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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精选4篇)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第1篇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制度机制。选人用人越是重要,就越要用制度来保证;干部工作越是复杂敏感,就越要用制度来规范。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总章程,对于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必将促进各级党组织更好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有效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贯彻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总结了10多年来干部工作的丰富经验,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作了全面的改进完善,特别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方面有新举措,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突出问题方面有新突破,在从严选拔、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监督方面有新要求,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干部工作的思想认识,推进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水平,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用好制度选拔好干部,关键在于抓好制度的落实,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是摆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要抓紧作出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亲自抓,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具体抓好落实,坚持公道正派,不折不扣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领导干部要做带头遵守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表率,组织人事干部要成为精通和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行家里手,要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并自觉运用《干部任用条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让干部树立规矩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增强制度的执行力,防止“破窗效应”。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干部任用条例》,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第2篇

大兴艰苦奋斗之风,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正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推进节约型党政机关建设。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行动,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过硬作风取信于民、带领人民为实现美好梦想而奋进的坚强决心。

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用十二章六十五条规约,构筑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内法规堤坝,给奢侈浪费者划定了制度“红线”,给以身试法者设定了“高压线”。有了这样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就有了总的依据和遵循。这对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风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往往抓一抓有好转,松一松就反弹。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实践证明,作风方面的积弊顽疾,归根结底要靠制度来祛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刹住铺张浪费之风的标本兼治之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出了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的新要求。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制度机制建设和创新作为必选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是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得到切实遏制。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摆设。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努力形成不能不愿不敢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只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贯穿到各项工作的诸环节、各方面,《条例》才会真正释放制度的效力和威力。也只有对违反制度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才会产生倒逼机制,遏制和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人民日报社论:选拔好干部的制度保证 第3篇

干部选拔制度是一个具有抑制贪腐、优化绩效等作用的有效治理工具,但同时也具备制度属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新制度主义的出发点是必须从组织和环境的关系上认识现象。组织环境包括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制度环境要求组织具有合法性。推进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对组织环境中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将制度变迁主体分为“初级行动主体”和“次级行动主体”。奥尔森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源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不同利益集团对制度变迁有着不同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分布。拉坦(1978)首次提出了诱致性变迁,进一步阐述了在制度变迁中决策者收益的重要作用。林毅夫(1989)根据推动制度变迁的不同主体,发展了诱致性变迁,并首先提出了强制性变迁。推动诱致性变迁的主体是一群人或团体,而推动强制性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强制性变迁在效率与进度上往往要优先于诱致性变迁。制度变迁理论用于解释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将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主要建立在这些利益主体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其中哪些相关利益主体扮演“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而哪些将扮演“竞争性利益团体”呢?它们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将如何影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进程与结果?探讨的结果将为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机制提供一些思路。

2 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分析

从现有理论研究以及各国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在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主体包括:制度供给方(通常为干部选拔制度的制定机构)、学术界(命题专家、面试考官等)、社会力量(群众代表、媒体监督等)等。这些利益相关主体在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中是如何推动或阻碍干部选拔制度变革的呢?

从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来看,当某些刺激因素的发生,利益相关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可能会发生改变,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变迁可能产生作用合力,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也将随之被触发,具体如图1所示。

首先,当这些刺激因素发生时,制度供给方(通常为干部选拔制度的制定机构)及其代表将会扮演“初级行动团体”角色,他们具有强烈的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巩固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愿意沿着预设轨道积极推动干部选拔制度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变革。制度供给方是制度变迁的积极实施者,主要包括负责实施干部选拔工作的中央和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由于新的干部选拔制度在优化绩效、促进透明或其中某个方面优于旧的干部选拔制度,在新的干部选拔制度下预期收益将会大于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成本,因此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享受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务。

其次,还有一些利益相关主体将发现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所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这些主体通常包括学术界(命题专家、面试考官等)、社会力量(群众代表、媒体监督等)等。这些主体将在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中扮演制度变迁理论中所谓的“次级行动团体”角色。

