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精选8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1篇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 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在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宏观政策;(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就业市场;
(四)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行业、部门和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自施;
(六)检查、监督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工作;(七)向社会公布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八)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毕业生的具体工作意见;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编制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四)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管理本地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五)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七)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状况:(十)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十二)负责与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协调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四)指导所属院校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检查本部门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六)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预测及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和服务是高等学校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四)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页),向学生全面公开就业政策与需求信息,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就业方案;
(六)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公正客观地介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七)开展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正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顺利地完成就业过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方案的认定等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健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业化。
第四章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二)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三)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
(四)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六)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二)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
(三)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四)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二)按规定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三)向学校及有关方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及在校表现;(四)按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二)在招聘过程中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三)向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四)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 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 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主要由高等学校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有关工作。高等学校举办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招聘毕业生。用人单位参加高等学校的双向选择活动或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事前向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专用协议,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生(有约定的除外)发放协议书,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拒签。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高等学校应教育学生慎重对待签约,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章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以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为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拟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在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按下述办法处理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一)被推荐免试或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可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对在毕业前健康检查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结业生经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
(七)毕业研究生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
(八)对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需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前,及时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个月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每年7月11日后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春季毕业生除外)。高等学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及时办理毕业生档案、户粮关系和上岗手续。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约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曰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因非个人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确需调整的,经学校同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
(二)跨省区、跨部委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调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七章 协议争议的解决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签约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其它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生源、需求、就业方案或其它材料的;(二)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方案的;
(四)违反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其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和奖(助)学金后,有关部门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一)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二)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的;(三)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四)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 年8 月 6 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2篇
第一条 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倡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科学的创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依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工作经历、婚姻状况、户籍、毕业学校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高校毕业生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和吸纳人才的成功经验,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当重点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应当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第十一条 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通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大学生就业实习见习岗位、与高校合作开展定单式技能培训,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支持高校人才培养适应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要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时,应当同时制定高校毕业生需求规划,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志愿服务、到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到社区就业或创办公益性服务实体、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创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应当动员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和本省组织的专项就业项目,通过项目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代偿助学贷款、生活补贴、户口档案迁转等方面的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小学校编制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师范类本科生计划的待编教师。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应当与国有企业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省、市、县级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支持。
