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精选6篇)
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第三条 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聘请食品卫生、营养、毒理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的审评。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作为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试生产、生产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在获准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试生产阶段。
申请试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经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和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的审评通过后,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第号”。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期为两年。试生产期满后,试生产审查批件自行作废。
第五条 申请转为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单位,应在试生产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批准文号为“卫新食准字()第号”。
第六条 使用获卫生部批准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 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上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明“新资源食品”字样及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产品只限在卫生部指定的范围内销售。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期内,不得进行技术转让。
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在试生产和生产时,不得改变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第九条 对新资源食品,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及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限期改进、责令停业改进,情节严重的卫生部可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未获得新资源食品试生产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期满未获得新资源食品审查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以及被撤销其批准文号的新资源食品不得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由卫生部颁布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一条 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3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1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15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1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 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根据审查意见和该产品试生产期的产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是否违反《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情况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过程中所需进行的各项检验、审查和审批均须收费,费用由申报者负担。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资料除存档外,申报单位可在审批后1个月内要求退回,逾期不提出要求的,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销毁。
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2篇
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报告制度 当公共场所发生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
一、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加强室内外环境的保洁,客房做到通风换气,加强环境卫生及客房的空气消毒;
二、发生突发公共场所事件时,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做简单有效的应急处理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措施;
三、在24小时内由酒店具体分管负责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清扫制度
1、严格按客房清扫程序、卫生间清扫消毒程序做好日常的卫生保洁工作。
2、各岗点对照所排列出的周计划卫生、月计划卫生、季度计划卫生定期认真的完成任务。
3、定期对客用服务设施进行消毒,如电话机等。
4、每周必须对卫生间的排气扇进行清洁消毒。
5、每月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清洁消毒。
6、如遇空气传播性疾病爆发流行时,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周清洁消毒一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1、本店所有员工上岗必须持有健康证。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2、在岗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检查一次,健康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不合格者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3、员工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
4、培训过后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录用。
5、无故缺席培训或考试者不予录用。
6、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前应严格按岗位要求着装。
7、上岗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有色指甲油、佩戴饰物。
8、严禁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场所。
9、上述条款不得违反,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须立即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有“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必须调离岗位。
九、各类布草应分类存放在密闭保管柜内,干净与脏布草不能混放,供顾客使用布草应平整、无污渍、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三、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禁忌调离通知书、卫生知识培训、用品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用品出入库登记、奖惩登记等。
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洗衣房,清洗消毒、烘干等专用设施应配备充足,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涤消毒用品,从业人员有专业洗涤技术,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三、客人使用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必须严格按照洗涤程序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
四、需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洗衣房后分类进行洗涤消毒,对有皮肤病病人等使用后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配备专人及专用洗涤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洗涤消毒完成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袋内进行保洁运输。
五、进入洗衣房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六、洗衣房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并做好洗衣房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七、加强洗衣房洗涤消毒等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布草存放区域),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3、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六、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杯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杯具洗消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后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或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
