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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精选8篇)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1篇

关于在全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送政策、送

服务、送温暖”下基层服务月活动方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以下简称“三送”下基层服务月活动。为确保“三送”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争创全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这条主线,依

托“幸福家园”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宣传阵地,大力开展人口形势、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等方面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立新型生育文化,促进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人口素质全面提高和家庭和谐幸福。

二、活动目的通过开展“三送”服务活动,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受奖励、得实惠的浓厚氛围,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为争创全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活动时间

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四、活动内容

广泛深入人口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免费康检、免费孕前优生检查、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

五、活动形式

1、印发宣传资料。各乡镇要根据新《条例》内容及各项计生政策法规、优质服务、应知应会知识,印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发到每家每户,要求宣传资料发放入户率达100%。

2、做好环境宣传。建设宣传示范点,每个乡镇要建立1一2个“幸福家园”示范村和完善村级新家庭文化书屋,乡镇、村(社区)要出一期新的计生政策和利益导向政策、优生优育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3至5条。要及时规范清理、更换旧的宣传广告牌、永久性标语。

3、组织一次宣传服务周活动。各乡镇要在8月31日前开展一次宣传服务周活动,活动要采取举办育龄群众免费康检妇检、孕前康检、政策咨询、现场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力。

4、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为民办实事活动,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开展面对面、人性化、针对性强的科普教育和咨询服务,让广大群众普遍了解新形势下的计生政策,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树立计划生育工作者可亲、可近的新形象。要求进村入户宣传率要达100%。对计生困难家庭要进行慰问,帮助其解决困难。每个工作队员要为育龄群众办一件实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

5、强化媒体宣传。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乡镇活动开展情况,并利用在新闻后插播计生宣传标语、滚动字幕等开展宣传。

六、活动要求

1、制定方案。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各乡镇要制定开展“三送”活动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2、抓好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原则,抓好对乡、村干部及相关人员进行新《条例》培训,掌握新时期的人口计政策,提高各级部门干部的政策水平。

3、加强指导。活动期间,县直单位和乡镇直单位要派出工作组深入挂钩乡镇、村,指导乡镇、村开展“三送”宣传服务活动,促进“三送”活动深入开展。

4、加强督查汇报,县委政府将派出专项督查组对此次计生“三送”活动进行督查,并将此项活动情况列入年终计生考核内容。各乡镇要及时收集开展“三送”活动进展情况,按《博白县开展人口计生“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活动情况统计表》内容要求,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人口计生局宣传股(电话:8223178,传真:8225718)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并于9月5日前将“三送”活动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

1、计生宣传标语

2、博白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送政策、送服务、送

温暖”活动情况统计表

博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2年7月20日

计生宣传标语

1、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倡导科学婚育新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3、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家庭美满幸福

4、少生快富和谐路,优生优育幸福家

5、昨天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如今享受奖励扶助幸福一生

6、今天您光荣实行计划生育,明天你幸福享受奖励扶助

7、推行诚信计生建设幸福家园

8、推行诚信计生建设和谐社会

9、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未来

10、树立婚育新风为你幸福传播科普知识保您健康

11、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2、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3、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14、计划生育靠你靠我靠他,优质服务为你为我为他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2篇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3篇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评估,人口政策

我国自实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已经持续了三十八年, 并且也经历了很长久的曲折过程, 针对每一时期都有其独特的方向和特点, 也大大影响了我国的生育率的变动。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估能够有效的观察出这项政策的工作效果和效益等, 能够分析出更适合计划生育的政策, 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政策改革。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估是针对该政策的效益、效果和效率三种方向进行的评估, 从而解决政策运行中产生的阻碍因素等。

1.当前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

1.1针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价

针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评估存在两种结果, 一种是支持, 另一种是反对。首先正确的学者认为中国的人口计划政策导致中国的生育率得到了飞速的下降, 有着重大的发展意义, 并且对世界人口的增长产生了影响, 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了很显著的效果, 这项政策实施导致了我国人口转变的过程, 还实现了我国的人口低增长的情况, 大大的减少了我国人口和土地、资源之间所产生的问题和矛盾, 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而且学者认为人口老化不是该项政策实施所造成的影响。、

