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精选10篇)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1篇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2009-4-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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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
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三、税务机关认定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四、纳税人预缴
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纳税人可根据上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在认定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
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订完善。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2篇
1、在3月23日、营改增大文财税[2016]36号下发时,对小微企业仅明确了如下免征优惠,未明确兼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看到了相应规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7号对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了修改。
4、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 第 57 号)
《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免征条件】
(1)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或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5、主要差别说明:
(1)兼营划分方式变化:5月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兼营是按增值税兼营营业税来划分的,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配同时包括之前已营改增的交通运输、现代服务销售额,合计销售额不能超过3万元,或者营业税服务月度分别不超过3万元(季度累计9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5月1日后,因营改增全面推开,兼营划分标准为原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兼营应税服务(包括了之前交通运输、现代服务内容)。
(2)应税服务月销售额当中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偶发的不动产销售额。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第3篇
1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法定位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80万。与过去的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相比, 新规定提高到30万, 对比新旧税法, 税制改革后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更为宽松, 小企业的总体税负进一步下降, 为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2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临界点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元的幅度不大时, 也就是企业新增的利润不足以弥补新增的税收负担;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幅度较大时, 也就是企业新增加的利润足以弥补新增加的税收负担。此时,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那部分新增加的利润恰好等于新增加的税收负担。
假设处在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X万元, 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新增的利润=小型微利企业新增的税收负担这样一个等式, 求出X。 (假设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等于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列出方程式为X-30=X*25%-30*20%。
结果为X=32 (万) 。
由以上方程式得知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即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32万元之间时, 其税后利润小于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2万元以上时, 其税后利润大于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
因此, 当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 而不到32万元时, 企业应当进行税收筹划, 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从而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增加企业利润,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新税法的出台为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按新税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新税法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规模小、盈利能力较低的小型微利企业, 可以采用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形式, 以减低税收负担。二是通过调整投资方向, 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 则可享受在20%税率的基础上再降低至15%的优惠税率。三是通过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成本费用的提前或退后确认等措施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 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如果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 而且又没达到32万元时, 此时企业可以通过发生公益性的捐赠来进行税收筹划。由此一来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通过捐赠来加大扣除, 使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降低了税率, 从而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 增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另一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进而在营销和社会价值方面有无形的帮助, 对于企业而言因此形成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提高了企业的社会价值, 从而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
例如, 当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2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农村、自然灾害地区等进行公益性捐赠, 但是公益性的捐赠额定在多大范围内, 会使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前利润达到最大? (假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利润总额)
假设小型微利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额为Y元, 税后利润为L, 满足以下等式:
(1) 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0
即302000-Y300000 Y≥2000 (1)
(2) 公益性捐赠额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即Y302000*12% Y36240 (2)
(3) 小型微利企业税后利润L= (302000-Y) - (302000-Y) *20%
L= (302000-Y) * (1-20%) = (302000-Y) *80% (3)
结合方程 (1) 和 (2) , 要使L最大, Y必须取其范围内最小值, 即当Y=2000时, Lmax=240000 (元)
由此可知, 当小型微利企业将捐赠额控制在满足捐赠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30万, 并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利润范围之内, 取此范围的最小值可获得最大税后利润。
4 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方向
小型微利企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 面临着很大的发展机遇。新税法的出台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小企业应抓住机遇、更新观念、结合自身经营方式灵活的优势, 以现有的税收优惠为导向, 调整投资方向、优化资本投资结构, 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小型微利企业要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4篇
酝酿已久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后,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意见》的亮点。
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李毅中表示,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遭遇的难题。目前,中小企业占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99%,经济总量占全国GDP60%,上缴税收占50%,并提供了城镇就业岗位的75%。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李毅中表示,《意见》中规定,鼓励各地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乡镇私人银行。乡镇私人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直接金融机构。
李毅中还透露,《意见》中明确加快创业板发展,增加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同时,稳步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融债的发行规模。
鼓励大小企业“抱团取暖”
《意见》提出加大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从2010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税比例依然是20%不变。
李毅中说,众多中小企业面临技术改造经费不足的瓶颈,因此《意见》特别突出了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经费。
