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交易制度范文
排污交易制度范文(精选11篇)
排污交易制度 第1篇
1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
1.1 政策法规体系滞后, 排污权交易缺乏支撑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必须与配套的排污总量分解计划、排污许可等制度整体推进, 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作为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但是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这制约了排污权交易的开展, 也是各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 反映最集中与强烈的方面。
1.2 排污权交易与污染减排无法全面兼容。
目前将排污权交易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全面结合有较大的困难, 但如果不结合, 排污权交易也无法同时获得各方的认可。按现行的理解,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以后多余的量才可进行交易,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目前的减排核算方法, 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的正常开展。一些地方勉强完成了减排任务, 所有企业减排下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统进入了各地的减排“盘子”, 没有多余的指标上交易平台交易。另一方面, 不少大型企业在政府的鼓励下投资建设减排工程, 并将远远超过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以外的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减排的“盘子”, 以完成区域减排任务, 而他们并不能将这些多余指标拿到交易平台上通过交易获得经济补偿, 实际上也阻碍了排污权交易。
1.3 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有偿分配充满风险。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 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使用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程序。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排污权交易办法或细则来看, 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 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别对待的。出于历史因素及实施难度的考虑, 对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大部分都是无偿分配的, 而对于新建企业则基本上均要有偿获取, 这种分配方式是不能体现公平原则的。即便有些地方全部采取有偿分配, 也都是承认现有, 这就使得有些历来污染重、对环境损害大的企业, 用相对较低的成本就能占有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一些污染轻、效益好的企业, 反而要用较高的成本才能购买较少的排污权, 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实现有效地分配。一旦排污指标初次分配失之公平, 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可能会冒险违规排污, 从而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
1.4 交易体系比较脆弱, 交易后监管存在空白。
目前开展的交易, 双方都是在政府和有关部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 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受地方保护及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 在一些试点地区, 出现了排污权交易只有买方, 而无卖方的局面, 导致排污权交易受到很大限制。
1.5 经济形势不乐观, 制约了排污权交易。
在现阶段, 经济滑坡, 企业不景气, 效益下降, 开展排污权交易势必会提高当地企业的市场准入成本, 从而影响到本地招商引资和企业在同类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上的不公平。
2 对策和建议
2.1 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环境基本法律的缺失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到位, 使之无法称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1]。首先, 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借鉴国内试点城市成功经验, 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 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场项目交易流程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对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合理定价, 依法交易。规范排污权交易程序和行为, 并对排污权交易所征收的费用纳入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渠道, 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2.2 实行排污权交易工作机制
2.2.1 确定排污权交易机构
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 负责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同时成立排污权储备中心, 对企业排污权交易指标进行审核。
2.2.2 确定交易对象和范围
根据“十二五”环保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指标进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一是有助于“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等污染物的削减, 从而有助于减排工作, 二是对整个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所创新, 三是有助于增加排污权交易量。
排污权无偿使用的排污单位, 其富余的排污权无偿回收;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 通过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 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按市场价回购;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 以及获得的排污权超过闲置期的, 原则上无条件收回;实施排污绩效考核, 对连续多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排污单位, 强制收回排污权。
2.2.3 确定总量核定方式
理论上, 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 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 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 治污技术水平, 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 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 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总量核定方式有两种类型:一是, 交给中介机构去做, 二是, 依靠环保部门自身力量来做。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环保部门自己做可以节省资金, 但会陷入大量事务性工作之中;中介机构做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尚需实践检验。
2.2.4 确定企业排污权的核定依据
首先, 明确排污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只有使用权;其次, 在确定的目标排污总量 (减排任务) 基础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第三, 要视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 每隔五年重新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核定。
2.2.5 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交易平台包括排污权申购系统、排污总量核定系统、交易资金管理系统等各类应用软件的开发。建立一套完整精确的排污信息系统, 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对此, 可以借鉴美国SO2排放权交易政策体系的经验, 主要依靠三个排污监测信息系统加以保障:一是, 排污跟踪系统 (ETS, 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 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 保障各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 完整和准确性;二是, 年度调整系统 (ARS, 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主要是计算出各企业账户年终须扣除的数量;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 (ATS, 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 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各监测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 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 交易日期等信息。
3 做好排污权交易的后监管
强化环境监管, 确保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 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既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 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因此, 要把强化环境监管贯穿于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通过强有力的环境监管, 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执法保障和技术支撑。
一是, 强化环境监测 (监控) 系统建设。为了准确计量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使用情况, 要求排污权交易试点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全部安装排污总量在线监测 (监控) 系统, 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要求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安装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由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各级环保部门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平台和数据安全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废水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电动阀门和电磁流量计。废气排放企业的刷卡排污总量控制设备包含总量控制器、DCS工况采集设备和监测点端工况采集器。
二是, 加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把辖区内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加大现场检查与监督性监测频次, 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要严格环境执法, 对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是, 做好排污总量的核算工作。排污总量核算是一项基础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管理台帐, 及时收集整理与排污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数量、时间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及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资料, 并做到“一厂一档”;另一方面, 要加强排污单位总量核算技术的研究, 综合运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等数据信息, 借助相关技术力量做好排污单位年度排污量的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1]胡晓舒.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7) :98-100.
[2]孙佑海, 丁敏.依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J].环境保护, 2009 (5B) :29-3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第2篇
排污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不仅可以将排污费用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改善企业排污、控污的相关技术,还可以通过调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来实现对排放污染物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这样,即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又能够有效地调和日益扩大的社会生产和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污染治理成本小。通常情况下,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进行拿出成本控制污染比购买污染物排污权要更加经济、实惠;而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高的企业通常会认为购买排污权比自己治理企业排污要更加节约成本,达到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就会出现,排污、控污使用成本较低的企业主动通过市场将排污权出售给治理使用成本较高的排污、控污企业。
二是污染治理有效。在整体排污量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开展排污交易制度,可以促使排污量较大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对自身排污量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选择、配置,这样,既达到了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目标的目的,还使得企业降低了自身排污量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
(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一些污染较重的城市(如包头、太原)和沿海较发达的地区(如天津、上海),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入总量控制理论并设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没有出现成功交易的案例。90年代初,上海闵行区为治理水污染而进行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较为成功,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了个好彩头。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抛弃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浓度控制政策,正式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这为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上海市等多个试点地区结合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情况,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另外还有一些地区还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服务管理机构。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
(一)经济条件
经济因素是制约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推广的重要瓶颈。如果经济基础薄弱,排污者之间边际治理成本的差异性便不明显,会导致在交易实践中排污权供需主体无法保证,最终正常运作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也难以形成。这就是为什么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推广,为什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多而交易少,在实施的地域范围上,沿海地区强于内地的根本原因。
(二)技术条件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环境容量的确定对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实践中,确定环境中可容纳污染物的总量,必须经历长期、精确的计算过程,也就是解决“总量控制”中的“总量是多少”的问题[3];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环节中,需要测定排污者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据此来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果测定结果存在偏差则不能实现公平分配。
(三)法律条件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其制度化、明确化,进而为排污权交易参与者的活动提供依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过程。实践证明,浓度控制因不能约束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具有片面性,相反,总量控制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长远看,该项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污染控制政策必须从“浓度控制”转到“总量控制”上来[4],有必要将总量控制政策的基本内容写入法律,也有必要将排污权交易的整个流程以及在流程中涉及的参与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写入法律。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建立一套完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一)污染物总量的确定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对排污总量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行政计划总量,即根据某一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环境的现状制定排污总量目标。这种方式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但不足之处在于不能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成本过大;第二种是环境容量总量,即通过测量得到某一区域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即该区域环境可以承受的污染物的最大限度。运用这种方式关键是要建立某一区域各种污染物环境容量的标准数据库,这对于检测技术的要求较高。现阶段出于技术因素考量,各地确定区域排污总量仍以行政计划总量为主,但可以在经济、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县建立环境容量方式的试点。
(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
排污是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排污者想排污,就必须事先确定允许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在实践中,不同行业的确定标准不一,其中可以作为参考的有环境影响报告、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等验收报告的数据资料。以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是否有偿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方式又可依是否以固定价格出售为标准,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
1.无偿分配。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这种分配可以充分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大面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减排效率,但是容易出现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分配职权时滥用权力而影响分配公平性的问题。
2.有偿分配。定价出售,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结合环境容量、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以及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需求状况,以某一固定价格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它的优点是能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排污者,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缺点是以固定的价格来分配排污权,容易使交易价格过于僵化,从而降低市场的调节作用。竞价拍卖,即将排污权出售给叫价较高的排污者。这种分配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的特点;但在竞价中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在资金上处于劣势,若未拍到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将会抑制他们的发展。
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利弊,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类别,排污者接受能力和减排效率等因素来确定选择何种方式。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市县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的现象是存在的。
(三)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措施。它创造性地引进了市场机制,可以使排污权按一定的交易规则在排污供需主体之间流转,简单地说,排污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1.交易对象。排污权交易对象是连接排污权交易买卖双方的节点,也是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基于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排放数量,控制成本以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不宜将所有污染物都列入排污权交易对象的范畴。现阶段,环保部针对我国水、大气这两个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下发了以控制排放量为目的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指出水环境排污权和大气环境排污权的交易对象分别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
2.交易范围。交易范围即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大小。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初期,可以两种形式划分交易范围。第一种,行政区划的地理界线,在实施的范围上,可以具体到某市县,某一地区。第二种,污染物的特殊属性,如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可以把交易范围规定为该水体的流经区域。相信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行业的排污者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来,排污权交易的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这对于排污权指标的优化配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交易标的。排污权交易标的指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与排污者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5]。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一般是排污者积极减排的结果。剩余的指标,其来源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排污者改进排污设施,革新排污技术,积极减排的结果,也可以是排污者由于合并、破产等原因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四)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第一个环节为基础,同时又制约着第二个环节的实行,可以说是连接前两个环节的纽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者合法排污的通行证,也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依据。排污许可证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
2.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状况。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存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形式[6]。排污许可证的期限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笔者认为,在有效期限的选择上,中期较为适宜。因为它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发展规划相衔接,既能克服期限过短而导致的管理费用过高的问题,又能扭转期限过长而造成的减排效率过高的局面。
小结
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虽然产生已久,但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继续存在的意义却丝毫没有退减。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具备经济、技术、法律、思想等一系列条件才能够顺利实施。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多个主体,多种制度,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不具备实施环境而强行实施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徐鹏炜.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2]吴玲,梁学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4,(3):32.
