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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评价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协商评价范文(精选10篇)

协商评价 第1篇

产品自身及其生产过程的可分性是产业集群得以形成[1]和模块化生产方式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并推动着产业的模块化、组织的模块化,最终形成由({系统集成商,通用/专用模块供应商},{集成商与模块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的集合构成有机的经济系统[2]。产业集群内完善的横纵向深度分工体系、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多层外包的网络化组织优势能够实现生产方式由高度专业化、大批量、少品种的大规模生产向以客户为中心、小批量、个性化的大规

模定制的方式转变,以“持续创新+敏捷制造”为特征的模块化产品制造方式满足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2]。因此,在个性化、快速化、定制化的市场需求变化中,模块化策略可成为制造业集群企业应对复杂产品系统创新、适应竞争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它可以有效降低产品生产的复杂性、并能压缩产品研发生产的周期,缩短产品从创新到创收的时间[3]。但是产品系统的模块化设计、生产并非完全免费,模块化实施本身需要各种交易成本,还会产生机会成本,所以只有当模块化收益大于模块化成本时,才能享受模块化红利,那么如何在保持创新和敏捷制造、提高模块化收益的同时还能控制模块化成本自然成为模块化策略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即是对集群企业实施模块化产品策略和生产策略时的敏捷性评价确定匹配性指标和和各模块化分工的参与者认可的权重,柔性协商评价方法为解决此类存在利益关联的多属性协商评价问题提供了量化研究方法[4],为促成群体协商达成共识提了理论依据。

1 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敏捷性及其指标体系

1.1 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及其敏捷性

模块化是以“模块化+标准化+兼容化”[5]的思路提高产品敏捷性和应变能力,既强调产品的统一性和各部分的标准化,又强调产品整体最优化和各部分的创新性。当今产业已经进入模块化设计、模块化生产 、模块化消费的大发展时期[6],遵循着技术模块化、产品模块化、产业模块化、组织模块化的演化规律[7]。产业集群深度分工的生产网络和价值创造网络构成了最终产品的模块化系统,集群内的企业以分解和组合的方法,沿着价值链“模块分解化”规则,掌握着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市场等片断化、模块化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单元成为半自律的子系统,通过特定的界面和设计规则统一起来,建立模块体系,构成复杂性、整体性的产品,即“模块集中化”。这些子系统的集合即是由系统集成商、通用/专用模块供应商组成的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产业集群模块化的微观结构[6]]如图1所示),该系统模块化对最佳效益的追求,有利于解决产业集群组织多品种和小批量生产与专业化生产之间的矛盾。然而,最佳效益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消费者需求快速变化的环境中,系统的敏捷性是赢得市场的关键成功因素之一。地理邻近、产业邻近以及根植性作用,减少了集群企业间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信息、产品信息的传播速度,对需求的变化能够做出快速的反应。模块化生产网络内的“面对面”合作与“背对背”竞争产生的竞争激励效应,能加速产品的创新[7],获取创新红利,提高收益。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6]改编。产品和技术的模块化分解与集中提高了系统整体的敏捷性,但是并非模块化程度越高越好,模块化度的变化会导致价值与成本发生相应变化,会产生模块化不足或模块化冗余,模块化不足表明集群内部分工不够深化,模块化冗余会产生更多的交易费用,两者都难实现模块化红利和敏捷性利好。

1.2 模块化产品系统敏捷性评价体系

产业集群产品系统敏捷性要求通用模块供应商、专用模块供应商、适应模块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等多元主体迅速调整自身以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借鉴李铁瑛(2003)的文献,可认为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的敏捷性由四个方面因素综合决定:成本(cost)、时间(time)、健壮性(robustness)和自适应范围(scope of change)。这四个方面简称为CTRS。这四个方面的指标平衡不同方面的因素,反映的是系统性的优化结果。换言之,没有成本约束的快速市场响应能力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一定时间和成本约束下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无法保证,也不能说模块化后的结果是敏捷的;同样,自适应变化范围也必须与快速时间、合理成本、稳定的产品质量相互配合。为了便于评价,将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的CTRS体系细化,得到如下表所示的指标体系[8]。

资料来源:李铁瑛.敏捷企业的构建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03.

2 基于柔性协商的CTRS 指标体系评价

在选择建立了适宜于产业集群产品系统敏捷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就要进一步选用合适的综合评价方法。在多属性综合评价理论中常用评价模型y=f(xj,wjj=1,2,3m)对被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式中xj为第j个评价指标(或属性)的(无量纲)值,wj 是相应的权重系数。评价产业集群产品系统的敏捷性就是要确定评价指标值和相应指标的权重系数[4]。

TCRS评价体系中,TCR三大类指标的值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结合经济指标的计算公式或模型得出,并且这三类指标和产业集群内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密切相关,因而便于获得一手资料。S指标具有抽象性,而且对于不同角色的企业含义有所不同,因而S指标值的获得应采取专业访谈法并结合专家打分法得出数据。

权重系数wj 的确定是综合评价的核心问题。目前确定wj 的方法很多,但几乎都是针对评价对象为一人或利益一致的若干人的情况所讨论的[4]。然而,产业集群产品系统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通用模块供应商、专用模块供应商、适应模块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还有各种支持机构如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科研团体等。这些相关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他们对于各指标重视程度不完全一样,甚至可能产生观念上的冲突。因而必须从全局的角度着眼,在平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权重系数。柔性协商方法就是解决此类评价问题的一种理论工具。

为便于叙述,现将模块化产业集群产品系统的参与主体划分为三类,包括系统集成商、通用模块供应商和专用模块供应商。对于这三类评价对象及上述26项评价指标而言评价指标值{xi,j}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任何意义下的协商问题。存在异议或利益冲突的评价各方只能就各自关于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的不同意见通过协商取得共识。将系统集成商、通用模块供应商和专用模块供应商三类主体分别记为PQM。三方各有若干评价者参与协商评价问题。系统集成商Pn1位评价者,分别记为P1,P2,P3Pn1;通用模块供应商Qn2名评价者分别记为Q1,Q2,Q3,Qn2;产业集群中专用模块供应商的数量为n3,分别记为M1,M2,M3,M4Mn3。系统的敏捷性用A表示。以P为例对于各种表示符号作说明:pi关于评价指标xj的权衡程度的点赋值分别为pij(0pij1j=1mΡij=1i=123n1)。由于某些指标(如S指标)所涉及模块化问题的复杂性,评价对象或对于模块化抽象意义的把握经验不足,或是过于敏感涉及商业秘密,或是信息不充分等原因,评价对象P无法对于指标xj的权衡程度赋予一个确定的数pj,但有把握给出pj的一个取值范围(或区间)(pj1,pj2),这种情况称为“区间赋值”,与之对应可以给出明确的指标(如:TCR指标)权衡程度的情况称为“点赋值”。评价对象QM的表示方法可以类推。

为叙述简洁可作如下定义[4]:

定义4.1 称区间Dj=[min{pj,qj,mj},max{ pj,qj,mj }],j=1,2,m

P,Q,M的三方评价区间。

定义4.2 对于协商区间Dj,分别称e(Dj)=max{pjqjmj}-min{pjqjmj}n(Dj)=pj+qj+mj3协商区间Dj的协商区间宽度、区间中点。

定义4.3 对于协商区间Dj,称集映射φj=n(Dj)+εje(Dj) ,j=1,2,3,m.为P,Q,M三方对于指标xj权重的协商因子,其中εj称为协商系数,εj<12。协商系数表示的意义是:如取0<εj<12,则协商过程中取“高”不取“低”, 以max{ pj,qj,mj }为主,说明协商指标为“进取型”指标,分量越重越有利于发挥模块化产品系统的效益;如取-12<εj<0,表明协商过程中取“低”不取“高”,以min{ pj,qj,mj }一方为主说明协商指标为“保底型”指标,对于某些评价对象的影响波动较大较大,赋予权重过大容易造成评估结果的不稳定。定义4.4 对于协商因子φj ,称wj=φjk=1mφkj=12m为指标xj的柔性协商权重系数。根据指标性质的不同有下面4类协商情形。

(1)对于T指标而言,由于从系统角度看敏捷性的下限和整个系统厂商中的最长时间周期相关,而敏捷性的潜在提升空间由所有厂商中的最短时间周期决定。根据这种特点,采用极小-极大值法确定权重。

对于给定的{pkj},{qkj},{mkj},取Dj=[minik{pjqjmj}maxik{pjqjmj}]为三方评价对象群体关于属性xj的权衡程度的协商区间。T指标的协商权重系数为wtj=φjk=1mφkj=12m,其中m=4。

(2)对于C指标而言,产业集群内PQM三方的成本对于最终产品的得成型影响程度同样重要。因为无论是系统集成商还是模块供应商成本的增加都会引起产品成本的线性增加。对于系统集成商而言,信息搜寻成本c1主要是捕捉市场上瞬息万变的顾客需求变化,并把重要的信息转化为模块化设计语言。而模块供应商的信息搜寻成本主要是将由系统集成商在集群内部发布的线性规则归纳整理所花费的成本。因而,不论是信息搜寻成本还是更为一般性的研发、生产、协调、销售成本,在对于PQM三方都同等重要。考虑到C指标的这种特性,应当采用平均值法确定指标权重。

对于给定的{pkj},{qkj},{mkj},记pj¯=1n1k=1n1pkjqj¯=1n2k=1n2qkjmj¯=1n3k=1n3mkjj=12m。其中m=5,则三方评价对象关于属性Cj的指标权重评价区间为Dj=[minik{pj¯qj¯mj¯}maxik{pj¯qj¯mj¯}].协商权重系数计算同T指标。

