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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监管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网络银行监管范文(精选6篇)

网络银行监管 第1篇

浅析我国网络银行监管

安建华崔晓笛

摘要:网络银行作为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以其快捷、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网络银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相关法律体系、技术支撑、复合型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在运营中存在着巨大风险,如何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监管;网络经济立法;信用体制建设;复合人才培养世纪90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浪潮中,网络银行作为对传统银行组织结构的一种创新,引发了金融服务业的一场深刻变革。它以其快捷、便利、低成本的优势为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网络银行在许多方面如交易的安全性、风险防范、立法等方面存在着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进行网络银行的有效监管,保证网上银行运作的安全性从而使网络银行健康快速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银行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网络银行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通过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实现的银行业组织结构的创新。1994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了网上企业银行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1998年,招商银行又率先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经过多年发展,现在我国多家银行已经相继建立了网络银行系统,推出了多种多样的网上金融业务,如网上企业银行,个人在线支付,网上证券,网上商城等。网络银行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业务内容多样化的发展过程。网络银行的业务从成立之初,只能提供单一的信息服务,转变为目前的以交易类业务为主的多样化网络金融服务。业务内容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查询、账户咨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网上支付、代客外汇买卖,以及小额质押贷款等其他授信业务。

随着网络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其业务量大幅增长,在各大商业银行业务量中占比 1

逐步上升。2000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量为41万户,交易金额6500亿元,到2002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为350万户,交易金额超过5万亿。2008年,仅工商银行1~8月份的电子银行交易量就达到创纪录的28万亿元,电子银行业务量的比重已经占到工商银行总业务量的25%

[1 ]。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现状

在我国,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对其监管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进行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银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商业银行的集中监管,包括开业审查、批准以及日常经营等。在银监会成立之后,开业审查和批准的权限己经明确规定转移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内的有关监管机构也已经转移到银监会。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支付核算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有着天然的各种联系,因此,对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在宏观监管体制的设置上,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内容具体包括: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布有关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检查等。在监管方法上,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监管理念上,以审慎监管转变为注重发展、服务与监管并重。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产业部对网络银行信息技术的监管也面临着极大地挑战。

由于网络银行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金融交易,信息技术在网络银行中的运用又受到信息产业部的监管。一般来说,信息产业部通过对信息技术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的监管,为网络银行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运营环境以及相对成熟的信息技术。依据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2002 年4 月又发布了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三、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涉及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我国的法制建设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差距。具体到网络银行监管,一是关于网络银行的立法严重滞后。除了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 年6 月发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在《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均无专门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二是一系列与网络银行发展相关的技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认可,这给我国网络银行的经营者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此外,互联网的国际性或跨国界性,需要我国制定出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但目前来看,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距此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2.网络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直接威胁网络银行的安全

面对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我国网络银行基本沿用传统银行业务的营销模式来对待。在组织管理上,只有少数几家银行拥有专业的管理部门,大部分银行仍将网上银行业务按照传统管理方式进行条块分割,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内部控制不健全。尤其是银行现有的内部审计,基本不具备制约和监督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这就很难保证能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由于缺少一套成熟的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系统,使得网络银行访问授权等级混乱,保密措施不严,易受网络攻击等等,这都给网络银行发展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3.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影响网络银行监管效用的发挥

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机构,网络银行由于其业务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实现实质性的金融业务的划转,就更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信用体系做支撑。在我国,社会信用系统尚处在创设初期,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社会征信系统很不完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网络银行的服务,或利用网络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等违法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再加上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殊交易环境,使得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取证难、处罚难,形不成对违法违约者的强大威慑,使网络银行监管的环境十分复杂,既增加了网络银行的监管难度,也影响到网络银行监管效力的发挥。

4.信息技术基础薄弱,网络银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如前所述,网络银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态,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与网络银行安全息息相关,网络银行监管也离不开信息技术这一交易平台。但是,由于我国网络银行的起步时间晚,因此,与网络银行相关的信息技术,如计算机、路由器等关键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火墙等重要软件系统大部分是从

