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精选8篇)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1篇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论文
论文题目:如何让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姓名:房文杰
专业:公共管理
层次:高起专
批次:132
学号:w***8
摘要
理解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内涵,是全面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基础。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律 道德 关系
目录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第1页
1.1法治的内涵.............................................第1页
1.2德治的内涵.............................................第2页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第2页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2页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第3页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第4页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第4页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第5页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第6页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内在需要......................................第7页 参考文献......................................................第7页
理解法治和德治的深刻内涵,是全面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基础。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1.1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 经济 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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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 历史 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 总结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2.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是道德体系的依托和后盾。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而目,法律规范不断从道德规范中吸取营养;道德规范又以法律规范为底线和保障,使那些突破防线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礼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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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这些法律规范自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当然,法律和道德有所区别、不可混同。法律允许或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的某些行为,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正,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
道德和法律各优缺点,如果能紧密配合,就可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加强道德建设,反之亦然,使之相辅相成。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2.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2.2.1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不但为立法法律确定了基本价值,也是评价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守法自觉性的强弱。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顺利进行,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和道德素质高低以及“德治”思想是否深入人心是有一定关联的。最后,“德治”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不但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也需要执法人员的切实执行。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为德治拥有法治所不具备的灵活性,所以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德治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2.2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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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机制。不能以法律的制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道德亦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而法律是经过严格选择,既从社会上大多数人道德水准的实际出发,又指引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前进方向,并因其强制性而使得法律既源于道德同时又高于道德。所以,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由此可见,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同样,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所以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实践中的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地位问题,能否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结合我国的现实,我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这样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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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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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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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参考文献】 1、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人民日报》
2、郑治 《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 2002年11月
3、罗国杰 《论“以德治国”》、《求是》杂志 2001.15期,第46页
4、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二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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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2篇
【摘要】“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这是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的。“以德治国”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所作的深层次和全面性思考中提出来的。有人认为,道德强调自律,法律强调他律,两者是矛盾的,冲突的,治国要么强调德治,要么强调法治,不能两者并列。本文就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展开讨论。
【关键词】 “法治”和 “德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一直被历朝历代所沿袭。例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那么为什么还要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呢?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了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水平,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这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和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其局限性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有以下几点基本内涵: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虽然依法治国可解决绝大部分治国的问题,但依法治国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而法律条文带有滞后性。第二,法律条文少了的话,会有空子;法律条文多了的话,会有交叉。第三,法律,也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也是由人解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会越发明显。所以说现阶段我们必须改革。