(3)R指标表示的是产品系统效益的稳定性。PQM三方在产品系统中的地位分工不同,从而对于产品系统稳定性的大小也不同。系统集成商负责产品结构设计对于产品的稳定性起着基础而关键的作用。通用模块供应商负责的部分则分布于多种产品之中,重要性次之。专用模块供应商负责的工作在产业集群产品系统中分布最少,但是也最能体现产品的功能价值,其重要性应视情况而定。因而R指标权重的确定应视评价对象地位的重要性而定。根据这样的分析可采用加权综合法确定权重系数。

对于指定的j(j=1,2,3m), 其中m=5,{pkj}(或{qkj},{mkj}),可以看作是来自评价者总体P(或QM)的关于rj的权衡程度的一个“样本”。“样本”分布越集中则说明群体对于指标权衡程度的认识越集中,相应的权重系数就应该越大。于是可做以下处理:分别令pj¯=1n1k=1n1rkjqj¯=1n2k=1n2rkjmj¯=1n3k=1n3rkjj=12m

Spj2=1n1in1pij(pij-pj¯)2Sqj2=1n2kn2qkj(qkj-qj¯)2=Smj2=1n3en3mej(mej-mj¯)2此时协商因子特别表示为:φj=(pj¯Spj2+qj¯Sqj2+mj¯Smj2)/(1Spj2+1Sqj2+1Smj2)

R指标rj的协商权重系数Wrj为:wrj=wtj=φjk=1mφkj=12m,其中m=5,

展开即为:

(pj1n1in1pij(pij-pj¯)2+qj1n2kn2qkj(qkj-qj¯)2+mj1n3en3mej(mej-m¯)2)/(11n1in1pij(pij-pj¯)2+11n2kn2qkj(qkj-qj¯)2+11n3en3mej(mej-m¯)2)(k=1mpj1n1in1pij(pij-pj¯)2+qj1n2kn2qkj(qkj-qj¯)2+mj1n3en3mej(mej-m¯)2)/(11n1in1pij(pij-pj¯)2+11n2kn2qkj(qkj-qj¯)2+11n3en3mej(mej-m¯)2)

(4)S指标是CTRS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对于三方评价对象而言均比较抽象不宜把握,属于区间赋值情形。设PQM三方关于指标S的权衡程度的区间赋值分别为( pj1(i),pj2(i) )(0 pj1(i) pj2(i)<1,j=1,212,i=1,2n1),( qj1(k), qj2(k))(0 qj1(k) qj2(k)<1,j=1,212, k=1,2n2),(mj1(e) , mj2(e))(0 mj1(e) mj2(e)<1,j=1,212,e =1,2n3)。就P而言,pj1¯=i=1n1pijn1pj2¯=i=1n2pijn1则可以看出区间(pj1¯pj2¯)长度越小,表明群体P1,P2,P3,P4Pn1,关于属性Sj的权衡程度意见认识越集中,相应权重系数就越大(QM同理)。可以给出如下群体协商因子

φj=(pj1¯+pj2¯2(pj2¯-pj1¯)+qj1¯+qj2¯2(qj2¯-qj1¯)+mj1¯+mj2¯2(mj2¯-mj1¯))/(1(pj2¯-pj1¯)+1(qj2¯-qj1¯)+1(mj2¯-mj1¯))

权重系数为wtj=φjk=1mφkj=12m,其中m=12。

3 结语

通过产品的模块化分解与集中,产业集群内的生产网络能够获取模块化获利与敏捷性红利。对产品系统敏捷性评价体系的建议和批示权重的合理、匹配性的设置能够更好的发挥产业集群模块化的产品优势和组织优势。柔性协商的方法能够在均衡集群内多方利益的基础上,评价并确定影响模块化产品系统敏捷性的指标权重,对如何解决产业集群内集成商、模块供应商间多主体的利益均衡问题提供了多属性综合评价方法。

摘要:在不考虑异质产品模块化度差异性的基础上,研究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系统中对模块化收益有着直接影响的产品系统敏捷性问题。借助柔性协商评价方法对敏捷性指标进行多重属性综合评价,为产业集群模块化产品体系中的“综合”利益冲突(非对抗)的双方或多方的群体协商评价达成指标权重系数的共识作量化评价研究。

关键词:产业集群,产品系统,模块化,敏捷性,柔性协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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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颖.模块化生产网络:一种新产组织形态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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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亚军.综合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5]胡晓鹏.模块化:经济分析新视角[M].人民出版社,2009

[6]郭岚,张祥建,徐晋.模块化的微观结构与风险特性:基于产业集群的分析[J].科研管理,2008(9):34-36

[7]韩晶.基于模块化的企业集群创新战略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1

协商评价 第2篇

关键词:工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

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卫生等方面的矛盾日趋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劳动权的实现仅仅依靠劳动者个人争取是不够的,必须形成集体劳动权,才能有效形成双方均势与对等的劳动关系。因此,工会、集体协商和三方协商机制在立法中被视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

一、工会的职能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做的概括,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下,特别是劳动关系矛盾下的产物,具有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2001年10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工会对劳动者的维权职能及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工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具有深刻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一方之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职能首先体现在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按《劳动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时,有权提出意见;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另外,《工会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法第22条规定,企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得要求改善;拒不改正的,工会得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同法第25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这些规定显示出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维护劳动关系上有一定程度的效用。

其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动者整体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发展。《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又《工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20条第二款前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据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培训、经济补偿等项目,工会亦能发挥一定的效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在民主参与方面,工会维护劳动者此项政治参与的权利。依《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此次《劳动合同法》制订中,对工会之职权功能亦予以规定。第4条规定,工会得与用人单位协商涉及重大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并有权在规章制度实施中要求改善。第五条规定,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代表。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法对于工会职权另订有关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等规定。

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资方与劳动者代表透过谈判,达成一定的协议,以决定争议的待决问题,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方法。198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公约》,对集体谈判的定义,指包括在以一个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为一方,以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进行的所有谈判。

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反映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条文规定之意旨,职工有权向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协商意见的民主程序,即职工的民主管理制度,表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认为劳资双方应透过集体协商谈判,使冲突的解决机制产生制度化。

又同条第一款所称的“完善”,应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之协商有所共识,并达成协议。而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本法承认工人有权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与企业共同就劳动问题进行协商。并按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由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与用人单位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取得平衡,也导致集体劳动合同的出现。集体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组织如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所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合同,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者力量薄弱而无法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不利地位,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

按《劳动合同法》第51条至第53条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可分为一般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以下之区域,因行业或区域之危险性、特殊性,用工问题较多,劳动关系复杂,因此本法特别规定可制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并对当地同行业或该区域内之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生拘束力。

一般集体合同,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透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专项集体合同,指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专门订立一集体合同。所谓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指在县级以下的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订立集体合同前,应透过集体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或委派;工会由工会主席代表协商或委托代表。职工一方未建立工会时,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同时担任用人单位代表。协商有一致性的结果后,草案再提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订立后,需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自收到文本后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者,集体合同才能生效。此为本法第54条之规定,为集体合同之生效要件。

另外,本法定有法律责任,按本法第5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按此规定,赋予工会权力为劳动者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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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

市场转型期下的劳动政策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而此种失衡乃是因“劳动者”、“资本”、“国家”三方力量失衡的结果,是我国经济转型后典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关系的格局。劳动者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政策自然会偏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三方协商机制”即是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透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规则,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保险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之调整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共商对策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所流行的一种机制,大大节省社会成本,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利益之需求,更体现出当事人的意志及其协调。

我国于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44号公约,对三方协商原则作出承诺。1996年5月公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将定期对劳动关系有关之重大问题进行三方协商。2001年10月,修正《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此乃我国第一次确立规范三方协商机制的法律依据。而现行的《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工资协商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则逐步形成三方协商机制的立法架构,并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制订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及相关配套措施。透过集体谈判来达成三方协商机制,从而确立劳动力市场的水平,并形成一系列规范劳动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建立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机制,弱化劳动关系的对抗性,有助于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资双方间的权益失衡,可以说是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资方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可以组织各种商会,影响公共政策,并谋求最大利润;但劳工却不能像其他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一般,自由地任意组织工会团体,并以集体力量进行协商谈判,劳动者的集会结社权、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严重的干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政策与理论着重于进行宏观控制体系,来克服市场上某些自发性、盲目性与延迟性等不利因素,以保持宏观的经济总体平衡和结构优势。本法制定后,强调经由工会、集体谈判和三方协商机制的一套健全的劳动体系,以调整劳动关系等重大劳动问题的机制,经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以期望能解决劳资双方权益的失衡,协调劳动关系的和谐。

我国的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上仍有不足之处:

(1)经济政策超前与劳动法律的滞后,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完整有系统的保护。自改革开放,在“政左经右”的有限制性为前提的发展下,法律往往因涉及政治层面问题,无法顺应时势而立即修正,致使法令、政策落后于现实经济发展下所带来的问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尚未形成市场经济中良好的契约关系,双方依然习惯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将劳动关系定位于从属关系,又集体合同并未能有效为劳动者凝聚力量,与资方对抗、协商或谈判。

(3)工会与用人单位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当事人,而劳动者仅为关系人,集体合同对于工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然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非对等,倘若劳动者违反集体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工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违反时,负有法律责任。工会在集体合同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上,既希望成为职工的法定唯一代表,并要求集体劳动合同具有高于个别劳动合同的效力,却又不愿承认自己是集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愿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使得集体合同制度仅流于形式。

