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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精选8篇)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1篇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00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采用的是“可以”。因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强制力。另外,被动地回答选民的问题而不是主动地展示自我、推销自我,其效果如何,两者相比,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依托,其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怎样,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水平。从人大工作的实际看,代表素质不高一直是

困扰人大工作“难以到位”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层面入手,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同时,从源头上建立起代表竞选机制,通过竞争来吸纳优秀人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4、直接选举范围过小。《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5、代表的活动缺乏有效保障。代表深入社区、企业调查研究,调查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等,缺乏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且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其次是缺少程序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均未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具体程序,如代表们开展什么活动?如何开展?谁去组织?如何运作?有何责任?不履职怎么办?等等。

6、对代表缺乏必要的监督。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律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如何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没有落到实处,其履职行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很少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实施;代表履行职责没有明确标准,选民和选举单位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措施的构想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在此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有如下构要想:

1、减少代表名额,使之精简化。修改前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曾规定“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修改后的《选举法》删除了“人口超过一亿的省”这一限制。但是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额仍然是居高不下。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是世界议会之最。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人数太多不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所以,代表机关的人数是有限度的。代表机关的人数确定必须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尽量多的代表,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一方面代表不能太多,否则,不利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把两者结合考虑,才是决定代表机关人数的科学根据。

2、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代表专职化是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国家职务确定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人大代表队伍相当庞大,各级人大代表总数共有300多万之多。但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又担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代表专制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一是适度减少代表人数,让人大代表“少”起来;二是减少公职人员所占份额,让人大代表“精”起来;三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常委会工作紧密衔接,或者说先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让人大代表“忙”起来。

3、实行竞选。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内容,但是这和实行竞选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是事物发展、人类社会进程的客观规律。关于“竞争机制”,我们应该作出与时俱进的理性判断:一是有序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独有的法宝;二是有序竞争并不一定导致“金钱民主”和“阶层垄断”。《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在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08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直接参选胜出在全国还是首例,这样的例子意味着一个很好的开端。通过竞选,可以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

4、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毫无疑问,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是更民主的选举。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更充分直接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

5、为人大活动提供相应保障。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活动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量化的标准,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在预算中应占的比例,增强实际操作性。第二是设立闭会活动程序。包括界定代表的何种活动属于公务行为、明确活动内容、对代表活动内容要设置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如代表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持证视察,视察及提出建议有何法律效力,代表能否进行个案监督,运作程序是什么,有何效力等。

6、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第44、45条写明了对代表罢免的相关规定,这对鞭策、提醒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宪政建设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走向理所当然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将在新的时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完成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2篇

一、乡镇人大制度的法律建构及现状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

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1950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文革”,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04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福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河北等省还规定配备人好范文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观念缺失。一是“新议行合一论”,表现为乡镇政府超越、支配、领导人大;二是“党政合一论”,表现为乡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本乡镇重大问题,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三是“地位边缘论”,这种观念不把人大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而看作可有可无的政府一个工作部门;四是“取消论”,这种观念视人大监督政府为“找茬”“挑刺”。这些似是而非或错误的观念,掩盖了乡镇人大的本质和功能,阻滞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2.法律设计的缺失。一是党政权力重叠。乡镇党委与人大职权重叠,易导致以党代政,使人大功能弱化。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地位和性质在国家立法中尚属空白,地方法规规定又不统一,致使人大职能难以发挥。三是乡镇人大法律规范结构失衡。有行为模式,无行为后果,有权力无责任;柔性强,刚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四是监督权过于原则,启动困难,可操作性差,质询罢免基本是纸上

谈兵。

3.法律实践中的缺失。一是宪政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失衡。宪法规定,我国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人大)一府(政府)”制的政权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党委领导下的“一府一会”制,不是人大领导政府,而是政府支配人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直接受党委领导,形成“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局面。有的政府只对党委负责,而

不顾及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选举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实践中群众代表名额往往被干部挤占,差额选举也往往被“陪选”架空或扭曲。三是组织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笔者调查中却发现:90%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抓行政管理工作,无暇顾及人大自身工作;90%以上乡镇长兼任乡镇主席团成员,形成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四是人大会议制度不落实。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制,法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和四次主席团会议。笔者调查却发现有20%—80%不落实,临时会议更是稀少。有的即使召开,也存在会期时间短、质量不高等问题。用代表的话说,是“一晌会,两顿饭,想发言,没时间。”五是职权不到位。法定的十四项职权,人民满意度最高的选举权也不到调查的80%,最差的监督权为33.66%。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取代,保护保障权相对较弱。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调查发现,33.2%乡镇没列入财政预算,44.64%乡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东部稍好些,西部省份较差。

