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精选4篇)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第1篇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12年版)
1.一般规定
1.1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提高文物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开展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查标准。
1.2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执行尚未完结的案卷,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参与评查;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参与评查。
1.3 文物行政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部门办理的涉及文物的行政处罚案卷不参与评查。
1.4 本评查标准仅适用于适用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
1.5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确定起始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本评查标准所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100减去扣除的分数即为该参评案卷的得分,如果扣除的分数超过100,该案卷按0分计算。
1.6 本评查标准没有规定的,不作为评查适用标准。
1.7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参评单位提供。
1.8 本评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2.否定性规定
参评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比。2.1 缺少下列任一关键文书的:
2.1.1 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依法须经听证程序的案件)
2.1.3 履行催告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2.2 行政处罚权限不合法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由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和调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
2.2.2 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不具有地域管辖权的。2.2.3 对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4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5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6 对非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2.3 行政处罚内容不合法的
2.3.1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
2.3.2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事实具有其
他可能性的。
2.3.3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
2.3.4 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包括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但适用条、款、项错误的)。
2.4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
2.4.1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2.4.2 调查取证的手段、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2.4.3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2.4.4 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
2.4.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4.6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2.4.7 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2.4.8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就送达当事人的。
2.4.10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作出说明的。
2.4.1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4.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4.13 未执行罚缴分离或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在法定时限内缴付指定银行的。
2.4.1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3.扣分规定
参评案卷根据下列各项标准和分值扣分,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一项分值扣分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全称,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文号编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3.1.3 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的,扣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表述不明确的,扣1分。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8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扣1分。
3.1.10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的,扣1分。
3.2.2 受送达人是公民,没有该公民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没有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没有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扣1分。
3.2.3 送达回证没有签收时间的,扣1分。
3.2.4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3.2.5 无送达人签名的,扣1分。
3.2.6 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扣0.5分。3.2.7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邮寄凭证的,扣0.5分。3.2.8 转交送达法律文书,没有转交委托手续的,扣0.5分。3.2.9 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扣0.5分。
3.2.10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0.5分。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未立案的,扣1分。
3.3.2 对案件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3.3.3 未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的,扣1分。3.3.4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的,扣1分。3.3.5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立案批示的,扣1分。3.3.6 案件承办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8 立案文书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2分。
3.4.2 文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条款的,扣1分。
3.4.3 文书中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的改正要求的,扣1分。3.4.4 文书中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3.4.5 文书中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文书其他内容或格式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5 询问笔录
3.5.1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讯问时间记
录没有精确到分钟的或者讯问地点没有明确到房间号别的,扣0.5分。
3.5.2 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每处扣1分;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工作单位的,每处扣0.5分。
3.5.3 询问人未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分;询问人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扣1分。
3.5.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法人、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填写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5.5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注明笔录真实性意见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扣1分。(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
3.5.6 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页码上逐页按压指印的,扣0.5分。
3.5.7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修改处按压指印的,每处扣0.5分。3.5.8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未签署日期的,扣0.5分。(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询问人注明情况,仅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3.5.9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的,扣1分。
3.5.10 询问笔录其他内容或格式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6.1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3.6.2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人员姓名、单位的,每处扣0.5分。3.6.3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0.5分。
3.6.4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的,扣1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扣1分。
3.6.6 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0.5分。
3.6.7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0.5分。3.6.8 当事人在笔录上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检查、勘验人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
3.6.9 检查、勘验笔录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7 其它调查取证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承办人未注明情况的,扣0.5分。
3.7.2 调取证据为复制品,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0.5分。
3.7.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日期中的任何一项均视为未批准),扣1分。
3.7.4 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7.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开列物品清单的,扣2分;开列物品清单未交由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1分。
3.7.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没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名的,扣1分。
3.7.7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扣1分。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1分。
3.7.9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未出具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的,扣1分;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受托单位,无落款日期的,每处扣0.5分。
3.7.10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的,扣1分。
3.7.11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扣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扣1分。
3.7.12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1分。
3.7.1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0.5分。
3.7.14授权委托书或者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15 证据类文书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8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3.8.1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没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机关名称全称,告知书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8.2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4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扣1分。
