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范文
速裁程序范文(精选5篇)
速裁程序 第1篇
(一) 美国的辩诉交易
以美国为例, 杀人、抢劫、强奸等7种重大案件, 1964年为26万件, 1984年则高达120万件, 此后虽然增长趋势趋于平稳, 但却一直保持高立案率。通过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 我们发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才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正义的, 然而逐年增加案件, 增加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官数量和法院设施, 法院只能通过放弃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来维持效率和正义的平衡。例如1971年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桑托贝尔对纽约 (Santo bell V.New York) ”判决中, 确立了辩诉交易诉讼规则。从此以后, 美国便大量采用这种辩诉交易诉讼规则, 不仅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也降低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压力。
(二) 德国的简易诉讼交易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 也有一种特别的简易诉讼程序。即处刑命令程序, 处刑命令程序是指对于轻罪, 依检察院书面申请, 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通过审判, 而以书面处罚令形式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程序。法官依检察院的申请向被告人发出处罚令程序后, 被告人在两周内不提出异议的, 判决即生效, 被告人在两周内提出异议的, 则该案转入正常程序审理, 但被告人可能面临比处罚令较重的处罚。
(三) 中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在我国台湾地区简易程序称为简易判决, 台湾《刑诉法》第449条规定了相关的制度。按照该制度,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 显可悯恕”, 认为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 (1990年后范围有所扩大) , 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 足以认定其犯罪者, 得因检察官之申请, 不经通常审判程序, 径以简易判决处刑。
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
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地在案件管理、案件监督、诉讼程序中引入信息化的要求, 使诉讼的程序, 包括办案人员办案的流程越来越“规范化”, 而在规范化的同时整个程序也越来越烦琐, 诉讼效率也逐渐降低, 公共资源也在不断地被浪费。于是, 在规范化的同时, 简化诉讼程也成为司法机关的另一迫切要求。也就是说, 需要一个不仅能够满足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部分刑事诉讼程序, 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还能够减少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的不必要的财产、物质损失的新型的诉讼程序。
于是, 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应运而生,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7日召开闭幕会, 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 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015年11月2日下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报告透露, 截至今年8月20日, 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5606件16055人, 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 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 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2016年3月, 据资料显示全国14个省 (市) 的18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确定21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速裁案件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 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速裁程序案件4万余件, 起诉人数4.1万余人, 审查起诉案件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6%左右, 占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总数的34%左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法院判处缓刑16073人, 占38.34%。据抽样统计,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 比简易程序高58.40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 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点。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简称《试点办法》) 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 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 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 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 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 量刑规范已较明确, 具备速裁条件。
(二) 适用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不适用速裁程序。
四、刑事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一案
该刑事案件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袁某于2015年3月12日22时许, 醉酒后驾驶夏利牌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村西铁路桥西侧停车醒酒时, 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0.7mg/100ml。庭审中, 李庭长充分发挥娴熟的控庭技巧, 案件审理过程平稳迅速, 上午9时30分准时开庭, 用时仅五分钟, 于9时35分结束了庭审, 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 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通过这个案例, 我们看到:第一, 刑事速裁程序的庭审程序简易。在被告人认罪和对罪行建议无异议的情况下, 庭审过程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即可进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庭审过程缩短。第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审限较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公诉机关一般在受案后八日内提请公诉, 审判机关一般在受案后七日内审结。第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性。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五、刑事速裁程序尚存的问题
(一) 速裁程序适用过程中的执法差异
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 速裁程序在不同的地区存在执法上的差异。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一些列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 主要包括挑选相关联的案例, 分析个案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流转情况, 总结北京市政法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经验, 以快速办理在押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为首选方向, 从案件的源头就简化, 中间阶段多部门无缝对接提高效率, 加快六转速断审前羁押, 使一些案件从庭审到最终悬案只用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 整个案件流程也缩短到十天左右。由此可见, 面对多如牛毛的案件, 不仅仅拘泥于细则规定的11类轻微刑事案件, 大胆创新, 作出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裁决。