[3]马中,杜丹德.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125.
[4]朱志刚.迈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2.
[5]陈德湖.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5):55.
我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制度刍议 第4篇
我国有关排污权的会计处理目前尚未定论, 但国内大多数的学者观点是赞同将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目前对这一交易事项并未做出明确的说明或要求, 证监会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做出明确的规范, 而实务界绝大多数企业是将其列入费用处理。
(一) 财政部
2009年11月4-5日, 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 (A O SSG) 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来自亚洲、大洋洲地区的中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韩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出席了会议。我国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刘玉廷率团参会。大家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当将合并财务报表、租赁、保险合同、排放权和伊斯兰金融财务报告等5个项目作为下一次会议的重要议题。
(二) 证监会
证监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号公告[2010]》中提出为进一步加快并购重组的市场化进程, 提高财务顾问意见的质量, 明确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财务顾问的关注要点, 切实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和质量, 出具了《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 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份规定中多次提到排污许可证并将它列为“无形资产”。
证监会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要求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7号[2010]》, 提出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
(三) 上市公司
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率先在我国的电力行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而且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比较健全, 直到2009年12月31日为止, 并未有大宗的排污权交易的业务发生, 在对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这许多差别, 有的披露的比较详细, 有的披露的比较简单, 但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涉及到了排污费的支付, 而且都在采取积极措施来对公司的发电机组进行脱硫项目的整治, 据报告显示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大幅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的情况下, 没有发生排污权转让的情况, 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没有建成, 对企业的减排工作还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的方式去执行的, 虽然全国有许多的省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制度, 但市场还没有培育起来, 总量控制的排污权管理还没有发挥作用, 管理还没有交给市场, 但这并不影响对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的讨论, 随着我国履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言中,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供, 排污权交易的数量会越来越多, 对这一规范的出台会是政府、管理当局、社会公众的渴求。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随着世界各国环境管制的越来越严,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 利益相关者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也希望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信息。企业管理当局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 不仅受出资人的委托经营企业, 而且受整个社会的委托使用环境资源, 因此具有了对受托管理的环境资源承担良好的经管管理的责任, 同时还要向社会的各个方面说明和报告职责的完成情况。管理当局如果不履行对环境资源的受托责任, 造成环境的污染, 就会受到来自舆论和法律的压力, 这些压力最终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阻力。相反, 切实地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赢得广泛的信赖, 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环境会计的核算以及报告应该根据环境资源受托责任的要求, 充分披露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情况。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目标应该建立在环境会计的目标基础上, 首先是提供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各项基础信息, 其次披露排污权相关交易对受托管理的环境资源的影响, 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最后是说明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努力。
(一) 政府管理部门
政府管理部门无偿分配排污权, 分配之后政府希望知道企业是如何使用这些排污权的,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了哪些的努力, 这些无偿分配的排污权在企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如果无偿分配给企业排污量多了或少了, 企业是如何处理的, 这许许多多的信息都牵动着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的管理权力的行使, 政府通过制定环境政策加强宏观管理。
(二) 投资者
投资者在投资分析的时候首先要对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进行考虑, 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如果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 就会面临停产、停业、罚款等风险, 无疑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安全, 因此投资者关心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相反如果一家企业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 践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也透露出企业诚信经营的的信息, 投资者会对这样一些企业特别青睐。
(三) 债权人
债权人需要依据排污权会计信息来衡量企业贷款的风险, 以及企业未来还款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 那么企业一定要想办法取得一定量的排污权, 否则企业将会面临被环保部门罚款的风险, 结果是减少货币资金, 这样会导致企业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
(四) 客户及供应商
客户在购买产品时也愿意选择信誉良好的企业的产品, 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 企业有能力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而如果是一家污染严重的企业, 要面临由于超额排放污染而被查封、罚款等风险, 或是因为没有排污权而被迫停产, 那么企业就会面临无法持续发展的困境对所售的商品提供的后续服务的意识也会很差。客户会对这样的企业和商品没有信心。供应商在提供了商品之后, 如果企业面临环境风险时, 对供应商而言就会面临坏账的可能。
(五) 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也会关心企业的排污权会计信息, 因为企业排放污染,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可能会超过环境对污染的容量, 严重影响周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 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
(六) 管理当局
企业的管理当局也是排污权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管理当局在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 可以依据排污权的市场价格、未交付的污染负债以及自身污染治理成本等信息, 做出购买排污权或出售排污权等决策。虽然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对排污权的会计信息的有所需求, 但是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同, 需要的排污权的会计信息在内容以及质量上都是有区别的。企业无法为每一类信息使用者提供各自所需的排污权交易及会计信息, 最终经过权衡由企业提供通用的排污权相关的信息。当然, 企业管理当局和政府机构由于特殊性而取得更翔实的信息。通用的信息是指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的影响, 以及排污权交易对企业的环境效益的影响。
三、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
在确认排污权交易的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倾向于把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而我国证监会也把排污许可证放在无形资产一类。
(一) 排污权确认
排污权与无形资产进行比较, 有许多的相似之处。 (1)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行使的, 并没有实物形态; (2) 排污权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期限, 可以估计它的价值, 而且它本身并非货币资产, 它代表向公共的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3) 排污权有确切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期限、数量, 是可以辨认的; (4) 当企业将排污权出让的时候, 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 我国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市场, 也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保证交易的实施, 将排污权纳入无形资产较为合理。
(二) 排污权计量
历史成本属性用于排污权, 主要是企业排污权购买方式下初始确认时计量, 企业购买的排污权的成本就是支付的价格, 这个价格是基于双方了解交易实质的基础上达成的, 这样价格作为排污权入账价格是既合理又可靠。但历史成本用在排污权计量的时候还有一定的缺陷, 主要是目前大部分的排污权是政府免费分配的, 不存在交易价格, 那么按历史成本的属性要求, 成本就为零, 这就会出现一种矛盾的现象, 同样是排污权免费分配的则在会计报表上不反映, 而外购的就被记录为无形资产, 企业披露的信息就无法实现可比性, 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公允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历史成本这一缺陷, 首先要确定排污权的公允价值, 无论是无偿分配的排污权还是外购的排污权也好, 实质都是一样的, 企业持有排污权目的在于获利, 假设企业治理污染物花费的成本比购买排污权的成本低, 企业会选择自己治理污染物, 换个角度看, 企业排污权出让的收益比自己治理污染的成本的高, 企业就会选择将排污权出让, 这样来看, 排污权的公允价值是受政府管制、排污权管理决策、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公允价值就是企业管理者的排污权的机会成本。但公允价值也有缺陷, 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的影响。
(三) 排污权会计记录
排污权资产在企业“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排污权”。 (1) 排污权取得时:无偿分配时, 借记“无形资产排污权”, 按公允价值计量, 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 按公允价值, 或按公允价值和货币资金之间的差额登记, 贷记“银行存款”。外购时, 借记“无形资产排污权”, 按历史成本计量,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排污权持有期间的处理:企业排污行为时, 借记“管理费用排污费”, 按实际排污量计算, 贷记“累计摊销排污费”, 政府无偿分配的排污权还有同时确认收入, 借记“递延收益”, 金额同管理费, 贷记“营业外收入”, 金额同递延收益。 (3) 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会计期末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减值金额, 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减值金额。否则就不进行会计处理。 (4) 排污权资产处置时:转让排污权时, 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按账面金额登记, 贷记“无形资产”, 账面金额登记, 若有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若有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排污权处置时:借记“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 贷记“无形资产”按账面金额登记。若企业没有排污权时排污或者超量排污, 缴纳额罚款, 则列入管理费用。
(四) 排污权会计报告
排污权会计信息披露应该在归入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 但会计实务中正常习惯将其纳入社会责任这个范畴里面。在披露排污权会计信息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 排污权披露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兼顾重要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 披露的信息质量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 披露企业排污权确认的原则、计量方法, 会计政策选择的原因, 无偿分配的排污权的处理方法和收益情况, 排污权转让时企业的排污状况、减排措施, 排污权指标情况, 可转让的排污权指标合理估计的方法, 排污权交易双方是否关联方, 跨地区排污权交易对受让方所在地区的环境影响, 排污权相关资产、负债和收益的影响, 环保部门处罚情况、排污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各项污染物排放与同行业企业的比较。 (3) 排污权的会计信息可以在表内披露, 也要在表外披露, 以表外披露为主。表内披露排污权的资产、负债及收益, 表外披露排污权交易的其他信息。
四、排污权交易会计制度制定的建议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中对排污权的解释是:政府 (或政府机构) 确定一定时期内其控制区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然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控制区内的排放者按比例分配排污权, 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在规定的时期结束时参与者需要交还与实际排污量相一致的排污权。排污权具有以下特性: (1) 权利是合法的, 排污权出让方持有的排污权是合法取得的, 当受让方取得排污权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反, 如果没有排污权就随意排放污染物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2) 权利是可以分割的, 通常排污权出让方都是在自己减排的基础上将原先属于自己的份额出让一部分, 这样就要求排污权是可以分割开, 而不是一个完整的, 假设排污权被分割开之后失去了原有的功效的话, 交易也无法顺利完成。 (3) 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排污权本身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这项权利在转移中受阻, 或者法律规定这项权利一旦易主就失效的话, 那么排污权交易也无法进行下去, 参与交易者可以自由地买卖。 (4) 权利是排他的, 当受让排污权者取得排污权之后就意味着其他人就不再享有这样的权利, 其他人就不能去排放污染物。如果出让方还继续能享有这样的权利的话, 对受让方而言就无所谓要去购买这样的权利。 (5) 权利是可以计价的, 既然要交易就必须有一个量来衡量, 受让方以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取得这项权利, 支付货币资金就是排污权的价格。
