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精选5篇)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第1篇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IMS是先进的面向未来的融合网络架构,够提供基于固定、移动的.统一融合核心网,大多数运营商将IMS视为它们未来网络架构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一些运营商在实际商务需求和明确触发因素的推动下,在有条不紊地开展IMS部署.
作 者:虞险云 作者单位:刊 名:通信世界英文刊名:COMMUNICATIONS WORLD WEEKLY年,卷(期):“”(11)分类号:关键词: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第2篇
关键词:农地制度;农地流转;借鉴
1国外农地流转的趋势与特点
目前,各国的农地制度大多经历了两个过程,土地分散经营和土地集中经营。国外大都实行土地私有制,与中国情况大不相同,土地市场比较成熟。国外农地流转具有以下特点:一、农地流转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扩大农地规模经营。二、在农地流转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三、农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四、农地法律健全。由于国外大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是私有财产。
2国外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经验
2.1日本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日本的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是买卖和租赁两种方式。日本人多耕地少,人地矛盾相对紧张,人均耕地少,属于小农制经营模式。为了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在农业现代化得进程中,日本的土地制度得到了也不断完善,政府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农地规模经营。日本农协它不仅促进了农民间的合作,作为农地流转过程中重要的媒介,加快了流转的速度,保障了农民的有效权利。
2.2美国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美国农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最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农业。家庭农场制度是美国主要的土地制度,不仅美国把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单位,也构成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运行基础。美国的农村土地有三种形式:私人所有、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土地。美国的土地流转方式有两种,意识出售干活有土地,主要通过出台相关法案,如《土地优先购权法》、《宅地法》等来鼓励拓荒和土地开发。二是通过市场交易,要想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需要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市场交易中获得。
2.3英国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英国的农业一直是以地主一佃农制为基础。英国的农业发展中经历了租佃制农场为主导,到目前的自营农场为主导的经营形式的转变。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出台,以及对农业生产和土地关系进行调整,保护自营农场主的权益,限制地主的权利,促使了自营农场的快速发展。
2.4法国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法国是农地流转成功的现代农业国家之一,其农地流转的一大特点就是实施土地集中政策,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小农农业经济模式在法国持续较长时间,由于土地较分散,农场规模小,不利于农地的规模经营。1920年以来,法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法国198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规定法国实行土地经营合同制,确定了政府与农民的契约关系。法国政府还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保障,规范了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降低了流转的交易费用。
2.5越南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农地国有制度。越南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将土地委托给个人和组织长期使用,这些个人和组织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越南的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申请农转非,但是办理农转非的手续费用较高,所以很好的保障了农地用于农业生产,农民用土地生产粮食,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3.国外土地制度对我国农地流转的借鉴和启示
以上国家的农地流转都具有代表性,它们的农业现代化水平都相对较高,土地市场和相关法规都比较成熟,在流转过程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比较到位,各国政府为促进农地的规模经营,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我国的农地流转有一定的帮助。通过分析各典型国家的土地制度和农地流转经验,结合我国农地流转特点,得出对促进我国农地流转的启示。
3.1发挥政府在流转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是一种公共资源,国家对其有管理和规划权。土地的流转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完成,也需要国家对土地流转加以管理引导,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农地流转健康运行。
3.2建立政府和非攻府中介服务机构。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光靠政府的引导还是不能完全保障土地流转的有效进行。各国为促进土地的集中形成规模效益,通过建立政府和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实现。
3.3加强市场机制建设,明晰产权。国外由于大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是私有财产吗,具有物权性质,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买卖。而我国农地是集中所有,农地流转过程中发生转移的只是使用权,所有权不发生改变。
3.4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也出台了很多与农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以促进农地流转进行,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还没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法规,在农地流转过程的前、中、后三个过程能够全方位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地流转的规模效益。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对完善法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自身特点,总结出有利于我国农地流转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我国的农地流转法律体系,获得更好的流转效益。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第3篇
一、国外财政支农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1. 持续增加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是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农业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并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是因为农业自身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农业它属于弱质产业,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有自身特点,农业比较利益偏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长、农民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农业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这些状况使农业成为各国财政支持的重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把公共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作为支持农业、保护农业、保障农民收益的主要宏观调控手段。特别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无论是总量,还是支出比重,一直呈现出持续增加势头,这些财政资金不仅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灌溉、农村教育、农业科研和推广等农业生产方面,而且用于支持农业新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龙头企业,支持农业服务体系、市场体系、保护体系建设等方面。从近年来情况看,多数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可观,且结构合理。1996—2000年,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与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对农业的投入还远远不够,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财政对农业支持力度仍是低水平的。