(二) 存在审判不公正的现象
由于《决定》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事由, 使得裁判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一般是导致审判不公的诱导因素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强调“以公开审判为原则, 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即除了有些关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涉及一些国家秘密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以及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 而且有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其他一审案件必须一律由法院依法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否则会构成程序违法。
《决定》还增加了被告人以信息安全、名誉保护等作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处分权以及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另外, 有一个明显不足就是刑事案件有一些不公开审理的事由被任意扩大, 这个规定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 有关这一类刑事案件的现有审判方式形成一定的打击。此外, 由于《决定》并没有明确“信息安全”、“名誉保护”的含义和延伸意义, 也没有具体的条文对此作过相关解释, 在不能依靠法律的情形下,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作出任意性解释, 因此, 我们的审判原则中的“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这个原则就非常有可能会名不副实。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 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当事人就有了钻法律的空子的机会。
(三) 诉讼效率与实体公正的不平衡
司法资源的合理化, 案件审理质量的效率双重提高是速裁程序改革的主要目标。但是只注重诉讼效率就可能会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致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同时, 很多办案人员为了提高效率, 尽快结案, 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刑讯逼供、诱惑逼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伪造假证、毁灭罪证等行为, 让无罪的人蒙受不白之冤, 让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再次受到伤害, 让无罪的人妥协, 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让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让整个社会变得不公平、不平等甚至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这些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则以及“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原则相背离, 过分的追求效率, 会直接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更会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
(四) 速裁的文书不规范
速裁程序裁判格式文本在法律上并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 使我国在不同地域的法院所制作出的裁判文书在格式上也是千奇百怪的。速裁程序追求的效率来自于程序的简化, 一个案件在文书中省略被告人的信息以及查明的事实还有在案的证据, 这都会使得案件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因此, 规范的文书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也能够提升法院的裁判公正力。
参考文献
[1]潘金贵, 李冉毅.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6.
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第2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张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作为云南省速裁工作试点法院之一。自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院速裁工作有条不紊的逐渐全面推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现就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小额速裁工作的准备、启动和推进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的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速裁工作领导小组,由何家华院长担任组长,及时、有步骤的安排部署了速裁工作。尽管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又不完全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设置,属于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只能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及合法原则,大胆实践创新。首先是安排专人草拟速裁规则,并制作“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和相关速裁法律文书样式供各业务庭使用。其次确定由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福海法庭、前卫法庭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先行试点小额速裁。将宣传工作融入到立案和审案的各个环节中,引导当事人接受并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处理纠纷。2011年4月18日,我院**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判决了第一起速裁案件,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存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该案宣判后,我院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为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打开了局面。2011年4月26日,我院召开速裁工作会,对速裁程序设置进行调整,明确将小额速裁案件金额界定在50000元以内,并按最高院及省法院的要求设置了异议权,明确了审理周期。随后的几个月里,我院均定期召开速裁工作会议,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不断的修正、调整速裁工作机制。2011年9月26日,为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效率的规模效应,实现便民服务、高效速裁民事纠纷的预期目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由4名审判员和2名书记员,1名法警组成隶属于民二庭(负责审理合同类和商事纠纷的主要庭室)的速裁合议庭,主要针对在立案环节,当事人即有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意愿的案件以及大批量系列速裁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扩宽试点庭室范围的基础上,要求全院民事审判部门对已流转到各业务庭且符合小额速裁受案范围的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认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即时处理案件。至此,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二、小额速裁工作取得的成绩
(1)确定了小额速裁基本原则:
1、程序定义:民事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同意后,适用“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一种审判方式;
2、工作原则:小额速裁应遵循繁简分流原则,审理应坚持自愿、合法、灵活、快捷、高效、便民原则,即时立案、简便通知当事人,即时庭前调解、即时开庭(开庭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的拘泥和限制)、简化裁判文书格式,即时 送达法律文书(无论调解还是判决均当庭送达);
