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精选9篇)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1篇
转让定价, 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由于跨国公司具有跨国界经营的特点, 而各国税收制度又有所不同, 因而研究者们很自然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税收问题上。
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或抬高价格的策略, 转移利润而避税。其二, 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 达到避税的目的。其三, 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 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 转移收入来避税。其四, 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 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此外, 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等手法, 影响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总的来说,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收目标是使全球范围的关联企业在整体上税收负担最轻。基本的策略是利用各国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负担不同, 通过货物销售价格的人为改变、费用分担的人为调整、利息率、无形资产转移中特许权使用费标准的人为确定等手段, 调高税率较低国家的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 降低税率较高国家关联企业的账面利润, 从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国家, 达到关联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
实际上, 跨国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目标而进行的避税性转让定价, 是国际转让定价的主流。安永公司2005年开展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和研究报告中指出, 在被访问的对象中, 90%以上将转让定价认定为目前面临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也即,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作为常用的避税工具。安永公司2009年公布的一项涵盖全球49个税务当局的调查结果显示, 金融危机冲击下, 各国政府面临空前的财政压力, 急需寻求税务收入方面的抵补以应付充满挑战的经济环境;各国税务当局几乎毫无例外地在转让定价调查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在此背景下, 各税务当局普遍调高执法力度, 对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重点盯防。
与国内企业所不同的是, 跨国公司面临的是一个更为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例如政府约束、国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关税、反倾销与反垄断的规定、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专利管理费用、当地合伙人的利益、与东道国的关系以及子公司的业绩评估等。这样的情况下, 跨国公司在考虑其转让定价时, 必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现金的集中控制、全球税负的最小化、降低通货膨胀与汇率波动的风险、规避股利返还的限制、通过提供低价融资而提高竞争优势、对外资方的管理、与东道国及其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对子公司的相关业绩评估。跨国经营是形成所有这些复杂因素的原因。
在转让定价的范畴内, 跨国公司和各国政府是博弈中的参与者, 他们经常处于互相竞争和博弈斗争中。跨国公司希望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手段降低税负使得税负最小化并从东道国取得较高的经营利润;东道国的政府部门与税务当局为了保护其税收收益, 通过制定关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其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其中任何一方的动作都会影响和决定对方的行为。此外, 为跨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 常常建议其客户在现行法规制度的可行范围内, 怎样具体运用转让定价达到商业目的。
由于跨国公司各子公司在具有不同税率的国家经营业务, 转让定价的主要功能必然是全球税收最小化。学者们将转让定价研究视角定位在跨国公司身上时, 首先考虑的就是各国的税收环境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影响, 并把外部税收约束作为转让定价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经济影响
转让定价通常被跨国公司用作其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工具, 其经济影响值得重视。
首先, 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研究时, 无疑会关注其税收效应。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交际和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是内部交易价格, 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只以跨国公司战略目标为准绳, 因此就可能大大偏离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 成为跨国公司转让避税的重要手段。从政府的角度看,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为减少全球税负, 规避东道国政府财政、货币政策的管制, 回避外汇风险和通胀风险而实施的关联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
转让定价的存在, 产生成本和利润在国家间的转移, 引起税收利益在国际间的流动和相关资源的再分配。从各主权国家的角度来看, 可能产生税收流失的问题。当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时, 会隐蔽地通过内部交易价格的操纵, 把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跨国公司的转让价格活动造成了利润跨国不正常的分配, 使得跨国关联企业账簿上反映的“会计所得”与按照各自所在国有关纳税法律计算出来的“计税所得”严重偏离, 从而不能真正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并导致国家税收收益的转移。
其次, 转让定价行为引发国际税收收入分配的矛盾。它牵动着跨国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务当局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转让定价虽然有助于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最大化, 但同时造成极其复杂的利益主体冲突, 直接影响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关系。对东道国来说, 转让定价行为削弱了东道国税收调节功能, 使国家税收目标难以实现, 破坏了纳税人平等竞争的条件。与此同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可能造成国际资金流动秩序的混乱, 使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出现巨额差额, 有关国家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外汇管制措施, 限制外汇资本外流。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税收流失。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而转移利润至国外, 大幅度减少其设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应税所得, 使中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其二, 侵害中方利益。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使中国的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 中方的利润也就随之减少或亏损。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 中方投资者不仅不能获利, 往往还要追加投资去弥补亏损。其三,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税收, 使其在中国的关联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 就使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此外, 转让定价的存在还会带来其他方面的效应。比如,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可以在公司内部统筹调度资金, 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针对东道国对子公司资本抽回的限制, 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比如采取高价策略, 提前抽回国外直接投资或利润。二是针对东道国没有对贷款和利息汇回限制, 通过转让定价采取高息贷款方式向子公司提供资金, 收取高额的利息, 以此在短期内将资本调回。母公司所收取的高利息, 实质上是分享了海外子公司的利润, 造成东道国的税收流失。三是针对因生产科研及管理而形成的费用需集中开支, 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调拨公司内部各子公司的资本进行摊派。实际上, 随着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和趋向一致的态势预示着许多转让定价问题逐渐淡出。
三、政府反避税政策的选择
1. 完善现行税制, 加强税收立法, 完善转让定价处罚机制。
由于中国目前转让定价税制中还存在漏洞, 税收法制尚不健全, 客观上为跨国企业避税提供了空间。因此, 在税收立法上, 规范税收行为, 对现行税法的某些条款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修订完善那些有可能导致避税的条款。针对习惯避税的做法要通过制定特殊的条款来加以规范, 例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的规定。对于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方法, 要在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对交易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充实。
2. 加强税收征管, 加强国际合作。
在征收方面, 努力获取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 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核心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税务情报网络体系, 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 从而杜绝税款的流失, 增强中国税务部门反避税的能力。在管理上, 建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系统, 设定管理人员实施监控、调查、调整、再监控的全过程岗位职责, 实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强化管理环节链接, 构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转让定价调查三位一体的管理格局。经常开展税务检查, 对偷逃税的, 要加大处罚力度和透明度, 进行严肃惩处。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反避税经验, 出台相关的应对跨国企业避税措施。
3.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学习发达国家税务人员培训制度, 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 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完善知识结构以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这种学习不能仅停留在法规条文的学习, 更应该深入学习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案例, 各地税务人员的经验交流也非常重要。
