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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6环节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体育教学6环节(精选6篇)

体育教学6环节 第1篇

把握体育课教学的“六环节”

一、课的目标制定应符合学生实际

二、选择教学内容要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

三、组织措施得力,教法可行,学法指导有分

四、突出重点(教学有侧重点)

五、适宜的运动负荷

六、思想品质教育贯穿课始终

无论是教育规律、教学原则,还是体育学科教学特征,即便是当前课改的要求,上好一节体育课,都是是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

一、目标制定(从学生实际考虑)

(一)内容:三维健康观(身体、心理、社会适应能力,三者不可割离,同时兼顾根据学习内容可有三个侧重)、运动技能(载体)、参与(提前),五个维度是相互联系。

(二)要求:明确、具体,是一节课教学的出发点、归宿,组织教法、学法、紧紧围绕目标进行。

(三)以目标达成程度横量课的效果:即主体达成目标的程度,学生群体的认识水平,技能、体能、情感状况应有基本的了解与掌握,目标高了,多数学生达不到;目标低了,“吃不饱”。

(四)以单元技能教学目标的制定为例,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作为实习生)例

初二男生:篮球——行进间单、双手上篮

1、了解学情:首先向原任教师了解该班学生已学过哪些篮球技术,现有水平如何,第一节课目标定为:球性练习,运、传、投及半场教学比赛,引发学生学习兴趣,了解学生篮球技能水平。为“了解学情教学课”对下次课的目标制定心里基本有数了。

2、每节课七单元教学中的位置:指每节课的衔接关系,根据运动技能形成的规律,一般情况下,上节课学习的难点(普遍感到困难、易错、急待改进的技术环节,动作结构)是下节课技能学习目标制定的主要依据。初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就要求用至少8—12学时数进行单元(一项运动项目)教学;高中的《体育与健康标准》还规定高中三年学习运动知识技能不超过5项(含健康教育知识),也提倡三年就选修一项运动技能。单元教学的时数有很大扩容量,这对学生学会某种技术动作或掌握运用某项系统的运动技能提供了学时保证。

到实施课改或试行课改的中学实习(含附中、时代初中)6周,计12学时,最多给的是2单元教材,有的可能是仅一个单元教材,6份或12份教案的技能目标如何制定?以初三男生行进间上篮8个学时的单元教学为例,(1—8节课的)技能目标:(1)球性练习活动,引发兴趣,了解学情。

(2)少数学生能有行进间的多种方法上篮的练习,75%学生能学会行进间上篮方法。

(3)发挥“小教师”帮扶作用,使得多数学生能慢节奏完成跨步抱球起跳上篮的连接动作。(4)在“小教师”的帮扶下,能较协调、连贯地完成运球行进间上篮。(5)能有明显的跃步(一大)与向上跳的上篮姿势。(6)能尝试行进间变向跨步起跳上篮动作。

(7)能尝试运用已学过的技能参加半场教学比赛。(8)参加行进间上篮动作测验,展示个人的技能水平。

这种把握学生单元(行进间上篮)学习过程对知识技能的认识与掌握的发展变化状况,关注上、下节课的教学衔接来制定每节课的目标,才能符合学生的学情实际,心理素质、情感体验、人际关系等渗透活动过程中。

二、选择教学内容符合学生身心特点与身体活动变化规律 片面强调对运动的认识和身体练习过程,而忽视学生的情感需求与兴趣爱好,是导致学生喜爱体育运动而又不喜欢上体育课,甚至逃避体育课的重要原因。

(一)选择学生喜欢,感兴趣的学习内容

1、广听学生心声,有的放矢

2、从实际出发,取舍精选

3、合理搭配,促成技能形成 例:快速跑(女生)的准备活动,可选择搭配踢毽球、跳橡皮筋、玩飞碟、复习一套韵律操„„兴趣导入,不必千篇一律的徒手操,学习“疾跑”与途中跑的过程,安排追逐跑的练习内容,提高活动积极性。

(二)关注保持学习的兴趣

1、多节课、多次重复某种的练习内容,既使是再好的游戏竞赛,也会影响学习兴趣,所以形式要多样,不断更新。

例:快速跑(女生)的“加速跑”学习过程安排“纸张贴胸腹”的40米加速跑内容,(保持上体正确姿势及适当的加速,才能使纸不丢)接力跑、2人3足跑、背人负重跑„„,既能发展学生下肢力量,又体现内容新颖。