三、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坚持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必须创新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根本保障。基层党委对乡镇政权机关领导的责任应放在制定大政方针、指明方向道路上,放在研究宪法法律如何落实到本地的步骤方式上,放在提高政权威信上。具体方式有:一是讨论决定本乡镇重大事项。但凡法定由人大决议决定的或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建议都要由政权机关依法做出决定。二是在乡镇人大中建立隶属于乡镇党委的党组织;选配好人大干部,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人大主席,以便党委书记想大事、谋全局、协调各方。三是基层党委要切实把人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析研究人大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保证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人大正常工作的物质与环境条件,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2.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是完善人大制度、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心环节。首先,要加强人大思想建设。要用科学理论特别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人大的头脑,增强人大的责任感、使命感,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推荐的候选人进入政权机关。同时,人大代表还应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其次,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扩大一线劳动群众代表比例,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依法设立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选配专干或秘书;人大主席团成员与政府组成人员不交叉任职,各司其职,单项制约。再次,乡镇人大要敢于和善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努力提高会议质量;闭会期间围绕大局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评议、检查、调查、走访等各种有益的活动。最后,加强作风建设。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他们服务。

浅谈人大专题询问的制度完善 第3篇

关键词:人大监督,专题询问,制度完善

继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钱袋子、粮袋子、药袋子”等方面首次开展了专题询问后, 地方各级人大纷纷“复制”, 对经济发展的重点、民生民计的热点、社会治理的难点发出了庄严之问。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如既往, 多次运用专题询问的监督方式, 专题询问已在人大民主监督的进程中走向了常态化。如何让专题询问在监督的路上走得更好, 是摆在人大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就人大专题询问的制度完善方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人大专题询问的价值所在

1.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职能的有益探索。

询问是人大开展监督活动的法定形式, 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权利。目前, 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关于询问的规定。而在“询问”前加“专题”, 实质上是对法定监督形式询问的创新和发展, 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特定议题或领域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 是人大监督职能的有益探索。

2. 专题询问有助于推动政府科学高效行政。

人大常委会一般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点问题、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政府正在推进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 就某个议题提出疑问、表达意见,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解疑释惑、听取意见、恳切表态, 双方在互动交流中, 对政府有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达成共识, 促进了政府更好地科学行政、高效行政。

3. 专题询问有利于激发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各地人大专题询问实践中, 注重将电视等媒体引入询问会场全程报道, 已成报道形式的常态。媒体的全程报道, 使公众身临其境地感受人大专题询问现场, 了解人大履职的真实情景, 直观地掌握政府处置相关问题的思路、举措和效果, 增加了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有助于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激发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的热情, 将民意纳入政府决策过程。

二、人大专题询问的现状

1. 未写入“本”里——专题询问制度有待完善。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关于询问的简单表述, 而关于人大的创新监督方式——专题询问, 还没有被纳入法律法规的“本”里, 可以说在法律层面上还不尽健全。人大行使职权的特点之一就是法律性、程序性和规范性都很强, 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专题询问的规范以及程序的详细规定, 在实践操作中就容易出现随意性、主观性, 监督的实效性一定程度上就难以保证。

2. 未触动“心”里——专题询问力度还需加大。

在实践中, 有的地方人大担心开展专题询问若太较真会影响人大同政府的关系, 询问时“抹不开面子”, 蜻蜓点水, 走走过场, 没有实际效果, 这样无疑阻碍了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手段的作用发挥。人大不“较真”, 政府就不当真, 专题询问就不可能触动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的内心, 就不可能有实实在在的成效。人大常委会应加大专题询问的监督力度, 做到真问、敢问、会问, 问到点子上, 问到要害处, 专题询问才不会成为走走过场的民主秀, 才能真正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3. 未跟踪督办——专题询问不能止于问。

专题询问不能仅停留在“问”的层面上, 更是要通过“问”, 探寻问题根源、谋求发展共识、商量化解对策, 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在实践中, 有的地方只有“询问”, 不问“回音”, 专题询问会上“有声有色”, 询问会后“无声无息”、“不了了之”, 不注重跟踪督办专题询问会上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减弱了专题询问的监督刚性和权威性。跟踪问效是开展专题询问的落脚点。人大常委会应注重加强“问”后工作, 对专题询问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 及时送交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办理, 并要求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人大相关委室。专题询问只有不止于问, 对政府的承诺一跟到底, 才能促进政府把答应和许诺的事情办理好、落实好, 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人大专题询问的制度完善