1、采取浸泡清洗干净。
2、放入热力消毒设施内温度100℃,时间10分钟。电子消毒柜消毒30分钟。
3、经消毒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客房外围环境及房内公共用品(具)清洗消毒、更换制度
1、每日打扫客房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客房内无污水、污迹、痰迹及蜘蛛网等,室外无果皮、痰迹、垃圾。
2、客房内生活用品的更换:被套、枕套、床单等用品必须保证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至少做到一周一换。
3、卫生间的清洗、消毒:做到 一天一消毒,清洁车内必须配置好有明显区分标志的三桶三刷三抹布,按照从墙面——面盆——淋浴房——恭桶的清洗顺序操作,在消毒后使用除水迹的抹布要做到一房一换。每日将工作用的抹布进行消毒,将工作用的三桶三刷清洗干部净悬挂晾干。
4、茶具、杯具的清洗、消毒(两种方法,必须在指定的消毒间完成):
物理清洗、消毒法:除残渍、去茶污、净水冲,热力消毒(在电子消毒柜120度持续15——20分钟); 化学消毒法:除残渍、去茶污、净水洗,药物消毒(250PPM的“84”消毒液浸泡15分钟),流水冲,放入消毒柜消毒15分钟,然后放入保洁柜内待用。
公共场所杯具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一、设置及要求:
1、洗消间内布局必须严格遵守“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管”原则而设立。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2、洗消间必须建在清洁、卫生、供水方便,远离厕所和其他有害污染源的地方。严禁“四害”及其他有害昆虫的进入。洗消间面积应与场所规模相适应,但最小应不得低于3m。
3、洗消间必须独立专用,通风换气良好。并按流程设立前置工作台、洗涤池、过水池、药物消毒池(或消毒柜)、后置工作台、保洁柜。各池应有明显标志。各池容积应与洗消量相适应。工作台面和各池应采用不锈钢或瓷砖,要便于清洗,不易积垢。前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未清洁杯具,后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清洁后待消毒杯具。
24、杯具保洁柜内壁必须采用瓷砖或易于清洗、不发霉的材料,保洁柜必须带门,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容量应不小于日常用量的2倍。
5、洗消间内四周墙壁应贴瓷砖做墙裙,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应采用防潮、防滑材料,并有一定坡度(不少于3%),易于排水。
6、市区内各类场所的杯具应选用高温消毒方法,市区边缘和郊、县有条件者也应首选高温消毒方法。
7、装载脏杯与干净杯具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注清晰,不得混用,并当天清洗消毒。
二、.洗消程序
1、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并注意洗刷杯口。
2、冲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冲洗杯具。
3、消毒
高温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100°C,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远红外线消毒(如远红外线消毒柜)应控制温度100°C,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药物消毒:在药物消毒池内,将杯具完全浸泡于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mg/l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15分钟。当浸泡有效氯含量低于200mg/l,应更换药液或加药使有效氯达到250mg/l。
四、保管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杯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不得超过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同时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杯具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杯具后应立即消毒。
4、保洁柜内必须每天清洗、消毒: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每天更换、清洗和消毒。
五、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清洗液和消毒药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2、各类杯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3倍。
公共场所拖鞋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一、设置及要求
1、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2、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
3、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二、操作程序
1、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2、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3、消毒:在药物池或药物桶中,将拖鞋完全浸泡在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100-500mg/l,浸泡时间不少于15分钟;用2%戊二醛应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三、保管: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四、注意事项
1、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2、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一定要达到卫生要求。使用其他消毒药时,必须按使用说明用。
公共场所卫生间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一、清洁用具的准备:
应备有:清洁篮、洗刷用具、座便器毛球、橡胶手套、清洁液、消毒药和抹布等。
二、操作程序:
1、撤出物品:将卫生间内垃圾及所有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如巾类、易耗品)撤出。
2、洗消洗漱台及洗手盆: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洁镜面、墙壁; 用清洁液清洗洗漱台台面,用清水冲干净;用清洁液清洗洗手盆,用清水冲干净; 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洗手盆进行消毒。
3、洗消浴缸: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墙壁、浴缸内壁和浴缸外壁;按同样的顺序用清水冲干净;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浴缸内壁进行消毒。
4、洗消座便器: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水箱、座便器面盖、坐板,然后洗座便器外壁;按同样顺序用清水冲洗干净;用清洗液清洁座便器内壁,用座便器毛球洗擦,然后用清水冲洗;用有效的消毒水依次对座便器面盖、坐板、水箱、座便器外壁、内壁进行消毒。
5、抹干用具 用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洗手盆、洗漱台台面,然后由上而下抹镜面、墙壁。用另外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浴缸,然后由上而下抹墙壁及浴缸外壁。用第三条毛巾依次抹座便器坐板、面盖、水箱座便器上缘和外壁。最后用第三条毛巾抹干地面。
6、补充物品:先补充巾类,后补充易耗品。
三、注意事项和要求:
1、清洗洗手盆、浴缸和座便器用的用具应分别存放,不能混淆。
2、清洗座便器所戴的橡胶手套必须与清洁其他用具时所戴的橡胶手套不同。两对手套必须用不同颜色区分。
3、所有抹布用后必须马上更换,不能用作下一卫生间的抹布。
4、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一定要达到卫生要求,使用含氯消毒药时,有效氯应达200mg/l,作用时间不少于5分钟,或有效氯达300mg/l,作用时间不少于2分钟。使用其他消毒药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使用。
5、所有消毒药和清洁液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
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资料:
一、证照资料: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卫生管理制度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要制度应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4、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制度;
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三、岗位职责
根据不同岗位,设立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卫生管理组织
住宿场所应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五、卫生操作规程
住宿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采购、清洗、消毒、储藏以及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等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工作程序。置放于相应岗位的墙上,并留档一份。
六、索证资料
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
七、有关记录 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床上用品更换记录、培训考核记录,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
