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政法范文
社会行政法范文(精选12篇)
社会行政法 第1篇
一、社会行政法范畴
(一) 增加社会福利
社会的发展使得各个国家逐渐进入了福利国家时代, 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后期伊始,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制定关于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实际上, 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关于增加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应该属于整个社会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我国现今已经制定的关于增加社会福利的行政法已经成了较小的规模, 能够为增加社会福利提供相应的帮助。例如《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 维护社会安全
社会安全能保障社会与其他条件之间的和谐关系, 能给人们极大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社会安全中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例如社会治安、社会食品, 以及社会卫生安全等。我国已经下发的文件中, 对社会安全进行了系统描述的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例, 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社会安全的重要性[1]。
(三) 保障社会权益
社会中的特定群体、个体、具有一定社会属性的公众均具有相应的社会权益。一般情况下, 社会权益由自身享有的、社会个体享有的、特定人群享有的、特殊全体享有的权益而组成[2]。最重要的是特殊群体社会权益的保障。例如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智障者等。针对上述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 国家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进行保障与规范。
(四) 解决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的发生会为工人造成生活的困扰, 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个别社会问题并不能够通过政府进行干预便予以良好的解决。由于社会问题存在着长期以及社会更新中一次性发生两种情况,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行政法予以支持[3]。自上世纪意识, 信息时代的发展极为快速, 社会问题逐渐增加, 例如兴奋剂和毒品的泛滥、青少年犯罪、独生子女出现问题等。上述现象基本上均可以利用社会行政法予以相应的控制和解决。据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等。
二、社会行政法规制模式
(一) 社会行政法立法权需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中对于社会行政立法权的分配并不十分清晰, 存在着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危机。虽然由现今的政治、经济等因素而决定, 但是应该在规制社会行政法时逐渐将立法权回归于立法机关。一方面允许我国的立法机关参与社会行政法的规范, 另一方面要将大部分立法权集中在行政立法机关。
(二) 社会行政法执法主体需相对集中
在社会行政法直达主义当中, 应该强调法律形式的主体负责与其职责。现今的社会行政法制定与其执行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 执法主体不能够完全认真、负责的执行法律责任。为了解决该问题, 我国实行了综合执法以及相对集中的执法实验, 使得执法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集中。例如我国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两个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进行了相对集中, 执法主体相对能够加强自身的社会行政执法责任心。未来的执法主体集中模式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三) 社会行政法侧重点需适度选择
社会行政法的执行应该寻找到恰当的执法侧重点。制定社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安排公共幸福[4]。现今我国的社会问题重点在于要拨乱反正、在于经济发展、在于社会平等。因此, 社会行政法执法期间可以适当进行侧重点的调整, 将关注度偏向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未来执行社会行政法时, 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世纪情况进行更加合理的调整。
三、结论
综上所述, 现今的社会行政法虽然已经能够包含增加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安全、保障社会权益、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但是并不能够将所有的范畴均列为其重点的基础内容中。我国在社会行政法的规制模式方面, 希望通过立法权合理分配、执法主体相对集中、侧重点适度选择, 使的社会行政法能够更加符合行政法治以及行政法学的要求, 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真正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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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留坡.中部地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研究[J].行政与法, 2012, 15 (01) :32-36.
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社会分析论文 第2篇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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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立波:《浅说公共行政》[N],《光明日报》-5-4。
谈行政法视野中社会管理的创新研究 第3篇
关键词:行政法视野;社会管理;创新
行政法是社会管理活动最重要的依据,在形使管理职能时,必须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使得管理活动有据可循,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行政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1.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社会管理活动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来承担,广义上的社会管理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社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城市的社会管理、农村的社会管理、社区的管理,还包括社团组织的管理、社保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这些社会管理的活动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不同领域的社会管理会面临不同的创新课题,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也比较广泛。
2.社会管理创新及创新系统的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的工作下,进行总结和改革的过程,依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将一些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运用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中,使得社会管理的工作方法得到改进和改革,建立一套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以实现事前制定的创新计划,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源泉,正是因为有了创新的活动,才能确保社会管理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为社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科学合理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够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和改革的机会,能够为社会指引发展的方向,使得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处在繁荣、顺畅的阶段,使政府、社会和个人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共同创造新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1.重视人民的利益
任何社会管理层面的创新,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减少管理活动给人民造成的损失,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将管理的目的进行转换,从维护社会稳定转换到维护人民的利益上来,使人民群众得到管理活动的好处。
2.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自治
以前的社会管理是将强权施加到群众的身上,造成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随着管理理念的更新,社会管理更加倾向于管理服务,这也是我国管理工作正在实施的理念,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下,服务的理念也会受到冲击,必须要进行转变,当前管理理念的转变要更倾向于培育社会组织管理的主体,尽量让社会实现自治,让社会处在一种自律的状态下,使得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社会管理,同时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
3.将管理理念制度化
在管理理念的更新环节中,除了要强调以人为本之外,还要将先进的管理理念进行制度化,将其落实到真实的各类法规和制度中,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可行的依据,便于具体的操作,这样在进行社会管理工作时,会更加有据可循,会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1.理顺管理各方的关系
当前,参与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较多,管理的权限还存在许多交叉重叠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矛盾纠纷,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让群众感觉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理顺社会管理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
2.提升管理效率
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要严格以行政权利为导向,使得管理工作不超出行政法的范圍,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的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的融合。
3.加强民生建设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人民,人民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和扶持,这不仅是我国政府的职能要求,同时也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只有解决了群众的问题,才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实施策略
1.解决人口问题
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多,这种情况下,使得社会管理的难度较大,社会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在创新工作中,要公平的对待流动人口,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环节进行帮助和扶持,减少他们的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2.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
在社会中还有许多特殊人群,他们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而且青少年在其中的比例也非常高,对待这部分人群,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要有良好的措施、有先进的方法、有完善的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加强重点区域的管理
我国的许多城市正处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城中村的居民逐渐成为市民,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一部分城中村的居民还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较差,其中的矛盾问题也比较突出,对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特殊的地区,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环境,健全基层管理组织、延伸公共服务的触角,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五、总结
总之,在社会管理的工作中,往往会面临较多的困难,陈旧的管理机制无法应对新的问题,因此,要适时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在行政法的范围内,探索新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效率,而且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的潮流中,探索社会管理创新也符合当前的局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让社会管理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朱华仁.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目标——加快公民社会培育步伐[J].群众.2011(03):10-15.
