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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资金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社会服务资金范文(精选12篇)

社会服务资金 第1篇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

英国最早提出了居家养老的概念, 我国香港在上世纪70年代引入了居家养老方式, 旨在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提倡老人留在社区养老, 鼓励社会非正式服务参与居家养老。国内学者普遍认为, 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 社会为依托, 利用家庭、个人、社区、国家、非营利组织和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养老体系。穆光宗和姚远 (1999) 认为居家养老是以社会养老网络为根本基础、在国家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管理的规范下、有效地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一种养老模式。金德田 (1995) 认为, 居家养老中的社区为老人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带有保障性和公益性, 这种基本的公益福利服务应当最大限度实现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洪国栋 (2007) 认为居家养老的“家”的涵义与家庭养老的“家”的涵义有本质上的不同, 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家庭经济基础之上, 是实实在在的老人生活的家庭, 而居家养老是依托社会、社区, 老人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于养老金, 生活的照料和精神慰藉也主要依靠社区和邻里提供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高秀艳、吴永恒 (2009) , 李嫦宏 (2008) 等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魏玉 (2002) 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竞争性公共物品。郭竞成 (2010) 认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限价公共服务”, 基于其公共服务的性质, 它的运作机制必须在政府的规制之下。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 学界都一致认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是居家养老的基本服务。而根据老人的实际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更应该包含医疗保健的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王刚义、赵晶磊, 2008, , 陈赛权, 2003、孙泽宇, 2007) 。

二、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一)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

福利多元主义 (Johnson, 1987) 认为国家、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的福利提供者的职责是并重的, 主张福利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贾晓九 (2006) 认为, 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应当发展多元化的道路, 应当倡导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 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开辟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多元投资渠道, 以多种形式捐资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建立社会筹资和政府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资金支持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密切相关, 见下图1。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是政府和家庭, 服务的生产者是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 服务的消费者是居家养老的老人。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向服务的生产者购买服务, 而后服务生产者向老人提供服务, 这个过程就是政府购买;另一种是政府直接向老人进行现金补贴, 而后老人向服务的生产者直接购买服务。家庭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同样也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直接向老人提供家庭照料, 这称之为非正式照料;另一种是向服务生产者购买服务, 而后服务生产者向老人提供服务。作为服务消费者的老人也可以向服务生产者购买服务。总体来看,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主要有政府和家庭来提供。而在具体实践中, 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中一方面用于服务生产者的平台建设, 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 另一方面用于居家养老的服务补贴, 即政府购买。家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支付主要源于家庭收入。

(二)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供需分析

当前,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慈善捐助, 其中, 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主要的服务补贴对象是高龄、低收入、经济特别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服务更多体现的是救助。随着我国正由补缺型的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转变的过程中,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供给是远远不够的。以上海为例, 作为当前我国居家养老实践最为成熟的城市, 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是最大的, 截止至2012年, 政府投入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约为36.24亿元 (1) 。其中,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社区老年日间服务机构313个、老人助餐服务点492个、助老服务社231个, 社区居家养老工作人员3.2万人, 总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投入规模为9.64亿元 (2) ;居家养老服务人数达到152.74万人, 其中83.18万人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 总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上的资金总量为16.6亿元 (3) 。以居家养老服务人数占60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来计, 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为7.4%, 其中,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为3.4% (4) , 自费覆盖面为4%。根据2010年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2010年60岁以上的老人中9.02%是不健康但生活能够自理, 3.71%是生活不能自理。这9.02%的老人是最迫切需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 然而现实的居家养老服务只能覆盖到7%的老人, 显然, 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与供给是有差距的, 当前的服务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伴随着人口的动态变化, 老龄化加深会进一步加剧供需之间的不平衡。分析这其中的原因, 可能是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的建设受限于资金不能提供更大覆盖面的服务, 也可能是老人受限于家庭收入没有选择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以, 面临居家养老服务的巨大需求, 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提供服务的资金问题。

三、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分析

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保障的关键就是要在制度和实践上实现筹资的多元化, 广度上要拓宽居家养老服务的筹资渠道, 深度上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各主体对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 政府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支持力度

目前,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虽然大多依靠政府支出, 但是并未形成制度化的资金投入模式, 资金的来源复杂, 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以上海为例, 上海在2004年就把居家养老项目纳入到政府的实事项目, 统筹各级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 协调市、区县和街道三级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 同时还兼有市、区县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市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等。过多的资金来源易造成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 由于多项资金不容易同时到位, 资金使用的步调不一致会导致资金使用的低效率。所以, 政府财政在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支持上, 应体现制度化的保障, 形成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常态稳定化的支出。

1、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设立专项资金

游离于财政预算体制外的政府支出往往会捉襟见肘, 所以, 将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 可以保障政府资金支出的稳定性和规模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可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支出的时效性和高效率。同时, 还可以有效避免资金来源复杂化出现的较高的资金使用成本, 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推行。

2、形成各级政府在出资方式和比例上的联动机制

根据目前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支出的实践上看, 各级政府的支出有相应的比例和方法。以上海为例, 在具体的居家养老项目上, 政府规定了市与区县政府的出资比例, 大约为1:1, 并要求有财政能力的区县扩大出资比例。所以, 在各级政府出资的联动机制中既要考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规模, 又要根据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变化灵活变动。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的出资比例上应当形成与GDP增长、老年人口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等同步的增长比例。

3、突出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的匹配

按照上海市居家养老工作的实践, 市一级政府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项目、要求和规范, 区县一级政府按照规定具体开展工作, 在财权的分配上, 区县级政府的出资比例要高于市级政府的出资比例。2010年上海市财政出资比例42.4%低于区县财政的出资比例51% (5) 。这样的事权与财权上的不匹配,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低一级政府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减弱在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支出上的积极性而造成资金不足或短缺。所以, 在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出资分配上, 要充分突出各级政府在事权和财政的匹配, 保障资金支出的高效。

(二) 进一步扩大福利彩票、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

我国自发行福利彩票之初, 就明确规定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用途是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它是通过政府下属的专门发行机构来运作的, 所筹福利资金不纳入国民收入, 而是作为一条重要的资金补充渠道, 直接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目前, 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上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扩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

2011年, 全国筹集彩票公益金634亿元, 是社会捐赠190.55亿元的3.3倍。除去奖金支出和发行费用的30%-50%的这一比例之外,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70%都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同时, 民政部还要求各地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确保社会养老资金投入到位 (6) 。以上海为例, 2011年上海的福利彩票销售额38.3亿元,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支出为5.4亿元 (7) , 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占彩票销售额为14.1%。根据上海《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沪民福发[2008]5号) 要求,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支出大约为0.4亿元, 占到福利彩票公益金总支出的7.4%。从现实的数据看,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居家养老服务上的资金投入还有进一步加大的空间。

2、加大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中,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而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却规定, 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进行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比较分析, 政府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向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支持应给予政策鼓励, 应当进一步提高社会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 保留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