国外引进的,绝大部分核心技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掌握,这就使得国内网络银行对这些设备与系统的性能掌握不够全面,在防止网络袭击时存在先天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发达国家在设计这些系统时可能留有“后门”等致命的不安全因素,如因特尔公司在推出奔腾3处理器时,就设计了可以窥视每一台上网计算机内容的密码系统,这进一步加大了国内网络银行的风险,可能对网络银行的使用者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对网络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5.网络银行监管人才严重缺乏,制约着网络银行监管效率的提高

由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对网络银行监管需要的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网络银行业务流程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显然,符合这一标准的网络银行监管人才的供给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一是从事业务拓展、风险管理、安全控制方面的人才极度缺乏;二是内部控制方面的人才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极端缺乏,难以满足网络银行发展的需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教育体制不适应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现有的学科专业设置制约了复合型人才的发展空间,再加上理论与实践脱节,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难以满足实际经济工作的需要。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改变,网上银行业务的过快发展可能会降低现有业务的经营质量,增加经营风险。

四、加强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信息网络经济的相关立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从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到监管程序、监管手段都要取得法律依据,即所有的监管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因此,一方面国家要对所有的网络经济行为立法,规范其经济行为;另一方面,要提升网络银行的立法层次,将《网络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使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网络银行风险的防范和监管,网上交易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节与仲裁等行为都依法进行。此外,对网上跨国交易行为也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相应的法律文件。

2.构建有效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

构建有效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是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一套标准的监管规则,不过,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网络银行监管所积累的成功经验,结合我们国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首先,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网络银行监管中的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的作用是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要充分发挥网络银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和约束网络银行的市场经济行为,避免由于恶性竞争和不规范竞争造成的效率损失;第三,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对网络银行的社会监督,防止其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网络银行的内部监控,堵塞一些可能发生的漏洞,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是推动网络银行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必须运用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一要对全民加强信用教育,充分发挥多种媒体强大的舆论力量,逐步形成“守信光荣、违约可耻”的信用观念;二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违约、违法的网络交易记入黑名单,减少其进一步的危害;三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取得违法、违约交易的证据,加大惩戒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总之,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法律制度,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使网络银行的监管获得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

4.重视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为网络银行监管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为了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增强网络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应改变我国网络银行核心技术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局面。为此,我们要重视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增加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快核心技术在网络银行运行中的国产化速度。

在网络银行的监管中,我们尤其要把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的建设与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具体说,一是要加强对网络访问控制体系的监管,以有效阻止非法访问对网络银行运行系统的攻击;二是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验证系统和多层防御系统,比如建立统一的CA认证中心,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进行认证,保障合法用户的访问权利和文易安全,禁止非法用户的入侵;三是对网络银行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对加密传输文件的系统进行更新,确保其安全运转;四是建立具有多重保障功能的备份和恢复系统,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网络被攻击、数据被破坏等情况时,可以及时恢复数据,避免网络受到攻击后的网络瘫痪和系统瘫痪,增加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系数。总之,通过技术创新、增加网络银行运行设备的科技含量来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并把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置于网络银行监管的视野之下。

5.积极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网络银行监管人才

网络银行是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针对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的状况,我们应从下述方面着手加快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一是引进网络银行发展中所需要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具有从事网络银行工作的经验,不需要经验积累可以马上上岗工作,从而为网络银行提供专门的技术保障。但是,引进这类专业人才的成本较高,要想留住他们,还需要进一步的投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是加强企业与高校的结合,请高校为网络银行定向培养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一方面网络银行可以利用高校人才培养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设计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以满足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网络银行利用自身实践方面的优势,为高校培养的人才提供实践的场所,以缩短学校教育与现实社会的差距。

三是网络银行在工作中加大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以培养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业务实务和金融业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此外,网络银行还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员工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更好地服务客户,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队伍。

人才培养是一种系统工程,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之间的竞争。网络银行的发展更离不开科技人才的创新,管理制度的创新,以及监管体系的创新。只有源源不断的科技人才进入网络银行,才能增强网络银行的活力,增加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为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平星论文网2009-3

[2] 张强.我国分业监管协调合作的制度安排思考[J].财经理论与践.2008.10.[3] 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J].法学与实践.2007.6.[4] 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5] 丰翔.国内外网络银行产品创新能力比较及建议[J].金融与财会,2006.11.