和谐社会目标下的行政法价值取向 第4篇
一、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几种基本观点
八十年代初以来, 学者们围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提出诸多有益的见解和观点。其中主要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控权论强调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利的控制, 它主要被英美等行政法所采纳, 对于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 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管理论主张行政法是管理公民的法, 历史上这种观点曾在德国、法国、日本风靡一时, 战后前苏联也采纳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平衡论则是由我国罗豪才教授最先提出, 它主要主张在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顾。
以上三种理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都能够自圆其说,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 随着我国行政机构的不断增多, 行政职能的日益复杂, 以及民主、法治等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以上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再能完全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控权论片面地强调控权导致过多的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论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威, 忽视了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打破了权力的制衡机制;平衡论仅仅回答了如何通过总体平衡模式调整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失衡问题, 它所构建的也仅仅限于在法律关系中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这一纯粹法律意义的层面上所要解决的行政法价值取向问题, 但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还有待探讨。鉴于三种传统观点的缺陷, 又出现了“保权—控权均衡说”、“控权—平衡论”、“多元控权论”、“公共权利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职责本位论”等新观点, 从不同视角和层面探讨了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但这些学说均难以圆满解答行政法价值取向和实践中的全部疑惑。
二、当代行政法价值取向之我见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 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 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政府应是信奉权力制约, 法律至上的政府, 即政府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即为权力的滥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是负责任的、服务于公民权利的政府, 它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者和有效维护者, 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行政法, 是实现法治政府的制度依据, 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为实现这一目标, 行政法首先要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从而保障个人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公共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 行政法还要保障行政权的人民本位, 用服务行政的理念来打造一个高效的政府, 以行政自律为基础, 兼以权力制衡和权利制衡, 日益缩减强制型行政权力范围, 在实现有限政府的基础上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以上要求, 我认为当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应坚持控权—服务论。控权—服务论是在批判继承服务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它以“控权”和“服务”作为行政法的两个支撑点, 从控权和服务的双重视角诠释了法与行政的正当关系: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和服务法, 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是服务于社会, 服务于民的法。“控权”要求行政权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并按法定的程序行使;“服务”要求政府不应仅仅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更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控权是基础和手段, 服务是目的, 二者构成良性互动关系。
1、控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法律的角度看, 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关键所在就是权利的配置、保障和救济问题。但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 信息不对称、行政权的扩张与变异是一个普遍的规律。20世纪, 特别是30年代以来, 人们开始改变“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的倾向, 大量担负着监管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控制机构接连不断地涌现出来。因此, “产生了这样一种趋势, 即取消或削弱对这些机构的行动所施以的司法检查。19世纪对行政权力的低估, 在20世纪初已被人们对行政权力在诸方面带来的好处的高度赞扬所替代”。行政机关拥有越来越多的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权力, 授权行政官员自由裁量的事项也日趋增多, 行政权的范围已经从税收、警察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具有负面影响的权力, 扩展到宏观经济调控、社会保障、资金支付、公用事业运营、科技开发等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值作用的权力;行政权也从消极、亦步亦趋、机械的行使方式转向积极主动的方式;政府发挥职能的手段也不再仅仅限于行政强制, 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强制色彩淡化的行政手段被广泛运用。而这些变化也反映了行政相对人权益发展的特征———从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对立于”政府的权利, 演化为现代福利国家中“通过”政府的权利。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 但权力易被滥用也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 “政府权力的膨胀更需要法治”。为实现和谐社会, 我们必须实现行政法治, 而行政法治是通过“控权”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基于权力授出者的需要, 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行政法天生就是一部控权法。
2、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品格
19世纪末、20世纪初,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些国家逐步引进并确立了“福利国家”的概念, 与此相适应, 人们对行政和行政模式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 以控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开始不能适应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 规范主义的行政法开始衰落。近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一场市场化导向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 形成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 其重要价值导向之一是实现由“以政府为中心”的重管制模式向“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转变。这种公共行政服务满足了对公民主体性地位的认可和尊重, 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行政行为目标多元化的需求, 促进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基本社会价值的实现。在我国, “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现阶段, 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等一系列口号的提出, 更加决定了中国行政法所应当具有的属性和价值取向。和谐社会的行政法应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 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日益广泛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方式, 此外, 还要求原来的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 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呈现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
“控权”解决的是权利授出者与行使者的关系问题, 它是行政法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 而“服务”则是民主宪政养成的时代品格, 关注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是新时期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 也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提出的新课题。
三、控权—服务论的实现路径
1、通过立法合理配置行政权和公民权
行政权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 行政权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 行政权的专断与滥用, 又将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甚至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必须源于法定,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科学化的行政立法应体现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标准”, 一方面, 应当注意到, “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 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积重难返, 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 政府不应该也不能够是只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无为政府, 政府必须拥有适度的权力”。无职权即无行政, 政府应拥有适度的有限权力;另一方面, 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 “在世界范围内, 权力一直在向行政机关倾斜, 而立法机关在衰落”, 特别是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要求政府行政更具有创造性, 行政权扩张和自由裁量权的增长, 已成为无法避免的一种趋势。“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而是法律应当控制它的行使”, 现代法治社会, 不允许存在不受限制的权力。行政权, 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膨胀的趋势, 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保障公民自由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行政法宗旨的应有之义。