居家养老服务要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在保证老年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 鼓励和欢迎社会上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入到这个领域, 开展有序的竞争, 不断提高为老服务质量, 使老年人从中受益。

1、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依赖政府的资金支持, 其收入来源中政府补贴占53%。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是基于“伙伴关系”的理念, 即政府和非营利部门共同分担社会福利责任, 通过政府提供资助、非营利组织具体负责提供各种福利服务, 来有效地管理社会福利事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沪民事发[2001]23号) 的通知中规定, 对经民政部门批准, 进行法人登记后,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机构, 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和补贴, 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从非营利组织开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到提供具体服务, 政府都以财政支出或政府购买的形式进行资助。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资助模式,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价考核, 将考核结果与日常运作挂钩, 按照考核分数, 对非营利组织给予差别化的日常运作资助补贴。

2、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利用税收政策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已经为各国实践证明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中要求,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府应通过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中的公益性。

(四) 按“谁消费谁付费”原则由家庭承担

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老人来讲, 只有低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才能得到政府的补贴, 大部分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就要自掏腰包, 按照“谁消费谁付费”的原则来购买服务。根据2010年上海市人口普查数据, 上海市90.2%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独立的生活来源, 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 占到老人总收入的81.0%。又2011年上海的养老金替代率是48.26% (8) , 不及在职时劳动收入的一半, 老人的经济状况可见一斑, 完全依靠老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支付居家养老服务是不现实的。

1、提高养老金水平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提出的养老金替代率最低目标为55%, 而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数据显示, 我国养老金替代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11年的50.3%, 低于国际警戒线 (9) 。这样的养老金水平不利于老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 我国应加快改革当前的养老金双轨制, 切实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逐步建立起养老金与居民收入同步增长的机制。

2、拓宽商业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 一个人可以通过跨期收入分配来平滑一生的消费。对于老年的养老服务消费, 可以通过在年青时参加商业保险来实现。由于老年生活中医疗护理的消费占据了老年整体消费相当大的比例, 所以可以在年青时参加商业护理保险来实现。目前国内主要的商业护理保险有2005年的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2006年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等几个较少的保险产品。以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为例, 它规定投保年龄为18岁到59岁, 缴费期有趸缴、5年、10年和20年, 缴费年龄越高投保费用就越高。如果一个家庭夫妻两人40岁同时投保, 保费各10万, 缴费20年的话, 则每年需要缴费19900元。如果是夫妻两人59岁投保, 保费各10万, 则需一次性缴纳37.62万 (10) 。这样的巨额保费一般收入的家庭是无法承担的。所以, 我国要拓宽商业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 增加护理保险产品的种类, 降低护理保险产品的保费, 同时, 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经营商业护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减免营业税, 利润减免所得税等。

3、推行以房养老

当前我国的家庭住房的自住率不断提高, 并且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 某种程度上具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可行性。据调查, 上海原意以房养老和可能会以房养老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是48.24%。但是由于上海市在政策规定上要求老人先转移房屋产权, 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房屋以一定租期返租给老人, 租金与市场同价, 房款和租金款都是一次性交付。尽管试点的推行引得不少老人前来咨询, 但是最终很多家庭都选择放弃。归结原因, 传统的养老观念是主要障碍。近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 要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将通过“租房置换”的方式进行, 即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租金, 最终同构租金收入来入住养老院。推行以房养老可以将存量资产转化为流量资产,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较低收入老人晚年的养老问题, 因此, 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老人的观念和参与意识, 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大化家庭资金在居家养老服务上的效用。

摘要:居家养老已成为当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其资金的筹措倡导多元化。本文从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入手, 分析了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供求状况, 进而深入研究了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

社会服务资金 第2篇

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办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8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或者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在免费开放、优秀原创展览、优秀社会教育活动、数字博物馆等方面的优秀项目予以扶持。

(一)免费开放:自主免费开放和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达到有关标准。

(二)优秀原创展览: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家重大战略的原创展览。

(三)优秀社会教育活动: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成效明显的活动或项目。

(四)数字博物馆:虚拟博物馆常设展厅数字展示,符 合一定条件的场馆官方微信和官方微博,馆藏藏品信息数字化。

二、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一)支持额度

1.免费开放: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中的博物馆场馆实施自主免费开放,且场馆展厅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展厅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对参与文化部2016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或文化部2017年度“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申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美术馆,实施自主免费开放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实施特殊群体免费开放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2.优秀原创展览:对申报项目将依据“主题富有创意”、“学术含量较高”、“展品组织科学合理”、“方案前期论证”、“形式含有互动体验”、“相关文创”、“相关配套活动”、“数字化虚拟展示”、“媒体报道”、“交流输出情况”、“展览展期”、“获奖情况”12个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70万元,对评估分值80分(含80分)-9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评估分值60分(含60分)-8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30万元。如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少于拟定扶持金额,实际补助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为准。3.优秀社会教育活动:对申报项目将依据“活动主题与博物馆宗旨、目的、陈列展览相契合”、“与中小学教学课程相衔接或适应特定群体学习需求”、“配有专门的辅导人员和教学设施”、“与中小学形成共建”、“教育活动成系列、菜单化”、“形成特色教育品牌”、“实现远程教育”、“获奖情况”8个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70万元,对评估分值80分(含80分)-9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评估分值60分(含60分)-80分的申报项目予以一次性扶持30万元。如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少于拟定扶持金额,实际补助金额以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为准。

4.数字博物馆:有虚拟博物馆常设展厅数字展示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有官方微信公众号,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布至少20条微信原创文章,且其中有5条单条阅读量达到500人次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有官方微博且粉丝数量达到1万人次的,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布至少20条微博原创文章,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开展馆藏藏品信息数字化,完成馆藏藏品1000件以上的(包含1000件),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馆藏藏品300件以上的(包含300件),给予一次性扶持2万元。

(二)不予支持情况

同一个展览项目、社会教育项目或数字博物馆中的虚拟博物馆常设展厅数字展示项目已获得本资金上一年度扶持 的,本年度不再予以扶持。同一项目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原则上本扶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三、工作流程

扶持资金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时间

1.登录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http://zxzj.wgj.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3月22日17:00申报系统关闭)。

3.友情提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在收到受理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需要重新申报的申请主体,如在截止时间前(3月22日17:00)未能重新提交符合要求材料的,受理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评审流程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优秀原创展览项目和优秀社会教育项目的初评实行差额制,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末位淘汰20%以上申报项目,经过初评和定评,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将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经专家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如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总额超过1000万元,优秀原创展览项目和优秀社会教育项目则按照评估分数高低择优扶持。

(三)拨付流程

资金经审核批准后,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或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应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美术馆或者具有美术馆性质的艺术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申报坚持免费开放项目的博物馆必须已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博物馆名录》(相关信息可在国家文物局官网查询

http://);

