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范文
销售固定资产范文(精选9篇)
销售固定资产 第1篇
一、资产销售税收规定
对于纳税人销售资产, 增值税法作了如下规定:纳税人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除摩托车、游艇、小汽车之外的旧货 (包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 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 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否则, 应按4%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第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录货物;
第二,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 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税务筹划分析
由于企业具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 再根据上述税收规定, 并购企业完全可以在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的剥离过程中, 通过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进行筹划, 其筹划的思路为精心比较各销售价格方案下的净收益, 以净收益最大化者为最优方案。
(一) 案例分析
甲企业年初纵向并购了乙企业, 并购完成后对乙企业进行整合, 拟改变乙企业原有生产经营范围。因此, 准备将乙企业已使用过的登记在册的固定资产某机床一台对外销售, 该机床原值20万元, 已提折旧5万元。现确定了四个销售价格:一是按原值20万元出售;二是以高于原值的20.3万元 (含税价) 出售;三是以低于原值的价格19.5万元出售;四是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 在每个售价方案下, 都将发生资产清理费用1万元。
方案一分析:
因为此时是按原值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则出售该机床的净收益为:201-5-1=4 (万元) ;
方案二分析:
此时机床的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 根据规定需按4%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则应缴纳增值税:
20.3÷ (1+4%) 4%÷2=0.39038 (万元)
(假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税)
则出售机床的净收益为:
20.3-15-1-0.39038=3.90962 (万元)
方案三分析:
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售价低于原值, 所以按规定也不需缴纳增值税, 此时净收益为:
19.5-15-1=3.5 (万元)
方案四分析:
此时的售价23万元也高于该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 按规定也需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为:
23÷ (1+4%) 4%÷2=0.4423 (万元)
则净收益为:
23-15-1-0.4423=6.5577 (万元)
比较上述四种情况, 可以看出:
一是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 当以等于或以低于原值价格出售时, 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最大;
二是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 净收益末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 这时应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可以从以下方程式中计算出平衡点:
求出X=20.42 (万元)
即, 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 售价必须大于20.42万元, 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出售多 (此时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税) 。
综上所述, 在本案例中, 若不考虑其它税的影响, 选择23万元的价格方案出售被并购企业的机床, 获得的净收益最大。
(二)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节税点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 当以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价格出售时, 净收益未必比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 也就是说存在着某一平衡点E, 使得以高价出售的净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净收益。假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 使用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为S, 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4%, 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率为D, 那么:
当S/1+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S- (S/1+4%4%÷2)
而当S/1+4%P时,
企业最大实际销售收入=P
二式综合, 得出
这表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 那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这时免税的节税效应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如果售价可以超过原值1.96%的增值率免税节税点, 那表明放弃免税、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
(三)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综合税务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 从简化角度出发免除了对所得税税负的分析。但是在一定的销售价格下, 相关的所得税确实存在并且随着固定资产销售价格超过增值税免税节税点并不断提高,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也随之增加, 体现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负相关关系, 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税务筹划。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 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 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若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未超过增值率节税点以上, 这时, 出于节税考虑, 企业应把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 这样既不用考虑增值税, 同时也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 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 固定资产增值率分析显示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 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综合税务筹划。
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 企业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 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 即没有应税所得, 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增值率以上, 以高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 且不含税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 此时发生应税所得, 则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增值率的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假设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S, 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 资产增值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收入, 多增加的收入为X, 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为Z, 企业所得税适用利率t, 这时因资产增值而比免税多增加的收入Y (Y为资产增值比免税多取得的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 要减少到:
案例分析:资料如上一案例, 但甲企业在将被并购企业乙的已使用过机床对外销售时只面临两个价格选择, 一是以原值20万元销售, 二是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若以原值20万元销售机床, 则免交增值税, 同时也没有产生财产转让所得, 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出售机床的净收益=20-15-1=4 (万元)
若以超过原值的23万元销售, 此时机床的增值率为:
说明此时的售价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增值税免税时的收入, 即
X=23-15-1-231+4%4%-4=2.1154 (万元)