八、卫生监督检测资料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各类检查、检测文书、报告,文件,下发相关资料。
九、其他资料
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第3篇
近年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地沟油等等案件,相比较于传统的销售过期食品、不戴手套进行食品加工等不法行为而言,显然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更大程度的不安全感,也对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管理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添加剂本身的必要性与安全性、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的非法使用与检测方法等涉及标准的技术性问题,都不可能凭肉眼和生活常识加以判断,食用者对此类违法行为毫无抵抗能力,必然会在慌乱中对政府监管部门有更多的期望,与期望同在的,还有可能过分地指责,这就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对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带有了一定的政治意义;另一方面,与传统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相比,发现和证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技术化违法行为需要更高的成本,例如: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执法人员、完备的标准体系、较高额的检测费用和较长的检测周期等等,这些实际存在的困难与消费者的紧迫需要一经叠加,就给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部门布置了新任务,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产生了更大压力。
1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梳理目前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案情,审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乃至监管者各方的疑问,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标准与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
这一缺憾又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标准体系的不完备。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的大幅度增长,这种不完备性更加凸显,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例如:复合食品添加剂、油炸鸡块类、肉冻类、泡椒类,以及“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标,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做出技术上令生产经营者心服口服的监管决定;第二个层面是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例如:对于“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3.4带入原则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该如何理解,就有生产者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酱油配料中的苯钾酸钠可以带入到肉制品食品中,但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肉制品中通常所需要的含量水平;也有的认为,添加有苯甲酸钠的酱油根本不应该在肉制品中添加。这种争执显然意味着相关标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第三个层面是与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的不完备。例如:卫生部网站2001年4月22日汇总发布了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5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47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有25种物质在检测方法一栏为空白或者填“无”。尽管卫生部回应称“部分食品添加剂无法也无必要进行检测”,但也承认“对于添加剂残留的检测,包括微量添加剂的检测,这个对于技术要求是非常高的,确实还需要逐步完善”,这种实际状况将使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第四个层面是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着混乱情形。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也积极开展了该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目前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完全杜绝,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关于乳粉的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等7项要求,但并没有提及雌激素等检测项目,卫生部的回应为“农业部门已制定了相关方法”,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问题仍然存在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再如:GB/T 5009.218-2008中的农药残留量测定是适用于菠菜、大葱、番茄、柑橘、苹果等多种蔬菜和水果的,而欧盟就首先将水果分为干果、鲜果、硬果和软果等,其中鲜果又分苹果、香蕉、葡萄、柑橘等,每一种农产品对应各自不同农药限量标准,我国目前这种方法能否兼顾到不同产品的特性,保证所有产品的安全性,还值得怀疑。
1.2 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修改完善过程中的问题
如果把现有标准和标准体系的缺憾划为一种静态现实的话,标准和标准体系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还存在着动态的、深层的问题,最显而易见的层面,自然是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标龄长。基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直接要求,卫生部正成批地修订、发布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标龄过长这一问题有望得到较好解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应该怎么样修改完善的问题,继生乳国标指标降低被质疑之后,思念水饺又引发了“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的讨论。我们承认,考虑到我国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考虑到我国的产业实际与企业承受力,对现有标准的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不与国外标准和国际标准保持全面一致有其合理性,但修订过程中对消费者意见的漠视,确实显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中的一大漏洞。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同为食品的利益相关方,但两者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改和废止过程中的话语权与发言能力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消费者满足了生理上的需要之后,必然上升至安全上的需要,以及被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也就是说,民众不仅要求吃饱吃好,还要求吃得安全,更要求这种安全以看得见的方式出现自己参与和见证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这些需要与要求,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必须面对的新问题。“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已经属于技术法规的概念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能不能得到社会公意的肯定,是其是否具备理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根据现有的标准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不能足够体现消费者的利益,充分说服消费者,国产婴幼儿奶粉的信任危机可能就扩展到更多的食品类别,对我国的食品行业造成更大的打击,也会使得政府部门、有关专家的解释越来越失去公信力。由此引发的,实际上是标准管理领域的基础研究薄弱问题,标准立改废的理念、目标、机制、利益平衡和协调方法等内容不先确立下来,只做具体的操作性工作,有事倍功半之嫌。
1.3 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执行问题
这一实践领域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难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不足,对食品领域的很多技术问题,不但消费者,连生产经营者都存在着信息上的无知,例如:部分蔬菜种植户、动物养殖户确实不知道有关农药、激素的安全使用量,零售商不了解农药的半衰期等,监管部门的处理在这些主体看来就过严过重、不公平。二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说明不足,例如:有生产者提出,馒头里不得使用柠檬黄,但焙烤食品馅料(仅限饼干夹心蛋糕夹心)、糕点上彩妆(外装饰)可以用,那么馒头里禁用柠檬黄的目标是什么?是不是跟安全无关?就这一具体问题而言,有没有详细说明不影响标准的实际适用,但就宏观来说,发布标准的系统解释、通过各类途径解答标准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疑难,显然有利于标准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三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监测能力不足,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检测机构、仪器与人员,工商部门虽然没有专业检测机构,但也配置了快速检测车等设备,总量似乎不少,但资源分散,由此导致的重复建设、设备落后、漏检与重复检测现象也比较突出,没有充分发挥出辅助监管、保障安全的作用。四是职业道德和文化建设不足,部分生产经营者确实还存在着追逐非法高额利润的想法,也有少数生产经营者迫于行业竞争的压力,不得不屈从于“劣币驱除良币”现象。
