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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建议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税收筹划建议书(精选6篇)

税收筹划建议书 第1篇

篇一: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

——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总论..................................................................................................................................2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

(二)开发项目概况:.........................................................................................................2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2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3

二、经济指标分析.........................................................................................................................3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3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4

(三)纳税指标分析..............................................................................................................6

三、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8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8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9(三)营业税的税收筹划.....................................................................................................10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13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13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13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5

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19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19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19

(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 一总论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企独苏宜第004419号。住所: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宝代表人:vahstal johannes joseph。注册资金:27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营业期限:2005年4月30日至2045年4月29日。

(二)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号。建设规模: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设6幢高层住宅,29幢景观排屋,122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投资总额:暂估75000万元。贷款金额:18000万元。建设主体: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算偏差的责任。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通过对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财务评价,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以协助贵公司管理层优化项目税务结构,降低税务风险。二 经济指标分析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必须以财税[2006]141号规定的为准),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根据上述指标分析,贵公司的本开发项目不符合标准普通住宅的划分范畴,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1、经营收入预测

项目自实施后开始预售,房屋可销售面积为156,68.05m2,其中独栋别墅43,225.56m2,景观排屋50,546.84m2,高层62,995.65m2。根据现阶段宜兴市商品房市场行情预测,该项目销售单价为:独栋别墅1.5万元/m2;景观排屋0.85万元/m2;高层均价0.5万元/m2,商铺、车库等配套设施由于管理层决定隶属于物业管理,故未在此进行收入预测。可销售面积总收入预测表篇二:纳税筹划建议书完整模板(1)关于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整合重组 委托单位: 委托项目:

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建 议 书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

[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篇三:对我单位纳税筹划几点建议

对我单位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摘要:纳税筹划是财务成本控制、提高税收收益的一种手段。作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本单位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方面的纳税筹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地质勘查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2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要想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属于地质勘查行业,主要上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各项附加。笔者通过对各项税法的学习,结合自己多年的财务工作经验,对我单位在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我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找矿、地质勘查找矿、煤田勘探、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测绘、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在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包括“测绘”、“勘探”,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似乎适用5%税率。但在税目注释中,还标明了“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仔细分析我单位的业务,勘探业务中,我们有大部分属于“钻井”勘探,应按“建筑业”的其他工程作业纳税,适用税率3%。测绘业务中,实际包含航空测量业务,在税目注释中,应归属“航空运输业”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等),适用3%税率。细化以后,我单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就可节税2.23%。5%-3%+(5%-3%)*11.5%=2.23% 11.5%为当地营业税附加税率之和。

以往我们把测绘这一块业务打捆核算,按5%税率上交营业税。建议在“测绘”业务核算上,首先依据合同内容,分“航测”和“测量”开具发票。其次在账务处理上细化收入,将按3%和5%上交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分别核算。我单位每年航空测量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按年收入1500万元计算,通过此项纳税筹划,每年可节税33.45万元。1500*2.23%=33.45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还有: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⑴独生子女补贴;⑵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⑶托儿补助费;⑷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经过分析我院发放工资内容,做出以下几种节税规划: 1.将“三险一金”纳入工资表 改变工资表结构,具体公式如下: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三险一金”=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三险一金”-3500=应纳税所得额。应付工资+福利+??-代扣款-税金??=实发工资 应交个人所得税只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

我单位原来未把“三险一金”纳入月工资表中,致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少扣除。目前我单位拥有职工452人,长期合同工105人,近几年单位效益不断增长,职工收入也大副增加,大多数职工月工资都达到扣除标准,按400人计算,每人每月“三险一金”约400元,如果不做工资表结构的调整,一年下来,将会多交个人所得税 5.76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400*400*3%*12=57600元

2.将外业生活费以“误餐补助”形式发放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工作性质,我院外业施工人员常年在外流动作业,没有固定的吃饭地点,所享受的津补贴称为“外业生活费”,不像机关后勤人员出差在外有差旅费补贴。此类外业生活费实际等同于“误餐补助”,而我单位将此类补助均纳入计税工资中,造成个人所得税多交。2010年外业人员月工资至少达6000元(含生活费补贴),参照机关差旅津贴中的省内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外业施工人员每人每年多交个人所得税240元。1500*3%*12=540元

