干部、医生、党员、新员工、重点岗位等人员进行了不同主题的普法廉洁教育培训。
医院共投入近13万元,购置各种普法辅导材料,举办178场、近3万人次参加的院内普法活动。在医院内针对不同的人员举办实用性的普法活动,如每年新员工举办的《医疗核心制度解读》、对全体护士举办《护士条例》学习班等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增强了全院员工的法律意识。每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学法考试,合格率达100%;优秀率98%以上。
2.3 凸显医院特色,在社会广泛宣传发动
医院根据“六五”普法要求,围绕医院工作、结合医疗行业特色,设立了适用性强的普法计划,开展切合本行业特点的法律教育,提高普法实用性和适用性。利用医院人流量大的优势,在院内宣传栏、LED屏等媒介宣传各种普法知识,营造普法宣传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医院举办的健教、义诊、巡回医疗等各种活动上,派发“六五”普法资料,为病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咨询,突出“六五”普法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以巡回医疗的普法活动为例,五年来,至今共88次派出普法宣传人员,对19 066人次的群众派发13 840份计划生育、医保、农保、法律知识100问等各种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共投入金额近24万。
2.4 完善制度,严格奖惩,加强监督
在制订了“六五”普法的五年规划中明确了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及具体措施,将普法工作纳入医院重要议事日程,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医院除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各项医疗工作的规章制度外,积极推动各部门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医院管理由“人治”转变到“法治”,如2014年,全院共修订了308项制度。
在医院管理中长期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对医院重大的活动、人事任免、财务收支、组织发展、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定期在院务公开栏和指定地点公布、公示,让全体职工了解医院的大事和具体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医院每年对医院领导干部进行测评,收集职工对医院管理及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5 创新普法形式,推进依法治院工作
在市纪委的统一部署下,医院成为广州市卫生系统三个开展医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单位之一。医院紧密结合医院实际,成立医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的19名委员分为8个监督小组,分别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财务、医用耗材、药品、基建、设备、人事、物资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使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人、财、物、医疗质量四大方面。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委员会对院内外招投标、现场验收等工作的310个项目进行了140人次的监督。本项工作得到市、区各级纪委的认可,并在当地卫生系统全面推开。医院通过医务监督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推进医院各项工作更规范,并进一步增加了医院院务公开的透明度,初步达到了依法治院的目的。
医院认真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依法治院、依法办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六五”普法工作周期中,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成功晋升为三级甲等医院;康复医学科、肿瘤科被评为“广东省重点专科”,放射科被评为“广州市重点学科”;重症医学科被评为“广东省青年文明号”;还获得如“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全国争创绿色医院建筑示范工程先进单位”、“广东省劳动用工守法标杆单位”、“全国无烟医院”、“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组委会先进集体”、“广东省优质护理服务先进单位”等70多种荣誉称号。
3 “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3.1 进一步提高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治理念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普法工作软、硬件到位,督促他们以身作则,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3.2 进一步创新法制教育工作的理念和方法
要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和干部职工法律需要的新要求,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一是拓展法制宣传平台。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宣传阵地作用,定期推送普法知识,拓宽法制宣传教育渠道。二是进一步解决工学矛盾。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岗位工作、学习、培训等工作中,与各项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确保法制教育与日常工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三是与当地普法办加强经验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部门、地区普法经验交流和借鉴,开阔工作人员视野,拓展工作思路,发掘工作新方法、新方式。
参考文献:
[1] 李一帆.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R].南宁:西乡塘区司法局,2011.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第5篇
我作为六五普法领导小组组长,今天借这次会议的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几个问题:
一、五五普法工作的总结。
二、认真学习贯彻推进《六五普法规划》及相关问题。
首先谈谈第一个问题:五五普法的总结,我们六五普法领导小组要认真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总结工作,“五五”普法以来,我院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院,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促进五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院在“五五”普法中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成绩,这些都是促进我们做好六五普法工作的前进动力。但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五五普法工作中的不足。有个别职工对普法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认识还是不足,给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一定困难,这些必须是我们在六五普法中极力注意去改正的。
目前,我院根据省市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了《五院“六五”普法规划》,我们要以“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为契机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教育对象、主要任务,实施步骤等,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创造良好的氛围。X院长指出要做到以下几点:
1、继续抓好医护人员的学法用法。
2、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律进五院活动落实到实处。
3、要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新途径、新形式,不断创新法律宣传途径。
4、开展针对性强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5、进一步完善法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法宣队伍建设,法宣阵地建设。
教师普法学习记录 第6篇
时间:2015年3月13日
地点:一楼办公室 参会人:全体教师
主题:学习《宪法》
主持:关华
主要内容:
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
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四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民为本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第一,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权利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
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军民路小学普法学习记录
时间:2015年5月26日
地点:一楼多媒教室
参会人:全体教师
主持:张利华 主题:学习解读《未成人保护法》 主要内容: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否则,学校教职工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军民路小学普法学习活动记录 时间:3月25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关华
主要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出席:全体教师
内容摘要: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 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
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
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
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 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法制教育活动记录
活动时间;2015.5.12 活动地点:学校操场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活动主题: 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原则是什么?