4. 借鉴国际经验, 加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范。
无形资产转让这类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 比其他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复杂。中国相关立法很少涉及此类问题。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受该资产的开发费用和获利能力的影响, 前者是历史成本, 而后者只能估计。在这种情况下, 税务当局可以通过事后调整来修正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更加准确, 完善对无形资产转让以及有关劳务转让的有关规定。
摘要:伴随经济的全球化, 跨国投资成为世界经济中常见的经济现象, 跨国公司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力量。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极受关注, 研究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动机、经济影响及政府的反避税政策, 并提出完善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参考文献
[1]柯炳炎, 雷文, 叶潮.一起跨国集团内劳务转让定价案引发的思考[J].涉外税务, 2008, (6) :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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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 第2篇
摘 要:对于跨国公司的外部治理,一直有一个不明确的因素存在,那就是监管权的归属。由于跨国公司不同于本土境内企业,它们拥有着庞大的全球生产经营网络,公司的归属以及外部治理难度很大,这给各国政府造成了很多的困扰,其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国际避税。本文对国际避税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对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三大最常用的手段作了阐述,最后基于这一问题存在的治理难度对其未来的进展作了展望。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国际税收协调
一、引言
跨国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的经营目标。为了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资源并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跨国公司运用其强大的搜寻和整合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佳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实现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寻求国际避税通常是跨国公司必定会使用的手段之一。国际避税已经俨然成为了跨国公司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管理策略。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税法本身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利用种种公开的手段,以谋取最大限度减税和不承担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而实际上并未构成违法的行为。简单地说,避税实际上是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的躲避税赋的行为。它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在实质上避税没有违反税法,但是却不是税法所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国内避税在地域范围上的延伸,它涉及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由于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土壤存在,加之这一行为采用的是合法公开的形式、各国税制上有较大的差异,以及必然存在受益国使得国际税收协调难以进行,这一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且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归结为一点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一般意义上而言,任何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成本+利润+税收,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除了在成本控制上做文章以外,税负成了它们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即使是国内的本土企业也会竞相争取进入到经济特区或者税收优惠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求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纳税额。由此可见,跨国公司主动的国际避税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客观原因
国际避税除了有跨国公司自身的主观原因外,还有其必要的客观土壤存在。
1.各国税法的不完善性以及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正是因为各国税法规定上必定存在着某些漏洞或尚未补足的地方而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跨国公司才有可能、有机会利用这些不完善去实现逃避税负的目的。
另外,在税制要素方面,各国规定的税种、税基、税率都不尽相同,这为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时筹划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避税手段提供了必要前提。
2.激烈是国际市场竞争
在国际市场中,跨国公司承受了比在国内市场更加严峻、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同时,作为跨国纳税人,跨国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也更重,如果因为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导致双重征税,那么跨国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为了保持甚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必然会设法使用各种可行的手段进行避税,以求降低经营成本、争取更为可观的额外利润。
3.跨国公司内部市场及内部交易的存在
跨国公司不同于本土企业的一个明显之处在于,前者拥有一个全球性的生产经营网络,跨国公司可以在这个独特的整体网络之内进行资源整合、生产布局。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跨国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战略意图及目标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进行绿地投资或者直接投资,建立起各区域内的子公司或机构。在此基础上,为节省交易成本,建立起专属的内部市场,通过内部交易的转移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规模越大的跨国公司,避税手段越隐蔽、越巧妙的原因。这也是目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使用的最广泛的手段。
4.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
所谓“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的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税收利益等目标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或措施进行竞争的行为。所谓“国际税收竞争”,即指把税收竞争放到国际大范围里去,竞争的主体变为不同国家的政府,竞争的主要内容是各国政府为吸收资本流入,采取税收优惠或者提供避税港等方式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税负。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3篇
为了达到避税目的,美国苹果公司在爱尔兰注册了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pple Operations Europe)以及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三家全资子公司。这三家子公司的董事不全是美国苹果公司的雇员,也不全是设立地的雇员。这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几乎都是在美国苹果公司召开,并且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权和主要控制权基本也都在美国。根据爱尔兰现行法规定,只要公司的总部对其拥有核心经营管理权或者主要经营管理权在外国,那么这个公司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所以,无论是苹果国际运营公司还是苹果欧洲运营公司和苹果国际销售公司,哪一个公司在爱尔兰都无法构成居民纳税人。而美国法律是以注册成立地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居民企业。所以依照美国税法,这三家全资子公司在美国也不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最后,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结果是,这三家全资子公司无论是在美国还是爱尔兰都不构成居民纳税人,都不需要缴纳税款。这样,在四年时间里,美国苹果公司相继把近300亿美元的利润倒入爱尔兰子公司,完美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虽然2016年8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美国苹果公司需要向爱尔兰政府支付最高达14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68.2亿元)的补偿税款,具体金额可以由爱尔兰政府决定,但是爱尔兰政府却不接受赔款并提出了上诉。接受赔款虽然增加了政府收入,但是,由于大部分跨国公司为了避税,投资策略都是把资本投入到税率低的地方,运用“转移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一旦接受赔款就意味着失去更多接受投资的机会。与此相似,很多国家都为了得到更多的资本投入而采用爱尔兰的征税方式。
自从有了跨国公司,重复征税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所有投资主体。最开始应对重复征税的方法是英国、美国把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加在签订的税收条约中。税收饶让抵免,就是投资母国对其本国居民在境外获得的税收减免优惠的税款给予饶让抵免,不再补征。这一政策有效促进了美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的投资。但是随着经济格局的改变,这一政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而且有时候更是成了投资者的避税手段。
一、有效利用居民身份判断标准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通常都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美国也不例外,它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对其境内外所有的经营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即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则仅对美国境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即负有有限责任的纳税义务人。所以,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判断标准是注册成立地标准。这是各跨国公司避税的关键点。利用居民身份避税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构成双重居民身份,另一种与之完全相反,避免居民身份,即无论是投资母国还是被投资国都不构成居民身份。显然,苹果公司是用的第二种方法。