2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问题的简要分析
以上这些问题随着食品违法行为技术化程度的提高愈发凸显,政府和各监管部门也是频频叫苦,面对日新月异的食品生产、加工、保存技术,面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条件不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权力显然存在着技术能力、监管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重大缺口。基于“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的前提判断,我们可以做出两个推论:一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不是食品安全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不可能将所有希望寄托于标准及其管理,技术标准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其他制度加以监管,如:地沟油案件,虽然现在尚未找到有效识别地沟油的技术手段,无法确立相关标准,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亦可对该类案件进行控制;第二个推论是,标准管理制度也是一项小的系统工程,因其不仅仅限于技术问题本身,解决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问题,也不能仅从食品安全标准入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上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布莱尔政府推动了公共改革运动,指出“我们必须在政府之间进行更好的协调和更多的团队合作,以应对新世纪的挑战”,其改革的取向就是通过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纵向与横向的协同工作,克服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碎片化”的制度结构,达到协同一致的公共服务目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则提出,利用私人公司和非营利机构从事政府工作的第三方政府模式;从顾客公民的角度考虑,采取横向“协同”,纵向减少层级的做法提供更为整体化的公共服务;数字化网络技术大大减少了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成本,促进了网络化组织模式的发展;公民希望增加公共服务选择权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多元化服务需求和多用户服务管理客观上就要求建立便于互动和倾向于网络化运行的服务模式。这些新的理念实际上已经对我国的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产生了影响,《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
3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完善
以这种思路来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重视了行政系统外技术机构、专家的作用,也体现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但以问题导向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从解决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目标来看,目前的管理体制仍有可完善的地方。
3.1 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体系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安全”,尤其是在目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产生较大不信任的情形下,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改和解释都应更加强调安全保障性。这就要求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首先明确“安全至上、必要为限”的基本原则,所有的产品标准、残留限量、管理规范等都应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为最高目标。为了贯彻这一理念,不成熟的技术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应禁止或极端谨慎地使用,不经较长时间的试点试验,不能贸然纳入标准体系;有国际标准的,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的或采用国际标准程度不高的,应在编制说明中有合理解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应有足够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如:标准的制定或修订计划在确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各界建议、标准制定或修订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代表、标准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对消费者的疑问应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有互动的应对平台等等。
3.2 食品安全标准编撰和解释工作的加强
食品安全是任何一个消费者都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为了使这种关注具有真正的监督和促进意义,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数量与层级众多,内容互有矛盾交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卫生部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整合现有食品标准的同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工作,例如: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公开时,除了按标准制定时间排序之外,也应有标准的树状查询,普通消费者可从产品的大类一级一级地找到自己所需要了解的内容,避免“关键词查询”方式给普通消费者造成的困难;基于标准本身的专业性,解释和宣传工作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尽管卫生部已规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等内容,但并未规定编制说明是否随标准一起同时公布,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也无法直接在标准之后查询到相关的编制说明,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也尚未有明确的工作程序,这显然将给食品的消费者、相关生产经营者造成较大困扰,一线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因此,标准编制说明应制度化地随标准一起发布,标准的解释工作应以个案回复、汇总发布等多种途径灵活开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主体有能力参与到标准的建议、制定、修改工作中来,以行政权、社会权和私人权利同心协力的方式保障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3.3 社会技术力量的充分运用
检测机构是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的主要技术支持力量,也是食品违法行为最可能的发现者。我国目前的检测机构体系仍然存在数量少,资金、设备与技术不足,布局不完善,与行政力量脱钩不彻底等诸多问题,以优惠政策吸引、鼓励民营资本与外资的进入已成不可避免的选择,有了独立中立、布局合理、资金雄厚、市场竞争机制完善的检测机构体系,消费者才能确切知道某一食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才有数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才有处理违法行为的基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者是最了解行业内幕、最清楚本行业违法方式和手段的主体,同时也是最明白如何控制食品违法行为、最需要国家标准帮助的主体。因此,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者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这两类主体的优势,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其意见,以简化备案程序、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其制定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另一方面应对其意见和建议、制定的企业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其以不正当方式最大化企业、行业利益,损害标准的科学性。当然,这种严格审查也非行政权的专业优势,仍应以社会权利制约社会权利为宜,例如:可以通过匿名异地评审等方式对其标准进行评价,以期达到公正公平的总体效果。现有体制下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主体,也仍可发挥其独特功能,例如:卫生部除了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之外,还可采用后期资助等方式,对未列入立项,但技术和实施条件已成熟的标准草案项目给予制度性的资金划拨;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由起草单位承担,审评委员会不可能以均等力量关注到哪一领域的哪一标准应当修订,如:由起草单位每一年或两年报送复审报告和建议,更能保证标准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摘要:近期的食品安全危机或事故中,违法行为技术化的特征愈加明显,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体系本身的缺憾、修改完善过程中对消费者发言权的漠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困难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因此,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研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编撰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独特作用,应当是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朱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A].姚建宗.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讲演录(第二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6-137.