2、综合练习内容。既能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发展体能,还有培养合作、竞争品质。例(1)前滚翻→钻过一个高栏→越过一个低栏→跑过独木桥(长4米,宽20厘米)→绕标志竿→快速折返跑(40米间距)以下三例是否安排科学合理: 例(2):A快速跑→B越过一个低栏→C钻过一个高栏→D跑过独木桥→E俯卧撑8次→F折返跑(40米间距)例(3):一位教师为兴趣导入,课的准备活动安排“单、双号互相追逐跑”游戏 例(4):高中体育课安排游戏:“老鹰抓小鸡”。解读例(2):40米的比赛,激烈竞争程度不言而喻。参与者心跳骤然加快,最后一项安排俯卧撑8次(喘气状态)显然不利健康。应将E安排第一项。解读例(3):激烈的追逐跑,心率突然增至130—140次/分,违背渐进的身体活动变化规律。解读例(4):“老鹰抓小鸡”适合小学、初中低年级学生,显然不符合高中生的心理、情感需求。

三、组织措施得力,教法可行

(一)组织准备(课前必备)

1、了解班级人数、选择场地、器材的可供需量,来制定组织教学

2、场地划线,器材排放,队伍集合点

3、示范动作的预习

(二)组织调控,合理、有序的队形调动是严密组织的体现

1、随机调动

2、规范调动

3、练习过程有要求

例:迎面掷实心球(图略)

要求听哨声指挥:预备(持球)→短哨两声→掷出→短哨一声→捡球一长哨一声;示范与要求用脚底抵住滚来的球。

(三)组织教学

1、分多组

2、多器材

3、整体性 通过以上三种组织形式,练习活动能保证有密度。

(四)讲解、示范法

1、语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才能体现精讲多练 例:支撑跳“山羊”,放松跑,单跳双落上踏板,蹬起分腿顶肩撑,头抬起、快推手,落地缓冲稳。

初学者:重点讲单跳双落;复习课:抬头、顶肩快推手;要点、难点:在练习过程中边练边讲,个别指导纠正时讲。

2、示范:(1)师生演示相结合;(2)完整动作与分解动作相结合 例:支撑跳“山羊”,教师完美的示范引起学生崇敬心情,但部分体能弱生会有好看不好学的感觉,应也再示范本节课多数学生能达成技能目标,降低动作的要求,对抬头、快推手,对易错、难学的动作环节也可进行分解动作的示范,加深动作的概念。

请掌握较好学生演示,起到展示自我互相观摩、促进提高很有作用。但请弱生出列,在教师帮助下演示成功,这对激励有畏惧心理的学生尽力完成技能目标有特殊的效果。

四、重点突出

(一)不是指运动技术结构的重点,而是培养能力,学会体育学习方法,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为重点。

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育院系)、教练、专业运动员的学习。训练讲究技术的重点,为提高运动水平、出运动成绩。中学生的体育教学要求是以运动技能为载体,培养学习兴趣,促进其自主、自觉参与运动,体验学习的成功感。促进身心健康,以传授运动知识技能为手段,重点培养学生的能力,学习体育方法的掌握,为终身体育打下基础与意识。

(二)突出重点在于组织教法、练习内容的安排、学法指导紧紧围绕目标进行 例:技能目标:多数同学能在帮助下完成横箱分腿腾越的动作。练习内容:徒手分腿立卧撑、起跳支撑分腿坐上箱面。

讲解示范练习:纠正分腿不充分、抬头不够,推手偏慢,正确示范并请同学演示。

组织教法及学法指导:多分组,多副横箱,重点加强帮助保护弱者,部分同学先在“山羊”练习,过渡到横箱练习,语言激励(相互鼓励,喝采,鼓掌)。

五、适宜运动量

学生在课堂上的练习密度、强度、难度构成运动负荷。

(一)横量度:学生的参与程度

(二)决定因素:教师的主导作用,(导活主体)兴趣是得到激发,组织是否严密,教学程序是否紧凑,练习次数是否有保证。

(三)有利于学生健康的心率:初中生130+(-)10次/分,高中生140+(-)10次/分,并结合表象观察;微汗、中度气喘、脸色。

(四)兼顾不影响文化课学习。

六、思想品德贯穿课的始终

(一)很强德育意识。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师德规范要求。

(二)随机教育。大胆管教,爱心、耐心、课余谈心。

(三)“寓德于体”。讲求组织教法与练习活动中的教育实效性。根据“新课标”目标统领教学内容的理念,课的目标确定后,课的组织、教法有重点的教学、运动负荷及思想教育,常规管理都服务于目标的达成。

