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精选8篇)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原则,结合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xx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
第二条 技术中心的宗旨是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xxxx集团有限公司是技术中心的主体和依托,技术开发的经费主要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少量来源于国家、省、部资助,经费使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在运行过程中与xxxx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项目部、下属主体单位及合作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以“经济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技术中心在有条件时还可承担国家、省部、行业、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水平。
第五条 技术中心制定、修改、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专家评聘试行办法》等,建立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留住人才,招聘高端人才,调动广大技术骨干创新意识和创新热情,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六条 为了规范与促进技术中心的建设、运作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是技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任免。同时成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咨询机构。
第八条 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中心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市场研究室、资金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人才开发研究室;其研发机构有岩土工程研究室、建筑工程研究室、压力容器设计室、大型设备吊装研究室、化工装备制造研发基地、大型机组安装研究室、电仪调试中心、焊接试验研究室、地理信息研发中心、试验检测中心、滑膜研究室、大型储罐施工研究室、大型塔器及气化炉安装研究室、无损检测研究室。各研发中心要与有关设计院、研究所、大专院校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基地。
第三章 性质及运营方式
第九条 技术中心性质:是一个技术经济组织,实行职能化管理。
第十条 技术中心执行层根据以下三种运作模式进行建设:
1、各研发机构主要负责本专业的新施工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施工企业的关键课题和有创新性及超前35年中长期施工技术项目的开发,并为公司范围的科技创新提供试验、检测和科技信息服务。
2、xx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贯彻落实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应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
3、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有关设计院、研究所、与大专院校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基地。以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为载体,开展新技术的推广、“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创新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xxxx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2、对高、难、尖、新等重大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决策。
3、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核科研经费年度预决算;
4、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学术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使xxxx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技术人员留得住、用得好、成长快,组织好在职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xxxx集团有限公司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5、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以次产生的效益为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走技术中心依托企业的自我发展的道路。
6、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7、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8、审定修改技术中心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9、负责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中心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修改技术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公司研究开发方向和重大技术课题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技术攻关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审批立项建议书。
2、制定专家管理办法,负责对专家的聘请、使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做出增聘、续聘和解聘有关专家的决定。
4、对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l、依据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拟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计划,并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核。
2、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使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4、与有关设计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同行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5、做好高、难、尖、新技术方案预控工作。
6、收集、分析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发展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科技创新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技术与管理人才。
8、搞好科技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不断增加企业技术储备,使科技信息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工程经营、服务于科技攻关,服务于施工生产,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9、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10、根据调研报告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及立项建议书,负责制定科研资金使用计划及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11、负责总结公司自主创新技术成果,上报专利、编写工法,鉴定科技成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施工工艺技术。
第十七条政策研究室主要职责:
研究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政策,整合政策资源、提出合理避税等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十八条市场研究室主要职责:
负责市场调研,分析市场经营与技术发展动向、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提交调研报告。跟踪本行业新技术的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设立技术中心资金专用帐户,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管理,确保充足的科研经费,根据政策研究室提出的建议,具体执行有关的资金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网站建设及网络管理和维护,提供技术交流平台、负责信息发布和新技术宣传推广,进行公司的并提供视频会议及数字化会议服务,对员工实现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人才开发研究室主要职责:
在公司全系统营造出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为企业服务,以各种形式组织科技人员培训和深造,为企业培养造就高素质技术管理人才和技术研发人才。
第二十二条 各研发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科技工作情况。
2、编制本单位科技规划和计划项目,同时向上级申报,执行上级下达的科技计划;组织科技项目论证;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审核、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适时跟踪、检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为合同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和参加重点科技项目联合攻关,协助合同项目完成。
3、负责科技基金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分配本单位的科技经费,监督基金划拨、使用情况。
4、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组织科技技术进步奖励和优秀施工技术总结(论文)的评审及推荐上报工作,组织工法鉴定及推荐上报工作。
5、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施工一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收集国内外科技信息。