1.2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走向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时候我国的生育水平已经降低了很多, 甚至降低到了更替水平之下, 从而导致了低生育率的阶段, 部分学者认为这种改变是不彻底的, 仍需要加大政策力度, 还没有走向彻底的人口转变, 认为我国的低生育水平是不稳定的, 人口总量其实还在持续的增长, 国民总体各方面的素养有待提高等问题, 首先该部分学者认为原来的政策观点不能做改变, 政府要多支持这一观念, 其次要对计划生育政策向着只松不紧的方向进行稍微的调节, 因为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也为我国带来了很多的显示问题, 当前的政策发展方向应该调节为首先要控制人口数量, 并且提高人口素质, 其次改善人口的结果, 调节分布问题, 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另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应该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很大的调整和变更, 该部分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政策应该为晚育两孩加间隔和要逐渐的向晚会晚育一孩, 间隔二孩, 禁止三孩的优秀政策进行过渡,

2.影响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执行的各方面因素

2.1政策问题的特点

因为我国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是多样性的, 并且面对的群体也是多样式的, 比较难以控制, 这些客观因素都会影响我国人口政策的有效执行。首先有地域不同的原因, 其次除去地域问题, 还存在了传统历史的常规不同, 所以当今要想控制政策局面, 首先要先控制人口目标的范围, 政策的实施要适量, 这样人们才不会产生严重的抵触心理, 能够积极、有效的支持工作, 这样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效果。

2.2生育政策自身的因素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政策都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大多部分的原因是政策自身就存在着缺陷, 从而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所以要全方面的分析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制定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本身要符合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 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点为出发点来制定政策, 这样才能被更多的人所认可, 成为政策对象的拥护政策, 从而达到更有效的政策实施效果。首先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要有很强的明确性, 要让执行者能够产生强烈的执行力, 这样在工作过程中步骤才能明确, 才能切合实际的去实施下去。

2.3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

政策中总是存在政策意外的因素, 渗透在各个基层政治政策执行之中, 包括了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等, 所以要做到政策协调, 各部门和地区能够为了实现政策的目标而去共同努力, 追求统一和谐, 能够相互配合, 相互吸取教训和经验, 协调发展包括了内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执行机构质检的协调发展等。

总结

新时期我国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需要各个执行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调试, 能够不断的追求制度的创新, 在政策实施中要不断的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能够切实的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 以此为出发点制定政策, 经常规范计划生育政策哦供暖工作, 这样才能全方面的提升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和水平。新时期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要能够产生出生率下降和有效控制人口的目的, 而且不会发生人口性别失衡的情况,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要能够做到合情合理, 群众拥护, 才能更好的实施下去, 产生良好的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荣荣.新时期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评估[D].安徽大学, 2009.DOI:10.7666/d.d204557.

[2]石人炳, 赵二影.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评估与建议[J].人口学刊, 2007, (2) :59-64.

[3]汤兆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评估及改革建议——基于福建省泉州市的调查数据[J].人口与发展, 2013, 19 (1) :103-109.

[4]慈勤英.人口政策的规范性及价值导向——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38 (5) :142-147.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4篇

摘要:在新的世纪到来之际,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尽管计生政策在人口数量的控制上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为21世纪的中国甚至世界解除了一颗最大的“人口炸弹”,但对人口数量长达30多年的人为干预,已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困境与危机。为了走出困境,中国政府已超越单纯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思路,开始着手制定21世纪中国人口战略。