3、审理期限:小额速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20日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
4、便民利民措施:建立预约开庭制度,诉讼费免收,开辟小额速裁快速执行通道;
5、异议申请权: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将另行指定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快速审结了大批案件:截至2012年1月6日,我院共审结速裁案件*件,所结案件涉及服务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信用卡、买卖纠纷等*类案由。其中判决*件,调解*件、撤诉*件(调撤*件),所判决的案件中无判后提出异议的,判决案件经回访名当事人对判决内容以及速裁程序的适用均表示满意。调撤的案件中,自动履行率达到**%以上。目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中仅有*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无一件提出申诉信访。(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仅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极大缩短了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的办案周期(在审结的案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天),提高了诉讼效率,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除诉讼费免收外,因送达程序的灵活简便和多样化,也使得当事人因诉讼在途往来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小额速裁程序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誉。2011年12月20日,省高院在我院召开了小额速裁现场观摩会,十多名省人大及政协代表、省高院及市中院领导、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参加了观摩会,会上,***院长介 绍了我院开展小额民事速裁工作的情况,陪同代表们审阅了速裁案件卷宗,并旁听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庭审共持续了半个多小时,一起因被告不愿履行付款义务而当庭宣判,另一起则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当庭给付了全部执行款。此次观摩会不仅让人大、政协代表真切的感受到小额速裁高效、快捷、便民、利民的特点,还通过媒体的宣传使更多人知悉、了解了小额速裁程序这一便民、利民、公开、高效的诉讼绿色通道。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在电信系列案件速裁过程中,电信用户反映的问题,我院还向电信**区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指出了电信公司在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法律建议,以期敦促其改进服务,实现电信运营商与用户间的双赢;
三、主要做法
1、诉前宣传、提前介入
根据我院审判实际,我院首先对适宜速裁的案件范围做了划分、归类,张贴于当事人等候区,便于当事人了解速裁程序;立案法官在立案同时,向当事人广为宣传速裁审判,使当事人从多方位、多角度了解速裁审判工作的特性。同时,在当事人立案时,速裁法官利用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接触的机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和解释,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合理引导当事人自动就有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要求经法院确认的,速裁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即送达,从而使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一并解决。这样不仅体现了社会和谐 4 精神,又有助于解决当事人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即时通知,快审快结
在原告立案后,案件还未进入排期送达之前,速裁法官先行审查案件,对于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确定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或协商举证期、答辩期后,向其指定速裁日期,或经当事人预约,选择在双休日或下班时间速裁审理案件,从而启动速裁程序。对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当即进行调处,使当事人在立案当天即能领到具有法律效率的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的绿色快捷服务。
3、调解前置,化解纠纷
针对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的现状,我院深知,调解结案能够更为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案件执行、信访的可能性。为此,在速裁审判的各个环节中,调解工作随处可见,并融入公开化、人性化、亲情化的调解模式,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充分体现了速裁审判的快捷化、人性化。
4、强化当庭宣判,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采取当庭宣判的模式裁决。为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速裁法庭拟定有相对固定的文书电子模板,对裁判文书的事实构成、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进行简化和浓缩。为实现“三当日”,即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法律文书奠定了基础。
5、加强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对速裁审判的案件,坚持做到对每一起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审判到执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通过调研、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并迅速解决速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速裁工作有序进行。并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大力推进和注重速裁工作的延伸,强化群众对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审判作风的管理。规范的司法行为,高效的速裁审判,不仅保证了案件程序上的提高,也为案件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统计,我院速裁工作开展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反映速裁法官审判作风的来信来访。
四、对下一步推进速裁工作的困惑
困惑
1、速裁是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速裁程序中对送达和审理程序的简化应该说简易程序也具有相应的功能,但速裁程序中规定的判决一裁终局以及异议权的设置却是一种制度创新和对现行法律的突破,对此,争议较大,而之所以存在争议,其原因就在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和保障,虽然现在速裁程序的进行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但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就必然排除法律规定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这始终是一个争议的难点问题,因此,如果速裁要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开展,必然需要尽早立法,使其具有法律的保障。
困惑
2、速裁工作若要全面推开,必须要有统一的尺度,才能维护司法公信力,将速裁程序制度化和规范化势在必行,只有如此,才能使此项工作长期地、卓有成效地开展。困惑
3、目前小额速裁的受案范围确定为给付之诉,但实践中,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或涉诉金额较大,但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启动速裁程序调处纠纷的呼声不断,这就引发了我们对速裁案件受案范围是否应予调整的思考。一是可否考虑速裁案件是否能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为受案标准,而不局限于给付之诉的范围,二是对于超过50000元的案件,如果双方均选择速裁的,可否考虑启动速裁程序,而不是狭窄地将诉讼标的限制在50000元以内。可以让审判人员把握受案大原则的情况下,结合具有案件情况开展速裁工作,这样更好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困惑
