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精选8篇)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1篇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真实反映国有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为科学评价和规范企业考核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天津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此次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第四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编制报表、资金核实、总结建制等。
第五条 国有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有关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第二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第七条 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其清产核资内容、方法另做安排)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
另外,由上述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参股企业,如果对参股企业有实际控制力,也可以进行清产核资。
上述企业单位中,凡近两年因改制或其他原因已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关闭、停业在一年以上的,以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不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份制企业,经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批准,可将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账面数额作为清产核资结果。第三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第八条 户数清理。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所确定的范围,对其所属企业单位户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并在2004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后的企业单位名单上报市清产办(户数清理的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九条 资产清查。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资产清查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对各种存款、现金、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清查核实。
(二)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
(三)清查企业单位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四)对在建工程(含基建项目)或停缓建的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进行清查核实。
(五)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六)对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应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七)对企业单位各种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清理并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相一致。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摸底情况表》(表式另行下发),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在2004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办。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上报。
第十条 价值重估。有关企业单位要对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凡企业单位在用的主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较大的成套设备或房屋、建筑物)如果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且清查出经认定的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又无法自行消化的,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价值重估原则上应采用物价指数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另行下发)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单位经市清产办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第十一条 损溢认定。各主管部门、区、县、有关中介机构和市清产办,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查出来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的经营潜亏与资金挂账(以下简称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认定规则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要求执行(另行下发)。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企业单位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组织力量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和认定,经核实,凡单项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长期投资损失、无形及递延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数额超过100万元或资产损失总额超过600万元的还应在2005年2月8日前向市清产办提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的申请,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4年11月30日前。市清产办根据企业单位申报情况,选择部分经专业培训取得清产核资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内容进行审核鉴证,并向企业单位出具鉴证意见报告书。凡单项资产损失数额不足100万元或资产损失总额不足600万元的企业单位要自行组织认定,在取得说明损失事实合法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损失认定意见并填制由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的《申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表》(表式另行下发),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凡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认定损失的企业单位还要报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报告书。
(二)各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损失认定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所属企业单位填制的《申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表》以及相关资料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清产办,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及区、县政府管理的企业单位在2005年3月15日前上报。
(三)市清产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经企业单位认定,社会中介机构鉴证,主管部门审核的各项资产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清产核资报表的编制。是指在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企业单位依据各工作阶段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的报告文件。整个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即企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底表)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其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各企业单位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照第十一条所规定资产损失认定程序,在履行相关审核手续的基础上,认真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连同本部门填制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一并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分户《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相关证明材料、清产核资报表编制说明和数据介质按下列时间上报市清产办。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资料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及区、县政府管理企业单位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资料于2005年4月15日前上报。
为使《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填制规范化,我市采用由市清产办统一制定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格式(表式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上报的经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单位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重新核定的国有资本金数额是今后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本金运营效益的考核的基础数据。
(一)企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按照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原则,由企业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所确定的申报程序在2005年5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办审批,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在2005年2月25日前上报,并按照资金核实的批复结果调整账务。
(二)企业单位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向市清产办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资金核实情况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相关处理意见。
2、资金核实申报表。(表式另行下发)
3、社会中介机构认定损溢的相关报告。
4、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的专项说明及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清产办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对企业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资金核实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要求进行(另行转发)。资金核实、财务处理主要内容为:
1、对于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以下简称财清15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和财清15号文件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数额较小,企业单位能够自行消化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市清产办征得财税部门意见批准后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查出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数额较大、企业单位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后,可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3、企业单位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对企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1年颁发)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以下简称企业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4、企业单位应当依据市清产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调整会计账务。
