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精选10篇)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1篇
xx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
报告
xx银监分局:
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加强员工及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自接《云南银监局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银监办发【2016】33号)全行上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领导统筹安排下,我行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相关自查及宣传等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
二、加强内部管理
根据《关于下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行对现有业务进行了全面风险排查。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xx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信息资料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全行员工针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履职,无异常行为,无异常账户交易。认真落实轮岗制度;对账频率为每月对账,经办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业务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相分离。
三、加大公众宣传力度及员工培训力度
截止至报告之日,我行本年内开展反洗钱户外宣传2次,厅堂内常年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常年开展反洗钱柜台宣传。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2次。
1、厅堂宣传:大堂经理、柜员负责厅堂宣传工作,把办理业务与反洗钱宣传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点反洗钱宣传宣传作用。
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电信诈骗,打击网络赌博的相关口号,厅堂内张贴海报,并摆放宣传折页。
2、户外宣传:以反洗钱为主题,结合我行营销工作,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方摆设宣传点,发放宣传折页,向群众宣传反洗钱的危害、特征、防范措施等。
3、内部培训:针对非法集资等反洗钱内容,我行多次组织了专题讲座,全体员工均参加了培训,培训具体对员工讲解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及网络赌博的定义、社会危害、发展形势作案手段、防范措施并分享了近年来相关案例。
四、加强资金及员工异常行为监测
我行建有反洗钱工作平台,该系统每日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数据自动抓取,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并指定专人对系统抓取数据进行核实筛查并报送。如有非法集资等可疑交易,我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将及时录入、复核上报,提供至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行制定有《xx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制度严格执行。
五、涉案账户查冻扣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我行制定有《xx银行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查冻扣工作。
六、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该制度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奖惩责任追究。
我行具体指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具体如下:
责任部门:xx部
分管负责人:xxx
副行长
***
0875-5198752 联系人:xxx
xxx部业务监督
***
0875-5198763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开展非法集资相关反洗钱工作,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制定全行学习计划,通过统一培训讲解及个人自学自训等方式,分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能力。继续开展对社会公众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非法集资了解程度,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公众对相关反洗钱的责任意识。
xx银行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2篇
为促进县域金融环境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县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开展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新动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产生
我县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和谐乌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现象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尤其是在房地产、林业、农业等多发领域和以投资开发、民间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重点关注。对案件线索和问题隐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主动靠前,及早跟进。目前我县大规模的非法集资的现象基本上已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现的新动向是单位内部和小规模的非法集资现象仍然存在。产生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的投融资体系尚不完善,投融资渠道还不很通畅。一方面是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融到资,一方面是始于非法集资的暴利驱动,由于老百姓手中持有大量闲臵资金但金融投资方面欠缺法律知识,这就成了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由于当前缺乏健全非法集资处臵工作机制,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不顺利,致使我县小规模非法集资现象仍然存在。当前我们遏制非法集资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横幅、标语、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臵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转发的《国家、自治区地区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参谋服务作用,积极帮助县委、县政府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我县处臵非法集资工作。
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对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目前我县处臵非法集资现象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我们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非法集资的源头。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不仅给集资群众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而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我们首要的是加大处臵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臵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处臵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臵与维护稳定工作。县处臵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善后处臵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三、全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认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受宏观调控和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些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就目前来看,我县民间融资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个人间融资、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个人向企业融资等方面。个人间融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亲朋好友间的临时调剂,一般不付利息;二是熟人间的互助会,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利率一般与贷款利率相近;三是个人集资,期限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大。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个别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凭自己的信用向银行贷款满足自身需求外,同时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甚至提供贷款担保以收取手续费。在房地产开发等个别行业,还有一种特殊的借贷形式,就是个人向实体“投资”(或通过其他个人),回报相对固定。企业向个人融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和向社会公众集资两种,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类企业大都业绩优,信誉好。个人向企业融资主要是个人向“寄售”、“寄卖”或“典当”行融资。期限很短,一般几天至几个月,利率高。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如高利贷、乱集资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当然,一些非法活动、非法个人(如赌博)和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经济主体(如国家禁止项目、高负债者)也往往通过“地下金融”和民间渠道寻求资金。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当前各项工作措施
近年来,我县虽然没有较大非法集资活动案件的发生,但是部分小规模集资现象仍然存在,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防范和处臵非法集资工作将面临新的考验。作为政府部门,我们主要是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由县政府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传媒,宣传依法处臵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二是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融资广告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违法融资类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变相集资等内容。三是加强对资金融通相关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县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要求各类机构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并加强日常的监管,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打击。四是及时调查、认定和处臵非法集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对重大案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或政策界定不清案件,报请市级防范和处臵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审核查处。五是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来防范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
我们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社会经济中各类新的资金流动和走向,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六、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3篇
相关工作的情况汇报
XXXXXXXX:
针对近期国有资本市场出现的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情况,我行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和谐互助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积极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开展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调查工作,现就开展非法集资调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我行开展了以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向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调查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情况。
2.对在我行开户的单位账户的大额资金进出进行了逐一排查。通过以上形式的调查和排查,在我县未发现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同时我行严格执行银监局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规定,无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
就目前来看,国内民间融资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个人间融资、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个人向企业融资等方面。个人间融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亲朋好友间的临时调剂,一般不付利息;二是熟人间的互助会,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利率一般与贷款利率相近;三是个人集资,期限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大。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个别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凭自己的信用向银行贷款满足自身需求外,同时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甚至提供贷款担保以收取手续费。在房地产开发等个别行业,还有一种特殊的借贷形式,就是个人向实体“投资”(或通过其他个人),回报相对固定。企业向个人融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和向社会公众集资两种,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类企业大都业绩优,信誉好。个人向企业融资主要是个人向“寄售”、“寄卖”或“典当”行融资。期限很短,一般几天至几个月,利率高。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如高利贷、乱集资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当然,一些非法活动、非法个人(如赌博)和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经济主体(如国家禁止项目、高负债者)也往往通过“地下金融”和民间渠道寻求资金。
作为银行,我行打算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性和危害性。加强调查研究,从维护稳定、突出重点,杜绝出现金融机构之间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情况。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投融资政策,进行理性投资。要经常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提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三、在高利贷及非法集资排查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讲究方法,把握政策界限和工作尺度,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四、落实好排查工作责任,加强员工业务能力的提升,认真核查识别客户信息,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对排查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和隐患,做到早处置、早解决、早结案,防止风险扩大。
五、结合我行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信贷投放,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杜绝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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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4篇
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认识,增强防范和风险意识,积极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2016年5月江阴农商行XX支行认真组织部署、广泛宣传,扎实有效的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银行作为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窗口作用。
此次宣传活动我行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进行持续性宣传。一是加强员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知识培训,利用晨会和职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学习,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认识非法集资对银行稳健经营和社会的危害的严重影响。二是印制了非法集资宣传折页,并且在营业大厅摆放宣传资料,指定大堂经理作为宣传代表,利用客户在等候办业务的空隙,通过向客户宣讲非法集资陷阱的生动案例,帮助他们提高自身警惕。三是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宣传队伍,在闹市区进行定点宣传,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帮助社会公众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常用手段等。四是营业网点充分借助游走字幕、LED电子显示屏、海报机等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深入人心。五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等社交产品开展以“拒绝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非法集资知识宣传,让全体员工通过发朋友圈进行扩散,扩大宣传范围。
通过本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全体员工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意识,我行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非法集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平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5篇
资工作的意见
目前,网络平台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更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的难度加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
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是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指挥;中央层面,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落实责任,强化机制
(四)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
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银监会作为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七)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各地区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部际联
席会议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
束、诚信经营。
(九)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十)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十一)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要积极统筹调配力量,抓住重点环节,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十二)依法妥善处置跨省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牵头省份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省份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系统内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切实推动、保障依法办案,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三)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中央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总体规划,推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中央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七、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十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审前返还、先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执行等制度程序。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
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
(十八)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
(十九)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跨区域案件执法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不同区域间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工作的衔接配合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
八、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二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
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举措,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九、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6篇
绵阳市分公司: 根据《《绵阳市分公司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的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非法集资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作为金融单位更加责无旁贷的肩负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的使命。安县支公司李楠经理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公司要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将宣传教育作为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此项宣传工作我公司成立了专项领导责任人和领导小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领导总责任人和领导小组组长:经理李楠、副经理唐粲、韩亮,执行组组长:刘芳、张吉祥、寇洪。
二、加大宣传力度,力求落实影响
(一)加强安排一步走
安县支公司综合部负责部署此次宣传工作,于5月29日转发了此次宣导防范及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专项工作通知,要求各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警示非法集资风险。
(二)落实要求二步走
此次专项宣传工作要求各部门着眼于本部门员工、客户等社会公众和基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多层次、多途径的宣传方式引导和提高公司员工和客户对非法集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方法多样三步走
一是将宣传教育参考资料下发各部门,明确工作要求,提高全员对这次活动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的认识;二是要求各销售渠道通过晨会、大会集体学习,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等开展宣传,特别提示了几例有关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的宣导;三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作为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内容,提醒保险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