1. 完善人大专题询问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专题询问制度化, 将之转化为法定的监督形式, 是完善专题询问的前提。实践中专题询问较好的监督效果, 激发了各地人大开展专题询问的积极性, 也使公众对人大监督政府的实效充满期待。专题询问的日益普遍化和常态化, 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将这一创新监督方式固定下来。在国家根本法的层面, 应将专题询问写进宪法, 并进一步完善监督法、组织法、代表法、预算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专题询问的具体规定, 使专题询问有章可依。

2. 规范人大专题询问的运行程序。

详细明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规则, 做到专题询问有规可循。一是规定科学选定询问议题的程序, 通过严谨的程序将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以及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作为询问的议题。二是详尽规范专题询问活动的环节要求。如询问前的调研准备工作、询问会议上的问答时间控制、询问过程中的追问、询问结束后政府领导的综合性表态发言等细节要素都可作出规定, 以增强专题询问会的效果。三是规定切实有效的跟踪督办程序。专题询问会结束后, 人大相关委员会工作人员要及时形成书面意见交政府办理落实, 促使政府把许诺的事情办理好, 确保有答必果, 以使专题询问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效, 更好地发挥专题询问助推工作的作用。

3. 建立专题询问反馈办理考核机制。

为防止应询者重现场答复、轻落实办理, 应把专题询问会后政府的反馈办理情况作为考核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如对专题询问会上有关意见的落实反馈情况, 人大常委会可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结果纳入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绩效综合考核体系。同时, 对测评结果满意度不高的, 常委会应提出整改意见, 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 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孙莹.论人大质询的启动要件[J].人大研究究, 2010 (06) .

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第4篇

关键词: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5-02

一、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现状

(一)选举方式不断完善。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自建立以来不断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实行直接选举。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在基层,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由广大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出。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不仅能够方便基层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还能够更好更直接地反应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加强选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便于选出更优秀、更高素质的代表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地区文盲数量较多所以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没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层地区文盲和半文盲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1979年《选举法》中就规定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实行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发生,并且能够充分体现选民自身的意志。

(二)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选票计算制度也叫当选制度,即选民投票之后,如何计算选票来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制度。为了提高选举的效率,1986《选举法》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的票数原则规定为“两个过半数”,即在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法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本选区选民参加选举人数过半数,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票数超过参加选举的选民半数,才能当选。在以后的进程中,选举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选票计算制度日益规范化,这样的措施不仅保证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公正性,也从另一个方面刺激了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二、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候选人介绍制度过于简单。现行的介绍机制程序缺乏竞争性并且过于简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是对候选人背景情况的介绍仅局限于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政治背景、工作成绩等方面,并不能全面考察候选人。其次,候选人介绍渠道过于单一。我国现有选举法规定的两种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都有些过于简单,候选人介绍的主动权均掌握在选举委员会和候选人推荐者的手中,即便是候选人也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选民和候选人几乎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这样民主选举往往会流于形式,有表无实。

(二)选举组织机构未坚持中立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选举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选举委员会在组织进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中,不仅要负责选区的划分、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以及确认候选人资格的职责,还要接受广大选民对选举活动的监督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且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做出回应和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裁决的结果公信力自然就不足。第二,就是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问题。在选举实践中,乡镇一级选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被提名候选人和当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几率相当的大。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导致选举资源的浪费和不平等,不利于民主选举的开展。

(三)选举的监督体制不健全。在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完善。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规定选举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现有的选举法中对选举监督的规定也是过于笼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对于选举过程中选区的划分、各选区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等等问题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不利于选举的透明民主。

2.监督主体不清。在我国现今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监督主体不清、权力分配不清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选举的监督者往往就是选举的组织者和主持者,这就造成了选举监督这一权力在事实上被架空和虚化。

三、完善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建议

(一)增加候选人介绍方式和渠道。通过立法允许代表候选人以适当的方式介绍和宣传自己。国家可以支持代表候选人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到选民家中走访寻求支持,或者在公共场合发表演说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方式哪些是被允许的,哪些是不被允许的,选举法中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以此来规范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宣传的方式。另外,代表候选人如果不能全部与选民见面,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比如报纸、电台、微博、社交网站等方式与本选区选民进行交流。总之,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充分保障选民的知情权。

(二)成立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关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可以借鉴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经验,这是一个成立于1997年的公正、中立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就是为了保障无论何时何地,公共选举都可以公开、公平、真实的开展。这个组织是依据选举委员会管理条例而成立的,这一条例对选举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选举委员会仅仅是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保障、维护选举的有序进行,在选举中并不支持某一方。我国在现有的体制和社会制度下,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改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具体来说,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则应该依照回避的原则辞去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这样才能与其他代表候选人公平竞争。