5、企业单位有关资产损失经市清产办审核批准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足冲减部分依据财企310号文件规定,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6、企业单位经批准冲销的有关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有关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或者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
7、企业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如遇涉及国家或我市有关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由企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与相关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8、企业单位对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资料应当认真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总结建制。是指在清产核资整体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都应在全面分析清产核资有关数据资料和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并编写本单位和全行业、区县的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其中全行业及区县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应根据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度不同情况,分别在2005年3月31日前和2005年6月30日前上报市清产办。市清产办按照上报情况在详细分析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检查。对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开展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必要时重新进行清产核资。市清产办根据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情况及问题,撰写《天津市国有资产状况分析报告》和《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市国资委。
第四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鉴于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工作。市清产办设在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按方案要求各主管部门、区、县和企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办事部门,并与市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或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采取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清产核资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清产核资经费,由市财政单独列支;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所需经费在有关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清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区、县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并报市清产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2篇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生效日期】2004-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4〕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
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省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县级清产核资的对象,可参照省级清产核资方案予以明确。
省级第一批清产核资的企业是,省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和按“三定”方案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会同省编办确定)。各市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程序,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省清产办要根据企业上报的(经中介机构审计过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确认资产损溢情况,核销资产损失,批复企业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清产核资工作后,企业应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结果,防止前清后乱。
三、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省属企业第一批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11月份开始,2005年10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4年11-12月)
省清产办确定开展清产核资企业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省直有关部门指导本部门所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和各监管企业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使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以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署工作(2004年12月)
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制定下发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省清产办下发工作文件和有关报表。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要做好所属企业组织动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接到下发的本《意见》之日起15日内,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2005年1月-2005年8月)
1、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确定的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自查工作,按规定向清产办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2005年1月-2005年3月)。
2、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组织力量逐户逐项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及金额的合法证据,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考虑本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2005年3月-5月)。
3、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按照省清产办的进度要求,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即每个企业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给上一级企业,逐层审核汇总最后形成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报送省清产办确认审批。省清产办原则上不单独确认审批省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工作结果(2005年5月-7月)。
4、省清产办分批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2005年6月-8月)。
5、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监管企业根据省清产办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调账并批复所属企业调账,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清产办备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8月-10月)。
四、清产核资基准日
第一批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安排全省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的政策和工作方案,审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监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全省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日常工作由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负责。
各市要成立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制定本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审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省直各部门、省监管企业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清产核资政策,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和本企业各项工作。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清产核资政策和省清产核资领导组研究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按清产核资政策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取得合法证据,不得虚报、瞒报。
(三)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需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四)对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效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所属各部门和省清产办。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3篇
一、清产核资是校办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首要环节
在高校校办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 为全面摸清企业的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和效益状况, 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现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相关规定, 必须对校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 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 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 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理、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高校校办企业通过清产核资, 不仅有利摸清企业“家底”, 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及问题, 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 在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范围内, 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为理顺管理体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运营质量、促进企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办企业清产核资中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校办企业由于校企不分、产权不清等固有的体制及管理缺陷, 在对其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 企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损失也逐一暴露出来。