7、牵头组织企业内部技术标准开发、评审与管理工作。
8、负责企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统计计算。
9、按规定向上级报送科技计划、总结及统计报表。
第五章 运行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主任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免。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主持工作,技术开发课题实行技术带头人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立项、计划、实施、监督、验收、评价、经费结算等工作严格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七条 技术中心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当向技术中心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汇报有关重大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心要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筛选适用技术以便推广应用,应注重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技术中心每年向xxxx集团有限公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xxxx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对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技术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年末召开一次总结会,总结当年技术中心工作情况,部署下年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其进展情况适时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考核对象及内容:考核对象为技术中心在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考核。
1、德:满分为10分。测评职业道德、协作精神。
2、能:满分为20分。测评专业知识、获得信息能力、预见和反映能力、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3、勤:满分为10分,测评工作态度、科技事业心、积极性、责任感及出勤情况。
4、绩:满分为60分。测评工作实绩,对技术中心下达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书)及其它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项目负责人要编写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
(2) 项目的详细内容
(3) 参加项目的单位人员
(4) 项目实施进度
(5) 没完成的项目要写出原因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与奖惩办法
1、技术中心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定期对技术中心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2、技术中心受聘人员依据考核内容要求做出书面述职报告。
3、考核组依据被考核者的述职报告、实际表现及项目大小和经济效益评估结果,予以评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70一9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4、技术中心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解聘;基本合格者予以黄牌警告;合格者继续聘用;优秀者予以奖励,连续五年成绩优秀的向公司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优先晋升职称,在晋级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四条 技术中心应在年底前按照省经贸委制定的《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方法》及《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本年度工作总结,并结合本公司下年度方针目标制定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xxxx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章程可以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及《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太原高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企业科协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水平的提 1
高;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文化素质;
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增强企业职工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四、开展与各种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协作,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五、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六、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七、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在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上具有助理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个别因工作需要的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工作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企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企业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企业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的资料;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企业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维护企业的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三、参加企业科协活动,完成企业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企业规定、协会章程者,经企业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退休后,其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XXXX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科协的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公司科协章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科协的具体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举办的各种科技服务收入;
三、单位或个人捐款;
四、会员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XXXX企业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企业科协的资产。具体财务帐单列,由企业财务部代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XXXX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3篇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章程, 是指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 则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
关于公司治理的含义, 国内外学者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说法。就国内学界而言, 李维安教授的定义较为全面, 同时兼有前瞻性。所谓公司治理是指, 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还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保证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200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 (2004) 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中指出,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1. 董事会制度形式化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
2. 董事会决策议事机制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3. 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
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基本上未能发挥作用。
5. 董事会考核与薪酬体系很不合理, 缺乏有效的董事考核机制和长期激励机制。
6. 法律体系不完善, 董事的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欠明确且不对等。
7. 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实践上, 监事会往往成为内部人控制的工具而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严重性和形式上的“合规性”。
8. 利益相关者尚未对董事会形成必要的监督, 包括银行、控制权市场和经理市场、机构投资者、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如职工) 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很有限。
