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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精选6篇)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 第1篇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

转自: 时间:2008年8月15日10:12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住房建>面积控制标准

陕>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140平方米建>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120平方米建>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100平方米建>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80平方米建>面积。

二、实施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面积参照控制标准对应表

单位:平方米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地厅级|县处级|科级|一般职工|

|--------|-------|----------|---------|-----------|

||教授、研究|副教授、副研究员、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员、主任医|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工程师、经济师、会|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

||师及相当|师、高级农艺师及相|计师、高级技师及|理会计师、技师及相当|

||职级人员|当职级人员|相当职级人员|职级人员和工人|

|--------|-------|----------|---------|-----------|

|建>面积|120—140|100—120|80—100|60—80|

---------------------------------------------------

注:本对应表中住房面积只作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控制标准,不作为配房标准。

对实际购买面积超出核准购买面积部分,购买人应按规定,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交差价款手续,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对待。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 第2篇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关于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我省地处江南湿润地区,水资源相对较为丰沛,但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地区仍存在不同程度缺水。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省也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城市居民节水意识亟待加强。另外环境保护也要求大家节约用水。因此,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即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我省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统一设置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左右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左右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其中,第一、第二级水量值建议分别为4—6立方米/人.月和6—8立方米/人.月。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按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计量缴费周期。各地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要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三)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落到实处,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事先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在事先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

(四)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五)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2日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 第3篇

一、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与住房市场化

住房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实行的一整套基本方针政策的总和。在现代化市场经济社会中, 住房制度和政策的核心是住房资源配置的效率性与公平性的统一。

住房的投资生产、分配、消费、经营管理是一种经济行为, 它同任何经济活动一样, 必须高度重视效率问题。首先, 这是住房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住房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居住权利、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 必须讲究效率, 加快住宅建设, 控制住宅成本与价格, 使居民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合适的住宅。其次, 是住宅产业持续发展的需要。住宅业要又好又快地发展, 必须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 提高投资效率。再次, 是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住宅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住宅的设计、建造、布局和外观, 同整个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市政建设和交通设施都有密切的联系, 直接涉及到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因此, 无论从微观到宏观都必须充分体现效率原则。住房作为稀缺资源, 如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任何一个国家住房制度和政策的基点。

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主要取决于经济体制和调节机制。在建国后的前30年中,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与此相应住房资源完全由政府的行政性计划机制配置, 实行的是计划型、福利性、实物分配、行政管理的住房体制, 其要害是否定住房的商品性和市场调节。造成的主要弊端是:住房投资资金不能良性运行, 陷入只有投入没有回报的恶性循环;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助长了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住房的统包统分制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严重挫伤了群众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性;住房资源的行政性配置抑制了房地产市场的发育, 最终结果是效率极差, 住宅建设十分缓慢, 群众的住房困难加剧, 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围绕着住房解困展开的。在寻求出路的过程中, 首先从解放思想开始, 以邓小平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思想为指引, 开展了住房商品属性问题的大讨论, 明确了住房是商品, 必须按商品经济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流通、分配和消费, 改革的方向是实现住房商品化。90年代初,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又进一步明确房改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实现住房市场化, 加快住宅建设, 促进经济增长, 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可见, 住房商品性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途径有以下四方面:一是住房的生产经营商品化, 即把住房作为商品, 按商品经济规律由开发商进行投资建造, 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住房的分配、流通、消费市场化, 建成的住宅由市场交易进入消费, 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 纳入职工工资, 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解决自身居住问题;三是住房的管理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 由市场型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四是住房资源的配置市场化, 由市场机制调节住房资源的配置, 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归结为一句话, 就是要把住房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全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以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 实现住房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近30年的我国住房制度改革, 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走了一条住房商品化的路子, 从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已基本建立;住宅建设规模迅速扩大, 住宅建设取得了大发展;住房条件大大改善, 居住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房地产业从复苏到快速发展, 已成长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对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

上述这些成就证明, 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 近30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 大大提高了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当然, 在实现住房市场化的过程中, 还存在着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不健全和规范性不足, 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住房供给结构不协调, 特别是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住房市场化之过, 而是市场经济的某些盲目性、滞后性和分化性等缺陷的反映, 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近几年政府正在通过加强宏观调控逐步解决。由此也得出一条经验:在实行住房市场化的同时, 必须加强宏观调控, 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

