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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农业保险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商业性农业保险(精选9篇)

商业性农业保险 第1篇

由于商业保险与政策性农险在发挥社会经济“稳定器”和“推进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 都能有效地解决农业风险问题, 保障农民经济利益,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因此, 探讨商业保险如何参与政策性农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保险在政策性农险发展中的定位

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 “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 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并“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 “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 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支持农业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 鼓励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开发适合农村需求的各类保险产品。这些均从政策层面肯定了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但事实上, 对于商业保险在政策性农险发展中是否能发挥重要作用, 各界还是存在不同看法。

理论界有一个观点, 认为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 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应将其属性确定为政策性业务, 不以盈利为目的, 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商业保险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 因此, 商业保险机构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实践中, 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都对农险望而却步, 以“我们是商业保险公司, 是要追求利润的”为代表的回答, 也似乎印证了这个观点。然而, 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 从国内外农险实践来看, 政府过度参与、商业保险不参与或只发挥很次要的补充作用的做法几乎都是失败的。比如,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险支持和补贴力度情况下, 农险并非按政府意愿取得了更快更好地发展, 反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策性农险的发展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而我国在计划体制下, 国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农险业务, 保险公司经营无效益之忧, 且财政隐性补贴, 政府与农险业务之间形成“上传下达”关系, 最终, 这种政府的过度介入带来的是“政府失灵”, 我国农险发展也一度陷入困境。以江苏为例, 1983年至1988年6年间, 全省农业保险收入保险费1741.14万元, 赔款支出1836.5万元, 赔付率为105.6%, 加上20%的费用, 实际亏损443.59万元, 年平均亏损72.93万元。[1]这一例子也从反面启示我们:政策性农险的发展离不开商业保险的参与。

其次, 从理论上看, 商业保险适度参与可以使政策性农险制度更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功能。政府和商业保险这两种组织机构在交易成本和交易效率上各具比较优势。商业保险机构由于其专业性, 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精算、投资、机构网络、人才、管理经验、查勘及理赔技术等方面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 政府则由于其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力, 在宏观制度设计与推动、财政资金实力、监督管理以及处理大面积灾害或群体事件的能力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 在政府和商业保险之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合作, 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政策性农险的运行效率, 降低其成本。一方面, 政府不直接经办, 而是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管和提供财政支持, 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大大提高政策性农险的推进速度, 还可节约政府资源, 缓解财政负担;另一方面, 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操作和实施, 可利用其产品开发、精算、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完善保险方案, 利用其投资优势促进保险资金保值增殖, 利用其机构网络和人才优势, 节约大量机构设置和人员费用。另外, 由于政府和商业保险之间进行分工合作, 实现了管办分离, 还可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避免权力寻租, 降低操作风险, 保证农险资金安全。

第三, 参与政策性农险是商业保险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双重需要。在城市保险市场趋于饱和、竞争持续白热化的背景下, 开拓农村市场, 既是商业保险新的增长点, 更是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而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 既可培养熟悉农村市场的专业人才队伍, 建立农村服务网络, 又可在农民心目中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还可与当地政府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 不失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一个极好的突破口。

综上所述, 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 是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保险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建设政策性农险制度, 实质就是要在政府公共政策支持和保险市场化运作之间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性农险的政策目标。商业保险参与的方式和程度, 是这一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之一, 既受到制度安排共性因素的影响, 又受自身特定因素的制约。

首先, 由于各地客观禀赋不同, 相同制度安排应用于不同地区所取得效果大不相同, 这就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农险, “因地制宜”是农业保险发展规律的内在本质要求。因而, 客观禀赋是政策性农险制度安排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 农业风险水平、农业生产布局、当地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财力、农民的意识形态以及保险经营水平、农险发展阶段等客观因素均对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 农险的政策目标也对政策性农险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福利型的农业保险制度, 其目的在于稳定农民收入, 增加农户福利水平;风险保障型的农业保险制度则更倾向于迅速恢复农业再生产, 保障农产品生产。对于不同的政策目标, 政府的参与程度、财政补贴的力度与方式、农险的运作机制都可能不同, [2]而商业保险参与方式与程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第三, 在给定的客观禀赋和政府政策目标下, 政策性农险制度安排的理论模型是:根据在保险运作的不同环节 (承保、理赔等) 、制度运行的不同模块 (制度设计、实施、管理等) 的比较优势, 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险的参与各存在一个最优边界边界内制度安排的重点是对机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与规范, 边界外制度安排的重点是社会化与组织机制创新。[3]

无论是商业自办, 还是专业经营, 离开政府的扶持, 均具有相同的缺陷, 即农业风险高度相关性、农业保险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农险需求的特殊性会导致供需双重不足的“市场失灵”, 使农业保险不可持续。比如, 1993年到1995年间, 在缺乏政府扶持情况下, 随着人保公司商业化转轨, 江苏省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险保费收入大幅下跌, 年均跌幅达38.4%以上, 1996年后更是几近消失。另外, 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往往实力弱, 自身抵御大灾的能力不强, 服务能力也不够, 难以承担重任。在这样的背景下, 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试点中, 江苏农业保险采取了联办共保模式和委托代办模式。

联办共保模式的基本做法是 (以淮安市试点为例) :以当年实收的农险保费提取15%的管理费用和支付当年赔款后, 剩余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市级政府按3∶7[4]然而, 商业性保险机构并不具有提供公共品的动机, 商业保险公司只有在长期或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才会正常地进行商业活动。经营政策性农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如果要持续经营, 从长期来讲必须要达到Pr+Su+γ-C-L≥δ0, 其中, Pr为保费收入、Su为政府补贴、γ为其他利益、C为经营成本、L为保险赔付、δ0为保险公司其他险种长期平均利润率。[2]