3.8.5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6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7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人、联系方式的,扣0.5分。
3.8.8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9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无“听证通知”或者“不予听证通知”等文书的,扣1分;行政机关同意举行听证,无听证公告的,扣1分;听证公告不规范的,扣0.5分。
3.8.10 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听证时间、地点不明确的,扣0.5分。
3.8.11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注明拒绝签字、盖章情况的,扣0.5分。
3.8.12 案件承办人、第三人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扣0.5分。
3.8.13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14 听证笔录要素不全(如当事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不规范的(包括涂改处捺指印等),每处扣0.5分。
3.9 案件处理呈批表(含调查终结报告)
3.9.1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前,未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的,扣1分。
3.9.2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3.9.3 承办人无明确处理意见的,扣0.5分。
3.9.4 承办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只有一名承办人签名的,扣0.5分;没有填写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扣1分。
3.9.5 审核人意见不明确、或者未签名、签署时间的,扣0.5分。
3.9.6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9.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3.9.8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0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0.1 集体讨论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扣1分。3.10.2 讨论时间或者地点记录不明确的,每处扣0.5分。3.10.3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0.4 参加人(案件承办人、有关负责人、主持人、记录人)未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扣1分。
3.10.5 未完整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的,每少一人扣0.5分。
3.10.6 没有记录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或者会议没有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且未在笔录中作出说明的,扣1分。
3.10.7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履行催告书 3.11.1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1.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表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准确的,每处扣0.5分。
3.11.3 申请执行要求不明确的,扣1分。
3.11.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填写错误、被处罚对象基本情
况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1.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手续的,扣1分。
3.11.7 审批手续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意见的,扣1分;没有签署姓名和落款日起的,每处扣0.5分。
3.11.8 履行催告书缺少据以履行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的,扣0.5分;没有告知明确的履行内容、方式、期限的,扣1分;没有告知履行期限届满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扣2分。
3.11.9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
3.12.1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没有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全称,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不符,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3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4 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1分。
3.12.5 向被处罚人出具的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扣2分。
3.12.6 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向当事人多收罚款的,扣1.5分。
3.12.7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其他内容不规范的,每处扣0.5
分。
3.13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扣1分。
3.13.2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扣2分。
3.13.3 批准分期缴纳罚款方式或期限不明确的,扣0.5分。3.1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13.5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填写日期的,每处扣0.5分。3.13.6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4 结案文书
3.14.1 结案报告或者结案审批表无承办人明确的“建议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2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3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概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扣1分。3.14.4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记录案件处理结果或记录错误的,扣1分。
3.14.5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5 立卷规定
3.15.1 案卷无封面、封底,或者无目录、无页码、案卷纸张未对齐的,每项扣1分。
3.15.2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3.15.3 案卷材料装订凌乱、顺序不清的,扣2分。
3.15.4 案卷材料手写内容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每份材料扣1分。
3.15.5 案卷文书有使用铅笔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6 案卷文书未按同一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7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扣0.5分。
3.15.8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入证据袋内的,扣0.5分。
3.15.9 卷内发现金属物的,扣0.5分。
3.15.10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承办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扣2分。
3.15.11 责令改正文书无复查记载的,扣1分。
3.15.12 文物行政部门制作的案卷材料中出现错别字和其它常识性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几点说明
4.1 在案卷评查中可采用案卷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案卷所反映的实际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4.2 本评查标准可以作为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参考。
4.3 本评查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第2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
处
处罚案板
罚
案
卷
标
卷评查评分 附
录
准
细则A
(2016
(2016(—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 总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
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主体资格 4.1 处罚主体
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 被处罚主体
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4.3 执法人员
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5 事实证据
a)文书名称:现场检查笔录 b)基本情况记载:
1)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 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c)检查情况及确认:
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
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
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
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注: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
2)同一时间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3)签名必须为手签。9.1.2 现场勘验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现场勘验笔录
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c)勘验内容及确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1.3 询问笔录
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10f)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g)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2.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c)物品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注:1)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2)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3)依法查封或者扣押。4)依法予以没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d)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等信息,须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一致。如抽样物品做破坏性检测或鉴定,须注明送检物品数量及无法返还的原因。
e)退还当事人物品,需注明退还时间、退还地点。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f)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3 抽样取证文书
行政机关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调取检验鉴定的样本或留存证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主要文书:抽样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9.3.1 抽样取证通知文书(如抽样取证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与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合并)
行政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b)抽样的单位和抽样人的姓名。c)抽样取证的日期和地点。d)当事人姓名(名称)。
e)抽样取证依据。
f)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抽样方法、比例或数量。g)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落款日期。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3.2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可与抽样取证通知书合并)记录抽样取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9.3.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文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抽样物品处理意见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9.4 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
9.4.1 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某种身份或者资格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关说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9.4.1.1 身份证明
