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精选9篇)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 第1篇
西安艾莱特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 西安艾莱特学校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相合作,互相信任的原则,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一、合同期限
1.甲方聘任老师担任课程任课老师,聘任期限为:
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试用期
月
2.合同期满关系自然终止。其中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2.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完成授课,维护教学时的教学秩序。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4.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5.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2.乙方授课期间保证教学质量和课堂效果。
3.乙方按约取得授课报酬(西安艾莱特教师工资发放标准)。4.乙方如因故不能按时上课的,须提前1天请假。
5.乙方如因故要提前单方面终止合约,须提前30天通知校方,否则视为违约。6.在乙方授课期间,学生如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拒力,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
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测后,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教学不合格的;(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乙方总授课费
违约赔偿金。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并提前
天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会议.出国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承担总授课费的违约金。
五、工资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六、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制定。
甲方(盖章)
乙方: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 第2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 住 址:
为保证教学的质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定如下协议: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兼职 教师,班号,上课地点。聘用期从 2 年 月 日至,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时间、地点)。
2、乙方应聘时,应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一份保证其真实有效,并愿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后果。
3、乙方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向甲方递交教学计划和教案。
4、工资待遇:
兼职按照 元/天计算。
5、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南京学天文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教师管理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否则甲方可视乙方违约。
(1)乙方应提前十分钟到教室做课前准备,迟到按5元/分钟扣款。乙方旷课一次,甲方扣除乙方当次课的工资;旷课两次甲方有权将乙方予以辞退。若乙方确因生病,无法坚持上课,必须提前三个小时报告甲方负责人并商量好解决方法,事后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或调课则应提前两天报告甲方负责人,必须征得甲方及授课学生同意,若距离上课只有三个小时才提出,则按旷课处理。
(2)乙方在上课期间,应关闭手机,不得做与上课无关之事(如:聊天、接打电话等),否则扣5元/次。
(3)乙方必须保证教学质量,若发现学生向甲方投诉乙方的相关问题经查实,甚至因乙方原因导致学员退款,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不付给课酬。情节严重者,乙方应适当按退款额进行赔偿。
(4)甲、乙双方签订合约后,乙方若未满一期,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需无条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五百元,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所有课酬;若甲方无故(出现学员因教学质量投诉、退款等除外)终止合同,甲方需付补偿金人民币五百元,且全额支付给乙方实际授课的课酬。(5)乙方应为人师表,关心学员,乙方应在每次上课时认真点名,如遇学生缺席,应问明情况,做好记录。若因乙方的个人不当行为致使甲方的声誉及经济利益受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薪酬并视情况追究乙方经济赔偿。
(6)乙方保证不得利用对甲方的了解(商业机密,教案等)进行个人或为第三方提供营利,不得将学天学员带到其他地方上课或介绍到其他机构,乙方不得默许或私自携带外来人员旁听,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法律诉讼,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
(7)乙方在授课结束三天内,应全部归还已领用的教材、内部资料,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结算薪酬。
6、同业禁止:若乙方为考试类教师,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在同类培训机构同时兼任同类课程。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同类培训机构同时兼任同类课程,甲方需付同业竟止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 第3篇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 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 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 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 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 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 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 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 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 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 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 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 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 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 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 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而非平等主体。因此,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 按公共产品理论, 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 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 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 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 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 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 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 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 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 另一方为公民时, 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 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 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 《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 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 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 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 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 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 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 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 (1) 人民所给定之给付, 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 (2) 人民所约定之给付, 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 (3) 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 (4) 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 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 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 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 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 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 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 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 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 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 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 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 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 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 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 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 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 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 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 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 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 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 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 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形, 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 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 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 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 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 “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 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 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 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跛足之互易契约”, 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 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 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 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 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 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 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 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 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 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 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 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 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 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 其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 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 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 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 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 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 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 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 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 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 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 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 笔者认为, 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 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 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 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 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 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 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 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 却值得怀疑。首先, 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 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 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 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 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 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 完成学校的任务, 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 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 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 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 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 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 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 即便在劳动法中, 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 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 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 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 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 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 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 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 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 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 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 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 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 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 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 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 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 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 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 笔者认为,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 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 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 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 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 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 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 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 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 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 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 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 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 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 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 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 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 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 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 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 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 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 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 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摘要: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以提高师资水平, 不仅发展中国家, 即使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而为确保教师进修培训后能回校履行服务义务, 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广泛采取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的方式,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对协议性质的误解, 致使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法律效力、纠纷解决都存在问题。本文围绕院校与教师所订立的培训协议, 从法律性质、订立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01/in dex.shtml.
