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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精选7篇)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1篇

现阶段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仍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 不良资产累积、资本金不足, 僵化经营、市场化程度严重偏低等缺陷依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 经济危机全球化蔓延, 存贷差得到的利息收入的成长空间在不断被压榨萎缩。随着2001年加入WTO以来, 金融业的逐渐对外开放, 外资股权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然而, 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将使得中资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研究外资股权入股中国商业银行, 对于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外资对金融发展和稳定的积极作用, 正确引导和进一步推进金融的全面开放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探索外资入股对我国商业银行运行风险的影响, 本文就将选取我国的10家主要商业银行 (来自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2011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

1 我国商业银行的外资股权持有概况

表1是2001年以来外资入股我国主要14家商业银行的主要情况, 不可否认的是, 几乎国内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此期间经历了外资银行入股的阶段, 其中, 有较多家商业银行引入的外来战略投资者都选择了在限制期一过清空持有股份, 或者大量减持, 只有少数几家国内商业银行的国外资本持有者选择继续持有, 甚至增持, 这一现象非常值得人们去关注和深思。

2 实证分析

2.1 破产风险指数Z的涵义

本文将银行的风险定义为破产风险, 沿用了De Nicolo等人关于风险度量的思想, 即定义亏损超过股本的概率, 或者净资产无法弥补总亏损的可能性:

这里E表示股本 (净资产) , A表示总资产, K=E/A为净资产/总资产, 为税后利润, r=π/A为税后利润/总资产, 银行利润分布为F (r) 。

如果存在, 根据切比雪夫不等式, 则:

σ为标准差, 表示收益的波动性。用Z来度量破产风险, Z值越高, 破产的风险就越低。假设银行的收益符合正态分布, Z为银行倒闭概率的估计量, 则

其实公式 (3) 的算法就是对 (E/A) 的值, 也即对ROA进行了标准化, 这是在计算它对于某银行ROA的概率分布中, ROA这个数值点偏离该分布均值u的程度。

由于月度数据难以收集, 无法对每一年的ROA均值和波动性进行衡量, 借鉴黄隽和章艳红的相关论述, 采用分组和移动平均两种方式进行计算。由于分组平均损失的信息量远远大于移动平均, 因此在本文中将采用移动平均的方法计算均值u和波动。

2.2 模型的设定

本文将采用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模型衡量外资新设进入、外资参股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关系。变量设定如下。

(1) 被解释变量:银行风险指标, 即第二部分中得到破产风险Z。

(2) 解释变量: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的衡量变量。本文考虑了用fornum表示外资股东的个数, 为了研究是否存在非线性关系, 可以用numsq表示外资股东个数的平方;另外用forat表示外资入股的百分比, 用forsq表示外资入股百分比的平方。

(3) 控制变量:影响商业银行的效率有其自身因素和宏观因素的影响。参考Levy和Micco (2007) 的研究, 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了以下变量为控制变量。宏观经济增长GDP增速 (GDPinc) 、银行总资产对数 (lnasset) 、资产规模增速 (assetinc) 、是否属于国有制 (national) 、收入结构非利息收入占比 (nonintrat) 。

2.3 模型结果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多重共线性, 本文利用Stata11, 分别对4种模型进行了拟合验证。分别是 (I) 、 (II) 验证外资股东的数量是否线性, (III) 、 (IV) 验证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是否线性, 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表2得到的Hausman检验结果, 4个模型皆不显著, 而随机效应中的wald检验值都非常的显著, 因此四类模型都应选用随机效应模型才能更好地反映外资股权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从上述的回归结果中还可以得到以下论证:

(1) 外资股权的进入, 股东个数与Z指数成正比, 也就是说, 越多的外资股权进入, 则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会变得更低, 模型 (I) 与模型 (II) 相比, 加入了二次项以后, 一次项fornum反而变得不显著的, 而调整R方增加不多。因此, 可以大胆地认为外资股东数量的增加可以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2) 而外资股权进入以后, 对于风险来说, 持有的份额比例并不是越高越好, 二者存在着一种非线性的关系。比较模型 (III) 与模型 (IV) , 模型 (IV) 中加入了二次项以后, 在 (III) 中原本并不显著的一次项与二次项一起在模型中变得显著了, 且解释力增加了很多。根据所估计的系数表明, 外资持股与破产指数Z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 即与商业银行的风险之间存在着U型关系, 当forrat等于0.1129时, 破产风险的可能性最低。因此可以认为, 当外资一开始持有少数股份进入时, 纯粹地是为了获利, 但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入以后持有的股份增加, 它们的先进理念, 包括风险控制、通过盈利多样化降低风险的手段等, 能够有助于国内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这也是银监会规定新设银行必须有外资战略投资的原因之一。但是, 当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了11.29%以后, 风险又会增加。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商业银行的股东通常较多, 较为分散, 外资股份持有的增加, 会使其获得一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外资商业银行在把盈利看得更重的时候, 却忽视了国内外差异的存在, 从而使得外资持股比例与风险的关系形成了一个“U”型的形态。综合论证得到的观点1来看, 可以理解为, 当商业银行把一定的股份交给外资股东, 且足够的分散, 那么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来说是极其有利的, 因为每一个股东不会过分追求利润, 还能够提供先进风险控制理念。

3 政策建议

3.1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计算我国2005~2011年的14家主要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Z, 并对外资股东的个数、进入程度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主要得到了以下一些结论:

(1) 外资引入对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外资股东的个数的增加能够有效降低风险, 但是在外资持有的比例上, 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存在着“U型”的关联, 外资持股的比例过大会导致外资股东在专注盈利的时候忽略国内外金融环境差异引起的风险, 而足够的分散股权会削弱这些影响。

(2)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下, 非利息收入比例的增长并不会引起风险的增长, 因为我国的非利息收入还处在利息收入的让渡时期, 非利息收入比例的提高有利于商业银行收入结构的优化。

3.2 政策建议

(1)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引入外资股权, 尤其是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 需要建立好制衡机制, 在大量引入外来投资者的同时, 不要丧失自主的控制权。现阶段下, 银监会应该尽可能地维持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避免外来投资者为了获利而扩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行为, 并且要让外资股东充分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所处的概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 外资股权对中国的金融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后, 再逐步放宽限定, 从而更好地发挥外资股权的积极作用。这正如程凤朝和崔宏 (2011) 提出的, “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的改革方向或许没有什么不对, 但改革的步伐却必须脚踏实地, 绝不能照本宣科、机械主义”。

(2) 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引入外来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更好地引智, 掌握好外资银行在改善风险控制中采取的手段;加强金融创新, 因为我国的金融产品过于单一, 而中间业务的拓展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收入走向多元化, 并且能够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3) 政府监管部门, 在现阶段有必要立足银行业实际, 协同财政部门一起, 统一非利息收入与净利息收入的会计计量口径, 对科目的分类进行细化, 统一核算标准, 对法律形式不同于经济实质的业务核算, 要出台具体指导意见, 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本身以及相关的利益获得者能够更好地对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效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价, 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给出更加合理的建议。

(4) 当外资商业银行被引入时,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正确引导我国的商业银行, 提醒其做好学习外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先进理念的工作, 引导它们不仅要引资, 更要引智和引制, 否则当外资股权从我国的商业银行套利离开之后, 留下的只是需要弥补的资金缺口。

摘要:本文选取国内14家主要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 通过Z指数破产风险模型度量了这14家银行20052011年的破产风险指数, 构成了面板数据, 主要分析了商业银行中外资股权的数量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对风险的影响。结果发现, 外来投资者入股我国的商业银行对风险确实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影响, 其中持有股份的比例与破产风险指数Z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倒U型”关系。因此本文建议, 对引入外资股东的数量和持有股权比例提出一个制衡的措施, 尽量发挥外资股权的正效应。

关键词:Z指数,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持有比例,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李伟, 韩立岩.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度的影响——基于Panzar_Rosse模型的实证[J].金融研究, 2008 (5) .

[2]邹薇.银行体系稳定性——理论及中国实证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

[3]De NicoloI, G.Size, Charter Value and Risk in Banking: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International Finance Discussion Paper 689.