网络银行监管 第2篇

网络银行的兴起与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1995年以来,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界不时掀起一阵阵网络风潮。美国是网络银行最早出现的地方。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 NETWORK BANK)在美国诞生。美国也是网络银行业发展最快的国家,目前已有400多家金融机构推出网络业务。美国同时也是网络银行业务出新的地方,据最新资料,汇丰控股与美林集团今年4月8日宣布,共同出资组建全球首家提供网上银行及财富管理服务公司。我们确信,在21世纪的金融服务中,网络银行及其虚拟金融服务将成为传统银行最主要的挑战者,同时,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必将引起金融领域的革命。

一、网络银行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网络银行产生的商业基础,可以说没有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不会有网络银行的兴起,电子商务是一种伴随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当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的结果。

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银行。通常说,电子商务对银行的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要求银行为之提供相互配套网上的支付系统;另一面是要求银行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虚拟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是一种网上交易方式,所有的网上交易都由两个环节组成的,一是交易环节,二是支付环节,前者是在客户与销售之间完成,后者需要通过银行网络完成。

网上支付系统的建立是电子商务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否则网上交易无法进行。例如在初,上海书城推出网上书店服务,从开业到2月9日的40天中,访问该网站的有1.7万人次,而营业额却不足5000元,仅是上海书城正常营业额的1%。还有杭州“中国第一家网上书店”更是早已夭折。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问题,主要是网上支付问题没有解决。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依托先进的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平稳、高效的网上支付系统,从而有力地支持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

二、网络银行的金融服务

网络银行是一种虚拟银行,它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网络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基础网上服务,二是增殖网上服务。基础网上服务是指网络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基础性电子商务服务,它又由两部分组成。银行电子化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有:(1)银行零售业务电子化形成的金融服务品种,如ATM和POS的发展使银行零售业务摆脱了时空的限制;(2)银行批发业务电子化提高了其服务的规模经济效益;(3)银行同业清算转账电子化,如电子资金转账系统(EFT)、自动付费系统( APS)和全球电子表资金转账系统。转账系统的建立,也为网络银行的金融服务提供了重要条件。基础网上服务的第二个方面是网上支付系统,它主要是向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系统服务,这一服务是构成电子商务的核心服务项目。在网上进行的全部交易都需要通过网络提供系统来完成,它既是吸引网上客户的基本手段,是网上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

网络银行提供的第二项金融服务是网上增殖服务。网上增殖服务又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品种的在线多元化和品牌化两个方面。银行业务品种多元化,是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优势。目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可分为:(1)各类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和账户信息;(2)在线交易,包括开户、存款、支付账单、转账、贷款、保险及通过经纪人购买各种金融商品;(3)新型服务包括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股票分析等。

为了更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随机性、便捷性要求,美国网络银行正在开拓以下在线金融服务:(1)客户综合服务网络,人们通常称它为“银行服务呼叫中心”。它是指客户利用一定通信手段,如电脑、电话、传真等,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络后,可享受系统所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业务服务。(2)电子货币形式的支付服务。它是指在网络服务供应商(ISP)的技术支持下,网络银行提供电子票据支付、电子票据开立、购买保险和共同基金以及进行股票交易等各种电子货币形式的支付服务。(3)网络金融工程的全方位服务。它是指向特定客户提供特定的服务方案,包括尖端金融产品的设计、证券承销安排,资金的吸收和分流及投资组合策略等。

网络银行提供的增殖服务还体现在金融服务品种的在线品牌化上。现在的人们越来越重视品牌的选择,因为它有信誉,值得信赖。同样,在选择网络银行时人们也对传统的老牌银行情有独钟,因为它们比新创立的银行更具深厚的企业文化基础和更高超的市场营销策划能力,也有实力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三、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