体育教学6环节 第2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开展 情况报告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市委活动办的统一要求,在市第五督导组的有力指导下,坚持高起点开局、高质量开展、高标准推进,从严把握规定动作,着力创新自选动作,把“学习提高、边整边改、群众观点”贯穿始终,确保了活动的扎实推进,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概况

3月26日,自我局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之后,相继印发了《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并根据郑州市督导组和我市第五督导组的指导意见,对《实施方案》内容、征求意见形式和资料整理方式等活动涉及的多个方面及时进行了调整。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我局先后组织了7次集中学习,3次中心组集中学习,召开专题座谈会3次,撰写心得体会百余篇,较好地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学习内容。目前,我们在规定动作做到位的前提下,已经开展了创建服务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活动、第一季度综合知识测试、非必要程序专项清理活动、推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和社会公开承诺等多项自选动作,正逐步将我局学教活动引向深入。

二、工作重点

对“四风”等方面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三是领导班子先后组织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召开3次专题会议,鼓励大家敢说真话、能说真话,通过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四是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现已梳理出共性问题23条,由领导班子和相关科室认领整改,并深入剖析个性问题,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督促落实。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在局网站开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全面报道我局活动开展动态、做法、成效、经验、典型以及社会反响,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通知、领导讲话及相关文件精神;二是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以政策咨询台、“春风行动”、党务公开栏为载体,进一步扩大了我局教育实践活动和相关政策宣传的辐射范围;三是荣二平局长通过新闻媒体代表全局干部职工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表决心,促行动;四是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向上三级新闻媒体和市本级网络平台投放大量信息稿件,大力宣传我局活动的亮点和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截至目前,我局已报送各类学教活动信息40余条,其中省级采用1条,郑州市级采用1条,登封市级采用11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体育教学6环节 第3篇

1 本课程设置的目的

1.1 唤起学生对人的关注

无论是柯布西耶提倡的工艺美术理论或者是后现代主义象征性和隐喻性的运用,都有很强的人文关怀意识。特别是在工业美术理论中,强调设计、视觉、形态都是技术手段,而一切手段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为人服务。而在建筑设计的方法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对于视觉、形态的过度追求使一些设计忽略了对人的关注,正如爱因斯坦说的:“我们时代的特征是工具完善与目标混乱。”

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中再次强调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建筑设计,其解决的本质问题是人的问题,要唤起学生对人的关注。

1.2 建立功能和建筑之间有机的联系

在以往的建筑设计教学中,经常强调以功能为导向的设计思路,这种设计思路本身很合理,但在教学中往往缺乏一个教学环节将功能和建筑真正的结合起来:设计题目所给出的功能问题多是一种抽象的、大众化的、群体性的概括,在具体设计作业中,经常以书本的知识和自己的个人理解为主,处理功能问题也多停留于表面,忽略了对人的关注。因此,在我们的教学改革中,强化了对人的行为分析,提出建筑的功能问题实质上是在满足人的行为需求,并将建筑的功能问题分解成解决人的基本行为活动和人的心理需求两个方向,只有满足行为活动需求和心理需求后的空间才是一个具备深入和发展可能的良好“胚胎”,这个阶段的成果才能为下一个阶段进行艺术化创造奠定较好的基础。

2 行为需求和空间设计

2.1 行为建筑学

行为建筑学最早是由美国建筑学者“海姆塞斯”于1977年提出的,强调以系统论的观点,来分析行为与环境的关系,并试图建立符合行为规律的理性设计程序和定量化的设计方法,在之后的很多年里,有大量学者进行了由行为产生空间的研究,这些研究都试图建立行为和空间的关系。

2.2 行为和空间的关系

在本教学环节中,核心的教学思想就是建立起空间和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行为需求来解决空间功能问题。

寻找能承载特定行为活动的空间,实质上是在解决空间“尺寸”的问题,也就是要让空间满足人体工程学的要求,空间有足够的大小承载特定功能,形成基本空间;而满足人的心理需求1则是需要通过调整空间的“尺度”,形成不同的空间氛围以及有一定感性色彩的情感空间。

