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疑云范文
日本核疑云范文(精选4篇)
日本核疑云 第1篇
关键词:核泄漏,核安全,法律体系
一、日本核泄漏事件回顾
2011年3月11日, 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了里氏9.0级特大地震, 随后在周边海域引发高达14米的海啸,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多台机组完全丧失冷却功能, 致使氢气爆炸, 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外界扩散, 引起严重的核泄漏事故, 居住在日本福岛第1, 、2号核电站周边20公里内的居民已被紧急疏散和撤离。随后, 日本将此次核泄漏事故等级定为最高核事故级别7级, 这就使其与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厂事故一起, 共同成为迄今为止危害等级最高, 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
核泄漏所带来的辐射是无国界的, 它会伴随洋流和季风的影响, 逐步向世界各个地区蔓延。截至目前为止, 包括中国、俄罗斯东部、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太平洋沿岸地区陆续在饮用水、空气及食品中来自日本福岛核电站检测到了微量放射性物质。
所谓核泄漏指的是核能外泄, 是发生于核能反应炉故障时所产生的后遗症。核能泄漏所引发的核辐射, 其范围与威力虽然看起来比核武器小, 但其损害程度却不亚于核武器, 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球上的生物伤亡。放射性物质可通过消化道、皮肤伤口或呼吸道进入体内, 引起体内辐射。此外, 辐射还可以穿透距离、被机体所吸收, 使生物受到外照射伤害。身体所遭受的辐射越多, 潜在致癌致畸形的风险就会越大。
可见, 目前发生的包括日本核泄漏事件在内的这两次历史大规模核泄漏事故, 给整个人类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灾难和潜在威胁。虽然核能作为新型的清洁能源, 对人类进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其犹如一把“双刃剑”, 在人类使用其为自身谋福利的同时, 如不能够合理的控制它, 它将会给人类带来致命的损害。
二、从国际法角度认识核辐射
核辐射, 也被称为放射性, 存在于所有物质之中, 是亿万年来一直存在的客观事实。具体说来, 它指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 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 所释放出来的微观粒子流。危险物质是指受各国规章制约的那些物质, 如放射性物质、易爆物质以及对人类生产生活产生极大影响的化学物品。可见, 核辐射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因此国际法上将其纳入危险物质的范畴。
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核能源在当今世界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确实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各国为了实现低碳社会的目标, 都在大规模的开发核能源。因此, 核能源犹如一把双刃剑, 在对减少二氧化碳带来良性效果的同时, 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一旦发生核安全事故, 将会给本国及周边邻国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 核安全问题是伴随核能发展始终的关键。而法律作为核能发展的“安全阀”, 承担着降低核事故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核事故发生的双重责任。所以说, 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核安全问题的首要保障。
1957年, 成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 它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 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IAEA对国际核安全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制定相关国际公约、监督签署国执行以及制定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辐射安全等安全标准领域。
为了和平利用核资源, 防止核能不当使用给人类带来的威胁, 国际社会通过不断加强合作, 制定了诸如《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等一系列防止核污染方面的公约, 但最为重要的条约尤属IAEA制定的《核安全公约》。它于1994年6月17日在维也纳通过, 该条约旨在通过世界各国的国际合作, 对核污染潜在的放射性危害形成合理有效的保护, 该条约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条约共同构成了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目前,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国际经合组织核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正在试图通过进一步的努力, 为促使更多国家加入相关条约, 共同推动国际核责任制度的完善, 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日本核泄漏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违反
(一) 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在现代国际法学中, 各国均将相互尊重主权视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 国家主权原则同样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其他原则均以此为基础和依据。主权作为国家与生俱来的权利, 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随着各国科技的高速发展, 核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 固然对人类的进步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均有权根据环境政策来开发自身能源, 由于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因此国家开发利用核能正是其实现国家主权权利的体现。但国家在享有此项权利的同时, 还应履行一定义务, 即一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国国内陆地、海洋等环境免于遭受污染的损害, 并应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所造成的污染, 不扩大到基于双方签订公约所行使的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因此, 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控制甚至减少环境污染, 杜绝在本国发生核泄漏事故后, 擅自向海洋倾注核废水的现象。据调查, 日本向海洋排放的污水含有大量放射性物质, 且其浓度已超过正常排放标准的100倍。日本此举, 已对我国及周边国家的空气质量、海洋生态环境, 甚至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严重损害。日本无顾他国感受, 肆意向海洋倾注核污染物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
(二) 违反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所谓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能够满足当代人需求,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 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 海洋、森林、淡水等自然资源, 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并实现安居乐业的美好目标。可见, 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整个国际法的始终, 对国际环境的保护和良性循环起着指导性作用。
