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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精选14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1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第三条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绿化工程、有线电视安装等工程作业。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BT(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自建行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与兴建单位(业主)应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二)施工单位为兴建单位(业主)内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施工人员是兴建单位(业主)的在职职工,施工人员与兴建单位(业主)不结算工程价款,施工人员劳务报酬为从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

第三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第五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分包的,分别以承包人和分包人为纳税人。

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七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为纳税人。

(二)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章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第十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 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与营业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十三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四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等各种费用,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水电价差款,材料差价款,补偿款以及其他价款,不论是否在工程承包合同内记载,都应计入营业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对自产货物销售额不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证明的,对货物销售额并入建筑安装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关于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4号)执行。

第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二十条 纳税人兼营建筑业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建筑业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的,残余物料的处置收入应计入该项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受托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劳务的,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前款规定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发生自建行为而无营业额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核定建筑业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8%。

第六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章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与税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期限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的,应自申报之月起(含当月)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证明。

纳税人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明确有关代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 日起执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2‟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分送: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2篇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3篇

(一) 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 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 本条第 (一) 项规定以外的产品, 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 (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 , 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 (含)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不征收消费税;否则, 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 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 (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 , 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 (含)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不征收消费税;否则, 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河南华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第4篇

我们公司有3个方面的创新:创新的企业文化、创新的商业模式以及创新的资本运作模式。

“家”文化是我们公司企业文化创新的起点,包括“爱、感恩和孝道”,我们通过作息制度,把我们的文化融入到每个细节之中,通过公益事业,让所有员工都愿意把爱传递出去。

对于商业模式的创新,我们河南华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建筑)最初提出的方针是:我们以建筑公司为基础,实现向上和向下的延伸,打造一个产业链,同时介入投资公司和贸易公司等,完成产业链的深化升级。

这个时候就引出了我们创新的资本运作模式:我们设立一个资金管理中心,综合旗下公司的所有资金,实现一个“资金池”,这个“资金池”除了我们自己的资金以外,也会吸纳其他的资金。

那么我们又是如何实现产业链式的运作呢?比如某个开发公司需要资金,那么,我们的投资公司在投资的过程中要求我们的建筑公司给开发公司做担保,这样一来,开发公司已经把业务给了建筑公司,产业链也就这么启动了。

有这么一个例子:某个项目总共投资是2亿元,我们的投资公司连同其它公司一共投资了6000万元,这2亿元的投资项目需要4亿元的建筑资金,也就是说,我们为我们的建筑公司赢得了4个亿的业务量,同时,也给我们的下游贸易公司带来了1亿元的业务量,这样的收益,我们却只投入了6000万元。

这是一个双赢的社会,任何时候,双赢才能让企业持续运营。我们所有的商业模式都基于双赢的基础,我们不仅要自己获利,也要让合作伙伴获利,让客户获利,为社会提供更具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这样,我们的价值才能层层凸显。

未来,我们公司将打造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如果你有资金,我们可以给你找项目;如果你有项目,我们可以负责对接施工单位;如果你有贸易,那么我们既可以给你对接资金,也可以跟你对接项目。在这个平台上,我们需要强强联合,通过互惠互利的形式实现共同发展,这也将是我们未来要走的路。

专家点评

郑锦桥:华北投资公司把钱投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拿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那么风险是如何把握的?

华北建筑:我们在寻找项目的时候是不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真正实力的,因为有实力的开发公司不差钱,我们更多参考的是项目,项目好的话,哪怕该开发公司没有什么实力,我们也会投资。因为我们上游有投资公司把控,下游有建筑公司链接,如果项目出现问题的话,那么我们上下能合作监管。

郑锦桥:除了自有资金,华北建筑是不是还有其它融资平台?

