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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制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完善招投标制范文(精选4篇)

完善招投标制 第1篇

1. 投标者之间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内定中标人, 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 (“串标人”) 给予其他投标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由“串标人”制作, 甘愿充当陪标角色。

2. 个人借用企业资质进行投标。

同一个人编制出多份投标文件, 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主要有2种目的:一是自己想做工程但没有企业资质, 于是就联系挂靠多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每个企业都会得到一定的好处费) , 一旦中标, 则以该中标企业名义施工, 向该企业缴纳管理费;二是自己根本就不想做工程, 只为投标企业充当中间人, 其联系挂靠来的某一企业一旦中标, 则可从该企业获取一笔好处费。

3. 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进行投标:

由于本企业资质不够某一招标项目设置门槛, 但又想拿到此工程, 于是就借用其他多家高资质企业参与投标, 中标后以高资质企业名义施工, 并向其缴纳挂靠费。

4.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在采用暗标底的招标模式中,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 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 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即采用黑白合同;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排斥其他投标人。

二、串标产生的原因分析

1. 施工企业热衷投机行为, 不是通过加强工程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达到中标的目的, 而是重视短期利益, 通过串标谋取中标。

另外一些综合实力弱的施工企业在投标竞争中面临劣势, 反正自己中标希望渺茫, 况且不能中标就要亏本, 何不出借资质或者充当陪标的角色, 还能稳赚一定的费用。

2. 实行资格预审, 预审合格投标人再参加招标会, 业主发售招标文件。

但招标会结束后, 由于大家都彼此知晓有哪些企业参与了投标, 与会投标人之间串标变得轻而易举。有一个案例说, 某投标人拒绝参加串标, 结果在投标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未能按时递交投标书。

3.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狼狈为奸。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过多,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 往往会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 如答应招标人保证某投标人中标, 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利益, 与招标人坑壑一气, 掩盖招标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另一方面, 一些靠各种关系违法违规操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能承揽到更多的业务, 而一些资信好、业务能力强、依法办事的招标代理机构反而受到市场的冷落, 这种畸形市场导向使得越来越多的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走偏门, 不重视业务能力, 不守诚信, 导致不正之风盛行。

三、防范串标的对策

1. 对中小企业进行合并, 对招标工程实行准入制度。

我国建筑业总数太多, 施工企业工程任务不足, 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 必然造成建筑企业过度竞争, 导致建筑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本。建议对国内的中小建筑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兼并、重组, 形成总承包公司, 对不同工程项目的招标实行不同的准入制度, 保证建筑业有一定利润空间, 促进建筑业能够良性健康发展, 避免过度竞争, 维护投标人、招标人双方权益。

2. 改革招投标的方式方法。

(1) 改革报名方式, 实行投标人保密制。规定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上的指示向招标人或招标管理机构账户存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 (在线支付) , 然后才能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答疑书等在网上发布而不是采用传真方式;取消现场统一集中考察, 改为逐个现场考察, 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不见面, 杜绝串标机会;

(2) 提交投标文件时, 严格各种到场条件, 加大串标的成本。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 而且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 其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拟派投标项目负责人, 同时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原件证明;

(3) 为了遏制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标, 取消招投标活动中采用暗标底的做法, 改为明标底, 即指导价或最高控制价, 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售给投标人。而评标的方法也由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中标, 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办法;

(4) 除了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外, 一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由于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之间事先不知道到底有哪些投标人, 因此要在所有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几乎是不可能的;

(5)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 先进行资格预审产生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通过抽签淘汰一部分, 剩余的成为投标人。投标人之间只知道有哪些潜在投标人, 而不知道真实的投标人, 有效防止了资格预审程序产生出“串标人”。如果觉得不够保险, 甚至可以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通过投影等设备远程向评标委员会阐述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宗旨、针对性, 评标委员会再根据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熟悉程度判断此投标人是否为“陪标人”或“串标人” (因为“陪标人”是不会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

3. 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严格市场准入。我国在招投标领域普遍出现串标行为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个人和企业诚信的缺失, 形成了不串标就难以中标的共识;诚信的企业反倒无法生存, 违法的企业却可以发展壮大, 出现了正不压邪的丑恶现象, 所以只有通过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才能有效改变这种歪风邪气, 曝光不守诚信的个人和企业, 迫使其放弃投机手段, 回到公平竞争的正确轨道上来。