1. 存在大量超期往来款未清理
校办企业大量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押金等应收未收, 长时间未做清理和催收, 这也是大多数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通病。其中部分记账错误, 或不准确, 又未及时与客户对账, 长期挂账已无法辨认准确的客户和金额;部分未及时向客户进行催收, 尤其是账龄超过三年以上的各类应收款项, 由于长时间未向客户催收, 应收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有部分应收款项的债务人已经注销, 或是破产清算, 已无法催收;而对员工备用金、员工借款等这类内部欠款, 由于未及时进行清理, 部分相关责任人、经手人已经离职, 基本已无回收可能。
部分校办企业还存在各项应付款项长期挂帐, 未及时清理结算的现象。主要有: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多计提员工工资福利费等长期不清理。应付款项长期挂账大部分是由于企业记账错误, 或是对账差异形成;少部分应付款则是由于对方企业已注销、或长时间不催收等等, 基本已无需支付。
2. 实物资产管理混乱, 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现象普遍存在
校办企业校企不分、管理和责任主体缺失, 对实物资产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 如实物资产已报废或毁损, 但未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存货、固定资产等已经损毁, 但无人问津和处理;固定资产已经达到报废年限, 且实物已做报废处理, 但账面未进行同步处理;这些均会导致实物资产有账无实, 长期虚挂资产账, 虚增资产。
而对部分虽已达报废年限或是账面净值为零但仍可使用的资产, 未纳入账内管理;或是新增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 导致新购入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造成资产流失。
3. 列入固定资产的房产、设备等实物资产无相关产权证明
这种现象主要存在学校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的校办企业中。校办企业成立之初, 学校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设备资产等实物资产投入校办企业, 但由于此类资产基本属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 产权转移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学校以此类资产投入校办企业, 造成资产实际使用在企业, 但所有权在仍在学校, 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导致学校、企业两边挂账等情况出现。
4.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企业实收资本与学校投资账不符, 企业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投资关系
校办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的主要原因有实际出资未到位、企业擅自改变注册资本等。对某些特殊行业, 如建筑设计行业、工程承包企业等, 企业要想获得一定级别的行业资质, 必须达到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 在学校没有追加投资和无法引入其他资金投入的情况下, 企业只能是虚拟增资, 一种形式是在没有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 直接去工商部门修改注册资本, 另一种形式则是从学校和其他关联企业暂时借入资金, 待验资完毕和完成工商变更后, 再将资金转回学校和关联企业。后一种做法不仅导致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 同时也可能导致关联企业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投资关系, 以及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账不符的情况出现。
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学校投资账不符则主要是由于学校将校办企业无力支付的欠缴学校的资源占用费、学校编制人员工资返纳费、或是其他欠款转作对企业投资造成。学校委派工作人员到校办企业工作, 将部分学校资产出租给校办企业, 或是委托校办企业经营, 校办企业定期向学校上交资源占用费和向学校返纳学校代垫的编制内人员工资费, 在校办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 校办企业不仅无法支付学校的以上欠款, 还可能向学校申请一定的资金支持, 当欠款达到一定规模, 校办企业已无力支付的情况下, 为解决校办企业的账务危机和清理学校的应收款, 学校往往将此类欠款转作对校办企业的投资。此时学校账面上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增加, 但企业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却没有及时变更, 导致学校投资账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符。
5. 账务处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
校办企业作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 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但由于校办企业产权不清, 企业资产与学校资产、企业用人与学校工作人员难以明确区分, 导致企业在收入、成本核算、会计处理上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对学校投入的房产和设备等实物资产, 既不计提折旧, 也不计提资源占用费;学校对委派至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 企业也没有及时、足额的计提属于学校编制的人工成本等等, 导致企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另一方面, 校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承担了学校部分职能, 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后勤服务, 以及为学校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学校对这类支出往往采取行政拨款和消费时直接记账的形式, 企业对此类与学校相关的收入没有科学合理的确认标准, 导致企业也无法准确、及时的核算企业的收入。
三、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顺利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划转
由于清产核资结果在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两年内有效, 校办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两年内完成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改制划转工作, 在完成清产核资之后、公司制改造之前, 还必须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因此,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越长, 企业改制划转的时间越短。为及时解决校办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的问题和损失, 顺利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为校办企业的下一步改制划转争取更充足的时间, 在正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1.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做好企业的账务清理和自查工作
在学校明确对校办企业公司制改造和重组划转的要求后, 校办企业应尽快做好企业的账务清理和自查工作。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科目逐项进行清理、核对,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相关要求核对科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对于因会计账务处理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调整;对清查出来的账外资产、负债及时补录账, 确保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
校办企业在核实账表科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 接下来就要逐项核实资产、负债, 以及所有者权益。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可采取现场盘点和清理的形式逐一核实, 对银行存款、应收应付等往来款、对外投资等涉及外单位的, 逐一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 确保账实相符。
2. 对清理出来的各类资产损失、潜亏、潜盈进行分类排队, 查明原因, 及时予以处理
校办企业在账务清理和自查工作清理出来的各项坏账损失,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合法外部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核销;不能收回且无合法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坏账损失, 视为企业的不良资产, 在企业今后的经营活动中逐步消化。
对企业在账务清理和自查工作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已确认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 也必须认真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 仔细甄别各项证据的真实、可靠、合理, 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批入账。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规定, 对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损失, 如果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认定为损失, 均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由于收集外部证据的难度大、时间长, 且效果不明显, 校办企业能否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前妥善处理清理出来的各类损失, 将成为企业顺利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关键。因此, 企业应在此阶段应尽早做好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理预案, 以及报损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 明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理顺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对学校投入的资产,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对确认为经营性资产的实物出资, 学校应及时办理账务划拨和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需要注意的是, 对学校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等设备均属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范畴, 无论是学校当初是以何种方式投入的, 均应转回学校。对学校投入的这类非经营性资产, 企业应及时核对和做好登记, 确认是否已经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如果确认企业已经计入固定资产账, 企业需要做好调减固定资产账的准备工作, 尤其是学校以出资形式投入的房产建筑物等非经营性资产实物, 产权属于学校, 在改制时必须转回学校, 需要同时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收资本, 企业应慎重处理, 预先制定好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调减对实收资本的影响。
对于产权属于学校的房产, 企业在经营期间对其进行改扩建或者大型装修的装修项目支出, 已经计入固定资产账的, 需在会计账目上调整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合理的期限进行摊销。否则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 将会全部收回学校, 不列入企业资产评估值。
4. 结合企业的下一步公司制改造和重组方案, 分别情况挤出企业虚拟出资和做实企业实收资本
对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 企业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投资关系的问题, 应结合企业下一步的改制重组方案, 理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投资关系。对学校以实物等非经营性资产投入、预计在改制时要转回学校的, 以及其他企业投资后又抽回资金的, 一般情况下应同步核减企业实收资本, 并相应对企业进行注册资本的减资处理。
对部分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 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等确实需要补充注册资本的, 可以结合企业下一步具体的改制重组方案, 补充注入已抽回资金, 适时补充资本投入, 做实实收资本。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2].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2003]第1号.