3.具有固定的馆址,陈列展示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具备开放条件;

4.有一定数量的展品,并有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5.有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6.具有健全财务制度

(二)申报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本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2.申报项目应是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3.除免费开放项目外,每个申请单位限报两个项目。“优秀原创展览项目”与“优秀社会教育项目”申报内容不得相 同。

五、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博物馆需递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民办非企业博物馆需递交主管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

(三)场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不需提供);

(四)如获得2017年度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扶持的,需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单位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五)其他材料

1.申请免费开放资助的,应提交自主免费开放或者对特殊人群免费开放的证明材料以及场馆展厅面积证明材料;

2.申请优秀原创展览资助的,应提交展品清单(必交)、展览策划及实施方案(必交)、配套辅助推广活动、有关获奖证明、媒体报道材料,若项目为出入境展览,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展览证明文件(必交)等材料;

3.申请优秀社会教育活动资助的,应提交活动方案(必交)、辅助推广活动、媒体报道材料、有关获奖证明等材料;

4.申请数字博物馆资助的,应提交虚拟博物馆常设展厅数字展示的网址和相关截图(不少于20张);官方微信公众号、20条微信原创文章以及5条阅读量达到500人次的截图;官方微博账号和粉丝数量达到1万人次的截图以及20 条微博原创文章截图;至少包括藏品名称、编号、年代、类别、数量、来源等基本信息和影像信息的馆藏藏品信息清单;

5.盖有公章的申报表和承诺书。

(六)材料格式

网上申报提交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图文清晰可辨,单个文件不超过20M,可提交多个文件。

六、评估监管

申报单位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将对申报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有申报主体利用虚假项目不如实申报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并暂停该申报主体申报资格3年。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受理事项:陈默耘 33394073

社会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效应研究 第3篇

一、社会救助体系的理论沿革

社会救助亦称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原因、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社会救济的对象大体包括三类:(1)无依无靠,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是孤儿、孤寡老人、领社会保险津贴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人。(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意外灾害降临,遭受沉重的财产甚至人身损失,一时生活困难的人。(3)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或仅相当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国民和家庭。

追溯我国分配体制的历史渊源,孔子之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均而患不安”的思想深入统治者的治国之道。早期的分配思想对各代君王影响重大,如建立施粥所、济贫院,实施救灾济困的活动等,这就成了较早期的转移支付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社会福利中一直担任传统“父爱主义”角色,建立了以工作身份为基础的“单位制”职业福利,社会成员对单位存在显著的生存依附关系,我国至改革开放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奉行平均主义的理念,以及实施的以“低收入”为前提的城镇劳动人口普遍就业政策,城市贫困问题并不突出,当时的转移支付面向全体国民,支付水平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

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社会救助改革的重点主要在农村,在各级民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对农村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

二十世纪90年代中后期。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时期,其标志就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打破了城镇职工的终身铁饭碗,城市贫困现象加剧。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央正式有力地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实施。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这一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规范的层次。

进入本世纪后,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的同时,最大的事件是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推进其他转项救助制度建设。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了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任务,同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具体标准;全国各地随之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农村低保制度自此正式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进。此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在低保制度的实践中还采取了分类救助的办法,以使有特殊困难的低保户家庭能够获得更多的援助。

面对生活困难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手段调节并缩小这种差距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方法,同时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效应的研究也逐渐得到关注。

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有几方面(1)对影响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因素的分析(2)对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3)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4)对我国社会保障支出适度水平的研究(5)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地区差异分析。

国外,早在1920年,英国剑桥学派代表人物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指出,可以通过向穷人直接转移支付如举办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设施,缩小贫困差距;凯恩斯主张政府实行普遍福利,减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马斯格雷夫关注低收入阶层,强调设置最低收入。

社会救济强调的是一个相对的结果公平,是作为一个处于非常境遇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相对的结果公平是社会救助追求的目标,实现它需要从多个内容来完成,据民政部2009年1季度统计数据显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6650.6万人,享受五保待遇的人数达550.9万人,传统和农村临时救济的人数达173.1万人,庞大的数据给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社会救助转移支付分配现状分析

(一)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例太小,投入太少

在肯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越来越重要保障作用的同时,必须承认,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由于投入偏低,保障水平都不高。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10%以上。欧盟国家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7.4%、27.3%和27.2%,福利国家这一指标甚至超过30%。在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在2006年约为1.1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5.2%,明显低于欧盟国家。

虽然政府对担负社会救助责任已成为共识,资金投入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已无可厚非,可以说在制度层面上已确立了以政府为核心的这一“兜底”保障线。但是,实践中却出现资金投入不足的尴尬场面,每年投向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救助财政资金不到财政支出的1%,而需要救助的对象却是以千万甚至上亿人数计,这就使得现实的社会救助制度,它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差距

2009年第一季度,据民政统计季报数据显示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340.5万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310.1万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总计为126.1亿元,月人均支出水平为1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总计为9l,9亿元,月人均支出水平为71元,而城市医疗救助支出总计为5.3亿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总计9.4亿元。统计数据说明,社会救助体制不仅存在资金投入不足,而且城乡差距显著。另外,对农村医疗救助投入虽然从绝对数上超过了城市,但是相对于绝对人口的数量平均数来看,却是甚微的。

另外,从政策层面上分析。制度的分割,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整体效能的提高。城乡分割、分治时中国二元社会结构的显著特征,也同样成了社会救助制度的特征。建国初期,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实行二元分治,进而形成二元分割的社会救助体系,并各自独立发展,到二十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一条先发展城市后发展农村的道路,初步从经济上拉开了城乡差距。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1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通知》,这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失业、下岗职工等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使救助人数稳定在2200万人左

右。而在农村,虽然于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毕竟范围狭窄,受益人数太少,直到2007年7月1 1日,国务院才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度的通知》,所以城乡分割的社会救助制度导致了救助资源的分配不公,进一步强化甚至扩大了城乡差距。

(三)东、西、中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差距

基于区域分析的需要,在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分别各抽取四个省份进行研究,在进行三大区域划分时,既考虑了传统的三大区域划分办法,也考虑了各省实际的GDP水平,由于近年来广西GDP的水平比较低,列入东部地区分析实有偏颇,基于这样的原因将广西列入西部地区作为分析对象。

从图表数据显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在最低生活保障的享有人数,资金的支出上差距是明显的。这种差距较大的现实,会直接影响到社会救助制度转移支付的总效用,即各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会削弱社会救助制度的效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中等水平地区、欠发达地区,这三个区域尤其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这种对比的悬殊在降低总效用,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效用成为整个转移支付效用的瓶颈,在认识到这一瓶颈的同时,就为提高这个社会救助制度的转移支付效用找到了核心。