二、以德治国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已经不能满足自理国家的要求,并且漏洞百出,不能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提出并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局限性,要靠以德治国来弥补。而且,重视程度后者决不能小于前者。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必然会导致依法治国的局限性的凸显。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放弃法治。其实依法治国依然是核心,这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水平所要求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
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只有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治国方略,而以德治国也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们的一种治国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以而且必须容纳以德治国的治国方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趋势。
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实两者都是分不开的。上面我们讲述了仅仅实行法治有诸多弊端。同样紧紧实行德治也是行不通的。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古代有很多法律产生不以道德为基础,其结果就是贵族专制与奴役贫苦劳动人民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但却是违背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的,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愿望,即立法主体决定了法律的收益人。立法人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愿望上升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这样,国家才能长久稳定的运行。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的适用性将降低。因此我们必须要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然而这一切我们又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且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例如在某些场合法律可能束手无策,而此时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成为人人为人处世的准则。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是当前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长期坚定不移的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作者:朱莉
《道德概论》 李佩之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自然法,制定法
2014年10月20日,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体现了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重视。在此之前,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理念, 并把“以德治国”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依法治国的理念发出了更耀眼的光芒, 也有人说以德治国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 对于如何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发展都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一) 我国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
依法治国即用代表群众思想和反映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来使我们的国家变得越来越井井有条, 而不是像中国古代君王专制统治式的引导国家, 要求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二) 我国对以德治国理念的认识
以德治国, 就是让广大人民用内心的基本品德来告诉自己什么应该做, 什么不应该去做, 用道德的力量去约束个人行为, 倡导一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信服感。这种信服感源自中国古老文化中优秀品质。这是一种具有内在强制力的秩序构架, 不同于以外在强制力主的法律控制手段
(三) 历史上我国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关系的认识
从历史上看, 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的关系以期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当然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 这里的法律只是统治者稳定其统治的工具, 法律并没有最高权威。同时, 在古代中国以德治国基本上可以与依礼治国等同起来, 即通过封建礼教的等级制度和规范来引导百姓的日常行为。关于两者的关系, 可以用“德主刑辅, 出礼则入刑”来概括。它的意思是以德治为主以法制为辅来治理国家, 当一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礼所约束或者他的行为逾越了礼的要求时才用法律来处理, 古代以适用刑法为最后手段, 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新中国成立以后, 历代领导人都积极的探索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关系问题。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二、西方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认识
(一) 西方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西方人眼中的依法治国是指以国家的制定法为依据治理国家, 制定法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和古代中国神判制度类似, 西方直到中世纪仍在使用神判制度, 诸如水审, 火审等等。“灋”这个字就体现了神兽审判制度的影子, 当存在多名嫌疑人时, 审判者往往让一直独角兽用角去触碰对方, 谁被触角碰到谁就被认为是罪犯而将被受到刑罚。在新兴资产阶级和欧洲封建旧贵族斗争的过程中, 制定法被隐藏在宗教教义的外衣下而得以保存下来。启蒙运动以后, 资产阶级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 制定法则被广泛的制定出来以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制定法高于个人意志, 无论谁触犯了法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刑罚, 制定法被认为是上帝法之外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在西方用制定法治理国家被认为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体现而被一直沿用下来, 制定法也历经多次修改变得十分完善。
(二) 西方对以德治国的认识
以德治国的“德”在西方多指自然法, 特别指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诸如公平、正义、天赋人权等。西方自然法学派认为, 对法律的认识不仅是对正式的成文法的认识, 正式的成文法规范只体现了普遍公平的一个侧面, 而普遍公平来源于人们的自然理性。人们的理性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它引领着人们的行为, 告诉他们什么事该做, 什么事被禁止。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自然法是永恒的存在。它是源于人类理性的内心确信, 它潜在的引导着人类制定法律, 当人类法和自然法不一致时, 法律的效效力就被阻却, 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批判。现代西方社会之所以研究与谈论自然法的情况较近代少主要的原因是自然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那种公平正义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寓于普通民众的日常谈吐之中。人们把自然法理念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三) 西方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认识
在西方依法治国理念与依德治国理念的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是制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 自然法调整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制定法在更广阔的领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诸如社会资源的分配等等。制定法和自然法两者调整的领域相互补充, 并行不悖, 共同维护着西方社会的稳定, 自然法更多的体现了公民对私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制定法更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民权利的必要干预。换句话说, 制定法调整着西方的宏观社会关系, 而自然法潜移默化的调整的西方社会的微观社会关系, 特别是公民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在西方社会, 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之前达到了近乎完美的平衡, 两者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
(一) 以德治国是一个基础性的工程
