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教学研究
税法的教学研究(精选12篇)
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1篇
一税法教学矛盾的解析
1. 税法内容庞杂和教学时间有限之间的矛盾
高职的税法课程一般是一学期60课时左右完成, 笔者所在的学校安排64课时 (4课时/周16周) 。我国有17个税种和1个教育费附加, 一共18个税费, 加上税法的概述和税收管理的流程, 要在60课时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 虽然在教学大纲中包含所有章节, 但在制订授课计划时, 一般都挑选占国家税收总额比例较高的重点税种进行讲解, 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其他小税种合计用三四个课时作概括性的介绍。学生学完小税种后只能说略有耳闻, 如果要求其进行税种分析和计算, 一般都无法完成。
2. 理论教学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实践的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
税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习税法重在应用, 而主要不是对税法制定的原理进行探究或是对税法适用性进行反思, 那就要求税法教学要密切联系经济活动和税收征管实践。税法教材中的例题都与真实的经济活动相关, 编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两个理论知识点后出现, 并紧扣这一两个知识点, 比较直观, 解题难度不大, 学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 但章节结束后或者考试中的题目一般都比较综合, 题目条件也较多, 条件之间更是关联性很强, 学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较差。
针对这种情况, 笔者听取学生反馈后总结了几种类型。第一类学生看到众多的条件时就懵了, 无从下手, 第二类学生平时学习刻苦, 答题时, “下笔如有神”, 看似胸有成竹, 表面上看很清晰, 但批改时就发现大方向没有错, 公式运用也正确, 可是总有部分重要条件被忽略, 留下些许缺憾, 甚至完全错误, 特别是在考试时, 浪费了大量时间却是做了很多无用功, 改卷时让笔者唏嘘不已, 学生看到成绩感觉出乎意料, 待笔者将关键条件点出时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 商场销售烟花爆竹不含税价格10万元, 求解应纳的流转税。学生很容易就用1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10万元乘以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 还会总结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含税价格是一致的, 但他恰恰忽略了一个影响解题结果的重要的税法要素~纳税环节。每个税种都有其特点的纳税环节, 有的纳税环节单一, 有的则需要在多个环节纳税。因此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本题涉及了两个税种, 增值税和消费税, 它们虽然都是主要以销售货物为征税对象, 但却有一项重要的区别纳税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只要没有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 之前的所有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都应该纳税, 但消费税却是实行“一次课征制”的典型税种 (卷烟除外, 它在生产和批发环节两个环节征税) , 只在生产并销售的环节一次性征收, 之后继续流转也不再征收了。本题中的商场从主营业务角度考虑, 销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购完再销售, 而不是自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属于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范围, 但它应缴的消费税在生产并销售给商场的环节已经由生产厂商缴纳过了, 商场再次销售时不需要再缴纳一次消费税, 学生就忽略了这一关键要素, 又重复计算了一遍消费税, 画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 理论教学沿着讲解单一知识点、布置相关习题这一循环不断的往复进行, 章节后的习题也是围绕本章的知识点进行编写的, 几乎没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税种讲解完编排一章税法综合运用, 而税法实践往往是综合运用, 经济活动的复杂多变让税种间的组合应用充满无穷的变数。理论教学的现状无法适应税法实践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应采用项目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 设置真实的情境让学生进行实践, 或者通过校企合作, 让学生接触真实的经济业务, 体验真实的纳税流程, 这肯定能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但我们也要看到学生学习时间的有限和理论教学的规律决定了教学中能够实施项目一定是有限的, 学生未来走向各行各业, 面对各类经济活动时, 能模仿的当年学习时接触的项目是有限的, 这时需要的是知识能力的迁移。
3. 矛盾的解析
为解决上述两个矛盾, 笔者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有其特定规律的, 当我们面对税法的不断改革眼花缭乱、疲于应付的同时, 更应该去寻找变化中的规律, 让教师自身的学习有迹可循, 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和教学容量内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规律, 在完成大学学业, 走上工作岗位后能自学成才。这个规律就是理论。
我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 关注点经常集中于理论服务实践, 忽视了理论也是来源于实际, 实际在变化, 需要不断总结出理论, 发现规律才能继续指导和推动更有效的实践。
笔者经过几年的税法教学实践, 认为掌握并灵活运用税法要素是教好、学好税法的钥匙, 能帮助教师和学生共同“循规蹈矩”的打开税法之门。只要比较税法教材, 教师学生都会发现, 高职财经类税法教材无论是传统的, 采用章节式体例的编写模式, 还是近几年比较流行的, 采用学习情境体例的, 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的编写模式, 第一章或学习情境一都会介绍税法要素, 或称税制构成要素、税收要素。税法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又称税种, 税种的具体化称税目) 、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违章处理、附则等, 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最基本的三项要素。理解并综合应用好税法要素将帮助学习者以不变应万变。
二税法要素的应用
1. 面面俱到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可以分成两类 (总则和附则除外) , 一类是与税收实体法相关的, 与计算应纳税额相关, 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税收减免及加征;另一类与税收程序相关, 包括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 要准确、完整地完成纳税工作, 两类要素都需要严格执行。税法要素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药方, 只要纳税人认识药名, 看得懂天平, 一定能准确、完整地抓出一服药。在纳税登记时, 税务局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也将税法要素都罗列于税务登记信息中, 可见税法要素的运用对税收征管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解答税法题目或今后从事税法工作更是应该紧抓税法要素不放, 特别是与计算有关的要素。以解题为例, 题目无论条件有多少, 先通读完, 基本理解业务流程后, 就根据税法要素去寻找题目中的条件, 一个个要素逐一分析, 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虑不周的情况, 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题的要点。
2. 井然有序地应用税法要素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
税法要素织就了解读各类税种计算、缴纳的网络, 把所有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网打尽, 避免了理解时思维的凌乱, 形成了一定的条理。但计算应纳税额时仅仅孤立分析税法要素不足以解决问题。税法要素之间的关联性不是平行的, 是有先后顺序的。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纳税期限、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纳税地点、税收减免及加征。因此在计算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时不仅要根据每个税法要素来分析经济业务, 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顺序来分析。现以最主要的三项税法要素: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为例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征税对象决定纳税人类型。在增值税法中, 纳税人类型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 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 纳税人类型有两种: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他税种则没有对纳税人类型进行区分。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决定税率。在增值税法中, 不同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6%的税率,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 营改增后,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 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后的行业都适用3%的税率。在进口货物时, 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纳税人, 都根据货物的不同分别适用17%、13%税率。
容易混淆的关系。如上所述, 三项税法要素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 但教学中发现一个问题, 学生在学习发票使用, 特别是增值税发票时提出了如下疑问:增值税发票与纳税人类型和税率之间是什么关系?纳税人类型会影响发票的选择吗?发票类型不同是否影响税率的使用?