不仅如此,近年来,发达国家更加重视生态环境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积极运用财政政策,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美国、欧盟针对环境保护专门调整了财政补贴政策,他们利用财政投入资金,鼓励农户发展生态农业,对以生态农业的方法生产的粮食、油料、土豆等农作物给予适当的补贴,设立专门机构对从事生态农业活动的农民和机构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支持,并对从事的生态农业活动进行监督。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通过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一系列控制农药、化肥、除草剂、有机肥的使用量及方法的政策措施。发达国家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资金,加强生态建设,加强天然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加大对退化草地治理恢复的力度,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以遏止水土流失、草原退化和沙漠化扩大的势头,为各自国家发展生态农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2. 能够依据本国的国情,确定不同时期的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由于不同国家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等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政府价值取向也不同,因此,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为实现不同的农业发展目标,各国则采用了不同的财政支农政策,其资金配置的重点投向也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又必须以现实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政策目标可按层次由低到高,分为供给、收入和生态目标。供给目标是指国家支农政策目的在于获得相应的农产品供给,满足本国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追求供给目标的国家中,农业生产仅仅在农业的最初阶段,即获取粮食,解决居民温饱问题。由于生产力水平低,财力有限,因而只能用于简单扩大再生产,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直接财政补贴等,这是低层次的目标。伴随着农业发展,农业生产要求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国家支农政策的目标也逐渐转变为收入目标,即通过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国家进出口状况。此时,农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农业技术和农业设备逐渐推广,农业生产开始步入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阶段。国家有剩余粮食进行储备和出口,粮食安全得到一定保证,进出口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目标强调农业已不仅仅是国家经济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这是财政支农政策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只有当一国农业发展水平达到较高程度时,其政策才会追求该目标,上述三个目标构成一个由低到高、不断发展的体系。
各国追求的政策目标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发展现状一致。目前,发达国家已完成了从低层次的目标选择到高层次的目标选择过程,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低层次目标上。发达国家财政支农政策目标重点在收入和生态目标方面。美国是追求生态目标的典型代表。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的土壤资源保护、70年代初开始的治理水资源污染,并逐步发展为综合保护农业资源,包括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有机物和耕地的生产能力,积蓄、合理利用天然降水和天然湖泊,保护森林等。1995年以后,美国《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延长了旨在休耕的《食品安全法案》,目的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鱼类和动物的栖息地,改善水体质量,保护土壤,改善农村景观等。进入计划的土地,既要休耕,退出粮食种植,又要采取植被绿化措施,包括种植多年生的草类、豆科草类、灌木或林木,目前已实现休耕保护土地3640万英亩。而发展中国家追求的目标则多为收入目标,有的目前只能实现供给目标。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财力有限,其财政支农的重点放在:一是完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解决乡村电力、道路、农田水利灌溉等问题;二是培育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力、资金、农产品市场;三是加大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强化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向农村输送各类技术人才。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目标选择有所差异,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目标选择过程和经历是相同的,都是由低层次目标开始,通过逐步的发展来实现对高层次目标的追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发展中国家最终也将由追求低层次目标上升到高层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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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本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向与重点。考察国外财政支农资金配置情况,世界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其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的制定和实现,普遍采用立法的形式和项目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满足不同时期本国的农业发展要求。其农业法律法规对政策目标、预算安排、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均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使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有稳定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构建农业投入长效机制,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的可持续性。美国早在罗斯福政府颁布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中,就确定了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欧盟、加拿大等其他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二战后,日本、美国和欧共体各国分别制定和实施《农业法》或《农业基本法》、《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业调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使《农业基本法》得到具体贯彻,与之相配套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法规,如《农业投资法》、《土地休耕保护法》,日本出台的法律最为完善,在出台《农业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农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农业信贷法》、《农业合作法》、《粮食增长实施法》、《畜产振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对农业的扶持和农民利益的保护以及乡村建设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面,各国都把资金配置重点放在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美国以各州立大学为主体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而闻名世界,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不仅建立形成以国家农业研究院为主体的农业科研创新体系,而且拥有数量众多且类型各异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庞大的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同时,积极探索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研新机制,形成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行业组织和企业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参与,农机、农药、化肥、良种和先进农艺组成的立体推广网络。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在贫困地区兴办中小学,在农村中学开办农业课程。赠地兴办农学院,在农学院开办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各州研究中心和实验站也举办以农业生产者为对象的培训班,免费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欧盟等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以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培养农牧林等各领域、各层次的人才。