华北建筑:我们有三个渠道,第一是政府的支持,第二个是现在正在打造的金融管理平台,第三个是我们的投资联盟,但是真正的资金还是来源于银行对我们的授信,也就是政府对我们的支持。

钟朋荣:你这个商业模式很有特点,但是也很危险,如果你前期的风险把控不好的话,那么从源头到终点,就像塔罗牌一样,会发生连锁的死亡效应。我给你一个建议,不妨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然后自己做项目,只要这个项目能保证赚钱,那么就可以说没有任何风险。这样,项目做完了,你也不用担心被它套着了。

符德坤:这个项目本身并不应该来参赛,试问,目前这样的项目面临多大的风险,又有多大的市场空间?社会的趋势又能给它多少机遇?另外,你个人操作这么大的盘子的时候,应该考虑的是个人的蜕变,而不是公司的蜕变。我们应该学着创新,真正的创新,创新商业模式,你所描述的并非创新,而是在行业萎缩时的困局,所以,我建议你应该寻找新的战略,而不是用原有的方式来绑架自己。

记者手记

初赛时,华北建筑获得A组亚军,而在它之上的便是冠军雪阳坯衫项目,同样是传统行业,为何华北建筑在决赛时落后半步,未能入围前十强呢?

在决赛之后,王军显得有些失落,他从演讲台上走下来的时候,显得精神颓废,像是承受了某种打击一样,这一方面与现场评委锋利的点评有关系,另一方面也让他对自己的行业产生了质疑。

所以,他在答记者“创业者十问”时告诉记者,2014年他将实现个人目标的完全转换,即将企业交付职业经理人进行打理,而自己将退居幕后,专注资本的运作和企业发展的新方向,早日实现企业的多元化之路。

尽管在决赛现场,华北建筑并未得到评委的高度认可,但是,这也并不能泯灭华北建筑高速发展的事实,从2005年王军接手华北建筑以来,公司每年以100%的速度在增长,王军也并未将高速发展之后的企业收入囊中,而是每年都拿出利润的一部分用以奖励员工,比如2010年公司拿出当年15%的利润用以奖励员工,2011年,这个数字变成了20%,2012年,则是25%。

华北建筑开始极力替员工安排工作以外的生活细节,比如每天中午为员工提供丰盛免费的午餐,一个半小时的午休时间,还有充满激情的音乐等,让每个华北人都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下工作。

“这种感觉就像一个家,虽然我们没有把这句话说在嘴边,但是,却真真切切地为员工创造了家的氛围,让员工享受家庭的温暖。”王军总结说。

所以,尽管调整了个人发展目标,王军依然将“创新企业文化”放在创新的首位,“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试想,王军的成功正是“多助”的原因。

那么,接下来的华北建筑真的会如评委锋利的点评一般走入末路了吗?市场再也不会给予这个行业过多的机会了吗?对此,王军并不赞同,建筑是根基,市场也永远不缺机会。 (任太鹏)创业者十问

你为什么选择创业?谈谈你创业的初衷。

父亲在建筑公司工作,受父亲的影响,从孩提时代起,自己就对建筑有一种异乎寻常的热爱。后来,大学时就顺理成章地读了工民建专业。毕业后,为了学以致用,为了使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火花得到实现,自己就于2005年收购重组了开封华北建筑公司,并于2008年将其变更为河南华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创业中最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

2006年是我和华北建筑感触最深的一年。我们以诚心感动了客户,华北建筑终于接到了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大单——孙李唐新村工程。孙李唐新村工程为华北建筑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创业中最困难的事是什么?靠什么力量走到今天?

创业中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你可以把它看成困难,也可以把它看成一种磨砺、一种挑战。在我的字典中没有“困难”二字,只有磨砺和挑战。很多问题都是上苍对我的考验,我的性格从来都是迎难而上、直面挑战,因为我知道——迈过去,前面是个天!

你的梦想是什么?

我的梦想就是全员努力,共同发展,成为相亲相爱一家人,进而使企业获得发展。

你的企业最大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我们最大的优势是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劣势则在于公司员工平均年龄不足30岁,大部分员工经验和积累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我们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这也是我们能够快速发展的基础。

公司目前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公司目前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人才储备稍显薄弱。

请简单介绍以及评价一下你的团队。

精干、务实、高效是我对团队的评价,团队由从事建筑管理、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组成。

2013年让你最自豪的事是什么?你最大的遗憾是什么?