二、住房公平性与住房社会保障

住房的公平性, 也是住房制度和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实行住房市场化、提高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 还必须注意居民在住房问题上的公平分配和消费。

从本质上说, 住房公平性是从住房的社会性引伸出来的客观要求。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生活问题, 而且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一方面, 由于住房是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 安居才能乐业;另一方面, 由于住宅资产占有上的多寡反映社会财富在不同人群中分配的公平性。因此, 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 其社会性十分明显。在各国政府总是把住宅问题, 特别是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当作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来看待。无论从住房问题的经济性、社会性和政治性来看, 都要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现公平原则。

在改革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新的住房制度和政策, 应当说比原有的住房制度更能体现公平性。首先从生产领域看, 原有的住房投资体制以单位投资建造为主, 不仅投入少, 而且造成各单位住宅供应极不平衡的状况。而改革后的开发商投资建造, 实现了市场公平竞争, 大大增加了投资量, 使住宅建设大发展, 有利于促进公平分配。其次从分配领域看, 原先的住房福利分配, 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同时并存。而住房分配货币化, 纳入工资分配以后, 更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 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再次从流通领域来说, 将原先的实物分配改为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 有利于根据自身能力和爱好自由选择住房。最后从消费领域看, 在住宅供应量大大增加、住宅功能和品质更加完善的基础上, 大幅度地提高了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 大部分的居民拥有了住宅资产。总之, 住房制度改革使住房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领域的公平性大大前进了一步。有一种观点认为, 房改加剧了住房问题的不公平现象, 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当然也应该看到, 在房改过程中住房的公平性还存在一些欠缺,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问题上:一是住房供应结构方面存在着大房型过多、中小房型过少的问题, 使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房价过高、上涨过快, 大大超过普通居民的购房承受能力。三是投资性需求过旺, 影响自住需求的满足。四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在一段时间内存在重视不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在加强宏观调控中已出台了多项政策, 正在逐步解决过程中。

三、完善住房政策效率性与公平性相结合的建议

住房政策的效率性与公平性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必须更好地实现效率性与公平性的完美结合。针对目前存在的不足, 着重要抓好以下几点:

1. 坚持住房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 继续加强宏观调控

30年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住房商品性的理论是正确的, 住房市场化改革是实现住房资源配置高效率的有效途径。虽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 但这是支流, 决不能因噎废食, 全盘否定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 重新回到实物福利分房的老路上去。

进一步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规范市场秩序, 制止哄抬房价等混乱现象;另一方面, 要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增加住房消费在工资中的含量, 提高居民购租房的承受能力, 切实解决住房市场化后出现的承受力不足的问题。

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 住房市场化也不是万能的, 市场经济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市场配置住房资源, 在激烈竞争中会出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盲目性和调整的滞后性;又如开发商追求高利润, 人为抬高房价等。为克服这些缺陷, 国家必须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必要的干预, 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控市场, 实现住宅市场的健康和平稳发展。近几年政府采取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是正确的, 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2. 切实把房价控制在居民可承受的限度内, 促进住房市场交易公平

住房价格猛涨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始料不及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取消实物福利分房,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 大多数城镇居民必须通过购租商品房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 能否把房价控制在普通居民能够承受的限度内, 是体现住房公平的关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商品住房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 受住宅供求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价格、建房成本和开发利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房价涨幅超过收入增幅, 房价大大超过真实价值, 使居民从不等价交换中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平等原则的。

当前, 实现住宅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主要举措是:一要挤压房价特别是地价泡沫, 合理成本构成和利润。二要实行紧缩货币政策, 压缩信贷规模, 制止因货币流动性过剩拉动房价大幅上涨。三要从严控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过度膨胀、人为炒高住房价格。为此, 要尽快开征物业税, 实施差别房贷政策, 抑制炒买炒卖。