在非公有制单位(含自由职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运作机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大学生的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经营咨询等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自主创业证》,作为高校毕业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部门应当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信息和项目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政等部门,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行就业援助。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登记制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将人事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学校应当为其免费保管,保管时间最长为两年。
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保障。
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者以非全日制形式就业的,可以在其就业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五条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定权限,根据就业状况调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应当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会、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提供就业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禁止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免收招聘会门票。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校应当逐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实施大学生就业信息工程,逐步实现远程网上面试、网上职业规划测评和就业状况动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结合本校实际,树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人才培养方向,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高职院校应当完善校企合作和定单式培养模式,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和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保障工作经费。
高校应当制定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推荐制度,定期召开就业工作协调会议,了解和解决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十条 高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实践教学需求及学生规模等因素,结合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制定教学实习基地的总体规划。具备专业条件的高校通过与企业、行业部门合作,建立稳定的、能满足专业培训要求的实习实训基地,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三十一条 高校应当将就业创业指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就业指导课程建设纳入日常教学工作。各年级应当开设就业指导公共必修课,并设置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就应聘录用事宜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拟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期限;
(四)协议解除条件;
(五)违约责任。
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履行《就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的;
(二)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三)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一)高校在推荐高校毕业生时出具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高校隐瞒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派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因高校审查不严格,造成不符合资质规定的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给高校毕业生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假冒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校毕业生市场名义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3篇
2012年,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 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就业形势严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 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完善政策措施, 加强指导服务, 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 精神, 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 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 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任务, 强化责任, 狠抓落实。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 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相关政策, 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16号文件的措施。各高校也要根据国发16号文件的部署要求, 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 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项目。同时, 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 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 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 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 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 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 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 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 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 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 做好2011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 2012年上半年, 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秀事迹, 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 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底, 2009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 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 (专科) 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9]6号) 要求,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 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 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 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 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 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 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 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 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 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
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 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 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 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 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 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 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 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 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 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 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 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 0. 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
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 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 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 (市) 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 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 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 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 1. 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 建立帮扶台账, 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 优先推荐, 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 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 2. 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 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 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 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 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 3.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 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 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 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 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 (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 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 4. 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 利用现代信息手段, 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 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 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 5. 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 服务于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的要求, 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 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 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 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 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 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 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 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 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6.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强化实践育人。
