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分析
社会保障税分析(精选12篇)
社会保障税分析 第1篇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部课题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报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包括: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它是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或GDP进行再分配形式的消费基金,用于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死等风险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而给予物质或资金帮助;社会福利是社会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及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因受自然灾害及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导致他们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由国家或社会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赈济性的帮助;社会优抚是指国家或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带有褒扬和优待抚恤的特殊社会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离不开会计的核算与监督,所以从社会保障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有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会计活动,来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基金会计研究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会计专门性法规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较晚,特别是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我们在对社会保障会计理论体系、会计模式、会计实务、基金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国外,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现存的会计问题如下:
(一)我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不统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后,在过去管理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计报表不统一。现填报的会计报表品种繁多。这些会计报表是按照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及其需要设置的,表中各项指标的口径与要求不统一,结果造成既不能掌握按企业、机关、事业分类的各项专项指标,又无法全面反映社会保险的综合指标。
2、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好坏直接影响改革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其他科目设制也不完整,难以满足社会保障会计核算的需要。
3、会计核算不完善。由于记账方法不统一,会计核算管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存储核算中发挥作用不够,个人账户核算系统也未建立起来。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管理混乱。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统一,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却相对滞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当务之急。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远没有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全国几千万职工的活命钱被吞噬、被挪用的潜在危险依然存在,因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会计制度是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
(三)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弊端多。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安全性与完整性有了可靠保证。然而,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的作用,基金在收缴运营中又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社会保障会计核算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会计分类及所属范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其中社会保险又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就以上框架而言,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主要针对社会保险这一部分而言的。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会计也相应的分为:社会保险会计,以社会保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救助会计,以社会救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福利会计,以社会福利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社会优抚安置会计,以社会优抚安置资金运动为核算对象的会计。其中后三项会计业务,可统称为社会保障事业费会计,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的捐助,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一直由民政部门代为管理,因此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社会保险会计,则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企业、个人的缴纳,以及社会保障机构的自我运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所以它不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社会保障会计体系进行重新定位,除了以前就已经存在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体系外,我们可以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归为新兴会计体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会计报表。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报表以日常的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经整理汇总后,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编制,用以全面、系统、总括地反映报告期内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另外还应对每一基金的收支作明细报表。社会保障机构利用会计报表提供的资料可以分析检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管理现状,以便发现问题,找出影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并为编制下期计划和预算提供必要的依据;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审计部门等利用会计报表监督和控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过程,从而在宏观上把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任务
1、依法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依法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既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筹集资金,同时还要保证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2、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真实状况。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是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状况,充分发挥会计监管的职能作用。
3、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日常财务活动和处理财务关系的规范,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因此,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有序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计划有依据、收支有标准、拨款有预算、管理有制度、监督有要求,使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2篇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对。
(2)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 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他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 案例分析
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缴费和养老金支付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是错误的。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案例分析:
1、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2、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3、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例2:
某企业共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1202人,其中在职职工1000人,退休人员200人,离休人员2人。则该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有1202人都应参加并相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分析要点:
1、错误。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应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即1200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缴费人数应为1000人。因为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均不另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案例3:
某市一所小学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该校校长则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该校长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案例分析:
1、不对。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该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案例4:
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
1、不对。
2、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6章 案例分析 案例1:
小王下岗后,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60元。家庭成员共三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小王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20元,小王找到街道领导,街道领导说,你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不能申请低保。请问,街道领导的回答对吗? 分析要点: 1)不对。
2)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上述情况看,小王一家人均生活费不足120元,可以按规定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3)按规定,可差额领取。也即全家人可每月领取:360-260=100元。案例2:
家住上海的中学生小明,最近家里接连遭受了一系列的不幸,先是爸爸因为企业经济效益滑波而下岗,接着妈妈又得了不治之症,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贫困的境地。小明为帮助父母减轻生活的压力,准备放弃参加高考,提前参加工作。街道干部知道情况后,建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请问:小明申领最低生活保障线,需要经过哪些手续? 分析要点:
首先,小明应该向所在街道的社会保障所提供书面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申请;
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即开展社会救助调查,以确认小明家的经济生活现状已经达到了申请社会最低保障线的标准;如小明家确实无生活来源,即可领取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如小明爸爸重新就业,但全家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小明家可以领取小明爸爸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案例3:
小郑前些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应征入伍。由于表现突出,因此多次获得部队的嘉奖。今年初,他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不久即到所在民政部门报到,要求给予工作安排。可当地民政部门以小郑没有专业特长,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不好安排,企业用人有自主权,难以安插等理由,暗示小郑应该自主择业。请问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平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到200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否则,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替代性分析 第4篇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国家向村社让渡土地所有权,同时也转嫁了社会保障公共品的供给义务,国家事实上不再承担农村公共品开支;村社则以向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成员的保障[1]。每个农户承包了一块农地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贫困、失业、工伤、疾病、养老等困难被认为能一揽子得到解决。土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物,长期承担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就业的直接保障功能和养老、医疗的间接保障功能[2]。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中显著考虑、郑重顾及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因素,集体所有制的主要道义目标是为9亿农民提供生存保障[3]。
对土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Jmaes C. Scott的农民“道义经济”理论。温铁军 (2002) 明确提出,农地现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产资料而是社会保障[4];吕军书等(2011)认为农地规模化制度安排要首重农地的保障功能[5]。但是,近年来不少学者看到了农地保障功能的缺陷及其弱化的趋势,尤其看到了农地制度安排彰显保障功能而抑制土地效率和农业绩效的负面影响(赖盛中,2003;曹正汉,2007;陈希勇,2008),异议之声络绎不绝,围绕强化还是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问题的争论迭起。如在以土地为保障的制度安排下,使用权不稳定造成土地生产性投入不足,均田承包造成经营零碎低效,农民淡漠农业收益却倚重农地保障,低效、甚至无效占用土地,粗放经营、抛荒浪费,造成土地流转集中困难和配置劣化。
土地保障效用与产出效用的享有主体同为农民,如果土地确实能够发挥与社会保障同质的作用,保障功能的长期贡献或许抵消掉损失的农业生产效率还有剩余,对于整个农民群体产生总福利提升的效果,则可得到效用最大化主体农民的认同。既然农地制度在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之间只能顾此失彼,容忍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也不失为次优的选择。在一个“整个社会没有别的手段替代土地做农民的保障”[6]的较长时期内,在保持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损失的生产效率还有望经过农地制度某种微调、变通(如建立运行良好的土地租赁市场[7])得到一定程度地挽回。而若土地不堪社会保障之重,却要为此花费沉重的效率代价,当前首重保障功能的农地制度安排则大有可商榷之处。这样,问题就归结为对土地两方面功能和效率的权衡。本文认为,首先要厘清土地能否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问题,或者说土地保障对社会保障是否具有替代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土地两种功能及其效率的比较取舍才有意义。
二、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替代性分析
社会保障是社会、集体组织或个人储存物质财富,牢实垫底以供不时之需,在危机时刻耗用储存、集聚的物质财富,抗灾御变,维持或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使其免于陷入困境,减少震动,消除隐忧,对经济社会生活起平稳作用的机制。从以上含义,本文归纳了社会保障四方面的基本特征,据此逐项比较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异同,分析土地保障对社会保障的替代性。
(一) 经济保障性
社会保障的实施是对生活资料这类物质财富的耗用[8]。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通常以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实现,遭遇风险的社会成员可以非常便捷地将获得支付的保障基金转化为生活资料。为便于比较,我们区分土地保障的两种形式:与土地农业经营权相联系的实物保障形式和与土地所有权流转相联系的货币保障形式。
1.实物形式的土地保障。
土地只是一种生产资料,不是人们可以直接享用的生活资料,须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土地收获物供给生活资料。这意味着,在经济保障性方面,土地保障的“可兑现性”弱。在农民遭遇疾病、伤残、灾害等风险时,并不能期望从土地上即期获得物质救助,弥补损失,渡过难关。农民年老时,土地上也不可能有现成的产出,供养其基本的衣食住行。所谓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实际上是一种凭借土地收入的代际转移实现的家庭养老。至于土地的医疗保障功能,只不过是说农民可以依靠土地收益支付一定的医疗负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土地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了条件,而非农民的社会保障本身。既然仅作为一个条件,土地保障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与劳动力要素和自然生产过程等条件相结合。土地转化为保障生活的物质财富过程,一方面可能因其他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完成,另一方面可能因各种条件的契合度而影响转化率。前者比如农民在年老体衰、重病缠身、遭遇天灾人祸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外出打工等,土地与劳动力与农业自然生产过程相分离的条件下,承包的地块虽在,却起不了实际的养老、医疗、低保、失业保障的作用;后者比如过多劳动力投入到有限且不断减少的耕地资源上,新增产出所能转化形成的边际经济保障递减,劳动者得自土地的平均“失业保险”水平将持续弱化直至从土地上“失业”。
土地经济保障功能的强弱取决于土地实际收益。当前户均土地农业收益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趋于下降,一是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率持续低下,二是土地配置劣化,三是人口的扩张和土地非农化进程造成人多地少局面突出,户均保有土地数量和质量缩减。相对于不断攀升的基本生存成本,土地收入对农民生存的支持程度日益“摊薄”,土地保障作用正日渐式微。
2.货币形式的土地保障。