日本政府在建立核电站的时候, 不仅没有对核电站的选址进行严格的筛查, 也没有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地质环境进行勘测, 更重要的是, 对保护核能正常运行的环境缺乏严格的评估。虽然期间, 日本专家曾提出建议, 应加强核电站建设, 在预防海啸问题上采取措施, 但日本政府对此问题似乎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这就为日后核泄漏事故的发生以及核污染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可见, 日本政府这种不尊重自然规律, 无视生态环境的态度, 违反了作为注重长远发展经济增长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给邻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损害。
四、对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一) 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整的核污染法律体系
尽管在1984年我国就开始了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 且在核安全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 包括180多项技术文件, 30多部规章, 但目前并没有建立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2003年颁布和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仅有的一部法律层级上的立法, 由于该法与其他一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不同, 这就需要制定一个核能领域的基本法来统领这些法规与规章。但我国迄今为止, 在核安全领域尚未制订部门性的基本法, 因此法律阶位和体系效力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并且我国在核安全方面的法律层级较低, 这与核能利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极不匹配的。
2.责任的承担与赔偿制度不够明确
在核安全法律领域, 一般各国法律均规定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是责任的承担者, 但我们不难发现, 事实上, 国家责任才是真正能够推动核安全领域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因为只有突出国家责任, 才能进一步加强国家对核安全领域的监督、惩戒、审批等审慎义务, 才能更好的实现责任的承担。
在赔偿方面, 虽然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安全领域的赔偿责任制度有所涉及, 但均规定的非常抽象。这些规定不仅笼统, 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可操作性, 这就使得事实大致相同的案件得不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也使得法院在处理由于核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
3.国际间合作有待加强
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 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不够均衡, 核安全领域的高科技一般仅仅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 并且发达国家不愿意将其先进经验与别国分享。正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 各国在管理经验与先进技术上缺乏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些先进的核安全技术难以在更多国家的核能领域予以推广, 特别是在一国发生核安全事故后, 由于缺乏交流, 相关的数据不能够及时的在国际范围内流通, 也不能够为其他国家提供经验教训, 将他国的核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 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
1.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核安全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但关于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却始终未制定, 并且存在技术体系与核安全法规体系相脱节的现象。因此, 我国需要时刻秉承“安全第一、质量争先”的原则, 建设一套以综合性核安全法为核心, 以技术性文件为支撑, 涵盖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物质运输以及核损害赔偿、应急事故处理等多个环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核安全法律体系, 以此来不断适应国内外实践经验, 以及核技术与安全的新发展。
2.明确法律责任, 增强核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般来说, 在核安全领域, 应由持有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但由于监督、处分力度不够, 极易导致权责不明, 所以应当加强国家在核事故当中的责任比重, 如能将国家作为最终责任人, 那么就能使众多受害者得到公平有效的赔偿。可见, 只有权责明确了, 才能增强现有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同时, 成员国在制定相关条约时, 应站在全球责任承担的角度, 而非局限于自己的国家利益, 使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关核安全的规定更加完善, 使公约内容更加充实, 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 增强实际可操作性, 将核能的开发与利用从申请、审批到抽样, 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承担到赔偿等方面均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3.建立商业保险机制, 完善赔偿制度
我国日后在核污染领域可尝试着建立商业保险机制, 将主要风险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足, 则可由国家做出赔偿。这种由商业机构与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不仅可以使政府减轻负担, 也使受害人得到更有效的赔偿。但此种制度要想得到有效执行, 也会遇到许多困难, 如有的商业保险机构无充足资金, 有的机构会认为核污染风险较高、难度大, 不愿承担等, 此时就需要政府雄厚的经济实力做支撑, 出现特殊情形时甚至克以强制保险运作机制。鉴于此, 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本职作用, 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承保企业给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任, 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赔偿。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力争将事故损害降到最低
在当今社会,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是独立的个体, 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开始开发核能, 并且核电站等民用核能设施如雨后春笋般建立, 一旦一国发生重大核事故, 给国家所带来的毁灭性和破坏性会使一国难以承担。此时就比任何时刻都更需要各国加强国际间合作, 互通情报, 促进核能安全技术的应用, 不断增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抵制无视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的行为, 将核污染所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国家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47.