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 系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提供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条件, 在学期间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育。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 (学时) 的50%;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的“试点学院”, 要在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模式等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 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 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17.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 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典型报告会、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 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对青年学生提出的三点希望, 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 转变就业观念, 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 增长才干。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 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 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9.建立定期督查机制。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 要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定期开展就业工作检查, 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督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4篇
然而,随着我国人才选用机制的变革、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扩大、就业形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变化,《规定》无论在形式(部门规章)和内容上都已不适应当前以及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因此建议:
1.尽快修订《规定》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法规,即修订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如果当前颁布该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无论作为“法”还是“条例”,都希望尽快出台。
2.总结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经验,尤其中央和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经验,在“法”或“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关于大学生毕业与创业的责任,确保政策与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落实。
3.条款除要避免原有的“计划”色彩、扩大覆盖面(如就業与创业)等内容外,还要既适应当前形势又具有前瞻性,至少要能够适应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形势等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不参与协议签订,学校签章只是起到鉴证和登记作用。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各系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统一领取。
(三)《就业协议书》实行就业协议专用条码(简称“专用条码”,下同)管理办法,采用了一式三联的复写模式,第一联作为毕业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留档,第二联为用人单位留档,第三联为毕业生保管。每位毕业生只对应一份协议书,每份就业协议书右上角为专用条码粘贴处,无专用条码的协议书无效。以各种名义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就业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就业协议书》每一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缺项,特别是涉及学校名称、专业、学历等字段,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缩写,特殊情况须在应聘意见栏内注明。学校不同时为一名毕业生提供多份协议书及办理鉴证登记。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毕业生如因升学、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由所在系辅导员及时收回并将协议书交回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到所在系辅导员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及专用条码,辅导员须对领取情况登记备案。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各项条款内容须填写完整。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指地方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一般为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管理服务处、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
(四)用人单位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至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五)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七条:《就业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污损、破损、填写错误情况严重等特殊原因,要求更换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持原件到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样表附后)并登记备案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或专用条码不慎遗失的情况。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系辅导员同意签字后,到院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再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打印新的专用条码。
(三)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发生毁约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以毕业时间为准)发生毁约可以申请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毕业后发生违约只能按照改派规定要求,通过调整改派办法或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实现就业,省教育厅不再发放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
第八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6篇
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录用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列入派遣计划的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制表。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学院毕业生生源数统一编码发放协议书至学院,各学院按编号发放协议书给毕业生,并要求签字确认,报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查(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在编号之列)。毕业生须在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毕业生基本信息,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
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就业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时,如果有违约责任、工资待遇、住房等事先约定,应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
报考当年研究生和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应将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凡是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并征得录用单位的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保管,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应首先填写协议书中本人基本信息,就业时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毕业生应签署应聘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招聘意见。对于用人单位已填写基本信息并签署招聘意见的协议书,无论毕业生本人是否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应聘意见,均视为协议生效,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校凭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换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未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九条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并在补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标注“补发”字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在公开媒体挂失,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申明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毕业生户籍档案接收单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毕业生不需要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及时退还学校,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二条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无故不接收毕业生的,学校协助毕业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条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弄虚作假者,学校取消其就业资格,并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含招聘单位),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7篇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严肃性及学校的信誉和全体毕业生的整体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录用协议。《协议书》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列入派遣计划的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毕业生本人、学校、用人单位各保存一份。《协议书》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制表。
第三条《协议书》的发放