4.清晰界定责任边界,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农范围。清晰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边界,不仅是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发展中应尽的职责,而且是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基础,更是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环节。因此,许多国家都把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和范围,作为财政配置农业资金的前提。如何清晰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农的责任边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就是根据受益范围和外部效益的大小,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农职责,对农业的投资或各种补贴(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到底由谁来承担,即各级财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支出,或承担多大比重,作了科学而明确的制度安排。中央与地方的支农职责可按政府支出划分的一般原则(即受益原则和技术原则)来划分。
按照受益原则,应该将受益范围遍及全体国民或相当部分国民的支农支出列为中央的财政支出;将受益范围仅为某一相对狭小区域的国民的支农支出列为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照技术原则,应该将外部效益高、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支农支出划分为中央的财政支出;将外部效益低、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支农支出划分为地方财政支出。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支农职责的前提下,还要将各级政府支农行为及其农业投入的数量调控界限一并纳入法律规范,同时要通过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或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制度,支持跨行政区的、有外部效应的或那些本应由某级财政承担但又无力承担的重要支农项目,以更好地引导地方增加农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支农中扮演的角色,最终通过国会讨论,以法律形式进行合理定位,以此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义务与责任。
在欧盟内部,对财政支农投入的职责划分十分明确,欧盟主要负责直接补贴和市场补贴政策的实施,而各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涉农各项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补贴政策,地方政府负责农业科技推广、农民培训、结构调整、救灾、环保等政策,各级政府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协调一致。日本各级政府间财政权力的划分以税源为基础,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转移支付也有相应的明确法律作为规范依据。规范化、法律化是日本财政支农的一大特色。
5.各国财政支农政策与时俱进,始终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要看到国外财政对农业支持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国内外市场的变化需要,以及WTO规则要求,一直不断地进行调整。且对财政支农政策调整和改革呈现出共同的特点,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财政支持目标由单纯注重农产品产量转向农民收入、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并重;支持方式由价格支持转向收入支持,由间接支持转向直接支持。为了适应农业多边贸易规则的要求,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业补贴的方式作了调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适当削减,同时以收入补贴这种“绿箱”政策加以弥补。财政支出全部用于农民或农场主收入补贴,其效果要远远好于间接补贴。如美国的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政策最具代表性。这种补贴不违反WTO规则,属于“绿箱”措施,而且增强了美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欧盟改革方向则是在不违反WTO规则和保障农业补贴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改善补贴方式,突出补贴重点,改变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实行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同时,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将特定农产品价格补贴与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非特定农产品补贴实行捆绑作业,按农民出售农产品数量直接发放补贴。实践表明,政府直接补贴农业,让农民直接受益,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又符合国际游戏规则,同时,增强了本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国际上直接转移给农民的各种补贴占“绿箱”政策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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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配置绩效是财政支农根本目标的体现。财政资金支农绩效关系到支农项目的实际效果,对支农项目的影响最直接、最具体。为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他们对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格的项目审核。这是财政资金支农的基础,良好的项目审核机制有助于支农资金的合理利用,发挥财政支持的最大效用,否则会导致有限资源的浪费。项目审核就是对财政支持项目的确立、相关政策的制定进行审核。如加拿大在制定农业政策时实行的多级审查制度,首先由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提出建议,说明现有项目或政策的不足之处,再由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和其他团体(如相关部委、学术团体)进行研究。然后在联邦层次上,将政策建议送至副部级协调委员会进行商讨。内阁会议将审查有关建议在财政、政策以及政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内阁批准后,相关部门便负责去执行该建议。如果政策执行涉及财政部门,那么相关项目还要得到财政委员会的批准。法国的财政预算制度也为项目的严格审核创造了条件,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财政,市镇议会负责制定自己的财政预算,大区审计院在预算审批和结算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严密的资金管理。财政支农的核心是资金的合理运用、保证支农资金落到实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资金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绩效管理经验。如美国,由于其实行联邦制政体,各地区的农业计划执行方式也各有不同,但农业计划经费高度集中在联邦政府,为协调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政策目标的执行,美国农业经费管理正逐步将部分农业计划权力下放至州和地方的层级。三是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通过绩效评价方法的应用能够得到项目实施效果的具体数据,以此作为判断该项目实行效果好坏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发现项目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来工作的改进也具有指导意义。目前各国的绩效评价方法都主要以区域差别为依据,贯彻因地制宜的思想,合理扶持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如加拿大在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执行方面,随着加拿大农业的快速发展,联邦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由于地区自身差异所造成的资源配置效率差异的问题,并且在财政支农资源的配置方面开始更多地考虑各省的实际需求。加拿大在区域支农资金配置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和侧重,这正是合理绩效评价体系的体现。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对各个区域农业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得出各地区适宜发展的农业种类,在此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和资金配置调整,再通过绩效评价体系对上述调整进行考核,几次反复,制定出合理的财政支农政策。四是采取结果评价导向。结果评价导向表示财政资金的配置要以对结果的评定为导向,最终结果是财政支农的逻辑起点和关键。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农政策都带有一定的政策目标,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集约经营、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供应及价格、维持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等目标明确合理,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
二、国外财政支农的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