在联办共保模式中, Pr为保费收入扣除保险公司管理费后的30%, Su为保险公司提取的15%的管理费, γ为以险养险的收益, C为经营成本, L为30%的保险赔付 (包括超赔) , δ0为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的长期平均利润率。从模型不难看出, 联办共保制度本身便可有效激励保险公司在精算、核保、承保、核赔、理赔各环节努力改进服务, 提高效率, 努力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以增加Pr和Su、节约C。该模型还提示:①在商业机构的其他保险项目中给以政府支持可增加γ, 其也是对保险公司激励的有效途径;②如何调动商业保险积极性, 促使其加大对农险投入C, 提高农险服务质量, 值得探讨。

在委托代办模式中, Pr和L均为0, 上述模型简化为:Su+γ-C≥δ0。可见委托代办模式下的代办商业机构更倾向于扩张保费以增加Su、节约成本C, 这固然有利于承保面的推开和运行成本的节约, 但也带来不少问题:①政府主办方须努力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减少不合理赔付, 从而增加了政府运作农险的难度和成本;②同样存在调动商业保险积极性, 促使其加大对农险投入C, 提高农险服务质量的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 从效率和激励效果来看, 联办共保模式应是优于委托代办模式的选择。在江苏省的实践中, 2007年开始在苏州、无锡、扬州等5市实行的委托代办模式已逐渐开始向联办共保转型过渡。

四、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面临的难题

采用联办共保模式使商业保险和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 任何一方都不可避免要直接面对政策性农险的共同难题。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同样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如何分散农业系统性风险

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 而是有很强的伴生性, 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 在一个风险单位内, 承保的农户越多, 面积越大, 风险反而越集中, 风险损失会越大, 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农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散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地域上分散, 二是时间上分散。

(1) 地域分散。

“空间过程统计学” (Spatial Statistics) 理论证明, 借助商业保险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风险集合可能有效。[5]然而, 由于政策性农险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 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让农险服务当地农业, 客观上使保险机构难以跨区域运营分散风险, 即使是人保这样的全国性公司, 其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政策性农险的方式和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所以依托某一家商业保险机构进行风险的地域分散是不现实的。而事实上, 依靠省级或中央政府对风险基金进行统筹更具可操作性, 这也是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促进农险发展的要求之一, 即“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农业保险基金”。

(2) 时间分散。

即“以丰补歉”, 有赖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经营和规范化的风险基金管理。

2.如何克服逆向选择

若是对土地肥力、产量分布、风险预期等信息具有相同的了解, 保险人可以和投保人一样判断每一个个体的未来损益和风险, 逆向选择问题就不会存在。但实际上, 保险人不具备充分信息, 只能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来确定保险费率。这就导致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者才会购买保险, 低风险者不愿参保。这种逆向选择带来的后果是保险人赔付增加, 继而提高之后费率水平, 扭曲真实的市场价格。

扩大承保面是解决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从江苏农险试点实践看, 尽管所出台政策都提出自愿保险, 但在组织中大都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之类的机构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 投保率较高, 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逆向选择问题。另外, 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也是扩大承保的一个有效办法。

3.如何克服道德风险

国外有研究表明, 随着农业保险费在总生产成本中的比例的增加, 会对农业设备、家畜和农药、化肥等中间投入品产生不太显著的负相关, 从而证明了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6]

农业保险投保人分为两类:分散的小农户和种粮大户、养殖大户以及农业专业企业等成规模的农户、农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方法也相应因人而异。对于种养大户以及农业专业企业等成规模的农户、农场, 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 使得保险机构有可能实施监督, 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而对于分散的小农户, 道德风险的监督成本太高, 保险机构不可能有足够人力、物力实施监督, 应注重完善保险方案的设计, 尤其是从源头上减少道德风险行为的收益。以保险金额的确定为例, 江苏省苏州市对水稻实行产量保险, 以苏州水稻前3年平均亩产的7成乘以苏州市上年政府部门收购指导价确定保险金额, 因农业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导致减产的, 若部分损失, 按减收量赔付;若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付。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获利机会, 当农民不再增加农药、化肥等基本投入, 疏于田间管理, 并选择进城或就地从事非农产业时未遇保险事故时的收入为:非农收入减去因投入减少的农业收入减少部分, 加上农业中间投入减少部分;遇保险事故, 可依据合同得到赔偿, 而且投入越少, 减产越多, 赔付越多。而江苏省淮安市实行的是成本保险, 由于保险金额极低, 对农户正常农业生产决策基本没有影响。相比较之下, 低保额的成本保险方案在防范道德风险上更有优势。这也提示我们在确定保险金额时, 必须事先将道德风险因素考虑在内。

摘要:商业保险作为农村经济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应当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参与政策性农险的方式和程度主要受到区域客观禀赋、政府政策目标和组织机构比较优势等因素的影响。江苏省主要采用“联办共保”和“委托代办”模式开办政策性农险, 在这两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在风险、激励与约束、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均有差异。从效率和激励效果来看, “联办共保”模式应是较优选择。商业保险在参与政策性农险时必须处理好“分散农业系统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

关键词:商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

参考文献

〔1〕王通, 濮阳.农业保险:现状.症结与出路——对江苏人保开办农业保险十三年的几点思考[J].江苏保险, 1995, (05) .

〔2〕张跃华等.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本土化模式——基于浙江、上海、苏州农业保险试点的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06) .

〔3〕许亚平.透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江苏模式”[N].农民日报, 2009-05-31.

〔4〕庹国柱, 朱俊生.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06) .

〔5〕李明强等.关于农业保险中保险人主体的探讨——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6, (07) .