但由于此时的不含税售价减去允许扣除费用后的21.115余额万元仍大于该机床的原值的20万元, 所以这时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应纳企业所得税= (21.115-20) 33%=0.36795万元, 则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销售机床因资产增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0.36795万元, 但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益还是比增值税免税时增加了1.74745万元。所以, 在同时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时, 甲企业应选择23万元的价格来销售机床, 此时带来的净收益最大。
参考文献
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第2篇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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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另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是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财税处理 第3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一) 自用固定资产
一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自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本条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销售其他自用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非自用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追求“双效”, 即效率最高和效益最大化。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闲置固定资产, 造成浪费和损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或盘活, 以减少损失, 增加效益。其中将闲置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就是一种很常见的盘活方式, 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固定资产的潜能, 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此类租赁一般经营性租赁较多。企业收回的对外租赁固定资产如果对外销售, 就属于销售非自用旧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已使用固定资产等,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 对于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而不能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因为如果将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则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时候, 这部分应交增值税就会参与抵扣进项税额。
[例1]华泰公司系一般纳税人,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1年3月1日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生产用设备, 该设备购买时已将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设备原值32万元, 已计提折旧8万元, 售价23.4万元 (含税) , 款项已经存入银行。
分析:华泰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属于自用的, 并且是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 已抵扣增值税, 因此应按适用税率17%征缴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34000÷ (1+17%) 17%=34000 (元) 。会计处理和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相同。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例2]承例1, 假定该设备购买后用于对外经营性租赁, 而非自用。其他条件同例1。
分析:华泰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非自用的, 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应交纳的增值税额=234000÷ (1+4%) 4%50%=4500元, 此部分税金应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同例1。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 自用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通知并未将不同纳税人进行区别对待, 由此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样, 销售非自用固定资产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 案例分析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 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 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只不过自用的和非自用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
[例3]丰泰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1年3月1日出售设备一台, 该设备2007年4月购买用于生产产品, 买价100000元, 出售时已经提取50000元折旧, 售价为45000元 (含税) , 款已经收到存入银行。
分析:丰泰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属于自用的,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以上分析, 丰泰公司销售旧固定资产, 应纳增值税=45000÷ (1+3%) 2%≈873.79 (元)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例4]承例3, 假定丰泰公司的设备用于对外经营性租赁, 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丰泰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非自用的, 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应交纳的增值税额=45000÷ (1+4%) 4%50%≈865.38 (元) 。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同例3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三、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七) 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献
销售固定资产 第4篇
(看了文章的,都给小鱼送勋章,嘿嘿)
小鱼又出新文字了,这次并不是在叙述教材章节,而是把几个重点内容串在一起来讲解,在教材当中,这三个内容是分散的,实际利率的计算,在金融资产一章里,融资租赁固资,在固定资产一章里,融资性质的销售,在收入费用一章里。但是,这三个内容,却是有共同点的,而且也是一个考试上面的重要区域。如果出单选题,就1分,要是出到了计算题,就是5分了。因此小鱼就在这里替大家归纳整理一下,以供大家参考。下面我就一个一个来介绍:
融资租赁购买或租入固定资产:
1、企业分期付款购买或租入固定资产,而且这个付款期限,通常指3年以上。
2、购买合同通常会约定在租赁期结束以后该固定资产归租赁方所有。
我们重点要学习的是融资租赁当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在这里,涉及到了一个现值的概念。现值这个概念在财管上讲得比较详细,如果没有学习财管的朋友,就仔细理解一下小鱼的通俗讲解:
1、如果你在今天存进银行100元钱,这就叫现值,以后每年都会有利息,如果你存了五年,再取出来,通常你会连本带利能够拿到130元左右。这130元就叫终值。
2、如果你每年都存100元进去,连续存五年,五年后你连本带利取出来,一般会有550元,那么,你这每年都存的100元叫年金,550元叫年金终值。
3、如果你看中一套房子,要20万元,你今天跑银行去存一笔钱,然后就不管它了,等3年以后连本带利取出来是20万元,刚好够你买房,那么你需要计算你今天该去存多少钱?是的,你算出来今天该存这笔钱就是3年以后20万元的现值。
4、如果你无法在今天拿出这一笔钱,你想每年存一点,连续存3年后连本带利有20万元买房,假如你算出来每年年底的时候去银行搞个零存整取,每年存6万,三年后连本带利就能取出20万了。那每年这6万就是年金,20万就是年金终值。
5、每年都存入6万元,那么这三个6万元都计算到(折现)今天这个时点上,是多少钱呢?这就是年金现值。也就是我们要计算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理解到以上概念以后,现在小鱼就告诉你,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就是没有一次性付清购买固定资产的钱,而是每年等额的付一笔,直到付清全部买价为止。全部买价就是会计上的长期应付款。而每年等额的付款额,折现到购买当天,就是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当然,这个入账价值还包括一些相关费用。如果还有弃置费用,还要包括弃置费用的现值。
那么,说了一堆理论,这个入账价值和每年的费用如何计算?小鱼现在用一个例题来告诉你。
甲公司08年初分期付款购买一设备,分5年支付,每年年底支付100万,实际利率6%,设备运到后发生运杂费87600元,该设备需要安装,安装过程中领用甲公司原材料10万元,增值税率17%,安装人员工资83000元,于08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装态,预计使用10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无残值。那么,该设备入账价值和09年折旧是多少?