关键词:中国人口 计划生育 困境与对策

1 困境

1.1 30年国策,成效显著,困境渐显 建国之初,在“英雄母亲”、“人多力量大”等观念的灌输下,大陆年均人口增长率一路飙升,甚至曾达到罕见的2.5%,8年内增长1亿人。1971年,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中央开始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晚、稀、少”的具体政策,1980年,面对接近10亿的人口数量,中央发布了著名的“9.25公开信”,正式提出“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1984年,被称为“7号文件”的《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一度尝试进行政策微调,适度放开了二胎及多胎的生育条件。然而1990年人口普查大陆11亿人口的数字震惊了高层,1991年中央发布“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要求全国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严厉的“一票否决制”。由此,大陆再度确立了刚性的生育政策,具体实施多依赖行政力量对违反计划生育者进行处罚。

严格的生育政策显示出了巨大的成效,有统计称,“1971-1998年间,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全国少生了3.38亿人,为家庭以及国家节省了74000亿元抚养费。”但是对人口数量30年的人为干预,使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出来。“一胎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加上某些地方上的政策执行不当,导致超生游击队、暴力执法、人员死伤、上访、倾家荡产……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痛苦,也令当地干群关系、党群关系趋于紧张甚至对立。在有些地区,下乡的计生干部甚至需要警力配合,否则根本无法进村或出来。针对强制进行的经济处罚,一些超生妇女本身就经济困难,再对她们进行经济处罚,她们的处境就更糟,母婴得不到良好的营养。另一方面,人口政策从松到紧的遽变,无可避免地带来一场随时间推移越来越严重的困境:性别比例失调,老龄化社会的抚养压力,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堪忧……而这一困境将覆盖城乡所有人群。

1.2 4000万光棍是谁惹的祸 据官方最新透露的信息称,大陆现在男女出生性别比高达117:100,即每出生100个女孩的同时会有117个男孩出生,在海南省,这个数字甚至达到135:100。而根据人口发展的规律,要保持人口的性别平衡,这个比例应该在105:100左右。过高的出生性别比意味着在2020年,大陆将会有4000万男性找不到配偶,成为“光棍”。

男性比例过高,除了会造成婚姻压力外,还会加剧性犯罪、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的出现,并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有观点认为,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大陆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对此,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官纷纷在公开场合进行辩驳,认为这一现象与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以韩国尽管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人口出生性别比也曾达到过116:100为证,说明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儒文化国家重男轻女、姓氏沿袭的文化传统。 “但是在过去,老百姓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大陆某学者指出,“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后,他们会更多的选择通过流引产,只生一个男孩。韩国虽然也出现过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但是那是人们主观选择的结果,我们这里面政策的客观因素更多一些。”

1.3 从人多力量大到老龄化问题严重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新出生的人口和老龄人口比例都很低,整个社会的抚养负担降低,且劳动力供给充足,这就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机会。但是,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陈友军说,"这是我们厉行了3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回报,但是当今天庞大的青壮劳动力进入老年后,就会变成巨大的压力。据劳动保障部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大陆几近3/4的劳动者没有养老金,在农村,公共养老金制度覆盖的比例仅为11%,多数人完全依靠沿袭了几千年的家庭赡养方式,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2 中国人口战略走势

显然,仅仅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无力帮助中国走出现有困境。2003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求从人口战略高度综合研究人口问题。人口生产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人生出来,就不能回去,所以政策的修改,要慎之又慎。但是,肯定可以确定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式是一定要改革的。在计生委任政策法规司司长的于学军的预想中,计生工作方式有四个阶段:以处罚为主;奖罚并重;以奖励为主;不奖不罚。于说,最终的目标是人口问题变成个人行为,政府不干涉,就像现在的发达国家一样。

3 对策

人口控制的基本矛盾,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因为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对人口数量的增长要求不一致,于是才制定生育政策限制群众的生育意愿,从而形成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矛盾。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扭转失误,使今后的人口控制走上科学的道路。

3.1 提高育龄群众素质,降低人口风险。素质教育,从娃娃抓起。 “多子多福,子多势重”的思想积疾难医,仅靠一代人、二代人难以转变,所以我们要从青少年抓起,让他们从小就接受先进的思想教育,耳闻目染计划生育对自身和社会的作用,抛弃父辈们落后的生育观。从而逐步实现群众对自身生活行为的自觉控制。同时,我们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降低人口生育风险和非生育风险。如随着“生命周期”的展开,我国最早一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新生代”已步入成家立业的阶段,同时他们的父母也开始步入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双女家庭的风险问题及后顾之忧以及其他计生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不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行群体就可能成为农村中一个不断扩大的困难群体和新的不稳定因素。

