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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申报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关于2012申报病退工作的通知

2011全省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已经结束,现2012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工作将于2012年5月22开始受理,各单位从今天至2012月6月15日为受理个人申请报名时间,后期不再办理。

申报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缺一不可

1、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初步诊断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含三项或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已停止工作连续接受治疗修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医疗终结的(要有住院治疗结论性病历);

3、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的;

4、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的; 具备以上条件人员方可申报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申报人员个人病程清晰、病案完整(由个人带到鉴定现场)。个人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病历与诊断到农场劳资科报名。

无第二代身份证不得申报、不给予鉴定。2012取消卧床往诊,劳动能力鉴定费全省今年统一为每人300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于2012年8月1日至10月30日进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以正式文件

为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组是由省厅委派各医院专家组来进行鉴定,申报人员能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建设农场劳资科

2012.05.24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2篇

关于做好2012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为做好2012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标准及要求

1、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工程、农业、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翻译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7〕38号)中《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及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

2、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3、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4、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原统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5、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2005〕73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6、翻译系列资深翻译(正高级)和一级翻译(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一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与申请评审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才能参加评审。评审办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人〔2005〕9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2 —

7、工程系列机械、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纺织、电力、粮食、电子工程(通讯、半导体物理、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含中、初级)的评审工作与工程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办法和程序相同。

二、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

1、资格初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个人申报材料认真审核,进行民主评议,经公示无议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资格复审: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办法:在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和一级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后,通过考试合格成绩和量化赋分加权,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一级翻译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其他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工程、农业等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评审上述系列两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分别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各一式三份,破格晋升人员另需填写《辽宁省破格人员审核表》一式三份。所填表格一份装入主卷,其余两份放入材料袋中,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的三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需贴好照片,全部装入材料袋中,其他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按规定程序上报。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亦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2、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及省直有关单位务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人员20人以上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职称处咨询电话:024-22959120

报卷地点:省人才中心305房间(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联系电话:024-22503874

联 系 人:赵文杰王明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3篇

中央有关部门 (机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商务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6号, 以下简称《资金办法》) 规定, 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 现将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 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 优化贸易投资布局, 完善各类公共服务, 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 承接国际产业转移, 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 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3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 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 境外投 (议) 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 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 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 创新外贸发展模式, 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运发[2013]358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商运发[2011]411号) 规定, 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 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其中: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当具备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资格。

(二)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4年版) 》 (以下简称《目录》) 中的产品 (不含旧品) , 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 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 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 (离岸) 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 (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 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 (含大专院校, 下同) 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 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 所列的出口技术。

(四) 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以下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 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 提高外派劳务素质, 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 (商合函〔2010〕484号) 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10号) 规定, 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 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 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2013年,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0]87号) 规定, 已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中小企业, 调整为向当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并征求商务部意见后, 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2.对地方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

4.对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 资金申请。

1.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由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于2014年5月15日前 (以送达日为准, 下同) 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2014年5月31日前送达) , 其中对鼓励进口项目, 以及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组织两批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具体申请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附件。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将审核合格项目做为2014年当年及2015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 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2.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 各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 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 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 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据《资金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实施细则, 在2014年8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其中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各地区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地区具体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要求。

(三) 对各地方举办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 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精神, 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 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四) 尚未按规定要求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的中央部门 (机构) 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 请务必在申请本年度资金前抓紧补报。逾期不报的, 将取消今年资金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

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 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2014年版) 》 (以下简称《目录》) 中的产品 (不含旧品) , 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 进口产品的, 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 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 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批申报, 下同) ,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二批申报, 下同) 期间, 已完成进口报关 (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 ;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 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31号) 规定的条款。

(六) 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 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2012年调整)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 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其中第一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第二批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 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 000万元人民币, 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 《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见附表) 及电子数据。

(三)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四) 《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见附表2) 及电子数据。