为了辖区青少年健康成长,让青少过一个健康、快乐、平安的学习生活环境,胡桥乡派出所给辖区青少年上了堂以安全防范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课,内容如下:
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普法专题学习会议纪要 第7篇
2、努力完成“xx”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按“xx”普法规划,加强普法教育任务,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者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活动,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紧密配合中心工作,大力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专业法的学习宣传。
3、继续加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主要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刑法以及社会诚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把该法的学法、宣传和培训作为今年普法的重要内容,确保普法工作顺利实施。
普法会议记录 第8篇
一、专卖办主任胡彬传达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五五”普法文件《关于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组长:任林
副组长:谢宏、黄天林、张群超
成员:市局(公司)各科室、部、中心负责人。
2、普法对象:贵阳市烟草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及全市卷烟零售户、种植烟农。
3、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2007年6月);
(2)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7月—2010年9月);
(3)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二、集中讨论如何做好“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2007年4月21日,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召开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由范崇贵局长主持,参会人员:郭铁明、王清、赵明华、胡彬、李恒勇、袁萍、王伟、韦正华、李炜、周国林、张斌、叶睿、杨红芳、熊兴仁、杨炸华、彭长雄、李丽、蒲旭、王静、杨记,会议内容是讨论几个问题:一是“四五”普法工作情况;二是认真学习贯彻推进《烟草行业五五普法规划》及相关问题。
首先谈谈第一个问题。四五普法情况,我们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要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四五”普法以来,我们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紧紧围绕清镇市政府、清镇市委、贵阳市烟草专卖局的相关普法精神,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促进烟草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清镇市局根据镇市政府、清镇市委、贵阳市烟草专卖局的“五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五五普法规划》,我们要广泛宣传“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教育对象、主要任务、实施步骤等,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新形势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强调做好以下几点:
1、继续抓好重点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包括领导干部、专卖执法人员、两烟生产经营人员、烟农和零售户。
2、大力推进“法律三进”活动,把法律宣传进卷烟零售户、烟农、进集贸市场、进乡村;
3、开展针对性强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普法队伍的建设。
2007年12月1日,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召开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由范崇贵局长主持,参会人员:郭铁明、王清、赵明华、胡彬、李恒勇、袁萍、王伟、韦正华、李炜、周国林、张斌、李丽、蒲旭、王静、杨记,会议内容是部署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相关活动,今年12月4日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后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根基市委市政府和贵阳市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现决定于12月4日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
这次活动提两点要求:一是各股办要重视起来,积极配合专卖办做好普法宣传现场布置工作;二是保证活动安全性,活动结束后,专卖办撰写一篇信息报道上报市局,大家会后就着手任务工作。
2008年4月17日,清镇市烟草专卖局召开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会议由范崇贵局长主持,参会人员:郭铁明、王清、赵明华、胡彬、李恒勇、袁萍、王伟、韦正华、李炜、周国林、张斌、叶睿、杨红芳、熊兴仁、杨炸华、彭长雄、李丽、蒲旭、王静、杨记,会议内容是总结2008年第一季度普法工作,并对下一步的普法工作提出要求,今年是“五五”普法工作重要的一年,春节前我们组织了送法律知识下乡的浦发宣传活动,下面总结一下普法宣传活动成果。