当然, 我们应当看到, 此报告的做出时间为2004年, 在这之后,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随着股改的顺利完成, 一股独大的问题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将得到缓解。随着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生效, 董事的民事责任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引入也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三、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 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聘选、激励和监督。聘选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如何选择代理人;激励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是否努力工作, 涉及委托人需要采取哪些收益分配激励手段, 以使代理人最大限度地努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监督要解决的问题是代理人为谁工作 (也包括是否努力工作) , 强调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进行考核和制约, 以防止代理人不努力或其行为偏离委托人的利益。
1. 董事提名与选聘。
选聘制度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民问题, 即谁在理论上或实际上有权提名候选人和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二是选票计算规则, 即在按照既定的投票规则所产生的选票分布情况下, 究竟谁能当选;三是投票方式问题, 即股东可采取何种方式 (如亲自投票、委托代理人投票等) , 通过何种媒介 (如邮寄投票、网上投票等) 进行表决。
我国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在于累积投票制的引入。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作用在于:其一, 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 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从而矫正赢家通吃型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其二, 由于小股东有机会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可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使得董事会来自大股东的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决策时更加谨慎。其三, 引导、促进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 避免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所控制。
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规定, 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由此可见, 我国新《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引入累积投票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将累积投票制引入公司章程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形成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 这条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这无非表明我国立法者更加重视股份有限公司, 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少数股东的保护。问题在于,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 在其缺乏将累积投票制订入公司章程的激励时, 能否保证累积投票制顺利订入公司章程呢。
2. 董事会议事机制。
良好的议事机制是董事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因素, 也是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议事规则本身有许多“软”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具体运作时有较大的灵活空间。这有两个结果:一方面, 单纯的法律制度不能保证良好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另一方面, 公司本身的特性使得董事会议事机制必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 表面上和法律法规的一致并不一定意味着议事机制同样有效和独立。
公司的决策和投票制度通常包含两个部分:股东大会的决策制度 (即公司股东与董事会的决策权力划分) , 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决策权力划分) 。对于董事会的决策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策制度规定较少, 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更大的自治空间。我国新《公司法》第49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就第46条而言, 其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也就是说, 董事任期可以采用所谓的交叉制。如果公司采用交叉任期制, 董事的改选可以交叉进行。
3. 独立董事。
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 现代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是由这一分离所产生的“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这一方面, 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适应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种制约, 一方面可以约束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行为, 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减弱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新《公司法》第123条首次对独立董事做出规定, 即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于独立董事如何运作, 其在整个公司法中的作用并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 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包括其资格, 与其他内部董事以及监事会的关系分工等问题, 都应有公司章程进行规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将从过去的一元制监事会制度, 变成两元制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两元的治理制度在我国还很新颖, 一般监事会主要监督公司内部的运作, 而独立董事则对公司的外部运营进行监督, 但是仍有必要十分谨慎合理地分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力, 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制定符合公司需要的监督体系, 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治理的优势。
4. 股东与董事会。
在现代股份公司运作中, 股东因供给资本而拥有公司的声誉控制权, 他们的基本权利是选举公司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负责聘任首席执行官和监督经理层。上市公司能否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取决于董事会这个委托代理机制中的核心环节。
对此,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 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 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而不是取决于大股东或者个别关键人的特定偏好和利益。同时,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的投票制度进行改造, 例如, 完善累积投票制、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试行并逐步推广网络投票形式。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股东大会的有效运作, 确实让广大中小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大会决策中来, 增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不仅如此, 推进委托投票制度还可以促进表决权代理争夺的产生, 而对于控制权的争夺, 如敌意收购等, 能够有效地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 从而促进董事会和管理层高效率地运作。
5. 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 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代表股东负责审批公司长期经营战略, 董事会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 通过任命高级经理人员、制定其报酬和设定审计委员会等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激励。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和激励职能的实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6. 董事薪酬与激励。
董事薪酬, 使公司为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董事薪酬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薪酬的主要目标是激励董事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