《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该编号具有唯一性。发放前各毕业生应首先登录我校就业网完善毕业生相关信息并由学院进行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招生就业中心按审查后的毕业生名单与《协议书》的编号进行一一对应导入系统。该《协议书》一式三份,编号相同,每套《协议书》之间无重号。各学院在集中办理完毕业生推荐表后,可按时领取《协议书》,及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毕业生对应,确保一人只有一套,《协议书》与毕业生相对应。《协议书》只发放给取得毕业资格的统招、非定向的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协议书》的使用
毕业生领取到《协议书》后首先应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果有违约责任、工资待遇等事先约定,应在《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或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说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非书面协议(或承诺)学校不予认可。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或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可按国家规定与毕业生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已填写基本信息并签署招聘意见的《协议书》,无论毕业生本人是否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应聘意见,均视为协议生效,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中心。若毕业生未及时将《协议书》交回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条 《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违约。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违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协议书》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1、违约。协议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的,应首先填写《西南科技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此表可在西南科技大学就业网下载)》,填写完个人基本信息和违约理由后交由原签约单位签署意见,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出具解约证明。在用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填写学院(部)意见,计入院部毕业生违约率,作为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之一。毕业生将《西南科技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或单位另行出具的解约证明及原《协议书》交回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审核同意后换发《协议书》。新《协议书》补发、焕发时将重新录入新《协议书》编号。
2、遗失。毕业生《协议书》发生遗失的,应在公开媒体(报纸)挂失,在“遗失申明”见报七天后,携带样报及《西南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申请表须填写完个人基本信息和遗失情况描述,并在保证书一栏签署姓名,由学院(部)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方有效)到就业中心办理相关补发手续。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未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七条 因考研升学等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退还学校,不得转让他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中心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8篇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日益扩大,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开始实行收费并轨政策以来,其投资结构也由过去单一的国家投资向国家、个人、社会共同投资转变。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概念来源于人力资本理论,是以家庭为行为主体的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本投资,从广义上来讲是指除政府和集体以外的教育投资行为,狭义上是指受教育者或家庭为自己或子女获得教育机会而进行必要的资金投入。
1.1 家庭高等教育经费分担逐年增加
尽管教育部明文规定高等学校的学费占其年平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按25%掌握,但是到2006年,全国平均水平已达5000元,比1989年增加25~50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只增长了2~3倍。从世界整体而言,学费占人均GDP的比重一般在20%左右,其中美国占人均GDP的15%,英国占人均GDP的7.3%。而在我国,大学学费竟约占人均GDP的57.4%。由此看出,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偏高,学生及其家庭承担的教育费用偏高。
1.2“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带来投资高等教育风险增大
所谓高等教育投资风险,是指在个体的高等教育阶段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开发人力资本,但在未来若干年,投资者的收益不一定能补偿投资成本的现象。人们在追求高学历、高回报的同时,必须要面对高等教育投资的风险。
伴随着高等教育投资能带来丰厚的个人价值,在高校扩招政策下,我国居民竞相投资高等教育。据教育部统计,2002年开始,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万人)直线上升,2002~2005年分别为145、212、280、338。但就业率却在下降,2002~2005年初次平均就业率(%)分别为64.7、62.5、50.65、55。当然本科院校稍高于高职高专就业率,但仍有30%的毕业生未能就业,高职专科则有60%左右的毕业生初次未能就业。2008年,中国高校毕业生总数为495万人,再加上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现实的就业压力可想而知。尽管普通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可是这种投资潜在的收益风险却日益增大。
1.3 普通家庭的高等教育投资陷入惯性思维
中国的传统教育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使人们在思维中形成了一种惯性:即认为在劳动力价值的代际转移中,只要父辈对下一代提供尽可能多的教育投入,就能增加下一代的未来劳动力价值,而这种高附加值的劳动力在未来是一定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高收益率。通过受到良好的高等教育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满足求知的欲望,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和边际收入,尤其是对于农村贫困地区及城市普通家庭来说,教育是最直接最重要的途径。
2 当前毕业生就业的市场风险与理性选择
近几年,大学毕业生人数急剧增加,但社会并不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导致部分大学毕业生不能就业。一方面迫使大学毕业生降低就业要求,避免“高不成,低不就”,陷入选择性失业的怪圈。大学毕业生是选择就业还是“考研”,选择大中城市、沿海城市还是农村,选择东部地区还是西部地区,完全应是市场行为,只要就业体制顺畅,在就业岗位充足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大量的毕业生失业问题。另一方面,家庭对高等教育投资进入尴尬的境地。对毕业生而言,失业意味着从学校迈向社会的起始阶段遭受挫折,对个人心理和人生旅程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较高的人力资本投资尚无回报。这就是无情的劳动力市场变化引起的人力资本投资的暂时性风险。
为了避免高等教育投资的暂时性风险,学生在专业和职业选择上总是慎之又慎,精心挑选。由于劳动力市场是分层的,有主、次之分,且主、次劳动力市场之间是分割的,很难流动。一般情况下,失业后多数只能在次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岗位,如果不经过学历提升和技能培训等途径很难再进入主劳动力市场。因此,为了规避教育投资风险,入学前总是选择将来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择业时,总是把就业地区和收入高低作为重要因素进行权衡。对就业地区和收入的选择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以及沿海发达的中小城市是毕业生的首选目标。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市场化的就业模式下,毕业生就业选择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对毕业生这种顺应市场的择业观念是无可厚非的。尽管教育投资对人的提升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方面,但实际上在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期间,会把教育投资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作为择业的重要指导因素,希望有一个比较理想的社会环境、比较高的收入、稳定的职业。如果盲目就业,被限制在一个不能流动或流动成本很高的低收入环境中,不仅约束了自身的发展,而且教育投资很难在预期的时间内收回,形成家庭教育投资的低效用和收益损失。
3 我国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相关对策
3.1 国家要加强对个体高等教育投资与就业的宏观调控
国家和相关研究部门要坚持人才发展战略,对人才供求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供大学生作为专业选择的参考依据,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浪费。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人力资源的类型、质量和数量有不同的要求,国家宏观上人才培养计划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国家和研究部门进行未来人才发展规划,预测不同专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需求状况,并且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制定招生计划、设立专业的依据,使人力资源的供需趋于平衡,减小教育投资的风险。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全方位的就业平台。首先,构建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体系,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减少人员流动的交易成本;其次,建立顺畅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扩大毕业生的选择信息,降低职业搜寻成本;第三,改变过去单纯追求GDP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以GDP和就业共同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
3.2 高校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
高校要加强学科建设,不断地进行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大学毕业生,提高毕业生的自身配置能力;在学制方面,我国高校可以推行弹性学制或完全学分制,以利于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学习与工作的时间;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合理利用多种求职渠道,加强信息指导,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意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
3.3 投资高等教育的普通家庭要转变观念,理性投资
我国大部分家长在对待子女的成才问题上还是老观念,其实高等教育只是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要对现阶段高等教育的高投入和预期的收益有清醒的认识。国家为每个人的成长教育提供了不同的方式,有技校、中专、大专、专升本、自考成教等不同的途径。尤其现在合理的用人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上大学并不是唯一的成才之路。我们已没有必要按老路子来发展,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与家庭的经济条件来安排,理性地进行高等教育投资。
高校在实行收费以及扩招的政策后,我国普通家庭难以承受长时间高等教育投资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为了保持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我国政府,高校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平衡各方面利益,促使教育经济和普通家庭经济和谐发展,减小大学生的失业风险。
参考文献
[1]余世华.“因教致贫”原因探析[J].教育与经济,2006,(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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