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精选3篇)
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第1篇
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根据中、省、市关于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为探索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文化、工商、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氛围,有效地打击文化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县文化市场不断走向繁荣。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走私盗版、违规复制等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音像市场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演出市场的日常管理。加强对演出团体、演艺人员的资质审查,严格审批(核)营业性演出活动;加强对演出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不断强化技防手段;严肃查处演出团体、演艺人员、演出经营场所各种违法演出活动,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使用非法音像制品、电子游戏项目等违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许可程序,依法查处美术品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依法对全县视听节目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立和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查处,提出封堵意见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对视听节目的网络版权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进行查处。
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的协调与监管,保护广播电视无线、有线和卫星传输覆盖网的正常秩序,保护广电设施的安全。对非法生产、销售广播电视发射传输设备、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并严重干扰广播电视正常工作、危害广播电视传输秩序和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积极作好信息通报和沟通,加强监测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防范保障体系。
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出版行政案件,维护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严格监督管理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品发行(复制)和进口,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侵权盗版出版物,特别要坚决取缔以未成年为对象,含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宣扬淫秽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出版物。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监管,查处利用互联网以出版物形式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行为。落实文化市场管理行动。
(二)县公安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依法落实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经营政治性、淫秽、宣扬邪教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演出活动和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加强对各类演出活动的事先审查和实地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淫秽色情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治安管理,对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或者进行淫秽、封建迷信活动等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严厉打击美术品经营活动中的犯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加大对在视听节目中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的监控力度,对网站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信息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文化、工商等部门开展地面卫星行政管理工作,及时查处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危害安全播出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文化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务。在广播电视重要保障期和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积极开展治安巡查和打击各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与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
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查处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美术品的场所和活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中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网上传播视听节目的主体资格;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视听节目网站的活动。
负责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城市管理局
加强对游商、流动摊点非法经营音像制品、出版物、美术品的管理,协助文化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城区的道路、闲置地进行非法演出的行为。
(五)县教育体育局
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治理,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各类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学校内部的网络和终端,不得出租、转让给他人经营。
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坚决制止非法音像制品进入校园,一旦发现非法音像制品在学校流传,要及时查禁,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和老师抵制盗版,不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收视反动、淫秽等有害视听节目。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活动,清查校园周边的演出经营场所,建立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六)团县委
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
提高青少年对打击侵犯盗版、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广大青少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拒绝不良文化,提高他们对走私、盗版、淫秽、色情等各类非法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的自觉抵制能力。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抵制不良娱乐活动,不去未成年人不宜去的活动场所。
(七)县财政局
保证有关部门对各文化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文化市场专项整治、文化市场管理行动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八)县法制办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一)实行信息通报制度的单位: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及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网监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及经检大队,城管局及城管执法大队。
(二)信息通报的内容:
1、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和监管查处情况。
2、协助其他管理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情况。
3、文化市场动态及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建议。
4、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
5、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
6、县委、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或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信息。
7、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出台的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意见和管理措施。
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三)信息通报的时限规定:
1、信息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当月的市场管理信息,在次月的5日前通报。
2、查获的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由负责查处的部门在2天内通报。
3、无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请求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信息,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时上报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的管理:
l、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通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按规定互相报送。
2、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负责做好所通报信息的处理工作,定期编印“文化市场信息”,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参阅。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一)参加会议对象:
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等部门的分管局长和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
1、每季度召开一次。
2、发生重大事件或有必要时,随时召开。(三)会议内容:
1、通报交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研究分析文化市场形势,研究解决文化市场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考察、检查市场的经营情况及管理工作。(四)会议地点: 根据工作需要届时确定。