我院在外业工作人员至少300人,依此推算出2011年我院多交个人所得税16.2万元(不包含增加纳税级次因素)。540*300=162000元

建议我院出台误餐补助发放文件,按地区差别规定补助标准,在工资发放表里统一增加“误餐补助”栏,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划分招待费和会议费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招待费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按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所有的餐费、纪念品等都列入招待费,而实质上有些属于会议中所支餐费及所发纪念品,此类开支应在“管理费用”下增设二级科目“会议费”中核算,同时办公室形成有关会议费开支的制度,依照执行,减少招待费开支数额,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上交额。2.计提教育经费

以前核算只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而教育经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4.加速计提折旧

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电子设备使用年限是5年。按直线法、无残值计算,每年的折旧率为20%,而我院现在采用综合折旧率,年折旧率为15%。我院电子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原值约1000万元,假设每年折旧率提高5%,则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50万元,在税前利润大于50万元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就少交12.5万元。50*25%=12.5万元

5.改定期存款为购买国债

近几年我院通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积累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为提高收益,我们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把一部分闲余资金在分时间段地做定期存款。2010年,仅定期存款利息达100万元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第二十六

税收筹划建议书 第2篇

委托单位:委托项目:受托人员:古唯美纳税筹划

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历史文化有限公司重组项目纳税筹划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山西合肥煤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38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200万,评估值8302万,机器设备账面净值3000万,评估值 2400万;不动产账面净值10000万元,评估值7300万元

3、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拥有债权8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为母公司关联债权;应承担债务5000万元,其中,预收账款3000万,银行贷款2000万;欠缴税款及附加1000万元

4、职工情况:有职工120人,其中签署正式合同人员80人

二、原企业重组方案的纳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兼并重组企业以转让产权和出售资产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兼并重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问题。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兼并重组双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契税。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对兼并重组企业承接被兼并煤矿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等同出售,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兼并重组双方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有关规定,在企业资金账簿方面,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新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在企业各类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方面,对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

1、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2、所得税方面的筹划选择

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使企业满足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

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3、主动积极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登记备案

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按规定可享受印花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申报备案;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重组方式的比较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可以重组方式可以归结为: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企业整体资产出售四类形式。

1)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合并)。是指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单纯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六个要点:

① 必须是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 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② 劳动力的转让应以受让人是否按《劳动法》与原企业职工签

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妥善安置企业全部职工为标准;

③ 支付的对价包括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

④ 原企业可能解散也可能不解散,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⑤ 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⑥ 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据财税[2009]59号精神,分别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转让所得和损失,对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契税 据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财税[2008]175号文件(1)若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可免征契税。(2)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但原当事人要进行注销,重新设立登记,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3)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劳动法》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小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契税,与全部职工签订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免征契税。

2)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资产收购)。也叫整体资产投资,实际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投资活动,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全部净资产投资换取股权或非股权的行为,企业由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从事投资活动。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原企业并不解散。

② 必须是将资产、负债同时转让的行为。③ 受让企业对转让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④ 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支付也可能是非股权支付或二者的 结合,但一般应以股权支付为主。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交易行为„..在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土地增值税 对在企业合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接收企业应以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来认定征免界限,即凡发生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应予以征税。

契税 此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原煤矿企业均要注销,接收企业均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因此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

3)企业整体股权转让(股权收购)。指企业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股权资产的转让行为。对企业整体股权转让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①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全部股东,客体是股东所拥有的股权。② 股权转让不涉及原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变化。

③ 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④ 全部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化,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地位并不灭失。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在此过程中,收购企业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支付对价的形式,只能是股权支付。因此,如果企业股东假借整体股权转让的名义而取得非股权支付的收益,则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相同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被收购后,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 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完全一致,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4)企业整体资产出售(资产收购)。即企业资产经评估按公允价值出售给另一家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企业间仅就资产进行的买卖。对企业整体资产出售的界定应把握四个要点:

资产出售单纯仅涉及企业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更不包括劳动力。

②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由出售方自行处置。③买方不承担原企业未缴纳税款的承继义务。

④支付的对价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营业税 对于接受企业向原煤矿支付的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据国税函[1997]87号文,对土地承包者取得征地单位的青苗补偿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地下煤炭资源价款,是土地的附着物。而《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煤矿企业的采煤生产是在地表层下面取得煤炭资源收入的行为,若离开了土地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矿业权价款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全额计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