(五)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 (复印件) 。

(六) 进口产品的,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 。

(七) 进口技术的, 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 (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 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 (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 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 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 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含进口设备清单, 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复印件) 及《进口货物报关单》 (复印件) 。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 可不提交免税证明, 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中C7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 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 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 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 (一式二份) 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 (机构) 。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一式两份) 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一式一份) 。

(二) 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 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 需核对材料的原件, 经核对无误后, 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 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 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 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 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 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 有含量要求的, 按含量审核。

(三) 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

(四) 有关中央部门 (机构) , 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应于2014年5月15日前 (第一批) 将本部门 (机构) 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4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含电子版) 以及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 (外贸司) , 将本部门 (机构) 或本地区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报告、《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汇总表》报财政部 (企业司) , 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电子数据。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 使用名章无效;2.若由授权人签署, 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 用于拨付贴息资金, 务必正确填写;4.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

(五) 2014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函〔2011〕1135号) 文件执行。

填表要求:1.本表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 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 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2.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 应在本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 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 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 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 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计算。

附件2:

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业务范围详见附表1) 。

1.企业应如实填报商务部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 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 大学 (含大专, 下同) 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4.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5.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 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 技术出口业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 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3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 (含50万美元) 。

二、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一) 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 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以下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 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项目, 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就低原则, 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 (CMMI)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 (CMM) 、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 、信息安全管理 (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 、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 、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 (AAALAC) 、优良实验室规范 (GLP) 、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 (ITIL) 、客户服务中心认证 (COPC)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 (SWIFT)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 、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 (BS25999) 等相关认证。

(三)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 (含大专, 下同) 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并签订1年以上 (含1年, 下同) 劳动合同的, 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后补助。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 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 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除外。

(四) 对培训机构在2013年4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以上学历人员, 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五) 对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 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填报材料

(一) 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以及《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附表2)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2013年4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 大学以上学历证明, 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在申报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或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务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 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国际资质认证奖励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获得资质认证情况, 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5.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 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培训情况, 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以及《2014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附表2)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2013年4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 大学以上学历证明, 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培训机构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或包括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或专门针对服务外包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6.出具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 申请定额支持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 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2.本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上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专项审计报告, 内容包括:支持项目及支出明细, 资金使用效果评价, 开展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示范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公章。

(五) 申请技术出口贴息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 以及申报说明 (附表7) 。

2.《2014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附表8) 及其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5.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 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 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或包括技术出口业务内容的审计报告, 或专门针对技术出口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 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www.fwwb.gov.cn) 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同时, 将填报的纸质材料, 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含新疆兵团) 。

(二) 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 进行对照审核, 形成审核记录, 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含新疆兵团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下同) 。

(三)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及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逐项对照审核。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汇总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商务部 (服贸司) 、财政部 (企业司) 。具体包括:资金申请及审核情况报告, 上一资金申报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 包括企业、培训机构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201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附表3) 、《2014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后补助汇总表》 (附表4) 、《201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奖励汇总表》 (附表5) 、《2014年度服务外包业务申请材料审定意见表》 (附表6) 、《2014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 (附表9) 。

附表1:

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并打√选择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2.就业单位性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

附表6 2014年服务外包业务申请材料审定意见表

经审核, _______家企业________人;_______家培训机构_______人;_____家企业_________项国际认证的申请材料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本单位已核对相关上报材料, 上述企业和机构上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以上保证内容如有不符, 将承担相关责任。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盖章、负责人签字 盖章、负责人签字

说明:附表9企业排序应与附表8装订顺序一一对应。

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 使用名章无效;2、若由授权人签署, 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 用于拨付贴息资金, 务必正确填写。

说明:附表8装订顺序应与附表9企业排序一一对应。

附件4:

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 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 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10号) 规定要求。

(三) 符合商务部、财政部2014年度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以下简称合作区) 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另行印发) 的规定要求。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采取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及招商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一) 对实施企业或通过建区企业开展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以下支出给予费用补助:

1.区内土地购置或租赁费;

2.区内土地平整, 水、电、气、道路、通讯、热力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费;

3.区内厂房、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配套用房购建或租赁费;

