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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精选8篇)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第1篇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支行:

兹有贵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如下:

票 号:

出票日期:(大写)汇票到期日:(大写)

付款人全称:

付款人帐号:

付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帐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金额:(人民币)

因***************,或财务人员疏忽,********不能及时办理托收,现申请延期或证明。恳请贵行予以办理最终托收。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说明!

银行预留印鉴:

***************公司

日期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第2篇

我天天退银行承兑汇票,你这种问题是最普遍的了。告诉你怎么写:

开头写票面的要素,如我单位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金额@@@@出票日,到期日,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然后说由于该笔汇票有问题造成退票,我单位在联系解决的过程中时间过长,超过了该笔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特此说明,望给予解付,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然后落款加公章加财务章加法人章就OK了。

最后一句责任的问题一定要写的,因为票据过期银行是不给解付的,但是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就可以,但是会产生纠纷,所以一定要说明责任由公司负责与银行无关银行才能解付。一定要写这句,呵呵虽然不是你们公司的问题,奇峰章不清是你接到票时你没审核出来银行就可以说是你的问题,所以你得找相关单位出证明才过期的。呵呵总之记住,银行承兑汇票的一切说明最后必须有这句话!!

XX银行:

我单位收到一张贵行发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出日期X年X月X日票号XXXX发出单位XXX收款单位XXX金额XX元承兑到期时间X年X月X日因XXX(也就是延期的原因)超过承兑日期,请贵行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XXXXXXX(单位公章财务章名章)

年月日

(章子和日期排版时要放在右下方)

XX银行:

我单位收到一张贵行发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发出日期X年X月X日票号XXXX发出单位XXX收款单位XXX金额XX元承兑到期时间X年X月X日因XXX(也就是延期的原因)超过承兑日期,请贵行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有我单位承担。

XXXXXXX(单位公章财务章名章)

年月日

章子和日期排版时要放在右下方

试论诉讼中商业秘密的证明问题 第3篇

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道和容易获得。他包括两方面内容:

1、非公知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产品出售行为, 是否影响商业秘密的技术方案的公知性呢?很显然,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在专利申请前, 已将产品推向市场, 该申请会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 而作为一项商业秘密, 更强调技术法案本身是否因销售行为被人所知, 并不扩大到产品这一载体上去 (1) 。

2、不易被他人获取。

这要求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在衡量技术创造性时, 应该以同行业中等水平的技术人员能否以反向工程取得该技术方案为准。需要注意的是, 诉讼实践中, 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时, 常请同行业的权威专家进行鉴定, 这是极为不妥的。

在诉讼实践中,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经出版物公开的涉案信息, 法院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通常采取“绝对标准”

2、对于以非出版物的其他方式公开的商业秘密, 法院常以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为限, 但涉及跨国公司时, 则范围应适当扩大。

3、操作技术与商业秘密要作区分。

二、经济性的证明

经济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TRIPS协议将其解释为:“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的商业价值”。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经济性, 不应单纯从信息持有人的角度出发, 而应以其在社会上有无经济价值为标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可分为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积极信息是指行为人经过实质性研究开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能直接运用于产业活动的信息;消极信息是指行为人经过实质性的研究开发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不能直接运用于产业活动但能给信息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如技术开发失败的信息, 对于自己已经撤退的行业或领域中科研、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2) 。

信息的经济性应是较为容易证明的。权利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1) 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对经营和竞争的影响力方面的证据; (2) 权利人开发和保持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资源方面的证据; (3) 权利人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 (4) 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同样信息的事实 (3) 。

三、采取了合理措施的证明

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 要求权利人有将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观意识, 同时在客观上为防止信息的泄漏, 采取了与其商业信息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保护措施。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应当根据所涉及信息载体的特性, 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保密措施可识别程度, 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所谓的保密措施, 一般包括三种:

1、限制接触。

限制接触是指权利人通过内部规定或其它的合理的控制手段使得商业秘密的知悉者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如只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 (可能) 接触到相关的经营信息等。

2、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权利人和那些接触到了商业秘密的特定人签订的要求知悉者保守秘密的协议, 包括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竞业禁止协议等以合同形式存在的协议。

3、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一种内部管理层面的普遍约束调挎包, 亦即对于接触到和可能接触到秘密的特定的群体的一般性规定。