3.2 抓好队伍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首先要抓好三项落实。一是要抓好计生网络的落实;二是要抓好日常计生工作的落实,重点抓好宣传教育,知情选择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三是要抓好工资报酬的落实,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3.3 发挥部门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各司其职又互有关联,如能实现五者联网,互通信息,整合人口资源,共同建立统一的,各部门共享的全市人口资源信息库,那么就能及时发现育龄人群的流动情况,婚育信息,及时识破个别无诚信人员的瞒骗,避免结婚、出生的漏报,从而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

3.4 针对流动人口,出台地方性法规,尤其对中止计划外怀孕要有具体、实用、有力度、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第5篇

◆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更宽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不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如何衔接?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为何要求生育第一胎要放臵节育环、生育第二胎要求结扎?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相关责任。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臵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上环、结扎是妇科常见的小手术,技术成熟、操作简单,副作用小,是最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妊娠,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身体等原因不宜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可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超生小孩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为什么社会抚养费地方不同、生育时间不同而标准会不一样?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是如何什么计算的?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生育子女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征收。如一对农村夫妇2013年超生一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男方的)4330元×3.5+(女方的)4330元×3.5=30310元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不能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将会导致一些人为选择性别的人工引产,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破坏了人口出生的自然规律.使全社会出现男多女少的失衡问题,极大地破坏社会稳定。另外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也是违法行为。

◆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引产的受术妇女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已生育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是我国出生缺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

在全国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覆盖,将惠及更多育龄群众,造福子孙后代,是重大民生工程,是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应在什么时间内交验《婚育证明》?如何交?

答: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免费服务?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什么叫优生优育?

答:优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优生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进人类本身素质以生育健康的婴儿。优育是指孩子出生后,在适宜的环境中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使其遗传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包括保健和教育两方面。

◆怎样生一个健康的孩子?

答:(1)不要近亲结婚;(2)要婚前检查;(3)到医院进行优生咨询;(4)要进行产前检查、诊断;(5)选择最佳生育年龄;(6)选择有利于优生的时机受孕;(7)怀孕期间慎重用药;(8)孕妇要预防病毒感染;(9)孕妇要加强营养;(10)孕妇的环境要舒适。

◆妇女在怀孕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不要滥用药物。孕妇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药,在必须用药时,也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2)预防感染性疾病,以防止病毒通过胎盘危害胎儿发育;(3)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对从事与磷、铅、苯、汞、砷、亚硝酸钠等物质有关工作的孕妇,应及时调换工作;(4)禁止吸烟、喝酒;(5)避免放射线同位素的检查和治疗,避免与放射性环境的接触。

◆常用避孕方法有哪几类?

答:(1)宫内节育器;(2)女用避孕药,包括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3)外用避孕杀精剂,如栓剂、药膜等;(4)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5)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体外排精等。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哪些?

答:(1)放臵宫内节育器;(2)皮下埋植避孕;(3)输卵(精)管绝育术。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如何处罚? 答: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年超生一胎子女的50%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为他人提供上户、代养方便,从中收取利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发现他人为人提供上户方便,怎样向反映?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6篇

珙人口发„2009‟34号

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9年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县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在县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计生委政法科的指导下,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围绕我县2009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使全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更加规范扎实,为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深化计生综合改革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我县从抓宣传培训着手,全面提高计生干部的执法水平和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通过文化生育大 院、中心户、报刊、广播、电视、街头宣传、文艺演出和印发宣传资料进村入户等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学习高潮,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对乡镇计生办主任、业务人员、村(社区)计生专干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了全县人口计生系统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于今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一次对全县各乡镇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做到立案、调查、制作处理文书、送达、执行的执法程序合法。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下达的处理决定书和出具的处理终结书一律报县局备案审查。进一步规范了再生育审批程序,做到申请对象婚育、户口、居住情况清、材料齐,审批准确,送达及时,方便群众。二是认真开展了辖区内告知对象妊娠期间权利、义务的行政告知工作,共发出《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4986份,《公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书》316 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妊娠对象告知面达9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妊娠对象达90%。三是制发了符合我县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得到了上级的好评。《办法》详细梳理了行政执 法依据,明确了执法权限,规范了相关执法流程,制定了完善的保障制度(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了执法纪律,规范了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各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执法环境。