4、由于社会公众对小额速裁程序认知度不够,而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代理人对这一程序的认知度及接受度对速裁的推广至关重要。怎样才能使公众广泛、深入的知悉、了解并接受、推崇小额速裁也是下步全面推进该项工作面临的问题。因此,下一步仍将探索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的方法,让更多的诉讼当事人了解速裁程序与其他普通审理程序的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并在宣传过程中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3篇
摘 要:在部分地区试行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但是从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配套设施不够完善、适用范围相对窄、保障措施不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等等,对此,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刑事速裁程序能不断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司法资源;实施效率;权益保障
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望,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以及从各地反馈的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效用——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意义
(一)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多人少难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伴随而来的违法犯罪也有所增多,尤其是劳教制度废除后,一部分本可以通过劳教处理的案件也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大大增加。另外,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自诉案件也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激化,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功能的正常运转。
(二)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但要处理一些简单轻微案件,还要处理众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对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分流可以保證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案件的倾斜,从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既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罪责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提升息诉服判率
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羁押时间过长,极易发生交叉感染的情形,并可能因为案件数量过多,造成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关多久判多久”的情形。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对案件进行审理,一方面在惩治被告人的同时保障其利益,避免羁押时间过长;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二、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窄
为了充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将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宣告缓刑。但刑事速裁程序却没有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没有对老年人、孕妇犯罪展示人文关怀。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完善
传统的国家追诉的刑事司法更加关注的是刑罚权的行使,被害人的相关权益由国家代为行使,致使被害人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既无权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也无法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抗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对被害人的权益却缺乏相关规定,并且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严重缺失。
(三)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审判流程不明确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是审判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需要审查哪些内容,如交代哪些诉讼权利、如何交代诉讼权利,是否出示证据、如何出示证据,哪些流程可以省略,哪些可以简化,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之具体建议
(一)扩大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国家对犯罪人施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在我国,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结果、危害程度等,一般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作为区分轻刑与重刑的界限。其中,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分类主要区分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唯独没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如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案件作为适用的标准,会产生众多疑难问题:第一,哪些案件属于一年法定刑以下案件,如何认定存在困难。要法官对之进行区分、判断,鉴于各地法官的知识阅历、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主观性太强,难以进行合理的判断。第二,将刑事速裁程序仅限于几类案件,不利于发挥其分流及提升诉讼效率、及时惩治被告人的效用。
因此,建议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这样既易于判断,也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如我国就是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缓刑的前提条件,可见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司法实践致需。
(二)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创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的追求不仅是正义方面的期盼,还包括自身经济方面的赔偿,当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往往诉诸于上访和信访,不利于社会和谐。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既可以有效地提升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还可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精神需求,从而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三种情形的被告人赋予了法律援助的权利,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并且是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在国家公诉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更是弱者,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仍旧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仅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要面对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工作后生活的后继无力,如果不对被害人权益加以充分保障的话,侵害的不仅是个人及家庭的幸福,还会让人对诉权公正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产生质疑。为了实现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充分参与,保障被害人权益在事实上的同等实现,不因经济原因或个人条件不同而受到影响,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应赋予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刑事速裁程序控辩协商是关键》.人民法院报.2015—09—09:第12版.