[4]郭娜.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增长与银行价值的实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2 (6) .

[5]黄隽, 章艳红.商业银行的风险:规模和非利息收入——以美国为例[J].金融研究, 2010 (6) .

[6]姚铮, 汤彦峰.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否提升了公司价值[J].管理世界 (增刊) , 2009.

[7]张雪兰.收入多元化能降低银行风险吗?——基于中国银行业 (2001—2010) 的实证研究[J].投资研究, 2011 (12) .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2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35号)要求,现对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

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查询单》;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1-

手续时,还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查询单》。

二、境外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

《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姓名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具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记录的护照、《查询单》。

三、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1套。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土局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

商品房的通知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购买商品房及房地产项下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三、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购买深圳市预售商品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审核由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预售合同上加盖的预售合同备案章,并留存复印件。

四、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买自住深圳市一手房现房及二手房的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须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银行专用版)”进行查询,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已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不予办理结汇手续。如系统显示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未购买或拥有自住商品住房,银行应填写“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商品房查询记录函”(附件一),作为核准该个人购房结汇的审核材料一并留存。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外汇资金结汇资金申请材料,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六、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办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购买商品房以个人名义的购房外汇资金结

汇。

七、外汇指定银行核准境外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经公证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如原买卖合同属于预售合同并已在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解除备案证明(附件二)。

八、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自住的住宅类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款材料);

(三)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附件三),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

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应分别在预售系统和产权系统查询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购房记录,发

现申请人名下现拥有住宅类商品房的,退文处理。

九、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买方为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的自用办公类用途房屋的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申请人除提交登记规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境外机构的分支、代表机构出具的所购买办公类用途房屋自用的承诺(附件三)。

十、外汇局及国土房产局将定期组织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土房产局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3篇

摘 要:当前我国个人参与跨境经济交往的活动日益增多,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但受到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变相境外直接投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个人跨境资金交易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本文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发布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响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社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涉汇主体守法意识。密切关注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动向,必要时以官方名义进行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三)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4篇

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ERM框架) 是在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上, 结合《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报告方面的要求进行扩展研究所得到的, 用于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衡量企业管理团队处理风险的能力。ERM框架同样适用于外汇风险管理, 并能够成为衡量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是否有效的一个衡量标准。因此, 我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如何基于ERM框架来构建合适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来应对境外投资中所遭受的外汇风险将是值得探讨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面临的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某一经济实体的经济活动绩效受到汇率被动的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境外投资企业面临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交易风险

对于境外投资企业, 如果交易不是用母国货币在未来日期进行收付, 或将外币 (即母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汇回母国, 都可能面临外汇风险。境外投资企业在外币汇率变动以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货币收付关系, 在汇率变动后结清时产生的汇率变动损失必须汇入企业当期的损益中, 从而对这一时期的净损益有着直接影响。

(二) 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使得企业的营运现金流量发生改变, 不论是否真正牵涉到外汇交易。即汇率变动可能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量、价格与成本, 进一步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潜在风险, 以致降低其贸易竞争地位, 使企业实质获利能力减弱。经济风险存在于跨国经营的各个方面, 因为汇率变动意味着各国同种商品之间的比价和一国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都要发生变化, 这种价格体系的变化会改变国内及国际市场上的生产条件和需求结构, 从而影响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 折算风险

折算风险, 又称会计风险, 是指由于汇率变动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在进行会计结算时可能发生的损益, 境内母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期末需要将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成汇总报表, 在将子公司报表以东道国货币计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折算成母国货币的过程中, 由于汇率变动而可能给境外投资企业带来损失。

以上三类外汇风险都可能会对跨国公司境外投资的损益产生影响, 根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的数据显示, 2011年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10家遭受汇兑损失, 1245家的“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一栏为负, 478家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一栏为负。在这些公司中,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已经超过90亿, 而反映折算风险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已有2家已突破负100亿。可见, 跨国企业如果不合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外汇风险, 将有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 甚至导致破产。

二、基于ERM框架分析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COSO委员会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即ERM框架) 分为八个要素, 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本文基于ERM框架结合中信泰富在澳铁矿石项目中的澳元累计外汇期权合约巨亏案例来分析我国跨国公司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内部环境:风险意识淡薄