(4)在工会的性质上,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但劳动者自主性组织的发展仍受到很多限制,并非由工人自由组织而成,难以完全代表工人的意志,进而表达工人的利益需求,工会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基层工会的经费来源需由企业赞助,在经济上与企业连结在一起,在运作上又需受党和上级工会的指挥与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

参考文献:

[1]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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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岳经纶.《中国劳动政策的反思》.《二十一世纪》.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7

[5]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307

协商评价 第3篇

一、协商民主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界定

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者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它具有如下特点:包容性——要求具有最大覆盖面的包容,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人们都有权利进入协商过程之中;平等性———参与讨论、协商的每一位公民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公开性———整个协商过程都应该为公众所了解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合法性———在作出决策之前,要充分了解和讨论参与者的想法观点,并达成共识,为大多数人接受;集体理性———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诉求;责任性———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应深知促进公共利益达到共识是他们的责任。

(二)协商民主的价值意义及实践困境

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特有的价值。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须的美德。第二,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意识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一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第三,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理解。在协商过程中,各文化团体之间地位平等,它们各自的意见受到尊重,它们的文化也没有受到歧视和压制。文化团体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民主还可以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通过将曾经受排斥的种族文化团体吸纳进协商过程,认真倾听并尊重种族文化少数的声音,从而增强政治合法性的程度。

实现协商民主对公民和政治制度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践行协商民主存在一些困境,譬如现实中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协商的共同价值原则匮乏和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和场所的不足,强势力量对协商控制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等等。尽管协商民主的实现有一定的困难,但它仍有其魅力,值得去践行。

二、中国政治协商制度设计的理论

建国之初,我国将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方式。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从这些职能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协商制度设计的意图,或者是说这种制度的优势,政治协商有利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各党派、团体之间的联系,促使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对于市民社会的培养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政治协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人民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政治协商能够最大程度的倾听人民的利益诉求,为人民提供沟通和表达的渠道,协调利益矛盾,促进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的理论对接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相比较,有一些相似的元素,比如经过协商,充分讨论达到共识等。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还存在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1、字面上的差异。协商民主是由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而来的,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则译为Consultative, Consultative有协商的意思,但也有咨询的意思,它与Deliberative是不同的。Consultative是决策主体向置身事外的人征询意见,而Deliberative则是决策者中拥有共同决定权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研讨。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民主制度,各民主党派只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最终的决策权掌握在中国共产党手中,政协委员并不是决策者之一,这与协商民主的要求是不同的。

2、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实现的前提条件不同。西方学者大多都生活在政治权利保障完备的国家,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公民是拥有最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权利的,这为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包容、平等、集体理性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我国现有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人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还不充分,缺乏实现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完全用“协商民主”取代“选举民主”,盲目照搬西方的理论,是不符合实际的。

3、理想与现实的差异。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多的是对直接民主理想的复兴,协商理想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不是“否定式”的评价,而是“建设性”的批评;而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一套人为设计的现实的制度安排,是对专制制度的一种替代性的设计。

4、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的复兴是为了回应多元社会旷日持久的冲突、人们的政治冷漠以及政治参与的不平等,目的是为了平等的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使决策更具合法性。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一方面发挥了保障少数平等政治权利、提升政治合法性的作用,但最根本目的是保障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5、中国协商民主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不同。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的政治协商还只能是一小部分精英之间的一种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只是一种精英式的共识。而西方的协商民主主张最大程度的包容,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该参与到协商之中。

四、中国践行协商民主的途径

现今,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中国发展协商民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不断完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确保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经常性与规范性,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探索吸纳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

2、不断丰富中国协商政治的形式,拓宽协商的渠道。可以以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协商式民意调查等形式来发展协商民主。

3、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化水平,促进协商民主的有效落实。

4、不断提高经济建设水平,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物质上的保证。

5、进一步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识及相关政治价值,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为协商民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J], 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3期

[2]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C], 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3]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J], 载《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金安平、姚传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J], 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变更合同,双方协商 第4篇

杨丽婷(北京)

律师意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非不可改变,在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变更,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就必须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其次是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的内容进行书面记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为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同时也为了便于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所述,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应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

【编辑:陈彤】

班级事件学生协商 第5篇

在笔者看来,班费是班级全体学生的活动经费。收了班费就必然由交了费用的学生来协商制定班费的使用规则。同样,动用班费应该有一定的流程,班会费的使用情况全体学生应有知情权。

“班费是大家的钱。”既然班费是全体学生共同承担的,那么也就涉及学生私有财产,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民有权不执行。学生作为公民,必然享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次要追问:班长能拍板决定班费支出吗?从案例提供的情况来看,豪爽的班长可以私自决定怎么使用班费,没有人监督,就如拿出自己口袋中的钱一样随意。这不得不让人质疑:该班班规是否规定班费的使用不需要经过全体学生的讨论与表决,班长就可以自行决定班费如何使用?班级生活应该符合民主的“多数原则”,即将多数学生的意志成为班级的意志。遗憾的是,案例中没有提到,或许是案例在提供时疏漏了,或许是教育者的习惯使然。

第三个追问:每个学生的意见都被公正对待了吗?丢失100元是生活委员的过失,但是由班费充抵是班长的决定。对此事忿忿不平的男生,他们没有积极想办法去帮助找寻丢失的钱,而是让不满的话语在班级中流传,形成一种舆论导向。调皮鬼的话看似理性,却可能引起师生矛盾,降低教师和班干部的威信。

是什么造成今日的尴尬,这是值得李老师认真思考的。

李老师困惑于该怎么解决这件事,笔者认为事情并不复杂。钱的事只要认真追查,必然会水落石出。“少了100元饭费”按时间管理理论属于重要紧急的事件需要处理,那么笔者认为班主任先把钱垫上,完成班级收费工作,这是当务之急。接着,应该找生活委员私下谈话,了解收费过程并记录下来;然后召集全班同学讨论,开展一次事务性班会来“聚集民意”,这是一次培养班级学生民主生活、民主协商能力的良好契机。

事务性班会以“谋求共识、解决问题”为目的,让学生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理解他人的想法。引导学生走出自己的小圈子,为班级事务出谋划策,站在班级的角度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也应当允许少数人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是要告诉他们,观点可以坚持,达成共识之后的行动必须要服从。

从案例来看,这是班级公共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事件已经涉及到班级中的每一个人,事关班级所有学生的利益。这样的议题正是事务性班会的内容,能体现班会的有效性和教育价值,是一种自我教育的活动,也是一种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实践,对培养负责任的公民,具有深远的意义。

初二年级是学生品德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柯尔伯格“道德发展六阶段”理论,学生的道德发展水平大都处在第四阶段“我要遵守规则(社会型道德)”以及第五阶段“我能体贴别人(移情型道德)”。只有当学生有权讨论班级公共事务时,他们的主体性才能得到确认;当学生从公共利益出发,在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考量上学会理解、宽容、协调一致时,他们的“移情型领悟”才能得到了培养;当学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观点的时候,他们的生命感才能得到确认。

100元的事件通过事务性班会,把问题分解,把主题化为讨论题,尽可能引起学生的思维冲突,不但融合班级学生、师生关系,而且培养了学生的沟通理解移情等能力,可以很好地由学生全体民意解决,从而维护公平、公正对话的班级秩序。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事务性班会就是一种恰当的途径。

协商民主文献综述 第6篇

1.1 西方协商民主的产生

20世纪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是民主理论关注的新动向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是指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对协商的主题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他们会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必要时根据他人理由、条件来修正自己的最初观点,实现偏好的转换,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民主可以在古希腊民主实践中找到它的原始存在,所以,它只能说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而非创新。协商民主在公民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的问题。协商民主在公共协商过程中,由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实现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公开性、责任性、程序性和参与性,理论渊源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在现代社会中,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培育公民美德,平衡自由主义的局限,以及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

1.2 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重要论断的显著特点,就是强调协商民主是同选举(票决)民主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这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发挥极其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当然,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度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而且我们的国情也与西方国家很不相同。但不可否认,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有利于发展协商民主的精华,建国以来的政治形态也是我们发展协商民主的优势。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方的民主政治发展迅速,协商、对话和商谈的机制,被广泛引入各地的民主实践中,成为民主治理的重要内容。如浙江省地方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村民民主恳谈会和互联网公共论坛等形式及其实践,集中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

2 国内外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

2.1 国外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

2.1.1 协商民主的内涵研究。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等著作包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思想。一般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交往理论和话语民主理论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有关公共理性的论述也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资源。

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主编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论文集,收录了当代西方学术界著名的学者,譬如哈贝马斯、罗尔斯、科恩、埃尔斯特和扬等人论述协商民主的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概念、内涵等,并对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进行了归纳,是当代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重要著作。论文集在内容编排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选编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论述协商民主的文章;第二部分选编了当代一些主要政治学者对协商民主观念的最新阐释,从而能够帮助公众循序渐进地认识和理解协商民主理论。

2.1.2 对协商民生的认识与评价。

约翰德雷泽克在《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一书中指出: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着民主的真实性,即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主权在民的落实)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到民主中。全书围绕着协商是否是更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决定性手段;协商应该是以一致的共识为目标,抑或仅仅是票决前的一个序曲;协商合适的归宿是既有的代议制,还是应该向社会层面推进等14个问题对协商民主进行了阐述,有助于我们了解协商民主究竟是什么样的民主形态。

詹姆斯博曼在《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提出:由于大多数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基本上是规范性的,是基于理想的而非现实状况做出的思考,这种理想性的研究路径,难以将规范的政治理论同实际的民主实践以及民主变革的真正可能性联系起来,从而加剧了对协商民主理念可行性的怀疑。为了对协商民主现实可行性的怀疑进行回应,作者一一考察了协商民主面临的三大挑战文化多元主义、不平等和社会复杂性,最后认为这些并不是协商民主不可逾越的障碍。通过该书,可以在对协商民主质疑的反驳中,加深对协商民主的理解。