[2]竺乾威.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52-58.
我国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食品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卫生部应对新的食品原料进行组织审查,只有当其满足一定要求后才能予以公布,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我国新资源食品的发展和变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食品卫生的法律及法规进行了修订。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的法令就规定了若要使用新资源生产产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核及批准,必须在结果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指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资源必须提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请审批;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食品原料,需向国家卫生部门提前提出申请,通过安全性的评估,且满足一定的食品安全后才可予以批准。
二、我国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思路变迁
(1)试生产阶段的取消。在我国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相关管理法中规定,在对新资源的食品进行生产前,必需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生产,当试生产结束后,其相应审查批件自动作废,期满前的六个月,相关企业必须重新向国家卫生部申请正式生产的许可。另外,新资源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应为长期的,所以应建立相应的长期监督制度。此外,根据我国的申请产品的具体情况,进口产品在整个市场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这些进口产品均在国外的生产销售中进行了一段时间,引入我国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进口。对于一些在国外具有很强安全性的成熟产品,对其发放两年的试生产期没有必要也无任何意义,所以,近几年我国在制定新办法的过程中已经取消了对新资源产品进行试生产的过程。(2)产品的批准形式发生了变化。我国对产品的批准形式由原先的对单个最终产品进行审批发证,发展到对原料名单进行公告的阶段。在管理模式上,避免了对同种产品的反复审批,从而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行政成本及社会资源,为新资源食品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管理方式与国外对新食品原料的管理方式类似,从这一点上说明我国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模式逐步迈向科学化的轨道。
三、存在的问题
(1)如何对新领域进行界定。目前受我国新资源食品中定义范围的影响,使得评审工作人员很难明确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畴。首先我们对传统中草药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出禁止在食品中加药,而我国卫生部在2002年颁布的管理通知中,明确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中草药名单。但我国中草药发展时期较长,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及人们对中草药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可加入食品的中草药相继出现。(2)还有一点就是对一些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多年但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进行管理的问题,我国从颁布第一部相应管理法规到目前为止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有的企业对新食品原料采取正常的法规进行申报,但也存在一些没有申报的情况,同时我国在新资源的食品监管工作中并没有投入足够的力度,所以目前市场仍存在很多未经审批的新资源食品,针对这些食品如何对其进行管理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四、几点措施
首先修订我国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我国当前现行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制定的,再次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遵循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以最快的速度对新资源的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而明确现行管理办法中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上述出现的新资源食品的界定问题,在此笔者建议相应部门应以向欧盟或美国国家学习,设置新旧判定依据的时间点,就是将我国很多年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原料,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围内除掉。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应按照国际组织中的原则参考欧盟国家的做法,将实施等同纳入安全性评估工作中,由专业人士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得出结果后,再由政府或者委托行业的协会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符合我国发展的需求,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政府的监督。
总之,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至关重要,其管理理念的转变,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芳.我国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1)
[2]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J].中国动物检疫.2008(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 第5篇
(供食品经营者参考)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建立供货者档案,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4.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均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3.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4.如实记载每次清理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清理的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清理人等内容。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根据每次检查清理记录,建立食品定期检查清理档案并留存备查。
(四)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
1.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实行专柜销售。
2.制作临期食品销售醒目提示牌,向消费者醒目提示。3.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摆放整齐,供消费者选择。4.对消费者咨询的临期食品安全信息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食品退货赔偿制度
1.消费者购买并发现经销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退货。2.如出售不合格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建立食品退货记录,详细记载退货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4.建立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如实记载赔偿的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赔偿的原因、赔偿金额、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5.认真履行退货赔偿责任,在与消费者退货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请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妥善保存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及相关资料备查。