3 教学特点

3.1 认知方式符合认知规律

行为教学的认知对象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人的各种具体的行为和活动,让学生通过观察和分析,从这些行为的规律中体会并理解书本上的理论。这样的教学方法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将枯燥的理论学习变成一件有趣的事情。

课题由设计基本行为空间作为开始,逐渐深入,增加心理因素对空间的影响,进而设计情感空间。在完成以上两个空间的设计后,选取优秀的设计进行空间实体搭建,建立起图纸空间与实体空间的对应关系;最后进行一个具体的建筑空间设计,引导学生将所学运用到一般的建筑设计中。

3.2 教学采取理论学习、图纸设计、空间实践相结合的模式

规划专业三年级建筑设计教学以专题的形式展开,每个专题都有特定的教学目标。本课程将行为理论学习、行为认知、技能表达、空间实践相结合,有效地促进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与“学”之间产生了良好的互动。

课程一开始的理论教学以教师结合具体的实例集中讲授为主,引导学生用专业的角度看待空间与行为的关系,让学生建立起行为是生成空间的重要内因的概念。行为认知以教师指导为主,重点在于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学习热情。通过讨论,教师将枯燥的理论知识用生动的形式传授给学生,学生也能够通过讨论最大限度的发现生活中的行为规律。在实体搭建阶段,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空间实验室对优秀作业进行1:1的临时搭建,从抽象感知到具体体验。最后通过一个具体的设计作业,让学生对前面所学知识和内容进行回顾和总结。

通过上面几个阶段的教学,实现了课程设计从理论学习图纸设计空间实践具体运用的完整学习过程,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将复杂的专题进行了适当的分解,降低了短时期内学习专题的难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4 行为需求与空间支持课程内容的安排

4.1 行为认知过程

行为需求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的理论学习上,需要学生积极地观察日常生活中的人和事,并将行为规律总结归纳,并最后形成自己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了基本空间情感空间空间实践真题设计的教学思路,将生活中的常识性问题逐步的转化为未来建筑设计中经常运用的概念、行为规律及心理需求等设计原则和理论。

4.2 基本行为空间设计

在最初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观察人的基本行为,分析不同人群,如老人、孩子、残疾人等的基本活动有怎样的相同和不同,并分析这些活动需要的最基本的尺寸和空间形态,设计相应的基本空间。

4.3 情感空间设计

在完成了上一阶段基本行为认知的学习后,学生建立了行为与空间关系的基本认识,也明确了空间生成的内因是人的行为。基于此,教学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原有空间的基础上进行“情感化”的设计,要求学生自定一个描述空间氛围的形容词和前面的基本空间相结合,如“静谧的休息空间”或者“温馨的就餐空间”,即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对心理因素的考虑,设计出同时满足基本功能和心理需求的空间。在具体的辅导过程中,引导学生从特定心理需求所需要视线、光线、尺度关系等方面切入展开设计,要求学生在设计中除了要考虑平面布局关系外,还需要研究剖面和空间氛围之间的关系,如在剖面中如何调整尺度关系形成适于特定心理需求及功能的空间、如何控制光线的入射方式形成特定心理效果等。

4.4 空间的实践

图纸上的空间只是三维空间的二维虚像,图纸信息终究不能直观的表现出空间最终的效果,因此,在空间体验和实践环节,要求学生将自己的设计方案转换成为实体空间。

在实体搭建完成后,学生可以在其中感知具体的空间效果,比较图纸和实际空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在现场对搭建的空间进行评价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任课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引导作用,为学生指出问题的方向,让学生通过讨论和观察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

4.5 真题设计

为了更有效地将前面所形成的设计方法向建筑空间设计进行过渡,在本课程的最后一阶段安排了对建筑学院建筑广场空间的改造作业,学生需要对现有空间进行详细的调研,发现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找到相应的解决策略:如增加活动空间,调整现有活动空间的氛围等。在这一阶段,学生充分发挥了创造力,并灵活运用了之前学到的设计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成果。

5 结语

强调行为需求的空间设计教学抓住了建筑设计的本质问题,通过这一环节内容的学习能够让学生更深刻的理解“功能”以及“以人为本”的含义,同时将人的行为需求和空间功能有机结合起来。“行为需求和空间支持”教学环节训练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归纳能力,强化了学生的行为与空间概念,在已实践了两届的教学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先觉.现代建筑理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李道增.环境行为学概论.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抓好教学环节 提升教学质量 第4篇