四、坚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为解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一)根据文化市场管理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二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二)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遇有需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可直接与相关部门职能科(队)室联系,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人员到位,执法到位。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文化市场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系统工作特点和干部管理机制,分别建立文化市场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力,文化市场存在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要坚决追究直接管理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第2篇
1 部门分工的必然性
行政执法即是司法实践, 也是技术性强的工作,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诸如现场调查, 案情分析, 技术诊断与鉴定, 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持以严密慎重的科学态度, 才能体现行政执法公平合理, 处罚得当, 监管有力的司法原则。再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 并不是全然看那个部门办了几个案件, 为了处罚而执法, 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使得管理相对人引以为鉴定, 并有效地为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以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在实践中诚如对农业生产事故案件的查处与补救, 必须要由懂得农业技术的执法人员来行使;经营流通领域的案件, 必须要由懂得货物统通一般规律的工商部门来查处;厂矿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案件, 必须要由懂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质检部门来查处。否则, 对案件的查处将难以着手, 更谈不上监管有效, 提出补救措施, 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了。于是说行政执法的部门分工, 是行政管理与技术应用的现实表现, 是社会事务管理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然要求。
2 属地管理的见解
行政执法属地管理, 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原则, 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都有执法区域的界定, 指的是行政执法机关 (人员) 只能在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执法系统性的分割, 在当今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相当部份的行政执法机关 (人员) 对属地管理原则的概念含糊不清, 缺乏对其真实本意的认识。诚如, 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执法检查实践中, 除个别特别严重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外, 一般的假冒伪劣产品事件, 都是以对事发销地经营者进行象征性处罚而告终, 并未能追溯触及到制假者的源头处置, 表现为事发一处查处一处, 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行政执法区域分割, 堵流不堵源, 铲草不除根的不经济、低效能做法, 给假冒伪劣产品在社会上流通留了窝害, 严重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初衷。鉴此, 以愚者之见, 应加深对属地管理原则真实本意的认识, 别将属地管理原则误解为, 只查处事发当地, 而不追溯事发源头, 应通过加强互动共同平台、可追溯制度建设和联动机制实践的运作, 追本溯源, 一查到底, 铲除源头窝点, 有效提升行政执法联动效应和高压态势,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威慑力, 以达到系统、规范、高效的执法目的。
3 联动机制的基本构架
联动机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 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开展合作交流, 形成工作合力,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增进行政执法威慑力和执法监督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执法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1]。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部门联动
缘于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权限不同, 针对于许多执法执行的是分段管理的做法, 但由于许多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彼此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 诚如现场调查、技术鉴定需要由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吊销营业执照只能由工商部门依法做出, 交通道路栏截只能由公安交警执行, 依法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如此等等, 往往是一个行政执法案件, 需要由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单打独斗, 要么对案件查处进展缓慢, 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要么遇到棘手问题执行难, 对案的查处不尽科学合理, 甚至步入案件查处举步艰难, 超越行政执法权, 知法犯法的境界。于此, 行政执法不能仅凭某一部门的各自为战, 对于执法分段管理, 违法事实涉及面广, 涉及多种处罚种类, 社会较为关注的执点、难点案件的查处, 必然要有多个部门的联合行动, 建立健全一套紧密联系, 便捷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才能形成行政执法凝聚力, 达到快速有效, 合力共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2,3]。
3.2 区域联动
许多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不是在案发源头就地被发现, 违法事实也不仅仅锁定在某一行政区域,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时常会出现A辖区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 到B辖区的流通领域才被查获;同样的在流通领域中A辖区已查处封存了某一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问题产品, 而在B辖区却未被查获, 仍在流领域中流通销售;某一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 在监管执法过程中, 在流通领域查获了不属于当地管辖的某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 只仅仅对当地流通领域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作出了行政处罚, 而因缺乏对属地管理原则本意的认识和图省事, 并未对制假源头进行追溯查处的现象。所有这些现象的发生, 无不说明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区域联动机制的缺失和可追溯制度的不健全, 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执法即要截流, 更要堵源真实意图的体现。今后应加强对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流动性, 行政执法系统性的认识, 以系统方法论为指导, 借助于信息互动平台建设, 有效提高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互动性, 切实有效地强化区域联动和可追溯制度建设, 以拓宽执法监管视野, 延伸执法监管触手, 形成执法监管、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不管案发何处, 通过平台信息传递, 区域联动机制运作, 必须一查到底, 铲除案发源头, 探索形成一套紧密协作, 区域联动, 合力共堵的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不给违法行为者留下可乘或漏网之机[4]。
3.3 社会联动
所谓的行政执法, 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具有着广泛的社会性, 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 形成人们的共识, 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于此,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各自的职能权限与生产企业、产业基地、基层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联手合作工作关系。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帮助他们设立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障、技术作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等组织和制度建设, 以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标准化生产管理水平, 规避不良现象的发生。
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营造广泛的社会参与氛围。并根据组织原则为举报提供案源者作好保密工作, 根据案件的情节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以取得社会民众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为尽早发现违法行为, 掌握查处违法事实, 罗集违法案源创造更为有效的便利条件, 形成一种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
3.4 执法与服
务联动行政执法包含着很强的技术内容, 全面有效、标本兼治, 以堵后患的行政执法, 并不仅仅是为了案件的查处, 行政处罚而执法, 更重要的是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案件查处与提供服务, 是行政执法的2个重要方面, 彼此间存在难以分隔的内在联系, 2者不可偏废, 在现实中, 某些行政执法案件的发生, 并不意味着心存恶意, 损人利己的意向, 而是缺乏对技术的把握, 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因之于此, 应通过采取选派人员学习深造, 开展技术培训, 现场技术指导, 讲解注意事项, 编发技术资料, 规范作业行为, 提供产业、技术信息等方法途径, 有效为其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为规避不良事件的发生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摘要:行政执法具有着很强的技术性, 部分分工是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 属地管辖是行政执法的法定原则, 然而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着系统性和流动性, 需要有联动机制的充分融合, 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真实体现行政执法的本质意图, 本文就此谈点个人不致成熟的见解, 旨在抛砖引玉, 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行政执法,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法理基础与功能[EB].http//blg.sina.com.co/s/blog-64836fq60100y95v.html.