2、以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法治的核心问题是程序问题。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权正确、有效行使, 抑制行政专横与恣意的有效手段。它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 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提供了相互协商和沟通的空间, 促进彼此的意见交流, 调和双方利益。如果没有行政程序, 行政机关可以随意选择实施行政行为的时机、方式、方法和步骤, 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取消法律赋予给公民的权益, 同时也可以通过选择缺乏科学性和正当性的执法方法加重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行政机关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 从而使法律蜕变为单方面管制公民的专制工具。就我国行政法制现状而言, 健全行政程序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目前虽有不少涉及行政程序的立法,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但大部分行政执法程序尚未法律化;二是确保行政程序规则设计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促进行政行为的科学、高效、民主和公正;三是保持行政流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致和平衡。
3、规范行政责任、行政救济以及行政监督
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 民主行政也是一种责任行政。它需要对法律、对社会、对人民负责。“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 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 拒绝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 还意味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一定的义务限制范围内行使权力。不仅如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如违反法律规定, 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等, 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确定是实施行政救济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救济是弥补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或损失的救济手段。行政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缺少监督, 行政行为很难按照它预设的路线开展下去。和谐社会的构建中, 除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应该大力发展外部监督, 加强人大及公民社会的监督力度, 并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力量。
4、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也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秘密外, 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行政相对方及社会, 让其知悉和了解。随着我国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参与政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他们希望了解政府。因此,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 也是时代的要求。行政公开意味着将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但是中国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中都有一个通病———“怕光”。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他们习惯比公民掌握更多的信息, 而这也严重阻碍了官民之间的有效沟通。要解决这些问题, 党和政府必须坚持公开原则,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可以看出, 控权—服务论并不是控权和服务的简单相加。其中, 控权是基础和手段, 是行政法的“形”;服务是目的和归宿, 好比行政法的“魂”。在这两者结合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公正并充满活力的社会, 是民主 (公民权利本位) 和法治 (法治政府) 发展的要求, 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摘要:传统的行政法价值取向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 但它们都无法完全满足和谐社会目标下对行政法的要求。和谐社会目标下, 我们应坚持控权—服务论, 控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品格。
社会行政法 第5篇
摘要:企业行政工作涉及到企业内部上上下下和方方面面的沟通和协调。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二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因此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行政管理新体制,从而推动和保证企业的计划、生产、财务、营销等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和改进企业行政管理。
关键词:行政管理 管理效率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1.1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为经济效益服务的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那也是没有价值的。简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服务于企业的根本目的,即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1.2 企业行政管理注重内容和实质
通常,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的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1.3 企业行政管理要讲究实效
虽然我们不能说要直接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问“你这种做法能为企业赚多少钱”。但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还是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在于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企业发展。
1.4 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常进行变革、增删、剪裁、变通,因而带有很强的灵活性,比较能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公司实际。企业行政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2.1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大大加强。企业要想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并以此为指导来促进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通过企业行政管理来实现,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换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2.2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除了经济实力以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体现为能否紧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学习。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2.3 有助于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它们会碰到一些困难,其职工也会存在思想上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同时,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
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同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以争取项目和资金。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任务就是努力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企业职工思想上的和实践中的难题,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为企业发展取得良好的内部环境。
2.4 有助于保证企业实现生存发展目标
一般来说,企业行政管理通过开展如下工作发挥作用:一是计划工作,即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二是组织工作,即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渠道的畅通无阻;三是指挥工作,即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为了解决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这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甘当幕后英雄。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像一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这头原料进去,那头成品出来;其中的许许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体系之内,切忌为自己评功摆好,四处张扬,特别是不能把自身变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府衙门。还必须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社会上许多企业都设有企业管理部,但由于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职能往往还保留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管口”和“行政口”二者的职能往往发生重叠和冲突。在此情况下,企业管理部实际上只起到了一个类似“法规处”的作用,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并无权威;而行政管理部门又被削弱了管理职能,沦为“总务处”。为了避免这种互相重叠和冲突造成的互相削弱,“行政口”与“企管口”必须合而为一,要将一般企业的“企业管理部”的职能注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4.1 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层次提出不同的重点和要求。上层行政机关的主要活动,是规划、决策、控制、沟通等全局性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总体效率。重点要从领导方式、决策程序、组织结构、信息反馈、协调监督等方面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4.2 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4.3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4.3.1 能够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大大加强。为促进中国更快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被提出,这不但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4.3.2 能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除了经济实力以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体现为能否紧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学习。
4.3.3 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地健康发展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之中,企业在发展中会碰到一些困难,企业的职工也会存在思想和实际上的一些问题,这些因素,都是不利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因素。同时,企业也需要同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以争取项目和资金。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同政府部们打交道以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企业职工面临的思想和实际困难以及企业的困境,为企业发展取得良好的内部环境。
4.3.4 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 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当前企业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仅注重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无法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通过将企业管理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企业行政管理之中,可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科学地衡量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5 结论