[2]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669-770.
[3]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calawquery.
[4]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2003 (6) .
聘用护士的管理与培训体会 第4篇
近3年来,我院聘用护士52名,占全院护理人员的比例的54%,其中大专学历35人,中专19人,年龄19~28岁,平均22±2.2岁,护龄1~6年,现将管理与培训方法介绍如下。
管 理
报名条件:30岁以下,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注册,热爱护理事业。
录用程序:①应聘护士交验护理相关毕业证书、身份证、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书;②对应聘护士进行政治、业务考核,体检合格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③拟聘用护士试用期3个月,经考核合格,呈报卫生局备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④医院与聘用护士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待遇问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学历、职称与本院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通过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可以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培 训
岗前培训:由护理部组织为期3天的培訓,医院办公室进行医院发展史和院内规章制度教育;护理部负责沟通技巧、护理理念、护理礼仪、核心制度、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服务用语规范、相关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感染管理科讲解《医疗废物条例》、《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知识。通过典型事例进行人格素质教育。
上岗培训:上岗培训以各科室为主,选派思想作风优良,工作严谨,业务素质高的护师或者主管护师进行带教工作,在尊重聘用护士个性的基础上,按照职业规范分段进行培训,以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①重点培训:护理部每周组织1次中医药知识讲座,各科室每月两次业务学习,要求聘用护士学习中医基础理论和专科护理知识,护士长或带教老师针对患者提问等方式促进她们的学习。各科室根据情况安排操作示范,让她们练习并考核;在工作中参与危重患者的抢救,了解抢救程序和抢救工作的敏捷性和严谨性;要求聘用护士在1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操作项目。②半年后培训:进一步熟悉护理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掌握专科护理常规及专科技术操作,掌握专科健康教育,熟练应用护理程序开展工作。分管患者,履行相应的职责,参与病房管理,病情观察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熟练配合抢救危重患者,参加继续教育及中医药知识的学习,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护理查房,技术操作训练和考试等,有计划的完成安排轮科。③护士职业形象的培训:开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宣传教育,在护士中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组织多种形式的护士职业素质与行为规范训练。④运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激励本身是一种精神力量,使每个人感到才有所用,力有所展[1]。与正式护士享有同等的待遇,奖惩分明,对工作突出、成绩优秀给予重用,送出进修、带教、教学讲课。提高聘用护士地位,消除自卑感。医院每半年进行德、能、勤、绩考评激发聘用护士的责任感和进取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护理岗位上做出好的成绩。
讨论
在探索聘用护士的管理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首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相配套;其次,选择管理方式和方法要根据自身特点设计,制定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先进性。不足之处是医院管理层中仍然对护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理解护理工作内涵,以为临床护士的数量满足即可;对聘用护士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有异议,持保留意见;由于体制的局限,仍然有部分聘用护士流失。
通过对我院聘用护士的管理和培训,解决了临床护理人员短缺问题,提高了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通过管理与培训,护理队伍在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技能操作、护士学历等方面明显提高。先进的医院护理文化能对整个护理队伍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起导向、凝聚、约束、修正和辐射作用,它包括物质、制度和精神文化层,其中精神文化层是核心。营造一个和谐的、能留住人、吸引人的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一个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聘用护士管理体制是每一位护理管理者赖以追求的目标,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马玉萍.聘用制护士现存问题及对策[J].护理研究,2005,19(2):359.
“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由来
许多中医人常常听到这句话,“不为良相,愿为良医”。它把“医”与“相”并提,更使人深觉学医责任重大。据宋人吴曾的《能改斋漫录》卷十三《文正公愿为良医》记载:
宋代名儒范仲淹,有一次到祠堂求签,问以后能否当宰相,签词表明不可以。他又求了一签,祈祷说:“如果不能当宰相,愿意当良医”,结果还是不行。于是他长叹说:“不能为百姓谋利造福,不是大丈夫一生该做的事。”后来,有人问他:“大丈夫立志当宰相,是理所当然,您为什么又祈愿当良医呢?这是不是有一点太卑微了?”