三、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独生子女奖励机制。县财政对全县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统筹统管,确保及时足额发放。2009年全额兑现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万余元。深入开展“少生快富工程”,全面落实独生子女升学加分、升入重点大学现金奖励等十四项奖励优惠制度。二是严格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及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我局认真安排布置,严格按照“宣传发动、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两级复查、逐级上报”的程序开展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确认工作,重点把握好调查关、评议关、公示关、确保了奖扶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过调查审核,2009年新增特别扶助对象25人,其中伤残家庭4人,死亡家庭21人;无往年退出特别扶助对象;全年应享受特别扶助对象93人。2009年确认新增奖扶对象126人,其中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88人,58-59岁(省级)对象38人;对往年的1062个已享受奖扶对象进行年审,确认今年退出85人,其中直接申报退出省级奖励扶助进入国家级奖励扶26人,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重新申报并按照特别扶助程序重新调查审批22人,死亡退出37人。全年应享受对象1103人,其中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036人,58、59周岁对象为67人。2009年预调查对象170人。三是全面落实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兑现奖励扶助基金145800元。

四、加大了违法生育行为查处力度

一是认真开展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对乡镇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各类企业业主、职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册(包括离退休、离岗)人员,下岗职工、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长期居住城镇的外来人员违法生育进行了全面清理查处。对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主等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通过县电视台、报纸进行了公开曝光揭露,公开处理结果,警示了违法生育人员,教育了广大群众。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通过乡、村干部上门做思想工作,召开违法生育户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动员大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加大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截止目前,已累计征 收社会抚养费550万余元。

五、推进“三种模式”,深化村民自治

根据计生村民自治工作的新要求,为彻底改变“纸上自治、墙上自治、两委自治”的形式,结合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了“公司加农户,企业带农户,产业惠农户”三种具有珙县特色的模式,全面推动全县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发展,基本形成了“县指导、乡服务、村自治、组协助、户落实”的基层计生工作运行机制,群众的婚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开始形成

六、强化部门职责,狠抓流管工作

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市计生委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要求和部署,以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为重点,以深化村民自治为着力点,以协调配合、多方共赢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工作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积极探索人口管理新思路,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大大提高了流动人口的持证率、办证率、验证率、三查率、签约率及寄回孕检证明率,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健康发展。通过清理,通过清理,全县流出人口65285人,已录入微机65285人,其中已婚育 龄妇女7526人;流入人口3215人,其中已生育未绝育妇女828人,全部落实“三查”管理。

2009年我县在政法工作中,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乡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够强。二是档案资料仍不够规范。三是部分乡镇有处罚不到位现象。四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克服不足,发扬成绩,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不断吸取先进县区经验,大胆探索在新形势下政法管理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开创我县政法管理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政策法规 工作总结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各乡镇计生办。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7篇

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群众:你们好!

为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落实,现将国家、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布给你们,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落实情况给予有力监督。

一、国家计生家庭奖励优惠“三项”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本人为农村户口,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对象,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年960元,仅生育一个女孩的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1780元,其中仅生育一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800元。

2013年起,县政府对农村独双女户从55周岁(其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从50周岁)开始发放奖励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直至60周岁时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可领取特扶资金,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每人每年32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的,按特扶标准执行。

3、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从2010年10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3年起,县财政对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措施的发给100元,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发给1000元节育奖励(不包括农村双女户绝育奖励对象)。

二、依据省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

1,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独男每月发给20元、独女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打卡发放。

2、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县属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中终身无