企业的内部环境包含风险管理理念, 是企业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 决定了跨国企业对待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的态度。然而, 如今大多数跨国企业对待境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意识较为单薄, 未从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上考虑实施风险控制活动, 未有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之前就有预防外汇风险的意识。中信泰富严重亏损事件源于集团财务董事在未经主席批准下, 进行有关外汇交易。公司高管未经董事会批准便擅自做出重大战略决策, 显然中信泰富在公司治理上也存在漏洞。

(二) 目标设定:确定目标出现偏差

企业的外汇风险与其境外投资目标和选择的目标市场密切相关, 只有当跨国企业事先设定合适的海外投资目标, 明确合适的目标市场, 企业管理层才能据此识别可能影响目标实现的一些潜在事项。另外, 境外投资目标的选定又能为企业管理层决定风险应对程序明确方向, 提高风险控制活动的效率。中信泰富签下的每份合约当达到公司可收取的最高利润时就将终止, 可见其确定目标出现偏差, 原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却签下半投机性质的衍生品合约, 中信泰富进行外汇交易实质不只是为了对冲风险, 而是为了谋取暴利。

(三) 事项识别:忽视风险事项

ERM框架认为, 企业应当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事项, 以确定该事项可能带来的是机会还是风险。对外汇风险的识别就是认识和鉴别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各种外汇损失的可能性, 即哪些项目存在外汇风险, 受何种外汇风险的影响。外汇风险识别是企业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的关键一步, 是外汇风险评估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不能首先正确地识别哪些是外汇风险, 那么外汇风险的评估及其他控制活动将无从实施。

(四)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机制形同虚设

对识别出属于风险的事项就要进行风险程度的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中信泰富买入外汇衍生品是为对冲一个涉及16亿澳元矿业项目的外汇风险, 但外汇投资持有是90亿澳元, 比实际矿业投资额高出四倍多。中信泰富选择了澳元作为买卖产品, 这笔合同并未考虑相关货币贬值而设定止损金额, 从而为日后的无限量亏损埋下祸根。

(五) 风险应对:应对风险反应迟钝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 实现对外汇风险的有效控制, 将风险控制在承受度之内。中信泰富在2008年10月20日发布公告称, 该澳元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因澳元大幅贬值, 已经确认155亿港元亏损。到10月29日, 由于澳元的进一步贬值, 该合约亏损已接近200亿港元。但直至当年11月12日, 中信泰富才发布公告, 与母公司中信集团达成初步重组协议, 中信集团以强制性可转债方式, 向中信泰富注资15亿美元。截至2008年12月5日, 中信泰富股价收于5.80港元, 在一个多月内市值缩水超过210亿港元, 由于中信泰富面对外汇风险反应迟钝, 未及时采取措施, 导致最后提出应对方案也难以遏制亏损的进一步扩大。

(六) 控制活动:风险控制活动未落实到位

控制活动是帮助管理层确保风险应对措施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政策和程序, 再科学的风险应对措施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中信泰富巨亏问题在于财务董事未遵守公司政策, 公司本已设立的双重审批制度也未能阻止事件发生, 说明中信泰富已有的内控环节形同虚设, 对高管人员约束的制度欠缺。制度的落实甚至比制度本身更重要, 所以控制活动一定要落实到位, 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七) 信息与沟通:沟通不及时

ERM框架指出, 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必须适时地在组织机构内传递和共享, 来保证组织内的员工正确地执行各自的职责。企业所有员工必须从最高管理阶层清楚地获取承担控制责任的信息, 而且必须有向上级部门沟通重要信息的方法, 并对外界顾客、供应商、政府主管机关和股东等做有效的沟通。中信泰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其在2008年9月12日通告称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但不过一个月就披露因炒外汇巨亏。中信泰富在发现问题6个星期之后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由此看出中信泰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机构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及受人为操纵的现象。