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与收益分析 第6篇
关键词:行政垄断;社会成本;社会收益
一、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一般而言,“行政”一词通常指统治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机器,按照本阶级的意志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以保证统治阶级的政治主张和政策法令得以执行和实现[1]。“垄断”一般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标通过构筑各种壁垒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
(二)行政垄断的主要形式
学术界按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和方向,将行政垄断分为地方性行政垄断和行业性行政垄断。
地方性行政垄断又称地方保护、地方市场分割、地方“块块垄断”,主要指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局部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通过行政规制手段操纵市场、构筑市场壁垒,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本地公平竞争的一种排他性为。
行业性行政垄断又称“部门”或“条条”垄断,指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财政权、资源管理权、投资行为所辖企业构筑政治壁垒所形成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目前我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主要分布在电信、电力、铁路、航空、邮政、烟草等领域。
二、社会成本—收益理论概述
(一)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概念
经济学中的成本是指厂商生产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所耗费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3]。“社会成本”一词最早是由著名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来的,他在研究经济外部性时指出,社会成本是产品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生产的外部性给社会带来的额外成本之和。收益的概念最早是由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收益就是财富的增加,将收益定义为“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以消费的数额”。社会收益是指单个活动主体的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二)社会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理
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社会成本—收益分析的基本原理是进行决策时,综合、全面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项目或方案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和可以得到的社会收益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这是一种经济分析方法,能够为政府部门有效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参考性意见。
三、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行为都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行政垄断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也具有外部性,行政垄断的正外部性表现为社会收益,负外部性就是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是指行政垄断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而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支付的代价[4]。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行政垄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要求建立结构完整、层次合理、机制完备、统一协调的市场体系,其中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行政垄断运用公共权力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甚至在一些领域直接排除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行政垄断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
在行政垄断条件下,政府部门与垄断企业达成协议,形成利益共同体,政府部门对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规定过高的价格从而使垄断企业获得垄断利润,实现自身财富的最大化,却把巨额成本转移给消费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行政垄断中寻租活动实际上是把大量资金用于非生产领域,这些非生产领域的大量资金不能创造社会财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损失[5]。
四、行政垄断的社会收益分析
(一)行政垄断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稳定经济发展
行政垄断的外部性在一定时期内也会对产生社会收益。私利型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旨在谋求个人或集团利益,而公益型行政垄断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在经济不景气或者发生金融危机等特定情况下,国家出台的限制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的措施,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而采取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限制政策,都会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行政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地区差距
我国各地区由于历史、地理、国家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发展过快,而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对于资金短缺、技术水平落后、竞争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在一定时期,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垄断能够促使本地区企业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迅速带动地区经济效益的增长。因此,行政垄断在特定时期能起到平衡地区发展、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五、结论
综上,行政垄断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也具有外部性,行政垄断的正外部性表现为社会收益,负外部性就是所造成的社会成本。通过对行政垄断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垄断的社会收益只是在特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发挥作用,是局部的、短暂的;而行政垄断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却是全局的、长期的。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社会收益,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行政垄断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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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道刚.基于成本—收益理论的上海世博经济影响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
[4]胡光志,王波.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法学, 2004, 04:111-121.
社会行政法 第7篇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 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 这为我们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打下了重要物质基础。但是, 由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 而对于民生保障、社区管理等社会管理问题的处理, 存在很多问题。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 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管理工作体系, 构建了社会管理组织网络, 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 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状况来看, 社会管理工作的落实是不够的。最重要的一点是, 群众的诉求无法得到很好的表达, 从而自下而上的反映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建立, 导致政府的工作与群众根本的诉求不一致, 甚至产生相反的情况。
二、诉求表达机制的创新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性
(1) 社会管理最终是对人的管理, 它直接涉及人民的切身利益, 而人民利益的表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人民对利益和愿望的诉求得到很好的表达, 才能使人民的根本问题得到解决。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正是为人民合理的反映自己的需求提供了一个方式和渠道, 并且以制度的形式得以规范化, 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的落实。
(2) 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机制建设中的一部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的治理,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 在构建和谐社会, 发展经济的同时, 还应该保证社会不同阶层、各个群体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途径, 这样才可以促进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统筹, 以及合理的处理社会的各种矛盾。把群众的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 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诉求, 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只有这样, 在处理社会矛盾的时候, 能够真正的做到“引流”而不是“截流”, 使社会矛盾得到合理的疏导。
(4) 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管理工作创新的一个重要表现。以往的社会管理工作大多都是自上而下的进行, 从而导致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 甚至造成了“好心办成坏事”的情况,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给予群众一个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和渠道。所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诉求表达机制, 可以给予人民群众一个方式对于自己的行为做出预测和评价, 加大自己对社会管理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监督, 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合理落实。
三、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创新诉求表达机制的关系