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妇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舒城县人口基金关爱女孩项目

1、对农村独女、双女户子女考入一本、二三本和艺体类本科学校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资助。

2、对农村独女、双女父母或本人生大病的,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医保范围且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 0%。救助金额=【(医保可报费用一医保报销费用)-1万】x 50%。

3,对农村独女、双女父母或本人突发意外事故,造成三、四级伤残的,给予2000元救助;

一、二级伤残的,给予5000元救助;死亡的给予10000元救助。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1,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参保的,县政府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补贴。2、2013年起,县财政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3、2013年起,县财政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检查”)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对符合生育政策且准备怀孕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免费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对象,参保资金全部由财政补助。

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第8篇

一、计划生育加剧了人口老龄化

出生率下降是致使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因素,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快速降低了人口出生率, 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

(一)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 人的健康水平提高, 人的寿命不断延长, 死亡率持续降低;计划生育政策促使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着质的变化。

对比美国人口普查局《人口学方法与资料》提出的划分标准和我国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见表1、表2) , 可以清楚的看出我国建国以来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进行的两次人口普查中, 我国年龄结构的总体趋势还偏向于年轻化。到了70年代, 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施, 总和生育率不断降低, 014岁人口比例减少,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逐步升高, 加快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变更。80年代展开了第三次人口普查, 我国的年龄结构偏向于成年化。90年代初的第四次普查时我国年龄结构已经成了典型的成年化。90年代以后, 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急速向老年化发展。2000年的第五次普查时, 我国超过65岁的老年人口数量已经有8 821万, 占总人口的7%, 老少比和年龄中位数均超过30%, 我国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时, 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为8.9%, 老少比更是高达53.4%,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仍在进一步的发展。

资料来源:美国人口普查局1971年出版的《人口学方法与资料》提出的划分标准

(二) 计划生育对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作用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是全球最快的, 甚至已经超过了国家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催化剂。

1.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早熟”现象

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 呈现着一种“早熟”现象, 其主要原因是少年儿童比例的快速降低。我国在70年代施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 总和生育率从1971年的5.44降低到1991年的1.65, 只用20年的短暂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花费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英国老年人口的比例从7%增长到14%花了47年的时间, 美国用了60年步入了老龄化社会, 瑞典和挪威分别是85年和92年。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中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国家, 老年人口比例从1970年的7%上升到1994年的14%也花了24年的时间。

资料来源: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整理

我们在迅速降低了人口数量增涨速度的同时, 也迅速地迎来了人口老龄化。2000年, 我国正式步入老年型社会, 预计在2025年左右, 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达到14%, 成为世界上人口老化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 我国现在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 人口老龄化速度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 更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

2.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出生率与死亡率都会影响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死亡率的下降一方面是使低龄人口的死亡率下降, 从而低龄人口的成活率上升, 使得人口年轻化;另一方面死亡率的下降表现在成年人口和老年寿命延长, 从而促进了老龄化的发展。出生率的下降则直接促进老龄化的发展, 我国人口出生率下降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社会结果。由六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可知, 1953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37‰, 自然增长率为14‰, 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6.3%, 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4.4%。在六次人口普查期间, 我国的人口出生率逐渐下降, 014岁人口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一直在降低, 老年人口在不断的上升, 逐渐增加了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 (见图1、图2) 。根据《我国统计年鉴 (2013) 》可知, 我国2012年的出生率为12.10‰, 比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出生率下降了24.90‰;少年儿童人口比重急剧下降, 到2012年降为16.5%;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为2012年的4.95‰。2012年全国总人口是135 404万人, 65岁及以上的就有12718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9.4%。所以, 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结果是出生率下降, 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加剧的主要原因。

资料来源:六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资料来源:六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

二、计划生育的执行与人口老龄化趋势之间的矛盾

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矛盾体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 老龄化发展超出了经济发展速度, 社会老年抚养压力迅速加快, 养老矛盾愈加激烈。