首先, 要明确的是发票并不是税法要素, 它是在我国税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凭据, 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手段, 征税对象、纳税人类型、税率之间的关系并不受发票类型的影响。以货物销售为例, 一般纳税人根据销售的货物不同分别适用17%、13%和其他征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销售什么货物都适用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税率与发票类型无关。小规模纳税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仍是3%, 这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 发票使用受到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类型的影响。增值税所使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但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带上客户和本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书,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结论
税收是国家和纳税人十分关注的经济活动, 税法的应用是纳税单位财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作为未来的财会工作者, 每个高职财经类学生都应该熟练掌握。税法的变化和纳税对单位的重大影响要求学生在毕业后应具备持续自学并实践的能力, 高职税法教学就必须承担起帮助学生具备这一能力的责任。笔者认为教师在税法教学中必须重视讲解税法要素的含义和之间的关系, 指导学生综合应用税法要素, 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维护纳税人权利。
在此笔者也对税法教材编写提些建议。税法教材编写时应以税法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为线索来组织各个税种的知识点。现行税法教材编写都是以税种作为划分章节的标准, 但具体到每一章节时, 却先介绍纳税人, 然后再介绍征税对象, 并不符合税法要素之间的逻辑顺序。应先介绍征税对象, 让学生能学会分析、判断税种、税目后, 才进入纳税人、税率等税法要素的讲解。
摘要:税收日益影响着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 税法的持续更新也为税法教学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文在分析了高职税法教学中存在的两个矛盾后, 提出了税法教学要遵循一定的规律, 认为掌握并灵活运用税法要素是教好、学好税法的“金钥匙”。税法要素的应用不仅要求面面俱到, 而且要求井然有序。教师在税法教学中必须指导学生综合应用税法要素, 理解并应用税法条文, 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维护纳税人权利。
关键词:税法教学,税法要素,要素顺序
参考文献
[1]杨则文.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会计之友, 2009 (3)
[2]赵咏梅.项目教学法在税收实务课程教学改革中的实践[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3)
[3]罗先锋.税务会计案例课程设计实践[J].当代经济, 2012 (2)
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2篇
高职院校进行的是一种职业教育,财会专业需要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实用型和复合型的人才,而传统的教学方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要求了。因此,高职院校越来越多的课程开始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教学改革,税法课程也不例外。其中实践教学的强化是教学改革的内容之一,笔者将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在分析税法实践教学现状的基础上谈谈如何进行实践教学。
一、高职院校税法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将进有一半的高职院校都开设了经济类、财会类专业,而税法课程又是这些专业的必修课程,承担者为社会培养优秀财会人才的大任[1]。但是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深入,社会对财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调查资料表明,绝大部分学生步入社会之后的在税收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较低,一旦遇到实际的税收问题便手足无措,无法解决实质问题。学生虽然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以及税收计算方法有清楚的了解,但是学生的水平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与社会实践脱节。究其原因,主要症结在于高职院校税法教学方法的脱离实际,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实践教学。
据笔者观察,大部分院校税法课程的教学都采取传统的所谓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也就是让学生在一个固定的教室内听教师讲课,而教师往往以某一本教材为讲述内容。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学生所接触到的都是专业的理论知识,缺乏实践机会,很难将理论转化为实际的处理税收问题的技能[2]。此外,这种教学方式还会导致课堂的枯燥与沉闷,被动接收知识的学生很难提起学习兴趣。此外,很多教师着重于税法本身的讲解,而忽视了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与其他知识的断裂导致学生在实际中只会孤立地处理问题,对办税流程以及税务处理程序都不了解。
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出具备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还要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而长期存在于税法教学中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需求[3],因此,进行税法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十分紧迫。
二、高职院校税法实践教学的方法
(1)践行情境教学,让学生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典型环境中。
税法课程进行情境式教学就是由教师为学生设计与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情境,学习相关理论之后,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各项税收工作,从而达到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具体的工作的目的。通过这样的教学,学生不再是知识的被动接收者,而是知识的主动吸收者[4]。同时,教师还可以根据学生在工作情境下的表现,对学生实际技能有清晰的了解,发现问题便可以因材施教,还可以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便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2)加强校内的模拟实训教学,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实训教学首先要求学校要提供相应的实训设备和环境,财会院校需要在校内建设一个实训基地,提供手工模拟试验室以及电算化模拟试验室。教师可以安排专门的时间让学生进行模拟实训,也可以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与实训。还可以通过举办竞赛的形式,让学生分成小组代表不同的企业,各自扮演企业经历、财务总监等角色,各司其职一起来完成某个与税收相关的某个项目,然后教师与其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起担当评委。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校外企业的合作[5],在企业内设置实训基地,组织学生进企业学习,这样更直接也更有效,学生可以学到切切实实的工作技能。
(3)创新课程考核方式,强化实践在考核中的比重。以往的税法教学中,期末考试往往成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主要标准,这种方式只会促使学生死记硬背书本知识。要真正地强化实践教学,需要调动学生参与实践的积极性,而创新成绩评定方式就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教师可以将平时学生进行实践学习的表现、主动参与实训以及参加各种相关竞赛的成绩都算作成绩考核的一部分,这样可以给学生提供参与实践学习的动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进行税法教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提升其工作技能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只有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工学相结合、强化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具备创造性思维,符合实际需求的应用型人才。而如何进行税法实践教学成为摆在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难题,本文从践行情境教学、强化模拟实训教学、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这三个方面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
参考文献:
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3篇
关键词:会计;理论教学;税法;税收缴纳
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针对于高职院校学生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一)理论教学内容较多,法律知识枯燥乏味,影响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兴趣。
(二)学生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其法律概念非常严谨。高职学生对理论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刻,容易混淆几个概念,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
(三)税法所涉及的行业较多,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学生能力有限。
(四)税法的核算内容对高职学生来说比较复杂,税法内容中税收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
二、对于上面所提出的问题,本人也做了教学反思和教学改革,下面来具体介绍一些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一)开好每一次的“头”,上好第一堂课。情景式教学方法贯穿整个教学过程,让学生扮演法律里面规定的任意一个角色,从自身扮演角色的需求出发,进行加入理论知识,这样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进行接触并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思考,本人首先在第一堂课上就会好好介绍该门课程,最主要的让学生了解清楚这个学期该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带着任务进行学习。
(二)运用模拟电子报税系统平台,进行开放式、竞赛式教学来解决学生在理论过程中理解报税流程的困难。通过模拟平台,学生可以通过实际操作来加深对报税工作的理解,熟练计算。竞赛式教学可以让学生在有奖励机制的情况下推动学习的积极性,采取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发挥每个学生能动性,并能力得到全面发展。
(三)运用模拟企业核算,解决理论教学中的难点。在高职教学中经常采用企业案例来说明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情况。比如制造业企业,供应、生产、销售的过程发生以后,当月需要缴纳的税额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使学生在学习中了解整体的企业税金的核算过程,既提高了学生税费核算的能力,又提高了教学效率。
(四)注重实践活动,学习知识的真正意义就在于运用它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出知识应有的价值。首先学校应与当地区域税务局进行联系,带学生去税务局进行参观学习,让学生对税收缴纳有个心理定位,了解税收缴纳的严肃性、法律性及重要性。同时,让学生观摩各个企业实际上门申报及上门办理税收业务的具体过程,从中学习实际工作经验。
具体的教改实施方案如下:
授课内容教改实施方法教改效果