在诉讼实践中, 证明的要点主要集中在“合理”上。那么, 什么样才算是合理呢?法律要求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以维持其秘密性为出发点的, 但不是要求是天衣无缝的。过高的保密要求, 可能会妨碍商业秘密的利用, 使权利人无法展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 。美国法院在“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弗”的判决中对此有很精妙的阐述, 法院认为, “所有人无需采取天衣无缝的措施维持其秘密性”, “也不必采取极端的和过分昂贵的措施去防止为非作歹的工业间谍侵害其商业秘密”。因此在确定“合理”时, 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开发信息所投入的成本。

2、该信息对其自身及对其竞争对手的价值。

3、权利人为该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范围。

4、行业惯例。

具有以下情形的, 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 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 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 在该涉密信息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 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 签订保密协议: (6)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信息。

本文主要是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线索, 对诉讼中如对

商业秘密进行举证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这不是从宏观的理论层面出发, 而更多的是从微观层面对诉讼中对商业秘密的举证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的归纳总结。试图提供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可行性标准。当然, 社会在变, 标准也在变。我们不可能希望这样一个来源于对过去经验总结的标准能在今后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放诸四海而皆准。我所力图做的, 同时它在实践中所能发挥的, 也仅仅是是个参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 (主编) :《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万鄂湘 (主编)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 (编)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 法律出版社

[4]刘剑文 (编)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人民出版社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47页

[2]吴汉东 (主编) :《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324页

[3]程志刚:《论商业秘密侵害诉讼中的证明》。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第4篇

保密措施是创设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保密关系以及为法院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提供依据。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保密性或者管理性创设了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多多少少都能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但原告的举证难点在于,不仅要向法院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要证明这些措施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合理的”。“合理的”才是原告的举证重点所在。然而,合理与否是一个弹性极大的词,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一切可能的保密措施。“判断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个问题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需要考虑要求保护的信息的性质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看起来,对于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证明也不存在事先的标准了。

对于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这个标准就是——“对于雇主而言,只要使雇员认识到他所接触的信息的商业秘密状态,那么雇主对商业秘密就尽到了合理的保护”。类推的话,应该说,只要合理的第三人能够意识他正在或将要接触到的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的持有人的保密措施就是合理的。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雇员还是社会上的一般人也好,对他人的商业秘密所需要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看雇员和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保密措施合理与否的判断。

在USM Corp V. Marson Fastener Corp案中,原告USM公司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说是尽善尽美的,比如,公司禁止员工未经允许携带物件出厂,但是保安人员并不经常检察员工的公文包和饭盒。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机械产品和工厂的其他设备摆放在一起,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员工接触该产品。机械图纸等也未标识秘密字样。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也没有对要求保密的内容进行准确的定义和描述,等等。

但是法院仍然认为原告尽到了合理的保密义务。理由是:

尽管保密协议内没有将特定的信息命名为商业秘密,但是法院发现协议的条款涵盖了制造工艺里的所有秘密信息,这样的协议至少能让雇员意识到其工作内容涉及到商业秘密。

被告的获取手段起了很大的作用。法院发现,在被告通过引诱USM公司雇员泄密和得到详细加工图纸以前,被告仿制原告包涵商业秘密的机械设备的行为一直没有获得成功。正是其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证明了原告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有密切的关系。

法院指出,保密措施需要的是最佳而不是最多。超过了一个最佳的合理范围,直接或间接的保密成本就会超过值得保密的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

由此,可见对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而言,除了秘密信息的持有人需要尽可能的采取可能的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以外,我们还应该注意雇员和一般人员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商业秘密法领域,不论对于权利性质如何争论,公平和正义永远是其不能忽视的立足点。在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也要强调雇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判断保密措施合理与否的参考因素

虽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必须依赖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但是,由于权利人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有限性,对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案例的做法,将下列因素作为具体案件的参考。如

1、是否有明确的合同限制信息的披露;

2、用来防止未授权第三方获取信息而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性质和程度;

3、信息披露的情况,从中可知未经权利人允许,未来的在披露是被禁止的;

4、信息处在公共领域的程度或者第三方通过专利方面的信息,公开市场是否能“轻易获取”。

也可以看原告是否:

1、要求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信息的秘密性;

2、对重要的生产区域或者文件标识警告标志或者其他提示注意的符号;

3、对外来访客的参观访问采取一定措施,如: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对厂房或重要生产流程的参观;

4、对商业秘密进行分割,这样,某一步骤或者某一个人的泄密不会导致商业秘密整体的泄露。

5、对原材料的名称进行处理,撕毁名称或者以代码标识。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原告在诉讼之前采取了多少的保密措施,是上面所列参考因素的全部还是仅仅是以上的一种或几种,判断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仍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个案分析。