加快发展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建议 第2篇

一..明确目前推出医疗保险的目的。在目前的医疗制度及医疗单位存在不正之风的情况下,推出医疗保险的目的还不是为了真正的在医疗保险这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是为了:(1)提高公司声誉,树立公司形象;(2)促进其他主险业务的发展;(3)扩大客户群体。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一个规范的、高效率的医疗服务市场是医疗保险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必须采用另外的医疗模式来代替目前采用的定点医疗方式,在新的医疗模式中,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任何允许开业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或私人诊所自由就医。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这样一来,各医疗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无法提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只好竞相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否则就会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使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以保障。这种自由医疗模式,一方面打破了医院的垄断,约束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将由于医院的道德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降至最小;另一方面可以规定,被保险人在领药时要自付20%的药费,这样就可以防止被保险人任意消费带来的损失。如此一来,医疗保险中的各种利益得以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循环。

三.搞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需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因而存在着明显的区域性和个体需求上的差异性。为使医疗保险条款能够被市场所接受,就必须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设计出科学的、合理的医疗条款,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四.加强医疗险种的开发、销售和管理。要根据市场变化,对目前经营的一些医疗险种进行淘汰和再开发,加强对险种的管理,推出受市场欢迎的新险种。及时开发新险种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医疗险应是我国寿险业“九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从现在起就将医疗险的开发、销售和管理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此乃寿险公司比较明智的选择。

五.培养人才,满足竞争需要。寿险公司在近阶段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一专多能”的保险人才的培养。同时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充实和配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从长远的经营战略上看,是必要的和重要的。随着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市场的建立,只有加快培育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才能适应未来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六.加强健康保险的风险防范工作。我国开办商业健康保险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了许多医疗保险欺诈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途径防范医疗保险中的欺诈行为:(1)承保防线。医疗保险业是以人的健康状况为承保标的的险种,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经营的成败,所以应在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尚未正式入保

商业性农业保险 第3篇

从历史上看, 商业性医疗保险比社会医疗保险出现更早。但是,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出现之后, 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定位就发生了变化。社会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 商业性医疗保险是补充性医疗保险, 这两类医疗保险有明确的分工。从保障对象看, 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早期主要覆盖工薪劳动者, 后来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而商业性医疗保险只针对部分社会成员, 这个群体一般收入较高、家庭经济情况较好, 因而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从保障水平看, 社会医疗保险一般是“保基本”, 因而保障水平不高, 且其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商业性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则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 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因而可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 商业性医疗保险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是不承保的, 因此, 这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不重复的。也就是说, 保险公司设计的医疗保险产品, 不应该包含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责任;保险公司核保时, 必须先了解清楚被保险人已经有了哪些保障, 包括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 从而明确被保险人对医疗保障的真实需求, 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所以, 商业性医疗保险只承保社会医疗保险所不保的那些病种、项目和费用。

当然,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初建之时, 其保障范围、保障责任、待遇水平等要素是需要认真研究, 并交付国民充分讨论的。因为这里涉及到国民的权利, 涉及到政府的责任, 涉及到经济上的可行性, 还涉及到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所以, 许多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方案需要经过多年的充分论证, 最终由权威的立法机关审议决定。一旦决定, 就成为法律, 不可随便更改, 必须严格执行。于是, 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者, 就必须充分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已经为国民提供了哪些保障, 深入研究社会成员在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之后, 还有哪些医疗保障需求, 从而设计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 第4篇

特征编辑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种类编辑

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 第5篇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百度增强,给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产生的服务体系,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购买的。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形式,将风险转移出去,可以是风险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增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购买能力有所下降,成为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商业保险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政府不断加大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金融危机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挥着出了更大的效应,使人们对商业保险有了更充分、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成为购买能力较强人士的重要选择,大大推动社会风险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现代发展中,社会保险是通过政府进行调控,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使社会各界认识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而商业保险是民间组织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和商业性特征,根据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种项目,合理设置内容,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降低社会各界人士的面临商业风险。因此,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项目,商业保险为补充保障项目,在购买社会保险的前提下,社会各界人士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在早期阶段,商业保险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同时,商业保险需要让位于社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得到增大,部分人士通过商业保险可以获得一些人身保障,从而推动商业保险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进一步开展,使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得到不断完善和推广,同时,社会保险的范围得到快速增大,使商业保险的需求量有所降低,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变得越来越小,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的带来发展空间

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有效改革和完善,使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构建,很好的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但是,在公平性、可持续和运行效率三个方面,我国社会保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的深化改革需要从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两个方面进行。因此,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在不断推广中,对低水平消费人员给以了合适的标准,从而使社会保险向着多层次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我国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企业来看,职业年金的不断发展,将是商业保险不断发展的新空间;二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与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发展。城镇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证,因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补充性医疗保险得到了逐步推广,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中,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三是,农民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提高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农村建设成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政策,因此,政府补贴、支持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保险办理的方法,给商业保险提供一定发展空间;四是,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护理保险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商业性护理保险业务与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不断合作,给商业保险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五是,社会责任的落实与责任保险的发展。各种意外事故的频繁发生、商业纠纷的出现,使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和境内外旅游责任保险等得到发展,从而扩大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商业保险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人群和团体,合理定位、不断开放新的险种、优化商业保险环境、注重合作与促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我国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和商业风险保障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社会保险转型和商业保险发展进行全面了解,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降低商业风险,使社会保险管理向着市场化发展,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促进商业风险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司苏波.浅谈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04:106

[2]李静萍.社会保险改革下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研究[J].理论月刊,2013,06:149-153

[3]何文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互促共进[J].中国医疗保险,2013,10:23-26

农业保险保障农业 第6篇

农业保险是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家将继续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进一步发挥强农、惠农的积极作用。在当前及今后, 农业保险如何运作, 参保农户会有哪些优惠待遇, 针对这些普遍关注的农业保险领域的热点问题, 《新农业》专访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农业务拓展部经理齐政宇, 共同了解农业保险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本刊编辑:近年来, 政府大力倡导和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鼓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 那么农户可以参保的农业保险有哪些?