用以证明相关人员、单位的身份或资格情况的材料。基本要求: a)中国公民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影印件)。如涉及经营行为且属于个体工商户,还应同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与之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影印件)。
b)外国公民应当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影印件)。c)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影印件)。如违法行为对应的是取得相关许可后的具体行为规范(即: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行为),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影印件)。d)1)当事人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影印件)的,或者当事人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执法人员进行复印(影印)的,由执法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影印件)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
314证明手续。
c)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9.5 事先告知文书
事先告知是行政机关为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处罚依据适用正确,处罚裁量客观公正,在完成主动收集证据、即将调查终结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的程序。
主要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
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f)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
g)告知当事人如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行政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有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请于××日内(应不少于3日)提出。h)行政机关名称、地址、印章和落款日期。
注:1)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署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并逐页签署姓名和日期。
2)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由当事人签署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意思表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当事人逾期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未明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机关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仍可向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4)以上三种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记载。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除处罚依据中规定的罚款为固定金额且不分情节裁量之外,不得在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可以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告知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幅度。
2)该文书送达日期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承办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之前。
9.6 听证文书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主要证据收集完毕,调查终结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应当事人要求组织进行听证的程序。
主要文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9.6.1 听证告知书
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告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查明的涉嫌违法的事实、情节及证据。d)违法行为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
e)处罚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和与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f)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期限和方式。g)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落款日期。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9.6.2 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有关事项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听证通知书 b)当事人姓名(名称)。
718k)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10 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主要文书:案件处理审批文书、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10.1 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可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并)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承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处理呈批表 b)当事人姓名(名称)。c)违法行为依据。
d)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e)案件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f)处罚依据。
g)承办人员的处理建议。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应明确具体金额和计算过程或者具体幅度;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明确具体金额;没收违法物品应明确名称、规格和数量等物品信息;行政拘留、暂扣执照或许可证应明确时限。
2)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除包含上述内容外,有建议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h)承办人员签名和日期。
i)法制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签名和日期。(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填写)
j)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注: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处理意见的意思表示。承办人员没有明确罚款具体金额的,负责人还应当进一步写明具体金额。
2)需要集体讨论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意思表示。
k)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l)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还应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由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提交集体讨论。
10.2 集体讨论记录
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的过程及讨论结果的文书。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集体讨论记录 b)集体讨论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c)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和职务。d)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的记录。(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当事人履行陈述、申辩权利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包含听证相关事项、建议处罚的内容)e)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记录。f)全部出席人员发表意见的记录。
g)集体讨论结束后,主要领导最终确定的结论性意见。h)主要领导、记录人签署签名和日期。i)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出席人员为参加讨论人员,应以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执法的领导为主,参加集体讨论的领导不少于部门领导职数的3/4。2)部门内已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并设置执法机构的,可授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执法的负责人实施集体讨论,参加人数不得少于负责人职数的3/4。列席人员应为案件承办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3)集体讨论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入卷应为集体讨论记录的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替代。
4)以会议纪要替代集体讨论记录的,应当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122况(姓名、性别、身份、身份证号、联系方式)。j)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送达方式的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者EMS的方式邮寄,优先按照受送达人填写的送达信息确认书选择受送达人和地址,以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或证明材料作为送达回证附件。4)公告送达,以公告正式文本和媒体刊登公告文本作为送达回证(公告文本需要显示媒体名称、刊登时间及所在版面等要素)。执行
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的主要文书:行政处罚缴款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没收物品处置审批文书、违法物品监销文书等。12.1 缴款书
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行政机关签发的用于当事人缴纳罚款、银行收取罚款以及确认缴纳国库的专用文书。文书要素:
a)行政机关名称。b)填制日期。
c)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d)缴款金额。
e)被处罚人姓名(名称)。f)缴款期限(付款期)。g)行政机关印章。
h)禁止涂改。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罚款金额大小写均应填写,大写空位用ⓧ标注,小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且开头以¥符号封头。
2)使用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单)的,缴款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次日起后延15日。
3)使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15”天。4)缴款书内容应统一手写或统一机打,不许混用。
5)缴款书为财政部门统一出具,一式多联,应分别由缴款人、银行和行政机关(执收单位)留存。当事人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将对应的缴款书(回执)原件入卷,禁止使用存根联、被处罚人回执联或者复印件(影印件)入卷。
12.2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
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行政处罚书编号及处罚决定的内容。d)被处罚人的申请理由、事项和日期。e)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g)被处罚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h)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被处罚人的分期(延期)缴纳申请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行政机关履行审批手续并同意被处罚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依据已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制作延期、分期执行的决定书和分期(延期)缴款书。
3)被处罚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应一并入卷归档。
12.3 终止(中止)执行审批文书
文书要素:
a)文书名称:案件终止(中止)执行审批表 b)当事人姓名(名称)。
c)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d)申请终止(中止)执行的理由。
5262728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一案一号正副卷。案卷应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格的封皮。
16.3 文书填制。卷内文书可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可使用电脑打印,确保字迹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做技术处理。
16.4 证据保存。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其存放地点等内容。
16.5 文书装订顺序。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按序排列。涉及多个被处罚主体共同违法的案件,可采用共同证据集中排列、个性证据按被处罚主体分散排列的方式装订文书。