关键词 教学环节 教学质量 有效性

一、课前准备——有效教学的前提

要实现有效教学,认真备课是必要的。备课前教师对自己所任教学生的学习兴趣、现有知识储备应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为了实现有效备课,教师应该在教材上下功夫,在分析吃透教材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以下两方面:

1.创造性地使用教材。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鼓励算法多样化和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所以在小学数学课堂中要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并实行开放式教学。如:在认识了百分数后出示“50%”时,问学生:看到这个百分数你想到了什么?这时就打开了学生思维的闸门……

2.合理设计任务。在围绕教学目标创造性使用教材的同时,我们应对课堂进行一定的预设,对一节课的流程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把本节课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中去,并对每个教学环节有所侧重,使学生“从做中学”,让全体学生都能动起来,在任务活动中落实教学目标。

二、课堂教学——有效教学的主阵地

1.关注学生情感。在课堂上,教师应让每位学生体会到对他们的期望,并抓住各个时机将自己的热情、关心、信赖和期望传递给学生,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活动和语言实践的积极性。

2.关注课堂提问。合适的课堂提问,往往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促使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答案,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地提高数学课堂的教学效率。如:在教学百分数的认识前,出示一张三种种子发芽数表格,提问:你认为哪个品种的发芽情况最好?说说你的想法。学生在直观判断后就会去考虑比较种子发芽率确实需要实验种子数这样一个数据。

3.关注课堂预设。预设与生成是辩证的统一体。成功的一堂课,需要预设,也呼唤生成,二者是教学的两翼,有机的融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生成而没有预设是不可思议的,也只有精心的预设,才能在预设中留有生成的空间。

4.关注课堂练习,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学效果是课堂教学所必须追求的最大价值,因为它是教学目标最终实施结果的反应。练习是数学课堂不可或缺的环节。教师通过形成性练习、巩固性练习和提高性练习,对学生的知识技能进行强化训练,其目的就是对学习效果进行当堂检测。

因此,倘若我们认真挖掘学生练习的价值,尤其珍视那些错误资源,关注细节,为我所用,那么,在引发学生“观念冲突”时,往往能促进学生的“自我反省”,让学生灵活掌握数学方法,提高数学技能。

5.關注课堂评价,培养学生良好的数学情感。教师在使用课堂评价语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点和引领,让学生体验着理解、信任、友爱、尊重和鼓励。

三、作业布置——有效教学的补充

作业是教师用来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的。布置作业可以使学生对已学知识进行巩固和深化,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因此,精心设计作业,让学生在作业中体验、品尝学习、创造的成功和乐趣,使作业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应当成为我们每个教师所追求的。

1.设计有趣的作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小学生而言,趣味性的作业让他们学习数学的过程成为了一个生动活泼的、主动的学习过程。

在教学《认识人民币》后,我组织学生开展了一个模拟购物游戏,要求学生先计划好要购买什么商品,以及商品的数量,估算一下要花多少钱,购物时做好记录,购完物算一算实际花了多少钱,与原来估计相差多少。通过购物活动,使学生初步体会人民币在社会生活——商品交换中的功能和作用,并知道爱护人民币。

2.设计合作性的作业,增强学生的合作意识。设计合作性作业能让学生尝试与人交流和合作的乐趣,增加积极的数学情感体验,学会综合已有的知识来解决问题。如学习《粉刷墙壁》时,让学生小组合作测量教室的长宽高及门窗的长宽,学生在合作中学到了方法,体验到了快乐。

3.设计生活化的作业,使学生学以致用。数学知识源于生活、用于生活。课本上一些生活素材对学生来说比较陌生,他们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生活经验,所以在设计作业时,应考虑到学生的实际的生活背景、生活的差异,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或实践经验解决问题。

4.设计弹性化作业,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在设计作业时,要有基础题和提高题。基础题让全班完成,而提高题让学优生完成。因为学优生做作业速度比较快,多做了有挑战性的题目会有一种成就感,而学困生也会因为能跟全班同学同一时间完成作业而有一种满足感。