网络银行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有许多竞争方面的优势,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成本的替代效应和对服务品种的互补效应上。网络银行不需要具体的营业场所,因而其成本替代效应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成本替代上。另外,由于网络银行运作的基本策略是将传统的前台服务与虚拟的网上前台服务有效结合起来,将传统形成的后台数据处理与网上虚拟的后台数据处理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台前台后的业务和数据处理一体化的服务,弥补了传统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起到互补的作用,从而大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能力。

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成本竞争优势,即网络银行可以降低银行的经营和服务成本,从而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据美国一家金融机构统计;办理一笔银行业务;通过分行方式的费用是1.25美元,使用ATM是80美分,使用电话银行是40美分,使用自动拨号方式是10美分,而使用因特网只需要1美分,可见,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具有明显的成本型竞争优势。第二,差异型竞争优势,即网络银行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向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传统商业银行的营销目标只能细分到某一类客户群,很难提供一对一客户服务,即使能提供,成本也比较高,而网络银行能在低成本下实现一对一服务,从而形成差异性服务。第三,知识优势或无边界竞争优势。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特别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银行竞争的`优先选择因素将是知识因素。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使银行之间的竞争从有形资本转为无形资本;从土地、资金和人才竞争,转为人力资本、资金

、思想观念和知识的竞争。而网络银行利用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竞争所需要的知识要素和竞争手段。

总之,网络银行利用成本竞争优势、差异型竞争优势及知识优势,向客户提供了低成本、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改善了商业银行的形象,也扩大了主要客户的来源,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四、我国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做出的积极反应

网络银行的兴起,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传统商业银行带来无限的商机。在一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在一个消费者需求不断变化的时代,商业银行如果不随机应变,失去的不仅仅是客户和利润,甚至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出局。面对国际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网络业务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迅速做出积极反应,中国招商银行是最早推出网上金融服务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推出“一网通――网上支付”业务,随即实现了个人金融服务的柜台、ATM和客户的全国联网,初步形成了我国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网络银行得到快速发展,到19,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等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网络银行。为了解决统一支付和安全问题,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宣布联合组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首期投资3500万美元,国家金融认证中心的建立标志着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认证(CA)项目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谈当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 第3篇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安全问题。2006年8月份, 国内14家商业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推出“2005放心安全用网银”的活动。银行界与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联手行动,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次了解网上银行和信息安全知识的机会。由此看出, 网络银行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 也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网络银行发展的安全问题很多, 风险也很大, 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粗略分为以下几种:

1、网络窃贼。又称“电子扒手”, Internet服务在给银行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 也为窃取银行业、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敞开了大门。一些窃贼盗取银行或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 或因商业利益, 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 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 浏览企业核心机密。

2、网络银行出现的网上欺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引诱互联网用户, 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 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 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 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号上的钱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3、网络银行出现的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对银行电脑系统形成巨大威胁。

4、网络银行出现的网上垃圾。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 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 也带来了新问题, 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

(二) 法律问题。网络银行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中提供资金结算, 使用电子货币的电子结算服务, 因此存在有很多法律问题。包括:

1、要约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 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 要约都是可撤销的, 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在网上银行业务中, 由于网络数据的传递速度极快, 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 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 可以及时作出承诺, 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

2、电子签章。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 传统合同法在此问题上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 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亲笔手签或机构盖章。网上银行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 具有无纸化的特点, 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 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

3、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 须通过法制手段解决, 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 目前我国在网络银行方面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 而无专门的政策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公平电子交易、交易操作规程、银行与客户关系、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方面均无法可依。而且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则, 这些都直接影响着网络银行发展。

(三) 监管问题。目前, 我国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 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分业监管体制, 但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缺乏有效的制度。目前, 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和条例, 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 仅停留在审批环节, 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现有监管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条例, 从而降低网络银行经营风险。