必须在满足这五个条件的前提下这项权利的交易才最终可能实现, 可以进行核算。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排污权转让给无排污的企业。这就表明不排除将来有企业会将其作为一项资产投资。实际上拥有排污权的企业基本上都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在初始分配的时候都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 也有的是支付了部分货币资产取得, 他们在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之后向政府申请取得排污权的。我国法律就规定如果以前排放的污染物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就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如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以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 并在《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前达到政府的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用这种方法督促企业对自己的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和设备进行整改。
目前解决环境会计问题还是沿用的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基础, 但随着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峻, 作为会计如何向公众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环境会计信息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考虑建立排污权交易会计制度的时候, 更多的是要将与环境相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在内。建立排污权交易会计制度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建立全国或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建立起规范、活跃的市场, 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才公开、可比, 会计核算计量的基础才更可靠。
(二) 成本核算内容的更新
以前在核算产品成本的时候采用的料、工、费三项汇总, 并没有去考虑消耗的环境资源的成本, 因为之前并未收取环境保护的费, 或者是收的很少, 随着排污权交易的数量增加, 金额增大, 今后不得不考虑将环境成本也计入到产品成本中去。
(三) 会计科目中增加有关项目
建议将“环境资产”这一科目增加到新的会计准则中, 排污权这一特殊的环境资源进行单独核算, 除此之外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收益等等。
(四) 规范信息披露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法进一步完善, 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国务院:建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第5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硬化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量化任务、强化措施,对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了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的具体目标:2014-2015年,单位G
D 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行动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降碳的三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实施能评和环评制度。二是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各领域节能目标任务。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价格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六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领跑者目录。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七是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强化执法监察。八是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和能耗排放大省的责任,严格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公众参与,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行动方案》将今明两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区。同时,提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明确了时间要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
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价格研究 第6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定价机制,3阶段理论,调控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经济政策,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在污染者之间对所排放污染物的配额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社会低成本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目前排污权交易已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步上升,行业监管的定量化管理设施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在浙江、江苏、湖北、云南、山西等省市开始实施,并将逐步向制度体系化迈进。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交易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初始分配价格和再分配价格(市场价格)。再分配价格一般由市场决定,价格即体现排污权这种资源的稀缺性。而初始分配价格则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市场问题,还受到了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排污权的定价机制,有助于了解其价格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内在意义,并以此为宏观调控的判断依据,将会充分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自身控制污染、引导产业转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意义。
1 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价格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免费分配、招标竞拍和标价出售等多种方式。一般认为,采用免费分配的方式会导致许多问题[1],因此,采取拍卖或出售的市场交易获得更多人的支持。在采用有价分配方式时,需确定一个合理的初始价格,从而既保证有足够多的企业参与其中,又可以达到降低社会平均治污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环境资源在商品化后也带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配额的价格不应单纯根据实际供求来决定。在其被商品化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控制和减少区域污染物总排放量的意义。在初始分配过程中,排污权的提供者是政府,因此,排污权的初始价格是政府对区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进行协调的有效手段,同时也需要考虑不同排污者之间、排污者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公平问题等。因此,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不是一个纯市场问题,而是带有明显社会性的。
目前,自然资源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影子价格模型、边际机会成本模型、一般均衡模型、市场估价模型、李金昌模型等[2]。采用的数学方法大致可以分为数学规划和博弈论两大类[3]。对于排污权这种不具备直接市场表现形式的资源环境的非市场价格评估,目前较常用方法为恢复成本法(也称防护费用法)。
恢复成本法是指通过将受损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所需成本费用来衡量原资源环境所具有的价值的方法,这一价值一般被认为是该资源环境的最低价值。排污权交易定价领域,这种方法即是指将不同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作为该污染因子的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平均治理成本需根据当地污染处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能耗、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测算,一般表现为设施的运行费用;同时,该初始价格还需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其基本公式如下:
Cab=Cbdyabxa (1)
式中,Cab为地区a的b行业的排污价格;Cbd为该行业污染物平均处理成本;yab为地区a的b行业差异系数;xa为地区差异系数。对于区域社会平均处理成本的计算,考虑了不同行业处理量占区域总处理量的比例,即区域行业分布情况。
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时,需要对其使用期限进行限定。即表达了在企业稳定生产的一个周期内,每年占用环境资源所需支出的所有费用,在建设初期的总价值。通常采用自然资源的收益现值模型对其进行折算。排污权交易配额的使用期限以一般企业设备折旧年限为依据计算企业设备折旧年限(10年)为期限依据(也有采用5年为期),即某一企业维持稳定生产的周期。现金折现率是考虑了通货膨胀和风险报酬的市场平均报酬率。
模型具体表现为:
排污权配额初始定价(万元/吨)
通过恢复成本法虽然可以相对直观的获得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价格,但也往往忽略了技术进步对平均治理成本的影响问题,新老企业公平性的问题,如未来新建企业的排污权获取问题。
在排污权市场建立初期,由于各种制度尚未完善,企业参与机制不成熟,信息不对称,市场很难形成一种最优配置。与此同时,环境容量资源又没有现行的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其他区域的价格又受到地区差异性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污染治理水平等),参考价值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需要一种有效的分析手段,对其制定的初始分配价格进行评估。
2 排污权的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是指社会处于某种最优状态下,能够反映社会劳动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状况的价格。影子价格是社会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这种条件是无法达到的)对货物真实价值的度量。它不用于商品交换,而仅用于预测、计划和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分析等目的。它并不同于现实经济中的交换价格。因此,排污权的影子价格不是排污权的市场交易价格,而是根据排污权这种特定资源在生产中做出的贡献而作的估价。影子价格可以将原有定价过程中未曾考虑的外部经济因素考虑进去,可以对被扭曲的市场价格进行矫正、调整。因此,影子价格在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方面应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影子价格实质上是一种边际价格,它的核心思想是反映了在资源得到最优利用时的生产条件下,每利用一单位的排污权进行排污时,企业收益的增量[4]。需要指出,它并不是工业增加值与污染排放量的简单比率(每吨污染物排放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的大小)。其计算是根据污染物变化对环境生产前沿的边际效应,即保持技术结构、产业结构、技术效率和要素投入等条件不变所得出的结果[5]。
Coggins and Swinton(1996),Lee,Park and Kim(2002),F!?re等(1998,2006)等人分别利用参数模型方法推导出参数形式的SO2排放影子价格[6]。在此基础上,涂正革(2009)利用非参数模型方法构建panel data的方向性环境生产前沿函数模型,衡量出各地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变化对产出的边际净效应,并计算出SO2排放的影子价格[5]。
影子价格高低取决于产出和污染物的水平值大小,在不同水平下,影子价格并不一致。因此,在用影子价格衡量排污权的价格体系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与技术先进性水平。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其影子价格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污染物排放和产出自身所处的水平及相互的关系,可将其变化关系分为3个阶段:“陡坡带”阶段、“平缓带”阶段和“高原带”阶段[5]。
当污染处于“陡坡带”这一水平时,排污变化量W′有较小变化即会导致产出Q′的大幅增加或减少。也就是说,此阶段发展的环境成本较低。以调节污染排放总量为目的排污权,此时其分配价格应该处于相对低位,从而鼓励生产。
当污染处于“平缓带”阶段,排污变化量W′即使大幅增长或减少,产出Q′的变化也很缓慢。这一阶段,发展的环境成本较高,此时以环境换取发展的效率极低。在这一阶段,排污权分配价格也处于相对高位,排污权交易应充分发挥调控作用,有效控制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
当污染处于“高原带”时,污染排放变化量W′会导致产出Q′的反向相应。此时的污染处于环境容量的临界状态,如果污染进一步扩大,环境承载力阈值被突破,环境发展不可逆转的破坏,从而无法支持产业发展并导致崩溃。此时,排污权分配价格应处于最高位,严格控制环境资源的破坏。
综上可以看出,排污权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商品,它在设计之初被赋予的污染控制意义在污染与发展的各个阶段应该充分的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以较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最大程度发展的目的。
3 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企业在获得排污权许可指标后,会根据其自身的污染治理成本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在市场上对排污权再买卖。这个交易的价格即为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基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波动。由于我国排污总量指标有限且实施逐步削减政策,交易价格一般会逐步提高。
根据“帕累托最优”最优理论[7,8],曲面S1代表了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边际成本,它随污染物治理量增加而减少,即排污权需求量同排污权价格呈反比关系。于此同时,边际治理成本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下降,因此,其在z轴上表现为下降趋势。曲面S2代表了污染物的边际外部性成本,即污染物对环境破坏的成本。它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加大。两个曲面相交于曲线P,该线为排污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即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损失等于治理这些损失的边际成本,因此曲线p称为最优曲线。最优曲线p在x、y轴的投影交x轴与Q,该点为最优污染水平,代表了污染与发展的平衡点。最优曲线p在y、z轴的投影代表了市场的均衡价格,此时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同。它随技术的进步而下降,且受到控制总量Q的影响。