[2]汝坤.阜阳纤检:行政执法工作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尝试[J].中国纤检, 2011, (15) :42-43.
[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EB].http://www.96315czcq.gov.cn/news/ShowNews.asp?id=89.
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新医改,公共政策
2012年, 全国启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一个主要任务是建立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 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基层医疗机构与城市大医院和专科医院之间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双向转诊服务体系, 对于促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格局, 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率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其政策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1 我国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现状分析
城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城乡新型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 双方的合理分工协作也就成为了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大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协调发展、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框架体系, 对于促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格局, 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利用效率, 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等方面的相应政策措施。2006年,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要求“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 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 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200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 带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同时, 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 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 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各地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与实践, 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例如, 北京、天津、上海长宁区、上海松江区、杭州、南京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的东部片区城市, 积极探索创新, 形成了医院支援社区、院办院管、托管、松散式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北京市自2009年推进大医院支援社区以来, 形成了“大医院主办、医疗共同体、大医院管理、医疗协作、普通对口支援”等合作模式。天津市的每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一个联合体, 每5名不同专业的大医院医生组成一个支援社区团队, 团队内每一名医生每天对应支援联合体内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周轮转联合体的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使每个中心一周内每天都保证有一名大医院医生应诊, 方便社区百姓就医。上海长宁区和松江区主要通过预约服务、网络会诊、临床检验互认等形式加强双方的合作。南京市实行居民医保社区首诊制, 并通过完善政策制定, 推动和医院的双向转诊。杭州建立了帮扶结对制度, 积极推进双方合作共赢[1]。
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系统化的协作理论体系, 尚无真正合适有效的相对应的分工协作管理模式及其长效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究竟应该在哪些领域分工协作, 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协作, 协作过程中如何组织管理, 如何保证协作长期有效运行等, 目前尚未见有系统的、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报道[2]。因而, 各地对于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实践情况不容乐观, 反映出来的效果普遍并不理想, 在分级诊疗与双向转诊服务中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3]。一方面, 由于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缺乏真正的紧密联系和经济利益协调机制, 缺乏统一的分级医疗与双向转诊服务的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 缺少实行强制性社区首诊制法律支持, 也没有一套统一完善的双向转诊体制和相应的监督考核与激励约束等管理机制, 缺少转诊指南和规范的系列症状与疾病转诊标准, 双向转诊的具体实践操作性还很薄弱, 同时, 以城市医院为中心的就医模式根深蒂固, 矛盾明显突出, 患者无论大病、小病、急性病、慢性病都到大医院与专科医院就诊, 不仅增加了大医院的负担, 而且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医疗费用无序增加, 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对患者病情的连续服务[4];《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基线调查报告》显示, 目前在缺乏完善的首诊制和医疗保险制约的情况下, 要真正实现双向转诊还存在较大困难。在全国28个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中, 以区为单位, 只有36%的辖区建立并实施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2006年, 平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患者212人次, 而上级医院转回到社区的患者仅为56人次, 不少医院下转患者数为零[5]。另一方面, 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 基层医疗机构仅可使用基本药物, 导致部分患者所需药品无法在基层医疗机构配到, 引起居民对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使用率从2009年的59.8%下降至2011年的54.4%, 下降了9.93%;乡镇卫生院中的入院人数从2009年的3 808万人下降至2011年的3 448.8万人, 下降了10.42%;大多数 (90.2%) 的全科医师对于目前双向转诊工作现状不太满意, 40.2%的全科医师认为目前的有效转诊率较低, 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重新出现弱化趋势, 服务能力呈现出进一步下降趋势[6,7,8,9]。
2 发达国家分工协作主要做法
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是国际通行的经验, 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水平差异很大, 但是在医疗卫生体制发展过程中, 共同的规律是发展基层卫生服务和医院服务两大体系, 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疏导病人就医流向, 控制医药费用。世界多数国家都拥有健全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这些网络负责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社区医生被认为是卫生服务系统的“守门人”, 是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国外大医院几乎均不设门诊部, 到大医院看病的患者都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而来。社区医生能根据每名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其联系较为合适的就诊医院和医生。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逐步将按固定工资或项目收费的医疗补偿方式转变为按医务人员工作量标准或按病种分组付费 (DRGs) , 实现筹资方与服务方的投入方式整合, 明确规定各种疾病的住院特征和时间周期, 即某种疾病或手术, 到一定的康复阶段或住院天数, 患者必须转往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或回家中接受社区医疗服务, 否则, 超出规定时间的住院费用由患者自己负担, 取得了较好效果[1,10,11]。