16.6 卷内文书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6.7 破损文书应修补或者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16.8 案卷内无金属物,案卷装订应打孔后采用可拆解的活页装订。16.9 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注: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书责任者为该行政机关,其他文书的责任者为提供该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第一部分 总则 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2 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统一执行国家部委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单位,其文书要素应同时符合本市案卷标准;国家部委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与本市不一致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应依据本市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评分。3 评查方式和计分方法
3.1 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3.2 评分方式
3.2.1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3.2.2 基本要素审查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3.2.3 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3.2.4 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4 主体资格问题
4.1 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4.2 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4.3 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4.4 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4.5 行使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7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
4.8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4.9 全卷被处罚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书写错误的。
4.10 被处罚主体身份认定不清且卷中没有其身份证明材料的。4.11 被处罚主体没有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被处罚主体身份的。
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材料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4.13 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14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4.15 对不符合被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或办事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4.16 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4.17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4.18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5 事实和证据问题
5.1 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5.2 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没有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5.3 证据要素缺失导致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的。5.4 法律文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
5.5 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5.6 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7 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两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8 询问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主要违法事实的内容没有做技术处理,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9 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没有在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审查决定环节对矛盾之处进行核实并确认说明的。5.10 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11 以案件调查终结后取得的证据为主要证据,造成主要证据失效的。5.12 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5.13 缺乏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5.14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直接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的问题。6 适用法律问题
6.1 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6.2 以废止并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条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6.3 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6.4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6.5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错误的(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6.6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错误的。
6.7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6.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6.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遗漏或者减少应当合并实施的处罚种类的。
6.1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6.1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
6.12 将责令改正等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管理措施作为行政处罚种类实施的。
6.13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7 履行程序问题
7.1 调查取证时间在前,立案时间在后的(现场检查除外)。7.2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调查取证时间在后的。
7.3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审查批准时间在后的。7.4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履行法定事前告知时间在后的。7.5 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7.6 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的。7.7 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7.8 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7.9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7.10 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11 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7.12 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时,告知当事人具体处罚金额的。7.13 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
7.14 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卷中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7.1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没有集体讨论记录的。7.16 集体讨论时间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前的。
7.17 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7.18案件处理呈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7.19 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7.20 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7.21 卷中没有相关物品处理记载的。
7.22 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行政处罚程序错误的问题。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立案审批文书 立案审批表
8.1 没有立案审批文书的(10分)8.2 补办立案手续超过48小时的(5分)8.3 没有记载当事人情况的(已初步核实情况的)(5分)8.4 没有记载案件初步情况的(5分)8.5 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8.6 没有记载批准立案时间的(5分)8.7 没有记载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8.8 没有记载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或者不明确的(3分)8.9 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具体意见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8.10 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申请立案时间的(2分)8.11 没有记载案件来源或者记载不明确的(1分)8.12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8.13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调查取证文书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1 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检查(勘验)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的现场(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9.2 一份笔录记录两个以上涉嫌违法的现场(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9.3 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9.4 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9.5 记载的检查(勘验)主要内容(包括涉嫌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物品数量等)涂改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9.6 笔录最后一页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非手写视同没有)(5分)9.7 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9.8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9.9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地点或者记载不明确的(2分)9.10 被检查人或者现场人员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2分)9.11 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信息,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没有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的(每项)(2分)9.12 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9.13 没有记载被检查人姓名(名称)的(1分)9.14 非主要内容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没有做技术处理的(1分)9.15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0 询问笔录
10.1 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缺失不
73812.7 抽样取证通知书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抽样方法、比例或者数量的 13.2 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
(10分)