土地货币形式的保障,指的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9]。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承包者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体现为一次性的转让金或者定期的租金、土地分红等,从形式上看具备了经济保障的特征,能够为农民应对当期生存困难提供切实的物质基础。这种以资本化土地收益为基础的保障,实际上采取对农业生产实物形式保障的提前折现来取得保障资金的给付。承包者虽无须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即可获得收入换取生活资料,但在土地依法保持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土地资本化收益只能由其农业生产实物收益派生而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土地保障的属性。
近年来,认识到土地直接保障的局限性,部分研究视角转向给农民以土地财产收益为基础的间接保障思路,认为可通过完善农地流转,改善农业生产绩效,使农民获得更多物质财富,为在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物质基础[10]。这种解决方案突出了土地的配置效率,能够一定程度上协调土地保障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之间的矛盾,可能兼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双重目标。然而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这只是一种“新瓶装旧酒”式的改革,保障资金来源仍是土地农业收入,由土地产出在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之间分配而来。土地产出分配给承包者部分体现为保障,分配给实际耕种者部分则体现收益。认为这样一来农民的保障问题就迎刃而解的观点,可能某种程度上过高估计了农业生产效率。即便是现代规模化、产业化的农业,如若不具潜力产生充足的利润供土地承包者和耕作者分配,就难以产生土地流入需求,难以形成土地流转市场,间接的土地保障因此无从实现。目前在我国,土地经营性收益微薄,经营者普遍无力承担一笔额外的地租成本,租种需求疲软,流转价格低廉,土地市场交投低迷。期望以承包地财产性收益代替经营性收益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缺乏现实基础。
通过对土地两种保障形式的分析,与社会保障相比,土地保障呈弱经济保障性。
(二)风险分摊性
社会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遵循保险的大数法则。风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概率,而保险具有分摊风险的功能,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实行互助共济,把集中在少数单位和个人的风险损失分散给多数单位和个人承担,通过这种转嫁方式体现整体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一种资金再分配关系。简言之,社会保障通过风险的分散化解来实现对少数遭遇困境者的保护,构成一种安全机制。
与社会保障相比,土地保障在风险分担、患难共济方面的表现如何?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安排力图实现“均平”和“济困”两重保障目标,分别对应成员权优先原则和生存权优先原则[3]。平均分配土地并根据变动的人口频繁重新调整的土地制度,突出了成员权逻辑,被认为考虑了为每个成员提供生存必需品的社会准则,能给集体带来某种风险分摊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功能[7]。这一安排以每个个体面临相同的潜在风险为预设,并试图通过分配给其大致等量的承包地块来均摊风险,实现“同等”保障。诚然,农民直接经营土地产生自给自足性收益,自产自用的粮、菜、油等,既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又保护农民免受通货膨胀之害,过滤掉部分市场风险,体现一定的生存保障效应。在大多数村庄,表面上看起来人人有土地,人人有保障。然而,正如曹正汉(2007)所认为的,均平的人均耕地在正常年景下尚不足维生,即使不考虑生病和遭遇意外事故,农民也可能陷入难以自拔的贫困泥潭[3]。这一点透过纯农业农村居民年收入长年低于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贫困线[10]的现象显露无遗,故“均平”未必能够“济困”。所谓均分土地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农户的保障,只是一种狭隘的、水平低下的保障。
同时,目前基于均平土地承包的保障,实为一种 “兴衰自负”的封闭式保障,不存在分散消化风险的机制。个体农民只能依靠分得的“一亩三分地”,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力量,独自承担风险,应对灾难或困难,独善其身,自求多福。农户依托承包地,“承包”了对自己的风险保障。王勇等(2006)从实物期权的角度透视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指出土地保障的性质仅仅是通过风险锁定机制来规避农业经营上的风险,而不是通过风险分散的办法来帮助农户转移风险,所以不是社会性保障[11]。可以预见,由于缺乏风险分担机制,风险在哪一块土地上突发,一旦损失超过农业产出的补偿限度,保障就将从哪一块土地上垮塌。即使考虑到变卖土地获得的财产性收益有可能足以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土地的保障效用也将一次耗尽,而非长期存在、持续发挥作用。土地保障如此脆弱、不稳定,以致在所有的灾难变故和社会风险面前,每一个体农户,虽背靠土地,却唯有孤身作战,与风险抗衡。
(三)强制统筹性
社会保障通过社会统筹来实现对弱者的接济。为了筹集、积累充足的资金建立社会账户,实行社会互助共济,必须在风险可能分布的广泛范围内,有计划、有保证地进行保险基金的积蓄。为此,要求社会成员交出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用于向当期的弱者提供帮助,以及补偿未来可能的风险损失。这种积蓄不同于为自我保障进行个人账户的自愿储蓄。社会保障的提供有赖于社会账户的形成、积累和再分配。由于在现期收入与未来风险之间的权衡中后者往往被低估,社会成员多半吝于贡献出自己部分现期收入,社会账户很可能无法形成足够的基金规模有效抵御较大范围的风险,这正是马斯格雷夫(1998)提出的德优公共品(merit goods)有效供给的命题。德优品的配置,若从社会基本价值考虑,由私人需求引致的供给将处于次优水平,市场供求均衡的结果是“不满意的”。这要求存在一个高于个人之上的“权威机构”,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对个人的消费作出“满意”或“不满意”的价值判断,并据此进行供给的干预,提供出“满意”的德优品供社会成员消费。社会保障属于德优公共品范畴,通常由国家导向、乃至某种程度上强制民众消费社会保障公共品,培育社会抗风险能力。现代基金型社会保障往往运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依法统一征收社会成员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全社会的保险基金。
土地保障是否具备这种强制积累和社会化分配的机制?显然,在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中,是考虑了统筹再分配的因素的。首先,国家力量和资源退出乡村社会之初,统筹配置财富的唯一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土地。以低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方案[7]。集体掌握了依据村社人口变动调整土地分配或为此预留机动地以获取收益的权力,类似于建立起一个集体统筹账户,集聚、控制了部分资源。土地不定期调整行为如同对农民课征随机税,分割出完整土地产权中的部分权利。集体通过土地的再分配来实现保障的再分配。问题是权利的账户与财产的账户毕竟不同。地权的强制统筹更多侧重应对 “均平”存在的同质风险,疏怠了分布不均、不可控的、无从预测的生存风险。同时,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近年来正在朝向承包关系更多稳定、更少调整的方向变动,大大压缩了集体土地账户统筹配置的空间。另外,为了对面临生存威胁的成员施以援手,要求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扶危济困。农村税费时代实行的乡级、村级范围的提留和统筹(三提五统),按承包地面积向农户提取少量土地收益用于公共事务,一定程度涵盖了生存保障。比如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乡统筹也包含有优抚的款项。不过 “三提五统”涉及的只是极其有限的保障项目,在人均耕地收益本不足维生时,从中分割少量的收入作济困用途,除了加重农户的生计负担,发挥的济困作用其实微乎其微。税费改革乃至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统筹已不复存在,社会保障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来实现风险的消散化解,而目前在我国农村,这一经济基础尚没有建立起来。
(四)社会性公共品属性
社会保障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公共品,效用波及全社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公共品供给能够增强农村社会成员的经济安全感和消费预期,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密切关系到扩大内需、增强国民经济活力、保持中长期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等社会发展目标前景。
公共品的经济边界和政治边界相互匹配是实现公共品供求平衡的基本前提。经济边界涵盖所有从此公共品中受益的个体,政治边界则指为保证支付者与受益者相互匹配而设立的制度组织结构,理想的政治边界应该正好与公共品的受益个体相对应[12]。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其效用除了满足直接消费者的需求,更有助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公正、安全、繁荣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这类社会性公共品中包含了消费者私人可分的利益,如社会保障对被保障人直接发挥的扶危济困的作用,还包含了对规模庞大人群的溢出利益。这类物品在布坎南的物品分类坐标中属于“极大规模群体中部分可分的物品和服务”,他认为,当公共因素很重要时,物品的供给组织,至少其融资应是集体化的,通常以“财政”领域内活动的形式出现[13]。即强调政府应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边界匹配理论要求建立与社会保障公共品覆盖全社会的经济边界相匹配的政治边界,以实现其供求均衡。供给制度组织结构的公共性以及保障金来源的社会性,在对社会保障这一公共品的诸多研究中,几乎不存在异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之间长期存在着有形或无形的藩篱,公共品政治边界受到人为阻隔难以自然发育、动态延伸以适配经济边界。城市与农村运行着二元的、互不交集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品的政治边界,城市和农村各自为“政”,泾渭分明,这是不争的事实。有一种观点引用土地所有权的城乡差异来解释国家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现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国家已经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相当于向农村地区拨付了供给社会性公共品的物质基础,体现出政治边界的公共性。温铁军(2002)认为,承担提供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村社,依据是村社作为土地财产权主体,必须相应履行提供公共品的事权[4]。按此逻辑,农村社会保障外溢向全社会的利益以土地财产权的形式反馈给农村,虽然经过迂回的路径,两个边界仍能大体达到匹配,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供求应能保持大致均衡,因而我国农村独特存在的“农地保障公共品”基本符合边界匹配理论,具有存续和发展的价值。
这种观点似是而非。本文作如下分析:
村社通过土地承包关系对成员提供“农地保障公共品”,而土地承包遵循村社成员权原则。如果说供给社会保障品的土地是政治边界,从社会保障品中受益的农民是经济边界,村社成员则是“农地保障公共品”的意愿经济边界,是其意图供给保障的范围。土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初始目的是政治边界等于经济边界。问题在于,目前农民工和兼业农户的普遍存在使经济边界出现了分化与歧义,两个边界的适配发生困难。
第一,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以及半工半农的兼业农户按其村社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权,他们的理性选择是消极占有土地以保有一定的保障手段。土地难以满足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需求,因为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与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相关的失业、工伤等,而闲置或粗放经营的农地产出极低,处于“最低保障农业”状态,与城市生产相关的潜在风险相比,土地实际收益无异于杯水车薪。以撂荒土地为例,按照土地实物保障与货币保障两种保障形式的分类,在土地抛荒期间,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实物保障账户的价值为零,与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财产保障账户趋于贬值。这一点不难理解,正如前面分析过,受耕地用途限制,土地财产性收益派生自土地经营性收益,抛荒的土地由于失去经营管理和投入,将日益不适合耕种,在其财产性收益上体现为价值的下降。两个账户的总和对土地承包者发挥的保障作用极其微弱。因此,撂荒的土地作为政治边界,产生不了土地产权制度设计所预期的保障效用,供给不了意愿经济边界所要求的公共品,实际经济边界小于意愿经济边界。村社土地提供的保障,覆盖不到所有村社成员。可见制度运行中政治边界发生效率损耗,被“撂荒”或“粗放经营”了。
第二,在农村耕作土地、从事农业的地地道道的农民,他们是农地保障公共品负有保障责任并能够实际发挥保障功能的对象,而作为实际经济边界,只能凭借承包给他们的土地享有薄弱的、不充分的保障。由于前述离土或半离土的农民不放弃土地,挤占了土地保障的索取权,事实上政治边界所动员的资源中相当一部分从农村流失,外溢到城市和工业,造成显著的正外部性。从城乡关系来看,农地保障公共品的经济边界大于政治边界,其后果是供给不足,这既体现在政治边界的萎缩,即“最低保障农业”造成农业效率的损失上,也体现在经济边界的扩散,即农地保障公共品产生的效用在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之间的此消彼长上。农地制度安排不能防止村社提供的保障向城市溢出,被城市分割,某种意义上这是农村公共品向城市的“倒贴”。
第三,城市化进程造成耕地不断减少,并没有相应完成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转变过程。伴随着农业用地转非,村社可用以供给农民社会保障的土地资源减少,但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的保障责任仍留给村社,滞留在农村土地保障体系内。土地不断被征用而需要由土地提供保障的人口却未转移,人口和社会负担被甩给农村社区和剩余的农地[5]。被征地农民依据村社成员权仍寄望于并且不得不寄望于继续从村社获得保障,从而加剧了土地保障在村社成员间的竞争,使土地保障资源变得更加稀缺。土地被动承载着越来越密集的人口的保障责任,却只能产生越来越少的农业产出。从供给保障的物质基础即农业用地的面积来看,农地保障公共品的政治边界缩小了,但意愿受益边界保持原状,两个边界不止不匹配,且差距日益拉大。
可见,土地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必备的社会性公共品属性。
三、结论与政策
鉴于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障之间呈现明显的异质性,土地保障无法替代社会保障,牺牲土地生产效率换取保障功能便得不偿失,这是土地应当去保障化的根本原因。土地只有卸下保障责任,剥离保障功能,才能释放其应有的生产效率。
本文分析结论虽然与众多研究的“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主张无太大差异,但政策并不是把土地保障从农民那里生硬拿走,也不赞成“土地换社保”的某种所谓土地制度的创新安排来推动农村社保问题解决的方案。农民永远无法舍弃土地带来的安全感,除非存在另外制度化的、稳定的保障带给他们同等甚至更胜一筹的安全感。在未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下碰触地权制度与现存的土地保障,显然只会引发巨大的阻力。本文无意讨论土地所有、分配、使用制度的变革方向,但认为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发展农村社区保障等种种探索,都只是致力于做加强土地保障功能或扩展土地保障内涵的文章,却不可能自动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嬗变。当前由于一味强调农民拥有土地作为其保障,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持续存在发展,农民仍然被排拒在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意味着在土地之外提供社会保障,使农民不再依付内嵌于土地中的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公共品受益边界相适应的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性的财政资金。国家不能回避对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主要供给责任。不论目前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存在多大难度,不论将经过怎样的渐进和过渡,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最终是向农民提供公平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须外生于土地,独立于土地,保障资金来源与土地收益(包括土地经营性收益和财产性收益)相脱钩。任何渐进的实践,都应行走在趋向供给农民土地之外的社会保障品的方向上。
在坚持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目标的前提下,对那些仍然与土地紧密结合着的农业生产者,除了应毫无差别地享有一般标准的社会保障以外,仍然保留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实际上让土地在充分发挥其生产要素功能之外提供了一个“额外的礼物”,即对农业生产的激励。事实上这不仅是合理而且是必要的。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与市民在产品市场交换关系中处于劣势;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农村劳动者在与资本的谈判中同样处于不利地位。即由于在市场关系中农民难以扭转弱势的地位,则社会有理由在公共品成本的分摊和收益分享上改善他们的处境,使他们因此能在土地上安居乐业。
摘要:对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土地的经济保障性弱,风险分摊性差,缺乏强制积累财富化解风险的机制,其效用外溢全社会但却没有建立起与受益边界相匹配的供给制度-组织边界,不具备社会保障四方面的基本特征,不具有对社会保障的替代作用。土地不胜农村社会保障之重,却因被动承载保障功能而损失土地效率和农业绩效,首重保障功能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带给农民的是负效用。政府需在土地之外提供社会保障公共品,以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释放土地的生产效率。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分析 第5篇
2013年6月12日
内容提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得以不断深化的保障,但由于历史和制度上的一些原因,我国社保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保障水平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够广泛,社保基金的缺口不断增大。近些年来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引起诸多学者研究,大多数观点认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保证其保值增值。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社保基金的概念以及主要作用,然后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保基金现状以及所面临的保值增值的问题,最后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如何投资以及投资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做了浅显的分析。由于时间能力所限本文深度上有所欠缺,但是仍然希望能为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以保值增值提供一些可以参考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组合;风险性
目录