印花税 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并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

契税 对购买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山西焦煤集团应该在收购山西兴华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并承接债权债务,这样做就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建议 第3篇

(一)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对纳税主体 (法人或自然人) 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 以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提供的差别待遇和优惠, 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实现企业税后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二) 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避税

税收筹划不是偷税,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 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偷税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故意违反税法, 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税收筹划不是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钻税法的漏洞和缺陷, 达到减轻税负或解除税负的目的。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虽然税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但是纳税人可以通过某种变通或者变化, 进行税收筹划, 使一笔经济业务变成另外一笔经济业务, 可能会获得较低的税负。

二、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策略

(一)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实际工作中, 由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 产品市价波动、利率、汇率变动, 这些客观环境的变化必然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 存在税收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企业应加强学习, 尽力熟悉并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 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 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并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 优化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 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在实践中, 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 由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导致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 从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 这些原因需要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因此, 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 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业务上争取取得税务机关的指导与认可, 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 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 决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与否。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需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并能够透彻的了解, 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 才会对税收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同时也会减少税收筹划风险。

(四) 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的财务管理活动, 筹划人员应当是复合型人才, 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对于企业自身不能胜任的筹划项目, 纳税人需聘请税收筹划专家进行税收筹划, 以提高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 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 树立正确的筹划观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 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力。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 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 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时间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设法缩小应税收入来进行税收筹划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在收入确定过程中, 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 如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等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及推迟获利年度、合理分摊汇兑收益以及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 使成员之间的利润和亏损相互冲抵等, 使收入控制在有利于降低纳税额的范围内。

例1:某物流企业将其闲置的库房出租, 与承租方签订库房出租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间;租金100万元, 承租方应于2013年12月25日和2014年6月25日各支付租金50万元。如果按照此合同, 企业应于2013年12月25日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 并在2014年6月25日也将50万元的租金确认为收入, 并在2014年7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修改一下租金支付时间或者方法, 其一, 将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4年1月及7月, 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延迟了一年和一个季度;其二, 不修改房租的支付时间, 只将“支付”房租改为“预付”, 同时约定承租期末进行结算, 相关的租金收入可以得到更大时间的延长。

2.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 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际中具体采取的筹划方法是: (1) 对销货退回及折让, 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以免虚增收入; (2) 多余的周转资金, 用于购买国债, 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 设备提前更新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 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前期利润后移, 减缓已回收折旧成本的贬值, 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企业可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三) 调整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3年, 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由5年改为4年。新税法实施后, 对继续使用的上述固定资产, 可重新确定其残值, 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 按照新税法规定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对企业筹划节税更有利。

(四)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不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 存货计价宜采用加权平均法, 而非先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 数额较高, 就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 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五) 通过安置残疾人员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 多雇用一些《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人员, 不但可以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 提高企业的声誉, 而且可以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减少纳税额。

(六) 合理选择捐赠对象及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捐赠时, 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向《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另外, 可抵扣捐赠的计算基础是年度利润总额, 由于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总额, 计算可抵扣捐赠数额。

例2:某物流企业, 2012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 (已扣除捐赠款) , 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 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 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 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

方案一: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该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30) ×25%=32.5 (万元)

方案二:通过政府部门进行捐赠, 则该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100×12%=12 (万元)

因为实际捐赠额30万元超过捐赠扣除限额12万元, 因此12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30-12) ×25%=29.5 (万元)

方案三:通过政府部门对“舟曲灾后恢复重建”进行捐赠, 则该项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 (万元)

因此, 选择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 (32.5-25=7.5) , 比方案二少缴企业所得税4.5万元 (29.5-25=4.5) , 企业在进行捐赠时, 应尽量选择公益性捐赠。

(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的60%控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 以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同时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这一般可以通过调低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调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筹划。

例3:某物流企业预计2014年销售 (营业) 收入为1000万元, 预计广告费为5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4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 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支出为800万元, 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为25%, 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维持原状。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 (万元)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50+40=90 (万元) , 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 (万元)

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100×60%=60 (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0万元,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 (100-5=95)

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50-40-100-800+95) ×25%=26.25万元

方案二: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 调减业务招待费至20万元, 同时调增广告费至100万元。