我公司将继续按照上级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照工作考核情况,认真总结自查,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配合,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作为一项常态的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为净化金融秩序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7篇
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的方案
各行部:
根据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河北银监局工作安排,张家口银行承德分行定于5月份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及原则
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意识;净化公众投融资环境,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金融平稳运行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活动时间
2016年5月19日至5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张家口银行承德分行成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月活动的整体部署、沟通协调、推动宣传开展、总结宣传成效并上报等工作。
组长:曹力兵
成员:单煜峰、陈景昊、蒋玉璟、贾小川
四、方式及内容
各行部要以机构网点宣传为重点,充分利用微信平台,通过悬挂条幅、张贴海报、摆放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电子屏滚动播放、现场咨询、培训讲座、微信互动等方式,重点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集中宣传月活动期间形成较强氛围。
(一)通过LED显示屏和电视宣传
各行部利用LED显示屏对此次活动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等。各行部要建立向汇款、转账的客户进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揭示机制,自行设计宣传标语,内容要有“打击非法集资”字样,宣传标语要与普及金融知识、维护金融安全有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符合群众口味,并在LED、营业厅电视中循环播放打击非法集资等宣传视屏,(二)加强宣传针对性
各行部要在活动开始后排出宣传小分队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时要着正装,佩戴绶带,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发放相关宣传材料。针对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等案件高发领域,开展行业法律政策宣传,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针对退休人员、农民工、上访人员、城市白领等特定群体开展重点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三)微信宣传
分行微信小组负责推送此次活动的微信消息,以法律政策、金融知识、投资风险警示、典型案例解读为重点,普及金融理财知识和金融新业态知识,宣传可行合理的财务规划理念为主要内容。要求各行部在5月24日之前通过OCS报送一篇通讯报道至企业文化部公文收发员处。
(四)各行部自行设计宣传材料,报送企化部审核之后方可发行。
四、总结评估
各行部在5月27日下午16:00之前将本次活动的总结通过OCS发送至企业文化部。活动总结要内容详实,有条理有数据,不低于800字,并配有宣传图片(电子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统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定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要求等事宜,同时督促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向县(市、区)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备。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强执法力量,落实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鼓励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
第二章 防 范
第九条 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省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促进部门、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风险。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指导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本级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
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排查、核实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网格巡查、楼宇管理等,并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管风险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编制排查处置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本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共同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省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按就近原则向非法集资行为所在地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属地及时移送下级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主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调查、认定、处置工作;协办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收集整理好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
全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将有关情况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查处重大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的、需要部门开展协作处置涉及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可启动联合工作机制。
联合执法中形成的行政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对下列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调查认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施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三)实施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查、取样、录音、拍照、录像等,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取证主要包括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集资方式、集资额度、参与人数、资金运作情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情况等。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被询问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查询有关账户,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
(四)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认定的事实和主要证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等。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期间,为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建立非法集资行政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视情况需要邀请公安、检察、法院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金融及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参与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工作,其结论可以作为组织认定的重要参考。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和相关规定进行研判,并作出下列认定意见:
(一)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根据需要决定采取的措施;
(二)认定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撤销线索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亦可指定有关人员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的,由市(地)政府(行署)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由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照规定向省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组织调查有关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9篇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省(鲁处非办字【2020】
号)、市(德处非字【2020】1
号)、《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定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合作社实际情况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深刻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大意义,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实现全覆盖,苗头性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及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舆论氛围;杜绝发生较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
三、工作原则
1.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组织、协调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力度,及时跟进工作进度,检查工作效果,做好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2.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加强防范预警,减小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供销社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加强合作、协同配合,通过上级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工作机制
(一)引导宣传机制。
结合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县供销社要抓好防范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着重宣传涉及本单位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二)责任追究机制。为切实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人,对各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实现对防范工作的认真负责,对工作不当、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跟进机制。
对所划分的工作,各责任人及时上报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对工作及时跟进,检查工作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以对出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XX县供销社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第10篇
结
自XX年3月24日我镇〔XX〕8号文件成立“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如下: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XX〕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XX〕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
、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XX〕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银行关于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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