一是学术界:包括受组织人事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干部选拔工作的面试考官、命题专家等。他们在有效的制度约束下也是制度变迁的支持者。二是公众力量:包括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受邀请的媒体监督、群众代表等社会力量。社会公众是制度变迁的有力支持者和有效监督者。他们不仅对新兴干部选拔制度抱有极大期望,而且有意愿对干部选拔知情了解和参与评判。然而,干部选拔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将会涉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而这些主体可能与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对新的干部选拔制度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的截然相反。因此,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除受到正向作用力外,还将可能受到来自竞争利益团体的负向的作用力。变革的阻碍力量可能来自部分组织者的权力寻租以及制度变迁潜在利益受损者的抵制和干扰。

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内在动力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众多利益相关主体参与了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过程。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动力即为每一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作用力的合力。而每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作用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意愿”,这往往由在新的干部选拔制度下该利益主体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分布所决定,当其预期成本越是小于预期收益的时候,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意愿也就越强,反之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意愿越弱;二是“能力”,这往往是由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外部环境和该利益相关主体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治结构变量、行政结构变量、社会结构变量等通常是不同的,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影响能力亦不同。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新的干部选拔制度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是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终极动力之源。

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机制具有以下要点:一是刺激因素诱发了现有制度框架内干部选拔制度的利益相关主体推动制度变迁或维护现有制度安排的“意愿”;二是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正向推动力来源于预期成本小于收益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反向阻碍力则来源于预期收益小于成本分布的竞争利益团体;三是干部选拔制度的利益相关主体在现有环境中影响制度变迁的“能力”(预期成本收益分布及其相互博弈情况),最终决定了制度变迁的进程、方向与结果。总之,在新的干部选拔制度安排下利益相关主体对制度变迁作用力的大小及方向受到预期潜在成本收益的影响,而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动力受到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制度变迁作用合力的影响。

3 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分析模型:引入改革策略变量

干部选拔制度的发展日益呈现出系统化、精细化和特色化的趋势,正是一个典型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不同预期成本收益分布的利益相关主体形成的正向推动力与反向阻碍力将同时作用于干部选拔制度改革过程中。正因为如此,为顺利推进干部选拔制改革,在改革策略(方案)选择与决策中通常应是以改革动力最大化作为标准,而非简单地从技术观层面将改革策略(方案)本身的优劣作为选择与决策的依据。

3.1 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备选策略

本文将“改革策略”(RM)定义为变革过程中的备选方案。在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之前,新的干部选拔制度无法预先完全设定,因此由旧的干部选拔制度向这一不确定的新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将存在不同改革取向下的备选改革策略。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向主要包括管理取向、控制取向、激励取向三个方面。每种改革取向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改革策略。换言之,新的干部选拔制度(NS)是改革策略(RM)的函数,即NS=R(OS,RM),其含义为通过实施不同的改革策略(见下表)所构建的新的干部选拔制度亦不同。

3.2 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分析模型

根据上文中利用制度变迁理论对干部选拔制度内在动力机制的剖析,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将从微观动机出发,根据自身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来决定支持或反对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或反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基于此可以推测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将会更加偏好于有利于自身的新的干部选拔制度。而由于新的干部选拔制度(NS)是在旧的干部选拔制度(OS)上通过实施上述改革取向中某种改革策略的结果,即NS=R(OS,RM),同一个利益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在不同改革策略选择下,也将会有所不同。因此,利益主体对于不同改革策略选择的偏好不同,能够实现利益主体预期成本收益最大化的新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策略将会成为理性的利益主体的选择。

由于每个主体的作用力将受到“意愿”和“能力”的双重影响,在此将每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制度改革的影响定义为“作用力”(AF)。由于在不同改革策略下同一利益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会有所不同,而“意愿”和每个利益相关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分布相关,所以“意愿”将受到改革策略(RM)选择的影响;而“能力”则和既定的制度环境(IE)因素紧密相关,比如一国社会力量(群众代表、媒体监督等)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影响能力将与该国的政治结构、行政结构、社会结构紧密相关。