范仲淹回答说:“怎么会呢?古人说,‘常善用人,故无弃人,常善用物,故无弃物’。有才学的大丈夫,固然期望能辅佐明君治理国家,造福天下,哪怕有一个百姓未能受惠,也好像自己把他推入沟中一样。要普济万民,只有宰相能做到。现在签词说我当不了宰相,要实现利泽万民的心愿,莫过于当良医。如果真成为技艺高超的好医生,上可以疗君亲之疾,下可以救贫贱之厄,中能保身长全。身在民间而依旧能利泽苍生的,除了良医,再也没有别的了。”
这就是后世相传“不为良相,愿为良医”的由来。那些胸怀大志的儒者,把从医作为仅次于致仕的人生选择,正是因为医药的社会功能与儒家的经世致用(即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比较接近。元代戴良说的好:“医以活人为务,与吾儒道最切近”。
论文教师聘用协议 第5篇
甲方(教学单位):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
乙方(外聘教师):学历:职称: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效利用和共享社会的优良人力资源,提高甲方的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和评议,同意聘任乙方作为甲方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参与甲方的毕业论文指导、答辩工作。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聘任乙方的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不建立人事关系,甲方按元/生的标准发放酬金。甲方不负责乙方其它类型的工资、津贴、住房、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且乙方往来的交通自理,学院不负责接送。
三、乙方受聘期间必须全面履行《澳新学院学生论文撰写和答辩的辅导要求》,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
四、乙方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成甲方交付的毕业论文相关工作,甲方有权力终止本协议,且扣除总酬金的50%~80%。
五、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其违约责任扣除总酬金的30%~50%;否则扣除总酬金的80%。
六、乙方在甲方的聘期内因从事非法活动受到刑事拘留及公安处罚、法律制裁等,后果自负;若发生经济纠纷及经济赔偿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由此而造成所担任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受阻,甲方可视其情况扣除应发酬金的50%~100%。
七、乙方完成甲方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指导、答辩工作后,由甲方给予乙方发放相应酬金。对不合要求的指导老师将按《澳新学院学生论文撰写和答辩的辅导要求》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应酬金。
八、酬金标准
(1)助教:150元/生
(2)讲师(含中教一级):200元/生
(3)副教授及以上(含高级讲师、省级以上专家): 300元/生
九、甲乙双方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在甲方的聘期满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乙方签字:
教务处签字:身份证号:
暑假教师聘用协议 第6篇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甲方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聘任乙方担任阳光教育谦职教师,聘用期为一个
月自2014年7月12日到2014年8月12日结束。
第二条、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和阳光教育教师管理规章制度协议书对乙方
进行管理。
2、对乙方的教育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
实施奖励和减免酬金。
3、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教学工
作应得的报酬及奖励。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
检查。
2、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阳光教育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3、在所带学生本学期或一期课程没有结束前,不得擅自辞职、离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
5、乙方必须将学历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暂交甲方保
管。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乙方所得工资为基本工资1200元+奖金
2、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
在学期末支付乙方酬金,若不合格,甲方酬情减免乙方酬金余额,若乙方老师所带学生成绩明显提高者,可以获得额外奖励。
第五条、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
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乙双
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
300元违约金。
第六条、因从事谦职工作,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
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其余所有问
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上班期间,教师安全问题阳光教育一概不负责。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
各执一份。
第九条、未经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教师聘用协议 第7篇
甲方:武汉小桔灯作文临淄分校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聘请乙方担任“小桔灯快速阶梯作文”教师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对乙方实行考核,决定聘用乙方担任小桔灯作文专职教师。
二、聘用期限
年。二零零
年
月
日至二零零
****年**月**日。
三、乙方上岗前和任教期间,甲方将对乙方按小桔灯作文教学的各项标准进行系统培训,乙方应自觉接受各项培训和相关内容考核,直至达标。否则,甲方有权视同乙方无力胜任教学任务,终止协议,实行解聘。
四、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认真阅读系列管理文件,严格履行小桔灯教师岗位工作职责、小桔灯作文培训教学管理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项管理考核。