4. 加强中标后的监督和惩处。

招投标工作中串标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或者企业非法借用其它法人资格参与投标, 投标人中标后违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从中捞取好处费。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对招标工作不但要做到事前、事中监督、而且还要做到事后监督。对中标的工程, 深入施工现场随机检查, 全力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合同履约情况, 是否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吻合, 若出现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不一致等违规现象, 要不留情面下发停工通知书, 处以罚款, 直至撤消其中标资格, 中止合同, 重新招标。事后监督和处罚尤为重要, 要让所有违法挂靠谋取中标的个人和企业深刻意识到他们原来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 让其体会到其之前的一切努力都是白费, 同时也给后来想串标的个人和企业重重敲响了警钟。实际上我们的执法部门不是不知道违法挂靠的事情, 去现场检查了, 也发现了问题, 但是在施工企业的利诱下全部闭嘴了, 装瞎子了, 这就涉及到整个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

结束语

要彻底杜绝串标,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健全法律法规和诚信体系, 树立优良社会风尚, 特别要做到事后控制, 给那些串标成功的中标人以最严厉的惩处, 让那些想通过串标谋取中标的个人和企业三思而后行。

摘要: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之前, 建设工程发包由业主一把手说了算,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 极易滋生腐败现象,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招投标法》实施之后, 施工企业想要承揽业务, 就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活动取得, 但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一些个人和企业为了中标而不择手段进行串标, 入围的几十上百家企业, 实际上就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 串通起来也就极为方便。在实践工作过程中, 由于串标行为难发现, 难查证, 监管部门也显得束手无策, 串标行为已经成为招投标过程中的毒瘤。

关键词:招投标,串标,挂靠,转包

参考文献

[1]李友直, 喻竣.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2]“黄牛”.寄生串标案件中的“毒瘤”丽水日报, 2007-10-8.

[3]郑松, 陈红莲.对评标价有关问题的思考.

[4]“抽签中标法”的历史与现状.

完善招投标制 第2篇

课题提纲

政府工程招投标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既发挥了重要规范作用,但同时也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加以完善。本课题对政府工程的招投标制度涉及的主要规范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在广泛听取企业、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意见后,借鉴COSO风险管理框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剖析目前规章制度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点,结合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职能与责任等风险管理方法,进一步从操作规程和细节上完善制度设计,以堵塞漏洞,避免滋生新的寻租方式。

第一部分:政府工程招投标发展状况。主要调研政府工程管理单位、参与企业、国内有关专家学者,了解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实际情况。通过设计问卷,向不特定的公众征询意见,了解政府工程招投标的社会评价状况。

第二部分:政府工程招投标的主要风险点分析。对《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政府工程招投标文件规范的做法作经验总结。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上海、北京、宁波等城市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做法,总结其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有关制度规范,深入剖析招投标各环节的主要风险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完善招投标制度 第3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向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 或者说是一种市场定价模式, 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与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情况、信息情况进行自由竞价, 从而最终订立合同价格的方法。我国现阶段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量价合一”的静态管理模式, 即通过工程预算建筑产品价格。而定额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 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 尽管消耗量标准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社会平均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的, 但最大的弊端是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各种价格和管理费, 甚至利润率, 完全没有考虑企业的技术专长、劳动生产率水平、材料采购渠道和管理能力。试想一个单项工程按照同一定额, 不同企业预算的项目及其工程量应该是基本相同的, 也就是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基本相同, 这种计价模式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 更不能反映企业施工、技术、管理水平。

2 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 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 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 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表格。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要求招投标双方严格按照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填写, 招标人在表格中详细、准确描述应该完成的工程内容投标人根据清单表格中描述的工程内容, 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本企业实力, 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自主填报清单, 列出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等项目在内的综合单价与汇总价, 并以所报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投标方式。

它明确划分了招投标双方的工作, 招标人计算量, 投标人确定价, 互不交叉、重复, 不仅有利于业主控制造价, 也有利于承包商自主报价。不仅提高了业主的投资效益, 还促使承包商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这样既能优化资源配置, 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3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完善招标投标制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的逐步完善, 以及中国加人等对我国工程建设市场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现行按预算定额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 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 彻底铲除现行招标投标工作中弊端的根本途径之一。

3.1 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1984年11月, 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 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 还是承包商编制报价, 在计价规则上均未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这种传统的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 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成熟, 监管尚不到位, 加上定额计价方式的限制, 原本通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人竞争机制, 却没有完全起到竞争的作用。