因此,每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作用力,可用模型AF=f(RM,IE)加以表示。而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改革作用力的合力形成了干部选拔制度的动力(RP),如图2所示。

据此可以建立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与改革策略之间关系的一般分析模型:RP=F[fzdgjf(RM,IE),fgbdw(RM,IE),fgz(RM,IE),fxsj(RM,IE),],然而在短期内(特别是在单阶段改革期间)这里的制度环境因素(IE)将保持相对稳定,比如,一国的政治结构、行政结构、社会结构在短期内就很难发生大的改变。因此,在这里将其假设为常量C,则每个利益相关主体在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作用力则可以进一步表示为:AF=f(RM,C)=U(RM)。从短期来看,每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作用力主要受到其对改革策略偏好的影响;据此可建立针对单阶段改革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与改革策略之间关系的分析模型,即:RP=F[Uzdgjf(RM),Ugbdw(RM),Ugz(RM),Uxsj(RM)]=P(RM)。

制度变迁过程由于涉及利益格局调整,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状态:从纵向上看改革的干部选拔制度,属于“帕累托改进”,即一部分人获益而没有人受损。从横向上看,一些人的权力和利益在干部选拔制度变迁过程中也会受到丧失或削弱。在利益受损方可能存在的情况下,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利益受损方的损失,重视其利益诉求,以避免制度变迁进程受到利益受损方的干扰、影响乃至阻碍。

这一分析模型表明,在备选改革策略与改革动力之间存在函数关系,有些改革策略能使干部选拔制度改革获得更大的改革动力,因此,在做出改革决策时应以改革动力的最大化来选择最佳改革策略,即:BRM=argRMmax[P(RM)],这里BRM表示最佳改革策略。同时能够对不同改革策略根据改革动力的大小进行优先次序安排,并以此来科学设计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路径。

4 我国干部选拔制度变迁中的动力分析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干部选拔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干部选拔制度的历史进程和具体实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干部选拔制度的演变大体上经历了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序幕阶段,以干部工作实绩为重点的改革逐步推进阶段,竞争性选拔逐渐成为干部选拔制度化的重要路径阶段。4.1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三大阶段: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序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序幕。1979年中央中组部在《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中提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标准和内容对干部进行选拔考核。1983年中央批转的《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着重考核工作实绩,第一次将干部工作实绩摆在了干部选拔工作的突出位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对干部选拔的需求剧增。

这一时期的干部数量和质量的供需不匹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向(RM)主要为Ⅰ管理取向主导。利用上述单阶段改革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与改革策略之间关系的分析模型可以看出,此阶段影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的主要为干部选拔制度供给方Uzdgjf(RM)和干部队伍Ugbdw(RM)的影响,即RP=F[Uzdgjf(RM),Ugbdw(RM)]=P(RM)。这里的最佳改革策略(BRM)为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来开展干部选拔工作。党的干部选拔制度在这一阶段的探索发展过程中,各项改革制度之间不可避免出现了不协调或相互掣肘的现象。这一时期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验多属于单项和局部的,真正定型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制度并不多,实验成功的若干制度成果有待于推广。

4.2 十三大至十六大:以干部工作实绩为主导的选拔制度改革逐步推进

十三大以后在积极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同时,以干部工作实绩为主导的选拔制度改革逐步推进。1988年中组部在《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工作考核方案》在干部选拔中将工作实绩放在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1995年2月,中组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导的干部选拔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1998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试点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新方式开始在全国各地陆续推广。2000年3月,中组部印发《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对公选考试首次以规则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2002年7月,在对已实行七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修订的基础上,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一是聘任制的继续探索和推行;二是机关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三是探索公开选拔方式。全国各地随之不断探索干部选拔方式,大胆试验,为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此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逐步在全国展开。