4.农业产业型合作区仓储和烘干、冷链设施, 卫生安全、检验检测设施的基本购建费或租赁费;

5.商贸物流型合作区商品展示和售后维修服务中心、仓储以及商贸物流信息平台的基本购建或租赁费;

6.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区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环境评估及工程监理等费用;

7.直接用于合作区公共服务的安保及环保费用, 以及为合作区发展向境内外保险公司统一购买投资保险的费用。

对以上费用的补助标准及限额如下:

1.对符合以上1-5项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补助, 对符合以上6-7条规定的各项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工作的, 按照实施企业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各项实际支出;

3.资源利用型合作区享受的费用补助总额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他类型合作区享受的费用补助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二) 对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在境内外银行取得的专项用于合作区建设的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期限不超过8年。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资金审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对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3%计算。

(三) 鼓励实施企业通过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改善投资环境, 促进合作区招商, 吸引更多的企业入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 综合考虑新增入区企业数量及投资额等指标, 对招商成效名列前茅的实施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招商奖励。

三、申报材料及上报

(一) 申报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及相关支出情况、申请合作区资金需求情况等。

(二) 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相关文件 (复印件) 。

(三) 已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 实施企业申请年度考核时, 需提供商务部、财政部下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 (复印件) 。

(四) 实施企业在合作区所在地以合资方式开展建区、招商等活动的, 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复印件) 。

(五) 投融资合同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文件 (复印件) 。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4篇

一、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定义

无职称申报评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未取得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行为。

二、关于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及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无职称申报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正常晋升年限是指与申报人最高学历对应,所申报系列各级评审条件(含转正定职)规定的资历年限之和。

(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毕业后因未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超过规定时间,无法通过转正定职方式认定的,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达到与其学历对应的转正定职年限后,可通过评审方式无职称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达到所参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中级以下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无职称直接申报的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高技能人才参评职称涉及无职称申报评审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无职称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无职称申报仅适用于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对于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能通过无职称直接申报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二)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应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三支一扶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计入按其最高学历对应的资历年限。但申报人毕业后未就业的时间,以及仅办理档案托管,未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得计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5篇

各参保单位:

津南分中心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为提高效率,凡单位参保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均需采取网上申报或者使用申报软件进行。现就相关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一、各申报类型经办流程

1.非网报,单位结算人数在20人以内的:

流程详见本邮件附件3(缴费基数名册填写范本及报送要求明细表—2014年缴费基数申报办事流程及要求的类型1)。

2.非网报,单位结算人数在20人以上的:

(1)流程详见本邮件附件3(缴费基数名册填写范本及报送要求明细表--2014年缴费基数申报办事流程及要求的类型2)。

(2)缴费基数申报软件的使用流程和操作步骤详见本邮件附件5(缴费基数申报软件的使用流程)和附件6(2014缴费基数申报软件解压缩后的《2014缴费基数申报软件》文件夹内的图示及说明。)。

3.网上申报单位(所有能使用网报系统的单位):

(1)流程详见本邮件附件3(缴费基数名册填写范本及报送要求明细表--2014年缴费基数申报办事流程及要求的类型3)。

(2)网上申报缴费基数的步骤流程,详见本邮件附件4(网上申报的缴费基数申报操作图示)。

二、参保单位提供材料注意事项

1.《2014缴费基数名册申报承诺书》

所有参保单位必须下载本邮件附件1(2014缴费基数名册申报承诺书),按照不同单位代码打印并认真填写,然后由单位法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分中心。

2.《缴费基数名册》

(1)工资的确定:请严格按照本邮件附件2(缴费基数名册中的工资栏填报口径)中的说明进行确定。

(2)打印表册的填写方式:详见本邮件附件3(缴费基数名册填写范本及报送要求明细表--缴费基数名册填写范本)。

3.导出的电子工资数据文本文件

(1)电子工资数据以单位代码命名并保存为文本文件(后缀名为TXT)

(2)结算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需自行携带U盘将该电子工资数据拷贝到分中心。

三、2014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

2014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还未公布,在公布后,分中心将在第一时间通过邮箱、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按时、准确的配合我们完成2014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以免影响各单位2014年1月的正常结算。