程序法内容情景角色法进行,随机挑选21名学员,进行3人一组分组,分别扮演税务局、企业税务员、企业主管进行角色扮演企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学生觉得扮演有趣,所以积极主动进行角色扮演,无形中掌握了程序法得知识。
实体法内容实例演示法、案例教学,将实务中得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发票领购核实表等用于课堂讲解,并将实际工作中对该申请表得具体填写及填写要求做详细介绍。学生通过接触实际中得表单表示新奇,并有很大得主动性进行接触枯燥的理论知识,并学会如何运用理论知识来填制表单。
各个税种的纳税要素比较总结法,税种计算复杂多样,每个税种计算之间存在异同,这样教师必须将各税种之间得关系和计算得共同性做总结进行比较性讲解,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及记忆。让学生思路清晰,擅于总结,便于理解,记忆准确,属于理解性记忆而不是盲目得死记硬背。
各个税种得纳税申报竞赛法教学,将各个税种得纳税申报用于组得形式进行14注会59人,共分12组,每组约为5人,将12组得网上纳税和纸质纳税进行竞赛,最终以准确性及速度来判定获胜组从而获取平时成绩得奖励。让学生之间形成团体意识,分工协作,并有竞争意识,激发学生主动思考,并分析解决问题得能力。
各个税种得纳税计算及会计核算模拟报税平台以及模拟实际工作得操作平台,让学生进入工作状态,对岗式教学。真正得模拟操作平台,学生最感兴趣得一部分,而且学生能够有实际操作能力区计算和核算各个税种
税收改革多媒体教学,让学生了解新闻动向,把握最新国家税改政策。开拓学生得知识领域,树立税改得意识
三、结论
《税法》课程的情景教学模式研究 第4篇
情景教学作为增强税法教学实践性的重要途径, 作为联系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就是将企业纳税实践带入课堂, 以学生为中心, 让学生进入真实的、复杂多变的纳税现场, 运用所学的税收知识进行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情景教学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实战的动态的纳税“现场”, 学生在其中扮演了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 从而缩短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 克服了传统的教学脱离实际的局限性;情景教学作为一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方法, 遵循“以生为本”的教学思路, 通过课前查阅相关资料, 小组组织实施, 课堂发言, 填报纳税申报表等教学实践环节, 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一) 《税法》课程情景教学的组织研究
情景教学目的在于配合理论教学的内容和进度, 通过教师讲授税法基础知识、方法, 引导学生进行纳税申报, 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从而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在实施情景教学中, 逐步推行纳税情景教学“三部曲”。
第一步, 课前情景准备。情景教学的课前准备从两个方面抓起:一是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教学内容和进度选择合适的情景, 进行认真备课, 讲授并剖析与纳税情景相关的理论知识, 根据实战中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以提前查阅资料应对;二是学生应预习税法基础知识, 以备课堂交流之用。
第二步, 课中情景实施。教师在讲授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 对相对应的纳税案例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并营造自由讨论的氛围, 引导学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学生在情景教学活动中, 一要认真分析企业或个人面临的税收环境。二要善于把税法学到的纳税基础知识应用于纳税实战中, 提高自身动手能力。三要掌握纳税过程中的各种涉税文件的填写方法, 把对知识的理解转变为标准化的纳税申报表格。
第三步, 情景点评。情景教学结束后, 教师应及时给予总结。一是对学生在情景教学中的表现进行最终的评价, 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教学。同时还可根据学生的表现, 给学生平时成绩加上一定的分数。二是对情景教学中中所运用的税收法规、纳税程序、申报方法作总结, 让学生了解不足, 作出改进。
(二) 《税法》课程情景教学的设计研究
由于时间、费用和工作量等因素的影响, 教师不可能对教材上的每个内容都采用情景教学法, 而且没有必要。因此, 精心收集和设计纳税情景就成为税法教学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根据过去一年多实施的情景教学运行情况, 我认为, 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要求情景的内容必须是存在于现实生活和工作中, 而不是陈旧过时和瞎编乱造的, 否则学生就学不到真正有用的专业知识, 情景教学就会失去意义。
2. 典型性原则。
在设计纳税情景时, 必须通过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和去异求同的方法, 从中找出具有典型性的做法, 以有利于学生对问题认识的深化, 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 针对性原则。
教师只需要针对税法教学和企业实际纳税过程中遇到的主体税种来设计情景, 无须对许多问题都采用案例教学法。只有这样, 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否则, 教师将难以集中精力来搞情景教学工作, 学生也会对滥且多的情景教学感到厌烦。
4. 启发性原则。
税法情景教学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的素材主要来源于实践。因此, 在设计情景时, 为了使学生的思维更加开阔、活跃, 为了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启发性教学, 在情景教学实施过程中应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三) 《税法》课程的情景教学考核方式研究
建立有效、合理的考核机制既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要手段, 又是提高情景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因此, 必须改革传统教学的成绩考核方式, 将情景教学纳入考试范围, 适当增加其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 以提高学生参与情景教学的积极性。
(四) 《税法》课程的情景教学反馈资料分析
为了及时了解税法课程情景教学的运行情况, 教师应及时收集学生案例分析报告, 听取学生反映, 通过设计税法教学情况调查表来分析情景方式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影响情景教学模式的制约因素等, 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税法》课程情景教学的自我评价与教学效果研究
(一) 自我评价
1. 形成了适合财会专业的情景教学模式。
每学期, 精选35个主体税种进行情景式教学。情景教学以小组的形式进行, 要求每组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报告。课堂上安排小组代表发言, 教师重点从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去把握整个情景教学的过程。教师还应经常从企业中、税务机关等部门摘引案例, 让学生进行案例讨论, 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 建立了适合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的教学案例库。
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特点收集、设计与教学内容配套、适合本科生讨论、短小精悍、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情景案例。
(二) 教学效果
税法课程情景式教学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试点, 取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称情景教学是“贴近实际”, “提高了自己动手能力”, “情景式教学让我们零距离感悟纳税实务”。
三、《税法》课程情景教学成果的推广价值
《税法》课程情景教学改革为相关学科特别是会计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作为会计学专业的核心专业课, 《税法》课程的情景式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所获得的经验和教学方法均可在其他专业课程中应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 如何在课程教学中迎合市场需求, 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是摆在一线教师面前的难题。《税法》课程作为财会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在培养计划中起着重要作用, 如何提升教学有效性, 培养应用型人才, 为解决上述问题, 情景教学模式作用不可忽视。
关键词:《税法》课程,情景教学,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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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践教学方案 第5篇
指导教师:马艳平
适用班级:2009级会计4班、5班 实践课时:30课时
实践方法:纳税计算、凭证使用、纳税申报、报表填写等
1.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2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给学生提供纳税人的销售、购买情况,要求学生 准确核算增值税额
2.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间:2课时 形式:纳税申报
给学生 提供相应凭证、报表,要求学生 进行报表制作、填写。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2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给学生 提供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情况,要求准确计算消费税额。
4.消费税纳税申报 时间:2课时 形式:纳税申报
给学生 提供相应凭证、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践。
5.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2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重点考察建筑业各种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算。
6.营业税纳税申报 时间:2课时 形式:纳税申报 给学生 提供银行业相关凭证,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
7.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系 时间:2课时 形式:对比学习综合分析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系,系统掌握三者的关联性。8.资源税计算 时间:1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给学生 提供数据,要求学生 准确计算。
9.土地增值税申报 时间:2课时 形式:纳税申报 分析相关凭证,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1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给学生 提供数据、凭证,要求学生 准确计算。
11.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1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给学生 提供数据、凭证,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12.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1课时 形式:实例计算 以新购车辆为例,计算车船税的数额。
13.印花税、契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2课时 形式:会计实务训练
以某单位房产合同交易为例,准确申报印花税、契税。1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时间:4课时 形式:会计实务训练
综合提供企业某纳税期限的经营情况,要求学生 准确分析涉及的各种税收,最好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6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中小企业是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简称,泛指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大型企业比较,在资产总值、雇员数量、融资能力、营业能力等方面较小的经济单位。2011年6月18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我国十六个行业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税法的含义