齐政宇:农业保险的种类很多, 通常称为“险种”。根据生产品种的划分主要有两类:种植类和养殖类;根据保险的属性也可分为两类:政策类和商业类。

一是政策类农业险种。一般情况下, 农户参与的基本都是政策类的保险 (包括种植类、养殖类) 。种植类险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 基本涵盖辽宁省主要粮食种植品种。种植类险种中, 还包括设施农业, 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 即带墙体、有钢架的设施棚室, 如冷棚。养殖类险种主要包括生猪、奶牛、母猪等大宗畜牧动物。

政策类保险的优势。政策类农业保险是国家一项支农、惠农政策, 通过保险的方式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风险, 给农户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以提高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农民灾后重建的信心。通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 按比例提供80%的保险费用补贴, 投保农户仅需交纳保险费用的20%, 就可以在投保作物受到自然灾害后获得保险额度内的经济补偿。

保险范围内的灾害。农业保险对受灾的情况是有限制的, 不是所有的灾情都在保险的范围内。对大田农作物来说, 在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风灾, 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 m/s以上的自然风。

二是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是旱灾, 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 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 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四是内涝, 指由于降水过多, 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 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 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五是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 mm以上, 或连续12 h降雨量达30 mm以上, 或连续24 h降雨量达50 mm以上的降雨。

六是雹灾, 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 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 造成作物严重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七是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 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八是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是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是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设施农业保险的范围。设施农业中, 受保的棚室必须带有墙体, 此墙体可以是任何材质或质量, 但受保金额也会因此而异。如土墙、砖体墙, 还有辽宁省南部地区的棉被墙等, 都在受保范围之内, 但受保价格因材质而异。一般情况下, 设施农业参保的农户承担保险费用的50%, 政府承担50%。但由于地区经济基础的差异, 辽宁省西部地区的农户承担保险费用的20%, 政府承担80%。

注意事项。棚室设施的保险针对棚膜、墙体、钢架、草帘 (覆盖物) , 而不包括棚室内的农作物。即只有上述此四类设施在受到灾害后有损失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会针对不同灾害等级进行赔偿。目前, 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棚室内农作物的保险种类, 届时保险公司将把经济农作物纳入保险范围内, 此类保险有望在2016年或2017年走向市场。

提醒广大参保农户, 农业保险范围不包括人为 (操作或管理不当) 、非自然性的灾害, 如误用除草剂拌种、喷施农药有误、他人投毒、他人恶意等造成的灾害。因为此类灾害无法界定, 所以不予理赔。

二是商业类险种。此类险种主要保的是价值, 其投保群体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如高标准大棚、玻璃温室大棚等等。此类保险保费较高, 普通农户较难承受。

本刊编辑:农业保险的参保流程是怎样的?农户是否可以直接参保?是否存在界定时间?

齐政宇:有参保意愿的农户可通过两种途径参保。一是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参保;二是通过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逐级上报到乡镇, 统一参保。为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效率, 保险公司建议农户选择第二种参保途径, 由当地村委会的农业保险协办人员统一受理后, 统一向保险公司申请参保。

在具体流程方面, 由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统一整理参保农户的资料 (参保农户基本信息、个人银行账号、参保品种、参保数量等) ,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 由参保农户亲自签订最终的保单予以确认。同时, 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户有告知义务, 主要通过宣传、张贴海报、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告知。

大田农作物的保险, 一般是按照农作物的生长期进行时间划分 (一般是从农作物出苗后开始至农作物收获后结束, 一般在6月20日~10月30日) , 不同时期、不同品种的赔付金额也有差异。

本刊编辑:参保农作物受灾后如何赔偿?参保农户受灾后多久能够得到理赔资金?

齐政宇:参保农作物受灾后的处理流程包含以下环节。

一是灾情上报。参保农户有两种途径上报灾情, 即直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通报或联系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进行通报。

二是灾情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在接到农户或协保人员通报灾情后, 会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灾情现场勘察。参与灾情现场勘察的人员主要有四类:保险公司、政府相关人员 (村委会人员) 、农业技术专家 (政府指派或保险公司聘请) 、农民代表, 以确保灾情勘察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灾情现场勘察有三种方法:保险人员下现场勘察、无人机拍照摄像、利用卫星技术。

三是产量检测。保险公司在受灾农作物成熟之后 (可以确定产量的时候) , 将邀请农业技术专家对受灾地块进行二次勘察, 以测试其产量, 进而确定受灾地块的产量损失程度 (产量损失率) 。农业保险启动赔偿的标准是损失率30%, 即损失率在30%以上时保险公司才会对受灾地块进行赔偿。

四是灾情等级划分。保险公司在产量检测后, 根据受灾地块的产量损失率进行灾情等级、理赔资金比例划分, 并将此灾情等级的清单交由村级农业保险协办人员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农户, 在农户确认受灾等级且无异议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若参保农户对受灾等级、理赔资金有异议, 将由村级保险协办人员进行统一上报, 保险公司将调取灾情现场勘察资料 (图片、影像) , 会同当地村委会人员、农民代表、农业技术专家再次审核产量损失率, 以符合参保农户的实际受灾情况为准则, 确保灾情等级划分公平、公开、公正。

五是理赔资金。保险公司在受理赔付资金时, 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渠道直接将资金转入农户的银行卡 (一般是粮食直补存折) , 不涉及其他的中转流程。另外, 按照政府要求, 辽宁地区11月30日之前必须将受灾理赔资金转入农户的银行账号中。

本刊编辑:农业保险基本可以理解为农田产量损失的保险, 那么参保农田的产量标准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

齐政宇:农田产量的基本标准, 每个地区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 农业保险公司将参照当地政府统计局记录的近5年统计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本产量标准。目前, 农业方面还不能细化到以村级单位的产量为统计基础标准, 一般以县级的统计标准进行。一般来说, 同一县区内各地的产量标准值差异不会很大, 不会出现某个乡镇的平均值很高, 另一乡镇的平均值很低的现象。

此外, 农业保险公司要求, 参保农户必须将其所有的耕种土地进行参保, 不允许私自根据自家土地选择性地进行参保。

对种植户而言, 可参保的耕地包括农户自家的耕地和其承包的耕地, 即农户种植的耕地都可进行参保。参保的是耕地上的农作物, 而不是耕地本身。

本刊编辑:若参保的农作物在苗期受灾, 农户进行二次补种, 如何进行后期的保险理赔?