(四)返贫困现象对社会救助转移支付制度的冲击

如右图显示,从纵向来看,贫困人口是呈递减趋势,但是返贫困率高的让人反思。1998年,返贫困率占贫困人口的33.1%,1999年,返贫困人口占到51.5%,2000年返贫困人口占45.4%,从返贫困人口的庞大比例来分析,社会救助制度的转移支付效应不是令人满意的,如此高的返贫困率也佐证了社会救助转移支付作用受到了折损。从侧面说明了社会救助在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的手段方式途径内容等方面,是有待改进的,对深入探讨彻底脱贫的研究成为社会救助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

三、计会救助转移支付分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在一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原则

自改革开放之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旗帜屹立在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行业,无论在生产还是在分配领域都鲜明地采取了效率优先的原则,使得今天缩小收入差距演变为“解百日之寒冰”的艰难工作,“效率优先给我们国家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下降。但是,人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鸿沟已成事实,相对贫困人口呈直线上升趋势,在这里仅以改革开放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为例。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133.6元。1998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5425.1元;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2162元;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13785.8元;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绝对数为4140.4元。

(二)政府不同时期的任务侧重点不同

1978年以后,“三个有利于”作为标尺来衡量经济、社会、政治,其核心是发展经济,积累财富,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关注度相当不够,所以,对社会救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缺口较大。

这一点可以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看出,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案件后,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还有规范性文件:1997年9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1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经济发展差异是社会救助支出差异的主要根源

从前文的研究可以看出,东部发达地区如广东、浙江、福建等省份在社会救助投资上远大于西部地区省份如云南、甘肃、宁夏、广西等省。但是,进一步进行分析可以明确,产业结构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此以各地区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佐证,论证产业结构对农村经济的影响进而对转移支付的影响。如右图所示,单位:%

(四)社会救助制度自身发展的缺陷

现行社会救济制度主要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使其它隐藏功能得不到发挥,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管理机构由于处于简单行事的考虑。往往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补贴等其它专项救助简单地累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各种专项补助和优惠政策均以申请者享受低保待遇为必备条件,从而形成这些专项救助制度忽略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也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这就形成今天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另外,这种捆绑式的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贫困陷阱。

所谓贫困陷阱。是指当低保对象通过各种努力增加收入时,可获得的与其个人收入水平相关的补助却不断下降,其实质就是再次征收了税收,从而导致低保户通过自己的努力得以增加收入的结果却是实际收入的下降,最终使得处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员不能自拔,贫困陷阱会造成不同程度上出现“动力真空”和管理的易进难出等问题。

四、对社会救助制度转移支付公平性的对策方案

(一)“民生问题”刻不容缓,应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

社会救助制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而存在的,它的对象是低收入阶层尤其是生活困难的社会阶层,肩负着免除国民生存危机的重大责任。所以,把社会救助看作保民生的重要体制是合情合理的,作为民生问题来研究这一高度就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得到更大的投入。

用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分析,这一指标是衡量政府对民生的关注与重视及财政公共性强弱的核心之本。在国际上,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40%甚至50%,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指标控制在20%—30%,中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07年时为11%,属于偏低型。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从发展可能和需要出发,到2012年、2020年、2049年,这一指标应分别不低于15%、20%、30%,从我国政府近年的关注度来看,这一指标是可以实现的,2008年国内生产总值300670亿元,中央财政支出的安排情况如下:教育支出1560.76亿元,增长45.1%;科学技术支出1133.98亿元,增长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61.61亿元,增长24.2%。

另外,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组织和人力资源支持。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队伍。

从功利主义的眼光出发,中央政府对社会救助的投资是高回报的、有效的。如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效地保障了下岗、失业工人的基本生活,对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不仅是分税制下的财政体制决定的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保民生责任,也是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的一项基本再责任。

(二)在转移支付分配中,倾向性分配是必要的

从上文的研究中不难得出,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对社会救助的需求量更大,通过倾向性的转移支付来缩小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的社会救助差异,作为一个还不是非常健全的制度在初期应对的难题、重点也应该有核心,有侧重点地倾向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制度完善的必要。

(三)社会救助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逐步缩小,应当消除社会救助的户籍差异,推动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浙江一些地区已经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说明这一目标并非超时代的。当然,必须承认城乡差距与城乡分割及其造成的制度分割非短期内能够完全消除,推动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也非一步可及,当务之急是建立城乡之间的制度公平和制度协调,更加合理地分配城乡之间社会救助的责任和资源,以便保障底线公平。

(四)从以低保为核心向综合救助转变

从前文阐述中我们得知,由于含金量太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导致了贫困陷阱的出现,所以从现实角度出发,要求救助项目应当丰富,将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项目的空壳充实起来,形成综合的、统一规范的救助制度,使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补贴从名义的角色转变到有实际意义。

另外,综合救助的建立能有效地消除非制度化、非规范化的临时救济、特困补助、送温暖等临时性救济措施,使政府的救济行为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五)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中央政府承担社会救助的责任基于两大理由:一是基于政权合法性的缘由;一是政府对公共资源在全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分配,是一大责任。中央政府有能力承担这项责任。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有较大提高,1993年比重仅为22%,而1994年之后,每年都超过50%,2005年为52.13%,所以,中央政府有能力承担在分配的职能。

五、结语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需要打通资金瓶颈 第4篇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距今已近一年时间, 要实现温家宝总理在会上的庄严承诺, 一方面需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改善能源利用结构;另一方面, 更要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降低全社会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整体规模不大, 产业集中度不高, 节能成果与能耗水平差距巨大。2009年, 我国节能服务企业达502家, 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 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t标准煤, 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平均每家公司的产值只有1.15亿元, 形成的节能成果仅为我国去年能源消耗总量30.66亿t标准煤的4.4%。

节能服务企业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需要打通资金瓶颈, 但目前行之有效的融资手段却非常有限。节能服务行业具有市场大、技术性强、风险点分散等特点, 难以满足一般性贷款的融资条件。这需要节能服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研究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 在满足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下, 加快推出适合节能服务产业的融资工具, 从而满足节能服务企业市场拓展的资金需求。

融资通道

2009年, 央行开始在银行、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三方中推广保付代理 (简称保理) 融资业务试点。

保理是银行为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卖方 (供应商) 将其与买方 (债务人) 订立的销售合同 (或服务合同) 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由银行一次性将该合同产生的所有收入按照一定利率水平折现, 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供应商。在节能服务企业确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转让的前提下, 用能单位 (客户) 可以在没有计划审批和资金压力的条件下完成节能项目, 节能服务企业也能够扩大同时开工的项目数、加速扩张。

通过银行保理, 节能服务企业可以提前收回应在未来服务中获得的收入。虽然这仍然需要节能服务企业有较为充足的自有资金来形成债权, 但极大地缓解了营运资金被长期占用的问题。2009年,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下属的中节能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开始将其一年内到期的应收节能服务款通过光大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提前收回。

但是, 保理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 这使得融资期限与节能服务合同期限 (通常为3-5年) 并不匹配;此外, 保理要求申请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且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财务状况良好。这一工具的推广需要节能服务企业运作规范和具备的保理服务。