税收是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宪法规定,调整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和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和所有税务单位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行为规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预付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税基”。这使得企业所得税会计与小企业内部协调。
2.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一是折旧的计提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是用直线法折旧的依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它需要加速折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二是折旧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折旧,从下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显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高度协调。
3.资产的减值准备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计量,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协调。
4.资产减值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不包括资产减值。”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税收基础。公司持有的资产增值或贬值期间的资产,除了在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可以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不得调整资产的税收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行“有效协调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会计与税务负债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负债处理上与税法协调准要体现在利息费用的确认时间点上。小企业长期贷款利息计提处理时间点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不一定是“资产负债表日”),其利息的计提时点和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长期贷款为小企业提供利息的会计处理时间和所得税协议。
(三)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确认收入和税法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规定,小企业应在货物发出和收付款或接受付款的权利,确认收入商品销售,并规定的收入,以实现不同结算方式的识别。如货物买卖的支付,支付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按付款方式预付;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商品的分期付款销售;在合同期内收货物确认;对于运费的支付销售商品,在条件接收确认收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8条至24条对不同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等规定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一致,对小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明确规定,但前19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同一天收到销售凭证。根据不同时间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确定销售结算。确认所得税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完全统一。
2.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0条规定的小企业,小企业应根据从买方收到或应收款的合同或约定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涉及现金折扣、销售收入的商品,应在扣除现金折扣金额的,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金额须按照扣减金额确定。本协议的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体现在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补贴收入指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补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政府补贴上并无差异。
2.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是协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存货短缺、损坏、破坏或亏损,非流动资产净损失、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三、结论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发展,建账建制,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税收负担的公平性,有助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本文从会计要素方面出发,分点分面有逻辑的阐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的具体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仍旧与税法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它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程度上的协调,这是本文最主要的研究成果。
本文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差异内容做出了详细的阐述说明,希望能对在2013年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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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7篇
一、高职《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材更新速度慢
宏观上来说, 我国的税法大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一般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它们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 所以经常变化, 缺乏稳定性。仅以2011年9月1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例, 新税法实施后, 原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体系中有的文件全部失效, 有的部分条款失效, 有的全文有效。而税法教材经过编写、出版再到发行要经过一定的时间, 这就使得教材的变化跟不上税法的变化。这时候就需要授课教师花费大量的精力来整理、分析、总结。客观上加大了税法教学的难度, 也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 现有教材侧重理论阐述, 倾向于税收知识的罗列, 存在着可分析的案例少等问题, 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乏味。
2.教学方法过于传统
大多数教师在《税法》的教学上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 即教师在讲台上讲, 学生在下面被动地接受。由于教师讲的理论性过强, 学生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很难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税法》实际上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 枯燥的讲解各知识点及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而不进行实际操作是很难使学生掌握整个纳税流程, 使得很多学生进入社会以后, 接触到具体问题时会发现课堂的理论灌输与实际操作时考虑的问题角度并不一样, 导致学生走向社会以后适应期变长。
3.考核与评价方式不符合培养目标
目前高职院校税法考试大都采用笔试的形式, 题型以客观题为主。而最终的卷面成绩就是该学生本课程的全部成绩。这样的考核和评价方式带来的结果是, 有些学生即使考试成绩很好,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无从下手, 不知道以前学过的知识与技巧如何运用, 缺乏最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
4.实训设施不全, 实训基地匮乏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都设有会计仿真实训室, 用于实训教学。很少有高职院校配备税法仿真实训室。即使有些高职院校配备了税法实训室, 就其配置情况来看, 大部分实训室软、硬件滞后于目前的实际情况, 没有完整的税收模拟数据系统, 远未达到仿真的要求。另外, 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如果能够接触到税法操作实务, 对于激发学习兴趣和加深知识理解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且“产学结合、校企合作”是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各自优势, 共同培养社会与市场需要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也是职业教育的显著特征之一。但是由于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受财务部门实际工作环境和商业机密等因素制约, 很多情况下, 企业并不愿意让实习学生过多地接触财务信息, 使得学生学到的东西很少, 效果不佳。
5.教师缺乏实践经验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每年都会引进大批高学历的人才从事教学工作。这些优秀的毕业生理论知识扎实, 但是大多一直在学校学习, 并没有相应的社会实践经验。由于指导教师本身缺乏涉税业务处理的工作流程知识, 更没有亲自进入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操作过, 在实训中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和想象进行实训指导, 无法做到理论和实训相结合, 致使实训成为纸上谈兵, 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二、提高高职税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1.加强教材体系建设
教材是教学的关键, 教材建设是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 教材水平直接影响教学效果。鉴于我国税法内容经常变化及各院校实际情况不同, 笔者建议各院校可以自己组织相关教师编写教材。但在编写时应遵循几个原则:第一, 及时更新。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 税制改革也同时进行, 每年都有新颁布和修改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 税法教材内容应紧随政策调整, 实时更新。第二, 系统性。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必须要有完整的体系, 由浅入深地介绍相关知识, 便于学生学习。第三, 实用性。教材中的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并且可操作性强, 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第四, 可理解性。教材编写时多设计案例, 使学生能在具体环境中学习相关知识, 加强理解。
2.教学方法多样化
(1) 情景教学法。