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1000×15%=150 (万元)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100+40=140 (万元) , 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5%=5 (万元)

业务招待费60%的扣除额=20×60%=12 (万元)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20万元, 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20-5=15)

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100-40-20-800+15) ×25%=13.75万元

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26.25-13.75=12.5) , 所以应采取方案二。

(八) 合理安排工资及三项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规定, 企业从节税角度考虑, 可以采取以下的税收筹划措施:

1. 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工资的合理性。

2. 加大教育投入,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

3. 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 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 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 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九)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 分期扣除。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因种种考虑, 几乎全是购买, 企业可以在专门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 仍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还可以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很快获得收益。

(十) 住房公积金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针对此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降低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金额, 最大限度的减少应纳税额。通过税收筹划既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 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各个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 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 因此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 适时更新筹划方案, 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 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摘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越来越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 会出现没有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 没有在纳税申报之前进行全面的自查、排除隐患, 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本文通过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的理解, 分析如何做好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及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策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03-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征管法) , 2001-04-28.

[4]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筹划建议书 第4篇

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关键词 纳税筹划 风险防范 合理避税 企业成本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他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母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母公司的税收负担。

2.利用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旧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产业优惠政策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这里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运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1)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①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②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③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④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合理选择融资方式筹划

我国较小型企业都需要进行相适应的融资活动,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益方式融资,二是负债方式融资。

二、纳税筹划在所得税领域的注意事项和筹划建议

1.在日常经营中注重税收筹划。学好、用好税法,严格按税法办事,以避免涉税处理上产生不应有的损失,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细微的筹划应随时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当中。企业日常账务处理的好坏,影响到涉税计算的正确与否。比如企业接受了不规范的发票或者接受了不正当的发票,或者在正规发票的种类上未取得自己所需的发票,对企业来讲都是不利的。

2.以重大决策筹划为重点。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要分别比较所选不同方案的相关税收政策,力求采用投资成本最优方案。如企业拟投资设立一高新技术企业,就要考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合作伙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融资,税法对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如税法规定向一个关联企业的融资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等,这就需要选择融资渠道、数额。在进行重大分配决策时,投资者对企业享有收益权,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种方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和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放弃偷税的违法行为和避税的不道德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使纳税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真正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税收工作建议 第5篇

在过去的一年里,税源管理一科在区局政策法规科的正确指导下,按照新的税收工作要求和工作规程,顺利的完成了各项政策法规工作任务。

根据我科2013年的工作实际和遇到的问题,现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企业的注销稽查检查及卷宗的制作

经过法规科的悉心指导,我们已经基本掌握了新的企业注销稽查工作程序及各项卷宗资料的制作规范,希望以后有新的规定或者变化能得到法规科的指导,我们遇到的疑难问题也会及时向你们咨询和沟通。

二、税务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方面,政策法规科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政策规定、ctais2.0操作方法、卷宗制作要求,虽然对税源管理科集中进行了不止一次的辅导和讲解,但是大家对此项工作仍然是一知半解,尤其是一般处罚,更是知之甚少,主要原因可能是平时管理科涉及处罚的工作较少,希望有机会能得到法规科的详细指导,如果有条件可以在ctais2.0中进行操作演示。

以上就是我科的两点建议,所提如有不当,望见谅。

税源管理一科

税收筹划建议书 第6篇

摘要:税收优惠是撬动社会资源向慈善领域流动的最有力杠杆。本文将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出发,探究企业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现存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

Abstract: 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

Key words: 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

0 引言

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放到企业捐赠人身上,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他们的税款缴纳额,也就是留下了更多的税后收入供企业自身发展,而做大做强的企业就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这在理论上论证了在慈善领域实行税收优惠的现实意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1 捐赠途径

企业捐赠的途径主要有四种,直接捐赠,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

直接捐?,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赠与某些慈善项目或个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很清楚地了解捐赠物的流向,直接帮助受益人,规避了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但是直接捐赠没有抵税作用,因为资金流向难以查明,很难规范统一的票据凭证来证明企业确实进行了公益性捐赠,不利于税务机关核查。为避免偷税漏税逃税等现象出现,直接捐赠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间接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可在缴纳所得税时部分或全部抵扣。《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要想享受税前抵扣,必须确保该慈善组织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捐赠后应当收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作为抵税依据。间接捐赠使得捐赠人捐赠财产的去向可追踪,且慈善组织更具专业性,了解更多受困信息,有利于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