(三)强化对选举的内外监督。一方面,要加强选举过程中的内部监督。要增加对选举组织机构的监督力度,选举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两类人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假借组织选举的名义破坏选举公平,侵害选民的利益和代表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由候选人组织进行选举观察即在选举过程中由被提名的候选人选派出数个其信任的人来代其观察监督整个选举的过程。在开始观察之前,观察员应该熟悉选举过程,了解具体破坏选举行为的具体内容,在选举中及时将自己所见所闻报告给候选人,然后由候选人以书面的形式向选举组织机构即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要求对破坏选举的行为予以更改或追究责任。选举观察员有权对选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但在此过程中应该保持中立。选举结束后,观察员应该将自己在选举中的所见所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总之,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事关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要改革,不仅要积极借鉴吸取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并且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最终一定可以将我国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建设成一个严密合理的民主制度。

参考文献:

[1]浦兴祖.中华入民共和国政治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赵新树.选举的困境[M].上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3]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第5篇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篇二: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 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权力必须在民主的监督下运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另外,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②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克服片面性;

③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④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篇三: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第6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的尝试,健全与完善己经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思考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从宏观上讲是如何更好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微观上讲是如何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认真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逐步形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重要活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和工作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责任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自觉地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工作,无论是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制度,核心就是发挥人大的作用, 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体系。发扬人民民主,人民当

家作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全体人民负起主人翁的责任来,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国家政权能够跳出从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汇集起来,充分运用起来,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成人民监督法,规范监督的程序、方法以及惩罚条款、法律保障措施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把人民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起来;使政府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民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跨新的台阶,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对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权建设和完善少、大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在这个领域中,确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间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解决。不断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都需要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去进行研究并创造出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政权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实践呼唤理论,理论需

习近平完善人大制度路线 第7篇

这并不是习近平第一次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也就是习近平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时,他在讲话中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4个月后,在2013年3月17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再度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

此外,履新20天、2012年12月出席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时,习近平也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性,“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和武汉大学宪法学教授秦前红等受访专家表示,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因此,习近平屡次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而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新时期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所以,习近平要求不仅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监督机制是人大制度提升关键

新时期,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才能与时俱进?在昨日的讲话中,习近平阐释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线图”,指出要着重抓好五个重要环节。“第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习近平表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谈到监督机制时,习近平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此前,习近平调研考察、发表重要讲话时,已多次强调上述5个环节。例如立法的问题,他数次强调“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律实施的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监督机制的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受访专家们表示,习近平指出的五个重要环节,特别是监督机制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沟通机制,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的关键所在。秦前红说,“以地方人大为例,之前在制定地方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重大事项监督、人事监督等方面,相对较弱。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260多万人,如果能充分调动这些代表的力量,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政府和群众的联系。”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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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今日刊发评论员文章

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人民民主旗帜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刊发评论员文章称,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有值得铭记的历史性时刻。60年前,1200多位各地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建立,翻开了我国政治发展史上的划时代一页。

文章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程,为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文章称,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很重要的方面,就要看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60年来,从宪法的修改完善,到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再到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党坚定不移推进人民民主,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的就是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让人民实现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为的就是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

文章指出,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检验标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正是在有效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下,中国经济实现了起飞,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跨上新台阶。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文章称,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新的奋斗征程上,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才能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让民主更有质量;倾听人民呼声,顺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调动人民积极性,让民主更有活力。

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探讨 第8篇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 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 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 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在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 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 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 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 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 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目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 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其次, 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 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 已普遍提高, 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第三, 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 乡级直接选举已运行了45年, 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了17年, 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 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 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 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基础。

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 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 800万左右, 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 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 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 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 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 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 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

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

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题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 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按选举法规定, 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 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 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 却并非如此。近几年, 一些地方的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 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和延期召开, 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 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来看, 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 都是不可取的。可以肯定, 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 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 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 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 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 “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 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 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 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 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 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 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 不做情况介绍的做法, 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的直接选举中, 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 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做间接介绍, 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 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 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 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 减少盲目性。

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实到实处

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 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 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 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 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 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 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 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 8个省的省长, 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 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 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 当选的可能性很小, 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 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 当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 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 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 真正实行差额选举, 有利于加强群众对于干部和代表的监督, 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 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 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

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有位宪法学家说过, 没有差额的选举, 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 也不是真正的差额。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 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 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 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 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 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 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 是今后选举工作中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进适度的竞选, 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 增添选举活力, 拓展选举范围, 提高选举质量, 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 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

摘要: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亟需完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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