引言........................................................................1 1.研究背景..................................................................1 2.研究目的..................................................................2 一.社保基金基本概述.........................................................3 1.概念及意义................................................................3 2.发展历程..................................................................3 3.作用......................................................................3 4.投资运营原则..............................................................4(1)安全性原则............................................................4(2)收益性原则............................................................4(3)流动性原则............................................................4(4)社会性原则............................................................4 二.中国社保基金管理现状.....................................................5 1.中国社会保障基金..........................................................5 2.资金来源..................................................................5 3.我国社保基金的发展状况....................................................5 4.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6(1)运作管理机制..........................................................6(2)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结构..........................................7(3)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分析..................................................8 5.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存在问题................................................8(1)抗风险能力较差,投资效率较低..........................................8(2)缺乏量化指标..........................................................8(3)投资工具较少,投资渠道单一............................................8(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8 三.社保基金的管理..........................................................9 1.对于社保基金的保值,要加强监管规避风险....................................9(1)建立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9(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9(3)必须把安全性作为第一位的投资原则....................................9(4)加强法制规范.......................................................11 2.对于社保基金的增值,要依靠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11(1)拓宽海外投资渠道...................................................11(2)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11(3)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11(4)挖掘证券市场潜力品种...............................................11 3.培养社保基金优秀的管理人才...............................................12 四.概括总结...............................................................13 参考文献:.................................................................14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行状况分析
引言
1.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作对于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乃至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压力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基金如何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增值一直以来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只被允许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实行简单的资产管理,虽然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率也差强人意。相关规定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社保资金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无法抵御通货膨带来的贬值损失和化解我国人口老年化带来的资金支出增长压力。随着社保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正形成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基金,其基金余额也在逐渐增多。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社保基金。各类社保基金有着通过资本市场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资本市场也需要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来稳定并支持金融经济发展。2001年7月,作为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组成之一的全国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了中国石化的配售拉开了社保基金入市的序幕。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开始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和债券,同时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购,这标志着社保基金开始了大规模、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运作。
我国社保基金可以分为独立的两部分资金,它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法律环境下运转着,一个是游离于基本社保制度之外的300多亿的“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转有法可依,独立运行,具有单独的《暂行办法》,资产分布依法多元化持有并已进入股市;另一个是各地节余和沉淀下来的缴费收入余额,大约有1600多亿,这部分资金在管理上和投资上无章可循。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在管理及投资运作方面做出了很多的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投资领域方面在原有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的基础上,从2003年6月通过委托基金公司理财的方式开始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近两年的投资收益率在2%一3%之间但是这还不能满足我国庞大的社保基金支出。如何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合理分配资金,使社保基金取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是需要我们去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与此同时,应该将多大份额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股市才能够产生最大的效益、如何加强对其投 资的监管这些问题是亟待我们研究解决的。
2.研究目的
本文希望通过自己有限的知识水平以及相关资料的查阅能够对社保基金基本概念和内涵有所了解,阐述分析现阶段下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此来提出自己关于社保基金如何保证安全性的情况下尽可能实现收益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日后社保基金的运营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社保基金基本概述
1.概念及意义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按不同的项目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如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抽象,可以发现它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基金在形态上可以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以个人消费基金的形态,被分配或支付给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一部分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态,体现在社会保障服务设施上;一部分则以后备基金的形态被储存起来,并最终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保障基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其意义不仅在于支撑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在于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进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协调作用。
2.发展历程
以政府介入的程度或制度化作为依据,社会保障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发展实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慈善事业时代从不同国家出现自发的、临时性的救灾济贫活动算起,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社会保障活动时为止。二是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以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为标志。慈善事业时代是社会保障的起源,济贫制度的确立是社会保障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发展的一个过渡,它们均以非制度性和非权力性为特点,是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初级阶段。三是现代社会保障阶段,又可以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阶段、发展阶段与成熟阶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为起始标志。
3.作用
各国及许多国际组织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与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对以下观点达成了共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本身似乎就包含了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它已 成为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之一。
社保基金的存在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再分配兼顾到社会公平,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也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种弥补。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合理流动,如果没有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劳动力就无法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就难以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平等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以维护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4.投资运营原则
所有的投资都应遵循四个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社会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也不例外。
(1)安全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不能承担过高的风险,必须保证投资的本金能够按期收回,并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这是由社会保障基金的经济属性及其基本职能所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活命钱”,如果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不讲求安全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无力支付社会保障金,从而影响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2)收益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收益性原则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取得比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为了保证收益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投资的最低收益率,又称安全收益率。基金安全收益率,可以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基金管理公司确定一个合适的投资收益率,该投资收益率可以考虑比照所有基金的平均收益率制定(如不能低于所有基金平均收益率的70%或者硬性规定一个具体的最低收益率指标,瑞士养老基金的投资名义收益率就不能低于4%)。
(3)流动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不发生价值损失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转变为现金,以满足支付的需要。有时社会保障因财务上随时支付的需要,急需把以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变卖成现金,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时考虑资产的变现性,不能一味的追求收益性,而不顾流动性。如果为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固定某些资产,无法脱手变现,就无法满足财务上随时支付的需要,甚至会酿成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危机。
(4)社会性原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社会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的投资必须与政府 的政策目标相一致,根据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来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不能只讲求经济效益,不顾投资的社会效益,而应该将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起来,并以社会效益好为前提。
二.中国社保基金管理现状
1.中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0年政府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2.资金来源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我国社保基金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发行各类彩票划拨的一部分资金、投资收益,按规定比例投资于有固定收益的各类债券和存款、股票、实业等。
3.我国社保基金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84亿人、4.73亿人、1.43亿人、1.77亿人、1.39亿人。2011年城镇5项社会保险总收入、总支出和累计结余规模分别达到2.4万亿元、1.81万亿元和2.9万亿元,分别比2001增长6.7倍、5.5倍和16.8倍。
我国社保基金收入情况
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在增强,覆盖范围在扩大,当然如此大规模的收支跟结余也给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管理提出了出了更高的要求。
4.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
(1)运作管理机制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基金监管主体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保基金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环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监督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基金监管的客体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保事业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
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过包括社保基金会直接运作和社保基金会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运作,即直接投资与委托投资两种方式。截止2008年7月,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为11家。(2)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结构
依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等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银行存款不得低于10%。在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中,银行存款跟国债占了很大一部分。
全国社保基金历年投资收益表
7(3)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分析
从2000年到2007年,除了200年外,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额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顶峰。2004年的收益下降与与当年的股市低迷有很大关系,2008年受次贷危机影响,2008年出现巨大亏损。2010年到2011年,收益额又出现明显减少。
从中分析可知,社保基金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有很大关系,通货膨胀率的升高会导致收益率的减少。
5.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中存在问题
(1)抗风险能力较差,投资效率较低
全国社会基金保障基金的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实业跟信托投资,得益于2006至2007年的大牛市,全国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29%,这反映了社保基金收益较多的依赖于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相关管理机构盲目追求高回报率,忽略投资风险,导致投资收益率不稳定。2001至2003年我国社保基金收益率维持在2%左右,而受2008年次贷危机影响,收益率仅为为-6.79%。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社保基金可以进行海外投资,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不仅来自国内投资市场,也面临国外投资市场风险。(2)缺乏量化指标
社保基金给出的口号是“保值增值”,这个目标相对模糊,缺少具体的衡量标准,这也导致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要求模糊,致使其不稳定。,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以经验为主,缺乏量化的衡量。(3)投资工具较少,投资渠道单一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这也正是导致收益率较低的原因之一。上面分析提到,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工具主要还是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组合失衡。由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较低,受通货膨胀影响,使的投资收益较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金融工具还不丰富,而全国社保基金又有严格的投资品种限制,这也使得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不高。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我国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但实际中披露的信息有限,披露能容不够细化,信息需求者无法全面了解社保基金的净资产变动,预算执行等请款,不利于有效监督和使用者的分析与使用。
三.社保基金的管理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仅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增加基金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对于社保基金的保值,要加强监管规避风险
(1)建立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这些社保基金监管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情况,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用,提高透明度,严防社保基金以任何名义被挪用。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管理过程,让公众随时了解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盈亏状况。