自从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修正案, 我国越来越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把依德治国摆在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位置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依德治国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来使人们在内心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主流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强调公民对日常行为的自我管理, 对正确价值的普遍认同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公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自主学习, 自主提高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这其中有许多领域是法律无法调整的, 或者说是法律不能够有效规制的。把依德治国作为一个基础性工程来抓有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 依法治国是世界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也是以德治国的根本保障
放眼当今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力量, 唯有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仍实行个人专制统治, 这些国家内部各种矛盾复杂而激化, 社会秩序比较混乱, 人民生活水深火热。法治优于人治是全世界广泛的共识之一。另一方面, 依法治国是依德治国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手段, 在道德调整失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最后的正义。中国历来在潜意识里保留着德主刑辅的传统, 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依法治国更多的应当起着一个保障的作用, 或者说是一个守门员的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私权利, 还能在更宏观的社会关系背景下保障社会的实质正义。
(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最终追求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也好, 以德治国也好, 都是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体现, 同时体现了执政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最终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因此,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无不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优越性, 并且让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结语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两个方面, 他们相互连结, 互相补充。从古到今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注重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让德治和法治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对立。同时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也充分认识到保持两者之间默契配合的关系对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意义重大, 正是西方国家处理好了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互动关系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社会继续向前发展。我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充分发挥好依德治国的基础性作用和依法治国的保障性作用, 保持两者的和谐互动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4篇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共同点
(一)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物质基础是共同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培养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综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共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使命,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德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这个原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许多规范与德治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等要求,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一)二者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德治是通过道德规范治理国家。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意识形态,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而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产生的。
(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没有严格的界线,道德规范的要求也往往是概括、笼统和比较抽象的,大多是不成文的,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并通过这些信念、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一种自我的心理约束机制,抑制各种不道德行为的产生。而法治是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性文件来约束公民,法人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二者实现的方式不同
德治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公民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就是依靠非强制力的手段去实现。即“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法治的实现,虽然也有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遵守,但最主要的是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国家强制力,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应有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法治的实现。
(四)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同
以德治国包含的内容要远远大于以法治国的内容。德治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含盖了公民一切社会生活、社会活动。既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也包括了法律规范所调整不到的范围。德治对社会和公民提出的要求,要比法治的要求高的多、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德治对于法治的作用
一是道德对制定法律的作用。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到道德对人们和社会的要求,道德的内容和要求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二是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作用。德治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公民进行德治教育,提高公民的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三是法律是通过国家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的,通过对这些人员进行德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可以促进公正执法水平。四是以德治国对依法治国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作用。由于以德治国的外延大于以法治国,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法律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可以弥补,并可以促其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二)法治对德治的作用
一是通过法治的形式,对德治的基本要求,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一些道德的内容,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二是法治是进行德治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如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公开宣判案件等措施,惩罚犯罪,教育人民。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的强国保障。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历史发展的需要,在人类发展史上,治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有两个: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十年文革严重破坏和践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使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十分严重。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的道德、价值取向发生裂变,找不到自我,找不到方向。目前贪污腐败成风等严重社会问题不能不说与一些人的“缺德”有密切关系,更有许多人感叹“世风日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5篇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总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内涵,其次分述了依法冶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接着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最后总结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治 德治 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念在我国提出以来,法律和道德如何统一的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这深刻揭示了法治与道德的辩证关系,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各有什么深刻内涵,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两者应当怎样结合,这些问题就是本文要关注的焦点。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