情景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教学目的而引入制造或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和氛围, 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情境中, 帮助他们迅速而正确地理解教学内容。如, 可以设计办理税务登记的场景、领购发票的场景、申报纳税的场景等。在这各场景中可能还会遇到新的问题, 这时候要鼓励学生独立查找相关资料, 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动手能力。
(2) 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工作过程为线索来设置课程的教学方法, 按照工作流程来组织课程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是把原本章节式的教材重新整合变成专题式讲座的形式。现在的税法教材一般是先介绍具体税种的实体法, 再介绍程序法, 重新整合后的课程内容可以变为以几大税种的纳税申报为专题的讲座。例如, 以营业税的纳税申报为例, 在这个专题中, 既涉及营业税实体法方面的内容, 也涉及如何申报解缴税款的程序法内容。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对每一税种的整个申报流程有全面的了解。
(3) 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 组织学生对特定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和交流等, 促使学生进入特定管理情景、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对案例发生的原因和出现问题进行探讨, 获得真实感受和探求问题解决方案, 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一个成功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 又能够让学生容易接受和认同, 所以案例选取应该密切联系实际, 还要有一定趣味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要充分利用好案例把要讲的内容精心安排在案例里, 设计层层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并合理控制课堂节奏。
(4) 分组讨论法。
这种方法是将学生分成几组针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 然后每组派出代表分析问题。如, 学习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几大税种后, 教师可列举多种企业行为并组织学生小组讨论这些企业该征哪种流转税, 学生在问题的争论中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3.建立符合培养目标的考核方式
高职院校的税法课程要求培养出动手能力强的学生, 所以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应该改变过去的单一笔试考核, 要把过程考核加入进去并且占有较大比重。如, 进行情景教学后要及时进行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评价。然后把这些成绩加入到最后期末总成绩中去, 让学生深入了解自己的不足, 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
4.加强实训设施建设, 积极促进校企合作
各高职院校应筹集资金加强税法实训室的建设, 及时更新软件和硬件, 为学生营造高仿真实训环境。另外, 学校应在互惠双赢基础上, 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挖掘社会资源, 吸引企业力量的参与, 争取更深层次的合作, 从而与校内实训相呼应。
5.提升教师队伍实践能力
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对于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高职院校应采取“走出去, 请进来, 送出去”的培养方式打造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一方面, 学校多与税务机关、相关企业联系为教师提供不定期下企业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 教师要利用假期到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了解最新最真实的税务处理程序。同时, 学校应聘请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教学过程, 担任实训指导教师, 充实教师队伍, 并对实践教学及人才培养提出指导意见。
总之, 高职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学要紧紧围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 以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为目的, 以多种教学方法为手段, 努力塑造高技能税务人才。这不仅需要教师和学校的努力, 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摘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企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 会计人员不但要能够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还要求他们能灵活运用税法理论知识, 解决税务实际问题。高职院校虽已意识到税法课程的重要性, 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使得教学效果欠佳。为此, 应加强教材体系建设;使用多样化教学法;建立符合培养目标的考核方式;提高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关键词:高职院校,税法,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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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8篇
一、地方普通高校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缺少互动。据调查, 目前地方高等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学方法比较单一, 仍然看重讲授式方法。教师对照课本内容分别来讲述每一税种的概念、税制构成要素以及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对于学生的参与期望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由于税法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和枯燥性以及教学方法的单一, 往往导致学生无法持续地集中注意力, 容易出现课堂气氛压抑、课堂纪律比较差的状况。
2.重视理论教学, 轻视实践教学。据调查, 很多学校都把《税法》课程安排课时的80%用在了理论讲授, 而对于税法知识的实践实验课时则明显较少, 学生难以获得直观的感性认识。税法课堂实践多以教材中有限的案例分析来代替, 校外税法课程实习没有或浮于形式。到头来, 税法课程学完了, 学生也只能大致地了解到学习了哪几个主要税种, 至于为何要设置这样的税种?如何合理地缴税?应该如何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等等基本没有概念!不少学生还认为进行税法课程教学没有什么意义, 应付考试只要花几天时间背背就可以了。因此, 学生在课堂上出现态度不端正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
3.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不能有效结合在一起。作为财会专业的学生而言, 单纯地了解税法法律的条条框框是远远不够的。现实中, 社会需要的是既懂税法又懂会计的专业人才。然而, 目前很多税法任课教师或出于知识结构原因或出于教学时间原因等等, 往往只关注学生是否记住了税法概念、税收的征纳规定、具体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而忽视甚至无视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无法建立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之间的关联教育。因此, 学过税法的同学仍然不能进行会计处理, 仍然不清楚纳税筹划是何事?
二、基于哲学思维的税法教学方法改革
(一) 倡导问题式教学法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活的灵魂。税法理论结合现实问题进行问题式教学, 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据调查有将近85%的学生喜欢问题教学法, 这不仅有助于传授税法理论, 而且有助于解决学生现实中的问题。孔子曰“不愤不启, 不悱不发”, 意思是说要经常对学生严格要求, 先让学生积极思考, 再进行适时启发。通过提出问题, 引导学生主动参与问题分析, 凸显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加了学生的兴趣。
针对所讲授的内容, 教师在讲授每章节具体知识之前, 教师事先准备好一些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 等到讲授该部分理论时提出这些现实问题, 让同学思考, 同时提醒同学以问题的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激发同学积极发言的欲望。如讲授企业所得税时, 提问“为何有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喜欢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何有的企业能够向希望工程捐助”等等。学生回答后进行点评, 让学生理解其中的奥秘。问题教学法通过问答方式能否加深学生对理论尤其是抽象理论的理解, 这对学生记住税法原理具有促进作用。
(二) 灵活运用比较教学法
哲学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 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因此, 税法教学应从普遍联系的总体上把握具体税种的本质和功能。比较教学法运用普遍联系观点, 在教学过程中把具体教学内容进行相互联系和比较, 挖掘具体税种的本质和功能, 使学生掌握和巩固教学内容, 从而实现教学目标。据调查, 大约85%的同学希望老师能够把有关的税种比较起来讲授。
从表面上, 各税种似乎互不相关, 彼此独立。其实, 稍加分析就可以发现很多税法理论内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 我们发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流转税, 它们三者之间的征税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都有一定的异同和互补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属于所得税, 它们的征收也具有一定的异同。任课老师如果能够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前后衔接, 通过不断的跨章节归纳比较, 就能让学生更加深刻理解税法的各章节内容, 同时加深同学对这些内容的记忆。
如果教师时常运用比较教学法进行税法教学, 不仅能深化各税种连贯教学, 培养学生归纳思维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且有利于学生全面地认识、理解各税种征纳的异同, 有利于学生发现和认识各税收征收以及优惠的规律, 有利于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三) 灵活运用双师合作教学法
双师合作教学法很多人都认为适用于由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合作教学, 其实经本人实践尝试, 税法理论课教学也可以采用两位老师合作教学的方法。根据近三年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评价来看, 双师合作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得分比完全由一位教师单独授课的教学效果得分明显要高。
古人云“尺有所短, 寸有所长”, 这蕴含着要求我们需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 反对一点论的哲学原理。每位理论课教师都有自己所擅长的领域, 每位教师分别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讲授相关内容会提高教学效果。原因在于:首先, 税法内容一直在更新, 老师关注的领域有限, 两位教师合作能够腾出一定的时间钻研教学内容, 并能够互相学习;其次, 两位教师合作教学, 学生对老师的评价有对比, 会促进教师自主学习, 提高自我;第三, 由每位教师选择擅长于此领域的内容进行教学, 会把知识内容讲的更深刻、更透彻。例如, 流转税和所得税理论差异就比较大, 分别有擅长此内容的两位教师讲授具有一定的优势。
双师合作教学法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不仅要事先统筹安排好教师的搭配, 而且也要考虑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的分配等等。
(四) 强化实践教学法
理论来自实践,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哲学理论告知我们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的两个方面, 二者相辅相成。没有理论指导, 实践活动无法有效开展;没有足够的实践, 学生也很难透彻掌握税法课程的基本理论、原理和方法, 因此, 两者都不能偏颇!