(一)利用双重居民身份避税
由于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同,一个跨国公司很有可能在投资母国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在被投资国也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美国企业经常利用这一点进行避税。比如,一个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但是它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在英国(英国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权地为标准,那么,这个公司就在英国和美国构成双重居民纳税人身份。一旦构成双重居民纳税人身份,那么跨国公司就可以利用居民身份,将多个公司的所得和亏损进行抵消,即将一个国家的亏损抵消其他被投资国的盈利,这样与单独结算税费的公司相比,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税费支出。
(二)避免居民身份避税
避免居民身份避税是众多跨国公司最常用的避税手段。与苹果公司的方法相似,在税收法律制度与爱尔兰一样的众多国家中注册成立一个公司,这样其注册地是在爱尔兰,而实际经营管理权在美国,那么由于在任何国家中都不构成居民身份,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政府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果一个美国公司主张境外所得来源公司的注册地不在美国,美国联邦税务局会主张,境外所得的来源不是一个外国注册的公司,仅是一个合伙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即这个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的一切境外所得依然需要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后来“打勾规则”经营实体第一次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附一份表格,其中有一些代表公司合伙的方框。纳税申报人在方框内打勾,表示你愿意选择作为美国公司,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或者选择作为美国合伙,不用缴纳美国所得税。后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美国联邦税务局公布了国家经营实体清单。清单对于每一个国家,根据它的法律挑选出典型的上市公司,并决定始终把那种实体作为公司对待。但是,由于打勾规则和缺省规则的同时适用,使得一个美国企业设立后,如果不对它的公司形式进行选择,就会优先运用缺省规则,即优先用清单来判断是否构成公司。一旦判断构成公司,那么该成立的实体就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是美国税法上判定的非居民纳税人,当然对跨国公司是有利的。
总之,美国政府也发现本国的居民身份判断标准容易成为跨国公司避税的合法手段,也尝试对此进行矫正,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如果美国政府不出台有效的法令,那么就会使美国未来流失更多的税收。
二、可用延期纳税避税
境外企业一旦被判定为美国的非居民企业,其在境外的利润所得就不用缴纳美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境外设立的公司股息分配时,因为境外公司把股息分配给了美国居民,美国居民当然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境外企业一旦分配股息,整个跨国公司就需要缴纳所得税。还有一种情况,当境外的公司股份被出卖,出卖所得的收益就构成美国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这当然也需要缴纳税费。当然在美国现行法中,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可以适用重大优惠税率,差不多只有正常税率的一半。
所以可以总结出,美国对境外所得税收的政策是,境外所得利润一旦转入美国居民企业手中就需要缴纳税费。那么纳税人就可以自己掌握什么时候分配股息,以取得最大利益。如果纳税人一直不分配股息也不出卖股息,那么就会出现延期纳税。延期的实际效果就是减少应纳税款的现值。所以,当延期的时间足够长时就可以趋近于免税。这也就使得美国的众多跨国公司迟迟不把境外股息转回本国,尽量加长递延时间,目的就是让本金缩水,收取本金递延款项的免税利息。
总体来说,美国的税收体系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为基础的。但是美国判定居民与非居民的方式太过形式化,导致居民企业很容易通过设立一个境外企业达到避税的目的。美国国会对此也确实出台了应对法案,但是从苹果公司的高额避税案来看,如果美国不能找出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将来会有更多公司采用苹果公司的办法,美国将失去更多的境外税收利益。
参考文献
《从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谈国际避税》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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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变得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和实践还有许多不足。文章分析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一般形式及在华避税行为,揭示了我国反国际避税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避税; 法律适用
世界上没有两国的税制完全相同,各国税制的差异性给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活动提供了空间。跨国公司每年都要制定全球税务计划,把公司的税负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发生,从而实现其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跨国公司是指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实体,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由于经营的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联性,产生了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特殊的法律问题,即跨国公司跨国境或税境,利用各国税法规
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其总体税负的行为。主要手段有:
1.转让定价,指跨国公司违背市场公平定价,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订立有关商品、资本、技术、劳务、信贷等的内部交易价格,从而使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大大减少。它是国际避税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
2.利用避税港避税,指跨国公司在避税港注册一个只具法人实体形式而不作实质经营的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到基地公司的账户上,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3.实施资本弱化,指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市场上债权融资税负低于股权融资的优势,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税负。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指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种形式在发展中国家运用较多。
法国一家跨国钢铁公司在英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为了避免成为英国居民纳税企业,曾这样安排:第一,英国股东不参与企业管理活动,选择非英国居民从事管理工作;第二,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有关材料、档案、报告等都放在英国以外的地方;第三,不用英国电话、传真发布指令;第四,专门成立一家独立服务性公司处理公司有关事务。经过这样安排,该公司成功地避免成为英国居民纳税人,12年里在英国避税额达8000万美元。
苹果最近被指逃税,甚至苹果CEO蒂姆?库克也被请到了国会。库克在听证会上称,苹果实际上是美国最大纳税大户外,国会所指责的行为只是苹果的合理避税而已。
苹果行为的确合法。多少年来,很多公司采用这样或那样的“避税港”方式,使税收资金尽量不要那么惊人,但苹果的问题是:它采用的手段已经高明到超越大部分人想象。
四年里,苹果把近300亿美金利润倒入一个爱尔兰的子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因为按爱尔兰政策,谁实际控制公司谁需要缴税,跨境企业的子公司不需向爱尔兰当地缴税。与此同时美国政策规定,只有公司地址在美国的企业才需要缴税。
换言之,苹果这部分利润在爱尔兰和美国都没有交税,而大部分企业实施的“避税港”终归要在一个地方落地,通常做法是:哪个地方税率低,就把利
润放到哪边去。
有趣的是,库克还向国会提出了三点建议,包括将美国企业的营业税由现在的35%降为25%等。他说:“我们将这件事视为一次机会而不是曝光,因为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真正的问题所在。”
美国公司CEO或总裁因为一些事情被召到国会其实常见,但他们往往:第一,否认不当行为;第二,否认个人责任。比如说公司太大,有些事情是其下属干的,而他不知情;第三,采取“第五修正案”,其规定政府不能强迫个人去说一些伤害自己的话,即有权不连累自己。
应对国际避税之坚盾
国际避税活动的主要制约因素就是世界各国的反避税规则。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都对反避税工作开始重视起来。
1.弥补税法漏洞
很多国家在弥补税法漏洞方面,设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即假交易条款。这个条款对于区分有真实商业经营需要的交易和纯粹为了避税目的交易意义重大。假交易就是指利用合法的假交易形式来实现其避税的目的。比如在国际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一家“发票公司”,从而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充当交易中介,使部分利润能够享受低税率优惠。各国税法中赋予税务管理机关对假交易进行处理的权力不一样,美国和英国很早就采取了这一种规则,并赋予税务机关认定并处罚假交易的权力。
2.打击转让定价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应对转让定价规则。这些规则允许税务机关检查跨国公司与关联企业和个人间交易的价格,并对那些异常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独立竞争价格。如果没独立竞争价格作为参考的,那么可以分别依次按成本加价法、转售价格法、利润分劈法、可比利润法、交易净毛利法进行调整。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导致可比非受控制价格不能获得时,比如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中间原材料、半成品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本加价法和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是从供应商发生的原有成本开始适当地加价来确定公平的市场价格;转售价格法则从另一端出发,从产品卖给无关联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出发,减去一个合理的毛利来确定。当然这两种方法也都要求在交易的两端存在独立竞争价格。如果交易两端的独立竞争价格也不能获得,有些国家则采用利润分劈法,这一方
法也就是把在受控制的交易中产生的利润在交易双方间分配,以使得双方都能得到在正常的独立交易情况下能取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毛利法偏离传统的独立竞争价格比较远,实际是根据企业的资产、成本、销售收入等因素来估计企业可能会取得的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所以它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3.国际社会反对有害税收竞争
避税地给跨国公司提供的巨大避税机会已经引起了发达国家的广泛关注。经合组织、欧盟都认为,国际避税地为了增加本国或本地区的税收收入,吸引外来资本,采取不合理的低税率或优惠待遇,扭曲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对世界各国都不利。由发达国家所组成的国际性组织正在采取措施,要求那些典型的国际避税地国家或地区消除不当的税收制度,否则可能会对其进行经济制裁。