由于影子价格是排污权生产贡献的估价,因此其市场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将向其实际价值靠拢。同时,企业也可以影子价格为判断,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当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低于影子价格时,企业可以买进该种资源;当该种资源的市场价格高于影子价格时,企业可以卖出该种资源。随着资源的买进卖出,其影子价格也将随之变化,一直到影子价格与市场价格保持同等水平时,就会处于均衡状态[7]。
4 排污权的价格分析以S市为例
S市是我国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经济发展也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资源环境型路径。在我国大力倡导节能减排的背景下,S市逐步开展了产业结构调整,在技术进步的同时开始寻求新型经济增长点,其污染物减排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利用前文所述的恢复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模型,根据S市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可以得到S市如进行排污权交易时的污染物初始分配价格。以SO2为例,其使用期为5年和10年的分配价格分别为1.34万元/吨SO2和2.35万元/吨SO2。
根据涂正革(2009)利用非参数模型对各地SO2影子价格的计算结果,S市1999~2005年SO2的影子价格及与初始分配价格关系如图3所示。
从图3中二者价格关系可以发现:
(1)S市SO2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基本低于历年该市SO2的影子价格。其影子价格(除1999年外)分别为初始分配价格的3.74~10.19倍(5年期)和2.15~5.84倍(10年期)。
(2)初始分配价格的计算模型决定了其自身价格只是环境恢复原来状况的最低成本。由于“恢复到原有状态”受到人对环境的要求(环境标准)等因素影响,环境标准越高其恢复成本就越大。而影子价格则是污染排放在其他生产要素不变情况下的产出贡献。因此,在我国目前的高速工业化阶段,各地污染物排放的影子价格将普遍高于环境恢复成本的价格。
(3)即使不考虑SO2总量进一步削减的需求,根据影子价格的价值理论,SO2排污权的市场价格,将向其影子价格靠拢,有成倍增长的可能。
(4)通过对S市SO2的影子价格分析可以发现,在2005年以前,S市处于污染排放的陡坡带。在2005年以后可能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影响,其污染物排放开始出现向平缓带过渡的端倪。这也和S市经济发展现状相吻合。目前,S市正处于污染排放的平缓带,环境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开始衰落。因此,在现阶段S市排污权交易的分配价格应该考虑其影子价格的阶段特征,适度提高分配价格,有助于更有效的调配环境资源,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
5 小 结
排污权的价格是排污权交易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初始分配价格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定价模型进行设计;市场价格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影子价格不仅是初始分配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重要参考,其“三阶段”理论还是对初始分配价格进行调控的判断依据。利用污染物影子价格对初始分配价格的调控方案以及市场价格变迁潜能如表1所示。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之初,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承载能力,使排污权交易不仅具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控制污染排放的作用,更具有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社会、政治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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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are,R.,and S.Grosskopf.Shadow Pricing of Goodand Bad Commodities[J].American Journal of A griculturalEconomics,1998,80(3):584~590
[7].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31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第7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政策之一。其主要思想就是: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 明晰污染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 即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 (排污权, 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 ,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目前,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之中, 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必须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制度安排, 赋予排污权交易以合法地位, 将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2 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因此, 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之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研究其理论基础时, 主要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出发的。
2.1 资源稀缺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主要是指环境资源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 或者如果满足了一些人的生产需要就难以满足另一些人的生产需要。
2.2 公共财产论
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按照民法所有权理论它不可能产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因此, 有必要重新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污染物排放权实质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 是由国家这一资源所有者通过某种形式赋予特定的使用者的。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 使排污者产生了对污染物排放权的支付愿望。
2.3 科斯定理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分析外部不经济性时认为, 只要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 就会消除外部不经济性。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 即将“环境纳污 (自承) 能力”或曰“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通过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 使排污资格产权化, 通过市场达到高效率的配置。
3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制度需求与供给
3.1 中国目前的排污制度安排分析
一项制度安排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规则。排污收费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环境经济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 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状况。主要表现在:
3.1.1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偏低
据测算, 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仅为实际污染治理费用的一半, 使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有限。排污费标准偏低容易造成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 实际形成“谁污染, 谁受益”的制度安排, 排污者宁可支付排污费也不愿进行污染治理。
3.1.2 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窄
近年来由于热污染、光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案件时有发生, 而法律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 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 从而造成了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地环保部门普遍重视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污费的征收, 而忽视了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
3.1.3 排污收费的程序不规范
一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不到位, 大多数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故意瞒报或谎报其实际排污量和排污种类;二是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 有的效益好的企业尽量“磨”着少缴费, 有的效益差的企业索性就不缴费。
3.1.4 排污收费使用效益差
在实践中, 排污费常常被作为筹措资金的手段或是对“环境损害的补偿”。特别是当排污费实际上成为污染治理资金的重要来源时, 人们就会希望收费越多越好。这些事实上强化了其筹资作用, 而不能体现提供经济刺激的功能。
3.2 中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阻障
就目前的状况看, 我国已经具备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是, 它在中国的推行仍存在很多的问题, 迫切需要解决。
3.2.1 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条件上的难题
污染物的排放交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例如对排污权发放中总量控制的确定问题。环境容量的确定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需要大量确定地域的环境质量追踪监测数据, 这些数据的得来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同时, 还需要计算机辅助系统的支持。与我国目前环保领域的相关基础条件相比, 排污权交易无疑对监测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2 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费用高
排污权交易实质是在市场供求自发作用下形成一个排污权的价格。这个过程中, 交易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降低交易主体作出市场行为的积极性, 从而使交易成功率下降。这时购买排污权的谈判将变得异常困难, 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 甚至往往是在政府参与下才能完成。
3.2.3 政府管理能力低下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排污权的初始发放, 排污权拍卖市场和交易市场的建立等。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说,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情况, 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我国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然而我国目前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等力量都无法适应这一要求。
4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
综上, 中国有必要做出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安排。必须分步进行, 在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注重与其他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契合的同时,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4.1 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的重点
4.1.1 确认合法排污权 (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
(1) 排污权的产权属性。排污权交易首先要求确立合法的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买卖, 以此达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笔者认为, 排污权交易的交易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享有这种权利就意味着拥有这种权利的主体具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 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最初的排污权都要通过有偿的方式从代表主权的国家和政府手中获得。反映到实践中, 政府可以首先评估出一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并将此排污总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权, 分别由若干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为代表, 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分配这些许可证, 排污者可以从其利益出发, 自主决定是否购进此许可证, 并可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合法的买卖。当然, 这是取得初始排污权的一般途径。
4.1.2 通过法律确认排放减少信用
为了保障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污总量后超额减少的排污量, 即“排放减少信用”的顺利转让和交易, 国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为企业建立排放减少信用账户, 加强对该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排污银行可以设在环保局内部, 由环保局对这些信用进行保护, 使存入排污信用的企业拥有对信用的所有权。只有当存入银行的排污信用成为减少费用的唯一来源, 存入银行信用的所有权才有其严肃性。
4.1.3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我国在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同时, 为有效地在总量上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 以实现保全环境之目的, 政府应该建立与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允许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 企业自由交易排污权, 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 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
4.1.4 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
排污权交易, 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 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 这种监督和干预更是必不可少的。应通过立法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首先, 环境保护部门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其次, 必须通过更严格的执法来降低企业通过违规获利的可能性。最后, 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2 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的契合