第二种方式是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出租人 (租赁公司) 根据承租人 (客户) 的请求, 按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 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 (节能服务商或设备商) , 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 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 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 将一定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据统计, 在国外的节能服务项目中, 约有20%~25%采取金融租赁模式。2006年, 西门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蒙乌兰水泥集团和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一揽子涉及节能服务的金融租赁协议。根据内蒙乌兰水泥集团要求, 南方租赁向西门子整体购买节能设备及服务, 西门子承诺最低节能量为18%;乌兰水泥则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 该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达到35%, 项目实施顺利。

与银行保理一样, 节能服务企业也同样面临租赁公司对其技术水平、资信能力的质疑。但租赁公司更关注的是客户 (承租人) 的资信能力, 只要客户通过了租赁公司的信用审核, 在得到客户认可的情况下, 租赁公司甚至有可能在未形成租赁资产前, 就可以支付节能项目资金。就融资期限而言, 租赁可以提供最高达5年的融资, 这大大突破一般银行保理最高1年的融资期限。

第三种方式是买方信贷。在国内设备销售市场上, 买方信贷是许多设备厂商为客户提供的信用销售工具。因为设备投资通常占了节能投资的较大份额,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该工具运用于节能服务市场。买方信贷是由与银行签署有买方信贷协议的设备供应商 (卖方企业) 单独申请或与购买商 (买方企业) 共同申请, 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买方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 供其向卖方企业购买商品。买方信贷是围绕卖方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 一般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方式。通常的, 由买方企业支付一定的首付款, 剩余资金全部由银行提供, 买方企业按照贷款协议向银行分期支付设备款。

买方信贷的要求是, 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 符合银行信贷投向的政策要求。买方信贷通常可以为买方企业提供1-3年的融资。债。从2008年开始, 生产大型钢铁节能设备的西安陕鼓集团就与中信银行成功地开展了买方信贷的合作, 这极大地提升了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改善了企业的资金状况。

规避风险

而然, 金融机构参与的节能服务市场却面临很大风险, 一是节能技术风险, 二是客户的资信风险。在技术上, 金融机构往往对节能服务效果心存疑虑, 认为有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合同收益的回收面临困难;而一些小型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资产状况等都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金融机构不会承担任何节能改造的技术风险。实践中, 金融机构通常更关注客户资信风险, 而会将技术风险转嫁给节能服务企业和客户, 客户最终也会将技术风险转嫁给节能服务企业。

因此, 一些大型节能服务企业, 在技术及资信上更有可能承担相关风险, 更易获得金融机构的亲睐。毫无疑问,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和资信能力的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企业”, 将有力地推动节能服务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从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在利用金融工具的道路上, 西门子、GE、施耐德等国际知名企业已经走在了前面。例如, 西门子在拓展节能服务市场时, 广泛与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 利用各种融资工具, 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为其产品和服务迅速占领市场提供资金支持, 而且西门子还设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来进一步强化其在市场拓展中的资金融通优势。

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第5篇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现状

近年来,在中央、省级扶持政策的要求和带动下,各市、县(市、区)除配套执行省级政策规定外,部分还增配标准、增设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贴补力度。配套政策主要为农机购置补贴、稻麦种植大户直补、水稻机械化作业补贴、统防统治补贴、旱粮生产直接补贴、政策性保险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等。增设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种粮大户、鼓励旱粮生产、促进土地流转和连片种植、奖励高产、推进机械化生产、粮食功能区提产等方面。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了浙江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至,粮食播种面积分别为1881.20万亩、1877.33万亩和1880.61万亩,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早稻播种面积分别为167.64万亩、166.02万亩、172.67万亩;晚稻播种面积分别为1174.52万亩、1082.87万亩、1070.42万亩。20,重点扶持建设的省级粮食功能区平均粮食复种指数为1.58,远高于0.87的全省耕地平均粮食复种指数。近几年,经济作物的种植效益普遍高于粮食种植效益,在粮食种植吸引力逐步减弱的情况下,最终还能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财政扶持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稳定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

财政扶持政策让种粮农民获得了实在的利益,提高了收入,稳定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了普遍欢迎。调查显示,96.9%的种粮大户、81.7%的一般种粮农户认为财政扶持提高了自己的种粮积极性,其中分别有62.6%、21.2%认为积极性有很大的提高;74.6%的种粮大户、61.2%的一般种粮农户对扶持资金标准表示满意或较满意。调查显示,种粮大户能获得平均约212元/亩的扶持资金,占每亩平均利润的58.3%;一般种粮户能获得平均约96元/亩的扶持资金,占每亩平均利润(含自身人工成本)19.2%。财政扶持政策围绕服务粮食生产全过程,初步形成了价格补贴、直接补贴和服务支持等功能互补,综合补贴和专项补贴相结合的政策体系。特别是近几年财政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大幅增长(年比20增长24.6%),有力推动了种粮农户对农机的购置,对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现代化进程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省农业厅统计,2013年种粮大户有4.4万户;总播种面积为424.9万亩,比年增加22.5%;户均播种面积达96.57亩,比2011年增加28.0%。

三、财政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效果

需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一般种粮农户对农资综合直贴、良种补贴认知度超过80%,但对其他政策认知度较低,基本在50%上下,均低于种粮大户对政策的认知度。83.9%的一般种粮农户对种粮大户的种粮收益情况不了解或者不太了解,49.1%的一般种粮农户不清楚是否存在针对种粮大户、一般种粮农户有不同的政策。这些都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二)政策扶持力度

需进一步加大据统计,2013年浙江粮食价格比上涨2.8%。而种粮成本增长约10.6%。种粮大户获得扶持资金约212元/亩,仅占种粮成本1280元/亩的16.6%,绝对额相比较少。因此,扶持资金和粮价的增长带来的收益赶不上成本增加带来的`损失,导致农户从财政扶持中得到的收益大打折扣。种粮扶持资金与种植经济作物扶持资金相比差距较大,再加上种粮收益同种植经济作物每亩上千甚至上万元的利润形成了鲜明反差,农民改种经济作物意愿强烈。调查显示,有74.6%的一般种粮农户由于收益低而不愿意种植粮食。

(三)政策设计实施

有关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解读 第6篇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开展2013年度本市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4号)支持领域: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59号)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

申报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明确的有关要求外,还需符合:1、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2、项目必须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具备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3、项目已完成备案或核准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建设条件。4、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上半年开工。5、每个行业主管部门最多申报2-3个项目,每个项目单位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13)005号)

2013年度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2、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3、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4、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县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息单;

11、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2、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3、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4号)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66号)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

(七)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改革策略探析 第7篇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平稳地发展, 使得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稳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更好地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但是, 通过本文的调查和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在我国的实施效果。所以, 本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论述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