4.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则
在很多国家税法中,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一项重要条款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条款是指实质比形式更重要,也就是说哪怕纳税人交易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只要能找到依据认为这笔交易的真实动机是出于避税目的,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这也是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在普通法系中,法律传统认为形式合法就合法,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传统认为实质比形式更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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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5篇
(一) 美国全球税收和延迟。美国公司所有收入包括海外收入的法定税率是35%。然而, 美国税法规定跨国公司的受控制的外国子公司 (CFCs) 的业务收入作为股息被分配给母公司时, 才对该部分收入征税。这一政策使得美国的跨国公司将海外的收入转移到低税率或者不是税务居民的国家, 从而避免美国税收和增加税后利润。
(二) 转让定价和壳公司。通过某些知识产权的定价、子公司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跨国公司将利润从高税率转移至低税率国家。这个概念被称为“转让定价”。在美国, 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的实体之间转移资产或服务有几种方法:直接出售资产;许可协议, 这是经济权利转移到下属, 以换取使用费或特许权费的协议;出售服务;成本分担协议, 这是一个相关实体之间共享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按比例分享知识产权的权利的协议。
(三) Check-the-Box法规和Look Through规则。Check-the-Box法规是为了消除之前使用的多因素测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允许企业选择简单的税收待遇。然而, 根据Check-the-Box法规的内容, 较低层次的CFC实体向更高的层次CFC子公司支付的任何被动收入, 如利息、股息或特许使用金, 将不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之间的交易, 其不属于第F节的应税收入。Look Through规则主要针对的是辨别相关的子公司之间的某些支付行为, 该规定制订了一个属于第F节的收入的例外, 该收入包括一个相关的CFC从另个CFC应收或应计的收入, 例如某些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四) 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同一个国家例外。当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收到相关子公司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 收入会被视为外国个人控股公司 (FPHC) 的收入。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 (FPHC) 属于第F节的离岸收入的主要类型。但是在现行的税制下, 在同一个国家的CFCs之间支付的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收入 (FPHC) , 如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利息, 则不属于第F节的应税离岸收入。其通常被称为同一个国家例外。
二、苹果的主要纳税筹划战略与规划布局
(一) 利用境外实体, 避免美国税收。
1.苹果国际运营公司 (AOI) 。AOI是苹果海外子公司的第一梯队。API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拥有AOI的100%的股权。此外AOI持有大多数API的海外子公司的大部分股份, 这些子公司包括设立在爱尔兰的苹果欧洲运营公司 (AOE) 、苹果国际分销公司 (ADI) 、苹果国际销售公司 (ASI) , 设立在新加坡的苹果南亚公司 (ASA) , 以及苹果零售欧洲控股公司。自1980年成立至今, AOI一直没有一名员工, 而且与位于爱尔兰Cork市的苹果其他关联公司共用一个地址, 但没有实际的办公室。AOI的唯一的三名董事中, 两个为API的员工, 他们住在加州;另一个是ADI公司的员工, 她居住在爱尔兰。AOI举行了33次董事会会议, 其中32次在加州Cupertino市。由于AOI否认自身纳税居民的身份, 在此期间, AOI没有向任何国家的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苹果国际销售公司 (ASI) 。AOI不是API唯一一个不是任何国家税务居民的海外子公司, 与AOI一样, ASI设立在爱尔兰, 也利用爱尔兰和美国税务居民的法规的差异, 否认自身的美国税务居民和爱尔兰税务居民的身份。多数ASI的董事们是苹果公司的员工, 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从2006年5月至2012年3月, 33次ASI董事会会议都是在加利福尼亚州的Cupertino市举行。ASI是AOE的子公司。
(二) 建立复杂的运营架构来避税。
1.苹果关键子公司的运营结构和价值链设计。自1980年以来, API负责协调和组织在美洲的销售, 而ASI负责在欧洲、中东、非洲、印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销售苹果产品。苹果继续按照这两个区域之间的划分, 来组织他们销售。苹果公司的成品使用的元件在世界各地的多个国家生产, ASI与组装苹果产品的中国第三方制造商签合同, 并且是这些成品的初始买家。然后ASI将成品出售给ADI公司, 其负责在欧洲, 中东, 非洲和印度销售和销售给苹果新加坡公司 (ASA) , 其负责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销售。ADI公司再将产品转售给位于欧洲各地的苹果零售子公司、第三方分销商或直接卖给互联网消费者。ASA公司再将产成品销售给位于香港, 日本, 澳大利亚的各苹果零售子公司、第三方分销商或直接向互联网用户。
2.苹果商品的物流模式。对于大多数苹果产品, ASI与组装成品的中国第三方制造商签合同。实际上代表ASI的与第三方谈判并签署这些合同人是API的员工, 其中包括作为ASI董事的API的员工。ASI是苹果成品的购买者, 但是产品被直接运到最终销售的国家, 只有一小部分产品进入到爱尔兰。苹果分销的子公司拥有这些货物的所有权, 由这些分销子公司来决定将商品出售给最终客户或是苹果的直营零售店。
(三) 通过成本分摊协议 (CSA) 将利润转移至海外。在与苹果公司签有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子公司中, ASI和AOE扮演关键的角色, 在该协议中, 苹果公司和ASI同意分享苹果的产品研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API是苹果知识产权中的法律权利的唯一拥有者。同时API还是销往美洲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经济权利的拥有者, ASI是销往美洲以外市场苹果商品知识产权中经济权利的拥有者。API和ASI根据发生在各自区域的产品销售的份额来支付研发成本。
三、苹果案例分析。
(一) 从最低税率受益。一些苹果的海外子公司设立于爱尔兰, 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爱尔兰政府提供了远低于12%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率每年有所不同, 但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2%以下。在2009至2011年的三年间, ASI缴纳的爱尔兰企业所得税率一直远低于1%。
(二) 苹果双边否认居民纳税人的逻辑。爱尔兰的税法规定, 公司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所在地在爱尔兰即成为爱尔兰的税收居民, 而不论这家公司是否注册在爱尔兰。API认为, 虽然AOI和ASI在爱尔兰注册, 但根据爱尔兰法律, API确定AOI和ASI不是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因为美国通常根据注册地决定居民纳税人, 即壳实体即使是其母公司的一个工具, 也不属于美国的税收范围, 所以AOI和ASI也不承认其是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就这样基于各地适用的法律, AOI和ASI不是任何国家的居民纳税人。
(三) 成本分摊协议 (CSA) 的作用分析。一是大部分苹果产品的无形价值的源泉是研发工作, 这是在美国进行的。苹果的工程师, 产品设计专家和技术专家绝大部分是在加利福尼亚州生活的。ASI和AOE的员工进行的研发不到1%。二是知识产权通过费用分摊协议转让给位于爱尔兰的苹果子公司, 该子公司似乎在苹果进行其商业运作的方式没有发挥任何作用。API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国家开展业务, 但它并没有将知识产权转移到开展业务的每个国家或地区。三是在现实中, 成本分摊协议并没有将任何风险或利益远离苹果。苹果公司的境外关联子公司作为集团企业经营的一体, 遵循苹果公司制定的全球商业活动协调计划书。API与ASI和AOE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都是由API员工签署的, 无论成本分摊协议的相关成本在苹果的实体网络中如何分配, 或者是苹果的实体购买或出售所得的苹果产品, 苹果销售的利润和损失全部最终被整合在API的财务报表中。
(四) 苹果公司利用美国反避税漏洞的分析。从2009年至2012年, 苹果公司使用了一些税收漏洞, 成功逃脱了海外收入总额为440亿美元的应属于第F分部的税收。苹果公司产生了两种类型的本应根据第F节对其即时征税的境外收入:一是国外基地公司销售 (FBCS) 收入, 其中涉及苹果除了增加利润没有任何理由的转移至爱尔兰的收入。二是外国个人控股公司 (FPHC) 收入, 其中包括海外的被动收入, 如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手续费和利息。苹果通过被称为Check-the-Box法规和Look Through规则的漏洞的组合避免440亿美元的收入纳税。
如前所述, FBCS收入旨在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港设立中介机构, 该中介机构购买成品和出售给位于其他国家的关联方使用, 使得销售收入避税以提高利润。事实上, ASI从来没有实际拥有从第三方制造商订购的产品, 苹果的产品是由第三方制造商直接运到终端客户。根据第F节, ASI的收入应该被视为FBCS收入, 在产生收入的当年缴纳美国税收。
苹果公司作了check-the-box的选择, 其境外网络底部的三个层次———其中包括AOE、ASI、ADI、ASA、苹果零售欧洲控股公司———都成为AOI的豁免计算纳税收入的子公司的实体。这样一来, 国税局认为它们好像是在同一家公司的范围内进行。其结果是, 国税局只看到AOI及将AOI当做直接从购买最终消费品的消费者获得直接收入的实体;这种类型的业务收入不适于第F节规定的内容。ASI以高价将苹果产品出售给ADI、ASA的销售收入不再属于纳税范围。从2011年到2012年, 苹果公司通过check-the-box规则, 以避免支付125亿美元的在美国的税收。
四、中国应对BEPS的初步建议
(一) 应对中国合约制造商处于低价值创造环节。正如苹果案例中, 苹果公司与中国第三方制造商的关系那样, 跨国公司将中国的企业及在华的子公司定义为合约加工、合约销售或合约研发公司。仅仅给予中国公司非常低的利润回报。在中国的生产和制造环节被武断地一律赋以简单的功能和风险, 对应微薄的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这种不公平的待遇, 将通过生产、制造、测试、试验、装配、集成、组装等一系列的物理过程创造的巨额利润转移到国外, 使得中国政府每年因此丧失巨额的税收。为了应对BEPS, 在今后的国际税收管理中争取和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我们应该主张采用从经济行为发生地以及价值贡献角度对跨国公司利润进行分配的理念和方法。
(二) 主张假设性的理性第三方行为分析应对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根据数字经济下的商业模式特点, 重新审视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规则存在的问题, 并就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的调整提出建议。现行的转让定价规则的技术缺陷过度强调法律架构和合约安排, 而忽略了这一转移与分配的过程在经济实质上是否一致。风险的实际承担方在经济实质上是按照接受关联方之间对风险分配的法律合约安排, 还是从经济实质角度出发对风险承担方进行重新认定, 或者是把合同条款的接受建立在企业是否符合“适度”经济实质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各国税务机关和OECD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全面的假设性的理性第三方行为分析摆脱对合同条款的倚重, 加强对转让定价规则运用的管理, 尤其是在无形资产和涉及地域性特殊优势的领域。