(1) 合理的诉求需要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表达。对于公众而言, 应该要以合理合法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无论公民的动机多么单纯, 无论诉求多么合理, 只要采取了非法的手段, 结果自然也是非法的。广大群众要学会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行政诉讼法将成为申诉的武器,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向仲裁机构要求仲裁, 也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通过行政诉讼法律的规范, 使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更加理性化、合法化。从而达到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2)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利益诉求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诉求表达机制的建立是为人民合理的反映自己的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以制度的形式得以规范化, 从而更加有利于人民切身利益的落实。在社会管理工作当中, 通过行政诉讼法, 规范对了社会的公民诉求机制, 使社会不同阶层、各个群体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诉求的途径, 可以促进社会各阶层利益的统筹, 以及合理的处理社会的各种矛盾。行政诉讼法正是诉求表达机制实施的重要方面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 所以行政机关若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而行使行政行为的话, 将对公民承担责任。而这一切事务和责任的认定, 都离不开行政诉讼发的规范。正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存在, 从而使行政机关更加规范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 也使公民的利益在遭受行政行为的损害时, 能够有法可依, 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行政诉讼发的完善是进行诉求机制创新的重要手段。法律制度是构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基本保障。而行政诉讼法正是这种基本保障的中心。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存在, 促使人民群众能够落实自己对于自身利益的话语权, 让身处不同社会阶层, 不同利益群体的人都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平等诉求机会。特别是能够使弱势群体的公民, 得到维护自己利益的话语权。由此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和完善正是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 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法的规范, 才能使诉求表达机制的实施确定在一个具有法治的, 公平的环境当中。
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第8篇
社会科学的交叉从半个世纪前开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 尤其是制度变迁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博弈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这四个建立在微观经济学分析基础上的新兴领域。这四个以人类行为理论为中心重建的科学新理论通过推动行政法学重新评估行政法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学说, 并达到重新进入社会科学的目标。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从人的角度考察了在已定的约束条件下彼此依赖且关注自我利益的个人怎样做出选择并决定制度的存废和变迁。以人的回归为起点、取代进行静态分析制度的传统规范学说给长期以来主流行政的学说、命题和方法造成挑战, 还将促进行政法学的深刻变革和反思。
二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一) 公共选择理论与行政法学
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的公共选择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公共选择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理论假设在政治领域, 特别是在政府决策领域的应用。公共选择的目标是了解社会中政府的运行方式, 评价并重建行动规则和政府决策的规范性基础。公共选择的主题是司法审查、行政程序、政府管制、投票规则和国家理论等, 它与宪法行政法学和传统政治学相同。公共选择理论因为利用了被视作交易的政治、经济人假设和方法上的个人主义而得出与公法学和传统政治学大相径庭的答案。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应用公共选择理论有利于改变行政法学的知识基础, 推动行政法学者在实证行政法学的解释学和方法论上建立探索性的、全新的共识并重建博弈规则的行政法学。
(二) 博弈理论与行政法学
在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方面,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重要分析工具的现代博弈理论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洞察力。在行政法的现象世界确立一种人类行为理论是实证行政法学的主要任务, 博弈论是用来预测、解释和描述行政法现象的有效分析工具, 适合的博弈模型会被用于预测行政法规现象的博弈均衡和解释描述。实证行政法学重要内容之一是预测均衡。行政法的均衡分析比经典博弈理论中的个人决策和两人博弈求解更加复杂。在真实世界中, 行政法的博弈是知识、地位和权利不对等且不平衡的普通公民、利益集团、行政官员、法官和议员构成的多人博弈, 无法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善和不完全等问题, 而行政法作为主要博弈规则也不是已给的外生变量。
(三) 机制设计理论与行政法学
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下, 行政立法是一种机制设计。而其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委托一代模型中的激励和信息问题。机制设计理论有利于人们更加理解立法中有关规范性的问题以及在行政立法领域设立实证行政法学。
1.以方法上的经济人假设和个人主义建立为基础建立行政立法的人类行为动机理论。在传统行政法学方法上的利他主义假设和有机体主义的前提下, 由于把行政立法当成反映公众意愿和追求公众利益的过程, 而不再是行政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2.分析行政立法是否可行的客观前提是了解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对称性。由于行政立法理论中多种以效率为借口的裁量权和以公共利益名义建立的保密制度等存在, 使得信息更加复杂且不对称而不能消除立法的不完备性。不可能“真实显示偏好”使得在行政立法时很难根据不同的信息约束条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3.行政立法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建立激励机制。满足激励相容和自愿参与原则的行政立法是在现实中可执行并且有效的, 同时行政立法实证理论的坚实基础由这两个原则一同奠定。
4.只有纳什均衡的行政立法才能避免被严重扭曲或虚置而被有效执行。纳什均衡的基本前提是平衡配置参与人的义务和权利。机制设计者只有建立有效的约束、充分的激励并且把公民和行政官员视作过程的、理性的参与者, 才能推动人们互惠互利的积极参与博弈。
(四) 制度变迁理论与行政法学
在社会中, 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度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行政法学者通过在行政法领域应用制度变迁理论, 其分析能力获得很大的提高。
1.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制度变迁的可能路径。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法制化以及中国特殊社会历史原因的情况下, 确实有必要注重政府主导型的自觉构建和强制性变迁。同时, 也要重视推动和尊重诱致性变迁和自生自发秩序的扩展以及理解变迁与外来制度、原有制度的演进和传承关系。
2.利用“需求和供给”的理论模型发展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变迁理论。庞大的人口和稀缺的资源导致中国行政法的变迁。作为制度变迁主要供给者的政府不能消除立法中的制度不均衡且维持无效率的立法安排, 使得在处理以上问题时会表现出中国的特殊性。
3.研究制度变迁中行政法的机制设计问题。由于在制度创新的转型社会中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基本制度环境存在于整体变迁之中, 行政变革的发起者需要透彻掌握现实力量和传统思想对公民、组织和官员行为的影响, 在开放性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提供新的技术、信息和知识而不是只向立法中提供立法建议和价值判断。
三结束语
由于人们的理性有限且如今的行政法学是一个独立、非自治的学科, 在社会科学的开放性研究中建立行政法学的自治性是一条有前景却艰难的路。我们只有真诚地面对中国的现实, 虚心地借鉴社会科学知识, 才能秉持严谨的学术精神来完善我们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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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 第9篇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治,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权
随着社会矛盾事件不断发生, 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呈现出数量增长和性质暴烈的趋势,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管理, 并一再强调社会管理创新。如2007年,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立“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重点。近年来, 社会管理创新取得重大成就。
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 在进步的同时, 社会管理工作也暴露出大量的问题, 如备受社会关注的各类强制拆迁事件等。这些问题显现出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负面行为。如何规范行政权力, 使行政行为公开、透明, 具有可视性、可监督性, 成为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首要问题。
日本法学教授谷口安平说过:“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 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答案因人而异, 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 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 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 则无论结果如何, 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正在于此。行政程序法治可以实现对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等功能。我们可以看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可以解决社会管理创新对权力规制、权力运行可视化的需求, 从而推动政府社会管理的进步。为此, 我们需要进一步对二者关系进行论证, 以期发现二者间的必然关联性, 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程。
一、社会管理创新对行政程序法治的需求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现代社会, 法治理论已渗入到各部门法中, 在行政程序方面的突出表现便是, 各国均普遍强调行政法领域的程序法治。目前, 行政程序法治是指行政权力的配置、划分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政府主导的同时, 强调并引导相对人参与, 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 也不得失职, 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 违法行政行为要进行法律问责, 有关行为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也就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以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为依据。
政府社会管理指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而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则是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活动。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仅要遵循实体性规则, 更要逐步完善程序性规则, 使行政活动公开、公正、合理、透明。行政权力应遵循一定程序, 才能避免公权力的滥用, 保护社会利益主体合法权利。为此,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 必须逐步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社会管理创新格局提出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决定了其对行政程序法治的依赖性。“政府负责”需要行政程序规制。政府负责主要是指对人民负责, 政府的各项举措都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 利为民所谋, 情为民所系”。政府负责需要合法的程序加以有效地制约, 保证庞大的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社会协同”需要行政程序实现。社会协同主要指社会组织、团体在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中能够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参与政府行政权运用过程, 发挥民间力量。为此, 社会协同需要明确的行政途径以协助行政权的运用, 使社会协同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公众参与”需要行政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中最宽泛的方面。公众参与是公民行政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通过切实可行的行政程序, 才能保障公民能够切实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