1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制度尚未完善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 需要国家机关的多个部门进行合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然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制度尚未完善, 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 目前与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 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不足, 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乱纪;其次,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 在农村的很多地区, 依然没有普及养老保险制度, 很多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比较贫苦。

(二)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项目管理困难

目前, 我国各级和各类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而且人口的组成也比较复杂, 因此针对不同的人群, 我国提出了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险项目:例如, 针对普通工人的社会保险项目, 针对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项目, 同时新型农村的养老保险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的类别众多, 形式多样, 但是其规章制度和操作的形式众多, 无法得到很好的统一。同时, 不同种类的养老保险形式有的是属于地区级别的, 有的是属于省市级别的, 有的是属于国家级别的, 因此在筹资和管理方面比较混乱。

(三) 社会保障筹资结构不合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建立, 相关的资金收入也在平稳地增加, 但是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完善的国家来讲, 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水平普遍偏低, 使得我国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影响的范围比较少, 很多人的生活或者是养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 我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障部分的支出只有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 而在其他国家这一比例非常高;另外, 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普遍偏低, 例如:在我国, 农民依然占据人口总量的大多数, 但是普通的农民很少缴纳养老保险, 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收入缺乏。

2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的相关措施

(一) 社会保障资金筹划项目尽量统一

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项目来讲, 很多操作和运营步骤都有着相同的地方, 因此将这些项目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运作, 不仅能够降低管理的人数, 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效率, 从而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其次, 统一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项目, 需要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项目进行了解, 然后提取出其中的相似部分, 然后进行交接管理;另外, 在这一过程中, 需要听取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选择。

(二) 扩大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的渠道

虽然我国是重要的发展中国家,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尤其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的来源比较少, 造成了我国很多社会保障项目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 必须要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筹划的来源:首先, 针对新农村人口来讲, 增加适合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 增加目前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最后, 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筹划到的资金进行保值和增值, 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三) 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目前, 世界上很多社会保障体制相对完善的国家都采用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模式, 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的过程中, 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借鉴, 从而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从而使得这些资金能够更好地保值和增值, 在以后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

3 小结

通过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的深入分析, 总结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存在的问题, 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 从而能更好地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划机制存在的问题。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能够进一步缩小我国人均收入之间的差距, 最终带领全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汪伟.人口老龄化:'危''机'并存[J].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1 (10) .

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探讨 第8篇

(一) 社会保障主体之间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第一, 政府机构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未明确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大社会、小政府”模式是否仍就适用于医疗保险等。第二,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关于中央是否该补助养老保险缺口问题不明确, 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保障;第三, 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职责权限模糊不清, 即是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还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不明确,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缺乏健全的制度法规作为有力依据。

(二)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过于分散, 管理层次多且复杂

从横向层面看,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过于分散, 既存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又存在民政部门管理, 此外还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如此大大弱化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能;从纵向层面看, 管理层次多且复杂。虽要求进行省级统筹, 但真正实行的大都为县级统筹, 并且统筹范围较小, 层次较低, 除此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环节中来, 这样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呈现“各唱各的调”的状态, 既不利于降低社会保障资金投资风险, 又加剧了管理成本负担, 导致各地区、部门之间无法协调与集中运营。

(三)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公开, 资金安全性不高

长期以来, 学术界较注重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使用问题。针对于这一问题, 国务院指出, 应依据公开化、透明化原则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并要求相关机构定期组织广大社会公众进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认识。同时, 国务院虽针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问题作出诸多规定, 但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 致使地方政府非法挪用、套取社会保障资金现象仍然存在, 不仅侵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而且还给予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二、强化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 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职责权限

首先,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明确政府机构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 如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和投资运营实施、社会保障资金政策制度制定等;同时明确市场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 如监督所在企业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相关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有序运行等。其次, 明确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中央机构负责救济重大自然灾害与重大事故, 而地方政府负责救济一般性社会救济;最后, 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责任。最后, 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权限。要求依据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基金投资运作与其监管分开等原则为依据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予以分工, 切实从根本上打破社会保障职责分散于各个机构的现象, 要求设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职责, 如此既有助于实现统一管理, 又能够规避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 政府监管与适度竞争

计划经济体制下, 通常由政府机构集中管理社会保障资金, 此时易发生渎职行为, 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科学合理性, 以致社会保障资金高效性应用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同时受老龄化、支付危机压力等因素的影响, 刺激着各国相继构建完善的个人账户制度, 为此要求将竞争机制贯穿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过程中, 一方面, 减小了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负担, 使得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多元化;另一方面, 保障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降低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风险。

(三) 构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社保财务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账核算, 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投资。

二是规范流程管理。按照简化高效、安全严密的原则,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申报、支付等相关业务流程,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首先是定期自查制度。为详细掌握社保资金的运行及存在的问题, 找准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定期对社保资金进行自查。其次是对账制度。第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财政社保资金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监督跟着资金走, 使财政监督工作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 杜绝监督工作中的“死角”。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 深入社保基金运行第一线, 及时了解基金征收、拨付, 特别是社保基金运营生息中的问题和情况, 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有效。

三、结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建立公共财政模式改革的推动下, 财政部门越来越多地承担起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各类保障金的发放、保值增值等手段, 直接参与到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它社会保障方式在内的社会保障各个方面。其中, 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林治芬, 高文敏著.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浅谈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9篇

一、明确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目标

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目标就是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规范有效运行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明确社会保障审计工作职能,通过对本级和下级政府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济资金,以及公共卫生经费、住房补贴等社会福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基金征收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增强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减少财政压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这正是审计工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保障审计的最终目标。

二、如何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做法可供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探索和发展中充实、完善社保审计体系,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结果,强化对社保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是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应组织专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从总体上了解和掌握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掌握本级预算执行中对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增减变化情况,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及资金的支撑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为深入开展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奠定基础。

二是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要方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调查也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审计调查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宏观性,不被固定的审计程序所拘束,简便易行,尤其是对涉及单位较多、范围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社保审计项目,更应采取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具体情况,以资金审计为主,辅之以审计调查,或者相反,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是“同级审”与“上审下”相结合。“同级审”的工作对象是本级劳动、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上审下”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这两种审计方式的同步进行,有利于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整体运行情况,全方位反映和揭示问题,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审计制约机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切实把摸清社保资金底子与揭露一般性问题及查处大要案结合起来。在违纪问题上,要把处理违纪与追究责任结合起来,通过依法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

四是微观审计与宏观管理相结合。通过微观审计,着重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制定的社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效果,注意发现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宏观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大要案线索,通过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编发审计信息、审计通报及移交案件等方式反映社会保障资金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同时将审计监督工作与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找准最佳结合点。把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是否符合改革开放和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是非、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标准,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应有作用。