[2]杜鹃.从日本核泄漏事件看民用核能安全的法律控制[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1 (5) .
[3]姚满立.试论核泄漏所产生的环境损害与赔偿问题[J].商品与质量, 2012 (3) .
[4]花明.陈润羊.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研究[J].核安全, 2009 (1) .
[5]王紫零.日本核污染事故的国际环境法思考[J].法治论丛, 2011 (5) .
理性看待日本核泄漏 第2篇
在发生300年一遇的地震之后,日本在混乱中保持冷静,组织大规模的救援行动,总体上赢得了世界的尊重。真希望美国的反应也能如此。在美国,日本核反应堆遇到的麻烦引发了对现代生活和技术潜在风险的过度反应。问题的部分症结在于媒体对灾难本身的报道力度不够。此次地震和海啸已经造成了近千人甚至可能上万人死亡,损失达数百亿美元。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大约3.36亿吨TNT炸药的威力,比去年智利大地震还多出1亿多吨,强度堪比广岛原子弹爆炸的几千倍。惨烈程度史无前例。
日本核反应堆在地震中遇到的麻烦引发了过度反应,人们应该从日本核危机中吸取教训,而不是使之造成核能问题上的政治恐慌。
然而美国媒体的绝大部分报道却集中在到目前为止破坏仍控制在核电站所在地的一起核事故上。仅就人类而言,地球和海洋受到的自然破坏远远超过人为的错误。
鉴于新闻报道不全面,我们不可能断定这次核事故的后果会糟糕到什么程度。与前苏联对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处理不同,日本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撤离核电站附近民众和发放并不一定用得上的碘药片。这些预防措施加剧了公众的不安,但即使事后证明多此一举也还是应当采取的。
我们会有充足的时间剖析这次核反应堆事件和今后应吸取的安全教训。核问题专家威廉·塔克介绍了一些有用的相关背景,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反应堆的安全壳壁似乎未毁坏。这些安全壳壁是为承受地震与爆炸冲击而设计的,如果它们真的承受住了,那是好事。危机似乎起因于在反应堆停止运转后为冷却系统供电的柴油发电机出现故障。塔克解释说,这一缺陷在新的核电站设计中已经得到纠正。
我们没有特殊理由认为核能优于其他能源。每一种能源都有其风险和经济外部性,有的会产生噪音和危害鸟类(风能),有的会占用大量土地(太阳能),有的会发生油井爆炸和油轮泄漏(石油),还有的会带来矿井事故(煤炭)。
但核电站比其他能源形式更多地因人为的政治阻碍和拖延而增加成本。美国自1979年三哩岛核灾难后就没有再建造新的核电站,尽管过去建造的核电站仍供应着全国20%的用电量。经过多年的努力,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再过一两年将在沃茨巴建成一个核电站。
其实更重要的并不在于核能,而在于我们作为一个社会如何应对无法避免的灾难,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们并没有因为一架飞机失事就停止飞行,并没有因为墨西哥湾的油井爆炸就停止(至少不应该停止)钻探石油,也并没有因为“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就停止航天飞行。我们应该从日本核危机中吸取教训,而不是使之造成核能问题上的政治恐慌。
物质和技术进步的悖论是,它们越让我们安全,我们似乎就越害怕风险。我们的生活越舒适,就越不想冒险,但风险是通往未来进步的唯一道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日本之所以能在这次灾难性事件中幸存,就是因为其拥有显著的物质发展成果和社会财富。
现代文明每一天都在评估和减少风险,但文明的进步要求我们继续冒险。如果美国人从日本的悲剧中领悟到的是我们应该追求消除一切风险这一虚幻而适得其反的目标,则将是更大的悲剧。
核泄漏疑云 第3篇
3月15日,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宣布,当天6时多发生的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核反应堆压力锅爆炸事件,“可能已经造成了大量的核泄漏”。
同时,日本政府发言人称,福岛第一核电站4号反应堆着火,导致核泄漏。电站附近地区的核辐射水平升高,已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至本刊截稿时,日本的核泄漏警报尚未解除。
氢气爆炸
3月11日地震发生后1小时,日本福岛地区遭遇大面积停电,为核电机组提供电力的交流电源全部丧失。
11日16时36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1、2号反应堆应急堆芯冷却装置注水功能丧失,为后来的核泄漏埋下伏笔。
冷却装置对核电厂安全至关重要。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教授曲静原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发生意外时,反应堆会自动停堆。但反应堆中的裂变产物继续发生衰变,衰变过程中会不断产生热量,且产生量较大。
“如果没有冷却,热量没有被及时载带出来,那么反应堆的堆芯就会承受不了,温度过高时会发生堆芯熔化事故。”曲静原解释说。