(三) 加强国际合作和税企协作。OECD指出大型企业与税务机关正逐渐转变为相互协作而非纯粹的敌对关系, 体现为双方都在寻求税收透明度和税收确定性。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监管程序, 通过与纳税人和其他国家税务机关间的有效沟通和紧密合作, 在加强税收监管的同时促进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 研究和建立有效的事先确认程序从而为商业活动提供确定性并保障纳税人的合理权益。
参考文献
[1]the 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PSI) of the U.S.Senate Homeland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Affairs Committee, 2013-05-21, EXHIBIT 1a-Subcommittee Memo on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on Apple.
[2]朱青.国际避税地:不再安全的税收庇护所[J].中国税务, 2009
[3]宁琦, 励贺林.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4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6篇
一、转移定价及主要定价策略的概述
转移定价也称作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的约定价格,并不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制定价格。跨国公司的定价策略主要分为高进低出策略和低进高出策略。
一般说来,在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东道国的外汇管制较严、东道国的投资环境恶化、货币贬值、政治风险加大以及为了侵吞合资伙伴的利益的经营环境下经常采用高进低出策略,以实现利润的转移;而当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子公司需要融通资金或者提高声誉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时,则采用低进高出的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的滞留。
二、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虚构避税地营业
虚构避税地营业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建立避税地公司,开展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借助于转移价格手段,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的方法。主要是通过(1)建立避税港公司(2)开展中介业务(3)使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得以实现。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经合组织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为什么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不采用自有资本而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融资呢?
这是因为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权益;而股息在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由此不难看出,外国投资者在创建合资企业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东道国投资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一举三得,一是境外的本公司关联企业可从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二是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三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另一方身上,外国投资者坐享其成,只赚不亏。
(三)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投资者征税事务问题,由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缔约国双方的居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协定待遇的一种行为,从而使滥用协定这获得原不应得的好处,享受有关的优惠,进行避税。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方式是设置直接导管公司。
三、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1、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应对转移定价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法规条例。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2、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
包括加强在华跨国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实制度管理。
3、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主要采取双边合作方式。双边合作方式是指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或税收条款中包括有加强反国际避税和偷漏税合作的条款,由两国税务当局执行。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内容主要是相互交换国际税务情报、包括交换防止居民和非居民逃避税收的情报,交换防止利用转让定价逃税避税的资料,相互为对方税务当局提供在本国进行税务调查的帮助
4、加强税务、海关监管力度
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收征管队伍。6、加强我国信誉体制的建设
继续完善我国在税务征管方面的信誉体制,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级,对纳税行为很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将给予很好的税收服务和税收便利,甚至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偷税、避税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给予相应的惩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转移定价对我国产生了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如何保护国家收入基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不受损害,成为各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需要着重考虑和应对的问题。本文将重点研究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方法和所带来的影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关键词:转移定价,国际避税,反避税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丰国,国公司转移定价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分析[J]商业研究;2006年02期
[2]、刘英,资本流动新趋势下中国的转移定价决策及控制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06年06期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7篇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性与公正性, 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用于约束企业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 同时还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在特定的时间中, 使用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或股东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 同时基于此, 规定该事件的主体对象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绝不仅限于优化公司的制度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其对实现社会公平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1.优化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某种意义上, 可以限制股东滥用企业独立人格的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多种多样, 部分企业股东出现利用企业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实现躲避税收的行为, 甚至有进行非法敛财等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行为, 而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限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滥用职能的限制同时也是对企业制度的优化, 是公司法人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运行的保障, 所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意义。
2.维护债权人利益。企业股东在利用企业人格进行躲避税收或者是进行其他非法敛财行为的同时, 所引起的问题责任归属可能会对企业债权人造成一定影响, 与此同时, 企业债权人可以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向法院部门诉讼, 利用法律手段使企业股东承担非法行为形成的相关责任,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实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用, 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性
1.适用范畴。在税收的角度上各国的研究学者对公司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 从多数人的理解角度上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使用范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 利用企业进行税收义务的躲避。具体指的是通过企业人格及有限责任进行躲避税收或其他敛财行为, 主要表现在通过企业设立与注销将资金转移、通过公司脱壳经营进行税收躲避两个方面。第二, 公司法人格的混淆。公司法人格混淆主要表现为企业股东在事实质上的混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两个方面。
2.不可取代的地位。部分日本税收研究学者认为, 企业股东在躲避税收或进行其他非法敛财行为时, 其最终交易主体与收益主体, 是股东个人而非企业本身, 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实施具有不合理性, 而部分台湾的学者则认为税收机关需要严格执行该制度揭开企业的面纱, 追究其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 不同地区的学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差别。就我国而言,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的建设门槛较低, 为私营企业数量的增加提供了条件, 使企业运营形式逐渐增加, 企业股东非法敛财行为加重, 明显见其实施的效果不足, 所以在反避税中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补充税收制度的不足, 同时在企业内部也可以起到制度的优化作用。