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而法律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得到了大大提高。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同时,我们依然可以发现,道德基础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在要求。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
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实践中的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地位问题,能否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结合我国的现实,我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应当这样结合起来:将依法治国和建设丰十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以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治必须居于根本地位,其原因包括:
第一,就哲学依据而言,这是由矛盾双方的主次地位不平衡所决定的。法治和德治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可理解为矛盾的两个方而,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区别。法治居于矛盾的主要方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显然是由法治(作为治国根本方式的法律)决定的。
第二,就实践依据而言,德治不能作为治国的根本方式。因为德治强调人格权威,而不是制度化的法律权威。将国家和社会地命运寄托在统治者个人品质的好坏及才能的高低上(如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的明君、贤臣、清官情结),这必然会导致人治甚至专制。但是如果我们能把德治这种治国方式摆在合理的位置,它就能成为支持法治的重要力量并与之相辅相成。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也能充分发挥社会规范系统之综合优势和功能因而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就现实的法治对德治的作用而言,厉行法治为推行德治提供了方向性保证、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一是法治保证了德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地位、原则、核心和基本要求,为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二是法治以其强制力为社会确认了符合道德要求的制度规范。我国现处于经济转型期,旧的道德规范体系已被打破,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容易在道德领域出现一定的紊乱无序状态;更由于小生产的习惯和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社会生产仍存在巨大的惯影响,因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如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尊重个人权利、遵法守约、正当竞争等),难以短期内自发形成,从而制约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确认下来,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从而加速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三是法治创造了道德风尚形成的良好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风尚,但是它的形成、巩同和发展不能仅靠教育,必须借助法治的引导、评价、强制功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进而巩固和发展新的道德风尚。
第四,就维护社会稳定而言,德治的威慑力远不及法治的威慑力。社会稳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科技教育以及对外交往,均依法有序地发展,全国政治局势安定团结,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在这种状态巾,人们处于比较安定的环境之内,有基本的安全感,其人身、则产和民主权利有安全的保护。
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德治和法治必须并用,但现实社会尚没有以道德手段为根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因为道德建立在人们对权利与义务共识的基础上,当人们缺乏共识时,道德的那种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习惯、传统和教育等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以榜样垂范来感化人,借以对国家、社会实现治理的方式,其威摄力就远不如法治的威摄力。而且,道德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又缺乏强制性。相反,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其明确性、统一性和强制性,而且现实社会又具有法治实现其威慑力的充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因此,保护社会稳定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换言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而保证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顺利实现。
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国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
过立法,以奖励性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包括先进思想道德)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
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的作用,遏制刑事犯罪高度势头;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应依法提供一定经费和指导。
第三,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以,必须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的表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委要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党员要成为道德楷模。
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途径,是共产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大胆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为中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总结历史经验,最终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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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6篇
贾长恩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和联系,总结出“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然后又通过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分析了“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分析提出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以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学家们所争议不休的一个论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民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据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努力探讨二者之间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区别
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社会舆论为监督和评判,以国家机关代为实施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内容上的区别 依法治国的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 第7篇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并把它们上升到国家管理的高度加以认识,丰富了治国方略的全局性、战略性思维内容。关于“依法治国”: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关于“以德治国”: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