(3)必须把安全性作为第一位的投资原则。这要求低风险的投资如国债必须占有一定比例;高风险的投资如股票必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对于风险资产应分散投资,加强风险投资组合以降低风险。
如何才能实现既定期望收益率下风险最小或者既定风险下期望收益最大的目标?我们采用马柯维茨的“期望收益率-方差投资组合模型”来解决投资方案的确定和选择问题。
(一)无差异曲线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都会衡量自己对风险收益的偏好程度,这就需要利用无差异曲线了。一条无差异曲线代表能提供给投资者相同效用量的一系列风险和预期收益的组合。在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的组合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无差异的。其中横轴表示用标准差所测度的风险,纵轴表示用预期收益率测度的收益(见图1)。
(二)有效市场边界
每一投资者都拥有一组无差异曲线图形来表示他对预期收益率和标准差的偏好。这意味着投资者将对每一可能的组合确定预期收益率和标准差。从无差异曲线我们还可以看出一个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高度风险厌恶者的无差异曲线更陡峭一些,轻微风险厌恶者的无差异曲线就比较平缓一些(见图2)。这是因为要让高度风险厌恶者再多承担一单位的风险时,他要求收益的增加要大于轻微风险厌恶者的要求。
高度风险厌恶 中等风险厌恶 轻微风险厌恶 图2 风险规避程度不同的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 无差异曲线可以算是投资者对自己风险收益的主观偏好,用来评价各种资产组合的收益和风险,而有效市场边界就是投资者评价的客体。
图3中的阴影部分就是所有可能的证券组合,就是可行集。一个投资者选择他的最优组合时将从下列组合中进行:
1)对每一水平的风险,该组合提供最大的预期收益; 2)对每一水平的预期收益,该组合能提供最小的风险。
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组合被称为有效集,也叫有效市场边界。从图中可以看出A点具有 最小的标准差,也就是在可行集中A点的风险最小,B点的预期收益最高,夹在A、B两点中间的边界部分就是有效市场边,也就是说投资者仅仅考虑这个子集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其它组合,因为只有在有效市场边界上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三)最优投资组合的选择
投资者可以借助有效市场边界和无差异曲线来进行最优投资组合的选择。如图4,在同一坐标系上画出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和有效市场边界,最优投资组合就是无差异曲线与有效市场边界的切点。根据无差异曲线与有效市场边界的切点P,我们找到了最佳组合点。
(4)加强法制规范。严格执行现有的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新法规,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2.对于社保基金的增值,要依靠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投资
只有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并进行有效投资,才能做到基金的保值增值。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提高风险投资比率。
(1)拓宽海外投资渠道。我们可以拿出一部分社保资金由国际投资经验和业绩稳健的国际专业投资公司来管理和运作,或者可以投资海外项目。
(2)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社保基金可以参与开发资本市场具有潜力投资品种和金融衍生工具,如信托产品、优质理财产品等。现有的信托产品普遍具有收益率高、资金运作目的清晰、收益有保障的特点, 蕴涵着较高的投资价值。从收益性来看, 目前信托产品的收益性远远高于同期限的其他投资产品;从安全性看, 按新法规发售的信托产品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控制风险, 包括财政支持、资产抵押、第三者担保、贷款保险、银行信誉及信托公司自身信誉等。投资渠道越多,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能力便越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也就越强。
(3)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社保基金积累了大量资金,可以将一定比例投入到盈利前景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中。此外,2008年以来,全国社保基金在长期股权投资领域取得突破,一方面争取到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另一方面还争取到了全国社保基金权益10%可用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4)挖掘证券市场潜力品种。根据国外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经验,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保值增值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是分不开的, 资本市场越成熟, 投资渠道越多, 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就越强。如果说一直以来我国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是与我国资本发展还不成熟、投资渠道不畅有关的话,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 我国社保基金完全可以投资于资本市场进行保值增值。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出现了一些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市场容量较大的投资品种, 特别是B 股市场中某些品种已经出现了约10 倍市赢率的股票,A 股市场也出现了不少15 倍以下市赢率的公司, 而这些股票中不乏每年持续分红率较高的品种,中国证券市场正逐步走向成熟, 价值型投资逐渐主导市场, 只要经过仔细研究, 我们可以筛选出一些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品种进行长期投资, 以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3.培养社保基金优秀的管理人才
尽管各种对策为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合理化建议,但最终进行投资操作的是人。只有培养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同时具有良好资金管理经验的人才,才能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综上,我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任务任重而道远,在运营过程中,应时刻谨记“安全第一,兼顾收益”原则,努力寻求“高安全性,低风险性”的投资组合,在确保社保基金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四.概括总结
从2000年8月开始,社保基金已经走过13个年头,这13年中我国社保基金经历了最初只能投资于国债以及存于银行的阶段,后来开始被允许进入股市,现在来看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趋于多样化。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记住社保基金最重要的是安全性,其次才是保值增值的任务,安全性不存在,一切将不复存在。但是现在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社会保障基金需要更大的收益率。社会保障基金如果要实现更大的投资收益必须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虽然投资的风险有所上升,但是面对日益增大的支付压力,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考虑承担更大的风险。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社保基金市场运作进程的加快,社保基金股票市场投资的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越来越大,但股票投资要审慎进行,控制好股票投资风险,否则一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可能给社保基金带来巨额损失;二是鉴于全国社保基金股票投资大多是委托投资,从两方面来讨论相关投资风险控制原则:一是投资风险内部控制原则,明确提出在坚持原有理性投资风格基础上建立重大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另一个是投资风险外部控制原则,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外部对代理人实现风险有效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还是存在投资渠道过窄、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己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参考文献:
[1]哈里·马克威茨(Harry markowitz):《资产选择二投资的有效分散化》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
[2]胡曼.浅谈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现状及对策.改革与开放.1004-7069(2009)-11-0120-02 [3]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4] 罗 锋.社保基金投资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2 卷第1 期
[5]谢雪燕.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解析[J].现代经济,2007,(07):47 [6]中国债券信息网:w、vmchinabond.com-cn [7]中国人民银行:www.pbc.gov.Crl [8]国外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经验及启示,浙江金融,2010年01期,43—44页。[9]张建祥,堵牢社保基金漏洞刍议,天津社会保险,2009年03期,15—16页。[10]社保基金内部控制的构建,商业会计,2007年05期,52—53页。[11]石冬芳,“多险合一”模式下的社保基金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0年2 月,37—38页。
[12]李月平、陈宏伟译,查尔斯P.琼斯著,投资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年2月第一版166页。
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分析 第6篇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法律,对因各种原因生活出现困难而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缘自民国时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极具自身特点;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将对大陆社会制度改革起到积极作用。
一、社会保障产生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而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唯有政府才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实行生活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是社会的基本目标,国家或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具有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在动因,因此更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2、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支点的,必须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以及各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的原则和方法;社会保障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适用范围与开支办法等,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的目标群体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生活苦难和面临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使基于生存权这一人的基本权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能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达到维持生存所需的生活标准。
(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
191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财富和福利》一书,1920年又扩展为《福利经济学》,这本书系统地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其基本论点之一就是个人收入均等化,即认为以个人收入越多,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越小;反之,收入越少,货币收入的边际效用就越大。庇古认为,实现收入转移的途径就是要以多种形式向富人征税,补贴给穷人。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爆发了席卷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一些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将“福利国家”理论作为摆脱危机的良方加以推广。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通过国家干预、扩大公共福利支出和公共基础社会建设等措施刺激需求增长,实现充分就业,还提出了建立累进税制和最低工资制等观点。这些观点被称作凯恩斯主义,成为二战后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勋爵着眼于重建战后和平,使国家永获安全感的长远安排,提出了一套对英国全体公民实行福利制度的指导原则,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措施。“贝弗里奇报告”被公认为世界社会保障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自此以后,法国、德国、美国等都先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模式
1、“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觅食,因此也被称为“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选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并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雇主和老总这三方负担,以劳动者和雇主的社会保险费用为主,国家财政给与适当支持,几个人和雇主投保,国家资助;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社会保险缴费的多少和个人收入情况相联系;社会保险交费中只记个人缴费情况,不建立以给付为目标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间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受现付为主;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产期项目亦代际转移方式运行。
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以英国最为典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依据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建立起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谓“福利国家”,使按照英国工党1945年在竞选宣言中所表示的,就是使公民普遍地享受福利,使国家担负起保障公民福利的职责。英国的“福利国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全民医疗、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
3、“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自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仿效苏联的社会保障,建立“国家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收报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偏高;保险待遇不与交费多少相联系,而与工龄挂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事宜。
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二十世纪初,中国民族工业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时受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加上国内阶级矛盾尖锐,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一些保障劳工利益的法令法规,标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
1931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工厂法》。其后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职工医疗、工伤、死亡等项福利保险分配做出了一些规定。1948年1月,颁布了关于图退休养老待遇的规定。但是,民族资本主义由于经济上的软弱,亦很难真正实施政府的法令,这些规定大多形同虚设。
三、台湾地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继承了民国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1950年,以台湾省政府颁布并实施《劳工保险条例》,从法律上规范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问题为标志,台湾当局开始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劳工保险、公务员保险、学校教职员工的退休与保险、军人社会保险等,社会福利则包括儿童福利、老人福利、残障人员福利、劳动福利等,此外还有包括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等内容的社会救助。
综合考察,可以发现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有如下特点:
(一)种类齐全、门目繁多
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福利为辅。台湾地区的合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包括了从儿童到老人,从劳工到军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大方面,其中又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台湾地区社会保障主要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对未能获得社会保险保障的特殊群体,台湾地区采取相应的社会福利性质的津贴与补助救济办法,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这两种保障性质也有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受益者承担一定的投保费用。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是救济性的,受益者不需负担任何费用,对政府财政负担压力较大。
(二)重视劳工的社会保障
在台湾地区,除了有关于劳工的保险之外,还拥有专门的职工福利,矿工福利和盐工福利。台湾地区的劳工保险分为两大类。其中,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伤病、医疗、残废、失业、老年和死亡七种;职业灾害保险包括伤病、医疗、残废和死亡四种。劳工保险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劳工保险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劳工保险局。为了监督劳工保险业务和审议保险争议事项,由有关政府代表、劳资双方代表及专家各占四分之一组成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劳工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基金创立时政府一次拨付的金额;当年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的结余;保险费滞纳金;基金运用的收益。劳工保险基金的运作,须经过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通过。基金的收入、运用情况及其积存数额,由保险人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按年公告之。
(三)退休基金投资风险大
退休基金管理直接关系到退休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涉及老年保障的基金主要有劳工退休基金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其中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包括公务人员、政务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退休退职退伍抚恤基金。这些退抚基金主要有三种盈利用途:一是购买公债、“国库券”、短期票券、受益凭证、公司债与上市公司股票;二是经严格审批后进行投资;三是用于贷款等。台湾地区常将这些基金运用支撑与稳定股市,这样存在较