分析:甲公司分5年支付买价,一共需支付500万。则长期应付款为500万,每年支付100万,这就是年金100万,实际利率6%。现在我们就要计算这每年100万的年金在购买当天的现值是多少: 财管公式计算:P=A*(P/A,6%,5)=100*4.2124=421.24万元(查表(P/A,6%,5)=4.2124)
会计计算方法:100/(1+6%)5次方+100/(1+6%)4次方+100/(1+6%)3次方+100/(1+6%)2次方+100/(1+6%)=74.74+79.37+84.03+89.29+94.34=421.77万元 两种方法计算会有尾数的差额,当然,这个不影响得分。这要看题目告诉你的是什么条件,如果告诉了年金现值系数,则答案是421.24。如果只告诉了实际利率,则答案就是421.77万元。这时我们做的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42124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787600 贷:长期应付款 500万 借:在建工程 287600 贷:银行 87600 应付职工薪酬 83000 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17000
到了08年末,工程完工前,这时我们要将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且这个摊销在安装期间是计入在建工程(完工以后计入财务费用)。为什么要计入在建工程?新准则规定这个摊销是按照《借款费用》的原则来处理,因此,在安装期间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在计算这个摊销的时候,就涉及到了实利际率的计算。大家还知道小鱼在《金融资产》一章里说到的那个方法吗?“d=a+b-c”这个方法。年初摊余成本421.24万(a),实际利率计算的摊销金额(b),现金流出(c),年末摊余成本(d)。用个表格列出来:
年初摊余成本(a)实际利率计算的摊销金额(b)现金流出(c)年末(d)
4212400 252744 1000000 3465144 3465144 207908.64 1000000 2673052.64 2673052.64 160383.16 1000000 1833435.80 以此类推……
那么在08年末我们要将计算出的摊销金额计在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5274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2744
这时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 4212400+287600+252744= 4752744元 借:固定资产 4752744 贷:在建工程 4752744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09年末:
摊销金额就要计入财务费用了: 借:财务费用 207908.6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7908.64 借:长期应付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文章正在继续,小鱼我去泡杯咖啡再接着写,稍候刷新一下就可以看到后面内容。
边喝咖啡边继续……
前面这个例题就是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的方法。下面说说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
这个题是站在销售方来说的,如果是购货方,就是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了,方法和上面一样。
主要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对比未确认融资费用。这两个容易搞混)
1月1日,甲公司卖一大型商品给乙,售价2000万,分五年收款,商品成本1560万,现销价格是1600万,税金340万,乙已用现金支付税钱,实际利率7.93%。甲公司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增值税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然后,画下列表格计算摊销的收益:(还是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d=a+b-c)
期初数 收款额 实际收款 期末数 1600 126。88 400 1326.88 1326.88 105.22 400 1032.1 ……
后面请考友自己算。在第一年末做分录: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 贷:财务费用 126.88 ……
以后各年照做。
其实这些内容都比较简单,只要掌握好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熟悉分录的做法。那么这些内容就迎刃而解了。在这里,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正好照应了我在《金融资产》一章里所说的:小鱼这个方法可以应对所有与实际利率计算有的关题目。
另外,再提一下,与现值计算有关的内容还有一个: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问题。要将固定资产报废时的预计弃置费用进行折现,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装进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里面。然后每年按实际利率计算着走,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预计负债 以后各年: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
固定资产报废的时候,做: 借:预计负债
销售固定资产 第5篇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 因为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 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文在此不再涉及。所以表1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只考虑增值税的几种情形:
从表1可以看出: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已抵扣了17%的进项税, 则按照17%计交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未抵扣17%的进项税, 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下面以企业销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例, 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1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的设备销售的税会处理
增值税改革后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 (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 , 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 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 购进时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该设备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 另支付清理费5000元, 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 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 设备转入清理时。
(2) 销售固定资产。
增值税销项税额=117000÷ (1+17%) 17%=10000 (元)
(3) 支付清理费。
(4) 结转净损失。
此种情况的固定资产销售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2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的设备销售的税会处理
(1) 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未抵扣进项税的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在内的则不得抵扣。其发生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3)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 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 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 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 规定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账务处理同上, 不再赘述。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 其购进的货物和设备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则此类设备在销售时, 也不应按适用17%的税率征税。因此,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此类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账务处理同上, 不再赘述。
案例二: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 原价为1000000元, 累计已提取折旧850000元, 另发生清理费4000元, 取得含税收入208000元, 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 设备转入清理。
(2) 销售设备。
应交增值税:208000÷ (1+4%) 4%+2=4000 (元)
(3) 支付清理费。
(4) 结转净损益。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出台, 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单纯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标准转向同时考虑购入时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这一标准。从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出发, 探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
关键词: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新标准
参考文献
[1]郭文令, 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 2009, (25) ﹒
[2]陈澄.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 2011, (8) .