二、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难点

我国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的, 带有浓厚的自发性。因而, 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网络银行的专门监管规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 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 银行竞争力与监管抑制。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在一定程度上已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监管的竞争力。如果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 虽然有可能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但会对网络银行的演进与变化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 监管范围扩大。由于电子货币和网上金融的发展, 使得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诸如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 因而监管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监管客体也需要由仅包括金融机构扩展到同时涵盖一些提供咨询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三) 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确定某一规范和标准的另一个问题, 是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社会监管成本或无效监管。前者是指, 如果制定的规范或标准被事后证明是不适用的, 不仅银行要花费巨大的重置成本, 而且会丧失良好的发展机会;后者是指, 如果某些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 则会出现“有法难依”, 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其效果有时比“无法可依”还要差。

三、建立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体系基本构想

面对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 我国还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监管体制, 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尚处于空白状态, 很难适应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为保护正当的、合法的网络银行经营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迫切需要构建适应于网络银行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结合国际一般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 可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架构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

(一) 设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监管部门, 加强监管机构主体建设。考虑到网上银行未来发展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特殊性, 可以考虑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抽调传统业务监管部门与科技部门的骨干, 共同组成网络银行监管队伍, 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殊需要, 组织研究、执行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二) 更新监管观念, 加强业务监管。大力加强对网络银行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在传统操作方式下, 对于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 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但将这些业务搬到网上后, 由于运行速度加快, 这种回旋余地大大缩小, 错误的扩散面加大, 补救成本也随之加大。因此, 中央银行必须继续充分重视对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 利用网络信息优势, 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实时监控。

(三) 加强监管体制改革, 走协同监管道路。在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协同监管, 从信息共享开始, 利用网络技术, 实现三者联网监管, 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 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 进而建立和加强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包括“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金融机构运营和风险状况”、“金融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处罚”等情况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

(四) 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管。网络银行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 它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时, 不能要求网络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时候削足适履, 套用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标准, 而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调整监控规则, 用制度促进网络银行健康发展。

四、立足未来发展, 积极发展我国网络银行事业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原则的构想 第4篇

关键词 网络银行 法律原则

20世纪90年代,网络银行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伴随着金融体系的需求应运而生,网络银行是社会变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也是信息网络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的结晶。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网络银行为“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而本文根据网络银行的特征和定义,将网络银行归结为: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网络具备的开放与信息实时功能,为客户提供查询、信贷、转账、网上支付、投资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银行。

一、审慎监管原则

网络银行具有区别于传统银行的巨大优势,它被人们看作是未来银行间竞争的一个热点,指引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应积极制造条件支持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其面对的高风险也不能忽略。因此加强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尤为重要,其一有利于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网络银行健康地发展。

坚持审慎性监管原则在网络银行立法中必不可少。网络银行在面对退出市场时同样需要审慎监管原则的约束,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要坚持适度原则,避免监管过严或过松对网络银行的发展形成桎梏。网络银行依托高科技载体进行经营,在保证自身合规操作的同时需要动态监测操作系统和载体的及时更换。

二、安全原则

安全可以说是网络银行发展的生命之源,其在交易中不可替代。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遇到很多困难,最主要的表现便是交易额低下,究其原因则是客户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交易持怀疑态度,他们担心交易密码被盗用或被截获。近几年,网络金融犯罪日益娼厥,犯罪分子通过传播病毒、木马等多种方式盗取网络银行客户的密码、窃取客户个人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 同时也给网络银行的安全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安全问题成为网络银行发展的瓶颈。事实是,若网络银行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客户出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不会选择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网络银行便将成为无源之水、无土之木。网络银行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才能赢取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若建立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除加强网络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还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例如强化网络银行电子签名安全标准、认证机构对网络银行的要求、责任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等。这要求我国在建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坚持安全原则,并全面贯彻该原则于每一部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

三、效益原则

“法和效益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是可见成本,不可见的成本则包括四项,即道德成本、合规成本、社会和经济福利损失以及法律规制的成本,这四方面的成本都很大。但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它不是一般最大化的经济成就,而是长期的经济利益与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优化的宏观经济成果。因此,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政府监管机构履行职能,都不可忽视监管成本,必须落实效益原则,努力实现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这就要求在立法活动中,不仅要给网络银行创造自由宽松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也要给网络银行创造出一个公平、充分、有序的竞争环境。经济学的观点认为这样做都将促使网络银行创造更大的效益。

