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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试验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试点试验范文(精选5篇)

试点试验 第1篇

按招生主体不同, 贯通培养试验分为“高职院校招生”和“中职学校招生”两种培养模式。

高职院校招生模式:前2年在高等职业院校接受基础文化课程教育 (由示范高中协作培养) , 中间3年在高等职业院校接受专业课程及职业技能教育, 后2年对接市属高校接受本科专业教育。

中职学校招生模式:前3年在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基础文化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教育, 中间2年在市属高校 (其中护理专业为3年) 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后2年接受本科专业教育。

5所职业学校被选为试验校, 分别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招生计划为1000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计划为600人;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招生计划为400人;首都铁路卫生学校, 招生计划为70人;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招生计划为120人。

5所学校共计招收2190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且符合当年中考升学资格的考生均可报考。招生计划通过提前招生和统一招生两种方式下达, 并按照专业大类全部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按照北京户籍报考人数比例进行计划分配, 向远郊区县倾斜。

试点试验 第2篇

为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19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

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国家战略。

附件:

1.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2.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试点试验 第3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相结合,推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推动金融服务更好适应高水平开放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会议确定,按照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原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和已有经验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程度,对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账户拓展功能。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依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等。在总结沪港通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资产交易规则和机制。创新金融监管,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强化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会议要求抓紧制定相关操作方案,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促进提升经济活力和竞争力。

解读:作为中国首个自贸区,创立于两年前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担负着中国扩大开放试验田的作用。此次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意味着上海自贸区新一轮金融改革将拉开序幕。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陆磊此前在国务院新闻办政策吹风会上介绍,上海自贸区扩大金融开放试点,主要面临五方面的任务:“第一方面,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现。要按照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布推进的原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总的目标是要逐步提高资本项下各项目的可兑换水平。第二方面,进一步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通过贸易、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三者并重,最终推动人民币和资本‘走出去。第三,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的对内对外开放,在上海自贸区探索在金融业市场准入当中的负面清单制度。第四方面,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使得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渠道得以拓宽,也推动这些金融市场能够配置好境内境外两种金融资源。第五方面,我们又提出,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试点试验 第4篇

一、政策概况

国家、安徽省出台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分别适用于合芜蚌试验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省级事业单位。

(一)国家层面

2013年9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范围和延长试点期限的通知》,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该项国家试点政策拓展到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上海张江、武汉东湖两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主要内容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收益可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800-5 000万元和5 00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收益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2014年9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将来展开收益管理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试点,试点单位位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取消主管部分和财政部分的备案和审批要求,试点单位具有全部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可以自主的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处置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

2014年12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推广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先行先试政策,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省级层面

2011年11月,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省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科技成果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分100万元以下、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省国库。

二、政策实施效果

2013-2014年,合芜蚌试验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落实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数据及合芜蚌试验区相关省属事业单位访谈调研结果,合芜蚌试验区省级事业单位中,仅有2家科研院所和5所高校实施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由于其科技成果未产生转让等收益而未实施政策。科技成果转让率或收益率的低下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实施率的低下。同时,亦可看出,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作用尚未规模化显现。

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2013、2014年,合芜蚌试验区内3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和67家省属事业单位完成的技术转让项目均为40项,技术转让金额分别为3 040.09万元和3823.1万元,同比增长25.8%。与2013年相比,2014年,试验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完成的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有所减少,而安徽省属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则明显增加,但技术转让及其收益集中在极少数事业单位。

合芜蚌试验区内仅有3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分别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2013年,这3家单位共转让科技成果16项,转让金额约1 396万元;2014年共转让12项,转让金额约800万元。中央级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合肥工业大学的技术转让数量和转让金额发生锐减。

合芜蚌试验区内67家省属事业单位中,仅极少数单位有科技成果转让及其收益。2014年,安徽大学、安徽省农业科学研究院等省内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让数量和金额的大幅增长,带动了安徽省属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数量和金额的明显增长。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对接工作

早在2011-2012年,安徽省即出台了适用于省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几年来,鲜有事业单位出台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改革,从科技成果的开发、推广到转化的全过程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仍然存在,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尚未充分激发。试点政策与实施单位未实现有效对接,政策目标暂未实现。