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在他的《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论文集中,一是具体评价了协商民主的主要规范性理论;二是对有关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分析;三是对协商与决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经验性探讨;四是通过案例分析,对协商民主在宗教和文化冲突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该书收录的文章,一般都是从对前人的协商民主理论反思和批判出发,结合社会现实,阐述了对协商民主规范理论和制度建设的新认识。虽然学者之间对协商民主的实质和制度建构还存在分歧,但也都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理论上有力和制度上可行的民主模式。

另外,吉登斯在《超越左与右激进政的未来》中提出“对话民主”的概念,并认为对话民主的落实需要协商民主制度来保证,只有协商民主制度才是取得政策一致或试图取得政策一致的途径。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JohnDyrezk教授更是针对不同区域的协商民主问题进行了探讨:不同地域的协商的方式和经验有所不同;在国家制度范围内,立法、司法、国家行政及地方基层行政部门都可以搞协商;老百姓论坛的质量比较高但党派间协商对政策的影响较大;一个开放活跃的公共领域在协商民主中起着重要作用等。

2.2 国内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经由系统的理论介绍阶段进入了将民主协商理论与中国具体政治实践相结合的阶段,前一阶段的主要成果体现在由中共中央编译局理论处副处长陈家刚博士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该书选用的文章全面介绍了国外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的主要观点,为国内提供了协商民主研究的第一手资料。第二阶段主要研究成果有复旦大学林尚立教授的《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提出: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决定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因此,借助统一战线提供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制度资源在中国发展协商政治,应该成为中国新世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与目标。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党的领导体制与执政方式的变革与发展至关重要。

政治研究者何包刚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关注中国地方民主协商方面的探寻。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尤其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指出中国的协商制度综合了物质和规范两方面考虑,是官方意识形态和民主的一种混合产物,也常带有感情宣泄的特点。通过讨论民主商谈会、公民评议会、居民或村民代表会几种主要的协商制度形式、概括了它们的主要特征并比较它们对协商的影响,考察了协商制度相关问题及地方上解决这些问题的战略;《商议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从协商式民主的角度分析了发生在中国基层的一些民主政治参与的经验。

另外,还有些学者更加关注社会现实,借助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研究我国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主要围绕在“民主恳谈会”、网络公共论坛、城市社区治理等问题上,这方面的研究为我们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慕毅飞主编的《民主恳谈:温岭人的创造》则根据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制度,选编了一些科研人员、学者以及行政官员对温岭的民主恳谈这种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论述,对民主恳谈制度这种原创的民主政治进行了肯定,肯定了这种制度在建设和谐社会里破解中国干群关系这一难题上的理论价值,认为这种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重要尝试,是基层民主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是泥土里诞生的中国的新形态民主政治,并列举分析了一些民主恳谈的案例,给我们研究协商民主制度,进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总的来看,国内目前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尽管己经翻译了一些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论文和著作,但是,还缺乏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内涵、制度设计和实践的系统总结。至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运用,除了林尚立、朱勤军、郎友兴、陈剩勇和陈家刚等学者作过一些探索外,尚缺乏专门和系统地研究。

3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意义

协商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作为实现民主价值的一个主要方面或环节,这丰富了我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因此,对于我们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民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协商民主理论告诉我们,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更主要地体现为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不是领导拍板的过程,而是民主协商的过程;民主协商不是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共谋,也不是政府为自己已有的决策提供理由而召集举行的所谓“论证”会议,而是各利益团体就某些公共事务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和意见,通过讨论协商最终产生公共政策。协商民主理论的这一核心思想,将我们的民主化建设工作重心从“公投”和选举引向自由平等的辩论和协商。

一对多协商协调策略研究 第7篇

随着主体技术在电子商务、网格等领域的应用,一对多协商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早期的一对多协商研究主要是采用拍卖作为参与方的协商策略。但是拍卖方式极不灵活,而且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不充分[2]。因此,研究人员将一对多协商转化为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2~4],于是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之间的相互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

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组成的一对多协商是一个较新的课题。目前,并发协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参考文献[2]提出了三种协调策略,参考文献[3]主要研究了并发协商的承诺管理问题,参考文献[4]提出了一种基于相对效用理论的协调策略。但是,协商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没有被充分考虑。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模糊逻辑的一对多协商的协调策略,用来控制多个并行进行的一对一协商。实验结果证明,这种策略能较好地适应动态、不确定的环境,帮助主体寻找花费尽可能少、同时具有更高性价比的协商结果。

1 一对一协商模型

g∈{a,b}表示参与一对一协商的主体,协商议题集合为{i1,i2,ik,in}。主体g可接受的议题ik的取值范围表示为[minkg,maxkg]。对每一个议题ik,主体g都赋予一个权重wkg且满足∑1knwkg=1,并且都有一个评价函数vkg:[minkg,maxkg][0,1]。给定一个赋值向量x=(x1x2,xk,xn),xk代表给议题ik的赋值,则主体g可以计算出从这个向量获得的效用Vg(x)=∑1knwkgvkg(xk)。此外,每个主体都有一个参与协商的最大时间限度tgmax和能够接受的最小效用τg。

因此,一对一协商的过程就是一个提议序列,形如{pa0,pb0,pat,pbt,},其中pat代表t时刻主体a给主体b的提议,pbt代表t时刻主体b给主体a的提议,pat和pbt组成了一个协商回合;每个提议都是一个向量序列X=(x1,x2,xk,xn)。序列的最后一个元素是Accept或者Withdraw消息。如果参与协商的一方接受了对方的某个提议,则它向对方发送一个Accept消息,协商成功结束;如果某一方的时间门限已经到达而仍未达成一致,则此方向对方发送一个Withdraw消息,协商失败。

当主体g收到协商对手的一个提议X时,首先计算这个提议的效用Vg(x),如果大于等于τg,则接受这个提议,协商成功结束;否则,如果时间没有超时,则计算让步幅度C并给对方一个新的提议,其中C代表上一个提议和本次提议的效用之差。采用参考文献[5]的算法来计算C。

2 一对多协商模型

把一对多协商转化为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需要一个协调者,基于某种协调策略对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进行协调,确保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能够有效、有序地执行。图1是一对多协商的系统结构图。

假设主体Negotiator有n个协商对手。Negotiator主体由一个Coordinator和n个sub-negotiator组成,每个subnegotiator对应一个协商对手,代表Negotiator和一个协商对手进行一对一协商,称之为一个协商线程(thread)。Coordinator负责协调各协商线程。

2.1 协商线程

所有sub-negotiator具有相同的知识,包括Negotiator主体的偏好、协商时间等。每个sub-negotiator都使用参考文献[5]引入的双边协商算法。但是,这些sub-negotiator的建议产生机制不尽相同,具体表现在让步速度参数的不同[5]。因为建议产生机制和协商对手的不同,所有sub-negotiator的行为是不相同的。

在每个协商回合,第i个sub-negotiator收到对手的消息,其决策过程如下:

(1)如果收到Accept消息,则向Coordinator报告协商成功,并报告达成的服务合约;终止此协商线程;

(2)如果收到Withdraw消息,则向Coordinator报告协商失败,终止此协商线程;

(3)如果对手的提议可以接受,则向Coordinator报告协商成功,并报告达成的服务合约;

(4)如果对手的提议不可接受,则首先根据参考文献[5]中的一对一协商策略计算下一回合向对手让步的幅度,然后向Coordinator报告对手的提议和拟让步幅度Ci,并等待Coordinator对拟让步幅度的调整,产生一个新的提议。

可以看出,在每个协商回合,sub-negotiator都要向Coordinator报告当前协商线程的状态,并根据Coordinator的指令向对手提议。

2.2 协商协调策略

首先,Coordinator是一个信息集中的地方。在一个协商线程中的每个协商回合,sub-negotiator就向Coordinator报告当前各协商线程的状态。Coordinator记录当前仍在活动的协商线程数目m,维持一个当前各协商对手的最新提议列表,并计算最大效用Vm=max{V(p1),V(p2),V(pm)以及协商距离Δ=τ-Vm。

最重要的是,Coordinator负责协调各个协商线程。每当收到一个sub-negotiator的报告,Coordinator的决策过程如下:

(1)如果此协商线程成功结束,则Coordinator中止所有协商线程,协商结束。

(2)如果此协商线程失败,则Coordinator终止此协商线程,并更新自己的知识:当前仍在活动的协商线程数目m、当前各协商对手的最新提议列表、以及最大效用和协商距离。

(3)如果此协商线程仍在进行,则sub-negotiator给Coordinator的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协商对手的最新提议和拟让步幅度Ci。Coordinator更新自己的知识,对Ci进行调整,并通知sub-negotiator新的让步幅度。

在对拟让步幅度进行调整时,Coordinator考虑当前的形势,包括当前仍在活动的协商线程数目m、时间以及协商距离Δ,基于模糊规则和Sugeno模糊推理系统进行决策。之所以基于模糊规则和Sugeno模糊推理系统,是因为主体掌握的信息不完全,必须面对不确定性,而模糊推理已经被证明适用于许多具有这个特点的领域。

具体地,调整策略的规则库具体意义如下:

(1)如果当前时间t很接近tmax,则大幅度地调大整体让步幅度Ci;

(2)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大,时间t不接近tmax,但是协商距离Δ比较大,则几乎不用调整整体让步幅度;