1. 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构建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长效机制。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这个阶段也正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能否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高度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实现农业现代化,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除了继续深化全面改革外,还有赖于继续加大财政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支农重大举措,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政策,以及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农村泥草房改造,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等。但财政对支农还没有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目标短期化,随意性大,缺乏整体设计,难以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因此,必须要把财政支农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完善《农业法》为依托,在农业政策目标指引下建立完备财政支农资金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合理的政策内化为法律制度,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职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项目、份额、投向、使用原则、资金来源等,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用健全的立法手段在制度源头上保持财政支农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财政支农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每个国家的农业发展都有着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环境,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一定要考虑到本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切不可简单地模仿和照抄照搬。我国农业资源的地域差距明显,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力水平不同,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平衡,因此,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区域差异,制定分区域发展战略,从各个不同的区域农业发展项目中确定国家财政支持的重点和范围。就财力而言,我们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基数大,底子薄,财政支农资金有限、资金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以及农民收入水平亟待改善和提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我们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农政策的目标和手段,提高财政支农效率,选择适合国情,体现区域特色,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财政支农资金的新路子。
3. 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我国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
财政支农目标不仅是财政支农支出工作的方向,也是财政支农实践中首先要明确的内容。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财政支农的目标和方向的重点。但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展又不平衡,因而制定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就不能搞“一刀切”,全国不能搞一个模式。必须根据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地制定财政支农目标和方向,对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平原地区与丘陵地区、南方与北方,商品粮主产区与非主产区、农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要有所区别。在明确财政支农的基本目标后,要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界定更加具体的财政支农方向,以此来达到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改变由目前的“阳光普照”,提供一般性的服务转变为重点投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教育,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把财政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部门,实现财政支农资金投向的精准性,以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建立高效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科学民主的协商机制和职责分明、分工精细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是发挥并实现财政支农资金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农业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就是因为有高效协调、一体化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包括有效的政府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和内生的农业生产经营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因此,要改革现行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体制和资金运行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支农资金分头管理、交叉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部门预算管理入手,改进预算审批程序,规范财政支农资金配置的设定标准,以理顺体制来规范处理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性的关系,科学划分职责与事权范围,明确职责和义务,减少财政支农政策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尽快建立部门间的协商对话机制,积极推进财政资金整合,不断实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式的创新,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调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个人资本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5. 建立科学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我国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财政支农的明确目标和科学的财政支农绩效考评指标。借鉴国外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建立完善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财政支农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包括:确定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实行方式和内容;完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结果与影响、实施与管理等方面;分阶段、分步骤开展财政支农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与财政支出的项目绩效考评和部门财政支出的绩效考评相适应的指标体系参考值。绩效考评指标设计要重视结果,既要充分体现财政支农政策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又要充分反映该政策的合理程度、与当地具体情况符合程度,这是评价财政支农政策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可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
课题负责人:王树勤
执笔人:李军国、宗宇翔、姜鸥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第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验;发展;资源环境;能源
中图分类号:F1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09)06-0073-05
一、引言
低碳经济是近几年提出的概念,它是一种比循环经济要求更高、对资源环境更为有利的经济发展模式。表面看来主要是为了控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实质是要求人们活动行为的低投入、优投入、低污染、低排放、高产出,以实现经济、环境、社会三效益的统一,以及人类社会系统、科学技术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
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并迅速被诸多国家所关注。[1]如日本,其内阁通过了《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正式将低碳社会作为日本的发展目标;此外,日本的低碳社会计划小组进行了预算,认为到2050年日本可能减少70%的二氧化碳排放,从而进入低碳社会。[2]与此同时,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着手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推动政策的研究,这大大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进程。