四、保护客户利益原则

网络银行业务是建立在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上,网络银行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客户达到一定数目时方才显而易见,因此,客户在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网络银行业务的各方当事人中,客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选择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服务,进而影响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所以网络银行的监管立法必须加强对客户利益的有效保护,坚持以客户的利益保护为立法原则,切实保障网络银行客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客户的合法权利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当然,由于网络银行在我国刚刚诞生不久,是新世纪金融创新的主要形式之一,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还需注意对网络银行的保护和引导,防止对客户利益的过度保护禁锢网络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五、国际性原则

网络银行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独特性,网络银行在交易中打破了时空限制、打破了地域限制,其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具有地理位置上的无关性。网络银行的设立条件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其服务网络覆盖的本地客户可以享受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网络银行避免了因位置的改变而给交易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使网络银行与客户在世界范围内转移业务。历史上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与美国的次贷危机都不光是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一旦危机爆发,其将会迅速波及到整个世界,进而影响到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造成威胁。所以,我国在架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坚持国际性原则不动摇,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为了尽快实现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立法与国际接轨,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与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成果;二是为了制定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条约,更好的构建与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应踊跃参与国际交流与协作,不断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金融司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磋商,为我国网络银行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夯实法律基础。

网络银行监管立法当中上述五项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偏废,在对网络银行实施具体法律规制过程中,上述五项原则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一定的价值取向,并根据已确定的价值综合各原则灵活地运用,不可将其割裂开来。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有效的防范网络银行风险的发生,促进网络银行尽快步入正轨并蓬勃发展。

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 第5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高科技迅猛发展的突出表现是网络银行的产生。网络银行就是基于因特网或其他电子通讯网络手段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虚拟网站。网络银行的发展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同时也存在着新的风险和使银行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

国际网络银行一般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完全依赖于因特网发展起来的全新电子银行,这类银行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交易都依靠互联网进行。19,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即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传统银行运用因特网服务,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交易处理服务,发展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等服务。目前,在美国资产占前50位银行中,已经允许客户通过客户访问其网址,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部分银行还提供网上存款转帐业务等(参见表1)。中国网络银行的开创是从1995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年,中国银行在Internet网上建立网站,开设了主页,宣传介绍其海内外机构与业务。推出了网上服务,如国际收支申报、信用卡查询、集团内部服务等。193月,中国银行办理了国内第一笔网上支付业务。年6月底,中国银行正式宣布推出包括“企业在线服务”等网上银行服务系列产品,用户可在网上查询。转帐、支付、结算和“银证快车”服务。续中国银行之后,各商业银行也都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站点,除普通的查询、转帐外,其网上银行还可以办理银行一般交易。

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的出现及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和市场需求条件。目前,因特网已形成遍布世界200多个国家的8000多万台PC通过共同的协议连结而成的庞大的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社会构成网络银行发展的牢固的商业基础。任何商务活动都离不开银行,银行是完成交易不可缺少的服务机构,买卖双方必须通过它来完成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清算。电子商务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型贸易方式,它最终目的是实现网上物流、信息流和货币流的三位一体,从而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商品及服务交易活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年达到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求银行为之提供相互配套的网上支付系统,也要求网络银行提供与之相互适应的虚拟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大幅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其在金融业的竞争地位。因特网为银行业提供了全新的分销渠道,它不仅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形成持续替代效应,而且通过对银行管理经营成本的转移,提高了银行在金融业中的竞争地位。据美国一家金融机构统计,办理一笔银行业务,通过分行方式的费用是1.25美元,而使用因特网仅需要1美分(参见表2)。银行高科技、网络化的迅速发展,使金融领域产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影响。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了现行的银行运行机制,使银行业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了银行业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加快了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增强了银行业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功能,而且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使货币的形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网络银行流通的货币以电子货币为主,这不仅能够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同时也可以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益,基于网络运行的电子货币还可以给政府税收部门、统计部门等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