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他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再次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第8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一直是统治者思考的永恒课题。选择何种方针作为治国方略将决定日后国家治理情况的好坏。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历朝历代还是中西各国都是重中之重。在我国自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理念正式提出以来,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显然争论的重点是如何将这二者和谐而统一地融合在一起。依法治国的理念正式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报告指出今后的目标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于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在其后由提出, 强调强调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个理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建国理论, 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伟大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背后代表的法治与德治的深层关系是我们接下来的关注焦点。通过透视二者各自的深刻内涵来明晰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 依法治国
法治思想是最先为人类所提出的也是最先为人类所接受的治国思想。事实证明, 法治的思想正是一个国家紧密联系的中枢, 没有法治思想, 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执行, 很难想象一个国家如何正常运转。可以说以法治为特色的现代国家的出现属于人类社会文明结下的累累硕果。法治不同于古代封建社会以家庭道德伦理为系的通则规范, 它起源于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催生的经济的发展, 经济主体对于公平、平等、民主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 过去那一套适用于血缘关系、伦理规范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 因此法律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将这些体现价值观念的原则固定下来, 大大提高了法律的效力, 其内容与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即在此之前已经充当法律效力的规则和现在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价值观。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必定是制定得仔细、翔实的法律。当然我们无法否认道德观念也是组成法律的重要部分,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道德的因素。
(二) 以德治国
现代社会的德治理念与古代社会的一些思想家所提出来的德治截然不同, 而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德治与古今中外出现过的德治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德治与其说是德治不如说是统治者的人治。其核心思想是将对于国家治理的重大决策权寄希望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综合素质上, 这种德治的最大弊端是统治者由于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而游离于其他规则制度的规范之外。而这种弊端也就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当统治者符合德治的需求, 而表现出道德规范的楷模时, 社会呈现出和谐、富足的景象;而当统治者不符合德治的要求时, 社会就会出现动荡不安。因此这种依靠个人的自制力与道德素养来管理一个国家显然不是明智之举。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 一旦权利不受到任何约束, 那么也就意味着腐败的发生, 由此可见权利的制约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 一贯寄希望于从思想觉悟上来阻止权力的腐败。事实证明这种严重依赖于个人自觉的幼稚思想无法再根本上解决权力的制约问题。因此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关于这一点要吸取教训。一个设计合理、科学的制度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阻止人们犯错, 而一个脆弱的制度则反而会助长坏人的嚣张气焰。因此我们说今天的以德治国思想是新时期的伟大构想, 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治国思想的有力补充与重要组成部分, 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完美地兼容在一起。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所持有的两大利器, 他们也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特有产物, 在诞生之初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助推器与润滑剂, 在调和社会矛盾方面功不可没。道德是法律在价值内涵上的表现, 而法律又是道德在制度上的外化, 是道德规范的强有力的保障, 而法律制度的规范化与执行的坚决又体现了社会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的扩大与完善离不开道德规范的土壤, 没有道德规范的营养的汲取, 法律只会成为专权的产物。同样, 道德规范又是以法律作为自己评价的标准与底线, 严惩那些无视道德底线与肆意践踏道德尊严的行为。在社会主义中法律与道德处于一种极其微妙的关系, 二者相互协作、渗透, 很难分清哪些是由法律起主导作用哪些是由道德起主导作用。在实际的应用中, 法律与道德不仅没有冲突, 反而在很多方面相互一致, 显示出二者共同的价值内涵。法律对于一些行为的强制性制止是基于个人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考量, 而道德规范则是再次基础上对于人们的行为要有益于社会和他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德规范强调模范的精神力量对于普通民众的潜移默化的熏陶与感染, 以此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不同形式, 都有各自的优点与局限, 如果执着于某一方面则会使得社会走向极端, 因此有必要加强二者的联系, 相辅相成, 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时推进才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治则是思想文化领域的组成部分, 是精神文明的范畴。首先在治理的手段上, 法治区别于德治的重要一点就是他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性即权威性, 其目的是通过国家机器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与人们生活的有条不紊;德治则是通过社会舆论、思想宣传、价值评判等方式来教化人们, 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规范。二者手段不同, 内容不一,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相互渗透, 其目标一致。因此二者可以说是辩证统一的。
(一) 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莫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 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上首先就要确立一个标准, 而德治则是法治的思想基础。制定合理、科学的道德规范不但在思想上为人们树立了以标尺, 也为后来的法律奠定了基本价值。大多数法律条文的规定其出发点都是道德的规范, 因此道德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了评价一套法律规范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没有从道德的价值观出来, 甚至与道德背道而驰的法律不但不能够制止人们的不法行为, 反而会让不法者钻了法律的漏断, 助长其违法乱纪的嚣张气焰。
其次德治是守法的思想基础。思想觉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的自觉性的强弱。法律能够得到执法者的忠实贯彻和普通民众的一致认同来自于人们对于法律的真实信仰。法律在惩处权贵与表彰良善时只有表现出公平公正才能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深信不疑。因此外在条文的法律规范如果不能转化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那么法治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而成为空中楼阁。所以, 强化人们的道德境界对于依法治国的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二) 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德上的约束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软约束, 其核心手段还只是道德教化, 对于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约束效果实在有限, 缺乏法律上的惩戒手段来威慑人们。另一方面, 道德具有差异性。道德价值观的评判与认同度在不同的群体看来有很大的差异。由于文化水平、生活经历的差别,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而我们无法判断谁对谁错。法律则不同。法律的制定是吸收了不同阶层的人们广泛的意见, 充分尊重大部分民众的道德水准。所以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明确性、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之处。通过立法的手段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 在通过司法机构让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国家的支持, 通过法治来促进德治。
四、结语
法治通过强制性手段确立了基本道德准则的地位, 德治通过教化来提高人们的思想水平与道德觉悟。二者相辅相成, 缺一不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与统一才能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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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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