体育教学6环节 第5篇

2013-1-9 10:08:31来源:网络作者:肖太寿【大中小】

一、房企代垫首付和购房返税的营业税处理

(一)代垫首付

针对二套房按揭贷款须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了代业主垫付两成首付款的补贴办法。

比如,市民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属其第二套房,该市民按照政策规定至少首付5成,即50万元。可不少人拿不出如此多的首付款,于是房地产企业仅收取3成首付款即30万元,然后自行垫付20万元,帮助客户成功贷款购房。双方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1年后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自行垫付的首付款需要与业主缴纳的首付款一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另外,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此垫付协议也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同样要缴纳营业税。

(二)购房返税

某市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项目虽不符合要求,但同样打出了购房返税的口号:购买该企业开发的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只需缴纳1%的契税,额外契税由企业代客户支付。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客户应缴契税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客户仅支付1万元,另外3万元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该销售方式下,企业实际收入仅97万元,但申报营业税还应当按100万元计算缴纳。

二、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取支付供应商建筑商业主

(一)房地产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的营业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业主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不一致的,例如,房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问题,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购房者为个人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购房者的所得,属于个人的“其他所得”项目,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1.房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而“违约金”没有在扣除项目中列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业主的违约金和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和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该违约金和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预收的诚意金、订金、定金的处理

(一)定金的税务处理

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由于定金签了合同,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定金是否要交营业税呢?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18条规定,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新增加了前置条件: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后才能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预收定金必须要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的税务处理

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在合同签订日之前,此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订金暂时可以记在“其他应付款”。

但是,一签合同,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四、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的涉税分析

[案情介绍]

卖房子赠送送家电、家俱,房屋销售合同价款100万元,售房合同中说明交房标准送家电、家俱,家电、家俱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即其公允价值为10万元,房屋的公允价值可推定为90万元。成本50万。

[税务处理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有偿)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屋

90万

主营业务收入——家电、家俱10万

(2)借:主营业务成本——房屋

50万

主营业务成本——家电、家俱 10万

贷:库存商品——家电、家俱

10万

开发产品——房屋

50万

2.营业税的处理

家电、家俱销售收入10万交营业税吗?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密不可分是混合销售实质所在。如销售空调并安装,为混合销售,两者密不可分;但是,销售房产不售家电、家俱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混合销售要件。应该将销售不动产所有权与赠送实物作为两项单独的业务,按兼营处理。企业卖精装房送家电、家俱,属于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不用计征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时,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配置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由于,家具家电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产品范畴,应将此项业务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与销售货物的兼营业务,其中:对销售商品房征营业税,对销售家具家电货物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3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大销售力度,于近期推出一项促销方案,规定凡是在促销期间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冰箱1台。该公司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并按此开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送出冰箱100台,价值25万元。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以此种情况在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向地税部门计算缴纳营业税76.25万元〔(1500+25)×5%〕。但作为增值税主管机关的国税部门认为企业上述政策理解有误,售房与赠送冰箱属于兼营行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确定,分别缴纳。请分析有关的流转税处理。

[分析]

首先,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现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这里的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概念,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

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就本例而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促销行为属于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销售货物(冰箱)的行为,没有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所以该项行为不能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而属于营业税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所以本例中,该公司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500万元,而不是1525万元。

其次,赠送冰箱应视为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0000÷(1+3%)×3%=7281.55(元)。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精装房所用家电、家俱,能否作为土增清算成本项目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但是,上述政策也未具体建安费的核算内容。那么,精装房所用的家电、家俱可否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呢?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根据建标[2003]206号规定,只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费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内容。而精装修所用家电、家俱不构成工程实体,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内容,因此不能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扩大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基数,往往委托装饰公司装修同时购买家具家电,将购买家具家电的价款,由装饰公司开具建筑装饰业发票,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并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通过“装饰”手段达到减少缴税收的目的,显然是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误读。

五、转让人防设施的税务处理

[问题]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六、地下停车库的涉税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

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

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

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1)营业税及附加:

按租赁业5.5%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

(3)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当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如果租金是跨而且一次性收取的,则可以分确认收入。

(6)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

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3)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

(5)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

(6)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

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

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

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

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1)营业税及附加:

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3)房产税:

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5)所得税:

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6)印花税:

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

(1)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

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

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开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

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

(1)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车位使用权:

实质与销售并无区别。

营业税及附加:

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样按5.5%计征。我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不涉及

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3.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

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

(1)营业税:

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税:

房开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开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

(5)企业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

(6)印花税:不涉及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开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开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七、各地对地下车位、杂物间的土地增值税处理规定

(一)辽宁省的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当于停车位销售价值的,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青岛市的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停车场所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转移给购房人的,向购房人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三)浙江省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的车库(车位),如转让使用权或提供车库(车位)长期使用权且使用年限和房地产的使用年限相同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并计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天津市的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2.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湖北省的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规定:

对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产品中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对加以利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在扣除成本、费用的同时,对其取得的收入也应纳入核算增值额。

体育教学6环节 第6篇

有哪些?