2013年我最自豪的事,不是我们得到的诸多奖项,而是我们参与了多项公益慈善活动,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回报社会。最大的遗憾则是我们进步的速度还不够快,不然的话,我们会有更大的能力来回报社会。

2014年你以及企业的目标是什么?未来企业三到五年的战略?

2014年,我个人的目标是将企业交由职业经理人管理,自身专注于资本运作和把控企业战略方向。企业的目标是成立河南传麒建设集团,走多元化经营发展之路。未来企业三到五年的战略:跨入河南建筑行业的第一方阵,最终成为上市集团公司。

自我评价一下你是一个怎样的人?

温厚、悲悯、执着、担当并且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5篇

采购(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171258

1.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河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项目2012年第三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资金来源:河南省电力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详细内容见下表:

注:标段T2-01、T3-01为施工图预算下浮系数报价方式招标项目,其余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项目。

2.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2.1拟参加220千伏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架构吊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转正常有效。

(3)具有220千伏及以上等级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业绩(或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且至少有一个工程或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

(4)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理人员,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与装备等。

(5)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所有成员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和业绩,并持有相应等级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资格证书或特种工种上岗证书。

(6)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7)近五年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未出现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8)所承担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满足招标人要求,在基建创一流、同业对标、达标投产、创建优质工程等方面表现良好。

(9)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以上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

2.2拟参加110千伏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架构吊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转正常有效。

(3)具有110千伏及以上等级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业绩(或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4)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理人员,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信誉、资金与装备等。

(5)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所有成员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建设的经验和业绩,并持有相应等级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以及其它资格证书或特种工种上岗证书。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7)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未出现严重违约情况,未出现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8)所承担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满足招标人要求,在基建创一流、同业对标、达标投产、创建优质工程等方面表现良好。

(9)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以上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

3.投标截标时间:截标时间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前,在下述地点递交:

地址:嵩阳饭店12楼鸿图厅

如有变动,招标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时间:2012年9月18日上午10:00(暂定)(北京时间)在嵩阳饭店12楼鸿图厅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于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018房间购买招标文件。

6.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请按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如果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异,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邮寄地址、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贵星、马宏亮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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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6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具体种类

目前,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是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取得的途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为自己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自行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现金税款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自行申报纳税人持由税务机关或本人自行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银行将加盖有银行收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第一联退给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税务机关年终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在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年终开具的完税证明,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制,并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组织发放。

2.纳税人上门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1)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可向全市任意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员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网上查询代扣代缴申报信息 纳税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身份核准,同时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完成信息登记后,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查询代扣代缴单位为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开具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本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受理窗口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完税凭证 公告

分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7篇

2011年第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现就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请持《票证工本费收据》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发票工本费取消公告

分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8篇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目前税收政策不断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简称“23号公告”) 重新明确纳税程序, 有助于对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进一步理解, 有望给从事上述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带来执行上的便利。

一、新旧纳税政策对比

1. 原政策。

对于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税务处理, 此前税务机关的操作基本上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的规定执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的, 如果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 资质, 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 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 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 (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 文件还同时规定了自产货物的范围。

2. 新政策。

23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 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这就是说,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不再设定征税条件, 不再执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 需同时满足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 资质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这两个限定条件, 方可执行分税种分别征税的规定。纳税人能自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 可据此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即使没有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 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分别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和建筑业劳务营业税。

二、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政策解读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以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核定货物的销售额。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管理, 既然主管税务机关都有权力, 但是出现主管地方税务局和主管国家税务局相互给出利于自己的核定额的情况, 怎么办?23号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 先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来决定征不征收, 核定征收多少, 如果主管国家税务局不出具相关证明, 就等于放弃了核定征税的权利, 剩下的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