对于市场主体的企业, 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 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 价格由政府确定, 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 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 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 取消定额的法定作用, 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 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通过询标, 不但可以及时发现错、漏、重等报价, 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能将不合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 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又可改变过去“只看投标总价, 不看价格构成”的现象, 排除了“投标价格严重失真也能中标”的可能性。

3.2 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分担, 强化中标价的合理性

现阶段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管理体系在工程发承包计价中调整双方利益和反映市场实际价格、需求方面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供求失衡, 使一些业主不顾客观条件, 人为压低工程造价, 导致标底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 招标投标缺乏公平和公正, 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一些业主在发包工程时就有自己的主观倾向, 或因收受贿赂, 或因碍于关系、情面, 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承包商中标, 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 保密性差。

“量价分离、风险分担”, 指招标人只对工程内容及其计算的工程量负责, 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仅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管理费, 只承担价的风险。由于成本是价格的最低界限, 投标人减少了投标报价的偶然性技术误差, 就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 掌握一个合理的临界点, 既使报价最低, 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 由于制定了合理的衡量投标报价的基础标准, 并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规范了投标人计价行为, 又在技术上避免了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

3.3 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 提高评标的科学性

当前, 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 有些工程招标人也发布了公告, 开展了登记、审查、开标、评标第一系列程序, 表面上按照程序操作, 实际上却存在着出卖标底, 互相串标, 互相陪标等现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工程量是公开的, 是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标底只是起到参考和一定的控制作用即控制报价不能突破的工程概算的约束, 而与评标过程无关, 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标底。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准确性和标底泄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完善

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顺利改革以及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才能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并参与到国际建筑市场竞争中,使建筑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是当前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下文对此进行全面分析。

1.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投标制度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业主往往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商,通过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来获得经济利益。随着人们将招投标逐渐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中,一方面保证了承发包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来加大了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力度。目前,我国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就规范并完善了招投标制度,并且还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实力,有利于业主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保障了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稳定了社会的发展秩序。

2.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的发展现状来看,由于针对招投标制度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再加上受到建筑市场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管理经验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够将招投标制度与法律法规相结合起来,这就导致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招投标制度实施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甚至与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相悖,没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在实施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问题,主要包括:在发布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的过程中内容不够规范;招投标文件在签发传送时缺乏时效性;工作人员擅自对招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以及报告的内容不够完善,格式不够规范等。

随着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与深入,针对上述各种不规范问题,国家虽然已采取了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整改与完善,但是仅仅是对表面进行调整。从整体上看,招投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其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彻底整改其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2.2没有对招投标中双方利益进行合理协调

建筑企业在实施招投标制度的过程中,都相对比较重视工程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企业依然比较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各种手段来谋求经济利益,最终导致招投标中双方利益出现纠纷问题。例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的过程中相互串通,这就导致招投标工作的实施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最终导致其出现各种问题;另外,还有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而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将自己所掌握的可靠消息泄露给投标人,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再进行相互补偿,获得更多经济利益,但也影响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2.3缺乏对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规范管理

代理结构、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主体性作用。其中,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很多招投标业务代理结构没有明确的性质特点,不能确定其性质与业务归属,且机构在社会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不确定;很多招投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机构成立条件及市场准入标准。评标委员会及行政部门的不规范体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和组织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随机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及评价缺乏科学性。

3.完善工程间色和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

3.1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顺利、规范开展的基础和关键,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积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招投标活动经验,科学总结行业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融入状况,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则认真听取工程建设单位及招投标人、代理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在完善和调整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积极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和废止不符合实际操作的规定。

3.2完善、规范竞争机制

完全依照优胜劣汰的标准实施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可采用统一计分评估方式,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公正、全面的实力与信誉评估,并将整个招投标过程完全公开,摒弃与团体、个人利益相关的评比方式。重点对参与投标的单位三年以内的同类工程实施质量进行评估;将投标单位信誉分级打分评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一评三挂钩”考核办法评定优、良、中、差。

3.3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专业人员及机构介入

行政部门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制度形式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职责,带头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单位共同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体系,通过严格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预防并及时纠正招投标双方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严惩以各种方式规避招标和假招标、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对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

4.总结

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将招投标积极应用在工程承发包工作之中,不仅规范、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采购与承发包工作,还大大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普及与推广。 [科]

【参考文献】

[1]夏心文.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135.

[2]徐建民,王国青,徐海波等.規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之我见[J].科技致富向导,2011,(14):251.

完善招投标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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