三、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

具体到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提出下面的证据来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

(一)保密措施合理性的直接证据

1、被告的不正当获取行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问题与不正当获取行为之间成正比关系

被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本身就足以说明他通过正当方式无法获得商业秘密,足以说明原告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被告的手段越不正当,原告的保密措施就越完备。Electro-Craft Corporation V. Controlled Motion案中,法院就是从这样一个事实中认定原告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即:在采用诱骗、收买的方式得到原告的机械图纸和前雇员之前,被告未能成功仿制出原告的机械设备。

2、商业秘密信息足够的秘密性

如果该信息的价值和保密性非常明显,那么商业秘密持有人采取具体保密措施这一证据也许就不必要了。显然,如果一个秘密信息知道的人非常的少,几乎无法从外界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足够的秘密性本身就是保密措施合理的说明。

(二)保密措施合理性的间接证据——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对于保密措施的影响。这种特殊关系是保密措施证明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间接证据。显然,当人们越信任一个人的时候,越不设防。那么,秘密信息的对象也负有不滥用这种信任的义务,违背保密关系。(商业秘密法)中一个毋庸置疑的趋势是在经济活动中认可和贯彻较高的商业道德准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亲密,法律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就越少。

Elm City Cheese Company V. Mark Federico一案中就是信任关系对保密措施合理与否影响的一个实例。案中,原告Mark Federico曾经是Elm奶酪公司的副董事长和会计师。在任职于Elm公司的同时,Mark Federico也创办了自己的奶酪公司,采用与Elm公司同样的生产工艺,使用同样的奶源制造奶酪,并且销售给原告的客户。本案的特点在于,原告几乎未采取传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于是,法院着重分析了原被告之间特殊的关系,认定被告存在保密义务。基于Federico和Weinstein之间持续数年之久的亲密关系,Elm公司有理由相信Federico不会侵占它的奶酪生产工艺和其他方面的商业秘密,因而,尽管Elm公司没有对Federico通过进一步的措施去保护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它仍然符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保障措施”的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默示的保密合同。

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必须依赖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但是,由于权利人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有限性,对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案例的做法。

承兑汇票延期证明 第5篇

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310005128017641,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贰零壹贰年捌月贰拾壹日,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贰月贰拾壹日,出票人:济南腾龙排气管有限公司,收款人:章丘市祥昌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齐鲁银行济南章丘支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

呼和浩特市顺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延期证明 第6篇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 票号:, 出票日:, 出票人:, 票面金额:, 收款人:, 收款人开户行:, 到期日:。 我单位是第_手背书人,由于第_背书印签模糊,开具证明以致该承兑汇票延期,现带上第一背书开具的证明,请予以支付。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____ 公司

承兑汇票延期证明 第7篇

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金额(大写),(¥小写),由于经办人员失误导致汇票超过兑现期限,望贵行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

公司全称

浅析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业汇票,发展,对策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10月正式推出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它继承和发展了纸质商业汇票的特点,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和纸质商业汇票相同。不过, 电子商业汇票用电子签名代替了实体签章, 用网络传输代替了人工传递, 用计算机代替了手工书写, 让汇票的出票、流转、兑付等业务实现了完全的电子化。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业汇票的含义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种类的划分主要依据是承兑人, 一般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对票据业务主体的重要作用

(1) 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现逐渐使纸质票据退出了主流的票据业务市场, 以数据电文为主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再使用实体签章, 而是电子签名, 从而更加有利于票据的保存, 也不易损坏, 不易被抢劫。利用计算机系统控制电子票据, 其安全性、唯一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减少了假票的出现, 也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 电子商业汇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 提高了交易效率, 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

(2) 创新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运用电子化、信息化跟踪办理票据业务, 不仅让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更加透明, 也克服了传统的票据业务管理缺陷, 方便银行实时监测和统计票据业务, 能够减少票据业务的风险。与此同时, 商业银行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的需要, 从而优化了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并且,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比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要长, 长达一年, 所以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更好的创新其业务。

(3) 对央行执行货币政策有着重要影响

当前, 在银行间进行票据吞吐是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重要方式。央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增加了中央银行卖出票据业务的新业务品种。央行的卖出票据业务比再贴现业务具有更强的主动性, 由此央行也成为了票据市场的一个交易主体。未来, 央行将在公开市场把商业汇票买卖作为主要的操作方式之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于央行来说意义重大, 不但能够有效的检测各种商业汇票业务, 还能更加准确的了解资金量的流向, 更加有利于央行的宏观经济决策。