(六)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对定期检查清理出的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退市,采取无害化处理或主动销毁。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理机关。
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3.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给供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制订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或方案,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2.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培训的通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到名册、培训内容资料、现场影像资料等。培训档案应当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十)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XXX是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2.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新办证食品管理制度1 第6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食品进货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刘建余
2013年 4月 19 日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库房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库房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3、库房内食品堆码存放应做到隔墙(20厘米)离地(30厘米),分类分架,标签立卡,先进先出。
4、库房内的各类食品、食品原料与成品,成品与半成品,短期存放与较长期存放的食品,具有异味的食品和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5、定期检查库房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设施破损。定时开窗和使用机械通风设施,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6、定期对食品库房周围进行彻底的环境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洗手消毒后上岗。
二、食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销售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做到货、款分开。
三、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四、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应完整,要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应设食品专区或专柜,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冷冻冷藏食品必须使用冷冻冷藏设施。
六、散装食品应必须有防尘材料覆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标志。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
七、保持销售场所地面、柜台、货架等卫生清洁。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食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县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门店店长负责承担。
二、门店店长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负责人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店长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八、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的,店长应积极配合县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除虫灭害卫生制度
为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食品安全,有效防治和灭杀“老鼠、苍蝇、蟑螂、飞虫”等四害,特制定本制度。每位员工应高度重视并自觉执行,积极投入到除虫灭害活动中。
一、设立相应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由专人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室内外环境定期进行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
三、定期检修门窗,随手关门,减少“四害”侵入机会。对食品经营场所的室内外环境定期进行消杀,消灭蚊子、苍蝇、蟑螂等害虫的孽生地。
四、定期清理下水道,保证排水通畅,防止污水对食品经营场所的影响。
五、对老鼠、蟑螂采取堵杀方式,用挡鼠栅堵拦下水道,并进行毒杀,对苍蝇、飞虫、蟑螂用药喷、投药、灭蝇灯等方式进行灭杀,对垃圾存放处、仓库、粗加工等部位要进行重点控制。热天,应将杀灭苍蝇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防鼠灭鼠设施,随时做好防鼠、灭鼠工作,确保无鼠害。
六、每周对“四害”进行一次集中灭杀,并做好执行记录、检查。
七、所有人员都必须积极参加除虫灭害工作。商店将根据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或处分。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销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合格者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新上岗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进行相关的卫生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 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
5、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整洁的个人仪表是自身形象良好的体现,也是食品从业人员所必须的。
6、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为实施有效的卫生管理,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奖励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在季度、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1、执行食品卫生制度起表率作用者;
2、在单位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三防”责任状期内成绩突出者;
3、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单位所制定的各项卫生制度,成绩卓著者。
二、处罚
违规一项扣罚10元。
1、仪容仪表不符合卫生制度要求的;
2、工作前,不按照制度进行的;
3、工作过程中,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注意专用工具用具卫生的;
4、门面、地面或走道有烟头、纸屑、杂物不捡走的;
5、不按食品留样制度进行食品留样的;
6、下班后不关掉一切水电、油气和开关的;
7、办公室人员或卫生监督员不按要求值班监督卫生执行情况的;
8、用手接触成品食物的;
9、原材料、半成品、食品混放的,以及生熟不分开放的;
10、违犯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待聘人员、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二、培训时间、地点由单位统一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三、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工商部门监督指导的培训。
四、单位结合季节的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卫生知识培训。
五、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切实提高自身卫生知识水平。
六、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柜台 3个 货架 1个 冰柜 1个 冷藏柜 1个 空调 1个 电子称 1个 电灯 1个 垃圾筒 1个 紫外线灭菌灯 1个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进、销货流程
我门市由:石家庄栾城县卓铭熟食店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栾城县卓铭熟食店酒业有限公司、栾城县卓铭熟食店食品批发部供货。我门市所经营产品销售给周边居民。
栾城县卓铭熟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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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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