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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8篇)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实体经济,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54号),市财政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试点银行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以及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信用贷款是指非实物抵押类授信、非担保公司担保类授信。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专门用于对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或推荐的企业从试点银行获得信用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企业从试点银行开展的新型信贷业务中获得融资而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东莞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等经市政府批准的合作试点银行设立专户,首期按一定金额存放风险准备金,以后定期按银行放贷金额的10%进行调整,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按约定存期收取利息,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试点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管理存入的资金。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财政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

(三)加强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计信贷项目的相关数据,拨付信贷风险补偿金,受理新型信贷业务发生的贷款贴息,会同相关部门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参与银行的资格审批,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第八条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向试点银行推荐企业信贷项目,受理推荐项目的贷款贴息申请,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项目所适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第九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联合市财政局对申请合作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协助提供拟受理推荐项目融资企业的征信状况,并协助市财政局对信贷风险补偿、银行奖励申请以及合作银行的创新型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加强对合作试点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贷款计划是指《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中的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对获得“科技东莞”工程资金立项资助的工业攻关、国际科技合作、产业技术进步项目,试点采用“先政府立项、后银行贷款、再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支持。

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项目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操作参照拨贷联动支持计划执行,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若立项项目未获得银行贷款,可在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和完工评价后,以事后补助形式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设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3%的企业,主营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大企业(集团)培育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可同时申请不同类型贷款。立项制项目所获贷款应按合同书或补助协议所列用途使用,其他贷款应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及扩大再生产等正常生产经营领域。

第十三条 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新型信贷产品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支持试点银行与券商、信托、担保等机构合作联合推出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试点银行与融资租赁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试点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担保贷款;支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财政、金融、人行、银监等部门认可开展的其它科技金融合作创新业务(经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专利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已出台政策的,在原政策到期前,可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10倍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经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项目或银行创新信贷项目进行放贷,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少1年,最多3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授信台账,全面反映企业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开展上述第三章涵盖的信贷业务发生风险损失时,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试点银行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余额的10%为限,风险损失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风险损失总额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试点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损失的认定要素、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由市财政局与合作试点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约定。

第五章 对企业的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本办法所支持的信用贷款提供贴息补助。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其贷款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同一项目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第十九条 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项目及国家、省立项项目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资助额度最高为立项金额,在项目完工财政拨款时应相应核减贴息资金。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在一年内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在获得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并按期支付了利息之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和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银行创新信贷支持计划贴息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合作试点银行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贷对账工作,以书面形式将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贷款贴息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信息,核定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贴息资助资金。

第六章 对银行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贷奖联动支持计划。试点银行执行本办法所支持的信贷计划,当年没有发生不良贷款的,市财政可在当年结余的风险补偿金中,按银行新增贷款发放量的0.5%给予业务奖励,每家银行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试点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贷款的单位、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所定原则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机器换人”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7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三)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为上或本已完成的项目,研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对于投资大、建设周期2年以上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按进度分两期进行资助。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发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二)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资助标准可提高5个百分点。

(三)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基础性公共平台建设等重大项目的资助,由市政府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

四、资助程序

(一)申请。由企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经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预审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附电子文稿),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财务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报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审核。由市经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分管市长或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拨付。市级企业(单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市)级企业(单位)的市级资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由区、县(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单位)。各区、县(市)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及时落实到位。

(四)市级企业(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决算报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县(市)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出具财政资助审计报告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附件1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2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编写要求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字体:仿宋4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理由。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发展现状,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测等。

(二)实施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和推广应用示范内容、关键技术及关键工艺,产品原理图、结构图及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及完成期限,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和参数,采用的技术标准,已获得和预期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已取得和预期可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能力、成本、销售额、利润、税收)等。

(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一、土地储备制度所蕴含的“双重”性

会计应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为真实反映土地储备业务, 必须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各国的土地储备实践表明, 政府的土地储备呈现出多种“双重”性, 由此赋予了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较多的“双重”色彩。

1. 土地储备行为的“双重”性。

土地资源具有不可移动、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等特征, 这就决定了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机制的不完全性。不完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 从交易意愿来看, 土地储备业务中的征购交易并非完全的自由市场交易, 而是“强制性交易”。 (2) 从交易的价格看, 征购价格并非完全的自由市场价格, 而是基于市价的补偿价格。这种“不完全性”虽然为行政干预土地市场提供了依据, 但土地储备又不能完全脱离市场, 因而土地储备行为具有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双重”属性。