应推动合芜蚌试验区内各事业单位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对接工作,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让政策真正落地并具备实际可操作性。鼓励科研人员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投入,并给予保障支持,引导科研人员不只关注取得成果的数量,还着重考虑成果转化和应用,以及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度。

(二)扩大试点政策覆盖面

2013年以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省市层面的相关政策尚未更新出台。国家层面的政策只适用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而在合芜蚌试验区,中央级事业单位仅3家,更多的是省市级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合芜蚌试验区来说,目前可以享受政策的单位数量很少,政策覆盖面较窄。

试点试验 第5篇

2017/12/7

为贯彻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国家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健康中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从而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解绑”。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现行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医疗器械作为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型高技术产业,其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卫生健康水平,又体现了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和先进制造业的综合实力。近十年来,我国医疗器械创新创业高度活跃,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医疗器械市场规模从2001年到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22.37%,远超全球医疗器械行业7%-8%的增速。上海在新一轮医疗器械行业竞争中,面临着更复杂的市场环境、更艰巨的转型挑战,需借助全球配置资源要素,需依靠制度创新促进发展。

目前我国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必须由自己设厂生产产品,委托生产只允许双方同时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办理。这种“捆绑”的管理模式影响了创新研发和持续提高产品质量的责任和热情,限制了创新要素的合理配置,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符,也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精神不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与完善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这将有利于强化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责任,鼓励创新研发和持续改进质量;有利于科研人才、研发机构和创新企业集聚,优化创新资源的市场配置;有利于上海突破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约束,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链上下游分工与合作,提升产业能级,形成先进制造优势;有利于对接国际医疗器械制造通行规则,促进高端医疗器械本土生产;有利于完善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监管制度,促进审评标准提升和审评统一,建立有效的跨区域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有利于加快医疗器械上市,满足市民日益迫切的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

2、《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3、试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有哪些改革措施?

主要实施了四项改革内容,一是允许医疗器械注册人直接委托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和样品。在产品还在“孵化”阶段就允许自贸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无论该样品是否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营造宽松自由的产业环境,提供“选择权”,允许自贸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时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直接委托生产;在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时,可以专注于提高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能力,委托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

二是允许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注册人在获批首家生产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对于多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应分别列明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按照1个医疗器械产品管理。

三是允许本市受托生产企业提交委托方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的医疗器械研发制造能力受托生产企业进入医疗器械产业,可提交注册人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四是允许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浦东新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申请参加委托生产的试点工作。根据23号文中“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同上海市改革的联动,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具备条件的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允许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浦东新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4、试点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哪些?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目录内的医疗器械,不属于试点医疗器械范围。

5、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中办国办42号文明确指出,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参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自贸区内;应当配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相关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不得相互兼职;具备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有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条件;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未被纳入上海市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为进一步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允许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浦东新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受托生产企业是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受托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获得相应资质。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状况;未被纳入上海市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名单;受托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受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同时,持有有效的YY0287/ISO13485认证证书。

6、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人必须具备对上市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能力,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从条件设定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注册人应当配备法务、质量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的全职专业团队。法务团队负责政策法规的宣贯落实,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质量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受托方及接收产品,确认委托方各项活动的落实;售后服务团队负责上市后信息收集及产品质量分析,做好产品上市后监测和报告。从能力要求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注册人有能力选好管好受托企业,做好受托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有能力开展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评审,做好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有能力对委托生产引发的风险承担责任,做好商业责任险的购买,倒逼注册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医疗器械注册人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保证体系。

7、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按质量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负相应质量责任,负责生产放行。受托生产企业发现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8、如何加强试点期间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跨区域监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自贸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负责探索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的相关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跨区监管的协调工作。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跨区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可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管理。自贸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评审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做好相应配合和支持工作。

二是强化上市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将通过重点检查、重点监测、重点抽验和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注册人履行保证医疗器械质量、上市销售与服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医疗器械召回等义务情况监督管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

三是引入第三方协同管理。一是鼓励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通过ISO13485等第三方认证和评估;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9、如何申请参加试点?

对于符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沽路100号)提出申请,局政务网站“在线申报”栏目中将有相应的办事指南供申请人参考。除须满足申报资料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含能证明相关设计开发技术文件(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的资料。

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事宜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10、对参加试点提供哪些鼓励政策和服务措施?

试点试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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