齐政宇:大田作物在秧苗期由于风灾等造成秧苗损害, 保险公司在勘查受灾现场时, 若农户有二次补栽的意向, 保险公司将针对秧苗期的灾情进行一次性资金补偿。

农业保险的赔偿标准根据农作物不同生长期进行划分, 不同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其赔付率也不同。保险公司评定农作物保额的标准叫作物化成本, 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对农作物物化成本的保险, 即对种子、化肥等农资的投入进行保险。在大田农作物的苗期, 物化成本的投入并不多, 但在分蘖期、定产期的投入将逐渐增加。保险也将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投入进行不同的赔偿。如在苗期受到自然灾害, 保险公司将按照苗期的赔付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商业性农业保险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社会阶层中, 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 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他们是城市中流动性最高的群体, 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其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7年的1.5亿, 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 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这个群体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 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 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省内流动的占65%, 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 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城市中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或流动人口, 由于他们的非本城户籍或农民身份, 使得他们无法享有城市社会保障的权利。改革开放已近30年, 城市里的众多农民工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相当数量的城市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经历, 他们仅为农民户籍的非农职业者, 他们同样面临城市职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 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 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 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 在日常谋生过程中, 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都需由农民工承担。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 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

2006年《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研究报告》显示, 2005年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921元, 远低于城市工人的1346元, 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以下;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56.6个小时, 远多于城市工人的47.9个小时, 有1/4以上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在61至80个小时。劳动保障部2005年4月下旬至5月下旬的一项农民工调查,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9%、11%。

2006年昆明市企业调查队在全市11个行业, 110户企业中抽样调查了527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情况显示 (见表1) , 没有购买医疗、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人数, 占被调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购买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33.21%、22.01%、17.65%、12.14%。

这些数据说明, 城市农民工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 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在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是城市劳动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则不能享受城市户口劳动者所能享有的社会保障。研究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保障问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缺失状况及主要原因

(一) 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 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 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和就业的限制, 没有平等的就业权, 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 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 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 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时常出现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等, 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 社会保障费用过高

调查表明, 社保费过高, 是导致大量用人单位不愿为外来务工人员足额投保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五项保险显示, 用人单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3.4%。即, 某单位支付工资点额为100万元, 需另外支付34万元的社保费。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还未加上企业年金、大额互助医疗等费用。如此重的社会保障费负担, 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导致该类应保人群参保率低。据调查, 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仅为其的中层职工购买社保, 一般基层员工则没能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为规避高风险员工[建筑工、高空清洁工、保安等]工伤风险, 往往选择商业保险, 而非社保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待遇应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具体取决于保费费率、覆盖率[参保人数], 以及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等。待遇水平过高易形成“养懒汉”社会效应, 加重财税负担, 影响社会生产效率;待遇过低, 则无法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因此, 待遇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情, 既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其社会保障功能。目前看, 社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 如要扩大覆盖率应考虑适当调整保费费率, 增加财政支出, 增强社保资金的运营增值能力。

上述可知, 用人单位的五项社保费缴费率占到工资总额的30%, 过高的社保费已成为许多企业, 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为其一般职工, 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主要原因。

(三) 城市户籍为准入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规定较明确的把农民工纳入了城市社保制度中。

实际情况是, 许多城市并没有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中。如“昆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障对象是: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党政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新参保人员须出具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手续, 但不得补缴往年保险金。这些规定明显没有把农民工[外来的或本地的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当然, 为使广大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 但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是怎样才能较好衔城乡两种社会保障体制, 怎样才能在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的连续性等。

(四)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是以省、市或县为统筹管理的, 这种区域性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保障基金的规模限制及运营增值和保障功能的弱化, 另一方面则难以满足劳动力流动的市场需求。农民工由于不受城镇户籍制的制约, 相对于城镇居民更具流动性, 加之受农业季节的劳动力需求和地域劳动力价格的影响, 这种流动性更显突出。

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非是矛盾的, 说其矛盾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缺陷造成的。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地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如要求雇主企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等。当然由于保费的非合理性等致雇主企业能逃则逃, 或尽量少买;另一方面则是拥有了部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

截至2007年10月, 广东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780.1万人, 东莞市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捆绑参保, 参保农民工超过180万人。一方面是参保率增加, 另方面则是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 2007年一年, 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 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 就有1.23万人退保, 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

这当然不是农民工不愿享有社会保险, 而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大、就业稳定性差, 成了农民工频繁退保的重要原因。近期就该问题已经有了政策性的突破, 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就是以农民工为重点, 解决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合) 人员流动就业时, 能够连续参保,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接续。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 到全国顺利实施还将有一定的过程。

二、商业保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及地位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不公平, 人为的把被保障群体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大部分, 待遇的不平等, 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民的歧视, 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另一方面, 两种保障体系的割裂, 又阻碍了劳动力在城乡或不同区域的合理流动, 成为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者平等权益的改善, 二元化的社会保障体制肯定会被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所取代, 实现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公平。关键是在这一改革过程中, 怎样有效的减弱或消除城乡二元保障体制所致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上述分析可知, 导致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除现行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区域统筹制度外, 主要还有简单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现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不能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 以及政策性商业保险的缺位等。