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据审查 第4篇
一、刑事速裁程序证据审查的指导理念
(一)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本应包含的理念之一。要在诉讼成本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优化诉讼资源配置,更好实现司法公正,就需要构建不同的案件处理模式,进而衍生出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刑事速裁程序的创设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案件的繁简分流。与普通程序注重程序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不同,速裁程序更侧重效率。以往单一的证明标准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所以构建速裁程序配套的证明标准才能更好的节省办案时间,实现诉讼效率。
(二)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普遍奉行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应当根据证据来审查案件争议问题。刑事速裁程序不是盲目的追求速度,而是必须坚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坚守证据的属性,不能因为省略案件处理流程而忽视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
二、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构建
证明标准作为一个极富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着不同的侧重。从整体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坚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法官若要确定被追诉人有罪,必须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确立了“内心确信”的原则,即法官必须根据证据在内心形成确定坚信得意见。两者虽然在表达上不同,但是具有同质性。
我国由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元化证明标准。在诉讼实践中,这一标准没有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案件之间适用单一的证明标准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对于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而采用严重犯罪的证明标准,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导致诉讼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我国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具有其特殊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案件至少应当确定三个层次的整明标准。首先,对于“死刑”案件,应当确定最高的、绝对化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排除一切怀疑,内心完全确信的程度。其次,对于普通程序刑事案件(一年以上有期到无期刑期的案件),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内心确定的标准。最后,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应采用低于普通案件的标准,即根据证据可以推导出足够使人信服的结论即可。
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犯罪性质较轻微,更加注重诉讼的效率价值,所以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有助于最大限度的缩短办案时间,真正实现“分流提速”的目的。
三、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证据审查
(一)被追诉人供述的证据审查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的种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被追诉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于被追诉人的供述可以从“自白任意性规则”和“口供排除规则”正反两反面来进行审查。具体来说要针对供述的“合法性”、“任意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要保证取证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严格审查侦察机关的取证程序。对于供述的“任意性”,必须要保证供述是被追诉人的任意性自白,故而要重点审查对被追诉人是否存在暴力取证,前后供述是否一致。对于供述的“真实性”重点审查被追诉人是否有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二)书证的证据审查
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当中,交通肇事罪中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盗窃案中的身份确认,都涉及到对书证的审查。由于对书证采取“最佳证据规则”的原则,即书证原则上要求必须提供原件,这就会导致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发函调取或者亲赴当地取证,时间成本就会增加,消耗了诉讼时间。书证的本质在于其的“真实性”,一方面表现在书证本身真实而非伪造,另一方面是指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应当允许对速裁程序中的书证相应变通,在确定真实性的前提下而不必拘泥于证据的形式。
(三)鉴定意见的及时审查
根据《试点办法》,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影响案件办理时间的鉴定主要是盗窃、诈骗、抢夺案件中的价格鉴定以及毒品类案件中的含量、类别鉴定。这些鉴定往往比较滞后,无法与刑事速裁程序同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处理时间。鉴定意见影响着案件的性质和量刑,也决定了案件能否使用速裁程序。解决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鉴定滞后问题,主要在于改革当前鉴定制度,建立速裁程序鉴定专用程序,做到速裁案件随到随鉴定。
综上,刑事速裁程序不是一味的求快而应当是保证最低程序公正轨道上的“程序快车”。速裁程序的证据审查只是促进诉讼及时的其中一个环节,只有建立侦、诉、审、执、司的联动机制,完善配套制度,才能正真保障速裁程序更好的实施。
摘要: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且符合相应刑罚条件的案件,在确保办案质量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省略不必要程序环节的办案机制。速裁程序更注重诉讼效率,所以构建速裁程序的证据审查规则,是提速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效率,证据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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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崇义,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J].人民司法,2015(11).
刑事速裁三天审结一案 第5篇
一是建立法院内部五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刑庭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专门负责速裁案件审理;开辟“绿色通道”, 由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负责速裁案件的立案、分案;由法警队负责速裁案件审理警力保障;由办公室负责刑事速裁案件审理场所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障。
二是建立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机制。与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座谈会纪要》, 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卷宗时, 应将起诉意见书、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档一同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 应将起诉书、案件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档一并移送法院。
速裁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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