2. 土地储备业务的“双重”性。

土地储备业务涉及供地者、储备机构、银行、用地者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 成功的土地储备业务应该是各方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成功的土地储备业务涉及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制定土地规划、征购和开发储备土地等业务活动, 以及相关的筹资活动。其中, 有些属于社会管理活动, 如制定土地规划和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等;有些活动应适当考虑市场因素, 如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收购、储备、出让土地等。不同的活动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 即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同时满足“双重”性需要。总之, 土地储备这一经济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土地储备具体业务的“双重”性。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上述土地储备制度所蕴含的多种“双重”性正是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 即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应充分考虑土地储备制度的“双重”性, 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应是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的混合体。

二、《核算办法》的创新与不足

1.《核算办法》的创新。

(1) 按政府预算管理的要求构建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模式。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绝大部分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均为事业单位编制, 土地储备的启动资金主要由财政拨付。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即可取得银行贷款,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储备机构代为国家保存的,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土地出让收入实质上是出让国土资源取得的收入, 因而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收支及结余也应纳入预算管理, 以运用于公共事业。由此可见, 我国的土地储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更适合采用预算会计核算模式。

(2) 明确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核算办法》不仅按预算会计的框架构建, 而且依据国际惯例明确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核算的主体, 体现了基金会计的理念。如第一章第二条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了定义, 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并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自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实行分账核算。

(3) 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的确立, 是对我国现行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这一核算基础的突破。权责发生制的引入, 不仅为如实确认、计量和报告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扫除了障碍, 而且使得土地的资产和负债类科目的设置顺理成章。

(4) 设置了土地的资产和负债类科目。《核算办法》第二章第十二、十三条中规定:设置“收储项目”科目核算土地储备机构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土地储备项目的实际成本;设置“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预付给有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款项;设置“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付工程款”、“应交税费”、“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土地收购、开发和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款项。这些科目的设置为如实确认、计量和报告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土地资产成本、债权、债务等设立了统一的标准, 从而增强了土地储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核算办法》的不足。

(1) 会计核算基础缺乏一致性。为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政府预算并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核算办法》中未确认土地出让收入, 对收到的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有关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土地储备资金”科目核算。根据2006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时, 按实收金额记入“非税收入”类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下的相应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按实付金额记入“城乡社区事务”类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款下的相应项目, 或记入“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相应项目。由此可见, 尽管《核算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资产的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但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核算以及土地储备机构对拨款收入的确认却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导致会计核算基础不一致。

(2) 会计科目设置未能反映土地储备业务的全貌。与局部应用权责发生制相对应, 《核算办法》中设置的收入科目与实际工作也存在很大差异。当项目交付给有关机构时, 借记“交付项目支出”科目, 贷记“收储项目”科目, 同时将“交付项目支出”科目余额结转到“土地储备资金”科目, 以确定本期土地储备资金结余额。换言之, 土地储备机构的会计核算仅仅反映土地的征购、开发与交付过程, 不反映储备土地的供应过程;而政府预算会计则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储备土地的供应过程, 但不反映土地的征购与开发过程。另外, “收入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及“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设置的类、款、项、目由政府负责记录, 土地储备机构难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这些类、款、项、目均依据收付实现制设置, 无法提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按地块及会计期间确认的收入、支出及结余信息。

(3) 可能引起土地供应环节管理上的混乱。目前各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不一, 有的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套用事业单位会计, 有的直接引用企业会计, 有的采用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混合形式。不同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 将引起土地供应环节管理上的混乱。

三、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模式的构建及《核算办法》的优化

1. 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模式的构建。

因公众委托而形成的土地储备委托代理关系中, 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是重要的委托成本, 有效降低土地储备运作成本无疑能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因此, 对土地储备运作成本进行高效管理变得非常重要。而高效管理的前提是必须设计一个既能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又能满足土地储备机构营运管理要求的会计核算模式。本文的总体思路是:以土地储备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和提高土地储备效率为目标, 以土地储备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分别构建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两套会计核算体系, 提供既利于政府部门推进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管理, 又能真正反映土地储备机构受托责任的会计信息。