四、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优化企业制度、限制企业股东的滥用职权行为、有效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辅助实现经济市场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通过以上作用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反避税过程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其适用性, 并且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国家税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 必须严厉制止躲避税收义务的行为, 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 而研究重点必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2]法律法规中心.2016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8篇
欧盟打击避税加码和瑞士达成税务信息交换协议;2014年3415名美国富人“脱籍”避税;日本严防富裕阶层海外避税,将征重税予以打击……
近年来跨国逃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把GDP留给当地,把利润全部带走”, 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惯例。对此,我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 记者在福建、江苏、湖北、广西等地调研发现,反避税对各地税收增收的贡献不断上升,但跨国逃避税形式、手段日益丰富与多样,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跨国公司逃避税手段已不仅是过去的转让定价方式, 而是采取更多“软性措施”,更具隐蔽性,且国内“走出去”企业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现象不断增加,这些都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重拳出击成效显著
由于跨国企业避税主要体现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侵蚀其他国家税基,这种现象被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高进低出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扰乱国际市场秩序,损害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我国各省 (区、市)对反避税工作逐渐重视,并加大案件调查力度,不断对跨国逃避税行为“出重拳”,反避税对税收增收潜力很大。
湖北省一家从事汽车配件生产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反避税结案跟踪管理第一年, 缴纳企业所得税2398万元,同比增加1463万元,这让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孙文峰感触颇深。
孙文峰表示,2000年以来,该公司一直处于整体亏损状态,这在中国汽车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内,作为一家世界级的汽车配件厂是难以想象的。2011年国税部门对该公司启动反避税调查,历时2年半,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908万元,并对其涉及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规范。
福建省国税局在对一家跨国鞋业企业的调查中,拿到了该企业以香港关联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详细再销售价格信息, 实现突破性进展,该案补税2481.31万元。 福建省国税部门还进行全省联查,另外5家同类企业共计补税1.2亿元。这一案件也为全国鞋业联查做出重要贡献。
从事IT行业的一家跨国公司集团,其江苏工厂产量占集团约六成,年销售额近400亿元,关联销售比例为100%,但净利率仅为1%左右,在集团利润占比仅为8%,在中国税收贡献极低,其获利水平与价值贡献明显不匹配。江苏省国税局对其进行了调查,经过近20轮谈判后,该集团补缴税款及利息14亿元,成为我国反避税补税额度最大的案件。
据统计,江苏省有5万多家外资企业, 每年产生3万亿元跨国交易。江苏省国税局去年2月组建反避税专业团队,约一年间, 共完成15个案件调查,补征税款40多亿元, 其中超亿元案件10个。
对于一些人担心的反避税工作可能影响地方投资环境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 反避税产生的正面效应远大于负面效应, 一些地方跨国企业非但没有“逃跑”反而增加投资。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团队负责人王新业认为,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是双刃剑,掩盖核心竞争力,影响企业决策及行业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反避税可以还原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让企业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利润分配, 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政府起初担心反避税会给投资者带来压力,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现在企业不仅没跑,反而还追加了投资,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说,反避税实现了税企合作,化解了企业税收风险,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福建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说, “反避税体现的是税收主权,且是一种机会性税收,如果没发现也就收不到税。”据统计,去年全国税务系统跨境税源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非居民税收收入1355亿元, 同比增长15.5%,反避税调查补税超过78亿元,对税收贡献523亿元。
手段升级更趋隐蔽
随着各国反避税调查的深入,跨国公司也在研究新的避税方式。根据这两年我国税务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跨国逃避税面临新的形势,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形式日益隐蔽,手段不断升级,这些都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的实体更加容易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将大量资产留置于境外,并向自己所在的国家隐匿所得相关信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而各国之间涉税信息交换不畅以及征管上各自为政,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机会。我国反避税工作虽然不断取得成效, 但跨国逃避税形式、手段日益丰富与多样, 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使得跨国逃避税更加隐蔽,且国内“走出去”企业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现象不断增加。
第一,数字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逃避税更具隐蔽性。
福建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吴桀云说,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即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不能确保纳税地点与经济活动发生地以及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尤其当前很多商品是看得见、摸不着, 消费者都不一定清楚是从哪个国家购买的, 税务机关更是很难进行税源管理。比如,苹果手机拥有众多收费软件,它们可存储在任何国家的服务器上,而苹果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有注册公司,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难以适用。
数字经济领域无形资产多,其定价问题也对反避税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国家税务总局法律顾问、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崔晓静说,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如苹果、亚马逊、微软等在华设立重要区域中心,其利润产生地也在大陆,但这种由前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品牌和用户数据等无形资产,很难认定其在华的价值创造,其利润和成本很难确定,导致征税依据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国内企业加强税收筹划,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不断增加。
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孙文峰表示,由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存在税收差异,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自设的财政返还政策,给国内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近些年,越来越多国内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现金池等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移到低税负地区和财政返还较多的地区, 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同时,我国已从资本输入国转为资本输出国,“走出去”企业迅猛增长,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的现象逐渐增多。崔晓静说,“走出去”企业往往在开曼群岛、百慕大、香港、澳门等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并将关联交易利润留在避税地,规避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跨国逃避税手段多样化,“软性措施”层出不穷。
在一家跨国药企工作近10年的陈姓区域高管告诉记者,现在跨国公司逃避税手段已不仅是过去的转让定价方式,而是采取更多“软性措施”,更具隐蔽性。比如,将大量经费通过“学术刊物”和“学术论坛”等方式进行规避。由于我国对学术刊物和学术论坛进行鼓励措施,在这一领域税收相对较低。另外,通过股权回报的方式进行避税。他们会扶持一些投资机构,以“技术支持”“管理支持”等方式,用下属机构名义进驻其中,通过持有其股份来进行避税。一旦公司需要变现,则采用境外跨国企业收购等方式,利用中国资本市场来规避本应缴纳的税收。
吴桀云说,“很多跨国公司还通过将更多功能注入加工企业进行避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他们在中国的加工企业不仅仅是产品加工中心,还包括了管理、服务、研发、 分销等许多功能。这意味着我们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并非只面对着合同契约加工型企业,还要寻找到功能更多、更为准确的可比范本。”
福建省国税部门在调查一家跨国鞋企的代工厂时发现,这里除了简单代工外,还有研发等功能。最后,这家企业定税的利润率由行业平均的5%调整为10%以上。
反避税陷重重瓶颈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为跨国企业实施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土壤。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落后于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步伐,对跨国企业避税难以有效规制。同时, 面对跨国逃避税新形势,我国反避税工作还有所滞后,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人才缺乏、信息不对称等困难。