二、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措施

国际网络银行的特点是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全天候运作、产销直接联系和网上的虚拟金融活动。网络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银行很不相同。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信息技术投资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网络银行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安全性成为网络银行的最为敏感的问题。网络银行利用高科技进行快速和规模巨大的跨国电子货币交易,但高科技出现的差错和故障的概率有上升的趋势,一旦一国国内金融网络发生了故障,将会对本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破坏性的影响,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参见表3)。

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当前,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有关法规不健全,因此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网络银行的市场信号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例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网上客户由于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情况,而导致客户将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这个价格将低于提供高质量服务网络银行能够接受的价格,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保护低质量银行而将高质量的银行挤出网上市场。

网络银行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监管复杂化。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没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即一致性遭到破坏。在网络金融条件下,监管当局原有的对传统银行注册管理的标准也许难以实施,网络银行的申请者可以注册一家银行,但是它可以通过多个终端,同样可以获得多家银行业务或多家银行分理网络的服务效果。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虚拟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络银行网站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等。

银行高科技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监管当局面临着重要抉择,即迅速适应这一变化的市场,建立新的监管标准,调整监管的结构和更新技术,改变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建立全方位和系统性的更强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框架。由于网络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也只是就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监管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本国银行业的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络银行监管主要涉及到法律实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内国际监管的协调、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方式

的调整等几个方面。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并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首先是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ECBS,1999)。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帐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OCC,1999)。由于网络银行严格法律定义还未出现,同时网络银行发展较快,需要严格管理,因此一般的作法是根据网络银行机构设置的特点,将其划分为分支型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分别加以界定和管理。其次,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已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等。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明文规定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网络银行的破产、合同执行的情况、市场信誉、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和反欺诈行为等方面,政府制定的网络银行法或管制条例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有效的网络信息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各种可能诉诸法律的事件降到相当低的水平。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推出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提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和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帐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总的来看,各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仍以原有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但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洲、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商与调整。

各国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进行监管;一个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目前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业务扩展的管制和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等。业务扩展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并要求网络银行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总的来看,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7个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参见图1),包括加密技术及制度、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税收中立制度、标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对网络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主要包括前三项。如政策允许在国内使用任何高密度的加密技术,无密钥匙恢复的强制要求,以及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关于电子记录的数码签名法律框架等。二是网络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和税收中立制度。如对网络银行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和对网上交易采取税收中立政策,免征网上交易税等。三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等。行业级监管主要包括: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的评估与监管;对网络银行系统风险的监管,包括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特别是系统安全性的监管,如对“千年虫”的监管等;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的监管。

强化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研究 第6篇

管的研究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实践证明,网络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而且还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类别,使得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作用凸现出来

一网络银行风险与监管要求

1.网络银行混业与全球化经营的现实,需要强化风险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企业金融业务银证转账银期转账证券基金业务等,增强了银行产品与证券期货企业金融等机构的连通性,形成了混业经营的现实利用混业模式,一方面银行增加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分散经营风险,也符合混业经营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风险具有更明显的系统性,金融市场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联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各子系统风险能快速扩

散到其它金融部门因此需要加强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确保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系统风险的形成与扩散

网络银行基于Internet开展业务,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国别和地理上的限制,缩短了不同区域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远程交易等经济活动成为可能互联网的全球化与跨国界性,使得网络银行业务具有无国界性,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业务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资金运用效率和调整快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与业务风险的全球性相对应,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业务全球化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需要加强风险监管

通常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但实际运行中却产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1)网络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的专业性分工越发

细化,专业化程度更强,加剧不同行业间的信息差别,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基础

(2)新旧信息技术替代频率将加快,技术的变化速度大大地超过了人们知识的更新速度,因而处于信息劣势

(3)网络银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术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若在市场中充分共享就会导致核心技术机密的外漏,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搭便车行为的考虑,信息供给者有减少信息披露的倾向,导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内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购买前,可由客户去体验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过购买前的触摸掂量试用和查验来辨别商品的质量与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对称;而网络银行产品则是一种经验产品,客户对产品的具体功能使用环境要求使用技术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为网络银行的客户后才能准确地知道,这加剧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于网络银行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加剧,需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来校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防范风险