大风险。如果投资失败,可能会影响到退休金的支付与正常的老年生活保障。
四、给我们的启示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确立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
现阶段大陆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风险持续扩张的时期。失业率持续攀升的局面难以避免,收入分配差距随着按要素分配政策的推行还将扩大,而国民的生活权益保障意识也日益强烈,经济全球化及由此带来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可能放大国内风险。与此同时,改革已经由普惠时代走向利益分割或损益并存的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在未来时期所获收益将在大势向好的同时呈现出二律背反的规律,这样的背景表明我国不仅需要追求财富增长,而且需要争取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只有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确保制度的效率,欠公平的社会保障只会适得其反。为此,必须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价值取向和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明确国家立法规范、政府主导的发展思路,在划清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政府责任与民间责任、中央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并尽快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化管理机制。
(二)认真吸取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训
对国家强制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要坚持广覆盖、低标准、低起点。除了要覆盖城镇所有人口以外,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和现代农业企业(如产业化的高科技农业企业等)职工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加强对老年和儿童的的保障力度,协调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必须坚持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低标准、低起点的原则,一方面由政府出面举办一套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同时还要低标准起步,为今后的增长留下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举办各种补充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事业,调动国民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建立起收、支、管、投四个环节相对分离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体制基础
从长远目标来看,在我国应建立起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障税(费)、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待遇计发、由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由具备经营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严格监督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结余以及投资状况,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人们对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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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灵知(1985—)女, 湖南长沙人,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分析 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原标题:浅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收录日期:2013年2月7日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农民工又称为进城务工人员, 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 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 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我国最主要的流动人口, 他们增加了自身收入, 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找到了出路, 同时也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急需的劳动力, 为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增速很快, 并且流动性极强, 未来发展非常不确定。农民工在城市里身份特殊且地位尴尬, 一方面他们离开土地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 不同于传统真正的农民群体, 两者之间的隔阂日益加深;另一方面他们又因户籍的原因而与传统的城镇劳动者有别, 而且被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在内的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 使得他们难以真正地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 逐渐成为弱势群体甚至是城市的“边缘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 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偏低的原因
目前, 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 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 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障程度较低。近年来,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参保率有所增长, 但是增长率远远落后经济的增长, 大部分农民工社会保障还是空白, 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 思想观念方面原因。
一些思想观念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一是认为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已经很重, 无力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二是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 但他们仍是农民, 还有农村的土地赖以保障, 不必考虑他们的社保问题。
(二) 企业方面的原因。
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农民工参保会增加成本, 加重企业负担, 降低企业竞争力, 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 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 在现行保障体制下, 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 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负担较重, 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三) 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一是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对社保不了解, 社保意识薄弱;二是不愿参保。部分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镇的动机主要是赚钱回家改善生活, 并不想在城市居住和生活, 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的收入, 不愿意拿钱参保;三是不敢提出参保要求。当前, 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 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 一些农民工也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 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四是无力参保。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 且不稳定, 缴纳保险费会使个人的负担过重。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几点建议
目前, 我国的农民工已达1亿多人。基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思考,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 建立整体上归属农村社保体系, 又符合农民工自身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突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困境的出路。
(一) 坚持的原则。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完善的原则, 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宣传和动员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保体系;三是坚持个人、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共同承担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责任;四是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要做好农民工的组织工作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业务管理要做好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费用的支付工作, 加强对基金的投资和运营, 使其保值增值。
(二) 建立相适应的制度。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不能简单的追求整齐划一, 而应从实际出发, 为不同社会群体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在实践操作中, 以“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 并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为保险基金筹集原则, 强制性要求企业 (雇主) 完全承担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 我国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最主要的是加强用工单位的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并强化执法。
2、确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针对农民工就业极不稳定的现状, 城镇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 使这项制度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 实行“一票征缴”是想以养老保险带动失业保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然而, 该条例第一次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满一年, 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 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该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的失业保障问题, 但是从长远来看, 达不到农民工的需要。
3、确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建议对有雇主的农民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其中雇主按比例负担社会统筹的全部费用和个人账户的小部分费用, 个人缴纳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或门诊费用, 当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比例, 即为大病, 则由社会统筹医疗负担绝大部分费用, 其余仍为个人负担。无雇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日常医疗开支, 则由个人或家庭承担。首先应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对已经取得城镇居民资格的农民工, 可以参加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他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率低, 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待遇低于城镇水平, 也不能满足一些农民工的需要。因为他的缴费额很低, 所以他的报销比例也是很低, 虽然能够解决部分费用, 但是如果真的有了大病还是很难解决问题。因此, 还可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保障层次。具体而言, 首先该医疗基金应有缴费的底线, 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 按此层次享受的待遇为基本医疗待遇。如果需要更高的保障, 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 这部分多缴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到发生医疗支出的时候, 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比缴纳最低缴费额的农民工要高。而具体高多少需要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办法。其次, 农民工也可根据在当地的服务年限享受有差别的医疗保险待遇, 如在本地服务时间越长, 享受的保障水平越高。
4、确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河南省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第8篇
1 河南省社会保障现状分析
1.1 河南省城镇社会保障现状
1.1.1 养老保险水平逐步提高。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已经提高到1277.91元, 较2005年的570元增加了两倍多, 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在全国的排名从2005年的第25位升至第19位, 居中部6省第2位。2010年底,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15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26.3万人。
1.1.2 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态势趋好。
2010年底, 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683.7万人, 发放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6.79万人。
1.1.3 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增加。
2010年底,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69.6万人, 其中, 在职职工633.2万人, 退休人员236.5万人。
1.1.4 工伤保险水平大幅提高。
2010年底, 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550.5万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5万人。2010年, 1~6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为1200元。
1.1.5 生育保险稳步发展。
2010年底, 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86.1万人,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全年人次数为36633人次。
1.2 河南省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1.2.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一步扩大。
2009年12月,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启动, 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模式,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1个县市成为首批试点;2010年又增加22个县 (市、区) 成为新的的试点。2012年,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省城乡居民。
1.2.2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完善。
2005年河南省相关部门明确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2006年河南省政府部门下发文件, 对农村低保对象、标准进行了确定, 对申请、审批程序,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规范;2007年河南省民政厅通过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基层低保工作;2009年,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调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最低标准。
1.2.3 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水平不断提高。
新农合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 农民自愿参加, 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河南的25个县市被指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地区;2005年11月河南省出台相关政策,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2006年新农合试点进一步扩大, 由2003年25个县市扩大到65个县市。2008年试点再度扩大到157个县市, 并且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100元, 补助封顶线由1万元增加为3万元;2011年,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增加到10万元。
2 河南省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1 河南省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较低
表1显示:河南省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低241元, 而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河南省较全国平均水平低0.27个百分点, 只有社会保障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2 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狭窄,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难度越来越大
根据表2中的数据, 2010年河南省五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其中差距最小的是失业保险, 差距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河南省社会保险的覆盖率总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说明全省社会保障的覆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3 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狭窄
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社会保障税、企业和职工交纳的保险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财政补贴、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投资回报、社会捐赠等是社会保险金的主要来源。
就河南省而言, 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以及征收的相关费用, 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承担, 其中政府与企业承担较多, 这样一方面使得政府、企业负担过重, 对政府财政的依赖性过大;一旦企业效益不佳, 基金征缴滑坡, 政府财政支付能力降低, 则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另一方面又淡化了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思。