目前, 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法、实验室模拟教学法、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法等等。
1. 积极开展课堂案例式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是国内外较为古老, 也比较常见的实践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改变了教师单向知识传授为师生互动双向信息交流, 变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知识为学生主动学习, 起到了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目的, 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税法课程的技术性及实践性都很强, 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理论课教师在讲授一定教学内容过程中, 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结合现实情况提供一些新鲜案例。这样不仅可以改变老师一言堂、学生只管听的沉闷的课堂气氛, 而且可以提高理论课教学效果。据调研, 大约有95%以上的学生都希望理论课老师采用案例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应由教师先提供恰当、适用的优秀教学案例, 配合教材中的相应内容, 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 交由学生进行思考, 然后让学生分析, 同时教师参与评析过程。案例内容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课堂实践教学效果, 因此, 教师需要事先充分准备。通过案例的讨论, 学生参与其中, 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使学生理解并巩固所学知识, 而且更重要的是能让学生参与税务处理过程, 掌握如何运用税法知识来处理税法实务。但是, 案例式教学法需要教师合理地给学生分工, 避免成为部分优秀学生的表演秀, 影响其他同学参与, 从而最终影响教学效果。
2. 加强税收实验室税务会计模拟教学。
作为财会专业学生而言, 单纯地了解税法法律条款是远远不够的。但是, 现实税法教学中, 由于课程设置原因或者教学时间原因, 任课教师往往忽视甚至无视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 不把税法理论和会计业务核算、纳税业务申报等具体实践联系起来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样可能会严重影响财会专业学生的学习效果。
实验教学离不开一定的实验平台。税收实验室的建设能够为学生提供企业税务和会计业务模拟平台, 能够给学生以纳税感性认识。教师利用实验室模拟教学就可以充分运用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各种教学仿真物, 进行教学示范演习。
为了让学生充分感受到现实涉税业务活动情境, 教师应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会计税务情景模拟实验, 让学生分别扮演公司经理、财务、销售等不同的角色, 模拟现实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业务。学生从税务模拟实践中体验会计与税法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能够感受到税法操作的魅力, 同时理解理论教学中不易解释的实践问题。因此, 此教学法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更能帮助学生扎实掌握税法理论知识。
3. 深化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
产学研合作模式已成为地方应用型高校发展的模式之一。近年来, 地方高校通过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对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 理论课教师定期带领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 让学生熟悉纳税业务现实全过程。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学生所学理论和实践无缝对接、学校教学和用人单位需求差异缩小的目标, 而且也能有效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差, 缺乏实践能力的现状。
根据安徽科技学院近三年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情况来看,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势在必行, 并将成为税法实践教学法的主要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 虽然税法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但任何教学方法的效果都不是万能的。
三、基于哲学思维的税法具体教学方法的整合
税法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 任何单一的教学方法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都无法满足现实教学目标要求。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等等哲学原理内涵, 教师在税法教学过程中, 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尽可能地以一“法”为主, 多“法”综合运用。因此, 税法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 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 合理地整合各类教学方法, 综合利用各类教学法的优点。
针对税法各章节基础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和分析教学过程中,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仍然适合。该部分内容要由教师主导课堂, 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税种法律规定的特征。例如我国增值税类型演变及其历史背景的讲授。但由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高度抽象性, 最好在讲授这些知识的同时采用比较教学法, 把具有某种类似特点的税种连贯起来教学, 这样有利于学生全面地认识、理解, 有助于加深知识点的记忆。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减免税政策、纳税期限的规定等等内容, 这些内容比较零散, 由教师归纳比较集中讲授效果比较明显。
问题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往往结合在一起, 这两种教学方法可以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需要提出一些问题, 给学生留有思考的时间, 让学生通过回答问题来分析典型案例。每个税种章节基本都有案例, 教师选出部分优秀案例并提出相关问题。比如, 在讲解增值税征收范围案例时, 就要关注不动产的增值问题。待学生案例分析完毕, 再次指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时,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 而不包括不动产。在讲解案例以后, 可以再向学生设问:对商场销售电脑是否应征收增值税?对公司出售厂房是否应征收增值税?为什么?公司出售厂房应该缴纳哪些税呢?通过问题和案例综合教学, 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会更加深刻。
案例教学之外的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再巩固过程。教师可根据总学时和学生需要安排1/4~1/2的学时进行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法穿插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即可。税收实验室税务模拟教学和校外实践最好选择在各章知识点全部结束时, 教师事先安排好校外实践的主要内容, 让学生对这些知识有所准备, 布置好实践任务, 防止校外实践流于形式。
理论课双师合作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必须要以达到优化教学目标为目的。教师必须要事先搭配好教师, 而且也要统筹考虑教学内容的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的分配等等, 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不适应性。
通过比较能够发现异同, 能够增进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的加深, 因此, 不管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环节都需要加大比较教学法的比重。比较教学法能弥补税法理论枯燥、相互脱节的问题, 能够让学生把前后知识连贯起来, 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例如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比较教学、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政策的比较教学等等。此外, 通过比较教学还可以推测税法改革趋势。因为税法所面临的环境都在不断变化, 只有让学生通过比较了解税法变化的规律和实质, 才能使学生毕业之后遇到新税法的调整, 能够根据以往所学的原理进行知识的迁移。
四、小结
由于教师教学方法的陈旧与单调, 传统的单纯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已经不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哲学作为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能够指导我们研究教学方法改革, 有助于我们能够科学合理地创新。税法教学改革的方向很多, 因此, 需要任课老师研究税法课程的特点, 将理论知识内容要点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在哲学原理指导下综合运用问题式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双师合作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 从而达到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的目的。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税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密切的法律领域。但目前高校税法课程教学仍处于较低水平, 教师习惯于单纯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法, 师生之间在课堂中缺乏互动, 课堂气氛沉闷, 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统的单纯讲授式教学方法已经不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特点。本研究基于哲学思维探讨税法教学方法改革及其整合途径, 希冀对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哲学,税法,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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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教学在税法课堂中的应用研究 第9篇
一、税法课堂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税收知识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以及注册会计师资格在工作市场中的强竞争力, 税法的学习越来越受到学生的重视。这就对我们的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在目前我们的税法课堂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影响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热情。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 学生课堂参与度低, 由于税法的难度较大, 法律条文较多而且繁琐复杂, 导致教师上课与学生的互动内容较少, 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 对课堂学习的参与度低。
(二) 教材内容有一定滞后性。由于税法教材的编写每年变化较小, 而现实当中我国财政体制和政策是处于不断变化和更新的状态中, 这样会造成课本所学内容与税收实践的脱节, 比如我国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改革, 这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变革, 但对这些内容教材很少涉及。
(三) 实践能力薄弱。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学习完该课程的学生应具备税务实践的技能。而目前税法课堂还只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 在实务性和实践教学方面存在欠缺, 学生无法胜任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工作。
二、互动教学在税法课堂应用的方式
(一) 案例分析教学方法
税法课程是一门与现实联系非常密切的课程,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真实、典型的案例, 都可以拿来与学生在课堂上分享。教师可以选择设计到税法中知识点较多的案例, 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的案例发送给学生。将学生分成小组, 每个小组利用课余时间分析一到两个案例, 将案例涉及的知识点、解题思路与分析结果用PPT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每次课堂教学中留出20-30分钟时间, 用于学生讲解, 教师进行点评, 帮助学生掌握知识, 同时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方式比仅在课堂上提问问题, 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增强了互动。
(二) 关注热点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领域最为关注的问题, 即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是税收收入的主要贡献者。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增加了税收的公平性。但因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量巨大,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 这为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许多素材。如果仅依靠教师的信息传达, 渠道单一且有限, 而且会使学生没有代入感。可以通过让学生自己收集税收领域热点问题资料的方式, 使学生增强对现实的关注度。比如每次上课的前15分钟, 指派一位同学对这一周税收领域或者财经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总结, 其他同学可以就感兴趣的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在常规教学外, 还可以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进行专题讲座, 将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抓出来, 便于学生及时掌握。比如, 尤其是改革对电信业、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影响, 可以组织学生结合某一行业的特色, 讨论改革针对这一行业的影响。
(三) 税务模拟实训教学方法
现在我们的税法课堂主要是从理论上讲授我国现行税种的概念、特点、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主要税法要素, 对于每个税种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判定征税范围、确定计税依据和计算应纳税额, 以及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还缺乏实际有效的指导和训练, 这也造成了学生工作时产生知识与实践脱离的困惑。在理论教学的同时, 也要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模拟, 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连接税务机关网站, 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 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全过程。培养学生对各税种纳税、报税的能力以及对互联网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应用。需要建立税务实训的实验室, 选择目前税务局采用的网上报税系统, 比如“金税三期”, 以及企业应用较多的报税软件, 利用电子税务的手段增强学生的实际纳税和报税能力。通过这种模拟纳税的情景设置, 使得学生可以将知识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 增强了趣味性, 学生会更有兴趣和动力投入到税法的学习中来。
三、总结
在当前的高校教学中, 仅依靠教师课堂上的教授是远远不够的, 尤其是在税法这样一门知识点繁多、复杂且枯燥的课程中, 学生不仅需要对知识理论体系熟练掌握, 还需要将理论与纳税的实际操作联系起来。因此, 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再税法的课堂上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采用互动教学的模式, 提高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度, 增强学习的兴趣,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提高自身能力, 实现综合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1]邹函赤.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经营管理者, 2014 (03) .