各国社会保障体系, 从其保障的提供者看, 均主要为政府、单位 (企业) 、商业保险和个人, 区别主要在于提供的范围、程度及方式等。例如, 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由联邦社会保障、企业保障和个人保障三大部分构成。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对退休后的人员提供保障;在企业保障方面, 主要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年金提供员工养老补充;而在职员工的医疗、工伤保障等则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雇主责任险等]提供。因此, 商业保险或政策性的商业保险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并非仅仅是补充作用, 而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保险从改革开放以来, 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 目前各类保险企业达120多家。我国保监会公布数字显示,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人民币, 资金运用余额30558.43亿元;2008前11个月, 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930多亿元。不论发展规模或盈利能力等都处于良好状态下,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中, 或在社会保障提供者中, 商业保险的身影则难以彰显。因此, 怎样有效发展商业保险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并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日益成为社会及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得了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 但更多的是一些宣传效应, 并未较好、较长期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问题, 如农民工的退保, 使暂时的保障又归于消失。盘点这些政策措施, 涉及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补充的内容很少, 至多有一些行业性规定, 如建筑业须为农民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等。

(一) 商业保险对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的替代效用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是存在互替效用的, 运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方法, 能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 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 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 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

这一特点, 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 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上述可知, 导致农民工退保的原因之一是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农民工保障政策, 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不可能满足农民工城乡或异地流动的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 如在政府的支持下, 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 是完全可以满足农民工流动性需求的。

2. 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运营的, 能较好保障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 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 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 这样的定位, 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 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 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

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 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 (保险公司) 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 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2008年中国寿险及非寿险保费收入达9000多亿, 赔付2000多亿, 毛收入近7000亿。这较好说明了商业保险在保险经营及保险保障能力方面的强大优势。

3. 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 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 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

不论商业保险, 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 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 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 基金总量越大, 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 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 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 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 使其具有了, 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分面切实减轻农民工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本人缴费负担的能力。

(二)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具中国特色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模式, 政策建议为:

1. 调整社会保险政策, 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允许用工单位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 最大限度的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权益保障。

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考虑通过适当的商业保险方法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因跨城乡、跨区域所致社会保险保障缺失问题。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选择参保城市职工社会保险, 或购买政府设定的相应商业保险险种;鼓励和允许雇主为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如“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为雇员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生育等提供保障;并允许其替代相应社会保险险种。

2.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条款及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汇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为保障用工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 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避免商业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 应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特点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雇主责任险”、“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3. 保费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及减轻企业负担, 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 保险费率及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保费可采取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的方式。如三分之一的保费可由政府财政分担或冲抵企业所得税;另外三分之二由雇主和雇员分担。

保费费率, 可根据企业责任风险大小, 允许保险公司有一定浮动,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 公开社会保障的运作管理, 加强舆论监督。

知晓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是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保障事务及基金运作管理公开透明既是相关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要求, 也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因此, 在完善社会保障事务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时, 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开社会保障事务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开展专题讲座和政策答疑等, 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商业性农业保险 第8篇

1 典型判例考察

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发生竞合与赔偿冲突时,赔偿的先后次序决定着保险人和社会医保机构承担着赔偿数额的多少,有些商业性医疗保险合同隐性规定被保险人先向社保医疗申请赔偿,隐藏代位追偿权特殊功能,存在竞合冲突规则不当的合同风险。在医保机构因“行使医疗费用独立请求权”诉保险人和刘某单位追偿案中,刘某因公事驾车与骑电动车的黄某发生碰撞事故,刘某负全部责任,黄某住院期间将其医疗费用8.4万元通过社会保险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渠道予以报销,仅自费30元。后协商未果,黄某将刘某及其单位及肇事汽车承保的保险人一并诉上法庭,请求判决承担医疗费用8.4万多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保险人认为黄某索赔医疗费用时,应先将医保支出的费用剔除,即只应索赔其自费的30元,若按8.4万多元索赔,黄某反而会因受伤而盈利,有悖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一审法院调解未果,判决保险人和刘某单位比例承担8.4万元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针对审理审判难点,发回重审,裁定一审法院应以“判决结果有可能影响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为由,将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追加为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将保险人和刘某单位承担8.4万元医疗费用改判给医保机构。

2 司法判决分析

本判例中,一审判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兼得”,二审裁定以“判决结果有可能影响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判决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互补”,这种“戏剧性”改判彰显着社会保险法严防公众“救命钱”流失的规定。在医疗保险案件审理中,要在立法环节消除“弹性”和“模糊”规范,使得法律适用的对象和情节更为细化,尽可能缩减司法裁决中的自由裁量权,使裁决理由富有证明力和既判力。审判机关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侵权案件时,应当严守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受害者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根据损失填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补偿性赔偿,如受害人因受伤害得到额外利益,容易诱发故意受伤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三是保证医保单位行使追偿权,审判机关根据案情可依职权决定是否追加医保单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向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我国涉及医疗费的相关法律一直在强调凭据支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特殊属性,省级法院司法意见关于医疗费用适用代位追偿,从法律规定、保险原理及司法意见中一直在确认医疗费用的互补性质,审判机关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互补”审理规制。

2.1 基于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之规定,在此专门突出强调医疗费应以“单据为凭”、“收款凭证”等来确定,其法律意义及隐含意图在于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限,适用互补规制。

2.2 基于保险原理。

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中一直坚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作为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依据,但产寿险的传统划分存在缺陷,忽视了第三领域保险兼具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双重属性的特点,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一刀切”适用所有人身保险规定,排斥财产保险属性的运用,使保险相关原则和制度在该领域适用中出现混乱。美国将意外伤害险与财产险划归一类,日本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既不属于人寿保险也不属于财产保险,而是属于第三领域的新险种”,而第三领域的属性及本质判断标准之一就是基于医疗费用等的补偿原则。

2.3 基于司法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五[2010]2号)第12条“在补偿性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侵害产生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保险人仅就医疗费用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可以就其他损失继续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则只能就医疗费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规定,认可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正向印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适用互补规制。