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非是一种孤立的制度。它的可操作性很大程度涉及老制度与之的衔接及建立与排污权交易相配合的新制度。
4.2.1 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衔接问题
要使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好地衔接, 必须实现以下几个调整:第一, 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条件差异, 根据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物价指数、污染治理运行费用等来确定。第二, 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 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 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的征收。第三, 健全排污收费管理机制。要全面、足额、依法征收排污费, 杜绝协商收费或无条件免征或减征排污费。同时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形成快速、高效的执法力量。
4.2.2 确立相配套的经济激励机制
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出发, 目前能够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收环境税。通过收税, 增加排污者的经济负担, 以期达到改变其行为方式的目的。但是, 开征环境税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要循序渐进, 加强立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二是采取补贴和优惠措施。即对从事环境有益或无害的行为, 给予经济上的补贴和优惠。
5 结束语
中国已经具备了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但是在中国建立该项制度应采取渐进式的路径, 分步骤进行。笔者建议:目前中国应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 增设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条例》, 详细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及其他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排污交易制度 第8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积极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1], 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控制环境污染的环境经济政策,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中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 是中国环境政策创新的必然选择, 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实践情况, 梳理和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 为目前经济新常态下, 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科学建议。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首次提出[2], 20世纪70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杜勒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1995年, 美国将这一理论变为实践, 成功运用于酸雨计划。随后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相继开展排污权交易实践。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排污权交易理论, 迄今为止虽已有30年的发展历史, 但主要以地方试点的方式进行, 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 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1988年, 国家环保局颁布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可在排污单位间调剂。1993年原国家环保局以太原、包头等多个城市作为试点开始探索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1996年、2000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治理政策由浓度管理转变为总量管理, 为实施排污交易提供了法律政策支持。
(2)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21世纪初, 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1年9月, 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2003年,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 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2007年11月10日, 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 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这一阶段的排污权交易以政府部门“拉郎配”方式运作为主, 排污权交易在推进污染减排的潜力逐步显现
(3) 第三阶段是试点深化阶段。2009年, 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要求, 财政部与环保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目前已有十余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省市分别从相关政策文件、机构筹建和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 各有特色, 百花齐放。在各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 2014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标志着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中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这一阶段, 排污权交易呈现出国家重视、地方探索、上下联系紧密、交易模式多样等特点。
3 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近年来发展良好, 各地开展情况不尽相同, 百家争鸣, 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但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 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
3.1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目前,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 缺乏法律保障, 同时国家层面政策指导滞后[3], 试点地区制定的试行办法又缺乏执行力, 在排污权交易工作深化阶段尤其在涉足资产抵押、监管执法、违法责任等领域时,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3.2 与现行环保管理制度未有机衔接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总量控制、环境资源有限的基础上, 但目前很多地方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关系并未建立, 总量控制指标的“上限”变成“无限”, 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说不清本区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无法体现“环境资源是稀缺资源”[4], 严重影响了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推进。同时, 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也未建立有效衔接, 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3.3 排污权交易市场规模不大, 市场和政府边界不清
排污单位排污权初始配额的分配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的绩效分配方法尚未落实, 缺乏科学的排污权初始价格形成机制。排污权二级市场因受地域限制、未形成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交易规则不健全、信息不透明等因素的影响尚未形成规模[5]。同时, 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工作中干预性强, “指导价格”未与市场机制挂钩, 使得市场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没有发挥作用, 很难反映出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水平。。
3.4 缺乏科学公正的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排污权的交易实质上是排污单位之间对初始排污权配额的有偿转让, 因排污权具有“无形”的特点, 因此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和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是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石, 目前由于受人力、物力的影响, 尚未建立科学有效、全范围覆盖的监测网络和出台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定技术规范。
3.5 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不够
目前, 受我国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薄弱的影响, 环境监管能力不足, 缺乏交易后监管, 直接影响排污交易市场, 超总量处罚力度有限, 影响排污权交易市场公平性。
4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是稀缺资源”的理念[6], 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动企业升级、创新, 提升政府环境管理水平,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而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序的市场体系、科学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公众基础是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
4.1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
目前, 虽然国务院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明确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 完善了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期限和跨区域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设计, 但缺乏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法律保障,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震慑力。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和制订相关法律和排污许可证办法或条例, 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地位, 阐明排污许可证中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关系, 明晰排污权属性, 解决排污权交易制度瓶颈。面对当前的经济新常态, 完善顶层设计要求, 理顺经济发展、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四者之间的关系, 将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有机结合, 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 破解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资源压力之间的矛盾。
4.2 加强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
建立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科学确定总量控制目标, 推动环境管理实现从污染防控型向环境质量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将许可排放量作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分配, 排污权即为排污单位所持有的总量控制指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制度, 制定长期性减排政策以增强预期性, 激发企业出售指标的意愿。积极推进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有效解决排污权交易工作中总量指标的来源问题和跨区域的总量指标替代问题。建立总量控制指标、环境质量变化和经济增长速度等之间的关系, 建立“总量-环境-经济”耦合控制体系, 及时通过排污权交易调整总量削减步幅、减排重点和转型方向。完善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现行排污许可、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4.3 明确排污权交易法定程序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 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转变政府职能, 充分发挥市场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决定作用。政府部门专注于“立规则, 当裁判”, 全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外部环境, 建立从核定、分配、定价、交易到收储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闭环管理体系。进一步拓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供求主体, 结合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案的实施, 逐步增加温室气体指标、重点行业特征污染指标等交易指标。探索开展排污权租赁、竞买、交易、自愿交易等模式, 明确交易程序, 制定建立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登记和追踪制度。配套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研究各个子体系构建框架, 明确交易主体, 完善交易程序, 规范排污权交易, 营造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易氛围, 积极培育运行良好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4.4 严格落实环境违法处罚
严格监管和执法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制度的关键, 也是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运行的保障, 面临当前环保工作的新常态, 通过行政手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多元化手段, 加强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总量和浓度排污等违法行为, 落实“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增强环保法的威慑力。
摘要:指出了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 该项制度已在全国10多个省市试点推广, 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梳理和分析了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探索,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以期为建立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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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金南, 毕军.排污权交易:实践与创新-排污交易国际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9.