2. 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影响

(1) 统一了票据市场

年,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支票影像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的成功对接, 因而在整个国内都可以进行支票兑付。年, 小额支付系统又可以将本票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中进行电子兑付。但是, 电子商业汇票的电子化却相对比较落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出现, 改变了这一现状, 从而使得票据市场更加规范, 更加富有效率。电子商业汇票更加便利的跨区域、跨行流通, 也改变了纸质票价的操作性风险问题, 提高了商业汇票的信誉, 让商业汇票的使用量增长迅速。

(2) 促进了基准利率机制的形成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年, 有利于1年内各档期完全市场化利率的形成, 从而对形成市场化利率具有重要意义。另外, 交易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确定票据交易价格, 交易双方可以按照成本、收益和风险等来确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各种交易行为。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自动配置, 交易双方可以不因为地域差异而形成共同的市场利率认可, 完全市场化由利率来确定。其他货币市场的利率会因为票据融资价格的市场化而形成, 对基准利率有积极的影响, 这有利于短期金融产品的利率曲线更加平滑。

二、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现状

电子票据业务虽然有着比传统纸质票据业务更大的优势, 比如节约成本、流转速度快、安全系数高、防止伪票等等, 但是电票业务系统从上线来, 其发展却比较缓慢。笔者认为,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 缺乏完善的电子票据业务法律制度。随着票据市场的电子化, 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迅速, 但是当前的《票据法》却没有同步于电子票据的发展。这就导致了现行的法律不能很好的调整和约束电子票据行为, 影响了电子票据市场的深入发展。

第二, 电子票据业务种类的不平衡发展。年10月到年月, 我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主要处理了五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比如出票、贴现、转贴现等等, 其总数达到了笔, 涉及金额达到了亿元。据相关统计显示, 很多商业银行很重视出票、承兑业务, 但是却没有重视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而且转贴现业务的开展也不如电子票据贴现业务那样活跃。商业银行对于转贴现业务的回购没有太大的兴趣, 而票据市场整体回购交易却比较高, 两者之间反差较大。

第三, 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客户范围和电子票据流通性受限。ECDS、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商业银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构成了电子票据业务的处理程序。由于电子票据的办理有着较高的条件和要求, 所以会影响企业对于电子票据的使用意愿, 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流通, 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来说, 很多都没有企业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 并且也对其不十分了解。另外, 中小金融机构 (尤其是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的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较为落后。还有就是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票据系统兼容性不同, ECDS的操作和业务办理还不完善, 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流转贴现。

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对策探讨

1. 完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有关电子票据的实践经验, 结合国内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 就是要丰富和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司法解释, 使其既能够保护纸质票据的支付结算, 又能够规范电子票据支付结算。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建立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安全法, 不但有技术安全防范要求, 还要明确和保护好银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2. 完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优惠政策

一是通过市场引导和政策扶持激励经营主体科学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人民银行应该调整再贴现政策, 在政策上利用优惠措施给电子票据再贴现专项额度, 让金融机构对于电子票据业务有更多的兴趣, 并以政策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参与电子票据市场的行为。另外, 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认真总结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 同时根据电子票据产品性质、企业客户情况、同类金融交易利率等因素制定电子票据贴现利率定价制度。人民银行还要积极研究制定科学的再贴现利率以及政策, 让市场报价公开化、透明化。并要努力活跃转贴现交易市场, 逐步完善电子票据转贴现的流通限制, 完善电子票据转贴现利率报价市场环境。此外, 人民银行还要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中小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 将电子票据应用的群体进一步扩大。

3. 提高电子票据业务市场的发展信心

虽然, 目前我国的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不过放眼未来, 电子票据的发展还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都将受到电子票据的深远影响。所以, 我国的金融机构应该认真的分析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前景, 努力推动自身的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 开展分支机构业务。要建立电子票据安全系统, 更好的完善应急预案预警风险系统。与此同时, 商业银行要有创新发展意识, 在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过程中, 要将其组合营销, 结合企业现金管理、理财产品、贸易融资等各方面, 利用电子票据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客户, 从而让电子票据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董龙训, 崔玉洁, 王剑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吉林省为例[J].金融会计.201 (011)

[2]欧阳卫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金融市场的重大影响[J].中国金融.201 (04) :61-63

[3]林敏等.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刍议[J].金融时报.2011

[4]汪办兴.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用于改进建议[J].中国货币市场.2009

商业汇票证明延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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