3 协同规制构建

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司法领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援用法条较为牵强甚至强行援用现象,误读或误解保险条款现象,有选择或放大关键风险点现象。反映出医疗保险中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协同效应不足、顶层设计不足,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不足,亟需构建医疗保险中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制度、产品、实务”之协同规制。

3.1 制度规制。

在医疗保险产品中,应构建顶层设计、监管规章、险种名称等制度规制。一是顶层设计,医疗保险规制内容极为简略、尚未形成规范的顶层设计原则、内容和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医疗保险中由保险人与医院诊所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等规则。二是监管规章,依据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态,合理界定费用补偿型及定额给付型等核心内容,避免“监管盲区”。三是险种名称,在单一医疗保险险种名称中应清楚标识“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字样,诸如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等险种;在综合医疗保险险种名称中不宜直接清楚标识“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字样的,应在保险条款的总则中及保险单证中清楚说明医疗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或在保险合同中单列“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条款,如列明“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等表述方式,以此特别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3.2 产品规制。

在医疗保险中,应当规范承保责任、免责条款、约定追偿等设计关键点的产品规制。一是规范承保责任设计,在保险责任中应清楚说明并规范表述方式,如“本合同中医疗费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二是规范责任免除设计,根据保险法确定的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应在免责条款中清楚说明保险人不承担负有责任的致害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如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医疗费用中第三者已经赔偿的部分。三是规范约定追偿设计,可以借鉴司法意见引入约定代位追偿权,在赔偿处理中约定“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第三者不赔偿或者无法确定第三者的,由本保险人先行赔偿后,即依据本约定权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的表述,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代位追偿,强化补偿原则运用。

3.3 实务规制。

在医疗保险中,应当规范展业销售、承保核保、理赔核赔等重点环节的实务操作行为。一是规范展业销售行为,保险人销售医疗保险产品,应清晰解释医疗专业术语,不得夸大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对于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情形,不得诱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发现误导情形时,及时告知投保人行使犹豫期内合同解除权。二是规范承保核保行为,保险人销售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必须特别告知投保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以及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的区别。三是规范理赔核赔行为,保险人应当根据医疗保险条款,重点把握与意外事故最为直接关联险种的“近因”与“责任”,结合“肇事者、受害者”的责任承担,判断医疗费用责任主体的依据和原则。应当依法公平制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关系、医疗保险与责任保险之竞合、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之重复投保、补偿型险种与定额型险种之区别的理赔核赔规则,强化行使医疗费用保险的代位追偿权。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是“互补”关系,还是“兼得”关系。本文通过对典型判例的考察,分析审判机关从“法律规定、保险原理、司法意见”裁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互补”规制,提出构建医疗保险中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制度、产品、实务”之协同规制。

商业性农业保险 第9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分散

一、湖北发展农险的原因

(一) 湖北农业发展概况

湖北位于祖国中部, 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 占全国总面积的1.94%, 居全国第16位。在总面积中, 山地占56%, 丘陵占24%, 平原湖区占20%。长江、汉江横贯全省, 加上亚热带湿润气候, 形成境内水网密布, 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作图

通过图1可发现, 近15年内, 湖北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不断增加, 粮食产量也不断增加, 农民收入不断增加, 诚然, 这跟水利设施的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的提高、农业技术人才的增加、农业器具的便利等因素有关, 但与农险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关。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使农民更愿意出钱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农业买保险。Arrow (1963) 曾利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利效用函数研究消费者保险购买决策, 推导了风险规避型消费者完全保险的条件, 只有当购买保险的效用水平高于未购买保险效用水平时, 消费者才会选择购买保险。而中国大多数农民对于风险的态度都是规避, 该结论更验证了农户购买农险的需求比以往强。

(二) 湖北农业受灾成灾概况

湖北位于长江中游, 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自然条件南北有别、东西迥异, 春季阴晴不定、夏季湿热、秋高气爽、冬季干寒, 有明显南北过渡性。

由表1可看出湖北每年受灾情况还是挺严峻的, 虽成灾情况没受灾情况那么严重, 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伤害还是很大的。

这与美国的情况较相似, 美国国土面积较大, 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较多, 但纬度较高, 霜冻灾害较严重, 同时又受季风影响, 洪涝灾害也较严重, 美国农业大多以农场形式存在, 因此农业受灾成灾较严重, 而农险很大程度上可减轻这些灾害对农户的影响, 所以农险对于湖北农民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官网 (http://www.stats.gov.cn/)

二、湖北农险发展概况

(一)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983年湖北试办农业保险,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 湖北农险规模较小, 农险自开办至2004年9月, 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046.5万元, 累计赔款36946.1万元, 平均赔付率为82.02%, 若加上业务费用率 (约为20%左右) , 20多年来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目前, 从整个湖北来看, 共有28家财险公司, 经营农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农业生产具有投入多、收益低、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 风险大, 赔付率高, 保险公司经营起来困难重重, 承保公司少, 经验不足, 但正因如此, 才更要加强力度, 积极发展农险。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局官网相关数据整理作图.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⒈以种植业保险为重点, 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和覆盖面。湖北种植业保险发展迅速。水稻承保面积2008年为2522万亩, 占全省水稻种植总面积的79.9%, 2011年扩展到占90%以上。2010年开始试办的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也分别由117万亩、64万亩增长至2011年的232.54万亩和64.02万亩。美国也是以种植业为突破口, 逐渐扩大延展。

⒉各县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险种。湖北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险种, 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如2010年武汉市开展杂交水稻种子、玉米、西甜瓜等保险, 签单保费达269万元, 对当地特色农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美国在发展过程也创新了很多险种, 但美国农险以灾害为划分, 湖北农险主要以农作物来划分, 虽两者都是灾后对农户的补偿, 但湖北的险种更为具体, 对农户的补偿也更具针对性。湖北人口较多, 在地形、气候上有着过度性, 农作物品种多, 每种作物在面临相同灾害后受灾程度不同, 根据作物品种来购买保险, 农户的利益更易得到保障。