与此同时, 要着力构建住房价格体系。在住房价格形成方式和控制力度上应有所差别。一般来说, 高收入者可以承受高档商品房, 其房价可完全由市场形成。而中等收入者购买的普通商品房价格, 关系到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 政府在建房成本和利润率方面可作适当控制, 以平稳价格。供应给中低收入者的经济适用房, 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 采用政府指导价, 物价部门可规定基准价, 允许一定幅度内浮动。而供应给低收入者的廉租房 (政府公房) 的租金则实行国家定价。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价格体系, 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层次的购租房能力, 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求。

3. 努力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重点开发满足大多数居民需要的中小户型住房

住房供应结构取决于三大因素:一是收入层次结构;二是家庭人口结构;三是土地资源可供度。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发展收入虽有较大幅度提高, 但总体水平还比较低, 住房的舒适度不可能要求很高;同时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也决定了住宅用地面积不可能很多, 只能是发展节地型住宅;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三口之家已占多数。因此, 90平方米住房占70%是合适的。

4.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

住房保障制度是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 也是实现住房公平的关键。住房问题上的公平通过两次分配来实现。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但同样也存在公平问题, 主要是体现在收入分配中的住房公平。住房消费作为工资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要求在工资中具有足额的含量, 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要求房价符合价值、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实现市场交换中的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 特别是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住房水平差距很大, 低收入者从市场购租房的能力很差, 影响公平的实现。为此, 必须通过第二次分配即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帮助低收入者解决基本的住房需求问题。这就是通过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提供廉价公共住房和廉租住房对低收入者实施救助, 实现住房分配和消费公平。

5. 抓紧法规建设, 尽快出台《住宅法》

从住房制度改革到住房保障 第4篇

关键词:住房制度;制度改革;住房保障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历了32年,大致经历了“住房商品化——住房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阶段,市场化程度较高,是所有经济领域改革较为成功的。但也存在着市场化过度、政府缺位、住宅产业政策不稳定,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反思我国住房制度改革,重构住房体系,从以“居者拥有其屋”目标调整到“住有所居”的目标上来,制定中长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政府从经济政策入手引导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在住房配置中的主导性作用;同时,应强化政府在保障住房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确立以公平价值为取向的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积极发展多渠道多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使所有公民“住有所居”目标得以实现。

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人口的迅速增加,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住房问题,使得传统的住房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实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是必然趋势。自二十一世70年代末截止至今,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先后步入三个阶段。

1.住房商品化阶段

住房商品化阶段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初次改革,该阶段起于1979年止于1990年,其主要是以提租和出售公房为突破口,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为基本目标。住房商品化阶段下,重点针对于公房租金调整,一方面是所有房屋均按成本租金计租;另一方面是将住房消费纳入工资,彻底实现住房商品化。此次住房制度改革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但其未从根本上解决住房短缺矛盾。

2.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逐步推开并深化阶段

住房市场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该阶段起于1991年至于1997年,其主要是以“租、售、建并举”为手段,推进市场化改革。为响应住房制度的改革,上海和深圳等城市先后实施了“提租给补贴、买房给优惠以及各种购房优惠政策”,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实行“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促售房”的房改举措,以此,推进我国住房市场化的发展。

3.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体系阶段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三阶段,该阶段起于1998年止于2007年,其主要是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市场化和社会化。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文献进一步确定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方向,其内容包括:一是打破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二是健全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完善我国住房交易市场,强化公有住房改革。以上内容有效推进了我国住房由传统住房体制逐渐向住房投资、分配、消费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转变。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性质和原则

1.我国住房保障的性质

(1)部分福利性。住房保障是政府部门为救助弱势群体所实施一系列机制,因此,福利性是其核心特征。总结来说,其部分福利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以往的向全体社会人员提供福利转变为仅向中低收入阶层群体提供福利;二是对于能够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全体,其享受福利待遇越低;三是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力度,即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2)广泛覆盖性。住房保障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并非只针对于某一地域,因此,其具有广泛覆盖性特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群体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所以,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应进一步缩小住房保障范围,即明确规定:住房保障机制仅覆盖于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中低收入困难的居民。