据悉,与大型企业进行配套生产业务的中小企业将优先获得技术改造经费支持。国家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服务性产业与动漫软件等新兴产业,并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共赢,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抱团取暖”。
针对中小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比例过低的问题,李毅中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在政府采购中提高中小企业供应商比例。
“如果没有中小企业的复苏,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如果没有中小企业的企稳,就业就难以保证。”
“各地成立了担保公司、又成立了再担保公司,大银行也成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事业部,但是,还没有彻底解决融资难题。”■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5篇
督察路径及方法:调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核查资产负债表、职工鉴证名册、企业所得税报表,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要素不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为错误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
问题表现:(1)XX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和XX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9资产总额均超过1000万元,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XX保安服务中心2009企业所得税报表显示“企业从业人数”为86人,从业人数超过80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却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多减免企业所得税265.53元。(3)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已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应补缴未补缴企业所得税63313.13元。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第6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第7篇
省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涉及所得税优惠的申报表做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到办税大厅办理文书审批手续。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修改说明
1.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1.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1.3、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10行累计>0并且10行累计<=1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100000并且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10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0行累计>300000则14行累计=0.00;
15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1.4、按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增加了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公式为:如果21行累计>0并且21行累计<=1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100000并且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22行累计×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21行累计>300000则25行累计=0.00。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修改说明
2.1、打开网上报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首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您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选择确定,不符合选择取消。选择确定后,报表上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自动勾选上。
2.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2)》报表的第1行增加了“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复选框,对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时未选择“确定”的,在填报过程中可以再次勾选。
2.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6行>0并且6行<=100000则12行=6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100000并且6行<=300000则12行=6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6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4、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公式为:如果9行>0并且9行<=100000则12行=9行×0.1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100000并且9行<=300000则12行=9行×0.05-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9行>300000则12行=0.00;
13行=本年上期报表的应补(退)税额+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2.5、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增加了第16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小微企业核减后)”。
公式为: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6-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25000并且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0.2-本年累计已使用的小微企业减免税额; 如果15行换算为全年税额>75000则16行=0.00; 17行=15行-16行。
您对此次修改有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8篇
一、小微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宏观经济发展增速趋缓,央行收紧银根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比率不断增加,收账费用节节攀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小微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都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信用政策不明确
近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小微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往往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员、专门的岗位来研究企业信用政策,企业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忙于日常事务,没有时间专注于研究和选择适合的信用政策。没有明确恰当的信用政策,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发生就无法进行事前控制。对信用水平不同的客户缺乏针对性管理办法,从而使得这些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应收账款的发生存在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好时,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这一问题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并不明显,当宏观经济环境较差时,企业的应收账款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二)客户信用管理机制不健全
客户信用等级划分是应收账款管理策略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小微企业由于缺少专门从事客户信息调查的人员,没有专门人员对客户信用水平进行评价,没有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机制,往往对所有的客户采用统一的信用标准,缺少必要的风险控制。对于信用风险较高的客户,没有办法及时识别与控制,这种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让客户信用管理机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这不可避免在未来交易中不能恰当使用商业信用,导致商业信用的滥用。更有甚者,个别小微企业为了实现短期销售目标,在没有进行客户信用调查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商业信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收账政策选择不恰当
恰当的收账政策就是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收账政策。由于小微企业事前没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在形成应收账款后,无法区分债务人的信用水平,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务人没有办法选择恰当的收账政策,往往对所有债务人采用统一的收账政策。对于信用水平较高的客户,如果采用了严苛的收账政策,这不仅影响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且人为地提高了收账费用,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对于信用水平较低的客户,采用同样的收账政策,往往无法取得较好的收账效果,这必然导致坏账损失一路攀升。
二、解决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确立小微企业信用政策
企业的信用政策,主要涉及信用条件、信用期和现金折扣的设置,信用条件是企业能否享有信用政策的最低标准,小微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企业财务指标标准综合确定信用条件。为了扩大商业信用的促销功效,信用条件设置不宜过高,严苛的信用条件会提高商业信用的使用门槛,影响企业销售量的提升。
小微企业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置恰当的信用期,信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应收账款周转期,信用期赿长,应收账款的回款速度赿慢,应收账款周转期赿长,企业的经营周期就被人为的拉长,这不利于小微企业在银根趋紧环境下加快资金周转的需要,因此,小微企业的信用期不宜过长。