为此,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行政程序法治加以规制, 只有重视政府社会管理的程序正当性问题, 使行政权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运行, 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追求, 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序推进。
二、行政程序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
鉴于行政程序法治的自身特点与要求, 它可以有效的实现对行政权的规制, 防止权力的滥用与缺位, 这些其与生俱来的优势, 必然对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鉴于重要性与相关性, 着重强调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规范政府职权以维护公共利益
当政府强大的行政权施加于行政相对人时, 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意识是对权力行使的枉为和不公正的有效限制和监督。行政程序法治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开性, 使行政程序置于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之下, 避免暗箱操作等社会管理不良行为, 以维护公共利益。同时, 行政程序法治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对政府违法的社会管理行为即时追责。可见, 科学公正的行政程序, 可以将监督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 使政府各项行政行为均符合公共利益, 这充分体现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责任意识, 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目的的实现。
2、遏制“寻租行为”以保障公民权益
权力导致腐败, 行政程序法治所具有的平衡价值实现了“行政权——相对方权利”在程序上的平衡。换言之, 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防止政府自利性“寻租行为”, 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 遏制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对公民的侵害, 从而有效保障公民权益。如听证程序便是作为严格保护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手段而被依法确定的程序。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谨记, 只有在解决争执的程序是无所偏袒的情况下, 解决纠纷的最终决定才会令争议人满意和接受。
3、扩大公民参与以促进民主管理
现代民主多是一种代议制民主, 而行政程序可以让公民越过自己的代表直接介入行政权的行使过程, 实现真正的民主管理。在公民参与的过程中, 公民可以成为约束行政权合法、正当行使的一种外在规范力量, 并随时可以对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正当, 在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公众参与可以使政府信息得到传递、整理、整合、分析, 同时为公众提供利益表达机制, 实现利益的分配和协调。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行政程序法治通过公开、透明、“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 维护公民利益诉求。
4、提高行政效率以实现效益价值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充分展现了效率对于法律运行的重要作用。在行政程序法治中, 效益价值体现在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客观过程的法律化, 提高了行政效率, 节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间、人力、物力。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从哲学的观点来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追求, 要求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注重提高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 无休止的等待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期待的某些权益失去了存在意义。行政程序法治的意义就在于将合理的、能够提高行政效率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 免去不必要程序,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促进政府社会管理。
所以说, 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 应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力争做到科学合理、赏罚分明、问责有力、可操作性强。以法律为准绳, 以民意为基础, 健全违法责任追究, 提高政府公信力, 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性政府。
三、总结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等制度。目前, 在实际应用中, 由于行政程序中的顽固观念, 无法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在我国, 除了传统的“重实体, 轻程序”观念以外, 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还存在着“治民之法”、“权大于法”等陈旧观念。行政机关中不按程序办事的不良风气盛行, 办事拖拉、官僚主义、暗箱操作、不平等对待、权利寻租、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屡禁不止。
在具体制度层面, 程序性法律规定适用领域狭窄, 未涵盖行政行为的每个触角。如听证程序仅《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中有规定, 在其他需要听证的行政行为并未规定行政听证。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中对程序的规定十分有限, 规定过于笼统, 缺乏细致的程序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行政程序中的弊病, 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进行。另外, 我国在程序立法方面仍侧重于赋予行政主体程序上的权力, 缺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限制性程序设定, 很难体现现代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 各制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如说明理由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导致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无法实现。
总之, 行政程序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相当的“正能量”, 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行政程序法治的规制。可以说, 行政程序法治带给我们的是安定和谐的社会, 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 权力运行良好的政府以及有法可依、公正透明的行政, 完善行政程序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应有之义。但是, 现阶段行政程序法治的建设状况却令人堪忧, 为了更好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必须逐步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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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治角度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路径选择,法治,职能
0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 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化改革, 转型时期的中国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的挑战, 如: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收入分配、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 这些热点领域不断的积聚能量, 群体性的事件以及恶性极端事件增多, 消极腐败现象还有严重犯罪活动以及一系列的天灾人祸都给公众的内心带来了振动和颠簸。面对这些关乎民生的棘手问题社会管理体制急需创新。
当前的社会管理就是要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尽快解决, 这样才能够突破旧的管理体制和格局, 才能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建设和谐社会。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政府在社会管理理念、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涉及到行政法制建设的诸多环节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 因而是现今中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时代课题。
1 相关概念的界定
1.1 社会管理
作为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社会管理职能具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但是, 从广义上来讲, 社会管理也并不仅仅就是政府的一种社会管理职能, 还应当包括其他各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指的主要是国家为了达到管理一系列的社会组织和事务, 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通过这些政策和法规的约束和引导, 来不断的改善社会关系, 并健全社会结构, 缓解社会矛盾和问题, 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2]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所涉及的范围很广, 城市、农村、社区、团体组织、流动人口等等这些事务的管理都在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范围之内。
1.2 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的创新, 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些弊端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变革, 并研究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需要我们在现行的社会条件下, 运用有限的资源和管理经验, 根据对社会现阶段下的政治, 经济的发展状态, 特别是在根据社会的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研究新的社会管理的理念。[3]社会管理的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的优化, 并树立社会的良好秩序, 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给祖国的发展带来政治, 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2 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向
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 坚持以人为本, 并统筹社会, 城乡和区域间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的思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争议, 社会和谐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具体来说, 要做好以下几点, 才能做到社会管理的创新。
2.1 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