我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一直持积极的态度,因此,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已显示出了强劲的势头,具有非常广阔的空间和潜力。在2007年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本着对人类、对未来的高度负责态度,对事关中国人民、亚太地区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福祉的大事,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同年9月召开的中国科协年会上,国家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呼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2008年1月,清华大学在国内率先成立了低碳经济研究院,重点对低碳经济的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以便为中国及全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2008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将“低碳经济”提到了会议议程,认为中国能否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中国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挑战。[3]在诸多高校、政府部门以及研究机构的共同关注下,低碳经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发展。但是,在看到低碳经济在我国得到发展的同时,还应明白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还很大,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和做法,来提升和推动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二、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与经验
(一)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低碳经济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因此,英国也是最积极倡导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此后,欧盟、日本、美国等也纷纷加入到此行列,积极地为低碳经济发展在努力,且在有些方面已趋于成熟。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的诸多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1.英国。英国作为低碳经济的倡导者,所以在低碳道路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英国愿意为欧盟成员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欧盟内部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中承诺减排12.5%,比平均减排8%的目标高出4.5个百分点。不仅如此,英国政府进一步表示,力求在2010年减排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20%,2050年减排60%。[4]为了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推广,英国政府主要推出了两种政策手段:其一是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了一项实质性的政策手段,即气候变化税。这实质上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等则可减免税收。该税的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节能投资,并非为了扩大税源,筹措财政资金。据测算,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5]
另一种政策是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即所有注册的电力供应商都制约于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额:生产的电力中有一定比例是来自于可再生能源,配额是逐年增加的。实现配额政策的主要方式是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购买电力的同时购买可再生能源配额证书,或是从发电商、独立供电方那里只购买可再生能源配额证书。而购买证书这项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通过“气候变化税”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的实施,英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为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带来了长足的发展。同时,英国的政策措施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促使了企业主动配合的意愿,这大大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和“阻碍力量”。
2.日本。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面对国内能源资源匮乏的现状,日本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并积极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做出了贡献。如日本投入巨资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以及潮汐能、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在2007年5月,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决定在未来5年投入2090亿日元用于发展清洁汽车技术,目的不仅要大大降低燃料消耗,还要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变暖对策——“福田蓝图”,表示日本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使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新出炉的行动计划草案写明,从2009年起将就碳捕捉及封存技术开始大规模验证实验,争取2020年前使这些技术实用化。“福田蓝图”还提出,日本太阳能发电量到2020年要达到目前的10倍,到2030年要提高到目前的40倍。[6]
此外,日本还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宏观规划、管理创新等措施,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如《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低碳经济的有效推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7];同时,日本还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节能规划的有效制定,这为停止或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提供了标准。
3.法国。除英国和日本以外,法国、加拿大、韩国、瑞典等国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就拿法国来说,法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比欧洲平均水平要低21%。2000年1月,法国开始实施“预防气候变化全国行动计划”,同年12月,法国又出台了“全国改善能源消耗效率行动”方案,根据这两项计划,2001年法国政府又通过了节能规范标准,即根据不同地理位置的光照、温度和湿度等自然条件,评估不同建筑材料的能源利用效能。
即便如此,法国还在朝着更高的绿色发展目标迈进。在刚刚过去的2008年,法国政府尤其注重在环保、航天和纳米等尖端技术领域的投入,将各方面科技政策向环保倾斜。如4月30日,法国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环保法律草案,涉及建筑业、交通、农业和能源等多个方面:一是对能源消耗“大户”的建筑业,提出了对旧房进行大规模改造,争取到2020年将能耗降低至少38%的标准;二是对于交通,计划在2020年前新建2000公里的高速铁路,连接各主要省会城市,到时将交通工具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20%;三是对于农业,提出到2013年将生态农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从目前的2%提高到6%,到2020年争取达到20%;四是对于有关产品安全方面,要求30种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农药产品在年内退出市场。[8]而在12月2-5日法国第23届全球清洁技术设备展览会上,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全球气候变暖压力,清洁技术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尖端科技领域。据统计,本届展会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共有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的2750家企业参加展会,数目较上届增长11%。法国在会上积极的进行着引导和宣传,如在可循环和生态技术为主的零碳排放公司方面,法国共有150多家公司进行了参展。[9]这也进一步表明了法国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环境的决心。此外,法国还向人们提出了诸多具体的低碳生活方式,如开车时减速行驶,既可降低耗油量,还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者尽量以步代车或骑自行车,来降低环境的压力。
4.其他国家。如前面所说,除了英国、日本、法国,还有瑞典、韩国、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特色与优点。
瑞典在对低碳经济的执行,可谓是运用到了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如对环保型汽车的推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国民使用环保型汽车,2006年拨款3850万美元发起为期3年的“绿色汽车-2号”计划,推动本国汽车制造商研制环保型汽车;同时,还为鼓励国民购买清洁燃料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瑞典政府还推出奖励措施:从2007年4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凡购买1辆环保型汽车,可免税1万瑞典克朗(约合1400美元)。[5]目前瑞典各地的加油站都出售汽油和乙醇混合燃料,以方便环保型汽车用户。经过努力,目前瑞典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榜样,环境优美,空气清新。