三、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社保审计应突出四个环节

一是在资金征收环节。重点审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及征收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资金,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基金;有无转移或隐瞒、截留资金收入或资金增值收入,私设“小金库”;有无隐瞒企业以实物抵缴的社会保障资金,造成挪用和私分等问题。同时要重点核实企业工资基数和缴费人数,核对缴费金额,注意发现上下差额等疑点,对欠缴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检查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鉴别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而故意不缴,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缴费。尤其是对破产重组企业,重点检查下岗待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是否足额计提,是否有破产财产在清偿债务前进行抵扣,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分析企业欠缴基金的原因。

二是在资金支出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中央提出的两个确保。重点检查离退休职工人数和养老金发放标准,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开支的项目。跟踪检查企业代表和社会化发放的银行,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并对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经济性的检查监督。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检查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私分等违纪问题。侧重检查当年特殊工种、病退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在资金管理环节。重点检查社会保障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安全有效,收到的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同时重点核实资金的存放和运营情况。

四是在执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环节。重点检查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适用实效、范围与效果,分析有无政策不到位,制约机制不强,影响基金征收、管理、发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从宏观管理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探索计算机审计在社保领域的应用

社保部门数据量大、涉及面广,为了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深度、广度、将传统的审计手段和计算机审计方法相结合,不断借鉴其他专业计算机审计经验,在社保领域开展计算机审计。针对目前社保部门大量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应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在制订审计实施方案中,要强调计算机审计的重要性和要达到的目标,针对社保部门计算机使用的特点,熟悉使用被审计单位软件,明确应对哪些内容采用计算机审计,以及计算机审计的重点逐步消化,深入分析,发现线索,进行核实。针对社保部门征收、发放数据库的特点,可以在收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建立经验数据库,汇总计算机运用的好经验,形成一套社保计算机审计指南,有步骤地进行社保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三)增强社保审计风险意识,加强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化审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风险意识。二是社保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任务繁简程度,合理配置审计人员。三是审计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开展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加强和提高审计监督力度。四是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严格取证,确保审计结论正确;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严格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撰写审计报告必须严格、规范、依法操作。

(四)逐步推进社保审计信息公开化

强化民生资金审计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10篇

一、当前辽宁省民生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民生资金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环保、教育、医疗、住房、新农合等各类惠民资金, 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的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这些资金都与民生密切相关, 都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五年, 辽宁省财政资金向民生环节倾斜, 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 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城乡百姓从自己生活的各个细节, 切身感受到“民生财政”传递的温暖和希望, 实实在在地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我们在肯定民生资金在改善人民生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同时, 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辽宁省民生资金在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亟待完善、解决。从最近几年对辽宁省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资金审计情况看, 通过审计监督, 揭示了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既有共性问题, 也有个性问题;既有普遍性问题, 也有倾向性问题。如未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拨付不及时, 违规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出借资金, 违规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抵押、担保造成损失, 部分资金如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面小、保障水平低, 部分社保资金缴费结构不合理, 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骗取财政资金和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民生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使资金效益大打折扣, 也造成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不能够完全落实到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共同努力, 各自履行职责, 完善制度, 加强监管, 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强化民生资金审计, 积极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作用, 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其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让百姓在发展中受益, 可以说彻底解决民生问题将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心和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而如何使用好各方面投入的民生资金, 如何监督资金不被挪用、浪费甚至贪污, 如何保障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是国家、地方政府和广大百姓都十分关心的事情。对此, 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是责无旁贷, 要通过发挥监督职能优势, 强化民生资金审计, 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推动和谐辽宁建设。

1. 增强责任意识, 把握审计重点。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 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 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基本着眼点, 关注民生工程, 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坚持“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完善、提高效益”的工作方针, 加强对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环保、教育、医疗、住房、新农合等各类惠民资金的审计监督, 对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造成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予以坚决查处, 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促进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建设。

2. 增强创新意识, 深化绩效审计。

过去几年我们在对民生资金审计工作中, 主要侧重揭露了资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 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生资金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堵塞了漏洞。但随着各项资金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 管理的不断深入和细化, 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 资金配套不足、被挤占挪用等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问题将更多地从管理、制度建设和效益发挥方面显现出来。

对此, 我们审计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增强创新意识。一是要在审计内容上创新, 不断加强和深化绩效审计。要把审计重点从放在查处挤占挪用等资金的真实、合法性审查上向关注资金的效益性审查上转变, 从微观审计向宏观审计转变, 从重视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向重视促进、帮助资金规范管理和提高效益上转变。二是要在审计技术上

创新, 大力开展计算机审计,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重点揭露民生资金管理体制是否完善,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资金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形成损失浪费、跑冒滴漏, 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得到有效发挥, 着力从制度和管理层面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注重揭示体制性、制度性的缺陷, 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 帮助各类民生资金管理部门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 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减少损失浪费,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辽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

3. 增强质量意识, 提高审计能力。

社会服务资金 第11篇

关键词 资金监管 财政服务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聚财功能基本消失,乡财县管后,乡镇财政理财功能也大大消弱,但服务、监管职能却在不断强化。

在服务上:我们强化服务质量,形成团结、创新、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勤政务实,树立良好的文明财政服务形象。

一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预约服务制,办事群众通过电话的形式提前预约办事项目和时间;建立延时服务制,办事高峰期,为了不让群众多跑路,做到办完业务后再下班。

二是规范服务行为。在服务态度方面做到精益求精,接电话耐心细致,语气和蔼可亲,对来访的人态度热情,诚恳谦逊。不做越轨之事,不说伤感之词,不行损民之举。让服务对象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是提升服务效率。围绕“零拒绝、零积压、零差错、零投诉”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被首问人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所办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各项专项资金,做到按项目合同、按工程进度拨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完工的项目,做到及时组织检查验收,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对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四是提高执行力度。作为一个综合服务部门,我们要有一个坚定的执行力来作保证,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执行力,上级安排了就做,干就干好。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大量财政涉农资金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使之更好地发挥效益,是落实党和国家民生政策的关键环节。

形势要求我们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我们协助管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强化资金管理。村级各项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各村现有银行帐户,村级各项收入均按规定全部存入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账户。村级所有收入(除抗旱排涝费外)必须在5日内到服务中心报账。

对村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各村到代理中心领取备用金前,首先要填写申报单,注明用途,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严格支出审批程序。村级支出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财力办多少事,不得发生新的不良债务。每一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我们中心进行初审、复核入账。

严格各种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资金能够直达项目实施单位、个人的,应通过银行部门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二是坚持按时结账做账。我们“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坚持一月一结账、做账。统一报账、做账时间。各村报账员月底前应及时清理本月所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原则上定于下个月的5号前为报账时间;鉴于新区村级数量少、业务量大,可以在下个月的任何时间报账,但要提前电话预约。

三是抓好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关口。在审计中要严把四关。一是严把开支事由关。即每张合法条据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有证明人签字;二是严把审批关。即每张条据必须由村主任审批;三是严把民主理财关。即每张合格条据必须由民主理财人员签名盖章;四是严把合同关。即对拍卖、承包及租凭等收支必须附合同。