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可分为生活活动、游戏活动、教学活动、户外体育活动四类活动。活动之间都需要承上启下的过渡。根据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常见的几个过渡环节包括:来、离园环节、活动区游戏与教育活动间的整理环节、户外活动后与进餐环节间的整理环节以及午睡前后的整理环节。

1、来、离园环节

这两个环节是幼儿在幼儿园一天生活开始和结束的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教师可以组织很多丰富多彩的室内、外游戏活动,让孩子们高高兴兴地来园,快快乐乐地回家。

◆针对来园环节,教师不但要关注孩子的身体状况,进行细心的晨检,更要给予幼儿充足的自主游戏的机会。比如:针对中、大班幼儿自主性强的特点,我们可以组织他们照顾自然角,让他们记录下植物的生长情况;也可以组织他们做一些区域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整理美术区的活动材料,帮建构区铺好垫子;还可以让他们担任小值日生,记录天气预报、登记自己和小伙伴的考勤情况等。

◆在离园环节,在帮助孩子们整理好自己的衣服和物品的同时,教师还要关注每个幼儿的情绪和身体状况。此时,教师可以安排幼儿做一些既放松身心又易收放玩具材料的游戏,如翻绳游戏、拼图游戏、折纸游戏、捏泥游戏等。

2、活动区游戏与教育活动间的整理环节

因为幼儿整理玩具的速度不一,每天的区域游戏结束时,经常是动作快的幼儿等动作慢的,先收完的幼儿等没收完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教师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巧妙利用音乐调控幼儿整理玩具的速度。在收拾整理环节,教师可以播放一些节奏轻快、长短适中、有助于幼儿集中注意力的音乐,如《棉花糖》、《小宝贝》等。这类音乐要能给幼儿足够的时间做事,而又不拖拉。它们犹如一个信号,幼儿听到它们时,就知道要收拾玩具了。此外,我们还要尊重每个幼儿的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音乐的播放时间。最后,根据幼儿的完成情况结束音乐。

◆巧妙利用音乐调适幼儿的心情。从相对自由、自主的区域活动,进入到要求和限制相对较多的集体活动,幼儿的心情可能无法完全沉淀下来。为了帮助幼儿尽快过渡到下一个环节,在整理活动结束后,教师可以播放一些轻松、舒缓的音乐,如《彩虹糖的梦》、《安妮的仙境》、《柔如彩虹》等,让幼儿安静下来。

◆利用环境互动游戏,缓解等待的焦虑。幼儿收拾玩具时的等待现象很多,让幼儿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选择活动内容、减少等待是教师们经常面对的问题。教师可以利用废旧物在墙面和窗台上设置互动性的游戏材料。例如,在中班墙壁上摆放豆子和筷子,让幼儿玩练习使用筷子的夹豆游戏;在大班墙壁上安放成语接龙磁力板;在小班墙壁上,粘贴用无纺布和尼龙搭扣制作的水果,让幼儿玩点数1—5的摘水果游戏。这些游戏易于收放,可以让孩子们听到回座位的音乐信号后,快速地收好玩具回到座位上。

3、户外活动后与进餐环节间的整理环节 在这个环节,教师又应该怎么做呢? ◆分小组活动,缓解幼儿活动后的疲劳。餐前的盥洗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让幼儿分小组进行盥洗,既可以帮助幼儿陆续进入到进餐前的情绪稳定状态,又能让他们放松身心,舒缓户外活动带来的疲劳。

◆交流分享游戏,减少幼儿的等待。教师可以组织的游戏包括:积塑玩具拼插游戏——请幼儿介绍自己的玩具,与同伴协商玩,或交换玩具玩;“新闻袋袋裤”游戏——请幼儿讲述自己的新发现和新信息,使幼儿在交往中获得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故事王大会”——请幼儿讲述自己感兴趣的故事,与同伴分享交流。集体游戏比较适合小班幼儿,可以组织小班幼儿进行音乐律动和手指游戏,这样孩子洗干净的手也不会再次被弄脏。

4、午睡前后的整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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