对于韩国,其政府2008年提出并开始实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以实现增长模式的转换,重新找到快速发展的“新的增长动力”,其正在拟定的《气候变化对策基本法》将为低碳绿色增长战略提供法律依据。《第一个国家能源基本计划(2008-2030)》是韩国首个20年长期能源规划。按照该计划,2030年韩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将从目前的2%提高到11%,为此将在设备和研发方面共投入111.5万亿韩元。韩国还计划2030年前新建10座140万千瓦级核电站,将电力供应中核电的比重从26%提高到41%。[10]此外,还计划将新能源的生产量分别增加到目前水平的十数倍或数十倍。
2008年,加拿大政府细化了“让科技成为加拿大优势”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四大科技发展领域的具体范畴。[11]尤其是在环境科技与能源领域两个方面:(1)在环境科技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实现加政府制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加政府与国外伙伴一道制定了泛北美温室气体限排量及其贸易计划。为此,加政府分别拨款6600万加元支持制定工业废气排放法规框架并对生物燃料排放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另外,政府承诺5年内拨款2.5亿加元支持汽车工业执行汽车工业创新计划,主要开发环保型汽车的战略性大项目。(2)在能源领域:继续支持开发更清洁能源,政府计划到2020年90%的电力需求将由零排放能源,如水电、核电、清洁煤和风能提供。为此,政府将继续支持生物燃料、风能和其他替代能源的研究,计划拨款2.3亿加元执行生物能源技术计划。另外加政府还拨款3亿加元支持核能发展,包括开发先进重水反应堆和更新实验室的技术设备。
(二)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的经验
通过对英国、日本、法国、瑞典、韩国、加拿大等国发展现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发达国家当前在低碳经济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鲜明的特征,且成为其他国家值得学习的经验和借鉴的做法,具体如下:
第一,环保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完善。如英国、瑞典等,都提出了自己的环保目标,且为实现目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比如提出相应的鼓励政策,以保证目标的到达。
第二,方式灵活,政府采用法律、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注重环保。如日本,采用了法律、政策宏观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企业成为中坚力量,环保产业成为经济新增长点。这在法国体现的最为明显,法国大约有200多万家企业从事垃圾循环回收事业,这大大推动了低碳经济的推广。
第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环保。如瑞典,将环保真正的落实到了现实生活的细处,这大大的贯彻落实了低碳经济。
第五,积极进行开放,加强学习交流,注重国际合作。发达国家不断地通过学习,如欧洲国家,互相促进且注重合作,使得当前欧洲环境有了质的提高和变化。
第六,加大投资力度,重视技术研发。如瑞典、韩国、加拿大,在环境科技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资助计划和方式,以便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和推广
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据我国的现实状况,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和推广应当做好制度、法律、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激励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应当积极地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其落实。对于激励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费,二是补贴。对于那些不采用低碳经济模式发展、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资源的企业征收费用,促使其改变发展模式(当然,对于情节严重的求助于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约束机制来制止其行为);对于那些积极采用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补贴,鼓励其表现和示范效应,以便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在补贴方面,包括项目资金补贴、损失补贴、低息融资、免收或减免相关的税费、支持低碳企业进行相关的商业融资(如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上市等)、以及支持企业利用低息贷款方式。
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市场运行规则,如规定企业准入市场的条件、规范项目的竞标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效果考核机制等,以便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信心,提升企业推广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发展
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日本通过制订《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等法律,为低碳经济的有效推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日本低碳经济的迅速开展。而当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更多的是一些与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等。所以,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建立低碳经济基本法》等,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约束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大大有利于环保事业的落实和开展。
(三)重视技术研发,加强国际合作
技术是低碳经济实施的保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重点着眼于中长期战略技术的储备;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如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诸多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等,应当加以迅速推广和应用;理顺企业风险投融资体制,鼓励企业开发低碳等先进技术。这就要通过多渠道的融资,包括BOT、发放债券、上市、设立碳基金融资等方式,为研发(R&D;)所需资金做好准备。
同时,还应当积极地整合和利用国际资源。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技术总的来说要先进于发展中国家,而未来世界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长的大部分又来自发展中国家,且发展中国家限于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技术研发能力相对不足,这大大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因为,发展中国家仅仅依靠技术的自然扩散带来的溢出效益或者商业性的技术贸易都是不够的,为了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但实际是,受到一系列壁垒和障碍的干扰,技术转让进展十分缓慢。所以,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环境的治理,非常有必要寻求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推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以期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借助一些国际化的组织及机构来推动其合作的进程,这些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委员会(CIDIE)、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以及众多的非政府组织(NGO)和研究机构,如世界资源研究所以及多国发展银行。其中,最重要的要数联合国的相关部门,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前者是全球环境的领导机构,后者是世界上最大的提供多边技术合作和投资前的渠道。
(四)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公众参与
由于环境与资源的公共物品性,产权的不清晰,人们肆无忌惮的滥用资源、任意污染环境,这给资源与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导致大量的增长是依靠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这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而在此情况下缺乏法律法规,更是助长了这种不合理、不理性的发展行为,这也明显对低碳经济的推动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有效地利用当前的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以及其它媒体,加强教育宣传,尤其是应当将低碳经济的有关知识引入教科书,从学校的孩子们入手,以全面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有效地引导广大公众的参与,这对于低碳经济理念更为广泛地被接受和其模式的推广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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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蓝庆新.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借鉴[J].经济导刊,2005(1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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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日报.第23届全球清洁技术设备展在法国举行[EB/OL].[20081208].www.slbhw.com/xsdt2.asp?bh=117.