排污交易制度 第9篇
为了能够充分的利用环境的容量但又不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一些发达国家研究了环境容量和最大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污染物排放指标供排污者使用, 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
(一) 澳大利亚排污权立法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把排污权许可制度应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 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就通过环保法令确认了排污许可制度, 并且要求对环境有危害性的企业必须要获得排污许可证。同时, 该国还通过环保法令的形式授权各地环保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灵活变通适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标准, 以提高环境水平的目标。
(二) 法国排污权立法
法国在1973年开始就通过法律的形式主要针对污水排放和固体的处理确立排污权许可制度。在法律中规定, 除了家庭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在政府主管机关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政府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参照排污人的排污量确定是采用通知书还是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 对于小企业采用的是“通知书”的形式准予排污, 对于中大型企业或是需要特别处理的污染物则采用“许可证”的形式来管理。法国在采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过程中有两点优势:一是建立以“水质目标”为评估体系的许可证发放监督体制, 二是排污许可证中止、吊销制度比较完备。
(三) 日本排污权立法
日本排污管理制度并非采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来对排污进行管理或干预, 而是采用一套比较完善的排污申报制度。其具体做法是:排污行为主体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包括污染设施、排污量及水质目标的排污申报书, 受理主管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时间予以答复是否准予申报, 若超过一定期限未作任何答复则默认为批准申报内容。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十九世纪中期提出来应用到实践中, 这种制度在应用中被证明对保护环境和治理环境问题起到了不错的效果, 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有利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协调对环境的保护
以前采用强制性行政手段命令企业做到减排减放, 或是禁止企业改建、扩建以防止增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这虽然可以达到预期的环境治理效果, 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减慢了经济发展的速度。采取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充分利用环境的容量, 既不会过渡利用也不会利用不足, 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 可以减少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 能够更好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 有利于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和污染源的行为主体共同构成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 前者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管理规则, 后者主要负责采取具体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会投资购买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排污权, 拥有自由支配的排污权之后, 才会自觉的合理利用排放指标, 如果企业没能拥有可供支配的排污权, 就不会有合理选择治理污染方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这是因为排污权可以交易, 各污染行为主体为了达到降低治理污染的费用, 会竞相采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 从而提高了污染的治理水平。
(三) 有利于提高分配治理费用的效益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可以从总体上削减排污的费用、节省排污费用, 通过转让排污权从而提高分配治理费用的效益。如果一个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要高于市场的整体污染治理费用, 所以为了降低成本他需要通过购进排污权来降低成本;反之, 企业治理成本低, 那就该多治理污染并将富余的排污权在市场转让以获取利润。如果没有排污权交易制度, 企业为了达到自己治理污染的总量控制指标而需要不能平衡治理成本, 所以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提高分配治理费用的效益。
三、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依托于完整、明确的法律依据, 制度的核心是要赋予各排污行为主体具有产权性质的排污权并组建一个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政府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主要起监督管理责任, 所以说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模式
虽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但是至于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却一直存在争议, 因此有必要确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模式。排污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兼具公私双重属性的准物权, 产生于环境法和民商法领域, 在立法的模式上应该将排污权交归入《环境保护法》和物权体系中, 可以像土地使用权一样, 通过出让、无偿划拨的方式设定排污行为主体的排污权。在环境保护法中要明确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程序和法律责任;在民商法方面, 我国物权体系和合同法要确立排污权及其归属、权利流转等问题;最后再结合《排污权交易管理条例》和《排污权交易条例》对相关的过程予以规范。
(二)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目前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行为主体向政府提出排污权申请, 政府根据申请资料中的排放量向排污行为主体发放许可证准予向特定地点排放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所以在完善相关法律中, 首先要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排污权, 也即是解决排污权的初始分配问题, 排污权初始分配有无偿取得、拍卖和奖励三种方式, 但对于无偿取得的初始排污权要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其次, 将补偿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等政策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建立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再者, 确立排污权交易规则, 这里需要明确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客体和对象、规定交易的方式、排污权交易实施的法定程序以及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职责。
(三) 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基本原则
排污权交易制度基本原则要跟现行的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保持统一性。首先要控制总量,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是采用浓度控制的方式, 这种方式会导致一些排污行为主体为使排污物达到排放标准而采取稀释污染物的做法, 总量控制原则则是以一定区域内的环境容量为依据, 计算出各种特定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总量并对此区域的排放主体作出限量排放规定以达到有计划实现环境目标的目的, 只有在满足排放总量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才会被允许;其次, 污染物申报登记原则, 该原则关系到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 排污主体需要根据指标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针对污染物排放设施、排放物数量和浓度进行申报登记, 同时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如果当排污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时候也要及时申报, 而环保部门方面则根据申报资料, 结合本区域的排污容量情况给予一定的配额;再者,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 只有通过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污染物的清理费用, 同时也可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负荷。还有, 同类型交易原则, 双方交易的标的必须是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许可, 不得在不同污染物之间进行交换,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种污染物降低了而另一种污染物却增加了;最后, 交易过程监控原则,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经济手段政策, 经济手段有利也有弊, 因此, 排污权交易在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过程难免会有问题产生, 这是就必须要将其置于环保部门的严格监督下, 及时制止和惩罚滥用转让权和非法牟利的行为, 保障交易的合法进行。
四、结语
在全球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 探讨创新有效的环境管理保护机制对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是一项积极的举措。我国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因势而动, 运用经济学、法学、行政学的指导思想, 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模式来协调排污者与排污者之间的关系, 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制定适用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条规。
参考文献
[1]李华.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文化, 2012 (08) :52.
[2]宋祥瑞.论排污权交易失灵与可持续发展法的干预[J].资源与产业, 2011 (12) :36.