按照设计,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应急堆芯冷却系统除了正常电源外,还有单独的柴油发电机组用于应急供电。一旦外电源切断,应急柴油机组便自动启动,继续保证冷却系统的正常运行,避免出现温度过高,导致堆芯熔化事故。
遗憾的是,随强震接踵而至的巨大海啸,摧毁了作为备用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导致堆芯余热无法及时排出。
11日23时,1号反应堆汽轮机厂房内放射性剂量上升。半小时后,外部电源车抵达。
12日零时,4、5、6号反应堆的冷却水位处于正常水平,但1、2、3号反应堆均出现不同程度问题。
日本当局利用应急冷凝水,对1号反应堆产生的蒸汽进行冷却,但反应堆压力容器内的压力还在上升。
12日零时30分,1号反应堆压力上升,达到600千帕,超过427千帕的设计压力标准。
12日4时整,压力上升至840千帕,厂房内的放射性水平持续上升。
“这时候必须进行有控制的排放蒸汽,令压力下降,否则就会出事故了。”曲静原说。
12日上午9时07分,1号反应堆开始排气,但这也导致堆内水位继续下降。1小时后,堆芯燃料部分开始裸露,温度逐渐升高。
50厘米、90厘米、150厘米、170厘米……堆芯燃料裸露部分越来越多。
尽管中途再次注水和排气,但始终追赶不上温度的升高。冷却水与包裹堆芯的锆合金保护壳发生锆水反应,产生大量氢气。氢气随蒸汽排出,通过泄漏点进入安全壳,与外界氧气发生接触。
最终,12日15时36分,在1号反应堆压力降至一定程度的8分钟后,排放出的氢气浓度超过限制,达到闪爆点。
巨响之下,氢气爆炸终于发生。
衰老机组
随即,网上关于“日本核电站发生核爆炸”的传言铺天盖地。
爆炸发生后不久,日本官方出面澄清,表示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发生的是氢气爆炸,而非人们想象中的“核爆炸”,并按应急预案规定,立即将疏散的范围由原来的10公里扩大到了核电站周边20公里。15日,日本政府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周边30公里范围为禁飞区。
福岛核电厂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核电厂,始建于1967年,包括两个核电站共10个机组,其中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于1971年3月投入商业运行。
中国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一份报告显示,最先发生“氢气爆炸”的1号机组反应堆为早期的二代沸水堆型,由美国通用公司设计。其安全性“相比70年代的二代机组或三里岛事故后的‘二代加’机组技术有差距,预防事故与事故后的缓解能力相对较弱”。
曲静原表示,这种反应堆为单循环沸水堆,仅有一条冷却回路,“冷却剂流过堆芯后,堆芯得到冷却,同时冷却剂被加热部分变成蒸汽,然后经干燥后进入汽轮发电机做功发电”。
而目前中国所有在运行的核电站采用的均为压水堆技术,“也就是说有2个回路,用来冷却的循环回路和正常反应回路是分开的;只要冷却回路正常,仍可以冷却反应堆,防止温度上升造成堆芯熔化。”曲静原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历史上福岛核电站至少已经发生过两起事故:2005年8月里氏7.2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中存储核废料的池子里的部分池水外溢;2008年6月,福岛核电站核反应堆5加仑少量放射性冷却水泄漏,但官方称没有对环境和人员等造成损害。
有日本专家认为,可以初步认定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是核电站抗震能力不足和设备老化所致。此外,福岛第一核电站所属的东京电力公司更是存在伪造安全记录,对事故隐患瞒而不报的劣迹。2007年,东京电力公司承认,从1977年起在对下属3家核电站总计199次定期检查中,这家公司曾篡改数据,隐瞒安全隐患。其中,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反应堆主蒸汽管流量计测得的数据曾在1979年至1998年间先后28次被篡改。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得知,地震发生前的一份报告,已揭示福岛核电站可能存在技术漏洞和事故风险。
2011年2月7日,东京电力公司和福岛第一原子力发电所刚刚完成了一份分析报告,称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已经服役40年,出现一系列老化迹象,其中包括压力抑制室以及热交换区气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出现腐蚀等现象。
但东京电力公司并未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退役,而是为其制定了长期保守运行方案。按此方案,该机组计划延寿20年,正式退役可到2031年。
日本专家分析,在日本这样多地震的国家,仍然使用福岛第一核电站这样的老式沸水堆机组,十分不妥当。
“关键是要通过延寿评估工作。只要在设计寿命之内就不存在问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赵志祥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做法并不违规。
虚惊一场?