自设基金,即企业家建立自己的基金,由基金会负责管理,以便保证这些基金能顺利用于慈善活动,并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进而获得免税资格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未获得批准的自设基金接受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能享受税前抵扣。

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属于公益信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的政策仍未出台,这也是未来税法应该改进的内容之一。

1.2 捐赠内容

货币捐赠。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提案,允许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超出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这与《慈善法》第八十条做到了无缝衔接,但这仅仅适用于货币捐赠,且企业利润大于零的情况。

实物捐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视同销售。因此实物捐赠还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芦山地震、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主义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股权捐赠。财税〔2016〕45号文载明“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此处仅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对外捐赠尚未列明。

劳务捐赠。如果企业仅仅是进行单纯的劳务捐赠,没有形成实际收入,则不会产生相关税费。

1.3 捐赠对象

从2000年起至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又出台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几个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捐赠纳税筹划

从捐赠途径看,间接捐赠的捐赠额可按比例税前抵扣,超出部分三年可结转,而直接捐赠和未经批准的自设基金则无法享受。另外慈善信托优惠政策仍未出台,慈善信托发展尚在初期,建议企业采取间接捐赠的途径。从捐赠内容来看,除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实物捐赠不享受税前抵扣优惠,不建议采用。另外股权捐赠以历史成本计量,劳务捐赠均不产生纳税收益,可以考虑采用。从捐赠的对象来看,倾向选择国家机关认定可全额抵扣的组织或领域,这样可以使企业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到最大的税收优惠,实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双赢,促进资金在社会中有效配给。慈善税收优惠改革方向建议

2015年美国捐赠量达3732.25亿美元,使我国捐赠量的20余倍,人均捐赠量是我国的92.42倍。显见我国的慈善公益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与我们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也说明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动员还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捐赠额在2015年达到了783.85亿元,捐赠额同比增长了1.47%,仍为国内捐款的最主要力量,且民营企业捐赠比例超五成,已成为我国公益事业的第一主力军,因此加快慈善税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向慈善资本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1 公益捐赠税前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余额可结转已经实现,但是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仍不可结转,这就降低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且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限额为利润的12%,若当年利润为负则不能享受到该项优惠政策。另外,12%的抵扣限额较其他国家来看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加拿大以??纳税所得额的75%为限额,印度可减免捐赠额的50%,建议考量我国实际情况,适当调增12%的扣除限额,以刺激更多的慈善资源涌现。

3.2 慈善组织经营收入的税收优惠

一般来讲,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保值增值收益以及经营收入,三者的取得都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极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运用商业模式维持慈善组织运作成为越来越多机构的选择,上述规定对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产生削弱作用,不利于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累计。另外,《慈善法》规定了增值、保值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就与企业捐赠可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相矛盾。因此,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以外其他收入的减免政策。

3.3 非货币性捐赠的减免税问题

非货币性捐赠的难题主要在难以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上,因此税前抵扣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应考虑借鉴公益股权捐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包括物资、不动产等在内的所有非货币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制度,不再简单套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于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这样有利于促进捐赠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同时更有针对性地帮助受难地区和人民。

3.4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工作的省区市已有11个,有18家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成功备案了21单慈善信托产品,单笔金额一般为百万级或千万级。由此可见,无论慈善信托产品的参与者数量还是合同金额的规模,都反映出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正在加速。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所面临的发展难题。首先,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缺乏了解,要加大慈善信托宣传力度,有条件的机构可以举办相关论坛共同推进慈善信托理论制度方面的完善,以此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信托;其次,公益组织难以开设信托账户,主要以银行为主体,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的职责,银监会要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将公益信托与商业信托区分开来,分而治之,放松对慈善组织设立信托账户的限制;最后,慈善信托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慈善法》只能作为一种理论性原则性法律,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结束语

慈善事业的发展应从“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我国慈善事业要想有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慈善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慈善组织的设立,支持慈善活动的开展,但同时应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引领新一代的慈善风潮,而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这波风潮中最有力的弄潮儿。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精选6篇)税收筹划建议书 第1篇篇一: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税收筹划建议书——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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