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研究 第10篇
摘要:中国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实践证明了排污权交易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同时也提出了亟需对其适用条件和建设模式进行探索的现实命题。文章结合国内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面临的若干问题,着重分析了工业园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提出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构建模式。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工业园区;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5-0006-05
排污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通常是指根据一定的废弃物排放量,向各个污染源分配排放许可,从而有效地满足一个地区特定的总排放水平或满足一个确定的环境标准,然后准许各个许可持有者相互购买或出售许可的市场化污染控制方式。相比国内外更多对同行业或同区域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我们在此关注另一特定经济背景下,即作为空间共性与产业共性结合载体的工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问题。重点分析在特定的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以及如何构建工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此探讨能否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
一、排污权交易研究回顾
Dales(1968)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控制研究,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Montgomery(1972)认为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使污染治理量根据治理成本进行优化,从而有效降低总的协调成本,并证明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体系要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实质,陈德湖(2004)概括为: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商品化的体现,是排污许可制度的市场化形式,是环境总量控制的一种市场化措施。
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内容。根据Stavins(1994)、Gunasekera和Cornwall(1998)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一个相对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该包括总量控制目标、排污许可(许可的期限和污染物种类)、分配机制(拍卖和免费分配)、市场运作、监督与管理(包括交易机制、场所等)以及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等要素。
关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根据经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和Coase(1960)产权理论,只要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排污权如何分配,通过市场交易总可以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近年来,随着初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断实践,研究者开始深入探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问题。Hahn(1984)指出,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效率。由于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现实存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案的选择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十分重要的。1990年美国国会在关于《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的辩论中,提出了三种初始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其中公开拍卖和固定价格都属于有偿分配方式。与固定价格出售和免费分配方式相比,公开拍卖方式具有较多的优势,所以西方等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普遍是采用公开拍卖作为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这是由于公开拍卖既可以提高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免费分配所导致的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斗,还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生产工艺和技术的创新。
关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理论通常都是假设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正规的、无摩擦的即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但是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交易成本。Cason(2003)的研究表明交易成本必定会提高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只有当边际交易成本不变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才不会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市场效率产生影响。Gandgadharan(2000)研究了交易成本的特征,指出排污权交易的初期阶段市场交易不活跃是因为交易成本在排污权交易的初期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排污交易市场的成熟,其作用会逐渐下降。
关于排污权交易中的监管问题。Malik(1990)认为,某些企业的违规行为不仅会影响排污权的交易价格,还会影响其他企业的行为,所以如果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效率的降低。对于管制者如何有效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Stranlund(1999)的研究表明企业的违规行为与内部特性无关,管制者在实施监督时应注重企业的外部特征进行资源分配。
通过对排污权交易研究文献的回顾与解读可见,就排污权交易经济背景的视角来看,以往大量的研究以同区域跨行业或同行业内跨区域的企业间排污权交易为观察对象。而对于排污权的整体性的区域间交易、跨区域的企业间交易、同区域的企业间交易以及特定产业集聚区企业间交易的模式研究,尚显空白。美国的“气泡”政策一定意义上是排污权同厂区模式的实践,以“排放削减信用”交易为基本特点;容量控制与排污权银行模式则显然更适用于同区域污染控制,许可证交易为其核心。国内学者李华和杜莉(2001)曾提出,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区域越广,越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排污权的优化配置;但她们同时指出,区域差异在排污权交易实施初期也往往制约其发展”。胡迟(2007)观察了排污权交易范围从一国内部扩展到国家之间的国际化趋势,但显然这都以如《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性环境协议的达成为前提。此外,王学山、虞孝感、王玉秀(2005)尝试进行区域排污权交易模型研究,指出区域污染权交易比传统的排污权交易意义更大,并提出排污权交易地区交叉补贴的设想。上述研究仅仅是有关排污权交易空间经济背景研究的零散思想,尽管刘鲁新、刘月玲、潘峰等(2007)结合国内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经验,着重讨论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体系对于园区环境管理的作用,并阐述了在园区中推行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的几点意见,张劲松(2007)也曾提出园区经济的节能减排要考虑排污权市场的设想,但都还未深入到排污权交易在园区中的构建问题。因此,本研究在参考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着重分析了工业园区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优势,提出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构建模式。
二、国内实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于实践,排污权交易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意义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国借鉴国际经验。从1990年开始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先后在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众多省份以及长三角地区开展了关于污水、废气等排污权交易近20年的探索。从总体上看,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良好的效果,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程度还不能够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影响排污权交易进一步推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滞后
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还缺乏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尽管国内已有学者呼吁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去把握环境法的理论价值
与实践意义,要改变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虽然中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经对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有所提及,但是还没有完整的排污权交易法规出台。2008年全国人大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总的来看,上述规定还比较原则,实际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二)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不易确定
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区域排污总量的确定必须以本地区环境的科学研究为基础,通过建立与环境容量有关的评价模型来最终确定大气或水环境的总量控制目标,这需要以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先进的技术措施作为保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解决排污总量的科学测算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导致环境保护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不断被突破。
(三)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可交易的排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否拥有及拥有多少排污权直接决定着每个排污源的污染控制成本。因此,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涉及科学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已建企业的既得排污权,是免费给予认可呢,还是有偿分配呢,如果是有偿分配,价格又不易确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初始排污权的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通过政府定价也值得探索。
(四)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任何区域的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所以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价格必定是不断上升的,所以企业无论从排污权升值的角度、企业自身的再发展以及限制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都不愿意轻易出售富余或节余的排污权许可。除此之外,一些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产业发展的需要或者为了引进大型龙头企业,往往会主导性地为新引入的企业争取必要的排污权许可,并介入到排污许可证转让的全过程,从而影响到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排污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中国的工业污染物排污总量中大约有一半是中小型企业产生的,这些数目众多的中小型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分布零散,加上排污管线的建设不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多而杂乱,所以建设在线排污监测装置需要大量的投入,这就决定了中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信息寻求不仅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且成本也很高。另外,许多企业虽然安装了连续排污监测装置,却很难正常运行。可以说,排污信息不真实是制约排污权交易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上所述,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实务进展面临诸多体制障碍与技术困局。既然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实现短期内的普遍发展,那么通过工业园区这一产业集聚平台,进行小的经济时空内的理论探索与建设实践,有可能获得一定的突破意义和实验价值。因而,探究排污权交易的园区模式,作为一次“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尝试,具有独特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园区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分析
工业园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其物理空间上的相对独立性、产业发展的相对集中性、管理政策方面的相对灵活性,不仅是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集聚的热土,而且还可以有效解决排污权交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下面对在工业园区内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优势进行分析。
(一)有利于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制定
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如果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逐步进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实用的排污权交易规章和制度,因此在园区内开展排污权交易,操作起来相对灵活且容易实施。园区可以根据自身的产业规划和发展情况,确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排污权的总量目标、排放削减计划、污染项目种类(排污权交易对象)以及排污权的初始权分配方案,组建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和明确交易方式等。
(二)有利于排污总量的确定
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前提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一个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工业园区而言,在园区建设之初,就有了比较明确的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同时根据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行政要求,园区还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得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正式批复之后,就明确了工业园区的空间范围和边界;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保部门的批复之后,就确定了园区的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尽管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无法保证该“总量控制目标”一定是科学的,但是这个“总量控制目标”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更改。因此,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这个“总量控制目标”对人园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平台的搭建
排污权交易从本质上说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排污权”这种稀缺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但要达到最优配置,只有在市场交易费用(成本)为零时才能实现。而实际上,一个成熟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有着充足的市场信息,通过正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以稳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需的交易费用是不可忽视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影响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对于园区而言,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排污权交易成本。园区管委会除了为人园企业提供服务外,还肩负着对入园企业进行监管的职能,掌握着各个企业的生产情况、公用工程消耗以及与各种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大量数据。因此,园区管委会进行了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即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之后,就可以建立以园区管委会为主导的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场所,即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园区提供固定的交易场所,通过建立健全与排污权交易相配套的信息市场,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从而减少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成本。同时,交易集中在特定空间与产业范畴内,也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
(四)有利于园区环境质量的改善
园区的“总量控制目标”是根据园区的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因此园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只要在该“总量控制目标”之内,就可以保障园区既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园区还要进行节能减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逐年递减计划,因此可以保证园区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另外,在园区排污权交易体系下,高排放的入园企业因为边际消减成本比较低,并且通过出售减排而剩余的排污权可以获得经济回报,因此有较大的积极性进行排放的消减,从而可以有效改善园区环境质量。