2.4 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促进功能弱化
河南省失业保险工作要求:“失业人员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并且按规定可以领取职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0%”。可见,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 也可以用作职业介绍补贴。但是, 我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失业保险的投入一直是以解决失业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问题为主, 保障水平不高, 在多数地方基本生活保障的压力较大, 对促进就业的资金使用较为谨慎, 偏重于失业和下岗人员的生活救济, 再就业促进方面的投入很少, 再就业促进功能明显降低。失业保险对于促进就业的作用有待加强。
2.5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一方面, 新农合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首先新农合制度筹资水平较低, 不能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筹资水平过低, 势必造成农民的报销比例低, 新农合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有限, 贫困家庭仍然看不起病。其次地方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不规范, 县市外就医报销手续复杂, 医疗救助力度小, 这些均使得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不足。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河南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 拥有众多的尚需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与医疗需求, 各地劳动部门要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 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河南省统计局2006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 由于农民工社保比较特殊, 问题复杂, 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 因此扩面、缴费工作难度大, 总体进展慢。参保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50位农民工中, 83位明确表示单位没有给自己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占农民工的55.33%;39位表示不知道单位是否为自己办有社会保险, 占26.0%。就是说, 我们把“不知道”推定为没有参保, 那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合计为122人, 达农民工的81.33%。这意味着, 包括各种社保项目在内, 农民工参保率最高也不会超过20%。可见, 河南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远没有得到解决。
3 河南省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河南省财政收入水平低, 社会保障支出不足
2009年河南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位居全国倒数第一;同时河南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从财政支出结构看, 河南省维持性支出及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较大,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不足。2009年河南省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3.9%, 在中部六省中位列倒数第一。河南省财政收入低, 导致社会保障总量支出水平较低。
3.2 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统筹规划。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譬如:社会保险是新老制度并存,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制度也缺乏统一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缺乏统筹系统规划, 势必影响整个制度的协调, 留下许多立法空白。
另一方面, 社会保障立法主体多元, 立法层次比较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包括:民政部门、财政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卫生部门, 各部门分头管理。这种局面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分散, 会强化个别部门的局部利益, 也会激化各部门的矛盾, 最终会形成多头领导、政出多门的杂乱局面。
3.3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强制征收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金监管机制尚需完善, 监管力度不足, 挤占、挪用基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保险费征缴管理权利责任不对称, 保险费的征缴缺乏法律手段维护, 使得征缴管理工作效率低, 欠费现象普遍,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流失。三是对缴费基数、人口数量、支付的项目与标准等缺乏有效管理, 造成在社会保险金的征收中存在漏出, 征收不彻底的现象;在社会保险金支付中存在虚报冒领等现象。
4 完善河南省社会保障的政策选择
4.1 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我省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单一的, 虽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 建立了企业、政府、个人三方负担的渠道, 但是国家仍然负担大部分, 另外筹集方式是现收现付制, 缺乏积累, 因此必须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 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一是要做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工作, 做到应收尽收, 对于故意拖欠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二是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压缩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费支出, 增加社会保障资金。三是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积极创新社会保障基金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模式,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 努力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四是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 集中社会闲散资金, 譬如通过发行债券、彩票等手段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4.2 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特征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二是关于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服务机构来发放, 譬如:银行、邮局等机构;三是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业应该社会化。
4.3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化
一要加强立法。把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上升为法律, 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二要规范运作。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统一规定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 杜绝改变管理体制和运作方法的现象。
4.4 推进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措施
提高社会保障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具体要采取的措施有:第一,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加快企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一体化改革;第二, 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偿机制, 安排正常的社会保障经费, 并在此基础上, 按预算支出一定比例建立社会保障周转基金;第三, 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统筹, 要通过财政政策合理配置社会保障资源, 采取转移支付政策, 规范财税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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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第9篇
1、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即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 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通常国家依据法律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以保证其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构成, 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政策性保险根据法律或法令统一实施, 是带有强制性的基本保险;商业保险则在自愿基础上以契约的形式实施, 是基本保险的必要补充。此外, 也有人把住房保障列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范畴。它作为一种社会功能, 主要是由政府采取相应的社会政策和调节手段, 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使社会保持协调稳定的运行和有序均衡的发展, 以达到保障生活、稳定社会的目的。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范畴。
2、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1) 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增强他们的社会生活安全感。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中央一再强调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保证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例如, 到2007年底, 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0137万人, 全年基金总支出5965亿元;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645万人, 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218亿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22311万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562亿元。目前, 全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2007年, 共有2272.1万万城镇居民和3566.3万农村居民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 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386.5亿元。
(2)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 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 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 维持基本生活, 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 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 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 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无后顾之忧, 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
(3) 维护国民经济平稳增长的内在稳定器。社会保障的支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繁荣、失业率下降时, 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 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 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应地增多, 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 增加社会有效需求, 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衰退。可以说, 社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 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4) 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市场经济会提高效率, 但同时也会扩大社会不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 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 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者,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缓和社会矛盾, 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 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
1、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 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在一起, 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 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 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 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亦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 社会保障财权与事权的分离, 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因此,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当以明晰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界定政府责任与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责任、划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为必要条件, 否则, 在责任不清的条件下, 制度建设必然陷入职责紊乱的局面。
2、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较窄
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深刻的变化, 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 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 两个确保, 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 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 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 最大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 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职工, 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为30%左右。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 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 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 未在农村建立。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人认为,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较小。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加拿大为39%, 日本为37%, 澳大利亚为35%, 我国只有10%左右, 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4、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 仅覆盖正式职工, 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 我国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 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 1996年为0.16%, 到2005年也仅提高到0.5%左右。
5、立法滞后
在我国, 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 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 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 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 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 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 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 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 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在探索、选择之中, 社会保障基本框架虽已形成, 但还面临着社会保障运行、实施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齐心协力、着力配合。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 各级政府责任是不同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必然相应划分责任。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应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的财政责任;二是要按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三是应按经济效益的原则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社会保障项目;四是要遵循动态性原则以保持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与时代的适应性;五是应以共同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处理社会保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最后应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责任划分的范围。
2、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 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 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农村, 以国家必要的财政支持为前提, 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形式。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3、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 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 社会保险的扩大应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 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 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目前, 我们正处在走完第一步、开始第二步的阶段。完成第二步工作目标, 应先易后难, 逐步推进。同时, 应早日将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实现第三步工作目标。