销售固定资产 第6篇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由以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作出了以下规定:
1、从2009年1月1日起,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运费结算单据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进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按以下原则处理: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时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 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 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 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适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7%) ,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实例一: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3月20日, 因生产转型的原因, 销售使用过的已不适用的设备一台。该设备于2007年购入, 原价100000元, 已提折旧20000元, 转让价95000元, 款项已收取存入银行。在设备转让过程中发生费用1500元。 (其他税费略)
分析: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 因此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
实例二:若实例一中的设备是2009年2月份购入的, 那么增值税该如何计算?该笔业务又该如何核算呢?
分析: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 因此适用按使用税率依17%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结束语
在实行增值税转型过程中, 我们一定要运用好相关的政策, 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
摘要:在新会计准则下, 国家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政策, 本文分析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该规定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探讨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销售固定资产 第7篇
一、案例引入
上海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技术与信息服务, 作为首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 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公司2012年6月发生了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5月购买的大型计算机设备一台, 购置价值20 000元 (含税) , 销售收款16 000元 (含税) , 转让时已提折旧5 000元;销售2012年4月购买的一套多媒体设备, 购置价值10 000元 (不含税) , 进项税额1 700元已经抵扣, 销售收款10 530元 (含税) , 转让时已提折旧500元。
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业务核算时不禁产生了疑问:这两笔销售业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并进行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
二、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财税[2011]133号文件的规定,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 (含) 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 (含) 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 上海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销售2012年4月购买的多媒体设备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司销售2011年5月购置的大型计算机设备, 因购买时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 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所以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并根据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案例分析
1. 销售2012年4月购买的一套多媒体设备。
由于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多媒体设备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抵扣条件, 因此会计人员对销售收款10 53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0 530÷ (1+17%) =9 000 (元) , 增值税销项税额=9 00017%=1 530 (元) 。转让时的涉税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9 500, 累计折旧500;贷:固定资产10 000。借:银行存款10 530;贷:固定资产清理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 530。借:营业外支出500;贷:固定资产清理500。
2. 销售2011年5月购买的大型计算机设备。
由于购买计算机设备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 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销售收款16 000元适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具体会计核算时, 会计人员不能将该项增值税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而是直接确认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6 000÷ (1+4%) =15 384.62 (元) , 应纳增值税税额=15 384.624%÷2=307.69 (元) 。转让时的涉税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15 000, 累计折旧5 000;贷:固定资产20 000。借:银行存款16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5 692.31,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7.69。借:固定资产清理692.31;贷:营业外收入692.31。
试点企业销售2012年4月购买的固定资产, 会计人员应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2011年5月购买的固定资产, 则参照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 适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固定资产 第8篇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该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 下同)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下同)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以下简称细则) 的有关规定,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财税[2008]170号后, 又陆续颁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 针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这里需明确一下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财税[2008]170号文件中解释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此,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即使已经入账, 如果尚未计提折旧也不能适用此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前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之前, 根据未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销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价超过原值的,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该办法是属于简易征收的, 因此, 按此计算的销售税额,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也不能抵扣留抵的进项税额, 需要直接纳税。
例1:某工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2006年5月购一机器设备含税价200万元, 2008年8月将此设备销售, 含税价100万元。则该企业不能因此行为交纳增值税。
如果上例中2008年8月该企业销售此设备的含税价为300万元, 则该企业应交纳增值税5.77万元 (300万/1.04*4%*50%) 。
二、增值税转型后的税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转型, 从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购入时点不同, 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产生了差异。如果企业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及时或不全面, 就会造成漏缴或错缴增值税的情形。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 分不同情况, 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以下几种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某工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2009年2月购入一台机器设备, 含税销售价格为234万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当年9月将该机器设备销售, 含税销售价格为175.5万元。该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处理如下:
2、在增值税转型前, 因国家对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适用了优惠政策, 至2004年7月份起,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固定资产已经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纳入和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又分别做了规定。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例2:某工业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即其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 , 2008年6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含税销售价格为16万元, 2009年6月销售该机器设备含税销售价格为8.32万元。该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处理如下: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额已做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 ,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1 (注:购买时借方的“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应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 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例3:假设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2009年7月销售已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一台, 销售价格为10.3万元。问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
(1) 企业应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2) 发票开具: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方法:
很多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认为, 自己不是增值税纳税企业, 不会出现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其他,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流转税是针对实际发生的业务划分征收范围的, 而不论主营和管理局营业务。例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其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同样, 主营业务缴纳营业企业, 如果兼营货物销售、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务, 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会出现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 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3。
由于增值税的转型,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 与转型前的政策有了明显的不同, 而且转型后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 征收方式也不同, 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增值税转型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适用哪种增值税征收方式。纳税人只有及时全面的掌握了这些新的税收政策, 在实际发生此类业务时才不会造成错缴或漏缴增值税的情形, 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8)
销售固定资产 第9篇
一、概念界定
在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文件中涉及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和“旧货”这三个比较相近的概念, 他们虽然同属货物 (有形动产) , 但文件中对销售这三种不同货物政策却不同, 明确这三个概念是正确解读政策文件和正确进行实务处理的前提。
第一,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先如何理解增值税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显而易见, 两者规定有所差异, 前者的固定资产是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对此, 哪些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文件中做了详实规定, 本文后面提到的固定资产均指此范围内的。由此我们得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 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是指纳税人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
第三,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理解:一是销售单位是指专门从事旧货的经营单位, 是购进旧货然后直接销售的商业企业而非生产企业, 。二是旧货是有实用价值的, 而非废品。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都是有形动产,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但是彼此互不交叉, 三者差异如表1所示。
二、政策分析
(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分析
将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文件四个文件进行整理总结得出表2。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这些政策的改变与增值税的转型密切相关。除部分试点地区, 我国其他地区2009年以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即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 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再按照17%的税率征税, 就会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在转型前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外, 一般给予免税政策。2009年1月1日开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即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当于购进一般货物, 为了保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 符合增值税征税的基本原理, 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要按照17%征税, 这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这也是出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的政策理论依据, 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政策分析
由于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按简易办法征收, 如表3所示。由表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与一般纳税人不同, 减按2%征收。
三、案例分析
例1:甲企业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生产企业, 一般纳税人, 2008年5月购入一台机床, 购入价格60万元, 由于企业经营问题, 甲企业2010年8月将该设备销售, 取得销售额50万元, 请问此项业务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解析:由于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不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 (非改革试点地区) , 因此2008年购入机床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床应该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表2的第1种情形) 。同时, 对于销售额50万元应该开具普通发票, 其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500000÷ (1+4%) 4%÷2=9615.38 (元)
例2:假设例1中甲企业不是2008年5月购入的机床, 而是2009年购入的, 其他条件不变, 此业务应如何处理?
解析:由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 甲企业2009年购入机床 (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600000÷ (1+17%) 17%=119340 (元)
2010年销售时应按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表2第6种情形) 。同时, 对于销售额50万元应该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处理如下:
例3:假设例2中, 甲企业2009年购入机床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2010年销售该机床时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他条件不变, 此业务应如何处理?
解析:购入时由于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2010年销售该机床时应该适用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表2的第5种情形) , 同时, 对于销售额50万元应该开具普通发票, 其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例4:假设例1中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条件不变, 此业务应如何处理?
解析: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的机床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表3) , 销售额50万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其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销售额=500000÷ (1+3%) 2%=9708.74 (元)
四、结束语
第一, 增值税转型只对一般纳税人产生影响,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影响。
第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购入时间不同, 纳税结果不同。
第三, 通过对比分析例1和例4, 可以发现在相同条件下销售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不同。
参考文献
[1].姚爱科.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处理解析[J].中国证券期货, 2009 (5) .
销售固定资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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