(五)有利于提高园区的技术水平
在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下,可以有效刺激入园企业对于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和减少排放新技术的需求,从而调动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工艺更新
的积极性。企业为了提高治理效率、减少三废的排放,必定会加大企业的科技和研发投入,或者引进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或者延长企业的产业链,引入可以实现园区“三废”综合利用的静脉产业,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增强,促进园区的循环经济建设,同时还可促进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快速的转化为生产力。
四、园区排污权交易的模式构建
结合工业园区自身的特点,并借鉴中国排污权交易体系构建的部分研究成果,这里提出如下的园区排污权交易模式的框架构成(图1)。
(一)建立园区管委会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
这是整个模式构建中最核心的一步。园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组建,主要负责园区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的构建,出台园区排污权交易相关的规范和准则,对园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具体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根据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性评价。确定园区污染物排放的初始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再根据园区的节能减排规划,确定每年的“总量削减量”,从而得到以“1年”为核算单位的“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其二,在“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根据园区的产业情况和污染排放特点,确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对象,如COD、BOD、二氧化硫、氨氮等。
其三,制定园区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方案,包含排污权交易对象的初始定价,已建企业现有排污权的重新许可,新建(扩建)企业排污权的申请流程等。可以参照浙江嘉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初始分配方案,即承认园区内已建企业既得排污权,将“园区实际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减去已建企业既得排污权后的剩余量统一归园区排污权交易中心管理,规定从某个指定时间起,所有在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其排污权一律从园区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获得,排污权的交易价格通过拍卖方式确定。
其四,制定园区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主要指确定交易的主体和客体,规范交易方式,规定交易程序。可以把排污权转让方的交易量界定为:“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多余指标可在指定平台上市交易。”即以超额减排量作为排污权卖方交易量,这与国际减排机制吻合,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创新。
其五,构建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对积极进行技术升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有效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进行奖励;一方面对超许可证排污、恶意破坏在线监测设备等影响园区排污权正常交易的企业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其六,完善与园区排污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办法。如针对如何分配、管理与使用出让排污许可的收入,企业购买排污许可的支出应计人生产成本还是固定资产,是否征收税收等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建立园区统一的污染排放监测系统
排污权“商品”不同于有形商品,对排污的信息监测决定着排污权的事实存在性。因而,建立园区统一的污染排放监测系统,是关系整个模式成功与否最关键的一步。以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主体,联合当地环保部门,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对园区排污权的交易对象统一进行监控。在所有入园企业的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废气排放的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废气排放的面源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根据工艺和物料衡算进行准确测算,使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清楚了解入园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真实信息,既方便园区对入园企业的排污监管,又可以将这些信息公布到园区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上,指导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并降低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成本。
(三)搭建可操作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这是整个模式构建中最直接的一步。在建立了园区管委会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获取了各个人园企业的排污信息之后,需要一个实体来实现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公布园区的排污权交易信息,这个实体就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一般由园区管委会进行搭建,负责管理园区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入园企业间的交易过程,主要是指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二级市场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图1所示,企业将自己富余的排污权许可出售给排污权交易平台,也可以从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购入自已需要的排污权许可。
五、结论
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新举措,其主要思想是以市场为基础,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许可,并允许排污权许可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由于排污权交易引入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的经济杠杆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很难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真正切实有效地推行下去。工业园区是一种经济发展的战略手段,具有空间明确性、产业集聚性、管理政策灵活性等特点。在工业园区内进行排污权交易,具有诸多的优势,易于使排污权交易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园区排污权模式的构建,可以真正体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有效实现园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园区产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园区成为中国实施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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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与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创新 第11篇
1环境资源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自2005年11月发生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并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以来, 中国启动一系列污染物总量减排等工程, 并在2012年上升到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 标志着过去重发展、轻环保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通过近10年努力, 总体上, 我国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污染物排放量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
但是, 要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 现有的以政府主导为主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正面临困境。一方面, 由于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技术改造成本较大, 一般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不高, 老百姓留住蓝天碧水的代价高昂。以2014年北京APEC会议环境保障工程为例, 在会议期间北京市民看见的“APEC蓝”, 是华北、华东及东北等北京周边地区政府经过近1年持续努力, 并在会议期间采取给污染“放假”——临时大面积关闭高污染企业——换来的, 但关闭企业的代价是巨大的, 因为工业企业休假一天, 也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总值 (GDP的重要组成部分) 减少了1/365。另一方面, 由于部分企业诚信缺失, 存在偷排等违法行为, “节约”环境治理成本的积极性更高, 使得部分地区的环境治理工程存在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
由此可见, 现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和公共资源管理模式, 正面临严峻挑战, 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并改革创新管理模式, 让市场发挥环境资源调节功能, 是中国政府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实施排污权交易则是通过市场手段实施环境资源有效配置和改革创新政府环境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2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 (pollution rights trading)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的前提下, 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 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美国学者科斯于1960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只要产权得以明确, 自发的市场交易就可以保证最优的资源配置状态的实现。基于这一理论基础,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文中对排污权交易进行了详细阐述, 提出了运用拍卖污染许可证的方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设想, 并首先被美国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而后排污权交易相继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并成为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我国于1992年后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同时, 学术界和政府的政策研究部门均在积极研究排污权交易与环境治理问题, 但由于市场机制体制、企业诚信体系、排污量核算技术等社会条件还不够成熟, 导致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均未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直到2009年开始, 国家才正式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试点。2013年11月12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该决定第十四条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关决定中, 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 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标志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基本政策层面。2014年8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 就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截至2014年底, 依据国务院批准, 全国有浙江、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山西、江苏等11个省市均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中国快速推进, 企业享受排污权“免费午餐”的1.0时代即将谢幕, 有偿使用排污权的2.0时代即将到来。
经过各省市实践表明, 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和环境资源调控的有效手段。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 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和实施减排所产生成本的一种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改革创新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在当今中国,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环境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手段, 经过试点表明, 已经而且还将取得巨大成效。然而, 我们也应该看到, 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 实际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 我们在推行和探索这条改革创新之路上, 还存在以下难题需要攻克。
难题一, 推行政策遭遇阻力。正如我们在小区停车一样, 过去免费, 现在要交钱了, 增加了业主负担, 有人反对就是必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遭遇也是如此, 客观上, 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将外部环境治理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生产成本, 如排污企业不采取减排措施, 则必然会增加经济负担。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可用四个字概括——恩威并施。所谓“恩”, 一是要加强宣传, 对公众晓之以理, 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对企业晓之以利, 要对采取减排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进行奖励, 并允许企业将削减的排污权卖出获利, 甚至作为无形资产允许增值, 进而采取将排污权上市转让、抵押融资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所谓“威”, 就是对排污企业加强监管, 对那些顽固不化的后进“份子”, 要敢于拿起执法的武器, 开刀问斩。
难题二, “履约”遭遇技术瓶颈。排污权交易前和履约后, 都要进行“核量”并确权, 然而, 排污权不等同于房产, 没有看得见的“边界”, 而且可能是动态变化的。一个企业究竟排污多少, 环保部门要真正核实其实很难。出于人力和成本考量, 全国环保部门实施排污量测算, 往往是采用定期抽样检测一次数据作为一个季度或一年排放量的估算依据, 客观上,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季节、供需关系等原因, 生产会有波动, 排污量必然是变化的, 要“一测定终身”必然存在缺陷。另一方面, 企业完全可以利用排污量客观存在波动的现象, 制造假象迷惑环保部门, 玩点“躲猫猫”游戏——采取临时减产、稀释废水、偷排等措施, 完全可以让监管者的检测数据大打折扣, 这为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带来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有两种。一是排污量核定技术措施多管齐下, 加强技术创新, 不拘泥于“一测定终身”。比如, 畜禽养殖企业, 可以用畜禽的出栏数量进行排污当量折算;钢铁生产企业, 可以依据煤使用量或产钢量等数据, 采取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估算和修正。对于规模以上排污单位, 尽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动态监控, 形成“千里眼”。二是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严厉打击不诚信排污行为。
难题三, 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按照现行模式, 高污染地区一般工业企业发达, 实施节能减排, 政府可以回收排污权并转让给其他地区获利, 那些工商业欠发达、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地区, 又如何减排污染物并转让排污权获利呢?很显然, 要实现排污权在不同地区之间交易, 并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面临现实难题。
对于该问题, 应对之策其实很简单, 对于那些环境污染“欠发达”的地区, 将他们未使用的环境容量, 当成储备的排污权资产, 让他们上市交易, 则可以直接获利。而那些环境承载能力已经相对饱和的地区, 如需要进一步发展工业, 则可以允许他们在满足总量控制政策前提下, 向欠发达地区购买排污权指标, 这样, 不同地区都可以通过市场各取所需。
难题四, 如何保持公平。常言道, 有江湖自然就有战斗, 有市场自然就有竞争和不公平。客观上, 商业发展的动力之一, 就是允许市场存在适度和相对的不公平, 这些不公平往往能被先知先觉的人提前发现从而获利, 但一旦市场开始觉醒, 则这些不公很快会被修正。排污权推行之初, 必然是企业先行购买政府出卖的排污权公共资源, 从而形成初次分配和一级交易市场;当部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减产等方式, 结余指标并向其他企业出售时, 则形成二级市场。国家推行排污权交易的目的, 是让市场自动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 这就要求市场上的排污权总量必然会逐步减少, 而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又要求排污总量须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 这就必然导致排污权供需矛盾, 价格容易“暴涨”。如何保证所有需要排污的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地在获得排污权, 是环保部门需要面对的政治考量。
该问题的应对之策,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论中早有答案——市场中有计划、计划中离不开市场:排污权交易是以市场为主的资源调节形式, 但也必然离不开政府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干预和供需调控, 相信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排污交易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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