⒊财政补贴比例呈增长趋势。总体上看, 各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比例基本上都超过70%, 农民能以较少支出获得基本风险保障。随着政策性农险试点深入, 各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力度趋于增大。中国人保险意识不强, 而农户的农险意识更为薄弱。2006年农业税减免后, 农民对政府的期望要求更高, 湖北农民较美国农民来说较贫穷, 因此财政对于农险补贴比例也就顺势不断增长。美国人独立意识、风险意识以及保险意识都要比中国人强, 农户在面临灾害时首先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愿购买相应保险来维护利益, 中国农民更倾向于政府给予相应帮助或灾后救济。

⒋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湖北政策性农险发展稳定, 保费收入增长较快, 但与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相比, 差距较大, 也明显落后于毗邻的湖南、安徽和四川等省。2011年湖北农业保险总保费为5.05亿元, 这一数值低于湖南的10.70亿元、安徽的12.47亿元和四川的17.63亿元。湖北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7%, 上述三省则分别为3.4%, 86.7%和21.9%。

(三) 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⒈保障水平过低, 供求矛盾突出。首先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如作为湖北主要经济作物的油菜、棉花仍有大约90%的种植面积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其次保障水平较低, 如水稻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为200元, 低于目前每亩直接物化成本300元。第三险种较少, 如小麦、玉米、花生、芝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尚未纳入保险范围。这与美国农险品种相对齐全有较大差距, 当然美国完善的农险制度是在多年发展后才形成的, 但一开始美国就意识到该问题, 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⒉保险公司费用成本过高。一是, 湖北多山地丘陵且农户居住分散, 保险公司深入农村进行政策宣传、收集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费用成本过高, 利润空间有限, 整体上湖北除水稻险外其它农险险种均为亏损。二是大部分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 县 (市、区) 级财政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进行保险情况汇总申报后再由省拨至县, 最后转移给保险经办机构, 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 影响现金流通与偿付能力。美国农业大多以大型农场存在, 保险公司在勘察、定损理赔时相对轻松, 并且, 美国各州的财政相对独立, 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⒊基层政府财政实力有限, 配套服务难为。对湖北多数农业大县来说, 当地财政仍面临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目前水稻保险需县 (市、区) 级财政补贴, 若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 县级财政需拿出更多补贴资金, 对农业大县、财政穷县来说恐难以为继。此外, 基层政府在无偿服务于农业保险推广等事务时, 出现了服务不力甚至截留部分补贴资金的现象。美国农险创办初也出现过类似问题, 但美国集权程度没有中国深, 地方州政府财政相对自由, 美国农业发展迅速, 机械发达, 这一切对湖北来说都相对落后, 实施农险时需要的配套服务也会比美国多。

(四) 建立健全售后理赔和风险分散机制

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售后理赔团队和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旦灾害发生, 往往会产生连锁灾害, 这样一来理赔就较麻烦。理赔团队要有完善的核准、理赔规则, 在核准理赔前派专人先安抚受灾农民, 再尽可能在速度和质量上完成理赔责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 所以政府及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分散工作, 风险分散工作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 或是与邻省进行合作, 分摊农险经营风险;二是保险公司, 负责经营农险的公司可从省内未经营农险的公司或是省外的保险公司中寻求合作。这样一来, 经营农险的队伍得到壮大, 风险也可得到相应减小。

(五) 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机制, 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投机行为也不断出现, 而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骗保诈保现象的出现不在少数。经营农险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 一旦遇到巨灾, 赔付时会面临巨额赔偿, 近几年也出现了不少这类现象。一方面, 要不断引导投保人诚实守信, 树立正确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 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在农户进行投保时, 要对农户以前的经营史、技术、经验进行相应调查, 同时, 也要和水利、气象等部门进行合作, 对该作物是否适合在此处长进行调查, 进而保险公司由内到外进行核准是否承保, 尤其对保额高的农户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仔细严密调查。该风险评估机制的制定一定要具体细致, 要结合各领域专家、各界相关人士的意见, 同时也要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四、湖北农险发展的建议

(一) 加强农险宣传, 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农险在湖北发展了几十年, 但农民认知度和参与度仍不高, 因此要抓好宣传工作, 最大程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 风险和参保意识不强, 因此, 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 农险宣传时, 尽可能贴上政府标签, 近几年政府信誉在人民心中不断提升, 这样一来农民更易接受。同时, 也可结合省内以前的理赔案例, 帮农民算一笔账, 让他们真切地看到自己可享受的优惠和福利。再者, 要充分利用大众宣传媒体, 多使用农民易接触且认知度高的媒介, 比如横幅、墙画、小型宣传会等。由于美国大多是农场, 小农较少, 因而在农险宣传上会跟美国有所不同, 但都殊途同归。

(二) 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政府可联手省内有实力的财险公司, 共同经营农险, 政府起领头作用, 从大局上把握方向。各公司具体分管省内各市区农险, 根据市区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分配公司, 情况严重的地区由实力强劲的公司经营, 否之则相反。地区不同, 受灾成灾的原因、程度也不尽相同, 财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会因地因时而异, 虽分地经营, 但公司的资产是一体的, 赔付时从集合成的机构中抽取, 同时政府也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补贴, 补贴前, 政府要积极努力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制定法律法规时, 要汲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召开听证会, 集思广益。有法可依, 条款清晰, 分工具体, 可减少很多经营中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补贴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对农民的补贴, 农民购买农险时, 给予一定程度补贴, 让农民心里上得到安慰和缓冲, 这会缓解保险公司的展业压力, 至于补贴力度, 需结合当地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进行相应核算, 可因地因时而异;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补贴, 该补贴可体现在减税上, 政府承诺在经营农险的前期不收或少收税, 盈利后实行阶梯征税, 利润越高税率越高, 但有上限。

(三) 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和科研技术发展

商业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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