出于对核泄漏的恐惧,质疑福岛核电厂安全性的声音瞬间达到顶点。许多日本民众担心,福岛会不会成为第二个“切尔诺贝利”?
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反应堆熔化燃烧,引起爆炸,导致8吨多强放射性物质源源不断泄漏,共造成320万人受到核辐射侵害,2294个居民点受到核污染,800万公顷土地成为放射性尘埃降落区。
“福岛核电站事故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有本质性区别。”中国核动力研究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反应堆专家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强调。
“一方面,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反应堆并未安放在密封容器里,并且属于人为操作失误;另一方面,人为的信息延误造成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发生后居民没有得到及时疏散。”
据曲静原介绍,福岛第一核电站在设计时,为保护核燃料安全,为反应堆设置了三层防御屏障,从内到外分为燃料包壳、压力容器以及安全壳。“只要安全壳没有发生损坏,放射性物质被释放出来的量十分有限。”
《华尔街日报》16日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说法称,日本当局认为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和3号反应堆的15厘米厚的安全壳仍完好;但2号反应堆安全壳是否完整还不清楚。这意味着,目前爆炸造成缓慢的放射性物质外泄,还不一定会给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有利的风向与海水会吸收稀释掉部分放射性物质。
1979年发生的美国三里岛核事故也同样出现堆芯熔化现象。不过,这起事故在多重屏障无一损坏的情况下,并未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核电厂附近80公里以内的公众,由于事故平均每人受到的辐射剂量甚微。
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将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堆发生的核泄漏定为4级事故,即“不会对厂外带来明显危险的事故”,比三里岛事故级别略低一级。
3月12日,位于地震重灾区宫城县石卷市女川镇附近的女川核电站辐射水平超标,比正常值高出数百倍,宣布进入紧急状况;3月1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和保安院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3号机组于当地时间中午11点发生氢气爆炸,反应堆所在建筑遭到损坏。
所幸的是,两起事故暂时尚处于可控范围内,放置反应堆的容器并未受到损坏,辐射水平也在逐渐下降。
中国核电安全专家郁祖盛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表示,在不受到意外灾害干扰的情况下,核泄漏事故得到抑制可能性很大。
“不过,余震影响和后续变化不能忽视,”曲静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强调。截至3月14日,日本已遭遇了5级以上余震168次。
“一般情况下,事故的三四天之后反应堆就会自己慢慢降温,时间越往后推移,风险就越低,但这都是建立在没有后续的自然灾害再发生的情况下。”赵志祥也做出类似判断。
不会“因噎废食”
3月15日,伴随着福岛第一核电站第三次发生爆炸,且一个关键反应堆密封装置出现受损迹象,地震后最大的恐慌情绪开始发酵,由此引发的担忧情绪蔓延至世界许多地方。
据日本媒体报道,有部分日本民众开始乘坐新干线从东京出发,经过横滨向大阪、名古屋等远离核电站方向行进。
此外,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3月14日,“里根”号航空母舰赴日本参与救援时,穿越核反应堆灾后释放出的放射性烟云后,3架舰载直升机及17名飞行员身上测出少量放射性物质。该消息迅速传播后,甚至引起临近日本的亚洲部分沿海城市人们的恐慌。
对此,中国气象专家、核安全专家均分析认为,日本核泄漏放射性污染物对中国暂无影响。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3月15日16时发布了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所有监测城市空气吸收剂量率都在参考值范围之内。比如上海,测值范围为89.9~91.0 nGy/h,平均值为90.3 nGy/h,参考本底范围(当地原野)54.9~108.2 nGy/h,处于正常水平;青岛,测值范围为85.4~87.2,平均值为86.2,参考本底范围70.5~159.4。监测数据表明,目前未发现任何异常,福岛核电厂灾害尚未对中国环境造成放射性影响。
一位不愿具名的中国核安全专家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民众关于核电安全的信心是个打击。“一些民众的想法非常简单,那就是我的安全如何保障?”