(八) 监控:风险监控失效

ERM框架所指的监控要素, 并不是指控制活动, 而是指对整个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 随时对其构成要素的状况和运行进行评估。中信泰富作为在业内颇有影响的红筹股公司, 其自身的内部监督却没能合理有效地设计与落实。集团财务董事未遵守集团风险对冲政策, 在进行交易前未按照公司一贯规定取得董事会主席的事先批准, 超越了职权限度;财务总监未尽其应有的把关职责, 没有将此等不寻常的对冲交易提请董事会主席关注。无论制度多么先进、完备, 如果没有对整个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过程施以恰当的监督, 则很难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三、基于ERM框架构建境外投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

(一) 跨国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主体维度

我国跨国公司应首先建立具有风险管理意识的企业文化, 自上而下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 加深员工对外汇风险的认识。其次, 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形成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境外投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最后, 培养复合型财会人才。加大相关培训和人才的引进力度, 使会计人员能够熟悉套期衍生金融工具的操作以及套期会计的实质。

(二) 跨国公司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维度

ERM框架在COSO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类目标战略目标。因此, 跨国公司在选择外汇风险策略时, 需要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如对经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保证公司的长远利益和长远发展;而交易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一方面使公司在最终发生兑换行为时, 遭受的汇兑损失达到最小, 另一方面能够确定未来与一定的外币现金流量等值的母币流量, 以便能够安排公司其他资金活动;对折算风险进行管理的目标在于保证国外资产的母币价值, 从而防止投资人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信任而收回。报告目标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反映其外汇管理成果。

(三) 跨国公司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维度

跨国公司需要为外汇风险管理建立一整套的程序, 并考虑其如何与外汇业务本身的业务流程相嵌合, 同时与跨国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融合。跨国公司首先要及时识别潜在和已发生的外汇风险, 不但要考虑汇率变动的直接影响, 还应考虑汇率波动对通货膨胀、市场规模和竞争压力等因素的间接影响。然后要合理评估跨国公司的外汇风险, 对其发生的可能性和造成损失的范围与程度进行的测量和估计。最后要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 包括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恰当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和结算工具、合理调配财务报表构成等。

(四) 跨国公司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法维度

第一, 跨国公司应设立独立且专业的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对拟签订的外汇合约和拟运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防止个人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外汇交易。第二, 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开放的信息与沟通系统, 作为其他一切控制运行的平台, 实现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迅速传递和交流, 把握外汇风险管理的先机。第三, 跨国公司应不定期或定期对其外汇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估, 由管理部门和职员共同进行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自我监督”。

四、结语

本文在分析我国跨国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运用ERM框架为我国企业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创新有助于跨国企业应对外汇业务中的各类外汇风险。当然, 本文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实际运用于具体的跨国企业, 其适用性有待验证。作者接下来的研究重心即会选择我国的一家典型的跨国企业, 将本文构建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运用到该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当中, 以验证该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彭红斌, 王玲.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03) .

[2]吴坚隽.解读ERM框架下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基于主动风险管理的视角.上海保险, 2007 (10) .

[3]严晖.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与内部控制——对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 (ERM) 的分析.财会通讯, 2005 (04) .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5篇

第二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所列的登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进出境登山用物品,统一由中国登山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登协”)归口管理,负责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第三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物品,由登山活动所在地或临近地海关(即主管海关)负责审批验放管理。

第四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枝术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汽车零配件等消耗性物品,属于“特准进口物品”范围,经主管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中各种食品每人每天共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

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以及自用的烟酒,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征税放行。

第五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登山用的通讯、摄影、摄像,录像、测绘器材和机动交通工具等非消耗性物品,属于“暂时进口物品”范围,由中国登协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保证金后,暂准免税进境。其中运进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器材,需交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件;随同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境的境外记者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需交验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的批件。

第六条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以及随行的境外记者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除外),由进境地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和中国登协缴纳的保主金暂予免税放行;或者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系单,作为转关运输货物,由中国登协负责转运至主管海关办理。

对上述人员携带进境的其它物品,进境地海进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按出境旅客行进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验放。

第七条 境外团体和个人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在境内拍摄的音像资料以及测绘成果,由中国登协负贵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出境时,海关凭中国登协出具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件查核放行。