在法治下的社会管理理念一定要摒弃原来的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思维, 必须认识到社会组织性的重要价值并且允许社会组织的发育, 形成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完善的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同时, 在管理活动中, 以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应贴近社会生活, 增强服务意识, 密切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应尊重各方利益诉求, 保证各方合法权利的维护与实现;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所有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不可脱离法律的约束。[4]为了实现社会管理以及创新必须树立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新理念以带动社会管理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的创新。
2.2 社会管理主体的创新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 我国的社会结构一直都是“大政府, 小社会”的一种状态, 政府一直在政治, 经济以及文化等等各个领域中起着主导地位, 而其他的管理主体仅仅算是政府的延伸, 难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要想开展社会管理的创新首先必须主体的创新, 改变单一行政主体的主导作用, 变为多元化的管理主体, 实现各个主体在管理中的作用。但是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体系明确个主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 这样就可以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可以发挥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 形成完善的社会管理的新格局。
2.3 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
只有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权利运动机制、节分解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才能够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权利机制主要是规范行政权的运作, 深化改革行政管理体制, 通过制定社会政策以及法规, 依法管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事务、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应对公共危机等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转向公共服务的领域;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改善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广泛参与决策的机制促进民主化和科学化, 并且加强政府信息和财务的透明度以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3 法治视角下的路径选择
为了使社会能够形成良好的秩序产生更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我们进行社会管理创新, 但是无论社会管理如何创新都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能够突破法律的底线。首先, 处理问题要有法律意识, 尊重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其次, 社会管理创新要全面践行法律。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带头依法行政;同时, 司法也应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3.1 加快建立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对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意义是重大的, 因此, 加快建立法治政府的进程, 并要求政府在法治的框架内来发挥社会管理的职能。逐步还权于市场, 将社会资源配置任务主要由市场机制完成;应当着力探索公共服务社会化制度并且尊重公共自主, 应当将政府部门中具有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中剥离出来逐步让权与社会, 成立专门的公共服务社会机构代替行政部门对职能部门的行使权力。
3.2 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对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 不仅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还能保证民间组织活动有秩序的进行, 其次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协调自身与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建设能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地位、组织形式、性质、内部制度、财产关系、管理体制、权利义务、与政企的关系、人员保证以及经费来源等。
3.3 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通过两种方式着重加强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建设:第一, 只要是和公民的利益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决策事务, 都应当通过合适的形式, 来直接的听取到公民自身的意见, 并保证最终决策的民主性, 公开性和科学性;第二, 在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政治自由和权力的前提下, 公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向立法机构以及行政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同时组织评测政府的活动, 但是必须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以及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建议制定、控告制度、批评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
3.4 以人为本, 解决民生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初步建立, 利益分配格局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分化以致于出现了很多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如:失去土地的农民,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城市里下岗职工等。这些群众不仅没有在市场中致富的资源与机会往往连自身合法的权益和生存的基础资源也屡屡受到侵害, 这些都积聚了很多的矛盾, 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 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 将社会管理建立在“以民为本”的基础上,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 扩大社会管理主体, 转变社会管理方式, 将社会管理纳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第一, 建立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一个合理的分配机制不仅能够平衡城乡、行业、地域之间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以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收入, 更是解决贫富差距矛盾、保证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第二, 创新就业途径。通过开放民间投资领域形成鼓励创业同时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新机制;第三, 社会保障机制创新。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应当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系列的创新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均有着重大意义。[7]
4 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上的职能发挥
法律在协调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是社会的人们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准则, 在社会管理中,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和依据, 进行法制社会的建设, 并通过法律来保证人民的合理的权益不受到侵犯。社会管理的实质其实就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的创新, 而如何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 也是我们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的内容。因此, 笔者认为, 从法律机制的完善上来说, 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4.1 推进法制体系的建设进程, 不断完善法制建设
不管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 还是改善法制环境都是一个相当长久的任务, 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近些年了, 通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在一些特殊的领域, 和公民的权益具有紧密联系的领域中我们需要加快完善的步伐, 如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土地、住房保障等, 在今后的一个很长的使其内都要对这些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且辅之于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对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保障作用, 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
4.2 加强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利
一般而言, 社会管理行为是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行为, 为了有效的避免滥用公共权力以保护社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力, 行使公共权力行为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8]
4.3 坚持公正司法, 切实维护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 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管理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国情出发, 必须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就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校权威的司法。对于社会建设以及管理中出现的民生的矛盾和问题, 司法机关不仅要公正判决而且要有效的致香, 而且还要加强人民、行政和司法调解联动起来解决社会冲入以完善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同时为了存进司法机关人员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检查机关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
总之, 无论是对于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会科学, 创新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 因此各个领域为了更好的发展都提倡并且保障创新。同时也要不断的加强社会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 充分了解并且掌握社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才能不断的有效的推进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当代的社会管理应当始终加强法制建设, 只有以法为指导才不会在创新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才能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真正的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才能真正构建参与型、互动型乃至自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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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法 第11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行政法治;建设