现金折扣条件的设置,是小微企业为缩短收款期,及时收回应收账款而设置的激励措施。现金折扣的发生将增加企业资金成本,可以视为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而付出的代价,企业应准确测算当前的综合资金成本,为在信用期内付款客户提供的现金折扣,不应超过短期融资成本,如果现金折扣超过了短期融资成本,则现金折扣促进回款速度,加速应收账款回收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反而会增加小微企业负担,影响小微企业获利能力提升,企业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回款速度,而放弃应得利益。
(二)建立小微企业客户信用管理机制
没有完善的客户信用管理机制,信用政策的功效就无法充分发挥,建立小微企业客户信用管理机制,是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考虑到小微企业的成本控制要求,对客户信用管理应采用较为简捷的方式进行,对客户信用等级划分不宜过细。
对客户信用等级考查,可以参照国际通用的5C评价系统,除了考察客户的品质、资本、抵押品、能力和条件外,还应增加对客户现金流量的分析,并提高现金流量分析在总体评价中所占比重,根据客户综合评价得分,将客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简洁的信用等级划分可以减少客户信用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效率。
(三)选择恰当的收账政策
收账政策是应收账款事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针对违反信用条件的客户采取的必要管理措施,恰当的收账政策能够以较低的收账费用取得较好的收账效果,小微企业收账政策的选择应配合信用等级划分,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采取不同收账政策。对于A类信用等级的客户,应选择宽松的收账政策,具体措施主要应以电话通知,短信提醒为主,这既能够降低收账费用,又能够达到促进应收账款及时回流的目的;对于B类信用客户,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账款收账政策,可以考虑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督促,这虽然会提高收账费用,增加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但是这一措施能够及时回收逾期应收账款,增加逾期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减少坏账损失。对于C类信用等级客户,应借助于法律手段,增加的法律成本虽然不利于企业降低收账费用的要求,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收账效果,对于其他违约客户是必要的警示,可以促进其他违约客户加快还款进度,促使客户不突破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底线。
(四)适当运用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适当运用应收账款保理,可以加快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增强企业资金流动性。使用应收账款保理,应当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保理方式,对于附有追索权的保理,风险仍然保留在企业本身,这样的保理方式增加了企业或有负债,不利于企业降低综合风险的要求。选择不附追索权保理,虽然企业为此要付出较高手续费,但是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未来风险。小微企业应当充分权衡两类保理的利弊,在企业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选择恰当的保理模式,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有效缩短应收账款周转期。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国家层面的企业信用档案共享机制
目前我国的企业诚信系统没有在企业间共享,仅银行系统存在可使用的企业诚信信息,而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无从获取与客户信用相应的准确信息,不利于小微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由于小微企业没有足够的财力对客户信用进行充分的调研,为增强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议国家设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专门从事企业诚信档案信息收集、整理与发布,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共享机制,让所有加入诚信档案调研范围的企业免费获得所需企业客户诚信信息,为企业提供免费的客户信息服务,这既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是信息惠民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第9篇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以某县为例,进行分析。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应纳税额低于3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累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办理减税683万元,具体为:2008年1033户、285万元;2009年693户,200万元;2010年325户、115万元;2011年165户,83万元(详见下表)。
该县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所有现行优惠政策中,优惠对象上仍占主體地位。从2008年新法实行第一年共1049户企业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占全部优惠户数的98%,2008-2011年四年间平均81%的优惠类型为小型微利优惠,说明小型微利优惠在惠及企业面上占主体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款比重较小,四年间,优惠总税款仅683万元,占全部优惠税款的仅0.7%,不足百分之一,这与优惠企业数量主体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从户数、税款、优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优惠户数看,2008年1033户小型微利企业下降到2011年165户;从优惠税款看,2008年优惠税款285万元下降到2011年83万元;从优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所得税纳税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呈现的下降态势,与近年金融危机影响加重,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企业增多的趋势不相吻合,这说明优惠制度本身及落实管理中仍存在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一)制度限制多,门槛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业限制,即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二是从业人数的限制,工业不得超过100人,其他行业不得超过80人;三是资产总额符合规定。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四是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限制,不得超过30万元。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且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对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来说,客观限制了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手续繁琐,资料多。目前,虽然所得税优惠制度从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度,简化了流程,降低了执法风险,但备案资料仍较繁琐,尤其是对优惠税款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目前的规定手续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工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等。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管理情况又增加了一些资料,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工资清单,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等。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资料,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较窄,备案手续繁琐,同时优惠数额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较少,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三)管理难度大,风险高。从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类型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优惠税额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仅享受683万元优惠,户均0.31万元,但优惠户数占四年优惠备案工作的81%,可见,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汇算清缴期间,大量的时间都花费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核实、调查上,而其他优惠类型所占的时间相对就较少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却难以界定,比如对从业人数的判定,小企业一般面临经营的不确定性、季节性用工等情况,仅从备案资料中不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从业人员,这就加大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四)计算申报不够简单明确,程序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原税法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微利企业也设定了不同的低税率优惠: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企业(含3万元),暂减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判定标准一目了然,同样是对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文件的区别在适用对象上。原规定,无论企业规模大小、行业划分,政策执行起来简便易行;相对旧法,新法微利企业的规定限制条件过多,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影响了优惠政策的作用发挥。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小企业覆盖面广、总量大,在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繁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切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实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辅导。目前,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人员水平低、财务核算不完善、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特点,开展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辅导、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纳税人意见,改进和完善优惠政策,更好在发挥税收在惠民生、调结构、稳增长、保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帮助纳税人全面、正确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二)降低门槛、减少限制,扩大优惠覆盖面。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设定限制条件过多,与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建议参考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规定,不分行业、人数、只要过到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就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简单、明确、方便,凡是符合国家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面,还利于民,让利于民,提高中小企业活力,有利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和繁荣,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