截至3月15日,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核电大国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将重新审视现有核电站安全性。
3月12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宣布,德国将全面检查境内17座核电站的安全标准。
15日,欧盟委员会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奥廷格召集成员国能源部长等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吸取日本核事故教训。目前,欧盟境内共有143个核电站运行。
多国政府表示,虽然日本核电站事故教训值得吸取,但其不会影响本国发展核电的计划。
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3月15日确认美国核设施的安全性,表示美对确保核能安全发展制定了严格监管,还说将努力继续加强美国核能行业发展。
法国总理菲永15日说,法国核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与透明度在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不应因为一次事故就将该行业全部否定。
印度总理辛格3月14日在议会会议上说,印度政府已命令对全国所有核电站进行安全检查,以确认这些设施是否能够抵抗类似日本那样的大规模地震和海啸等自然灾害。
荷兰政府15日说,没有理由重新讨论有关建核电站的决定。此前,针对是否建设核电站,荷兰国会经过长时间讨论后达成共识,认为核电可帮助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能。
保加利亚总理博伊科•鲍里索夫15日说,尽管所有国家都会仔细检查核电站安全状况,但没有哪个国家会关闭核电站,即便日本也是如此。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表示不会减少对核能的依赖,强调不能“因噎废食”。
一些正在准备兴建第一座核电站的国家表示不会改变计划:马来西亚官员表示,日本核电站事故不会影响马来西亚兴建首座核电站的计划;波兰官员表示,将在听取其他已拥有核电站欧洲国家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发展本国核能,并将于今年下半年启动波兰第一座核电站的供应商招标工作。
3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中国辐射环境监测未发现异常,国内所有运行核电机组处于安全状态。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核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核电发展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会议决定:一、立即组织对中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二、切实加强正在运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三、全面审查在建核电站。要用最先进的标准对所有在建核电站进行安全评估;四、严格审批新上核电项目。
而在一些专家眼中,此次日本强震和海啸,的确暴露出核电站应急系统存在的漏洞。“从设计上看,核电机组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把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作为设计基准,像应急柴油机组都是后来添加的,却在应急时没有发挥作用;而且抗震标准原本认为达到8级就足够,但实际上此次地震震级远超设计标准。”赵志祥对记者表示,“为什么海啸可以轻而易举冲走备用柴油机?这样的情形为什么没有在应急预案中备案?”
灾备专家刘国华认为,不能因电力紧张就一直延长核电机组使用时间。日本作为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仍在使用老化设备,属于灾备的前期规划没有做好。
日本鼓励抓“核放射野猪” 第4篇
目前,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影响仍在继续。当福岛县居民去避难所后, 该县大量的荒芜农田成了野猪的“乐园”。而日本由于人口老龄化严重, 福岛县的专业猎人正在大批退休, 并以每年200人的速度在减少。受福岛核电站事故影响, 2011年该县的专业猎人减少了1451人, 仅剩3 328人。2011年这些猎人共捕获野猪1 938头, 较2010年减少约1 000头。野猪的为害使福岛县安全区域的农业生产每年损失约1.1亿日元 (约合844万元人民币) 。
2011年福岛县对野猪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 六成以上的野猪体内放射性物质超标。为减少野猪数量, 福岛县自然保护科决定从2012年起设立补助制度, 规定每捕获1头野猪奖励5 000日元 (约合380元人民币) 。●
日本核疑云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