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研究 第10篇
众所周知,在会计实务过程中,会计人员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也有例外的时候,最典型的情况即为企业申报纳税,此时必须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为了尽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接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增了很多具体准则。与此同时,税法几乎也是年年进行内容修订,不断变化,特别是2007年3月16日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外资企业进行了两税合并,变化更是巨大。为了使会计从业人员更全面地理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不同之处,更好地进行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实务操作,笔者特撰写此篇文章以作一些粗浅的比较,希望对广大会计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二、常见的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换言之,暂时性差异只是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特定科目的处理时间有所不同,其差异只是暂时的,以后将会转回。常见的暂时性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资产类
(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坏账准备。而新所得税法要求:2008年之后,坏账准备据实列支,计提当期不可扣除。[2007年之前:扣除标准为0.5%。]
(2)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提。而新所得税法要求:存货跌价准备据实列支,计提当期不可扣除。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而新所得税法规定:无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新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5)长期应收款分期收款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销售年限超过三年的,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现值)确认销售商品的金额。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6)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恰当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可供选择的方法包括:直线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等;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新所得税法则要求: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7)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内部研发支出,允许资本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新所得税法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而新所得税法要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 负债类
(1)应付职工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分期确认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而新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对其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支出均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而新所得税法要求: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常见的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常见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收入类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按金融工具准则,计入“投资收益”。而新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税款返还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款返还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新所得税法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拨款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政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新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2. 成本类
(1)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而新所得税法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非金融企业间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金融企业间利息支出,应根据实际情况资本化或费用化。而新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3)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商业保险、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支出均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负债。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缴付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作为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5)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上述支出均不得扣除。
(6)捐赠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捐赠支出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支出,不得扣除。
四、结语
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探讨 第11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捐赠;税前扣除
税法是一门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开设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税收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外,也能训练学生的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而个人所得税跟每位劳动者息息相关,而光是教会学生利用税率表如何计算,这些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知识,没有真正达到大学教育的目的,而大学不应是“一本书教育”。如何在教学过程中,既能把税法知识给学生讲透,同时又能达到跟生活实际相结合,并且能够帮助身边有爱心的人合理的进行捐赠,达到既献了爱心又合理节税的目的。
先引出问题:(1)如何捐?(2)捐向哪?(3)捐多少?
情境一:张小五在暑假期间做了家教领取了报酬5000元,他打算把其中的3000元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请计算如何帮他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法条回顾——(1)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非营利性机构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64号)(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30号)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张小五通过汇款方式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享受不了税前扣除的政策,所以小明应负担的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如果我们帮助张小五把直接捐赠改为通过非营利性机构的间接捐赠,首先计算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5000*(1-20%)*30%=1200元,然后计算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后,要负担的税额则为:[5000*(1-20%)-1200]*20%=560元,与之前的直接捐赠相比较,节省了240元的税负。
通过情境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要想捐赠之后合理避税,首先要选对适当的捐赠方式,避免直接捐赠,而尽量通过非营利性机构或团体捐赠——比如这些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等。
2、当进行捐赠的善举之后,要尽可能索取相应的票据或证明材料,为税前扣除做好准备。
3、可以向特殊的项目进行捐赠,从而达到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项目包括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等。
情境二:张小五除了8月份做家教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以外,9月份和10月份又做兼职分别取得了报酬5000元,他希望把9月份的报酬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
现在我们可以设计几个方案来比较一下那种方案税负负担更轻。方案一,假设张小五只在8月份一次性捐赠了3000元,9月份不再捐赠。
根据案例一的结论,可得知一次捐赠3000元只能扣除1200元,最终个人因获得劳动报酬还要承担56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而9月份获得的5000元报酬还要承担5000*(1-20%)*20%=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算起来,二个月一共获得报酬10000元,捐赠3000元之后仍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560+800=1360元。
方案二,假设张小五在8月份只捐赠1200元(即税前应纳税所得额的30%),而在9月份捐赠1800元。
这样8月份应缴纳个税[5000*(1-20%)-1200]*20%=560元,而9月份缴纳个税仍然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5000*(1-20%)-1200]*20%=560元,应缴纳个税还是560元。二个月一共捐赠3000元,而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560+560=1120元。与方案一相比,比它节省了240元。
方案三,张小五8月份只捐赠1200元,9月份捐赠1200元,10月份捐赠600元,这样三个月一共捐赠了3000元。
则8月份与9月份应缴纳个税都是560元,[5000*(1-20%)-1200]*20%=560元。而十月份{5000*(1-20%)-600}*20%=680元,这样比起方案二,在十月份节税800-680=120元。
情境三,张小五2013年8月在学校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在外兼职授课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在不考虑社保缴纳情况下,思考用那种捐赠方式能更节税?