(三)简化备案程序、减少资料。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行的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建立简明、规范、快捷、高效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制度。一是可尝试电子备案。网上提交备案表,网上流转,提高效率,事前强调企业申报的自主性,事后加强审核和监控,出现问题的加大处罚力度。在事后核实中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五年内不得享受优惠;二是借签使用“免填单”、“即办单”。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纳入免填单、即办单范围,这样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扶持效应,另一方面解决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间大量时间集中在核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资料的问题,可把精力放在其他优惠事顶的核实上,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优惠这些管理难点上。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第10篇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我国在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如何理解这项减税政策,以及将给纳税人带来多少减税实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前世今生
一、基本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小微”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11年开始,在减低税率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将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税优惠(相当于按10%的“税率”计税)。此项优惠政策的上限金额先后经历了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及本次50万元的五次变化:
2011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万元;2012至2013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6万元;2014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10万元;时至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的适用期间为2015年1月至9月份;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30万元。
2017年开始,随着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将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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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政策的修改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是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则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减按50%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对象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因此,涉及到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的修改将有两项:
先要修改减低税率政策适用对象的标准。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上限的提高意味着首先要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将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标准中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至于其他两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会同时有所变化尚不知晓。
然后还要调整现行减半征税政策的上限。至于是在修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并规定,还是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各有千秋。笔者以为,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作出减半征税的规定的可能性更大。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的要义将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税幅度推演
为了更形象的读懂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晰的理解新政究竟将给纳税人带来何种幅度的减税效应,我们试通过几个案例来予以推演。
假定:2014年至2017,甲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丙企业每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说明:所举案例中的企业,均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标准,但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各有不同,且均不考虑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丙企业均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年“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14年上限标准为10万元)。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财税 http:/// 30×20%=6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20%=4万元
(二)2015,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1月至9月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但超过了当时“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20万元),10月至12月未超过当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30万元);丙企业全年未超过当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如前所述)。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部分月份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1)1月至9月按“减低税率”的优惠方式依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9×20%=4.5万元
(2)10月至12月按“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方式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12×(12-9)×50%×20%=0.75万元 乙企业2015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 4.5+0.75=5.25万元
(3)丙企业全年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三)2016,甲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乙企业、丙企业未超过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年所得上限标准。
1.甲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50×25%=12.5万元
2.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财税 http:/// 3.丙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四)2017,甲、乙、丙企业均未超过2017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所得上限标准(暂据拟出台的新上限标准50万元,具体仍以最终公布的为准),均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1.甲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50×50%×20%=5万元 2.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30×50%×20%=3万元 3.丙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 20×50%×20%=2万元
从上表分析可见,2017年这次减税政策实施以后,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影响是最大的:
一是涉及面将最大,在实务中,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纳税人比30万元的纳税人涉及的户数将大幅增加,将是历次减税涉及纳税人户数最多的一次。
二是减税金额最大,享受减税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减税的金额就越大,对于年所得50万元的企业而言,不仅是超过以往上限3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而且是全部所得既可减低5%的税率、还可减半计税,相当于是减按10%的税率计税,单户最大减税金额可达7.5万元。三是减税比例最大,由于享受优惠的年所得的上限提升至50万元,“减低税率、减半征税”的双减效应凸显,相对于25%的基准税率而言,现在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计税,加之计税依据大幅提升,其减税的比例也较以往历次更大,单户减税幅度最高可达60%之巨。财税 http:/// 有理由相信,在这些年持续减税的基础上,本次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减税新政实施以后,有获得感的企业户数将大幅增加,其获得感的厚重度也将更加提升。对小型微利企业不断提高的所得税减税幅度与其他各税种的减税政策联姻,将产生极大的结构性减税叠加效应,这些年来真金白银的减税,必将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减半征税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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