二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现状

自1998年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以来,网络银行业务一直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但总体上看目前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1.风险监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网络银行已开办多年,但仍没有网络银行方面专门的立法,原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都未对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过明确解释

网络银行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商业银行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没有法律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银行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但目

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

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于威慑黑客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和影响,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2.行业的风险监管存在着许多不足

行业规划的不足,造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自成一体,业务标准不一,系统技术标准各异,不利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合作

网络银行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

已有的网络银行认证建设各自为政已建成的中国金

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远没有覆盖网络银行的客户,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认证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从宏观上看,不仅影响网络银行证书服务的效率,而且各家银行重复地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3.已实施的风险管理规定存在着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电子签名法中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已颁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并且条文明显过于空洞,可操作性较差,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

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使得现有监管体制的分业监管受到冲击;目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以现场监管为主,在网络银行条件下,银行柜台虚拟化操作无纸化,对常设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受到挑战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很强的静态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

5.监管面临着人才的约束

网络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监管当局远没有形成一支满足监管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网络银行也对临柜人员营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复合人才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形成了制约网络银行向纵深发展 的瓶颈

三强化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环境建设

加大网络银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调整网络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晰网络银行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制订《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如:《商业银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相应调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保障和法律约束的良好制度环境

尽快补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相关条例,对利用电脑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加强《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犯罪行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以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2.加强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外部监管

以法律明确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职责,确定对网络银行产品的监管内容和总则,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导网络银行发展,通过政策选择激励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明确将网络银行监管目标调整为降低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利益,以显现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借以促进网络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事实,网络银行监管体制应逐步调整为功能型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避免对网络银行采取重复的监管措施,设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开放信息资料库,彼此承认对方监管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减轻被监管者的负担并减少监管的成本

可在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机构中设立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运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解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

实施灵活规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开办网络银

行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网络银行须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对网络银行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网络银行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使得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1

促进网络银行业他律性监管自律性监管的发展,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交流会议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外部审计及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作用调整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要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现场检查中监管者可在业务后台直接调取网络银行真实数据;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要求网络银行定期提供数据报告外,还应当要求网络银行定期将其备份的电脑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银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行业标准

制定网络银行相应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业务的核心安全技术等国家标准;对传输数据格式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提出严格的最低限要求;规范网络银行业务开办行的安全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对于系统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着技术漏洞,都由相应的授权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评定,并由技术评定机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国内网络银行的CA管理,早日结束CA认证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同时完善证书发放证书更新证书查询证书作废等管理

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法》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规定的严密性;加强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控,建立起对电子货币发行流量统计的监控体系,对电子货币应视同传统货币,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

4.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与强化风险管理

利用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促进商业银行完善网络银行的内控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分级授权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权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业务授权;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的发生分析可能出现在申请交易和注销网络银行中的风险点与类别,对风险实施严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来建立网络银行系统实时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系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实时监控和定期安全扫描,监控违规操作调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预设的各种限定性比例,进行零距离超时空的风险监测,量化描述,对潜在的风险暴发点进行预判,实现风险预警

引入风险应对规划,根据风险偏好和各类风险的特性,明晰各类风险的应对政策,建立网络银行“风险库”和

“风险控制工具库”,明确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的适用范围,建立应对措施方法体系,提高风险应对过程的科学性3

培育良好的独具特色的风险文化,推行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和业务的发展通过有效的专业知识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识,把风险管理的责任扩大到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并内化为员工的工作习惯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

加强对全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执行政策一丝不苟的良好职业操守,把风险教育作为内部培训和员工发展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5.加强风险监管与控制的国际间协调与合作

在网络银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风险,各国管理当局必须通力合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应主动寻求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对于可能出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

冲突,应积极同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交流信息,强化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人才储备加强对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积蓄力量,不断强化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基础面对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人才不足的现实,商业银行应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人才队伍和结构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银行运作又精通风险管理的超复合型人才梯队要保证风险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尽快充实对风险监测预警规划控制和处置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张春子等.网上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J.地质技术经

网络银行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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