2.我国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

(1)制度化原则。完善的相应制度体系是保障民生问题的基础。就住房保障问题而言,我国只有建立起相应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我国还需要构建起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为住房保障机制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人性化原则。住房保障机制的人性化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尊重被资助人的尊严和人格。其应将其住房资助视为社会给予的温暖,切勿将其视为自上而下的施舍。二是尊重被资助人的选择权。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品,应赋予被资助人充足的选择权,使其能够感受到政府给予的人性化服务;三是注意保护被资助人的发展权。住房保障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或救助,其直接关系到被资助人日后生活的稳定,资助过程中应切实规避被资助人对资助形成依赖,积极鼓励其能够自主发展,为理想而奋斗。

(3)公平优先原则。住房保障机制的公平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供给过程的公平。即在对每一个贫困居民进行住房保障时,应保证其程序的公开、公正以及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供给机制的公平。即针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保障经费均来源于财政,其供给并非全面通过市场机制的等价交换实现;三是供给取向的公平。即政府部门在实施社会住房保障时应始终树立公益性意识,尊重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

三、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到住房保障的演变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到住房保障的演变,其供给形式表现为:住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等。

1.合作建房

对于住房合作社来说,其主要具有三种产权方式:一是由住宅合作社出资建设,其产权归住宅合作社所有;二是由个人出资建设,其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三是由住宅合作社和个人共同出资建设,其产权归住宅合作社和个人共同所有。针对于住房合作社,我国政府部门具有明确的规定:该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一旦住戶不需要该住宅时应归还住宅合作社,由住宅合作社支配和管理。注:对于个人出资建设的住宅,住宅合作社应给与一定的补给。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渠道之一,其主要针对于离退休职工、教师以及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与开发商共同出资建设,并以成本价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出台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的合租房问题,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廉租房

廉租房是由政府出资建设,将其房屋租赁给中低收入阶层群体,其所收取租赁资金远远少于普通住房的租赁资金。继1998年起,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多项关于廉租房的政策法规,其中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保障,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以及租金核减,以此,最大限度上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群体的住房负担。

四、建立统一协调的住房市场调控机制

基于我国房地产企业起步比较晚,目前,尚未构建起统一协调的住房市场调控机制,因此,不利于实现我国住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应采取有效措施力求构建起统一协调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房产预售制度是房地产企业的一次创新与完善,该制度为推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制度尚未成熟,其运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因此,房地产企业应不断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严格预售条件,切实充分发挥房地产预售制度应有的职能。

2.不断加大租赁市场培育力度。租赁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第二选择,近年来,我国租赁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前社会下,租赁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而社会中绝大部分居民尚未能够认识到租赁的重要性,他们过分执着于购房,给予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思想压力,因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大租赁市场培育力度,首先要彻底打破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加强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购的二元化消费观念;其次是政府不断加大对租赁市场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国租赁市场的发展;最后是积极开辟保障性房源,切实充分发挥我国住房租赁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张玉台,刘世锦,贡森,张文魁,陈昌盛:突出五项保障 保民生扩内需[J].发展研究, 2010,(10).

[2]白 雪:住房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国际经验和启示[J].北方经贸,2010,(07) .

[3]刘润秋 曾祥凤.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及实现路径[J].经济纵横, 2011,(02).

[4]周阳敏:基于包容性社会治理的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研究——国外的经验教训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河南社会科学, 2011,(04).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第5篇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

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

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闽政[1998]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期目标是:

1.全省所有市县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出台实施《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达到15%。各市县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成套率力争达到70%。

5.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市县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二)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县应当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按期拨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交纳。各市县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1998年底各市县要实现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个人,同时建立起严格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没有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力度,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三)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房对象由当地房改部门审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按照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并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政策。

同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要求,继续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公有住房,不再执行标准价,一律按成本价出售。今后售房成本价应当逐步过渡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机关、学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各市县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

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制订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试点,而后方可放开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市县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设计和装修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各地房改新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各地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已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人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三、对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的报批规定

(一)各级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必须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讨论同意后,联合发文;

(二)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补贴办法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地市应当于1998年底前按规定上报,县及县级市应当于1999

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报;

(四)宁德地区、各市县其它各项房改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当于1999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格监管,确保房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房委会办公室设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房委会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的审批。

六、以上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宣传标语 第6篇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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