土地储备资金核算模式的主要框架如下: (1) 政府总预算会计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计量与报告土地储备金的收支情况。 (2) 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资金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包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各阶段的土地资产、负债、供地收入、储备成本及结余。目前, 上述部分设计思路已在《核算办法》中得到体现, 但仍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笔者认为, 现有《核算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是:为如实反映各宗地或项目的储备损益, 应增设“土地出让收入”总账科目;为如实反映各宗地或项目出让金的应收和实收数, 应增设“应收账款”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应缴预算款”科目, 专门反映各宗地或项目出让形成的应缴财政收入。 (3) 运用上述增设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核算办法》的优化。

总体而言, 按笔者的上述构建思路, 《核算办法》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优化:

(1) 分别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构建两套会计核算模式, 提供满足政府预算管理要求与土地储备机构营运管理要求的会计信息。政府预算会计信息系统与土地储备会计信息系统各司其职, 优势互补, 从而实现土地储备会计信息的共享。

(2) 土地资产是政府最重要的可调控资源之一, 核算土地出让收入与成本能够为政府提供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 并能促进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运营。

(3) 监控土地供应款项的收回是土地储备机构重要的职责, 了解土地经营损益是土地储备机构高效履行土地储备职能的前提条件。按上述思路设计会计系统, 将大大增强土地储备机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4) 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的会计核算比较混乱, 原因之一是未能较好解决其自身会计信息与政府预算会计信息的兼容性。而上述构建思路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 体现了未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 实现了政府预算会计与土地储备会计的对接, 容易为相关各方接受, 具有较好的执行基础, 有利于激励土地储备机构规范运营。

参考文献

[1].卢新海, 邓中明.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评析.城市规划汇刊, 2004;6

[2].朱建宇.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与核算.观察与思考, 2005;8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2010年06月12日 17时53分 74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财税审计

“廉租住房”

“保障资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市财力,按照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等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直管公房出售、拍卖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安置费用后的余额。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收回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编制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任务,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并应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和投资计划、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廉租住房的收回、维修、物业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所需的工作经费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于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预算安排,对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核拨的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及时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账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统一支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具备实行集中支付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直接拨付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收购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或个人。

具备实行集中支付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终结,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提交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将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自治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6篇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200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在文化市场司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预、决算;

(二)审定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计划;

(四)审核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提出资助标准;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音像制品译制经费指国产音像制品翻译制作的费用,包括翻译费、配音费、制作费等。

第十条 宣传推广经费指向海外宣传推广国产音像制品的费用,包括调研费、宣传费、展演费、专项推广费、销售网络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费指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告系统费指用于建立和维护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公告系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评审费、工作补助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总预算和预算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经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及文化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下使用,继续用于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员会、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帐目清理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申报、政府审核、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三)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可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出口国产音像节目的译制;

(二)参加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国际重要展会;

(三)音像制品的海外专项推广;

(四)建设国产音像制品海外销售网络;

(五)有利于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拟译制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版权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批准立项的,告知补贴经费的金额和拨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定期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对具有良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和信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7篇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7月21日 16时14分 44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专用卡”

“资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专用卡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是指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是指为我市专用卡发卡企业办理专用卡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各项专用卡资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的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等。

专用卡发卡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签订协议,从事专用卡交易转接、数据清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公司。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当将专用卡资金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天津市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卡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发行专用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二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无权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开展清算业务前,应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专用卡资金管理协议。协议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资金结算范围;

(二)资金清算、授权扣划结算的生效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交易清分数据的传输方式;

(五)资金清算的各参与方;

(六)资金清算与结算方式;

(七)对账方式;

(八)防范错误操作的措施;

(九)过失与差错责任承担;

(十)清算费用及计提方法;

(十一)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以及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三方协议签署后,应在15日内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十五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将专用卡发卡企业的相关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与各相关参与方的资金交易数据应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交易转接并清分。

第十七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应于清分系统日终后对当日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清分并生成资金清算净额,于次日将清算资金的支付指令提交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应实行授权扣划的资金结算方式。即专用卡发卡企业按照三方协议授权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根据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交的清算资金支付指令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直接扣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并完成与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专用卡资金清分数据以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数据为准进行清算。对于清算完成后对账不符的各方应查明原因再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只能根据三方协议接受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的清算指令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接受专用卡发卡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支付请求,不得擅自划转专用存款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多边账务核对。即专用卡发卡企业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专用卡发卡企业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发卡企业与相关清算参与者、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与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之间的账务核对,要确保账务的平衡。

第二十二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可向专用卡发卡企业收取清算手续费。收费标准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专用卡资金的;