五、履行协议期间,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和声誉,不做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事,不说不利于企业发展的话;不得泄漏甲方内部商业资料和经营信息。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任课资格,扣发当月工资和全部课时费。终止聘用协议。同时依据乙方的不当行为给甲乙造成的潜在和现实经济损失向乙方追索不低于5000元的经济赔偿,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六、履行协议期间,乙方应该主动维护甲方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不得向社会任何其他培训机构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小桔灯作文教材、教案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如果发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人民币5万元,并中止协议,扣发当月工资和全部课时费。
七、履约期满或履约期间乙方不再担任甲方教学工作,应自觉交出教材,教案和所有教学资料。并3年内不得到当地其他同类培训机构担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教学工作,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八、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领导和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有责任积极完成招生期间的招生工作任务。
九、乙方任课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课酬工资+津贴+各种奖项。基本工资是每月由甲方按时发放的固定工资:
元/月,岗位工资甲方根据乙方的学历及实际工作能力确定标准,课酬工资是甲方根据单位课时支付标准计算累计的课时工资总额。
十、甲方应在每月10日向乙方发放当月工资,若遇到特殊客观情况,应事先向乙方说明。
十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全部教学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考核方案、岗位工作职责等一系列管理文件,并有责任向乙方作出详细解释或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视同甲乙双方对教学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考核方案、岗位工作职责等文件的内容认可,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定可增补协议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协议签定日期:二零零2
手术室工人聘用培训探讨 第8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共有洁净手术室7间, 苏醒室2间, 辅助用房 (包括生活区) 共18间, 另配备内、外走廊及处置室, 每日手术平均为18台次, 最高峰时达27台, 年手术量达3500台。现有工人6名, 1名为科内编制正式工, 其余5名由保洁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 科内复聘合格后录用, 其中2名女性, 3名男性, 年龄在30~56岁之间。工人之间既有明确分工又互相协作, 1名正式工负责:工作人员出入关口的管理, 1名女工主要负责生活区的保洁打扫、对外联系送冰冻, 拿取血制品、术中用药等, 另一女工在污廊区负责污物回收、运送、废物处理。另外3名男工, 负责手术区的清洁卫生打扫, 病员的接送, 体位摆放, 标本送检等。
1.2 方法
1.2.1 聘用方法
(1) 保洁公司初聘:保洁公司按手术室工作要求按1:1.5比例为手术室挑选工人, 要求年龄在60岁以下, 身体健康, 初中以上文化, 有较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2) 手术室复聘:热情接待新入室工人, 向他们交代手术室工作的特点:任务重、要求高、时间长、必须具有不怕脏、累、苦的精神, 以及向他们讲解手术室工作的重要性。试用1周时间, 由1名资深护士和1名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工人小组长带教, 进行相关知识学习和操作训练, 护士长通过观察他们的工作态度, 工作质量以及人员素质, 并进行相关考核。征求双方意见后, 决定聘用与否。
1.2.2 培训方法
(1) 入科学习。通过光盘向工人讲解手术室布局, 工人的工作任务, 消毒液使用, 接送病人、清洁打扫流程, 污物处置程序, 让
工作单位:226361南通南通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他们有大概的理性认识。 (2) 边学边做。把从光盘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达到感性认识, 如三区划分, 消毒液的配制、使用, 消毒物品的识别, 一些常用器械敷料包的名称、放置部位、搬运要求等。 (3) 不定期集中辅导。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让工人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地了解一些简单的卫生医学知识, 如清洁、消毒、灭菌的概念, 疾病传播途径, 自我防护等, 也可以通过举例说明, 简明扼要地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不该做什么, 如何更好地做。另外还可以向他们灌输一些服务礼仪, 从而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同时也让工人们畅所欲言, 表达他们的见解, 创造一个和谐、平等、轻松的交流氛围, 有助于他们乐于接受。 (4) 书面资料学习。护士长将工人每日的工作任务、流程打印成书面资料发放给工人, 使工人工作有章可循, 以防工作做漏、做错。
1.2.3 培训内容
(1) 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严谨的工作态度, 高度的责任心及慎独精神, 让他们明确“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质量为先、服务一流”的手术室工作宗旨, 深刻体会自身工作的重要性, 统一着装上岗, 注重仪容仪表、言谈举止,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针对我院为肿瘤病人这一特殊服务群体, 多培养工人的爱心、耐心和细心, 多使用文明用语, 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 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 (2) 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手术室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手术室工人职责, 安全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核对制度等。掌握接送病人流程及标准, 清洁打扫流程及标准, 医疗垃圾、污物处置程序, 敷料、器械运送消毒流程等, 让他们对照标准去执行各项操作, 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 (3) 感控知识及个人防护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知识, 教会消毒、灭菌的概念, 消毒物品指示胶带的识别, 无菌、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区放置, 分道运送。正确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处理, 指导正确的七步洗手法, 做到两前三后, 即提取血液前, 运送消毒包前, 送标本后, 接触污物后, 清洁卫生后洗手[1]。手术室是职业暴露场所, 工人每天频繁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 他们本身既无医学知识, 又无洗手习惯, 再加上工作繁忙, 经常来不及洗手又去忙于应付另一任务, 防护意识薄弱, 因此需要帮助他们掌握一些自我保护方法, 如勤洗手、必要时戴手套、穿防护衣等, 教会他们发生针刺伤时及时正确处理伤口, 必要时进行疫苗接种。