这一时期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向(RM)主要为Ⅲ激励取向主导。改革在扩大民主的改革环节上率先取得突破,如首先实行民主推荐、任前公示制等。此阶段影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的主要为干部选拔制度供给方Uzdgjf(RM)、干部队伍Ugbdw(RM)和公众力量Ugz(RM)的影响,即RP=F[Uzdgjf(RM),Ugbdw(RM),Ugz(RM)]=P(RM)。在做出改革决策时应使公众力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这里的最佳改革策略(BRM)为建立以干部工作实绩为主导的选拔制度来开展工作。

4.3 十六大以来:竞争性选拔逐渐成为干部选拔制度化的重要路径

十六大以后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干部选拔制度改革进入了加快综合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阶段。[1]在这一阶段的改革实践中,全国各地对各种干部选拔方式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竞争性选拔方式已经逐渐成为干部选拔的重要路径,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干部选拔路径。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对广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层次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规范。[2]十七大明确指出“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全国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实践来看,这一阶段明显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选拔方式更加多样、方法程序更加科学规范;二是选拔职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层级进一步提高;三是选拔取向从“会考”向“能干”和“有德”推进;四是选拔监督从单一层次监督向多层次民主监督推进。

干部选拔改革过程中缺乏学术界的深入参与和智力支持,导致改革的核心制度难以突破,动力不足,导致实践经验转化为新的制度滞后。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向(RM)主要为Ⅲ激励取向主导。此阶段影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除干部选拔制度供给方Uzdgjf(RM)、干部队伍Ugbdw(RM)和公众力量Ugz(RM)的影响外,学术界Uxsj(RM)的深入参与和智力支持也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动力,即RP=F Uzdgjf(RM),Ugbdw(RM),Ugz(RM),Uxsj[(RM)]=P(RM)。在做出改革决策时应获得学术界的深入参与和智力支持,这里最佳改革策略(BRM)为采用竞争性选拔制度来开展干部选拔工作。

4.4 十八大以来:我国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趋势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3]通过对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的考察可以发现:一是“多样化”的趋势和规律。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先后探索和形成了聘任制、考任制、竞选制、公选制等多种制度。二是“民主化”的趋势和规律。在干部选拔制度中贯彻了民主的取向,坚持了民主的原则,采取了民主的方法。三是“科学化”的趋势和规律。在干部选拔的实践中,注意在干部选拔路径上严格把关,把科学性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的每一个方面和环节。四是“法制化”的趋势和规律。法制化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其一是中央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推进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其二是积极建设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五是“综合化”的规律和趋势。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将更加自觉地遵循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多样化的规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不仅仅关乎“成本—收益”分析的技术性问题解决,更需要在善治理论指导下,从价值理念、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层面统筹考虑。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取向(RM)主要为Ⅱ控制取向主导。此阶段影响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的主体包括干部选拔制度供给方Uzdgjf(RM)、干部队伍Ugbdw(RM)、公众力量Ugz(RM)和学术界Uxsj(RM),即RP=F[Uzdgjf(RM),Ugbdw(RM),Ugz(RM),Uxsj(RM)]=P(RM)。在做出改革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每个主体的作用力对改革的影响,以改革动力的最大化来选择最佳改革策略,即:。

5 简单总结与相关建议

5.1 简单总结

主要结论:一是干部选拔制度变迁过程中涉及具有不同预期成本收益的利益相关主体,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作用力(正向和负向)的合力。从制度变迁的供给方来看,如果新制度安排所产生的收益与成本只差大于旧制度的收益与成本之差,则制度变迁是可能的。从制度变迁的需求方来看,当新制度能够带来在旧制度下所无法得到的某种利益时,就会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二是环境因素是通过主体行为作用于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的。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取决于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对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及其相互博弈的结果,而这进一步取决于环境因素和改革策略的选择;三是在不同改革策略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具有不同的预期成本收益。在短期内,假设环境因素为常量的情况下,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将主要取决于改革策略的选择。