一、社会转型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
1.社会转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转型这一词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学术体系中,用来表述社会变迁的整体性和根本性,社会转型作为社会制度的创新,它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社会转型,就是构成社会的诸要素如政治、经济、文化、价值体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之间的发生的质变或同一社会形态内部发生的部分质变或量变过程。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正是社会主义内部各个构成要素不断发生部分质变或量变,向现代化不断迈进的过程。[1]社会转型是一个价值更替、秩序重构和文明再生的进程。
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起。它深刻地诠释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观念突变和民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等社会现象的发展,也是决定我国法治建设中必然面对的一系列冲突和难题的根本原因。
对我国这样的国家来说,社会转型的过程将是一个长期的、深刻的社会分化过程。我国当前已发生的社会变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方面,实现从前市场经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政治方面,实现从崇尚权威和实行人治向崇尚民主和实行法治转变。第三,文化方面,实现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变。换言之,中国正在向“法治国家,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三元并存与互补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演进。
2.行政法治
行政法治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它是行政组织结构法治、行政职权法治和行政行为法治的总称。实现行政法治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治的有效实施能有效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一是依法行政,即要求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依法行政首先是对政府执法行为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立法的要求,只有有法可依才谈得上依法行政;二是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它要求禁止行政主体越权,如果越权,行政行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控制自由裁量权,“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3],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图,是对法治秩序的干扰和破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控制;四是权责一致,违法行政必须依法追究,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权必须严格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这也是依法行政的本质。
二、行政法治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首先,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方向。社会转型朝哪个方向转?这是不能含糊且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是在我国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经过前三十年的巩固政权、探索前进之后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条件下,所要实现和希望实现的社会转型。这是我们要明确的地方,需要探索社会转型的方向。在这个明确的方向面前,行政法治相比起其他方面的法治,起着最直接的、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这也是行政法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历程。社会转型涉及的面非常广,是一个十分巨大、宏伟的系统工程。它有许多关系和问题需要调整、协调、维护和创新,才能达到目的。所有这一切都比任何其他问题都要复杂得多,需要把控;因为这是社会的整体转型!这需要明确社会转型的方向后,不仅要解决转型初期的切入点问题,更要把握速度,控制问题的进程。这个问题只有行政法治才能够做到的事情。或者说其他方面的法治决不能当此大任。这是由不同法治的形式和特点所决定的。
再次,行政法治主导着社会转型的整体构架。社会转型在时间和表现形式上有“突变”和“渐变”之分,在具体内容上有体制、结构、形态之别,或在习惯分类上有传统向现代、由封闭向开放、从乡村向城镇化、以及由落后农业向发达工业的转变,等等。但不管如何划分,都离不开社会转型的整体架构。除了民、商法治,经济法治、刑事法治等实体法治及诉讼、非诉讼程序法治等调整解决某一方面的专门要求之外,这整体架构主要靠行政法治指导调整、主导实现。其它方面的法治难以达到行政法治所能达到的要求,无法企及行政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如:结构转变、机制转轨、观念转变、利益调整等等,都需要行政法治的引领、主导,架设和构建。
三、社會转型时期的行政法治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方向:首先应继续坚持宪法所确立的治国方略,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再次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可持续地发展;最后要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1.行政法治为适应社会转型的新要求,应当发挥自身优势
从广义上说,除立法、司法等职能之外,其余均属于行政职能范畴,这是一种独特的资源优势和活动空间。行政法治可以纵横驰骋,大有作为。面对社会转型,行政法也应承担起责任,这是行政法治的优势。因此,只要不干涉立法、司法的活动,都属行政法治的本职。过去的“权大过法”现象应该说虽然不广泛,但也深刻,应吸取教训。
2.行政法治在做好本部门法治的同时,应处理好与其他部门法法治的关系
行政法治首先应建设好本部门法的法治,然后才是其他部门法的法治。也就是说在七个法律部门中,行政法与宪法及其相关法关系是最为密切的,与社会法、经济法也很密切,其他稍次之。
3.应当加强行政法治的监督和约束
首先要牢固树立宪法至上、依法行政的观念。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下位法律规范都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治也不能例外。其次是要防止行政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倾向,时刻谨记权力的界限。过去一些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土地开发和强制拆迁等等,都超出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及其行政形象。再次是要加强行政责任监督,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的不断发生和蔓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群众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甚至道义上的(下转第203页)(上接第200页)责任,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损害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永进,邬泽天.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J].社会科学家,2004(6).
[2]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读本[Z].党建读物出版社,1998年:295.
行政权社会化的合法性初探 第12篇
一、宪法视角
我国现行的宪法中, 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却没能够确定行政权的具体范围。我国当前《宪法》第89 条对国务院的职能列举了18 项, 几乎每一项都是一个宽泛的权力范围。《宪法》第107 条虽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做出了规定, 但规定基本上都是综合性权力。因此, 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 行政权仍然是一个范畴性权力。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事务的社会属性十分明显, 我们不可能将其完全以政治的视野决定具体范围。在行政权的运作中, 一些事态范围与归属于社会过程中的事态范围本来就无法明确确定各自边界。“环境是多变的, 环境系统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动, 均会对组织发生影响;组织亦是多变的, 组织系统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动, 均会对行政管理发生影响;因此, 行政管理须作经常的调整以求适应”。正是行政权的这种状况决定了行政体制与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基于这样的关系形式, 一部分行政权由社会组织行使就没有太大的理论障碍和体制障碍。《宪法》第2 条规定了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公民完全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协会、公共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组织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在组织中参与处理公共事务, 行使行政权。《宪法》第111 条反映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管理本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行政权, 客观上说明行政权并非完全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单独行使,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是多元的。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要从效率原则出发, 讲求灵活性、方便性等, 权力处置的社会化就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即由于权力根基于社会之中, 权力行使的方便性、效率化和灵活性与社会过程结合起来, 归于社会组织之中就没有任何理论障碍。
二、行政法视角
我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然相对于《宪法》来说, 对行政权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但这些具体权力仍然要比司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概念难把握得多。2001 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到了“职权剥离”的概念, 加强社会参与, 将更多地行政权转向社会, 而这种行政权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行政权效率化的一个做法。正如2013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方案》所指出:“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 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 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 在这样的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 也为行政权社会化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合法性依据。
行政权社会化在一些部门特别法上也有特殊的体现。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做出决定;《铁路法》中的铁路运输企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 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处罚权、《教育法》中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同样也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的职能。此外, 我国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是由城建执法队履行的, 他们也并不是行政系统的编制, 只是与城市环境卫生的社会主体关系更加密切一些。正是由于社会组织对于特殊事务所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与效率性, 我国当前各种部门的特殊法在立法过程中都会倾向于把部分专业性较强、权力根基扎根于社会较深的行政权给予这些社会组织, 为其解决合法性障碍, 才能保障、推动行政权社会化的动态发展。
社会行政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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