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崔晓静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税种涵盖面太窄,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条款中均未涉及反避税条款。税收征管法中,对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国际逃避税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对于经营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相关经营资料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的义务规定,加上一些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过多的弹性和解释空间,容易导致反避税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湖北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在调查一起德资企业逃避税案件中,要求母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在华子公司以各种原因规避,如果通过代理这家德国母公司的德勤会计事务所来了解,就被要求提供中国标准的法律规范和条文,来明确母公司存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其次,国际税收人才缺乏。福建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说,“国际税收业务复杂、专业,跨国公司汇聚了一批精英人才, 素质高能力强,对各国的税制都非常熟悉, 在这方面我们的人才非常缺乏。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我们两三个工作人员到一家跨国公司调查,对方找出二三十个博士与我们进行交涉,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压力。”
再次,境外信息的获取难度大。吴桀云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获取境外信息的难度大、耗时长,关键信息取证不到位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瓶颈。另外,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尚未谈签,无法开展正常的情报交换。
完善法律强化监管
针对反避税工作面临的一些新趋势、新问题,基层税务干部和有关专家建议,当前,亟需完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判定国际避税地标准,建立高素质的反避税团队,强化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做好关联交易数据分析。
首先要完善修订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增补反避税条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我们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跨国企业需要税收的确定性,如果不确定,跨国公司会认为法律风险较大。我们把反避税工作做得规范、科学、合法,这对跨国公司也是一种保护。”吴桀云说。
其次,明确判定国际避税地的标准, 对国际避税地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控。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益民博士认为,一些国家为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在本国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凡是本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的受控子公司进行的交易,税务部门都要进行密切的关注,必要时还将实施反避税措施。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标准,例如OECD提出的四条关键标准: 不课税或仅存在名义税收;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要求。这些标准可为我国判定国际避税地提供参考。
第三,强化反避税的信息交换,建立完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完善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全面掌握在华跨国公司的利润情况,展开国际税收风险应对。
福建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应当着力解决反避税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对一家轮胎企业反避税案件的调查中,福建省利用与新加坡的情报交换,获取了外方的再销售价格,为外销部分的顺利调整奠定基础,并支持了最终调整方案的确定。该案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结案,第一次初调方案共计补税9.45亿元。
第四,构建反避税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建立反避税基础数据库。在夯实反避税数据基础上,做好关联交易数据分析,尤其要做好分地区、分行业相关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筛选避税嫌疑户。
第五,加强培训反避税专业人员,大胆吸收社会优秀财会人才进入税务部门,完善反避税人才保证机制。
福建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人才是竞争的关键,纷繁复杂的反避税工作更是如此。目前税务部门当中高级人才严重缺乏,相比跨国企业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年薪,税务部门对高级财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当前应通过公务员聘任制等方式高薪聘请人才,特别是具有跨国公司工作经验的财会人才,建立高素质的反避税团队,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跨国逃避税打击力度。
523亿元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第9篇
关键词:跨国经营,国际税收,税收筹划,苹果避税案
最近我们经常看到有关跨国公司实施跨国避税的报道, 如我们熟知的谷歌、雅虎、亚马逊、Facebook、惠普、微软、苹果也都榜上有名, 似乎跨国避税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而这其中的苹果公司不仅产品引人注目, 其避税数额和手段也同样引人关注。那么跨国避税是否合法?如果合法, 那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应该跨国避税?本文将从探寻美国苹果公司的跨国避税动机入手, 通过分析其避税策略和避税影响, 并综合各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希望能帮助企业、社会和政府正确认识跨国避税问题, 同时也希望能对我国政府制定国际税收政策和企业实施跨国经营税收筹划起到借鉴作用。
一、苹果公司跨国避税的动机
(一) 减轻公司的竞争压力
根据“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的数据, 2012年34个发达国家的平均公司税为24.5%, 苹果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三星的全球税率只有14%。而目前美国联邦公司收入所得税税率为35%, 再加上州税, 整体税率为39.2%。苹果公司作为一家全球化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 势必会寻求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的策略, 因此, 通过跨国避税来降低成本费用的支出, 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可以说是苹果公司在外部的竞争压力下的一种理性的必然选择。
(二) 增强现金资本的自由调用度
在2013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关于苹果公司“避税门”相关调查报告后, 苹果公司声称, 公司产品销售的2/3发生在美国以外, 如果直接汇回美国需要交纳35%的企业所得税, 这是很大的金额。而将这些利润留在国外, 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展海外业务和研发。因此, 苹果公司CEO库克在听证会上表示, 希望美国政府能将所得税率降到合理的程度。
二、苹果公司跨国避税的策略
(一) 巧用注册地, 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
由于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为了能有效地规避其居民纳税人身份, 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变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苹果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了苹果国际运营公司 (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 “AOI”) 、苹果欧洲运营公司 (Apple Operations Europe, “AOE”) 以及苹果国际销售公司 (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 “ASI”) 三家全资子公司, 但是, 从AOI公司的人事安排和经营管理看, 它只有三名董事, 其中2人是苹果公司的雇员, 居住在加利福利亚, 另一人是另一家爱尔兰集团公司的。公司的董事会几乎也总是在美国召开, 公司的核心管理和控制实际都在美国。而另外的ASI公司和AOE公司的情况与AOI公司相似。根据爱尔兰的税法, 在爱尔兰注册的公司, 只要其母公司 (控制权) 或总部 (管理权) 设在外国, 就被认定为外国公司。因此, AOI公司、ASI公司和AOE公司在爱尔兰不属于居民纳税人。而美国的税法则是依据注册成立地确立公司的居民纳税人身份, 所以AOI公司、ASI公司和AOE公司也不属于美国的居民纳税人。
AOI公司作为苹果公司涉及海外经营的许多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 从海外的子公司收取高额股息, 由于其既不属于爱尔兰的居民纳税人, 也不属于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收入来源地原则,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征税, 所以多年来一直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缴纳过公司所得税。
ASI公司作为苹果公司负责对欧洲和非洲销售产品的国际销售公司, 将在中国雇用非关联的合约制造商组装的苹果产品从中国直运到欧洲和非洲的分销商, 然后, 分销商将苹果产品的销售所得作为境外所得汇回ASI公司, 同样ASI公司作为爱尔兰的非居民纳税人, 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纳税。
(二) 通过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置, 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将应税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纳税区
苹果公司利用成本分摊协议首先将美国加州总部研发的苹果产品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所有权转让给在爱尔兰AOI公司, 然后AOI公司再把其从美国总部获得的苹果产品的知识产权授予ASI公司、这样当ASI公司向亚洲、欧洲销售苹果产品时, 只需要向AOI公司特许权使用费而无需向美国的苹果公司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从而将来自无形资产的利润留在了爱尔兰。而爱尔兰的所得税税率为12%明显低于美国35%的税率, 此外, 由于苹果公司为爱尔兰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 爱尔兰政府实际只对苹果公司在爱尔兰的利润按2%的特别税率征税。但是为了获得美国法律体系对其知识产权所给予的保护, 苹果产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所有权却始终由设在美国的苹果公司掌控。
(三) 利用国际避税港实现纳税收入转移避税
苹果公司在卢森堡设立了名为i Tunes的子公司。欧洲、非洲、大洋洲、中国等的顾客在i Tunes下载歌曲、电视节目或应用软件后, 将相关的收入流入并登记该子公司名下。卢森堡是全球出名的“避税天堂”之一, 为了能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 引进国外技术, 其税收规定对于采用新制造流程或提供高科技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可享受免除市政营业税。因此, 依据卢森堡的税收优惠政策苹果公司这部份收入可以获得免税。
此外, 苹果公司将在爱尔兰注册的AOI子公司的鲍德温总部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岛是与卢森堡齐名的“避税天堂”。其税法规定政府对企业的盈利不征收任何的企业所税, 对资本的转移也不征税并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依据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苹果公司设计了二次避税策略, 即ASI公司销售苹果产品向AOI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特许使用费用以及ASI公司取得的海外销售收入都记在AOI公司的名下, 然后AOI公司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将利润转移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鲍德温总部实现二次避税。
三、苹果公司跨国避税的效应
苹果公司通过其避税策略到底少交了多少税?其“避税门”事件对公司的股价有无影响?