7.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现代公司的权力分配正由早期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董事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机构。作为对内决定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 其权力也日趋扩张。基于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 在董事权利扩张的同时, 有必要强化董事的义务, 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150条, 第113条, 第20条, 第21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 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153条, 第20条规定了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侵害股东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为董事审慎的履行其受信义务提供了极好的法律支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不难发现, 在第150条、第113条、第20条、第153条和第20条中, 均提到了公司章程的违反, 足以见得公司章程对于董事的拘束力。因此, 在公司章程中强化和细化董事的受信义务, 无疑将极大地促进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勤勉忠实地履行其职责, 从而提高整个公司治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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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4篇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JiLinprovince townshi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JLTE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省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家,有关经济、科研、教育单位及有关协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信息、协调、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活动为宗旨,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快速高效发展。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是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合法社团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推行乡镇企业体制改革、技术创新、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成果;
(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四)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乡镇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为制定与乡镇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与时俱进地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八)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
(九)组织会员根据需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的考察、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本协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加强对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的领导和帮助,使其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十二)加强与中国乡镇企业协会、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及各省市乡镇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加强与本省有关经济、科技、教育等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的行业指导,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成立农产品加工业分会。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或者起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乡镇村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随着办的企业均可入会;
2.本省范围内乡镇企业有业务联系的行业协会和有关事业单位均可入会。
(二)个人会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乡镇企业服务的各界人士;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有关部门负责人。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在乡镇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关心,热爱并愿为乡镇企业做贡献。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将在会内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定其它重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 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長;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本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各办事机构工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研究本会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对策;本会内部建设等重大事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会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乡镇企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领导和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的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微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下属单位的章程如与本会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5篇
1.中外台资、中外合作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由合营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外合营者的公司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以及资信证明文件;
(6)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7)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8)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9)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0)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11)中方投资者上审计报告;
(12)视项目性质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3)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的公司登记证明及经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5)外国(地区)投资者系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公司治理机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原件;
(7)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8)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9)与有权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0)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调查表;
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服务中心,是由法律教研室和系团总支联合组建,经系党政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法律宣传服务团体。服务中心接受院、系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服务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活跃校园文化,增强广大同学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全面负责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中心下设三个部门:法律咨询部、普法宣传部、外联部。
法律咨询部为学院师生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普法宣传部通过座谈或演讲的形式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使人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另外负责海报、媒体宣传等对外宣传工作;全面配合中心业务工作,努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提高校内外对中心的认知度,同时为中心树立良好形象。
外联部具体负责本中心对外交流事务,包括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中心与司法实务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校内外的学生社团联谊活动等;树立中心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信誉。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或废止该服务中心章程,并报经学院批准。
二 审查活动经费收支情况。三 审查主任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四 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五 负责本服务中心内部联络工作,联系对外活动。、第六条 成员的权利:本服务中心成员享有参与本服务中心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对该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工作提出质疑,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第七条 成员的义务:应按要求参加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遵守服务中心章程,服从领导安排。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包括:
一 法律教研组的专业老师。
二 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本院法律专业学生。三 因工作需要,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受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事务的人员未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条 受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项目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问题应当主动报请集体讨论,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 法律服务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法律服务中心对本院师生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 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开办法律专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院师生的法律意识。
二 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邀请教授、法官、律师、学者主讲,透视法制前沿,剖析热点问题,解答师生现场提出的法律问题。
三 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法律问题,为师生提供维权服务,切实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四 为全院各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供有利平台,解决学习难题,积极引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学校对本服务中心扶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社会赞助。第十四条 由专人管理经费,登记收支具体内容;经费实行审批制,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所有经费收支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每学期向全体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心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制定,并报系党政批准。
集资企业章程 第7篇
第一条 为规范本集体企业活动行为,保护企业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企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由XXX同志发起,于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企业名称:XXXXXX,注册资金X万元。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XXX
本企业住所:XXXXXXXXX,邮编:XXXXXX。
第三条 本企业按照“集体办、集体管、集体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共同劳动,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资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企业业务范围:XXXXXXX。
第五条 本企业由成员共同出资,出资应当作为债务从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中逐步偿还,并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利息。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
本企业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企业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企业可以独资兴办本企业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企业在XX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企业成员。
第十条 加入本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企业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企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企业索取出资本金和利息;
(五)查阅本企业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企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企业。
第十二条 本企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的成员,在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多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企业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企业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企业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四)积极参加本企业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企业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业务生产,履行与本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企业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企业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企业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应向本企业的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本金抵消其对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 按照《集体经济促进法(草案)》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企业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应得未发放盈余以及产生的利息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企业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企业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企业已订立的有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企业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六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企业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企业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企业对被除名成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企业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企业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企业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企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选举决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各岗位的工资标准、人员的进出等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四)决定本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每年召开2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企业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企业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企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4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3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提议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企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企业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企业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任免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书面文件;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企业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企业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企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须在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企业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任免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任免除应由理事会任免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企业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企业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企业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企业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企业交易的收款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企业的相关领导职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成员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企业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企业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8日定期财务公开制度。