四是严格票据管理,以票控收。加强村级收费票据管理,是从源头控制财务混乱的重要手段。对农村收取费用要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收款票据,我们由专人管理票据,负责票据的领取、核销。农村专用收款收据实行单张管理,由包村财干和村报账员共同负责,每开出一份收费收据,资金要如数上缴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账户后,才能开出第二份收据。对村级一事一议抗旱排涝票据限额供应,由村报账员领取,资金也要求如数上缴村级财务管理中心账户。

总之,我们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三农,让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阳光普照;强化监管,把涉农、专项资金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运行。

社会服务资金 第12篇

一、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管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个人空账现象严重

自1995年之后, 我国的养老保险逐渐由现收现付方式转向统账结合方式。在这个过程中, 因为事先没有对转化成本做出明晰的度量, 为了保证养老保险金能够足额、按时地发放, 所以把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实际打入了员工个人的账户中去, 导致员工个人账户的资金常常被用于补充社会统筹的资金, 从而造成员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的问题。同时还要支付个人空账账户的利息, 导致社会统筹的资金和个人账户由于统账结合出现职责不清晰, 最终致使社会统筹资金账户从个人资金账户中透支。因此, 可以说,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从初期就形成了严重的“空账”问题,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 最终形成了一个很大的规模。据东方早报资料显示, 截至2010年末,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的记账金额达到1.9万亿元, 其中, 实有金额为2 039亿元, 所以说有1.7万亿元的空账存在。世界银行更是公布了一份预测报告, 指出“按照当今的模式与制度, 到2075年, 中国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空账将达到9.15万亿元。”

(二)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不透明, 资金占用问题严重

对社会公众来说, 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一项备受关注的问题, 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 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生活补贴资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都应该透明化、公开化, 但是, 从现实状况来看, 社会公众普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适用了解不多。尽管国务院很早就明确规定“社会保障资金实施专款专用专项储存的制度, 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擅自使用”, 但是, 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营与管理等过程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 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非法套取、占用与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时常发生, 甚至一些资金管理者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赌博。较为经典的案例是上海社会保障资金案, 牵涉到高达34.5亿元社保资金相似的案例还有很多,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控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三) 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方式单一, 保值增值困难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控制把资金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金融工具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 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 除了留存保障正常开支的资金以外, 其余的部分都用于购买国债或是存入固定的银行之中。近年来, 随着银行存款利率与国债利率的持续下降, 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益率持续下降, 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效益愈来愈差, 再考虑到当前的通货膨胀因素, 可以说, 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都很困难, 更不用说增值了。

(四) 社会保险费管理不规范, 未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检查、监督与管控工作统一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缴费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障经办部门申报应该缴纳的金额。”条例也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做了规定, 统一由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负责, 也可以由税务机关或是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征收。所以说, 按照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保机构负责, 缴入财政专户之后, 社会保险费的发放也由社保机构主管, 这导致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并未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 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不均, 转移支付力度不够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均衡。当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覆盖国有企业、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但是, 对非公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强制力度不够, 那么企业往往考虑到参保成本与回报率的问题而不去主动参保。同时,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个体工商户与自由职业人员的参保意识不高, 占据中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民, 权益理应受到保障, 但是因为行业有别、城乡割据、身份限制以及统筹层次较低等, 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有较大差别, 制约着社会保障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依据瓦格纳法则, 随着国民人均收入的逐渐提高, 公共支出的金额也会增加。因此, 要提升社会社会保障水平, 就应该提高公共财政的支付能力, 要实现各地区社会保障的均衡发展, 就应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 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转移, 特别是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

二、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控的思考

(一) 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

近年来, 我国财政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较多, 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 也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那就是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也到了必须要解决的阶段, 因而, 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力量, 社会保障资金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逐年增加, 已经超越了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但是, 社会保障资金覆盖的范围依然比较窄, 要想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覆盖范围。就必须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进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力度。

拓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 一方面, 应当把许多的预算外资金归入财政收入, 目前, 我国财政收入中存在着规模较大的预算外资金, 这些资金的支付与管理十分重要, 倘若运用不恰当, 就会导致寻租腐败, 因而, 必须尽快健全公共财政机制, 将这些预算外资金归入财政体系。另一方面, 应当创新与改革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例如, 目前, 发行社会保障资金彩票, 减少持有的国有股份等。但是, 征缴社会保障税费的方法仍然不妥, 这是因为税负过重对创造就业机会、引进外资有消极影响。

(二) 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资金是群众的养命钱与活命钱, 资金的安全性与保值增值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大事。考虑到我国财政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性与保值增值上的优势, 必须将社会保障资金归入财政预算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任务也必须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在资金保值增值的实际操作上, 应当坚持下面几个原则:首先, 不能把全部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支付出去, 必须留存适量的资金, 以进行日常支付或是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支付事件;其次, 资金的投资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严防风险, 同时, 应该尽可能的促进资金增值速度大于通货膨胀速度;最后, 合理配置国债、银行存款以及其他投资的比例, 以保证日常支付和投资回收期的有效融合。

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一方面, 可以利用财政专户, 按照个人储蓄存款的利率存入银行计息;另一方面, 在留存一定的以供日常支付的资金以外, 将剩余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与政府债券, 在日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成、运营良好的基础上, 再尝试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项目。

(三) 探寻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式

当前,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方式有3种, 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与相对集中管理。我国应当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从长远效益来看, 我国应当选择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式是相对集中管理。相对集中管理方式是按照统一账户制度的特性, 在确保资金的经营管理权与行政管理权、负债管理权与资产管理权、个人账户资产管理权与统筹账户资产管理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前提下, 把上述管理权力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或是部门, 以构建一个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利分离的管理模式。

以社会保障资金中的养老保险金管理来看, 相对集中管理方式符合我国养老保险金的基本管理要求, 我国的养老保险金实施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从财务管理制度来看, 相对集中管理方式是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度的结合;从产权所属关系来看, 相对集中管理方式是私人账户与公共账户与的结合。相对集中资金管理方式, 一方面将统筹账户的资金交给社保资金专门管理机构运作, 另一方面把个人账户资金交给基金理财公司运作, 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首先, 应当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 这是国务院有关决定中提到的要求, 统筹层次的提升能够促进统筹调剂。本文主要考虑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 因而, 社会保障资金应该实现全国统筹, 社保资金的全国统筹能够进一步促进收入分配的均衡, 社会统筹基础上的养老保险金考虑更多的是公平问题, 我国应当设置主要用于解决激励与效率问题的个人账户;其次, 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宏观层次的公平, 但是, 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只会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这是不现实的。所以, 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必须依靠地方政府, 通过保证就业来提高人均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宏观大环境下, 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管控更加凸显了迫切性与必要性。我们应当充分了解社会保障资金管控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从财政角度出发, 运用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控。

参考文献

[1]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8.

[2]洪银兴, 刘小川, 尚长风.公共财政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薛在山.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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