津南分中心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是由省科技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主要由安徽籍、在安徽工作、曾经在安徽工作的院士,曾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愿组成。现有院士124名,专家431名。著名科学家、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杨振宁,中国农业部副部长、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家洋任名誉会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常印佛任会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万立骏任执行会长。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加强产学研合作,为企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加快供给侧改革服务,我会将开展帮助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时间:

2018年元月10日起。

二、名额:

原则上每县(区)只选择一家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

三、服务内容:

(一)帮助企业联系相关专业的院士并签约;

(二)为企业协调政府及科技等部门关系;

(三)帮助企业办理院士工作站的挂牌及相关手续。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规模较大,在当地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地位,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三)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四)能为院士及工作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特此函告,有意愿者请及时复函或电告。联系人:李文斌 ***

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设立申报表

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

安徽省院士专家联谊会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各学院:

为进一步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丰富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促进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加强本、专科学生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宁大政〔2010〕176号)的相关精神和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整体部署,2012年宁波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tudent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rogram,下文简称校级SRIP)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将于即日正式启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宁波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在教师指导下申报本项目课题,其中各学院以研究生为课题负责人的立项数不超过总立项数的20%。

二、项目类型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限本、专科生申报);

2.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

3.科技发明制作。

科技制作A类: 指科技含量较高、能对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创造发明。科技制作B类: 实用价值高、市场潜力大、易于推广使用的小发明、小制作。

4.创业计划类项目。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需经学院、学校两级评审。

1.学院评审

学生向学院提出立项申请,学院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按排序向学校推荐项目。各学院可推荐项目数见“各学院可推荐项目分配表”。

各项目负责人将立项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一份)于3月10日前交学工办,同时将相应电子材料发至分团委邮箱haiyuntw@163.com,文件名命名为“申报材料+负责人+项目名”。考虑到同学们对srip等科研项目缺乏了解,第二周分团委将举办一个“科研沙龙”,对srip等科研项目做一些介绍、讲解。

2.学校评审

校团委将根据学院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2012校级SRIP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

四、注意事项

1.按照《宁波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2012年立项的SRIP重点项目,将作为2013年新苗人才计划的主要推荐项目,请各学院注意学院重点推荐项目的成员组成。

2.请各学院将已上报的“大挑”培育项目选题纳入本次SRIP项目申报。

五、相关要求

1.宁波大学校级SRIP项目参与研究人员不得多于5人,指导老师不多于2人。

2.2012年校级SRIP项目研究时间为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若确因研究需要,需延长时间的,需在申请表中注明,但一般不得迟于2013年6月结题。

3.重点资助项目原则上需发表一篇及以上相关研究论文(以已发论文或录用通知为准)或撰写并向国家专利审批机构提交相关专利申请书,方能结题。

4.创业计划类项目结题时须提交完整的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报告。

5.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及2012年各学院申报项目分配数计算办法请参见《宁波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宁波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SRIP)”管理办法(修订)》。

6.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充分发动,认真指导,总结规律,努力做好2012宁波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计划,使该计划真正成为学生科研成果及各类竞赛优秀作品的孵化器。

五、联系人:

分团委:陆媛妍:527141,王玲菲:513089,武非洲:550206,。

宁波大学学生科研管理工作小组

(团委代章)

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8篇

教育部办公厅颁布《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申报和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从本科教育入手, 加速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积极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的人才, 满足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求, 经研究, 决定在2010年4月底前完成一次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领域: (1) 新能源产业。可再生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 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 新能源汽车等。 (2) 信息网络产业。传感网、物联网技术。 (3) 新材料产业。微电子和光电子材料和器件、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纳米技术和材料等。 (4) 农业和医药产业。转基因育种技术、创新药物和基本医疗器械关键核心技术。 (5) 空间、海洋和地球探索与资源开发利用。

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1篇关于2012申报病退工作的通知2011全省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已经结束,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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