第八条 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准运进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免税进境的登山物品,不得移作它用,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应由中国登协在规定暂准进境期限内,办妥正式进口手续,向海关结案。

第十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留赠给中方的登山用物品,由中国登协该本规定第九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联合登山团体进出境登山用物品,海关根锯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外登山人员总数合并审批有关登山物品数量。具体手续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6篇

【关键词】外汇管理; 境外直接投资; 案例

一、典型案例

ZDTZ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1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境内3个自然人股东甲、乙、丙。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缴款截至日期为2026年。截至2016年3月底,3个自然人股东均未缴纳任何出资,即Z公司实收资本金为零。Z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境外投资证书,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了外汇变更登记,登记现汇出资31986.5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3月15日,Z公司境外投资累计汇款414.55万美元。按照3月份的汇率,汇出资金已超过Z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经对企业现场核查,汇出资金来源为公司向3个自然人股东的借款。核查Z公司会计账务显示,该公司股东乙于2016年3月1日通过网银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1961750元人民币划转至Z公司账户,股东甲于3月2日通过网银将个人结算账户资金3393850元人民币划转至Z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处理显示为借股东款。随后Z公司将上述资金购汇以公司直接投资名义汇出。

二、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面临挑战

1.注册公司并取得对外投资资格相对较为容易,各部门无资金来源限制。当前工商部门政策法规允许企业零实缴注册资本,政策的便利使得个人注册贡献相对较为容易。同时商务部门为鼓励对外投资,政策门槛较低,手续相对简化,投资证取得或转让均极为便利,也难以对个人对外投资形成实质性的限制。以资金来源审查为例:

一是对企业对外投资资金来源无限制。2014年商务部印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进行了改革,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管理。企业其他形式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Z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对柬埔寨的投资就属于备案管理。该办法附件所列的“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虽有对外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项,但只是企业自主填报,无需商务部门核实。

二是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不执行。尽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未废止,但随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调整简化与层层推进,操作指引已不要求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2015年6月1日,直投外汇登记业务下放到银行办理,银行版操作指引也未明确银行须对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进行资金来源审查。2016年初外汇局加强资本流出管理后,才已非正式的形式要求各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直投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时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的审查。

2.目前个人借道境外投资转移外汇资金缺乏有效控制手段。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尚未放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境内个人通过资本项目向境外转移受很大限制。但由于国内法规对自然人股东新设立有限公司、股东资本金认缴、公司对外投资额与净权益比重、公司向股东借款对外投资等一系列事项均不再进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境内个人通过新注册公司的形式对外直接投资或向境外转移资金便没有任何约束,在当前控流出形势下,制度上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如本案例中Z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资本项下控流出企业的基本特征,即“母小子大、成立时间较短”。对于境内企业成立时间较短、未缴付注册资本即进行境外投资汇款且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小于境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行为,《公司法》、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政策法规均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三、相关建议

1.强化银行在购付汇环节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针对当前资金流出压力较大的现状,加大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强化银行在办理企业购付汇环节的资金来源审查,杜绝非法资金和来历不明的资金借境外投资渠道流出。

2.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一是对境外投资汇款进行比例额度控制。建议按照跨境资金宏观审慎原则,对企业境外投资汇款按照注册资本到位率进行比例额度控制,未缴存注册资本的新设立境内公司不得汇出境外投资款。二是明确境内个人不得借道境内公司境外投资渠道进行境外投资行为。由于国家尚未放开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应在操作指引中明确,境内个人不得以借款形式进行境外投资。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7篇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多重压力,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应对中外资银行全面对等的市场竞争,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纷纷积极、大胆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研究中小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动因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动因;影响

中小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格局的形成和发展,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活力。然而,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自身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不少中小商业银行依然存在着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导致了其不良资产比率、风险集中度、经营成本和损失过高,业务盈利能力、资本补充和自我发展能力较低,在与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商业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其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压力,业务开拓的难度越来越大,平均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应对中外资银行全面对等的市场竞争,从1996年光大银行引进亚洲开发银行开始,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纷纷积极、大胆地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截止2008年底,我国已有24家中小商业银行,包括9家股份制银行和15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33家境外战略投资者。