[3].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4].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8号.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4篇
其次要弄清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清查核实集体“三资”
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以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同时要注意以下五方面:
1.账务清理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2.“三资”清查
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干部和群众,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经联社(居委会)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经联社(居委会)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3.核实
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
经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核实并予以确认后,经联社(居委会)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
5.结果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社员(居民)会议或社员(居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再次是资产资源登记阶段。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依据市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经联社(居委会)“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最后,完善制度阶段。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不断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尽快更好的使资产优势转变为资本优势,让广大农民获得更多的资产性收益,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大餐”。
参考文献:
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村级“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就开展我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资金、资产、资源和村级经济合同清理,逐步建立起村级经济合同和我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原则、范围、方法、内容和时间
1、清产核资工作原则:坚持村组“三资”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实行民主理财。
2、清产核资的范围: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3、清产核资的方法:采取以会计账目为主要依据,先账内,后账外的办法逐项进行核实登记。
4、清查内容: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他人签订的的各类合同(包括口头协议)。具体包括:尚未履行完结的资产、资源、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等专业(不含分户承包经营)合同和认为应当清理的其他合同。
5、清产核资的时间:从3月中旬起,利用3个月时间完成。
三、清产核资的步骤
1、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村成立“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由X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X同志担任,成员由理财小组人员组成,负责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对原账目中有记载的,重新核实、估价;对事实存在而没有记载的,按现价记账;对已报废的,由清查小组逐项登记造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核销处理。清理登记情况经村委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确认后,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登记资金、资产、资源的数据、情况真实无误。
2、组织实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小组对资金的清查工作。报账员要配合镇代理中心将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及租赁收入、土地补偿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资金、经营收入、投资利润、变卖资产及其他收入,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2)清查小组对资产的清查工作。包括村集体房产、交通工具及农田水利设施、办公设施、乡村道路、村集体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上级或个人捐赠资助奖励形成的资产、林木、果树、温室大棚及其它集体资产。对村集体的房屋、机井、农机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价值不清的重新进行估价。
(3)清查小组对资源的清查工作。对村集体包括供种植用地面积、非农用地、沙荒地、坑塘、沟渠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清查,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果园、沙坑等自然资源进行丈量核实。对部分已经出租的土地要报明地块、位置、亩数、及相关协议材料等。
四、建好村集体“三资”资料保管工作。
清查完毕后,按照调查登记的结果,分别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台账实行专人、专柜、集中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6篇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区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甘区农发[2018]83号)精神和《碱滩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碱镇发[2018]164号)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治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长期以来,部分集体资产权属不清晰、管理不到位、分配不公开等问题仍然存在,存在流失或被贪占、挪用的风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收益分配,有利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建立民主监督、1 / 7
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新的治理体系,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盘活用好集体经营性资产,管护用好非经营性资产,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三、目标任务
1.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状况。查清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明晰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涉及到不动产产权的权属、四至、空间位置、基本属性等信息。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摸清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变动、运用效益和经营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2.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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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编码,以区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汇总表。
3.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集账内资产与账外资产为一体、会计账目与测绘信息为一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界定产权归属。2.坚持有序推进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3.坚持账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确保资产的完整性。4.坚持群众参与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
1、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2、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根据农村“三变”改革工作需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包括:一是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资源、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二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俗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自然人文资源资产。以村为主,按村、社登记资产逐级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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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1)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资产包括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四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六、方法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前结束,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1日-31日)
1.成立机构。村上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配合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全程参与做好本村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结合本村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组织有力、人员到位、对象明确、范围清晰、安排有序。
3.宣传动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集中开会等方式宣传动员到户到人,提高认识,让广大干部群众将中央精神吃透、上级政策学明白、操作程序弄清楚,充分理解、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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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至少悬挂1-2条横幅。注重宣传音像的收集、保存,开会宣传动员要有会议记录。
4.清查资料准备。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资料、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料档案资料。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6月10日)