(3)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大,时间t不接近tmax,而且协商距离Δ较小,则调小让步幅度;

(4)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小,协商距离Δ比较大,但是时间t距tmax较远,则几乎不用调整整体让步幅度;

(5)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小,但是时间t距tmax较远,而且协商距离Δ比较小,则调小整体让步幅度;

(6)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小,协商距离Δ比较大,时间t距tmax不远不近,则调大整体让步幅度;

(7)如果当前仍在活动的线程数目m很小,协商距离Δ比较小,时间t距tmax不远不近,则几乎不用调整整体让步幅度。

“t is close-to/medium-to/far-from tmax”用模糊集合表示,如图2所示。

表示“m is big/small”的模糊集合如图3。

表示“Δis big/small“的模糊集合如图4。

这些模糊集合中的参数如t1、t2、t3、t4、m1、m2、Δ1、Δ2,由用户通过历史经验确定。

“much-bigger-than,bigger-than,close-to,smallerthan,much-smaller-than”等概念也用模糊集合表示,如图5。

这些模糊集合中的参数cj(1j8)可以表示为ci和Δ的函数,而这些函数也可以由用户根据经验指定。

根据推理规则库和Sugeno模糊推理算法,可以得到一个三角模糊数,设为C=(mc,θc,χc),其中mc是中心,θc和χc是左右距离。假设用户指定的置信水平为α,则C的α-截集Cα如图6所示。

最后,Coordinator从这个α-截集中随机选取一个值,作为新的让步幅度,并通知sub-negotiator。sub-negotiator根据新的让步幅度,产生一个新的提议给协商对手。

3 实验

将本文中的协调策略FCS(Fuzzy technique-based Coordinating Strategy)与eCN[3]和OP[2]进行比较,结果如图7和图8所示。

图7比较了三种协调策略可获得的效用。可以看出,当协商对手的数目不多(小于等于25),本文的FCS策略是最优的。当协商对手数目超过25,eCN策略是最优的,FCS策略紧随其后。

由图8,使用本文的FCS策略,协商时间大大减少;而且协商对手越多,这种时间节省的效果就越明显。当协商对手数目超过20,FCS策略的协商时间不足eCN和OP的一半。

因此,当协商对手数目不是很多时,本文基于模糊推理的协调策略无论是在效用,还是在时间上,都具有更好的表现。当协商对手的数目较多时,本文的协调策略虽然在效用上表现不是最优,但是协商时间大大减少。这尤其适用于时间有限的协商场景。

本文重点研究了一对多协商中协调者使用的对多个并发的一对一协商进行协调的协调策略。为了在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对多个协商线程进行有效的协调,协调策略使用了模糊规则和模糊推理技术。实验证明,该协调策略在动态不确定环境中,能够在缩短协商时间、提高协商效率的同时,保证协商主体获得较高的效用。

摘要:介绍了一种基于模糊逻辑的协调策略。协调策略考虑协商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包括时间、对手数目、对手的提议等,使用模糊规则和模糊推理,对多个相互影响的并发一对一协商进行协调。实验证明,该策略能够很好地适应信息不完全的环境。

关键词:一对多协商,协调策略,模糊逻辑

参考文献

[1]LOMUSCIO A R,WOOLDRIDGE M,JENNINGS N R.A classification scheme for negotia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J].Int J of Group Decision and Negotiation,2003,12(1):31-56.

[2]RAHWAN I,KOWALCZYK R,PHAM H H.Intelligent agents for automated one-to-many e-commerce negotiation[C].Twenty-Fifth Australian Computer Science Conference,2002:197-204.

[3]NGUYEN T D,JENNINGS N R.Coordinating multiple concurrent negotiations[C].Proc3rd Int Conf on Autonomous Agents and Multi-Agent Systems,New York,USA,2004:1064-1071.

[4]孙天昊,朱庆生,李双庆.一对多协商协调策略[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7,43(3):230-233.

中国协商民主文化渊源初探 第8篇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思想:“和合”文化和民本思想 (1) 、“和合”文化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和”、“合”。“和”、“合”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特征, 并且自先秦以来贯穿于中国政治文化思想发展的始终, 协商民主与这种和合政治文化相契合, 沉淀于中华文化历史长河之中。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和”强调的是不同思想观念和利益需要之间的协调;“合”强调的是主客体一致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或“天人合德”, 二者统一于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双重和谐中。中国这种以和谐为主导价值的文化的本质属性是“和”、“合”, 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一和协调, 崇尚和合, 注重兼容, 厚德载物, 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价值观念和民族政治文化。

(2)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 自周公在战胜殷商的过程中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巨大, 提出“敬天保民”的政治理念, 这种对民意的眷注构成了中华政治文明长河中的一条“民本主义”主线, 是中国历朝历代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目标和执政之基。在《尚书·五子之歌》中就有记载, “天视自我民视, 天听自我民听”, “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了人民是邦国的基础, 只有民才能立邦、兴邦、固邦, 可谓社稷之基也。“民本主义”强调政治的协商, 主张君主应善于纳谏, 善于听取民间的声音, 善于接受人民的建议和批评。

民本思想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这种思想成为中国历代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主体经验。孔子在总结统治者治国安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提出了“仁政”的治国思想, 把君民关系比作鱼和水的关系。《孔子集注·易者》一书中有这样一个对白:子曰:“商汝知君之为君乎?”子夏曰:“鱼失水则死, 水失鱼犹为水也。”子曰:“商知之也”。孔子从统治阶级的角度精辟概括了君民关系。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民本思想, 提出:“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孟子从爱民、富民等角度丰富了民本思想体系, 奠定了民本思想的理论基础。

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协商要素:朝议制度和谏议制度

专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特征, 在这种制度下, 王权是绝对的、世袭的、永恒的, 一切权力机构都是皇权的办事机构或派出机构, 一切都是“家天下”。但统治者为了长久统治, 也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以便做出更为合理的决策和得到民心。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就形成了带有协商性质的制度设计:朝议制度、谏议制度等。

(1) 、朝议制度

朝议制度, 也可称之为朝会制度, 是指为解决事关国家或民族的重大问题而协商的决策机制, 也是指皇帝临朝听政与朝会的制度, 是我国传统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决策制度之一。

朝议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时的氏族会议发展而来的。氏族会议是由各氏族的首领或族长组成的。在氏族会议内部, 对于部落中的诸如部落间的战争与和平、推选本部落首领等重大事项, 都必须实行成员之间一律平等, 采取民主协商讨论的方式来决定。

即使是以极权专制著称的秦始皇不但没有将之废弃而是将之发展。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在实行分封制度还是郡县制度、“焚书坑儒”和统一度量衡等重大问题上, 秦始皇都交给大臣们讨论, 最后由他来裁决。

朝议制度不仅有效地限制了皇帝的专制, 而且还有利于皇帝做出较为合理的决策。尽管这种朝议制度对君主专制的制约作用可能不是很大, 但是还是有利于我国这种朴素的协商民主意识的发展。

(2) 、谏议制度

谏议制度也可称为谏官制度, 谏又称为谏诤、谏议、直谏、规谏, 谏的独特含义就是对皇权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谏官又称为言官或垣官, 其职在讽议左右, 以匡人君, 其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 审核诏令章奏, 通俗地讲, 也就是谏官应辅佐君王为国家管理提出看法、观点和建设性意见。这种制度虽然设立的初衷是为监督王权, 但是谏官可以对政治决策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 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中协商的一面。

谏议制度的设置, 在某种程度弥补了在中国专制统治中决策的随意性, 提高了皇权决策的合理性。它一方面有利于王朝的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事关人民利益决策的科学性。当然, 在本质上谏议制度仍然是一种咨询式协商, 属于君主主权的专制政治形态, 它无法改变人民在这个国家的地位, 其作用发挥的程度也取决于皇帝是否是明君和善于纳谏。但这其中蕴含的政治需要协商的思想, 无疑是我们发展协商民主需所要传承的。

参考文献

[1]论语·子路[M].程昌明译注.山西: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46.

[2]荀子[M].孙安邦, 马银华译注.山西: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189.

工资能否集体协商 第9篇

工资收入,以最直观的方式体现着劳动者的社会价值。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同步提升,“强资本、弱劳力”成为中国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最真实的写照。

相对于国家财政、企业利润的增长,中国劳动者工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从1995年的51%降到了2007年的39%,而企业盈余则从23%上升到31%。据全国总工会进行的一项职工收入调查结果显示,有23.4%的职工近5年来未增加工资。

近年来频发的企业工人要求涨薪、提高福利等集体劳动事件使人们开始意识到,一线劳动者的生存窘况已不容忽视。

物价飞涨,劳动者对于体面生活的强烈愿望,不同行业和所有制企业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生活重压之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开始苏醒,长期以来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劳资矛盾开始凸显。

工资协商制从条文到落实

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规划》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制工作。特别是要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存在的工资协商制度,重新走进人们的视线。

原北京市人才中心主任、人力资源专家韩光耀认为,供求关系不是决定工资的唯一标准,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市场机制所倡导的协商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市场经济初期,为了经济建设发展需要,一直强调企业自主分配,而忽略了职工参与协商共决的过程。

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黄伟部长介绍,三年规划的根本点是建立起协商机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协商对待;另外是探索行业协商,沟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关于本行业劳动定额、工资标准等指导性的标准对外公布。

2011年北京市总工会的工作重点是针对低收入职工群体所在的五类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在工作进行中,越到基层,工作进行得就越困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资专家对记者表示,“现阶段,我们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推进工资协商的努力其实是一种‘补课’的行为”。单打独斗显然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代表员工利益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的工会必不可少。