4、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一是完善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保持制度稳定和制度创新的关系, 继续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不仅要坚持个人和企业分担养老保险费用的政策, 还要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方面的事权和财权, 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费用的机制。同时, 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和人员流动的要求,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制度改革。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看,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的情况下, 要积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纳入改革范围, 着力推进以困难人群为重点、保障方式多样化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满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建立适应灵活多样就业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身份变动经常化的趋势, 建立适应个体私营企业就业者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根据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以及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 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5、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应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 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要规范化、制度化, 并通过有效营运, 实现保值增值, 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安全, 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 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 实现管理现代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 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文章首先对社会保障的内涵进行阐述, 接着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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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分析 第10篇
1 社会政治系统的制约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得到法律认可的正式的制度, 其产生和发展直接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 政治因素会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是诸多政治因素中最重要的制约因素。
1.1 户籍制度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以城乡二元分割为前提的。与户籍制度相适应, 社会保障制度也人为的分割成城镇和农村两部分, 从而最终形成了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两点: (1) 从保障模式看, 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形成;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则严重滞后, 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局限在部分地区试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2) 从保障水平来看,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差悬殊。有关数据显示, 2003年是一个拐点,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开始进入上升周期, 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差距也缩小到20.34倍, 但两者差距仍然过大。保障模式和保障水平的巨大差异导致城镇居民成为现有制度安排下的既得利益者, 并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当作是对自身利益的侵蚀, 因此持反对态度。
1.2 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
农村保障模式的选择还受到农村经济模式的影响。而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依靠, 其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农村经济模式和保障模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 从而形成了我国农村特有的“土地保障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保障职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 按照制度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 为保障本组织内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农村集体组织有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组织内农民无偿拨给土地的权力, 农民对所拨付的土地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 (2)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保障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的租赁和买卖仅限于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 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均不得租赁或买卖, 从而有效防止了农民因出卖土地最终流离失所的情况。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分割的保障格局, 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而正式形成的。然而,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 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成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重要障碍, 在保证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的私有产权确立和流转极为必要。
2 社会经济系统的制约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根植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 一国的社会经济系统必然会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进程产生制约。其中, 城乡发展差距和政府财政实力是两个最核心的因素。
2.1 城乡发展差距的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虽快速发展, 但城乡差距不仅没有缩小, 反而逐渐拉大。以可支配收入为例,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1995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为2.7倍, 2009年则扩大为3.3倍,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7174.7元,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5153.2元, 金额差距已扩大到万元以上。如果把社会保障、教育等各种隐性补贴考虑在内, 城乡收入差距比已经远远超过三倍。另外, 从恩格尔系数来看, 统计数据显示, 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为36.5%, 农村居民家庭为41%, 城镇居民已经初步达到了富裕阶段, 而农村居民则仍在小康阶段。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给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参保人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即参保人只有在缴纳足量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 才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一般来说, 参保的人数越多、缴费水平越高, 社会保险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越强、保障水平越高, 也越能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是,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本身不高, 部分人口仍在贫困阶段, 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必备的缴费能力。因此, 完全仿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强制性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统筹并不现实。
2.2 政府财政实力的制约。
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过程中, 政府财政资金应该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资金来源, 这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决定的。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 应该通过适度的收入再分配和财政转移支付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而这种再分配, 不仅包括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再分配, 而且也包括富裕的城市和贫困的农村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但是, 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国财政支出本身就需要承担大量的经济建设任务, 能够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较少。同时, 现阶段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有限财政支出必须首先用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隐性债务补偿, 以实现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所谓隐性债务, 是指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从现收现付制转轨为基金积累制的过程中, 需要补偿转轨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转轨期间已经有一定工龄的“中人”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积累的养老金权益, 而这部分养老金没有相应的基金积累, 需要国家以财政资金补偿。相关研究显示, 我国社会保障隐性债务规模大小综合看来在34万亿元。而2009年, 我国财政收入为6.9万亿元, 其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为7606.68亿元, 即使每年偿还5000亿元的隐性债务, 也需要6到10年的时间才可以完全偿还。因此, 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在短期内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全接轨, 并不具有现实上的操作性。
3 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
文化生态环境是指一项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思想意识、文化心态和观念形态的总和, 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同样也受到本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中, 传统文化理念和地方政府执政理念是最核心的两个因素。
3.1 传统文化理念的制约。
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对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家庭保障文化的制约。即使在现代社会, 我国大部分农村的生产、生活仍未摆脱小农家庭方式, 家庭保障仍然是最重要的保障方式。然而,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 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非制度化、非正规化的保障形式必然会为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取代。因此, 在坚定不移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 还要结合我国家庭保障文化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这不仅可以降低制度的建立成本, 而且也可以降低国家的财政负担。其次是土地保障文化的制约。导致农民无法接受“土地换保障”、“土地换就业”的政策, 存在随时退回农村的取向, 导致农民向城市迁徙的速度减缓, 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3.2 地方政府执政理念。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本身也是一种政治行为, 其执行主体是各地方政府。因此, 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也会对统筹进程产生影响。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应站在全局和长远的眼光主动推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进程。但是,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取向, 地方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进程中存在着很大的观念障碍。一方面, 地方政府没有看到城镇化所带来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扩大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城镇的社会稳定, 在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存在就业竞争时, 普遍采取了禁止农民获得城镇户口以及加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阻止农民向城镇转移。从而实质上演化为城镇居民利益的代言人, 直接妨碍了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进程中, 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都会从各方面产生制约。因此, 统筹的过程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4.1 渐进原则。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配套措施。但是, 统筹不是统一, 统筹是指在承认城乡差距的前提下, 根据现实经济条件, 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 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目标。所以, 统一城乡社会保障是统筹的远景目标, 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则是实现城乡统一的必然举措和必经过程。因此,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不能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 而要采取渐进性方式, 做到既要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又要考虑农民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既要逐步废除已经落后的土地保障制度, 又要考虑制度建设的稳定性, 分步实施, 最终逐步实现统一城乡社会保障的目标。
4.2 政府主导原则。
虽然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以及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重新构建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成为配合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 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 一方面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另一方面还要把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格局逐渐由偏向城市转向偏向农村, 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
4.3 配套原则。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进程直接受到我国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影响, 因此, 必须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特别是县域户籍制度改革, 消除农民进入城镇和城镇社保体系的体制障碍。另外, 要在保障农民对土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分阶段消除农村土地流转限制, 建立规范化的流转程序, 最终实现农村土地市场和城镇土地市场的有效对接, 从而促进农民向城镇的转移。同时, 统筹过程还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家庭养老习惯, 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其逐渐认可国家的大政方针。如有些地方政府对连续三年评为家庭养老的“模范户”农户参加养老保险时免交5个百分点的养老保险费, 这样不仅能促进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持续发展也能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性。
4.4 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原则。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各地城乡发展差距、农民思想观念、政府财力都有所不同, 因此应在制定统一规划和政策框架的前提下, 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 分阶段达成统筹任务, 并允许部分地区采取一些变通措施。例如, 对于部分贫困地区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 可以考虑采取“产品换保险”的社会保障措施。即农民以上缴指定的粮棉油等大众农产品的方式换取社会保险, 政府则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农产品转换为货币。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农民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而且可以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 切实给农民带来实惠。
摘要:自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以来,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初步形成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良好局面。其中,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实现“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配套措施, 对于推动农村人口城镇化、缓解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抚养压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新型城乡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社会生态的视角, 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对制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生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孙祁祥.“空账”与转轨成本—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2001.