本企业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个人出资、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和成员的应得未发放盈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企业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企业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四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思想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思想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企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一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企业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企业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企业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企业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企业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规定分配给成员:
(一)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效益工资,按成员当年参加本企事业工作时间占全体成员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分发给成员;
(二)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发放劳动股权分红,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累计时间占全体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累计时间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三)按成员加入本企业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劳动股权分配,一直到退休年龄个人在本企业退休为止。成员退休后每年仍然参加企业劳动股权分红,一直到离世为止。企业每一位成员的劳动股权不能变现、不能转让,在个人离世后股权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不能作为遗产留给后代。如果个人自愿退出企业或被企业开除,股权也必须无偿捐献给企业所有成员;
(四)成员所应得的盈余可以从企业领回,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存入自己所在企业的个人帐户内,每月从企业领取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的利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企业的债务由成员按其账户内记载的该成员占全体成员的劳动股权比例分担。
第五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企业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的要求,本企业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企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企业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企业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企业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企业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企业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企业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企业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企业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成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企业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企业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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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章程,里斯本大学,制度建设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教育部于2013年11月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及华中师范大学等六所高校的章程,迈出了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规范化的第一步。至2015年7月,全国已有72所大学陆续获得了教育部颁发的高校章程核准书①。大学章程与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一样,都是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的产物。因此,制定大学章程时,我们需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知名大学的章程,从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及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大学章程。基于这一考量,本文特以里斯本大学章程为例做深入剖析。
1. 里斯本大学概况
里斯本大学是欧洲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学之一,其前身是诞生于1288年由国王唐·迪尼斯创办的葡萄牙第一所大学。2012年12月31日,葡萄牙政府宣布将原里斯本大学与里斯本技术学院合并组建新的里斯本大学,由此诞生了葡萄牙办学规模最大,涵盖学科范围最广,科研水平最高的高等学府。
目前,里斯本大学共有18个学院(学部),441项本科及研究生课程,81个研究机构,10个实验室,现有3422名教师(83%具有博士学历),291名专职研究员,2014~2015学年注册在读的学生数为48066人,其中包括35318名本科生,8201名硕士研究生,4006名博士研究生。在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2015“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里斯本大学排名跻身第200~300位②,居葡萄牙首位,其工科及数学学科进入第101~150位,物理及计算机学科也位列第151~200位。在2016年《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发布的全球最佳大学排名中,里斯本大学位列葡萄牙首位,全球第240位,其中数学,工程学及农业科学学科进入全球第50~65位③。由此可见,作为一所历史悠久的欧洲大学,里斯本大学已跻身世界高水平大学行列。通过对其章程文本的研读,探析这一章程对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的作用,对于推动我国高水平大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里斯本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在新的里斯本大学成立伊始,葡萄牙政府教育暨科学部便在《共和国日志》④上以专文的形式刊发了新的里斯本大学章程,以政府公报的形式,赋予了大学章程的法律意义,阐述了学校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明确了学校决策主体的职责与权限,细化了学校日常管理框架。里斯本大学章程主要分为总则、机构组成、大学管理、补则及附则这四大部分。总则主要阐述了大学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有的权利,教学质量的评估及保证,介绍了学生联合会、学校财产及基金会等重要机构。机构组成部分则介绍了里斯本大学的各个组成机构,包括各学院、研究所、协会、校长办公室及其他部门等。大学管理部分规定了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各机构,包括总理事会、校长、管理理事会、评议会、协调理事会、学生保障处的职责与权限,以及各学院管理机构,包括学院理事会、院长、科研理事会及教学理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补则及附则是对一些具体条文的补充说明。
3. 里斯本大学章程的显著特色
大学章程是大学制度的主要载体,里斯本大学章程自然也是葡萄牙大学制度的主要体现。作为欧洲较早出现大学的国家,葡萄牙在数百年的历史进程中,通过自然演变形成了现代大学制度。葡萄牙大学历来坚持“学术自由,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校长负责、理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这些原则与制度构成了里斯本大学章程的显著特色。
[1]章程依法颁布,政府宏观指导。
葡萄牙政府规定,所有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章程的公布及修改,必须经由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里斯本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既规范了大学的办学行为,又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在前言部分,章程简要介绍了两所大学各自的历史,里斯本大学始建于1288年,里斯本技术学院成立于1930年,章程规定,合并后的里斯本大学继续传承其700多年的悠久历史,并指出,“这两所高校的强强联合,并不是简单的组合,而是一次复杂的重组,需要决策者的国际视野和战略领导,从而建设一所以教育、创新、科技革新为理念的研究型大学,积极参与对葡萄牙社会的服务,立足里斯本地区,辐射全欧洲乃至全世界”。还强调,新的里斯本大学,作为一所公立学府,“在国家发展的进程中,尤其在保护和传承葡萄牙语言、历史及文化遗产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把大学的办学目标和发展愿景与城市和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体现了政府对于大学章程的宏观指导。
[2]大学自主管理,职责权限分明。