一、中小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动因

1、解决发展过程中自身面临的问题,提高其竞争力。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从成立起就就普遍面临着以下问题:

(1)资本金的增长与规模的扩张不对称,资本充足率远未达到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大部分组建时间短,国家扶持力度比较小,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等问题,如2004年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为2.32%,杭州商业银行也仅为6.37%;按照银监会的统计,截止2003年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13%,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8%的最低要求,更低于国外同业平均12.25%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2)业务品种单一且趋同,金融产品缺乏特色,特别是信用衍生产品的开发和运用相对滞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仍占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收入的绝大比重,而新型的中间业务、个人业务、信用衍生产品还处于开发探索阶段,金融服务尚未完全贴近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

(3)缺乏战略规划,市场定位雷同,没有形成市场型的特色分工体系。长期以来,一些中小商业银行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自身优劣评价不全面,缺乏合理的战略规划,对市场缺乏细分和组合分析,忽视了各自发展时间的长短、经营规模、人员素质、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特色和金融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盲目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相互之间争地盘、抢客户,正逐渐失去其自身经营灵活的特色,最终失去自己的竞争力,失去市场份额。

(4)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內部控制能力不足,管理粗放。很多中小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中小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与巴塞尔银行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小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各方职责不够明确,无法达到有效制衡。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城市信用社的多级法人制向城市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转型中,由于在资产、负债处置和经营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的安置上方式不当,导致内耗严重,没有起到对高风险城市信用社的风险进行化解的作用,部分分支机构因为过高的不良资产比重甚至出现支付危机。所以,内部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也是制约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因此,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逐步开放,中小商业银行面对自身发展过程中难以解决的各种难题纷纷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希望利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一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进一步提高自身竞争力。

2、国内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1)来自于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国有商业银行相继通过股改、引资上市后,其资本、网点和人才规模等优势进一步显现,整体经营活力不断增强。截止2008年底,全社会金融资产的50%多仍集中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大型商业银行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在全国精简并调整自己的经营网点布局,争夺中小商业银行当地的优质资源,致使中小商业银行生存困难。

(2)来自于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以及同质银行的竞争压力。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深入城乡腹地,在一些业务范围上,如对“三农”和一些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等,其竞争优势不可小觑;加之继续不断深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如信托投资公司经过清理整顿后,业务发展逐步走上正轨,这一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融资途径的拓宽给计划扩大覆盖率和经营范围的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直接的竞争压力;各中小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进行战略引资、上市,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快战略转型,整体竞争实力持续提升,促使各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

(3)来自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截至2008年底,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237家代表处,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28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57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2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5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116家分行。截至2008年底,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3万亿元,同比增长7.37%;各项贷款余额7305亿元,同比增长5.09%;各项存款余额5974亿元,同比增长34.82%。特别是2006年底开始,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期结束,外资银行取得和中资银行的同等国民待遇,中小商业银行银行在管理体制、经营理念、优质客户资源和人才资源、金融创新、投资与风险管理等方面都会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

(4)来自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压力。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直接融资的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以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日益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从而进一步加大中小商业银行的贷款营销难度。

3、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对中小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力引导与支持。

2001年以前,我国法规禁止外国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亚洲开发银行(ADB)入股光大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经国务院个案审批才得以实行。银监会成立后,及时依法制定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大力倡导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这是中小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最活跃的阶段。2003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在华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表示:“将鼓励外资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股权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刘明康在“2004年国际投资论坛”上称:“银监会欢迎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与商业原则,与中资银行开展各种股权形式的合作。”与此同时,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第八次全国地方金融论坛”上也强调:“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按市场规则和自愿原则联合重组,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面对内忧外患中小商业银行举步维艰,中小商业银行在苦练内功的同时,开始积极寻求外部力量的帮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借鉴国际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积极促进其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和绩效水平,不断发展壮大自己。

参考文献:

[1] 任克娟.新形势下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J].河北金融,2005,(03):13-14.

[2] 庄毓敏.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扩张与竞争力的提高[J].中国金融,2004,(8):49.

[3] 郑良芳.经济金融问题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精选7篇)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 第1篇现阶段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仍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 不良资产累积、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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