社会保障税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居民消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7-0120-02
2014年7月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是消费拉动,净出口贡献率为负数,2014年上半年最终消费拉动GDP增长4个百分点,货物及服务类拉动GDP增长却是为-2.9%。因此,必须开发国内有效需求,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农村消费市场广阔、潜力巨大,但是受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2014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别为8 443.9元、5 157元,城乡居民消费差距较大。农村消费水平不仅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还受到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影响。因此,调动各方面的有利因素促进农村居民的消费,势在必行。
1 研究意义
从理论角度出发,经济学理论认为消费受到人们收入的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的一种手段,能有效促进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通过研究社会保障与消费的关系,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促进其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实角度出发,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农村消费市场广阔,可是由于长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市场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发,农村消费对整个国家内需的贡献率依然很低。如果能够提高农村的保障水平来间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新农村建设对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消费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农民生活变得富裕之后,农村对各种保险制度的求知欲增强并付诸行动,参与到购买各种保险的队伍中来。新农村的建设无疑推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稳定发展。在中央促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当地的社会保障,并且周边富裕先进地区也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及帮助作用。
隨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各个地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势一片大好,但是也面临着挑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老龄化人口比重逐年增长,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地区,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尤其是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难度。同时,农村大部分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进城市,农村剩下的无业妇女和儿童,常年辛苦劳作,他们对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要程度较高,给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工作带来压力。
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从整体上看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3.1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
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3.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4 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4.1 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4.2 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5 对策与建议
5.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5.2 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5.3 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多头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同时,建立必要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基础,是关键。近年来,连连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毁了民众对社保项目建设的信心。加强社会基金安全监管,确保每一笔基金到位,做到实用,是整个社会的期待。
5.4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有法可依是一切项目建设的基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涉及整个农村居民的民生问题,而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面临的无法可寻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项目的推进。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保障每一项民生保障工作都能有法律的保障,并在法律上确立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全民参与社会保障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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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小川.扩大内需应着力扩大消费内需[N].新华网,2008-12-26.
[4] 陈长英.扩大内需重在推动消费结构升级[J].生产力研究,2004,(7).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分析 第12篇
一、农户特征对失地农民社保体系满意度有影响
(1) 性别。女性就业能力比男性弱, 需要更多的保障, 社保满意度可能比男性低。 (2) 年龄。年龄大的受访者往往就业能力差, 健康状况差, 需要更多的社会保障, 社保满意度可能偏低。 (3) 受教育程度。一般而言, 受教育程度越高, 就业能力越强, 收入水平越高, 自我保障能力越高, 对社保依赖程度越低, 社保满意度越高。 (4) 职业。在本地从事非农就业或者外出打工的受访者对农地依赖程度较低, 对他们而言, 农地的保障作用较低, 失去农地后的社保水平易于满足其要求。 (5) 是否有就业技能。如果有就业技能, 则就业自我保障水平高, 收入有保障, 对社保依赖程度低, 社保满意度可能会较高。
二、家庭基本情况对失地农民社保体系满意度有影响
(1) 家庭人数。一般来说, 家庭人数越多, 生活负担越重, 而社保供给水平往往达不到所需水平, 因而社保满意度可能越低。 (2) 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越高, 自我保障能力越强, 对社保依赖程度小, 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保障水平不会因为失去农地而失去保障。因而家庭人均纯收入越高, 社保满意度就很可能越高。 (3) 失地面积比例。农户失地面积越大, 农业生产生活受到的影响越大, 农地的社保功能受到更大的削弱, 社会保障满意度可能更低。
三、社会保障情况对失地农民社保满意度有影响
(1) 如果基本生活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则失地农民最基本的日常开支可以得到保障, 社保满意度就可能会比较高。但是, 如果生活水平不及征地前的水平, 社保满意度可能就会降低; (2) 如果受访者在就业方面能得到保障, 他们就能有稳定的收入, 基本生活就会有一定的保障, 社保满意度估计就会比较高; (3) 如果失地农民没有养老的后顾之忧, 便不会过分依赖土地, 故本文预期失地农民在养老有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失地社保就会比较满意; (4) 在医疗保障方面如果能得到保障, 对于健康状况的担忧以及为预防大病的预留资金都会减少, 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满意度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但是如果医疗保障不足或者得不到体现, 满意度可能会因此降低。
四、因素分析
(一) 被访者个体特征因素分析
除职业和文化程度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外, 其余被访者个体特征对因变量影响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职业非农化水平越高, 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低, 因而社保满意度越高。文化程度越低的失地农民, 更加保守和易于满足, 较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就能令其感到满足。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和健康状况对社保满意度没有决定性作用。
(二) 家庭因素影响分析
家庭基本情况中失地面积比例、失地后家庭收入是否减少和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对因变量影响显著。而且左右关系和研究假说一致。即失地面积比例越大, 社保满意度越低。可能的原因是土地补贴标准偏低, 失地面积比例越大, 收入就减少的越多, 而土地的社保功能就丧失的更多, 因而社保满意度降低。失地后家庭收入减少, 社保满意度降低。由于失去土地后, 收入减少, 失地农民会因此对失去土地感到不满, 同时因为收入水平下降, 会增加对社会保障的依赖, 社会保障水平可能难以保障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因而社保满意度可能下降。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越高, 社保满意度越高。可能是因为收入水平高,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了自身的保障, 对社会保障依赖程度低, 容易满足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 因而社保满意度较高。家庭人数对因变量影响不显著, 虽然人口较多的家庭往往生活负担较重, 但是可能会有更多的劳动力和更多的土地, 收入水平会因此提高。而两者的权重具有随机性, 因而对社保体系满意度影响不显著。
(三) 社会保障情况对失地农民社保满意度的影响分析
自己或在世最亲近老人养老是否得到保障这一变量对自变量影响显著。如果老人的养老得不到保障, 社保满意度肯定不高。就业是否得到保障也对社保满意度影响显著。因为就业如果有保障, 失地农民的收入才有保障, 进而才能满足日常生活开支所需。而基本生活是否得到保障和看病是否得到保障队社保满意度影响不显著, 可能的原因是如今大部分家庭收入水平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支出;而且对于大部分人来说, 生病也并非经常性事件, 看病花销并不大。只是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或者突发性疾病严重依赖医疗保障外, 大部分人对社保依赖性较低, 因而影响不显著。
五、讨论与政策建议
(一) 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合理补偿失地农民
由于部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经济效益非常可观, 因此, 征地补偿标准除应考虑失地农民的生存权补偿外还应考虑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的补偿。此外, 补贴总额应包含征地补贴和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还应随着物价水平提高而提高。考虑到大部分农户受教育水平低, 非农就业技能不足, 征地补偿应可以保证农户在一定年限内继续维持农地征收的福利水平。对于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项目, 应交给农民自主与土地使用者价格谈判的权利, 并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 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通过加强原本分散的农民之间的合作增强他们对征地补偿价格的谈判能力, 使补偿价格可以市场化。
(二) 土地确权使土地补偿价格市场化
资源的最优配置需交易双方在自由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资源从低效利用者手中流转到高效利用者手中, 转出资源的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双方福利得以提高或至少不变, 达到帕累托最优, 其前提是交易双方有完全的产权。但是在中国, 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而没有所有权, 因此在农地流转中, 虽然直接影响了农户的生活, 但是农民却没有参与交易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应试点农地确权改革, 可以尝试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的改革方案, 进一步使土地补偿价格市场化。
(三) 加强失地农民就业保障
首先, 失地农民应获得失业保障, 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为解决农民在失去土地而又未找到合适工作这个过渡时期的生活的问题, 可为失地农民设立失地保险,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时, 得到的保险金额可以保证其一段时期的基本生活。此外, 考虑到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受教育水平低, 非农生产技能匮乏, 就业困难。即使找到了工作, 却主要集中在次要劳动市场, 强调体力生产, 往往是临时受雇, 工资福利低、工作条件差、劳动力流动多、晋升机会少、在职训练少或无。劳动部门应给失地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使失地农民有机会进入主要劳动市场, 拥有更好的工作福利。职业教育成本应纳入征地社会成本, 以政府土地收益作为经费。政府还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创业培训、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 提供创业平台, 不仅可以解决更多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还能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此外, 政府相关部门应为失地农民提供职业信息, 积极举办招聘会, 帮助联系用人单位, 促进失地农民及时就业。使失地农民顺利完成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 拥有稳定的收入并维持小康的生活水平。
总之, 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应包含生存保障和发展保障两部分, 既要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又需要使他们通过努力勤劳致富。而生存保障部分主要包含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社会救济和教育福利。发展保障主要包含就业培训与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帮扶 (低息贷款或税收优惠等) 等。为了减少征地的外部性, 应当增加财政投入, 加强资金管理, 通过土地交易税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有助于降低农民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 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就能大大减少土地市场化改革的阻碍, 加快农地制度改革步伐。
摘要:探讨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模型结果表明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影响显著的因素有: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就业是否得到保障、自己或在世最亲近老人养老是否得到保障、失地后家庭收入是否减少。为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 建议: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合理补偿失地农民;土地确权使土地补偿价格市场化;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成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满意度,影响因素,失业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斌等.“大保障”理念下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0 (4) :96-99.
[2]曹洁清, 任茜, 张雁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因分析与对策构想[J].山东财经学院学报, 2007 (1) :88-90.
社会保障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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