3 积极实践, 构建多方共赢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3.1 建立完善刚性规范的政府投入长效机制
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卫生事业的职责归位, 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 以合理的财政补偿将纠正公立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 完善综合改革配套制度, 建立科学、稳定的政府财政补偿机制, 不断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把直接补偿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逐步转变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基本项目建设和强化绩效考核等激励性补偿机制;政府财政卫生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当年财政支出增长的幅度, 并应在平稳的基础上逐年适量增加, 逐步实现卫生事业费占政府经常性财政支出比例的8%以上。
3.2 加强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建设, 积极推广区域性医疗联合体
要积极推进卫生、财政、医保、发改等多部门合作、交流, 建立健全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 实现人员、技术、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 不断提升分工协作服务能力。
要通过建立区域性医疗联合体模式, 合理调整各级医疗机构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以上级大医院为核心, 发挥龙头作用, 带领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协同发展, 将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范围, 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整合并利用所有子系统的资源,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最终实现有序就医。
要明确区分和界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定位, 明确城市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在分工协作中各自的责、权、利, 建立健全医联体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具体运作上, 在政府层面,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长效投入补偿机制, 创新投入方式, 落实补助政策;在医联体层面, 医联体核心大医院与成员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要以管理和技术为纽带, 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建立起来的合作经营关系。在业务运作上, 成员单位要积极改革内部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统一的人事管理和人才评价政策, 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和优质人力资源的共享, 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 使基层机构的水平得以提升, 增加社区居民对下级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感, 促进患者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
3.3 建立健全基于临床路径的分工协作服务标准与工作流程
要结合公立医院改革, 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不断开发并逐步推广应用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路径, 要以建设移动医生工作站和基于临床路径的电子病历为抓手, 制定完善基于临床路径的双向转诊的程序与操作流程规范, 建立对口衔接病种的单病种临床路径, 健全分工协作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及其程序途径,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纵向和横向转诊流程与规则, 制定完善统一的双向转诊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3.4 建立健全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分工协作信息化平台
要研究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 建立健全居民的基本医疗、慢性病管理和医学检验等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在区域卫生信息化工作平台中的协同整合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卫生数据交换平台, 实现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同服务, 构建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绩效评价监测模块, 构建一套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据实时协同共享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工作平台, 构建集评估、预警、干预于一体的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纵向分工协作网络体系。
3.5 加强宣传教育, 建立完善居民引导机制
要通过建立不同疾病不同医疗机构的分级支付制度, 扩大基层医疗机构与城市大医院医保补偿比例与报销比例, 规定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城市大医院的30%以上, 通过医保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正确引导有更多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首选社区就诊, 到基层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要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多种方式, 进一步加大卫生宣传与健康教育, 提高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的可及性。要建立完善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制度, 不断加大分工协作的宣传力度, 提高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分工协作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 营造社区居民和患者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基层医疗机构要针对不同疾病患者组建以社区为单位的健康管理机构, 走出医院到社区、进家庭, 使社区居民能够方便地在社区中找到健康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 开展全程、连续医疗服务。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社区讲座等多种宣传媒体, 开展多种形式与途径的健康教育与培训, 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分工协作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知晓度和信赖度, 提高市民的知晓率, 逐步认可社区首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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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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