里斯本大学章程规定,“大学的管理机构由总理事会、校长、管理理事会、评议会、协调理事会及学生保障处六大部分组成”。其中,总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选举校长,同时具有依法弹劾及解聘校长的权利。校长是最高管理者,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对内统管学校行政及财务,拥有任免校级行政官员,制定行政规章制度,组建各类委员会,决定学校各专业的开设、中止及取消,划定招生录取分数线等权利。管理理事会是学校的行政,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由校长、一名副校长和总务长组成。评议会是各学院及学术团体的协商组织,由校长,全体副校长,各学院院长,学院科研理事会主席及教学理事会主席,学生联合会代表,校总务长,各学院总务长,30名拥有博士学历的教师或研究员,18名学生代表,各学院教工代表构成。大学协调理事会是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组织,由校长、全体副校长和各学院院长组成。学生保障处是保障学生权利与利益的独立组织,由总理事会任命,隶属于评议会教学及学生事务处。
[3]强调以人为本,突出学生参与。
里斯本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应当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质量的提升,并通过社会活动和艺术,文化和体育活动等项目,以及其他条件,保证学生自由参与各项活动,包括学校管理”,还强调,在学校各级管理机构中,必须保证学生的参与度。比如,在学校总理事会35名成员中,规定必须有6名由学生自行选出的理事会代表;评议会中,规定既有学生联合会代表,又有各学院选出的18名学生代表。学校还专门设立了学生保障处这一保障学生权利与利益的独立组织,尽可能保障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此外,章程还规定,里斯本大学学生联合会是学生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确定该组织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处理组织的预算,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各项事务,并就与学生学术及生活等相关的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学生的各项公民权益。
[4]办学特色鲜明,彰显人文关怀。
将办学理念及人文关怀与大学的使命体现在章程文本中,是里斯本大学章程的另一特色。而对葡萄牙语言与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则是贯穿章程始终的重要元素。章程中明确指出,“里斯本大学应当在国内外宣传和推广葡萄牙语,并加强与城市和国家的紧密联系,以丰富城市的文化、艺术、科学及社会生活为己任,为让里斯本走向世界,让葡萄牙走向世界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作为一所拥有数百年历史的高等学府,里斯本大学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教书育人的基础工作,而应当更多地承担历史、国家和城市赋予它的文化使命;里斯本大学所培养的学生,不仅仅是拥有专业知识的高端人才,更应该是肩负着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宣传和推广国家语言与文化,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文化使者,凸显出了这座名校深厚的历史积淀与特殊的人文关怀。
4. 借鉴与思考
虽然里斯本大学章程是存在于葡萄牙及欧洲文化背景下的文件,是欧洲大学建设思想的体现,但是其中一些符合高等教育本质特点和规律的做法,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加强政府指导。
纵观里斯本大学章程的发布方式及具体条文,葡萄牙政府通过国家立法保障大学章程权威性及合法性,以及对章程文本的宏观指导,在很大程度上对大学章程的建设及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就政府指导而言,我国早已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为大学章程的建设工作提供了保障。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包括“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在内的必要文件。然而,就国家法律的执法层面而言,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得到完善的实施和执行。上述法律颁布实施多年来,仍然有很多高等院校没有形成自己的章程。针对这一状况,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大力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工作,并为部属高校制定了详细的章程制定日程表。“大学章程的制定,需要大学、行政部门参与,由中央或地方最高世俗权力当局批准,以体现大学自治的目标,确立大学章程的权威性、严肃性。”(柯文进,刘业进2012:81)因此,政府对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教育行政部门要促使各大学提高对章程制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通过政策宣传、舆论导向和行政监督等手段,提升各高校对章程制定的意义、目的和价值的认识,从根本上推进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工作。
[2]明确职责权限。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管理大学的基本法。“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组织,人员众多,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目标多样,任务繁重。”(刘献君2010:33)这就要求大学章程尽可能规范、细致,从而保证其可操作性。里斯本大学章程中对各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与阐述详尽分明,因而各个管理机构都能做到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反观目前我国一些高校的章程,“虽然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且相应规定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各自职责与范围,但实际上学校对‘三重一大’事项并未形成统一的决策程序”。(付琼霖2015:48)对管理职能的阐述边界模糊,权责不清,其中一些具体的条文规定得比较抽象、笼统,导致大学内部的管理结构错综复杂。同时,还存在着由中国国情决定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组织权利与教职工民主权利交叉错位等现象,由此导致学校各部门工作程序繁冗,办事效率不高。而通过大学章程具体条文的规定与厘清,可以有效地改善上述状况。
[3]体现学生参与。
学生,作为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学习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各项公民权益的保护应当在大学章程中有所体现。同时,大学应当通过制定与学生有关的内容,真正把关心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成长体现到实际行动中。里斯本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应当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质量的提升,并通过社会活动和艺术、文化和体育活动等项目,以及其他条件,保证学生自由参与各项活动,包括学校管理。而目前国内大学章程中,绝大部分关于学生的内容依然停留在权利与义务,学生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等传统意义上的管理模式中。但是,“我国高校管理模式、管理关系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表现在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又不是简单完全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兼有双重属性特点的特殊的法律关系”。(郭春发,孙霄兵2012:23)在这样的新型的管理关系背景下,吸纳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应当成为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学章程应当确立学生代表参与学校日常管理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生的民主参与权。此外,大学章程应当明确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地位,保证学生民主参与的渠道畅通,从而实现对学校各项管理事务的监督。
[4]彰显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是一个大学的灵魂,是大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里斯本大学章程,充分体现了其作为葡萄牙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宏大、实力最雄厚的大学之特殊地位,其中体现的人文关怀彰显出了这所名校的办学特色。目前我国已出台的一些大学章程,有一部分彰显了大学的办学特色,如上海外国语大学提出要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为使命,体现了外语类大学的办学特色。但与此同时,依然有为数不少的大学章程基本只是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与学校相关制度的机械结合,“章程文本的严重雷同,缺乏学校鲜明特色的弊端一直备受诟病”。(付琼霖2015:46)尽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总体构架和内容体系均做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如何在固定框架内制定出既符合学校实际,又体现自身办学特色的章程,依然是目前各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5. 结语
大学章程建设工作,既是对大学管理制度的规范指导,又是大学发展形势进行的远景规划。因此,大学应当以章程制定为契机,总结学校的历史发展轨迹,合理规划学校的发展定位和远景目标,协调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关系,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增强学生对学校日常管理的话语权,努力体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在充分考虑学校自身实际情况的同时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知名大学章程,从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及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大学章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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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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