13.3 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13.4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导致无法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5分)13.5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与通知书合并的除外)(5分)13.6 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5分)13.7 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2分)13.8 执法人员没有签署日期的(1分)13.9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13.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4.1 没有物品处理决定书的(10分)14.2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作出处理决定的(10分)14.3 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14.4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14.5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不明确的(5分)14.6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5分)14.7 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与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物品不一致的,且没有说明原因的(5分)14.8 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引用法律依据(5分)14.9 退还物品没有注明退还时间或者退还地点的(5分)14.10 退还物品没有当事人签署确认清单内容属实并已接收的意思表示的(非手写视同没有)(5分)14.11 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或者记载有误的(3分)
14.12 退还物品当事人没有逐页签署姓名的(2分)14.13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14.14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5 身份证明
15.1 除案件当事人外,卷内没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且没有说明原因的(10分)15.2 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5分)
(5分)
15.4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确认的意思表示不规范的
(3分)
15.5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人没有签名的(3分)15.6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人没有签署日期的(1分)15.7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6 相关说明
16.1 没有记载说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的(3分)16.2 没有说明单位印章或个人签名的(3分)16.3 说明内容与说明事由不符的(2分)16.4 没有说明日期的(2分)16.5 报表、图纸、会记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没有附说明材料的(2分)16.6 报表、图纸、会记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或者其说明材料没有提供人(制作人、制作单位)的签名(盖章)或者日期的(2分)16.7 没有记载说明事由的(1分)16.8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5.3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影印件)核对人没有核对确认的意思表示的 授权委托书
17.1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10分)17.2 委托书中没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5分)17.3 没有记载委托人、受托人基本情况的(3分)17.4 委托人、受托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2分)17.5 委托事项、权限或者期限不明确、不具体,且没有签署授权委托内容确认单的(2分)17.6 授权委托书仅有单位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且没有签署授权委托内容确认单的(2分)17.7 委托书没有签署日期的(2分)17.8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8 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18.1 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检测)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该文件的缺失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10分)18.2 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检测)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该文件的缺失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10分)
(5分)
18.4 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方法不明确的(5分)18.5 没有记载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5分)18.6 没有鉴定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印章或者鉴定人签名的(5分)18.7 委托第三方检验或鉴定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3分)18.8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19 视听资料
19.1 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或者证明对象等内容的 18.3 送交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
(5分)
19.2 复制件没有提取人或者提供人确认复制内容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5分)19.3 声音资料没有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的(3分)19.4 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记载不全的(1分)19.5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20 域外证据
20.1 没有经证据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未履行中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的(5分)20.2 没有按规定办理港、澳、台地区内相关证据证明手续的(5分)20.3 没有说明证据来源的(5分)2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1.1 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卷中没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10分)21.2 没有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21.3 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3日期限或者告知少于3日的(5分)21.4 告知拟处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一致的(5分)21.5 告知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不完整的(5分)21.6 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21.7 没有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3分)21.8 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或者处罚依据表述不规范的(2分)21.9 没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的(1分)21.10 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有错别字或者没写全称)(1分)21.11 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行政机关名称、地址、落款日期的(1分)21.12 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1分)21.13 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第3篇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对评查标准进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相应调整。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2)有案情记载;(1分)(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5.听证报告(共4分)(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4)载明听证结论。(1分)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1.送达回证(共5分)(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4.结案报告(共3分)(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8.卷内无金属物;(0.5分)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滁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3.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1.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1.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许可。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3.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6.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含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依法延长期限的,经由本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并有送达回证。8.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15分)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3分)(1)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3)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3分)(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备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时受理或者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不提供)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6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审查阶段(共44分)
1.核查笔录(8分)
(1)核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2)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4)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4分)
(1)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3.陈述、申辩笔录(5分)(1)起止时间、地点;(2)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4.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3分)(1)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2)所需时间;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5.听证告知书(3分)(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6.听证通知书(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4)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7.听证公告(3分)
(1)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2)听证的时间、地点;(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8.听证笔录(8分)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4)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9.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10.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1)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予)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许可、准予(不予)延续许可〕(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申请的许可事项;
(3)审查情况;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阶段(共6分)
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2)受送达人、送达人;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4)收件人签名;(5)行政机关印章;
(6)行政许可收费有合法票据;证照类许可事项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备注:依法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部门,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8.卷内无金属物;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第4篇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
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3分)(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关于《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 9
据,不扣分。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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