但事实上,我国的工会组织并不完善,工会的职能定位也不明确。中国的工会组织,特别是区县工会,整体上呈现出组织程度低、谈判能力弱的特点。在工资协商、劳动者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一直处在缺位的状态。

“新的历史时期,工会要回归到作为一个社团组织最根本的职能,那就是维护会员的权利,归根结底就是职工的根本权益——劳动经济权利。”黄伟说。

工资协商指导员

为了缓解基层工会组织的困难,今年6月初,北京市总工会培养了首批工资协商指导员64名、第二批14人,8月1日全部到岗,分配到北京市下属16区县和开发区。

工资协商指导员原则上在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工会、社会工作者,律师、会计师等具备专业知识人以及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已退休人员中选取。

工资协商指导员作为工会支持力量,由市政工会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与区总工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独立于企业之外,帮助区县来推进工资协商整体工作;利用他们的经验与知识,直接参与到与企业的协商之中。

另外,北京市总工会今年8月底准备筹建工资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拟与多个行业的产业工会、行业协会建立一个定期的会晤制度,并逐渐丰富会晤内容,以期取得共识。

而建立行业工会的预期目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在行业协商方面,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确定行业内的劳动定额,包括计件单价、基本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等;推动行业内的企业执行;稳定行业内的职工队伍,促进整体发展。

主要涉及行业有建筑、环卫、餐饮、美容美发、制造业等。

公众的迷惑和期待

记者随机采访了北京市的一些从事餐饮服务、家政行业的一线劳动者,对于工资协商制度、工会以及最低工资标准,他们都表示“不是很清楚”、“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老板给我多少,我就拿多少”。

对于这些反应,韩光耀指出,从劳动者的角度上来说,我们现阶段的工作不是让他们得出维权的结果,而是唤醒劳动者维权的意识。

事实上,在南方沿海地区出现的 “用工荒”就是市场机制下企业漠视工人权益时市场对企业的惩罚。很多企业开始认识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得不到平衡,最终受到损害的是企业本身。

正如一些专家所担忧的:“如果不断提高劳资,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投资环境?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劳动力成本如果一味提高,会让一部分中小企业无法维持,造成更多的失业人口。”维护投资环境抑或牺牲劳动者利益,成为一个尴尬的命题。

但是,一味提高工资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误读。协商机制不是单纯地给工人涨工资,而是通过谈判协商,平衡企业的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愿望。

在具体实施中,要视企业的生存状况而定。实际工作中,面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很多企业员工通过协商,选择短期内不上调工资与企业共渡难关。虽然没有获取直接利益,但职工认为自己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企业方也觉得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了。这就达到了协商的预期。

黄伟说,“协商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随着社会的进步,各方面认识的提高,法律的完善,最终会作为一项制度而存在,成为企业的管理行为”。

难以回避的现实困难

由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是非强制性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势必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有劳工专家表示,“工会手中掌握的最终武器,就是罢工”。然而这种激化矛盾的行为,既不被法律条文所认可,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要实现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必须要建立游离在企业之外的独立工会,让工会脱离企业的管理,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即使是实行了工资协商的企业,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也不容乐观。很多五类企业中,协商的结果可能只比最低工资高一点,条款也很简单,比如奖金多寡等,这些都没有在现阶段的协商中体现出来。

在协商过程中,“如果能从工资方案的起草着手,从头参与,效果应该会更好”。也就是说,在协商过程中,资本的强势地位仍显而易见。加薪,怎么加,加多少,话语权仍掌握在资方手中。

在政府层面,“政府也有作为的空间”。劳资专家对记者解释:“初次分配的利润,政府、企业分得多,员工自然分得就少。要让百姓分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要减免劳动者承担的税费,另一方面,就是对初次分配的利润减税。”

与此同时,作为政府调控强制手段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这一现象也令许多人感到不解。韩光耀指出,“最低工资维护的是我们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合理权益”。

据悉,国家“十二五”规划末期,最低工资会达到实行工资的40%到60%。以此满足个人基本的生活需要。

风险社会治理:传统、无为或协商 第10篇

风险是伴随着人们的选择和决策而存在的, 治理不过是一套实现特定选择和决策的制度安排, 它的功能不是消除风险, 而是辨别和应对风险。人类通过建立和更新治理形态, 形成了一定的秩序, 规避着来自自然的各种危险, 缓和着人类社会内部产生的矛盾, 在克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 也在生产着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并为解决它们尝试着更新的治理机制和治理形态。可以说, 风险与治理构成了一个挑战回应的循环。

那么, 风险社会有没有自己的编码系统?如何建构应对风险社会编码系统的治理策略呢?不同的风险社会理论学派给出了不同的解答, 或者是溯源传统, 或者是民主协商, 它们互相回应与批评, 其间的张力构成了西方风险社会治理主要精神。

一、溯求传统治理

前现代社会, 对于风险的判定和治理都诉诸于传统仪式模式。文化主义者道格拉斯的人类学文献探讨了非现代社会中的危险、风险和污染, 指出前现代社会毫无反思地把危险视为命运, 现代社会反思性地把危险处理成风险, 但是所有社会都发展起来了一套处理察觉到的灾难的反思性机制。生活在经济发达、政治有序的古代社会的成员服膺于可怕的流血仪式或平和的祭祀仪式。仪式的秩序和日常生活的秩序是不可分割的, 道格拉斯认为, 仪式是通过“找准谴责对象或避免谴责的过程”来实现风险选择的。不同的政治体制都努力用不同的手段来完成这个过程:首先是解释灾害, 然后是证明忠诚, 最后是稳定体制的运行。[2]

在古代社会, 个人在特定的风险氛围中信仰的宗教或巫术大不相同, “但是宗教和巫术的确经常性地提供了缓解风险事业中所包含的不确定性的办法, 从而得以把风险经验转化成相对安全的感觉。”[3]前工业化时期, 人们对于自然灾害等外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面对风险, 往往是束手无策, 或者只能是通过一些宗教仪式甚至迷信活动来缓解内心的紧张, 增进群体内部的团结, 激发平安度过风险的希望。现代国家对许多外部风险已经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 科学技术和社会管理手段的进步已经为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提供了可能。人们基本上已不再相信依靠各种宗教和迷信手段能够抵御风险。但是, 传统的风险文化确实还有可以借鉴的地方, 比如说讲究天人和谐, 敬畏自然和生命, 主动约束人类欲望和行为, 这种策略不但不是过时的, 甚至还与目前比较前卫的风险管理思想有相通之处。道格拉斯在“风险与归咎”一节结尾处点明了风险文化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文化理论的灵魂视习俗为判定哪些是将要考虑的信息的监控器。以这样的思路, 文化理论所表述的很多内容对于知识的控制、舆论的出现和期望的发展都是有用的。”[4]

“传统不同于习惯或习俗, 不同于技术知识和专门知识的突出特点, 是它假定了一种仪式或天启真理的观念而这种定义鲜明的特征也是其权威的起源。传统被崇敬的不是过去, 而是它们体现的智慧。这种留意在功能上也许有效, 也许无效, 在技术上 (也许) 精确;这些并不表示它是传统的。仪式的真理体现在演出中, 体现在不断重复的现实程式中。决定某种东西是传统的原因并不是它镶嵌在实践中, 而是某种仪式活动决定了其成为真理这个事实。”[5]吉登斯把传统在现代社会的解构与纯粹自然的消失等同起来, 本来是给定的、独立的、确定的传统与自然转换为了社会和文化问题。我们今天的关于风险的争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社会的和文化的争论。在现代社会风险争论的擂台上, 在单纯的政治、学术和大众媒体失去了独立定义风险的可能性的时候, 能否回到给定的、独立的和确定的传统仪式上来, 以期在风险的社会竞技场中说服生活在这个传统且承认它的每一个个体就是必要的了。

现代社会在两个层次上存在需要传统仪式化的风险管理体制模式。首先, 任何体制的稳定化都需要有能力来激发使风险现象“得到控制”的信心。风险评估和管理需要对公众的“价值观”做出回应并激发“信任”。像吉登斯所说的那样:“在一定的条件下, 有些传统在今天当然需要维护, 即便不是以传统的方式。就传统可以提供团结的普遍意义原因这一点来说, 它们就需要保全或恢复”[6]其次, 传统总是和权威以及忠诚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权威不是随便什么权威, 甚至不像科学那样是一种不断修改丰富的权威, 而是传统符号赋予其形式和使其合法化的权威。而忠诚不只是归属于哪一个合作团体的问题;它指的是一种对团体的归属, 而这些团体组织起来的基础是传统, 而不是特定的理性的联合, 因为这种特定的理性例如工具理性或是利益理性又或是科学理性在现代性中充当的恰恰是和风险的产生密不可分的角色。

我们不应该接受世界应该废弃传统的启蒙思想。传统是必需的, 而且总是应该坚持, 因为它们给予生活连续性并形成生活。在追求理性的全球化过程中, 一种较为极端的保卫传统的思潮便是兴起于工业社会盛期的20世纪60年代。原教旨主义诞生初期是一个宗教术语, 要求信徒回到圣文、圣经本身, 逐字逐句阅读和领会经文的本意。但是, 正如吉登斯所洞见的, 原教旨主义并不局限于宗教, 它维护的不仅仅是全球化浪潮中世界各地的民族宗教, 更是在全球文化趋同形势下对我们传统的信仰真理的捍卫。然而, 社会生活层面的“原教旨主义”又并非如吉登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世界主义价值观的敌人”, 不仅仅因为宽容和对话本身是作为普世价值的一部分, 还因为一定程度上的回归传统、回归生活世界可以管控全球化浪潮中的社会风险及其恶性循环。