1.清查核实(2018年4月1日-5月10日)。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采取账内清查和账外清查相结合的方法,必须做到“应清必清、该定必定,不留死角、不能遗漏”。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2.公示确认(2018年5月11日-20日)。对清查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的内容,由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逐项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进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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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台账(2018年5月21日-31日)。对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以村、社为单位全面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
4.汇总上报(2018年5月21日-31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汇交由村社向镇政府汇交。
(三)验收总结阶段(6月1日-30日)。
1、检查验收。组织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自检、互检,检查工作应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逐村逐社验收。
2、工作总结。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村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报送至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2.认真研究,把握政策。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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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还权于民,妥善处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权属认定、资产核销中遇到矛盾问题和公示认定中农民提出的质疑问题,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尊重历史和现实,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农民群众共同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建立制度,定期清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每年要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自查清查工作,并按时上报清查结果和报告。
附件:
1、永定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
永定村民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7篇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主要任务
对全镇所属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三资”底数,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管理使用情况,达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2、通过界定所有权,把应归集体所有的“三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理顺产权关系。
3、通过建立台账,及时反映 “三资”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对象 全镇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单位。
(二)范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
1、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
2、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在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拥有的库存物资、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资源。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内容
1、摸清家底。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查明实际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等情况。
2、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明晰产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划分和确定农村集体“三资”的所有权权属关系。
4、建立台账。按照清产核资结果,规范资金管理日记账,健全资产管理台账,建立资源管理登记簿,及时逐笔登记集体“三资”的所有权归属、资产价值、经营管理等变动情况。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要将清理核实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做到清查彻底、数据准确、登记全面。清产核资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2012年4月10日结束,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1年9月26日开始)
1、成立机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镇上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镇纪委抽调干部组成的全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镇镇长)
副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镇副镇长)
×××(××镇财政所所长)成 员:×××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村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会计(含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做好本村的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各村要结合实际,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制定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18日前将清产核资工作组名单和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搞好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意义,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开展培训。镇政府将对镇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省、市、县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掌握政策,明确方法,熟悉程序,把握重点,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2年2月18日—2012年4月10日)
1、清理核实。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对所辖村的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查,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账簿和资料。对“三资”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村,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参与帮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查清资金的 数额,资产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来源、去向和管理等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农村土地数据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集体“三资”,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对有关经济合同的时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保证集体资产资源的完整性。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要以村为单位,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见附件1)的要求,逐表逐笔逐项地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以及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或价值重估。价值评估或重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出具价值评估或重估报告,明确评估、重估价值,作为资产、资源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4、产权界定。对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资源,由镇清产核资工作组依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及《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 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以及有利于资产管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产权界定。对镇清产核资工作组界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对争议较大难以界定的,应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产权界定申报表》,逐级上报市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裁定。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里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后,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经镇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审核,报县纪委和县农业局备案。
7、建立台账。镇财政所要依据审核后的村级清产核资登记表,指导和帮助村级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资金管理要使用《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管理 要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账》、《农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等,资源管理要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8、汇总上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认真填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表1—11)》(见附件1),经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汇1—7)》(见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4月11日—4月20日)
1、督导检查。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清产核资工作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要求、内容、程序开展工作,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目标是否实现,对检查中发现没有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三资”底数不清、群众意见较大的地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2、工作总结。各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总结。4月10日前要将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汇总表》上报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镇情况,并形成总结,由镇领导小组审核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县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事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既要把握时间进度,更要确保工作质量,认真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工作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二)明确职责,靠实责任。镇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8篇