(三)擅自挪用专用卡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对专用卡发卡企业开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专用卡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超出专用卡结算范围的资金,有权拒绝结算;对专用账户和资金结算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

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应主动、及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和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并妥善保管相关对账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应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商业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及资金结算等情况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应每月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报告所有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分清算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从事专用卡资金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延误资金清分清算支付的;

(二)将不同专用卡发卡企业的专用卡资金混合清分、清算;

(三)擅自向三方协议以外企业或组织划款的;

(四)擅自挪用专用卡资金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财政局和专用卡发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用卡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天津市审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用卡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专用卡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 附则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8篇

一、公司融资资金的方式

公司的的融资资金是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主要方式,开展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战略合作,允许利用外资和引入社会资本,近年不断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今后将积极探索ABS、中期票据、保险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如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方式并尝试发挥旗下上市公司融资平台。

二、公司融资资金的用途

公司融资资金主要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笔者建议可重点投资以下领域: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地方政府的“三农”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节能节排工程、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及经济转型投资项目(如国家确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等方面工程项目。

三、公司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与资金偿还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按照“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要求,体现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性和效率性,杜绝融资资金的不足与闲置,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宗旨。公司要从“政府主导、间接融资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转变,以便扩大融资平台,促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1、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64号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五项”审批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实行工程监理管理模式。

2、正确把握和处理项目投资平衡关系,明确和强化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这是公司经营的目标,公司不应把融资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而忽视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还有自身的偿债能力,政府部门认可的财务支付能力。

3、坚持改革创新,理顺城建投融资运行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和实行公益性项目,特别是对“直接融资项目”实行“城投投资,政府回购”的运作模式,比如工业园建设项目,公司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好,可以进行招商引资共同建设工业园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问题,配合经济开发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协调管理机制等。

4、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进度与安全。制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完善工程项目审批手续,为公司融资、项目实施和项目用款创造条件;推行政府工程“代建制”和城建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工程审计监督,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工作效率;积极破解征地拆迁难题,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与安全。

5、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风险研究与对策。特别是在目前宏观经济前景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对大量举债搞基本建设问题的认识,必须要有前瞻性。公司要制订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一是按政府项目资产运用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筹集相应期限的债务;二是根据政府部门确定的融资指标合理确定负债规模;三是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四是合理预期利率,适时选用贷款的种类。利率呈现上升趋势,应采用长期负债筹资,避免未来利率上升增加利息支付,利率呈下降趋势应采用短期负债筹资,减少未来的还本付息压力。

6、建立以资本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满足公司预算与管理需要。公司预算中资本预算是重点,不论是政府投入的资本金,还是债务支出,公司日常业务主要反映在资本支出上。

7、建立账务危机预警机制,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公司主要特点是负债经营,这与其他的企业有着显著的区别,所有工程投资项目支出,年初已纳入政府部门的债务支出预算,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控制贷款资金的源头,不是贷款资金越多越好。

8、建立人工成本控制制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以岗定责、以岗定员、以岗定酬,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轮换。政府部门任命的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应定期轮岗,笔者认为应三年一轮换,时间过短,不精通公司主营业务,过长容易滋生腐败。

(二)融资资金的管理

根据工程投资项目用途,制订并执行有效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先有办法后使用资金,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用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加强跟踪问效,确保融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融资资金的资金偿还

1、融资资金偿还的管理。

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在年初测算政府投资项目缺口资金额度,公司根据政府下达的融资资金指标,在充分分析自身和本级政府可承担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资金,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制订政府筹资和投放资金战略;二是制订政府风险防范及预警制度;三是制订政府完善可行的债务偿还机制;四是制订国企巡查审计制度;五是制订政府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点建设投资措施;六是指导公司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单位成立财务公司,具体负责公司以及所属单位、子公司、内部资金的结算,资金的筹措和资本运作等业务。

2、融资资金的偿还。

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公司的留成收益、贷款质押或抵押物、申请的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及减免资金、到期贷款申请贷款展期、捐助资金、实施债务重组、地方政府财政兜底等。

摘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的风险,城市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要求,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可持续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业务,并构建融资资金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融通需求资金和确保地方财政债务的偿还。

关键词:融资资金,融资资金投资项目,融资资金偿还

参考文献

[1]、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开发性金融论纲》,2006年第1版。

[2]、黄石市建设委员会《建设法律法规汇编》,2000年第1期。

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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