传统仪式化的风险管理可能称不上是一种“治理体制”。更难找出有哪些国家或机构行为体明显遵循着传统仪式化风险管理的程式。然而, 把这种分布广泛、联系松散、难以稳定化的状态提升到风险管理体制的高度, 具有启发意义。吉登斯认为, 在生态风险的治理上左派的深生态自然观其实就是来源于对传统概念的诉求。比如, 古丁 (Goodin) 提出:与其说景色的历史使我们看重自然景色, 不如说是作为更广大的自然世界的组成部分的景色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的背景, 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生活的某种意义和模式”。“通过自然过程产生的东西的特别价值之处在于它们是比我们本身更大的事物的产物”, 在吉登斯看来, 我们真实需要的比自己更大或更持久的东西与其说是自然不如说是传统, 而在绿色理论中高频率地出现的恰恰是传统概念。[7]传统在风险社会中指代的不是一个历史的时段以及其中囊括的一切过去时的东西, 而是长久以来沉淀下来的对每个生活于其中的个体不正自明的符号系统或观念。[8]在这一个意义上, 吉登斯提出生态问题不能与解传统化产生的冲击分开, 科学技术的进步连同经济发展机制迫使我们面对一度隐藏在自然和传统的自然性之中的道德问题。

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 传统是个体遭遇风险且丧失了对于科学知识以及专家的信任 (甚至还没有丧失这种信任时) 仍然会选用的抵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比如, 媒体上每天充斥着对各种加工食品的是非指点, 我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开始接受返回传统自然的饮食习惯。而在医疗保健方面, 大众也开始回归自然, 人们常常推崇自然治疗而不是科学医疗。从发掘传统医药、用草药替代人工合成药品, 到采用顺势疗法, 都是对传统医疗方法的尊崇。

二、无为治理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认同这样的观点:公众都会关切且饶有兴致地对某种巨大风险和灾难做出自己的鉴别、判断和解释, 它们未必“正确”, 也无权威性可言, 但是它是结合自身特质的真正属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而一旦这种社会公众意识最终形成的话, 势必会对从经济领域到科学领域、从法律层面到政治层面的各种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的自省与反思, 就势必会对科学、法律、民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作为整个社会之理性基础的一些关键性要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真的自省与反思。

“在威胁和危险就要变得更加危险和更加显而易见时, 我们却处于两难的境地, 越发不能通过科学的、合法的和政治上的方法来确定其证据、归因和补偿。”[9]这实质上说明风险社会本身正在陷入困境:一方面现代风险的特殊性在于现代性变异所引发的结构性风险;另一方面要控制、规避这种风险仍然要依靠创建相应的社会制度和结构来实现, 这就相当于用自己的“盾”去防自己的“矛”。贝克提出的要建立与自反现代性结构相适应的结构, 其本身可能就是具有很大风险性的。单纯在社会结构的框架里理解风险社会并试图加以控制是难以摆脱这种循环论证的怪圈的。

系统主义代表者尼古拉斯卢曼就是针对这种循环论证提出, 现代社会风险的治理必然要把注意力转向“决定风险运行的结构性因素”而不是风险运行本身。其实, 卢曼认为风险、失序、不确定性等概念本身早已存在于现代性的议题之中, 只不过是在风险社会概念来临之前, 现代性在“标识区分”时人为地将其忽略了。它们并不是新生的事物, 它们早就存在了, 当我们迎接现代性时, 风险就是作为孪生姊妹的角色被一同纳入。在现代性社会系统结构之内, 不存在任意一个本体论上风险的因果创造者, 风险直接等同于现代社会系统。比如, 即使承认现代世界发现了诸多“风险”, 科技也不能总成为替罪羊, 因为, 我们永远也没有办法再经历一遍从科学技术诞生之时起就把这个因素剔除在外的历史进程, 或许, 科技昌明的确为我们带来了种种不幸, 但是否选择科技来避免风险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风险已然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命运。

卢曼还批判了贝克、吉登斯等人提出的整个社会的反思性等概念, 质疑了其实践可能性。卢曼在对风险的认识论分析过程得出的结论是, 风险矛盾根源不在于找出一个反思风险进而克服风险的策略, 而是应去努力理解为什么理性的主体不能看到它们无法看到的事物, “如果我们想发现理性传统是如何观察 (风险) , 就必须要把自己从传统理性理解 (风险) 问题的方式中抽身出来。我们先搁置这些问题, 而去理解传统理性看不到它无法看到的东西。”[10]

卢曼细致地揭示了通过风险沟通进行决策的困难性。卢曼认为, 从风险/危险的区分形式出发, 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 做出对自己有益的行动的情形, 任何决策者的风险都是被影响者的危险。作为一阶观察者[11], 决策者看到的是一个充满机会的条件境遇, 且都信心十足地承担起实现最终目标的责任。对于他们而言, 任何行动都可以化约为一个风险决策, 一旦行动失败, 就可以接受自己给出的种种解释;而对于作为二阶观察者[12]的被影响人来说, 他们没有理由接受一个由他人决策所致的结果, 并认可由他人所给出的解释。因为二阶观察者看到的是“行动者的个体特征以及行动者所理解境遇的方式之间的关系”[13], 他自己 (观察者) 并不是固定在做决策这个境遇之中的, 也没有暴露在同样的决策压力之下, 不可能快速地对决策作出反应, 最重要的是观察者不可能像决策者自身那样分享到由决策带来的同样程度的利益。因而与决策者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相比, 一个决策者和观察者对这一决策中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后者看到的是“更少的连续性, 更多的断裂性”[14]。

由此看来, 在风险社会中, 观察者能够运用自己的观察来描述、理解观察者, “每一个规范都是虚构出来的, 也就不具有限制性”, 这是一个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社会, 没有人能够要求得到未来的知识, 也不能得到改变未来的能力, 因为“没有人可以生活在未来, 也就没有人能够了解得更多”, 共同生活在一个已经无法确定权威在社会中的位置的社会里。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将以“决定风险的方式体验着未来”, “社会向一个未知的未来进化着, 而将已完成的抛在了脑后”[15]。

所以在卢曼看来, 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有风险的”社会, 即使是不发展的技术决策本身, 在一个充满复杂性和偶变性的社会系统中, 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在高度工业化和科学化的现代世界, 社会的功能方式和结构涉及到多个层面, 而一个系统中的各种组成要素却越来越难以协作。生活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中的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客观”的风险观察, 因为作为反思性的个体和社会的风险政策沟通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 主要的问题不是要被动地防止各种风险, 不奢望预测一切危险事态的可能性。我们能做的似乎就是理解风险社会的必然性, 理解我们的理性“不知道”风险的原因, 也宽容我们互相之间对于风险的分歧, 而不去将制造风险的责任放置在人与系统内的事物或主体身上, 以和现代性演进同步的正常心态面对各种未来的风险。只要社会理论研究者能充分意识到社会思想在促进社会变革和实现社会理想时存在的约束和理论自身的惴栗, 进而要求社会思想必伴有如履薄冰感, 时时意识到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和不确定性, 继而将这种忧患意识放置到全社会, 卢曼在这里提出的复杂系统理论就不是“无为”的了。

三、公共协商治理

公共协商治理是西方风险社会理论中呼声最高的治理策略。在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过渡过程中, 风险定义及策略的制定始终被认为缺乏一个参与主体:公民大众。风险社会中的公众, 在事关全人类生死存亡的巨大的风险和灾难面前, 都是风险灾难的责任主体和受害者, 他们形成了一整套分析在什么程度上可以信任专家和媒体的方法, 并且明确地表现出一种批判性的, 将外在的灌输知识与他们原有的关于自己及社会和自然世界的知识结合起来的社会理性。依贝克的观点, 如果说在工业社会, 只有科学技术专家和政治家才对严重危险和灾难之存在与否拥有鉴别权、判断权和解释权, 那么在风险社会, 这种垄断权力必须要交还给创造和承担这些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人, 交还给其生死存亡系于此类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人。

(一) 搭建公共协商平台

制度主义者认为风险社会中政治的困境在于, 科学和经济的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影响, 但是受到这种影响的公众却无法通过政治活动对这样的决策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施加影响。而西方资本主义传统国家作为独立主权结构和等级制的协调者身份也因在现代风险定义过程中暴露的弊端而出现了萎缩。贝克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用分化的政治来取代中心的政治, 其核心思想是, 民主政治不应该仅限于代议制体制, 而要充分认识到风险政治没有中心, 在任何垄断者可以进行自我控制的地方都应该提供进行批判和民主控制的渠道。“权威性的决策和行动的国家正在让位于协商性;协商性的国家的作用是搭台唱戏、安排对话并给予指导。”[16]原本在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之间划定的僵硬的界限必须要打破, 传统认为科学活动、工商业活动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领域, 不受公众影响, 这种观念现在必须改变。

在探索风险社会的发展出路上, 贝克并没有走上后现代主义的以非理性对抗理性的道路, 而是主张理性地对待理性自身的内在分裂。贝克看到现行的社会政治体制以及科学技术体制是引起风险的重要原因, 但他反对“简单地抽身退步”, 即简单地否定抛弃, 而主张启动能够对自身体制的后果和影响进行反思的社会进程。贝克与哈贝马斯一样提倡一种反思的现代性, 即以一种新的理性来对待第一次现代化中的启蒙理性。首先确立政治和道德对科学技术的优先性;其次倡导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和世界秩序, 一种后民族国家的“世界主义的社会 (包容各种差异而又平等的后民族国家社会) ”以及“世界主义的民主”;最后将希望寄托在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等世界性非政治运动的作用上。在具体的社会治理策略上, 贝克对此提出了两个相互连结的原则:第一, 实行权力分配;第二, 营造一个公共领域[17]。贝克认为只有一个将风险定义权力实行分配且下放, 才能避免风险社会中政治、学术与媒体的恶性竞争体制;只有一个激烈的、有说服力的、以科学论战武装起来的公共领域才能够倾听风险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希望怎样生存”的呼声, 才能把所有个体所希求的生存标准应用到政策制定、科学规划以及媒体宣传中去, 并成为绝对占优势的指导原则。