另外还要增强他们的法律保护意识, 使用保护性语言, 不与病人、家属交代病情, 不说“没事, 保证”之类的话, 不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执。 (4) 卫生清扫。帮助工人深刻认识到手术室环境清洁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正确传授清洁的程序和方法, 清扫用具严格分区使用, 并有明显标记, 各辅助用房及内外走廊各平面每日湿式打扫至少2次, 每周进行手术室全面彻底打扫, 每天清洗消毒室内鞋、接送车, 每台手术结束后在高层流状态1小时及时清扫, 并将各手术间的物品定量定位放置, 打扫完后1小时及时关闭净化机组[2]。做到手术室各区域整齐、清洁、无尘、无血迹、无卫生死角。 (5) 安全知识。接送病人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 正确使用平车、对接车、过床器, 摆放手术体位时, 避免拖、拉、推, 固定体位时, 确保手术床各部件固定牢固, 保持肢体功能位, 并注意保护病人的私密处, 尊重病人的人格。搬运病人动作轻、稳、准, 注意保护引流管、切口, 加强床栏的使用, 防止坠床事件发生。手术进行时, 不随意进出手术间, 如须进入, 必须严格着装规范, 与无菌物品保持一定距离, 如疑有触碰, 应坦诚告诉手术间医务人员, 勿随意遗留或取走手术间物品, 特别是纱布、缝针。手术后标本认真核对, 及时送检, 确保无丢失, 并与病理科人员做好书面签名交接。
1.2.4 考核
工人小组长每天负责检查工人工作的质和量, 全体医护人员随时督促并指导, 护士长每周定期检查各区卫生执行状况, 不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无菌物品的搬运、摆放, 七步洗手方法等, 保洁公司、院内感染科也不定期派人检查工人的工作。
1.2.5 创造轻松愉快的工作氛围
良好的工作环境也是稳定工人人心的重要法则。医务人员要与工人师傅和睦相处, 不歧视、不排斥他们, 不用命令口气使唤他们, 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 关心工人的身体、生活和工作, 对他们的困难, 尽可能给予帮助。多与他们交流, 定期召开反馈会议, 认真听取工人们的意见和建议。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如科内安排活动, 主动邀请他们参与, 充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 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
2 结果
经过对新入科工人的培训、考核, 除了一名工人因对手术室环境不适应而自动放弃手术室工作, 其余两名工人一周后基本能独立完成各自职责, 一名工人10天后能独立上岗, 三个月的试用期间, 经各级人员的考核, 合格率达到98%, 满意率达到99%。
3 讨论
本院自2004年启用层流洁净手术室以来, 已先后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人共16名, 年龄均在25~60岁之间, 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个人素质参差不齐, 流动性大, 工人更换频繁, 给本科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其中有双向原因:一方面有因工作任务重, 体质差不能胜任, 还有因薪水低、职业不稳定、受委屈而辞职;另一方面有因个人文化素质过低, 违反科室规范制度而被辞退。这样手术室工人招聘存在好工人难求和要求偏高的矛盾。近年来, 通过对手术室工人的系统培训、严格考核和人性化管理, 未出现一例安全隐患, 杜绝了病人坠床、标本丢失、物品清点困难等现象的发生。工人们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工作热情, 医、护、工配合默契, 保障了手术室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同时也提高了工人自身防护意识, 使其身心健康得到了保障, 从而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手术室工人队伍。
参考文献
[1]冯爱素.加强手术室护工管理, 降低医院感染率[J].护理与康复, 2004, 3 (6) :413~414.
见习教师聘用协议 第9篇
南宁市菠萝岭小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岗位聘任协议书:
一、协议有效期为 一个学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 2013年2月1日止。
二、工作岗位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分配的 工作,并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责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为受聘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2、学校负责对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实施奖惩的依据。
3、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权、聘任权、考核权、奖惩权、有权解聘,受聘期间不履行受聘岗位责任的受聘人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2、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3、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之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待遇
1、甲方按规定每月支付乙方工资 1500 元(包含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各种保险金由个人自行办理购买。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受甲方自筹资金设立的福利待遇,具体为:①节假日学校所购节日礼品与在职公办教师相同。②负责学生早、中餐及午休管理工作,劳务费由甲、乙双方商量确定。③教学达标奖按学校规定的条例执行(另见方案)。
3、乙方如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甲方将视违反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条款,扣发岗位酬金、奖金。
六、聘任条件终止条件
1、聘任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2、乙方在受聘期间,出现符合解聘条件的情况,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终止岗位聘任协议。
3、甲乙双方在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均不得无权终止协议,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任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终止协议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协议继续有效。
七、其他规定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完善聘任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协议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