方案一,只用工资收入进行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最高为30%,所以(10000-3500)*30%=1950元,工资在捐赠之后应纳个税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而劳务报酬还要交税5000*(1-20%)*20%=800元,所以只用工资进行捐赠3000元,最终要承担的个税为355+800=1155元。
方案二,只用劳务报酬进行捐赠,则税前最高可扣除5000*(1-20%)*30%=1200元,劳务报酬部分还应纳税{5000*(1-20%)-1200}*20%=560元。而工资部分应纳个税(10000-3500)*20%-555=745元,所以最终要承担的个税为560+745=1305,这种方案比方案一还要多缴税150元。
方案三,采用组合捐赠,先在劳务报酬中捐赠1200元,然后在工资里扣除余下的1800元。则劳务报酬捐赠后还应纳税{5000*(1-20%)-1200}*20%=560元。而工资部分应纳个税(10000-3500-1800)*20%-555=385元.这样一共捐赠3000元,而负担的个税为560+385=945元。此方案比方案一还要节省1155-945=210元。
从案例三的三个方案分析,我们又可以得出当分期取得收入时,为了捐赠之后最节税,我们可以不同的月份进行适当的划分。而对于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收入,我们可以对捐赠款项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达到做了好事,又达到节税的目的。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企业税务筹划与案例解析》,汪华亮、邢铭强,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税法的教学研究 第1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经济后果
会计准则作为各项会计工作的指南和规范, 使得不同企业的繁杂的会计事务和工作能够在一个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是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保持二者的相互协调对维持国家税收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 也对实现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 应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格外重视。
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 1) 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会计准则的出现, 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有了共同遵循的标准, 使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能在同一标准的指引下进行, 从而规范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财务行为。它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 从社会经济各方面对会计工作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 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情况, 从而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情况, 帮助决策者进行更加准确的经济决策。同时, 我国会计准则的颁布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会计工作在走向专业化、规范化, 也体现了我国财务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发展性和融合性, 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接轨, 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 2) 所得税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新企业经济形式制定的, 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利益, 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 它的制定和实行充分显示了国家政府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所得税法的实行有效调节了不同企业间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 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重新体现, 真正平衡了市场建设, 进而实现了企业经营利益生产的合法化, 并且, 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的有效实现, 使整个税收系统更加完善, 既维护了企业效益, 同时又保障了国家利益。
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
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处理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原则, 有着不同的职能。因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差异, 如果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管理就必然会导致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
2. 1 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 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 提供会计信息, 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 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内容进行核算, 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源, 从而帮助管理者做出更加高效的企业建设规划, 使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法的目标则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调节, 促进经济发展, 实现公平竞争, 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 从而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
2. 2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也是造成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的原因。如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 对会计工作而言, 是指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不确定因素时, 不能盲目估计企业资产和收益, 应该更多地从企业自身出发, 寻求最大经济效益; 而税收理解的谨慎性原则是注意工作细节, 防止税收的流失, 即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尽最大全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安全。这也就形成了对立的矛盾, 在经营活动中, 会计更多地从企业的利益出发, 灵活的采取不同的方式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 而税法则是从国家方面出发, 坚持执法原则, 确保企业的纳税问题, 规定企业的纳税行为, 更多的是原则性问题。
2. 3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涉及的内容差异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本质上都是以条文形式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相关财务人员的行为, 为企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信息, 在业务处理方面要求会计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又能适度的灵活运用相关原则。而所得税法规定的是相关国家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的行为, 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财政安全和税收安全,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相比会计准则来说, 所得税法的要求要更为严格, 更加具有法律保护效益, 而会计准则作为行业规范, 虽然有一定强制作用, 但基于现实状况, 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完全实现, 有一定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当然,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还有很多相同点, 两者是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的, 不能脱离开来的。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既保障企业经济运行良好, 又保障国家税收、经济安全。
3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产生的经济后果
3. 1 导致会计政策滥用, 会计市场混乱
会计与税法分离时,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者, 有权利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于是很多企业就会在会计准则要求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的会计政策。特别是当会计系统与税务系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时, 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信息不对称, 很多企业就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生产经营。比如, 当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 企业为了降低税收会在减免税试行期间尽量少计提折旧, 而在非减免税期间多提折旧, 这样往往就违反了企业经营发展规律, 还忽视了企业的正常资产使用规律, 也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更严重的是, 如果企业会计运行机制长期进行这样的不规范操作, 会造成整个会计市场的混乱, 那么就会威胁到国家税收财务安全, 从而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影响。
3. 2 为企业实现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进行了充分规划, 规定企业可以利用减免税期, 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 这样既可增加企业的盈余, 同时还能相应减少企业的税收。相关研究表明, 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后,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后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之间的差异达到了40%以上。但是要客观认识的一点是, 企业实现盈余管理也是有代价的, 当企业的盈余上涨明显时, 相应的纳税也会增多, 因此, 另一方面来说, 企业盈余越多, 纳税负担也就越重。
3. 3 使会计信息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一致时, 原则上, 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所得是一致的, 当企业会计利润上涨, 但税收却保持不变甚至下降时, 那么就会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不平衡, 也就有利于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问题进行监督。然而, 当两者分离时, 企业就可能通过滥用政策, “钻空子”等使企业的会计利润发生变化, 也就会使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产生差异, 这种差异会慢慢弱化会计的功能, 也会降低税收的工作效率, 从而使企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 也使企业无法利用准确的会计信息进行生产指导, 长时间必将影响企业发展。
3. 4 增加税务征纳成本
根据上述问题, 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 当企业利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的空子进行企业生产时便会为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威胁。而税收部门作为重要经济部门, 起着调节市场的作用, 在这个时候也就有义务、有责任进行相应的政策调节, 然而, 此时无论是加强执法力度还是加大经营管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务征收额外成本。另外, 如果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一直处在分离的状态,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每年都要按照税收要求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 那么就会增加纳税成本, 也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5 造成信息不对称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 如果投资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财政、税收、会计结算、利润规划等问题不了解或判断不充分, 那么在进行投资决策时, 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错误的决策判断和划分。而且资料表明,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越完全, 企业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 企业的利润、投出、所得、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配比关系, 只有当这个配比关系达到最大平衡时, 才能保证企业经营利润和企业的发展, 然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模糊了这个配比关系, 向企业生产管理者传达了错误信号, 也就会使得企业决策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出现偏差。有相关研究证实, 当上市公司中存在较大的会计利润与税收差异时, 该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暴跌现象, 这就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 严重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4 如何降低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会计准周日与所得税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我们既不能强求二者达成一致, 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降低两者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建议如下。
4. 1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依靠财政部门, 而税法的制定则是申税务局进行制定, 由于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内容、性质的不同, 再加上两个部门的目标定位和执行内容不同, 很容易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所得税法的制定存在差异和分化。同时, 还要努力调节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 税收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而会计准则则是要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最终目的也是满足公众需求, 因此,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 调节两种政策是可行的, 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例如, 税法只规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 对其余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概不予承认。所得税法可以适当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 以此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 在制定相应准则、法规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使制度准则在制定时便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 从而保证税收和会计准则在实际实行起来更加顺畅, 既保证税收的强制作用, 又保证会计准则的指导作用, 两种形式相互协调, 以尽量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分离程度。
4. 2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看来, 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请表核实、计算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数据、凭证, 既费时又费力, 而且目前会计披露的信息中牵扯到的企业实际的税务信息比较少, 使税收征纳和税收监管都遇到一定的困难。所以, 要想使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结合地更加紧密就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包括在经营过程中的调整增加利润、减少利润以及企业税收所得等信息, 企业对各项差异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可以更加清晰地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展示出来, 将确保相关税收部门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的披露而准确把握企业的会计信息, 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 相关税务、财政部门还要要求企业将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 列明差异产生的原因,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 同时还能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加清晰了解企业财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 以此来减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而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
4. 3 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作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有义务并且有责任为企业探究最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 同时也要认真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做到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活动, 做到行为合法。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矛盾冲突时要从大局出发, 以税法为主, 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同时, 相关从业人员也要明确税法和准则中的要求,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的责任, 为企业寻求最大效益, 并灵活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真正实现会计工作的合理化、专业化、规范化。
4. 4 加强税收监督
各级地方征税部门在进行工作时也要把握好税法要求, 明确税收责任, 对于任何威胁国家税收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 要随时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 对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监督, 保证企业会计、经济行为是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 从而使征税、纳税更加合理, 更加规范, 保障国家财务税收安全。
5 结 论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目标原则也不相同, 但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稳定安全。尽管随着会计准则的变迁, 我国“会计税法分离”程度不断加大, 由此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差异, 并带来了诸多经济后果。但是, 要充分认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 正确运用一切手段进行管理, 规范人员行为, 加强制约监督, 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促进两者自身完善, 从而真正使我国税收运行正常, 会计机制运行合理, 保证国家税收安全, 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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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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