(一) 苹果公司2009-2011年其子公司ASI和AOI公司的缴税情况
我们根据美国国会关于苹果公司“避税门”听证会和爱尔兰政府披露的数据对其2010-2011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统计, 结果如表1:
从表1中我看到ASI公司2010年和2011年从爱尔兰获得的销售收入, 所交的税只有0.05%和0.06%, 而AOI公司在2009年-2011年三年间取得股息所得缴税金额为0。
(二) 苹果公司2009-2015年全球实际税率与业务增长和利润增长情况
其次, 我们从Wind资讯获取了苹果公司2009年到2015年的利润表年报合并报表的数据, 对其实际所得税率、业务增长率、净利润率增长计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及2009-2015年苹果公司的利润表年报合并报表数据 (见下页表2) 。
从表2我们看到苹果公司从2009年到2015年在全球缴纳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一直是保持在28.56%到24.22%之间, 明显低于美国国内35%的所得税税率。尤其在苹果公司曝出“避税门”事件的2010-2011年实际所得税税平均只达到24.32%比美国国内规定的所得税率低了10.68%。而2010年业务增长率为78.52%, 利润增长率为98.55%;2011年业务增长率为65.96%, 利润增长率为82.97%。也就是当苹果公司业务及利润表现为快速增长的两年中, 公司实际所得税率却是最低。这是否是说明苹果公司在这两年中避税取得了显著成效呢?
(三) 苹果公司“避税门”事件对股价的影响
图1是我们从Wind资讯取得苹果公司因其避税问题在2013年5月21日接受美国参议会的调查时, 其股票价前后10天的变化数据。从图中我们看到“避税门”事件期间苹果公司股票的最高价为5月13日454.74美元, 最低价为5月15日428.85元, 而从5月16日到5月31日, 股价总趋势是上升, 说明“苹果避税门”事件并没有对公司股价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四、争论与启示
(一) 来自各方的争论
苹果公司此次公之于众的全球避税策略, 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跨国避税”这个问题的重新思考与激烈讨论。
单位:万美元
在美国国内, 民主党议员认为像苹果公司这样一些高科技跨国企业避税行为对于整个国家是有害的, 这种危害的直接表现就是虽然美国接二连三的产生了像苹果公司这样的高科技巨擘, 但是美国政府仍然不得不靠一而再, 再而三的提高举债上限来过活。但是, 一些共和党议员却指出, 苹果公司作为一家公开上市的私营公司, 其CEO有责任将公司的收益最大化, 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决定将“尽可能的多缴税”作为运营目标, 不仅是对公司股东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更有悖于商业伦理。他们还指出, 苹果公司通过向市场推出i Phone这个跨时代的产品, 创造了i Phone软件应用研发行业, 这个从无到有的“应用经济”为美国贡献了近30万份的就业岗位, 因此, 美国国会不应该指责苹果公司的避税行为, 而应该将苹果公司视为为美国社会创造了无数就业机会的英雄。而美国民众则认为, 由于苹果这些跨国公司实施跨国避税, 美国联邦税中企业税收所占的比重在逐渐减少, 从而造成由美国民众承担的工资税在联邦税收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
在美国国外, 英国广播公司 (BBC) 对此事件的评论是, 像苹果公司这类跨国企业的长期避税行为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短缺, 从而使国家的种种福利政策和公共服务难以为继, 而制度环境的恶化, 将会使社会难以孕育像乔布斯这样的能创造巨额财富的创新人才。而经合组织 (OECD) 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 跨国企业在全球,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逃避纳税义务, 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的税收损失, 应受到指责。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对苹果公司在中国纳税情况也进行了关注, 发现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物品要缴纳关税”。软件属于民法中规定的“物”, 是物品种的一种, 但是苹果公司利用互联网绕过中国海关直达消费者, 在中国境内销售了数量可观的应用程序, 却从未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
(二) 启示
1.在跨国经营活动中, 企业的竞争力不仅源自产品、技术, 也源自税务管理能力。
苹果公司作为全球跨国企业的代表公司之一, 其避税案件告诉人们要成为一家优秀的跨国企业不仅仅是能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技术, 还应具备优秀的税务管理能力。因为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不全面的客观存在, 造成企业在参与全球化的经济中如果没有专业的、系统的税务筹划战略, 那么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就很可能被重复课税, 而不合理的税收负担, 会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费用支出, 从而在商业竞争中丧失成本优势, 难以获得对外经济的合理利润。
2.我国在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倡导国际产能合作的过程中, 不能忽视对我国国际税收结构的完善。
外来投资的日益增多, 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 我们也应看到, 在吸收外资的同时, 也面临着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避税的严重问题。税收的原则之一, 就是税负公平, 如果外来跨国企业普遍采取避税手段, 一方面造成我国民族企业与外来跨国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国际税收的损失也会减少我国财政收入, 不利于国家对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因此, 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反避税研究与交流, 在税收立法中提高防范国际避税的意识, 弥补我国国际税收法中的漏洞与不足, 让税法真正能发挥其贫富调节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宁琦, 励贺林.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4 (2) .
[2]丁家辉, 陈新.iTax-苹果公司的国际避税结构和双重不征税问题 (上、中、下) [J].国际税收, 2015 (3) (4) (5) .
苹果公司的避税魔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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