[10]韩国启动“低碳绿色增长战略”[EB/OL].[20080920].news.hexun.com/20080920/109020436.html,中国经济网.
IMS的国外部署思路与经验 第5篇
2007年2月,我国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对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高度重视。当前,全国高校正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当此之际,认真研究国外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经验与做法,会使我们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政府是高校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支持者
1.政府充分认识到高校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重要性
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与科研、生产(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高度重视源于他们对这一问题有清醒明确的认识。英国把大学里的新发现和创新思想推广到社会上,使之变成整个社会的财富。美国大学与企业的紧密联系除互惠互利、培养人才、推进科研的作用外,对维持美国世界霸权地位还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界与产业界的联系,增强高等教育界面向生产实际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界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英国组建了全国性的教学公司。教学公司是由英国政府的科学和工程研究委员会(SERC)、贸易和工业局、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北爱尔兰经济发展局联合资助研究基金而设立的。教学公司设有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重大决策由教学公司管委会决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通过20名有经验的项目协调员与全国各地的地方管理委员会(LMC)一起来管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几百个教学公司项目(TCS)。每个教学公司项目通常由三方组成,即企业、高校和项目助理。项目助理通常由22岁~26岁的有志服务于英国产业界的优秀大学生来担任。教学公司项目的立项必须由高校和企业一起申请才能有效,而且这些项目必须是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确实需要解决的课题,不能是虚拟的。这些立项申请一旦批准,就可以得到教学公司基金的资助,资助强度通常为项目所需费用的50%~70%,同时参加项目的各方必须制定项目进程并认真组织实施。这样,教学公司成功地通过教学公司项目使高校和企业坐在了一起,并通过协调员和地区性的工作例会制度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协调,从而不断促进合作项目顺利进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政府创立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并于1950年设立了国家科学基金(NSF),这标志着美国的科研体制已从“小科学”迈向“大科学”的时代。同时,这也使美国大学的科研必然受政府科技政策、法规及导向的制约,国家目标成为美国大学科研的重要选题来源。美国国家科学基金自1971年开始陆续制定了7个促进产学研合作计划,如《大学工业合作研究计划》、《小企业等价研究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宗旨是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国家工业未来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为了配合这些计划的顺利实施,美国大学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创新。如建立各种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学生搞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提供科研项目、科研设备、科研场所,用于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在政府的积极资助下,建立实验室、科技中心、工业中心,用于学生创新实践。
2.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保障
许多国家高度重视高等教育与科研、生产(社会实践)相结合,并利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予以支持、扶植,而且财政投入是令人瞩目的。
在美国,政府资助教学、科研、推广三结合体制的农业院校的经费,一般试验研究经费20%来自联邦政府,60%来自州政府,其余为合同赠款、推广经费。许多国家还建立直接组织或参与合作的机构,为合作双方沟通信息、提供服务并协调关系。在美国,设有全国合作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全美1,000多所高校的合作教育工作,其理事会成员中既有著名教育家,也有活动力很强的实业家。日本文部省自1987年起在国立大学设立了由产业界、大学、政府研究机构参加的共同研究中心,其目的在于通过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受托研究等促进大学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法国政府将原来的研究与技术部改为研究与高等教育部,并建立了国家科技推广署。
总之,政府明确认识,建立相应的机构和组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法律、制度、政策和财政等方面予以支持,是高等教育与科研、生产(社会实践)相结合在许多国家得以顺利进行和迅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社会为高校产学研合作教育提供实施舞台
1.多种形式培训人才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了企业与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培养计划”。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课程,是发达国家培养企业适用高级人才的一条有效途径。日本实行的“受托研究员制度”,是国立大学受民间企业、地方团体的委托,接受在职技术人员和科技人员到国立大学的研究生院、附属研究所等机构进行研究生水平教育,以提高其科研能力的代培制度。在英国,除了全日制研究生外,还有为大量在职人员开设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如半日学习制、夜校学习制、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制、每周一日学习制、周末学习制等;部分时间制的总学习年限大约为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一倍或更长。英国许多企业很重视与高校开展合作,如半工半读的全日制“三明治”课程。德国对企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实行“双元制”,即职业学校与企业界紧密合作,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在企业生产劳动交替进行。
2.多种形式开展研究
在德国,许多大型企业在高校里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为生产服务。在这种研究机构中,教师和科研人员面向企业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有的还直接深入工厂进行实际调查,进行新产品的试制、新工艺的开发研究。在美国,一些著名大学里建立了工程研究中心、合作研究中心等大学——工业联合体,宗旨是人才培养和开发研究,为大学与工业界、科学家之间提供合作研究和信息交流的机会,而“硅谷”式科学技术工业园区对美国经济竞争最具战略意义,影响最大、最深远。
三、国外高校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成效
1.加速科学新成果的转化