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对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 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规摸、结构、质量以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真实反映企业综合实力,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清查核实资产。全面清查核实企业资产, 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规范处理, 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
三是理顺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推动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
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五是促进规范管理。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督促企业规范各类管理行为, 防范舞弊现象发生, 堵塞管理漏洞。
二、开展清产核资的具体做法
1. 明确清产核资工作事项
(1) 确定范围。凡隶属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非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均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近三年内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企业, 可以基准日财务决算数据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于关闭、歇业、停产等非持续经营企业,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清产核资的, 经财政局批准可不作为单户列入清产核资范围, 由投资方或协议主管方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报财政局。
(2) 明确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监证审计、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等内容。
2. 阶段推进清产核资工作
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 财政局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1) 前期准备阶段。印发《关于开展市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调查摸清并确定纳入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印发《关于开展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设计清产核资报表和统计软件, 拟定清产核资相关工作报告范本, 编印《清产核资工作手册》;召开专题动员会议, 提出要求, 落实任务, 举办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班, 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
(2) 组织实施阶段。相关企业落实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 报财政局批准后实施;相关企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报表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 委托中介机构对有关损溢进行行鉴证, 提供鉴证证明, 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出具清产核资工作报告;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和企业上报的材料, 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对核实的结果进行批复;企业依据财政局的批复进行调账处理。
(3) 总结整改阶段。财政局根据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 提出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措施和建议;各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建立并完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3. 注重发挥中介机构优势
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面广量大, 业务性强, 情况复杂, 缺乏经验, 工作难度大, 要求高, 任务重。为提高清产核资工作质量, 财政局选聘了我市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6家会计师事务所, 全程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 切实把好业务质量关。
明确了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过程中, 承担对企业资产盘点进行监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在对企业内控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 出具管理意见书, 提出企业改进相关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等四项工作职责, 要求中介机构在正常执业外, 特别关注被查企业设置的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将投资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 的收入转入企业、是否存在重复或者滥发工资、福利等现象、有无转移红利现象等问题。
4. 严明清产核资工作纪律
各清产核资企业要克服重业务工作轻资产管理的思想, 克服消极对待、被动应付的思想, 具体做到“五个落实”, 即:工作布置和任务落实;工作反映和业务培训落实;时间安排和组织方式落实;工作职责和审核责任落实;数据质量和申报依据落实。建立“三项制度”, 即:清产核资结果公示制度;清产核资工作的咨询举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六个禁止”, 即严禁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漏报;严禁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凭证;严禁擅自修改合同、租约、转移资产;严禁不经批准, 自行处置、擅自转让、私自变卖、高评低卖国有资产;严禁捏造、隐瞒债权债务;严禁敷衍了事, 被动应付, 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拖延工作。
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取得的成效
1. 掌握了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基本情况
清产核资结果显示, 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出资的目的性。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鲜明的目的诉求, 各部门和单位为创收, 弥补经费不足, 改善干部职工福利, 减轻财政负担, 同时适应历次机构改革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的需要等, 投资举办了大量经济实体, 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二是分布的广泛性。扬州市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共124家, 这些企业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只有2家, 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有71家之多, 涵盖各行各业, 涉及市级33个一级预算单位。
三是形式的多样性。124家企业按出资人性质分, 属行政单位未脱钩 (包括挂靠行政单位管理) 经济实体40个, 属事业单位出资71个, 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再投资13个;按经济类型分, 属国有全资企业100个, 国有控股企业11个, 国有参股企业13个;按经营状况分, 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107家, 已停业或歇业17家。
2. 摸清了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家底”
统计结果显示, 82家正常营运的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资产总额73.92亿元, 负债总额50.99亿元, 所有者权益22.93亿元, 资产负债率68.98%。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报告, 累计确认资产盘盈2564.95万元, 资产盘亏 (损失) 4313.66万元, 资金挂账1404.52万元, 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资产问题, 使这些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实际情况。
3.发现了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 全市上下对重点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 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明确, 管理制度健全, 管理行为日趋科学规范。但对市级非国资委直管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相对弱化, 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因此虽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散资金、闲置场地或本单位的职能优势兴办企业, 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经过清产核资, 却发现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违规操作、偏离发展方向、经济效益不高、收益分配混乱、内部管理松散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清产核资后续监管
1.分类清理规范, 整顿现有企业
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 分别进行清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特殊类企业、效益的好企业、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企业, 引导其发挥职能, 规范管理, 健康发展;对部门利益驱使所办的企业, 要与事业单位人、财、物彻底脱钩分离, 全面推向市场;对一般竞争性企业, 要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对效益差的难以为继的企业, 要依法关闭停业、破产清算,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已经停业或歇业的企业, 一律予以注销取缔。
2.督促建章立制, 强化规范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的要求, 严格限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权力或政府资源办企业, 坚决杜绝借企业名义谋求单位或个人私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一律不得投资办企业。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问题,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 督促企业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规范各类管理行为, 防范舞弊现象发生, 堵塞管理漏洞。
3.加强监督考核, 提高资产效益
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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