五五普法会议记录 第9篇
地点:司法所办公室
参加人员:xx街道党工委书记xxx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xxx
司法所:xxx
会议主题:2009年司法所工作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会议记录:xxx
xx街道党工委书记xx:司法所已经垂直领导。现在听听你们司法所都有什么新的想法,新的奔头。你们每个人都谈谈自己对司法所的工作的想法以及今后打算,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和差距。
xx所长:今年的司法所工作和法法服务工作重点,我先说说我的想法:
一、先说法制宣传教育和“五五普法”工作这一块。
首先,我们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应该着眼辖区内法治现状,社会矛盾纠纷的重点,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结合党工委、街道工作重心和新法出台,去安排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没必要跟着上面的风向跑,去造假。
1、街道、村干部的普法教育,应结合依法行政和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纠纷,结合相关新法出台和实施,打算搞三次集中办班培训和法律知识考核;考核内容重点是法律务实,少来那些空洞、冷漠的、空喊口号的“依法治国”概念、意义,和法律条文;现在的农村老太太,远比我们的街道、村干部和执法人员懂法,因为他们每天老坐在炕头上看《法制时空》电视节目;再就是咱们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服务所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要邀请街道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村调委会及人大代表和村民参加;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难啃、不好化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我们可以邀请人大、综治和法院法官到场指导调解,这也是对街道、村干部的普法教育的一种最有效的普法形式。
2、法律进村入户这块,今年打算采取利用农闲时节、进村入户调解纠纷、集市广播、印发法律宣传资料,到各村组巡回播放录相等形式,进行相关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
3、再就是学校的青少年普法教育,今年准备搞两次入校讲法治课,教师、还可以结合版报宣传和让学校安排学生写法律故事作文,或针对校园涉法矛盾纠纷和学生、老师的人身、人格权力保护等相关内容,组织召开教师、家长、学生法治教育座谈会等方式,让法治教育深入校园。
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工作,还是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汇报会,和街道调委会成员不定期下村组、集市、街道入户暗访、座谈,发现矛盾纠纷及时协助村调委会调处,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和确保辖区内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两劳释解人员的安制帮教工作,除了跟村干部和安置帮教责任人签责任状和定期走访、检查、座谈这些程序以外,重点是把工作内容细化、做实;既让两劳释解人员感受到,他们回到了社会的怀抱,也让他们从生产生活和生存方面感受到街道的组织化、人性化关怀和帮助;通过司法所和相关责任人的务实、到位的安制帮教工作,避勉他们再重新走回违法犯罪的老路上去,给社会造成不安宁因素。
四、针对党工委、街道的工作重点及涉法行政工作,确实做好司法所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协助街道做好行政执法、依法治街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针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影响辖区内社会不稳定因素,包括违法行政和街道工作引起的群众利益关系冲突和行政侵权纠纷,司法所要及时向党工委、街道、人大提出书面司法建议,并存档备案。
四、关于司法所建设,我有三点想法:
首先是强化司法所人员的思想素质、人格品质素质、业务素质、司职务实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的提高,不让老百姓和当事人说咱们是草包、笨蛋!做任何事必须尽心、尽职、尽责,把份内工作做好,做实;用不着看领导脸色,去讨领导欢心;也用不着说对得起党和人民,你就对得起你那份工资和职业良心就行,你心里就有一份踏实。
其次是我们所从事的职业和工作性质,既复杂又带有多种风险因素,稍不用心尽职,或把握不好尺度,不是失职不作为,就是程序违法,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所以除了用心尽职,还要讲方法论,咱们司法所无法替你承担因你失职或缺半拉心眼等人为的和性格、人品、职业素质缺陷所造成的任何后果。
再就是,我们的工作和遇到的困难、问题,缺乏及时跟主管领导、党工委、街道、人大和司法局领导、各业务科室请示汇报、沟通,以求得他们的重视和协调解决。
还有司法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那些虚假毫无意义的规章制度就不用上墙了;应该落实和做好的有以下几方面:
1、不考勤,但司法所的工作记事要记全;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工作落实情况要记清,群众来访、法律咨询、纠纷排查、调处、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重要法律事物讨论和法治教育培训内容及参加人员,要有登记和记录;立案、结案要有主管领导签字;回访要有村调委会成员到场或邀请人大、综治和主管领导参加。
医院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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