公共协商的核心原则在于尊重每一个个体在各自的背景下对风险的感知、定义和选择, 民主原则是其中当仁不让的首要精神。19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中兴起的“商议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模式是这种公共协商制度的系统表达。哈贝马斯以公共领域 (public sphere) 和交往 (communication) 行为等概念为基础, 提出了一种超越于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之上的“第三种民主”的规范模式, 即程序主义的商议民主[18]。商议民主强调通过讨论、商议达成妥协和利益调整, 而这种妥协和调整不仅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议制度形式, 还应当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商议制度形式。哈贝马斯强调, 商议民主的实质在于: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 公共意志的形成, 必须包容所有人不同的意见, 并通过理性的论证或争论, 以求得共识。

制度主义的这一套理念在西方科技风险治理方面已经有了近六十年的发展历程。西方上个世纪中期关于风险特别是科技风险仍然处于专家争论阶段。这一时期, 人们开始意识到核能的使用过程中所潜藏的风险, 并对如何安全地使用核能、如何控制和评估核能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展开了争论。争论的主体是专家和管理员, 公众在这一阶段被排除在外。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公众声音。这一时期, 人们开始提出对各种风险进行比较, 并提出了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问题。争论的主体中除了专家和管理员外开始出现不同意见的反对者, 公众也开始关注核问题产生的风险。20世纪70年代是公众焦虑的十年。这一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不再由专家们关于科技问题的争论来主导, 而是由越来越多的批评者和新技术的反对派们的辩论来主宰。这一时期突出的特点是公众开始对风险产生焦虑。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到现在, 这时期人们展开了全方位的风险讨论。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件引起了公众极端不确定性、焦虑和冲突, 促成了对关于自然、科学、技术、专家意见和社会体制的批判。风险分析涉及到了社会学、政治学、文化理论等。参与讨论和研究的主体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人员, 如专家、工业界人士、管理员、国家、协会和广泛的社会成员。[19]

(二) 公共协商合法性分析

第一, 公共协商治理有利于实现科技控制中主体的解放。公共协商民主通过对公开讨论、对话、公共协商而打破专家等对知识的垄断, 将技术置于民主控制之下。在风险的定义和评估问题上, 公共协商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风险社会里出现的风险因其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要求公民们更加积极的参与, 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新风险的研究和执行不能也不应该由相关专家单独做决定, 而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做决策, 比如, 基因技术、核技术等高科技是否安全, 它们能否造福人类, 它们带来的福多于祸还是祸多于福。在风险社会中, 风险的争论不仅是学术意义上的争论, 它们是社会冲突的集中展现。在这些社会冲突中, 价值和观念争论远远超出了政治和经济范围之外。因此, 外国学者提出了“科技民主”的理念, 认为承担整体风险责任的主体并非仅是专家, 而是全体的社会。“科技民主”的理念打破了“专家”与“普通大众”之间的界限, 认为专家的意见只是社会总体决策的参考, 公众应当具有参与科技决策的权力, 这也为公众参与技术评价范式的兴起奠定了政治基础。

公众参与风险决策可以使风险政策制定更民主化, 通过了解更广泛的观点、知识和经验, 就更有可能形成新的、原创性的思想, 而不是在技术官僚制的决策过程形成的思想。虽然就具体某方面的风险本身而言, 专家们懂得最多, 但对于相关风险的社会影响或潜在社会影响, 则是受风险直接影响的团体了解最为深刻和全面, 因而公众参与将直接有利于对风险的社会影响的判别和分析。[20]风险的出现打破了科学家的知识垄断, 打破了科学对理性的垄断。应对风险, 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利益、观点的表达, 以及共同决策。因此, 社会必须要鼓励采取诸如沟通会议、社区研究、公民评判、公民座谈、听证、建立公民参与渠道、地方和国家咨询、焦点访谈等民主方式, 同时, 借助公共媒体, 围绕公众关心的某些问题形成专家与公民之间的对话机制, 为新的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二, 公共协商治理纠正颠倒的风险分配方式。因为鼓励公民参与, 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以及理性反思,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合法决策。首先, 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 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 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公共协商民主政治的程序自由和平等价值, 意味着公民不仅应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 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其次, 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 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公共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再则, 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 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 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第三, 公共协商治理包容多元文化背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面对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充分考虑少数族群和边缘群体, 因而能够最广泛地照顾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风险定义和可接纳程度。道格拉斯认为文化代表着在非常重要的转折点上协商和妥协的意义, 这就好像戴上一副光滑的摩擦手套, 无争议的问题都可以得到处理。[21]反过来, 文化上的分歧是阻碍达成风险共识的重要原因。在全球化的过程中, 具有文化独特性的少数民族和种族群体、不同的宗教信仰群体、原住民群体、弱势群体等等, 因为差异而产生了普遍的风险冲突和分歧, 如何将这些边缘化的群体、甚至少数族群纳入现存体制, 是应对风险的关键环节。只有公共协商才能提供了文化包容的可能性, 因为只有在公共协商中, 边缘群体和民族才能以平等的地位进入风险讨论, 并且其利益和立场可以无原则地被尊重。“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 (common good) 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 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2]这在风险的公共协商中, 正如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所写的那样:道德分歧是我们必须学会与之相处的条件, 而不仅仅是实现公正社会所必须克服的障碍。

第四, 公共协商治理重建责任机制。贝克认为, 风险一旦出现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责任问题, 而人们在处理这些风险的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回避责任。通过参与, 公共协商民主能够明确责任, 从而有利于防止“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协商过程的参与, 使行为主体能够在对话过程中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 明确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来自各方的共识。风险的分担过程也是一个沟通和说服的过程。只有说服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才能使治理运行起来。”[23]因此, 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 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和组织。参与公共协商过程的公民承担着的责任有:提供协商过程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倾听并真诚地回应他人的理由和观点;尽力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意见。

第五, 公共协商治理重建信任理解机制。所有公民也许都会根据在其自身道德框架中所认可的道德价值而同意政治公共协商的公共基础。因为公共协商的政治框架对每位公民来说都是道德性的或真实的。简单的说, 这就是由己推人或是所谓认知上的“移情”。公共协商不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 因为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维度, 那就是参与者要试图去理解并认可对手所持立场的正当性尽管不一定要赞同它们。决策前进行公共协商的社会体现了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与关怀。虽然公共协商需要达成一种妥协和统一, 但这只是其工具性价值, 公共协商的内在价值还包括协商者之间无条件的尊重、理解和信任:尊重对方平等表达自己立场的权利、理解对方的处境和难题, 信任对方在协商过程中会给予自己同样的尊重和理解。在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感的风险社会, 这样的信任理解机制为解决风险争论提供了最基础的可能平台。

(三) 培育公共协商能力的公民社会

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充满风险的社会里, 我们无法预测科技革新带来的结果, 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我们不仅要理解和改变自己周围的环境, 而且要参与到集体的决策中, 并能够帮助那些对周围环境控制能力比较弱的人们。通过接受公共协商制度可以让每个人在风险社会里做出合理的选择并能够适应社会所发生的种种变化, 从积极的方面培养社会的道德凝聚力与和谐度。

公共协商民主首先能够培养出风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行政人员的美德。协商民主通过理解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 不是强迫遵守那些无法了解的、与我们相疏离的道德要求, 而是能够培养人们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意愿。通过充分了解其与众不同的人性、道德信念等, 人们就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其期望、关怀与需要。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有利于在行政人员中培育一种自觉自愿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遵循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为公众服务并负责的精神和品格, 形成高尚的、富于进取精神和自律精神的政务氛围。

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还能够培养出普通公众的责任感和提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掌握能力。公众可能并不具备处理复杂政策或者政务的能力。但是, 一旦进入更大范围的大众参与领域, 民众将无法承担所赋予他们的民主角色。如果能就普遍关心的事务进行公共协商并且切实将协商结果贯彻到政策执行中, 长此以往能够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 激发人民掌握和运用不断更新的知识以预防和控制风险, 培养长远和全局的眼界, 能够理解为长期目标而牺牲短期利益的好处, 能为整体利益牺牲狭隘的私人利益。随着协商民主的日益完善, 人们的政治智慧也会随之大大增强。

在公共协商过程中不断提高政治能力的公民就 (下转第87页) (上接第23页) 可以组成抵御风险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与知识社会、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社会都不同, 它有四个基本功能:一是填补了国家和市场治理机制所遗漏或无法达到的领域。志愿行动是公民社会运行的重要方式, 可以调动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来解决整个社会遇到的具体问题, 尤其是一些新的、无法被纳入正式制度解决范围的问题。二是它充当了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连接的过渡带, 减少了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到私人生活, 同时也能把私人领域中形成的共识通过言论、行动转达给公共权力。三是公民社会减少了市场对社会的过度侵入。它倡导社会自愿合作与互助的价值理念, 发动各种以实现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社会运动, 这些无疑是对利润至上价值观的抵制。四是公民社会的发育水平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自组织和信任程度。[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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