高校无论在人才、知识、实验设备方面都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生产现代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的条件下,许多产品是先在实验室里生产出来,再进行投产。因此,高校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不仅有条件方面的优势,而且与当代科术成果转化规律相符合。正因为如此,许多有名的大学都注重高新技术的开发,使本校的科研新成果尽快地转化为新技术和生产新工艺。加拿大麦克斯特大学开发计算机工程,全国有180多个单位与他们签订合同,采用他们开发的新技术产品,不仅取得了较高经济效益,而且推动了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高校创办企业,开发新技术,使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已成为风气。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始创办新技术产品的高科技公司,一方面将本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另一方面为学校科研提出新的课题,同时为本校科研提供经费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推动科研水平的提高。美国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都是不出名的单科工业院校,但由于在第二次世界科学技术革命中不失时机地从事新科学的研究,创办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公司,将高新技术产品商品化,成为了具有高水平研究能力的多学科的著名的工业大学,连美国国防部都向这些院校订购新型的军事装备和武器。
2.积极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
推动教学水平的提高,造就能满足社会实践需要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是高校校产开发的另一个价值目标。为此,国外许多大学都从本校的实际出发,瞄准当前新技术的发展趋向开发新技术产品,既可为教学内容提供新知识,又可向教学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刺激学校知识结构的变化,从而改变学校的专业设置,使专业和课程设置更加合理化。目前,世界各国为培养自己所需要的人才,许多高校在人才培养中增加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和力度。国外大学注重学校创办的产业,既是创收单位,又是教育实习的实体,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劳动一体化,从而有力地改革了教学从理论到理论所造成的毕业生有文凭没水平、高分低能、眼高手低的状况。美国硅谷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园区的最早创业者是斯坦福大学的两名毕业生休利特和帕卡德·波斯顿;128号公路高技术开发区的近200个公司,则是麻省理工学院的教职工和毕业生创办的;哈佛大学、加州大学等校毕业生都创办了不少高技术开发公司,并成效卓著。
四、启示与借鉴
1.转变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指导思想
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表明:当代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目的及人才培养的标准已经发生改变,不再是把合作教育限制在应用技术学科这样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对大学生的全方位教育,注重合作教育在发展学生兴趣、爱好、能力、专长和人格方面的价值,以及在学习期间的工作经历对人一生发展的良好影响。我国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教育基本停留在学校为企业做些培训工作、简单的技术服务,企业仅为高校提供实习场所。即以企业为技术的需求方,高校为供给方,进行简单的技术与人力的转移,学生仅集中于一两个专业对口的部门进行工作,且把合作教育限制在应用技术学科这样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内,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并不能适应未来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转变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指导思想,围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所需的各要素,开展包括知识、技术、人才、信息、资产和管理在内的全方位、多形式、深层次、规范化、内容广泛的合作教育。确立“全人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能够面对复杂变幻的实际环境,能够协调、应变、计划、组织的复合型人才,应该给学生提供多种机会和环境,多个社会生活领域和部门工作,而不仅仅是完成理论指导,或者最多只是给予某一方面的实践教育。
2.转变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政府职能,保证合作教育顺利进行
美国政府科技政策的引导与倾斜对美国大学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英国政府组建全国性的教学公司来组织和协调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教育,这些都充分说明政府对提倡、推动、组织、协调、激励和引导产学研合作教育正常、深入、有效地开展具有重要的职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应该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协调三方利益关系,大力倡导并积极鼓励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对高校如何有效地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特别是在共同培养企业适用人才方面遇到了新的困难与问题。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是在科学研究层面上同高等院校的合作,而往往不大情愿接收高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和实践锻炼,其主要担心是怕打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导向等解决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上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单靠高校或是企业都是无能为力的,需要政府从全局、整体、长远的角度,站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各自局部利益之上的战略角度,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特殊作用,以引导和激励三方的合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人才的培养作出切实努力。
第二,政府应设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为合作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为保证产学研合作教育和技术创新活动的健康发展,除了必要的宏观调控外,各级政府还必须牵头设立适当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以组织和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项目的实际落实。同时,这一机构还必须联合政府部门、高校和政策研究机构,大力开展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和政策的组合投入,提高总体投资效果,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顺利发展。我国政府应以培养具有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适用人才为目标,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教育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高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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