(一) 我国面临未富先老的严峻挑战

从发达国家的人口发展形势看来, 经济进步和人口老龄化是呈现正比例发展的。发达国家在真正进入社会老龄化的时候, 人均GDP几乎达到了5 00010 000美元, 现阶段已经达到20 000美元左右。然而, 我国在老龄化的发展上明显比经济的发展快出了许多。我国是当前唯一一个用低经济增长值走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不足1 000美元。21世纪初, 我国人均GDP是840美元, 只有世界人均GDP的16.25%, 世界排行109位。但是, 我国超过60岁的老年人口比重比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明显高出许多, 已经达到了世界平均的水平。虽然我国建立了2020年经济收入翻两番的宏伟目标, 但即使这样, 人均收入仍然处于世界的中下游状态。而在2020年以后,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继续提高。到21世纪中叶, 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5%, 将会面临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的局面。日本在2000年因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使得经济处于低迷状态, 整个社会经济陷入困境。我国也面临这样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 面对未富先老的严峻挑战, 我国薄弱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很好地供养所有老年人口的能力。

(二) 社会老年抚养压力迅速加大

近几年, 我国的社会劳动力优势逐渐减弱。适龄劳动人口数量的迅速减少, 不仅使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受到影响, 也让各行业国际竞争力受到损害。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 社会抚养压力迅速加大。2012年末, 我国的1564岁人口为100 403万人, 占总人口比重的74.1%, 比2011年下降了0.3%, 从步入21世纪以来, 这是在多年增长后的较明显下降。而65岁及以上的人口在不断攀升, 到2012年已经占总人口的9.4%, 老年抚养比也相应增长, 已高达12.7% (见表3) 。20002012年, 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增加了2.4%, 老年抚养比增加了2.8%, 说明老年抚养比超出了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 老龄社会抚养压力增长迅速。这些数据已经为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 即我国社会劳动力供给已经遭受了强烈冲击, 社会抚养压力加大, 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 养老矛盾愈加激烈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编《我国统计年鉴 (2013) 》

计划生育下独居、空巢老人的养老难题很难解决。计划生育政策开展至今, 每年都会有大量独生子女要步入婚姻, 夫妇双方若都是独生子女, 这样的家庭就会形成典型的“四二一”结构。“四二一”家庭不仅要面临工作和育儿压力, 还要承担赡养多个老人的沉重压力。这样的家庭结构面对的养老问题已经在社会中显露出来, 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随着现代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很多人由于在外求学、工作或打工, 而无暇照顾和陪伴老人, 造成了出现很多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现象。而目前, 我国对于这些特殊的老年群体的养老和医疗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 也提供相应的保障,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高龄老人也持续增长, 很多子女都将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巨大的抚养、养老压力。

随着我国“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 许多夫妇面临的难题就是, 一方面希望生二胎, 但是, 面临育儿压力加大的同时, 父母长辈的养老难题将更难解决。这使得计划生育政策与老龄人口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扩大。

三、缓解计划生育与人口老龄化矛盾的对策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使其更适宜现阶段发展状况, 同时要着重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 继续探索计划生育新政策

现阶段, 由于受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 我国生育比例一直在降低, 人口总数量的增长仍然形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按照《我国统计年鉴 (2013) 》的统计, 2012年, 我国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35 404万;最近3年, 我国每年增长的人口数量分别是641万、644万与699万。由此可见, 我国人口总体数量太多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人口密度还是比世界平均密度高出许多。2010年, 世界总人口增长率是1.15‰, 人口密度是53人/平方公里, 我国总人口增长率是0.52‰, 人口密度是143人/平方公里。我国人口增长比重虽然比世界人口增长比重低了很多, 然而人口密度居然还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倍左右。因此, 人口问题仍然会长期制约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 计划生育政策仍然需要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单独二孩”政策, 就说明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但计划生育政策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坚持贯彻的基本国策, 在落实和贯彻好“单独二孩”政策的同时, 我们仍然需要跟随时代的步伐, 适时调整生育政策, 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计划生育新政策, 让合理的生育政策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贡献。