5.2 相关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顺利推进应以改革动力最大化为改革策略选择与决策的评判标准;这要求在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时,要通盘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在充分协商与博弈的基础上形成能实现利益相对最大化的方案。在初级行动团体成为干部选拔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的同时,协同社会力量及个人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二是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涉及面广、难度大,从制度变迁理论来看,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是一个利益相关主体基于微观动机表达偏好的过程,因此,应建立一个允许和鼓励利益相关主体充分沟通与表达各自偏好的平台,了解他们的改革策略偏好,以便选择最佳策略最大限度地增强改革动力。一要通过发扬民主,巩固和扩大制度供给者的利益;二要通过民主实现群众参与和权力制衡,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制度收益;三是有效的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团队的一致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来扩大制度收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巩固和保证各利益主体的预期收益。

摘要:从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来看,干部选拔制度改革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各方利益主体的预期成本收益会因改革策略(方案)将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在干部选拔制度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改革策略”变量,并用模型分析实践中“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动力”与“改革策略”之间的关系,这对新时期干部选拔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干部选拔制度,制度变迁理论,改革策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胡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制度研究的元分析[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5(2).

[3]方振邦,陈曦.干部竞争性选拔: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5(12).

[4]梁丽芝,韦朝毅.公开选拔干部制度的制度变迁与发展趋势[J].中国行政管理,2010(3).

[5]程波辉,彭向刚.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州学刊,2015(12).

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 第4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只有不断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建立深入广大基层的决策机制,真正把人大建设成为紧密联系群众的代表机关,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载体,作为处于国家机关核心地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更应该把人民民主视为自己的生命、视为自己的根本,更应该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自身工作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

想要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要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建设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和最有力的制度保证。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審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定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一定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力行使到位,一定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责任恪尽到位。要真正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优劣、功效的大小,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政治需求的满足。人大工作者如果把人大机关视为“赋闲机关”“二线机关”“边缘机关”,不依法行使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发挥作用,那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权力机关的规定,变为一纸空文,就会使人民丧失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就会影响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们的党历来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创立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自己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重要平台,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全社会一体遵行的国家意志。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发挥不好,那就会影响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实现,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作为人大工作者,一定要通过自己实实在在的行动,让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走向现实,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做到位尊权重,真正成为权力机关,这既是党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期盼。

要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疏通民意表达渠道,搭建民意表达平台,编织民意表达纽带,真正把人大建设成紧密联系群众的代表机关,无论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都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熟知民意、汇聚民智,让民意支配自己的行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改变机关作风,让人大常委会机关成为群众来信来访的绿色通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辩论会,听取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充分发挥代表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让代表真正成为人民意愿的表达者、人民权力的受托者。

要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把基层人大建设好。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人大,是各级人大中惟一没有常设机关的一级人大,是各选举单位直接选举的代表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力的一级人大。把乡镇人大的法定地位维护好、法定权力行使好、法定责任履行好、法定作用发挥好,最容易、最便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大制度的优越及人大制度的必要,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民主实践的锻炼。目前,乡镇人大工作虽然有了明显的发展进步,但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相比,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乡镇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多数只有一个乡镇人大主席;工作经费不足,难于开展代表活动;人代会会议不规范,内容不统一,时间安排短,有选举任务的正式会议也只安排一天,没有选举任务的正式会议只安排半天,多数代表连发言和提出议案、建议的时间都没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很少。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严重影响了农村公民民主能力的提高。针对这些问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乡镇人大组织,规范乡镇人大活动,发挥好乡镇人大作用。

要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加强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省、市、自治区人大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制定村民和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村民和居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村民和居民民主监督条例等实施性法规,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经受直接民主的锻炼,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民主本领,提高他们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为进一步更大范围的直接民主奠定基础。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党始终不渝的目标,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的、根本的价值追求。人民民主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改革开放35年艰苦卓绝的努力,进一步支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担负的任务会越来越重,我们必须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更高层次的人民当家作主。

责任编辑:张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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