(二) 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 减少社会抚养压力

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延迟退休年龄, 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增强社会劳动供给, 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如今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 因此延长退休年龄不可能是一步到位, 应该早开展、慢推行, 要顾虑到社会各层的心理, 循序渐进地延长退休的年限。如今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 因此应当尽快推迟退休的年限。首先, 能够展开弹性退休机制, 让人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2010年, 上海颁布的《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中要求, 参与上海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内部具备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 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工作人员, 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限, 符合当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 如果企业有工作方面的需求, 本人身体素质良好, 可以继续工作, 在本人申请并和企业详细协商之后, 能够推迟养老金的领取。这项政策让许多学历较高的人才能够延长工作年限, 还可以使具有专业特长人才得以充分利用。我国现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应尽早制定这项政策, 使其出台后可以渐进实施。另外, 要全面认识社会各层的意见、工作内容、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许多方面, 循序渐进地延长退休年限。许多国家都用了几十年时间才将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例如, 美国将退休年限由65岁提升到67岁花了35年时间;英国政府决定从现阶段开始, 让男65岁退休, 女60岁退休的状态逐渐提升, 在2044年, 所有人员退休年限都延迟到68岁。国家应当按照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相关的指导政策, 让典型的地区与行业人员按照其具体情况先自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退休年限政策, 在完成这项工作的时候, 要充分把握市场经济的作用。要提高全社会对老龄化危机的认识, 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带头先试行新退休政策, 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 逐步扩大新政策的实施范围, 要给民众留出足够长的心理预期的缓冲时间, 循序渐进的将新政策推广并让民众得以接收。

在延迟退休年龄的框架下, 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 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男女退休年龄一样, 部分国家有差异, 但差距并不明显, 现阶段国际上的女性退休年限通常超过60周岁。我国女性正接受着更加高端的教育, 就业率也不断提升, 因此, 她们也在社会经济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我国当前的退休政策中, 男女退休年限有明显的差异。女性工作年限很短, 这不但会让社会养老压力增加许多, 还难以开发女性, 尤其是学历较高的女性具备的人力资源优势,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女性社会地位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另一方面, 女性的人均预期寿命明显高于男性, 适当的提高女性退休年龄, 缩小男女退休年龄差距, 可以间接增加男性享受退休的时间, 也有利于性别健康的发展和男女平等观念的实现。

(三) 丰富和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供给, 缓解养老矛盾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众多问题, 我们要从实际角度出发来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试行开征社会保障税,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通过发行福利彩票来筹集资金;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相关立法部门出台更详尽的法规细则来完善补充, 从而增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 使其更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还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机构, 确保相关政策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给特殊老年群体提供特殊政策与服务。政府可以为“四二一”家庭提供特殊的养老政策与经济支持。能够让这种家庭结构的老人, 尤其是儿女不在身边, 缺乏经济收入的老人加入到社会福利框架中, 给他们经济上的扶持。在福利支出方面, 也能够倾向于社会养老组织。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养老行为, 给现阶段的养老组织建立资源与设备上的优势, 强化护理人员的训练, 提升养老组织的服务质量。建立更加完备的社会养老机制, 可以让独生子女养老负担减轻, 老人也得到合理的赡养。

我国在制定养老相关政策时, 还应当倾向于有老人的家庭, 特别是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的家庭, 在住房、就业、社会养老政策等问题上, 给有老人的家庭提供更多的优惠, 对赡养老人的儿女提供更多的福利。为了支持家庭养老行为, 让赡养问题不再成为负担, 能够参考计划生育的部分政策照顾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家庭, 以各种方式让社会各界多多关注老人、关爱老人, 让尊老这一传统得到更多的继承与宣扬。

摘要: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了人口年龄结构, 加剧了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不得不面对未富先老的严峻挑战和社会抚养压力加剧、养老矛盾愈加激烈等社会矛盾。因此, 应重视老年人口问题,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不断探索计划生育新政策;延迟退休年龄方案, 增加社会劳动力供给;丰富和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供给, 缓解养老矛盾。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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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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