2.23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摆脱了重复纳税的困扰。因为注册一个具有建筑 (安装) 资质的企业不仅仅接受建设部门的管理, 而且需要至少30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若干建筑行业职称工程师, 资金比较困难的企业是难以承受的。因不具备资质从事货物销售和建筑安装业务而全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失效, 相信对于纳税人从此是一种解放, 但能否提供“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将成为纳税人税务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因素。

3. 执行截止日及申报事项。23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再做纳税调整, 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今年5月1日以后, 或者虽发生在今年5月1日之前, 但是在今年5月1日之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 则一律按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关于纳税申报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 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原件)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记账联) 复印件。

三、案例分析

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是一家集防水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防水施工于一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6月, 该公司外购生产材料一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0万元、税额42.5万元, 货物验收入库, 用银行存款结算。2011年7月该公司以与A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方式, 销售给A单位自产材料, 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468万元, 并由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负责建筑施工劳务, 劳务价款234万元, 工程于月底完工, 收到A单位全部货款与劳务款共计702万元, 按23号公告的要求提供了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证明, 7月末无增值税留抵税额。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应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根据23公告的规定, 该公司应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交增值税=4 680 000÷ (1+17%) 17%-425 000=255 000 (元) 。应交营业税=2 340 0003%=70 200 (元) 。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出台, 对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范。本文在对比分析新旧政策的基础上, 全面解读了新政策并进行了实例分析。

关键词:混合销售行为,23号公告,增值税,营业税

参考文献

浅议河南打造建筑强省的对策 第9篇

一、 河南省建筑业在社会发展中作出的突出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行业之一,建筑业获得持续发展的新动力。经过36年的努力,我国已发展成为建筑业大国。2013年,河南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003.2亿元,利税总额达到569.95亿元,其中地方税收达257.48亿元,占全省地方税收总额的14.6%,建筑业在相当一些地区成为本地财政的支柱性财源。建筑业在扩大就业方面作用巨大,2013年河南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723.88万,占全省就业人数的11.3%,仅低于农林牧渔业、制造业,位居第3位;占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16.1%,接近1/6,从业人数雄居全国之首,建筑劳务是河南省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行业。建筑业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建筑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2013年建筑业增加值总量在全省排在第4位。河南建筑业已发展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河南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河南省建筑业与兄弟省份的差距分析

(一)建筑业综合实力比较

江苏省共有建筑业企业18000余家,其中特级32家,一级1094家,二级4212家;共有建造师114900余人,其中一级26400人,二级88400人,2013年从省外拿回利润154亿元。河南省共有建筑施工企业10400家,其中特级建筑企业17家,一级企业530家,二级企业2600家;共有建造师约79081万人,其中一级建造师15803人,二级建造师63278人,2013年从省外拿回利润仅有40.5亿元。

(二)企业经济效益比较

2012年年底,江苏省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9173.35亿元,同比增长19.82%,全行业利税总额达到1429.91亿元,同比增长21.96%,上缴税金632.39亿元,同比增长22.89%。浙江省共完成建筑业产值17332.6亿元,同比增长16.7%,全行业实现利税总额达到1022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实现利润总额481亿元,同比增长17.3%,上缴税金541亿元,同比增长24.9%。河南省共完成建筑业产值6009.8亿元,同比增长15%,全行业实现利税总额437.75亿元,同比增长13.5%,其中,实现利润总额232.86亿元,同比增长16.4%。

(三)骨干企业实力比较

江苏省有特级建筑企业32家,浙江省有特级建筑企业40家,河南省只有17家,而且竞争能力比较差。浙江省年产值百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4家,年产值最高的400亿元以上。江苏省年产值百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7家,年产值最高的268亿元。河南省本土企业年产值超百亿元的没有一家,最高的省内企业泰宏集团也只有72亿元。江浙省的大型骨干企業由于在外承揽的工程任务多,对建筑劳务的带动作用明显,一些骨干企业平均每年都可带出建筑劳务10万人以上。而河南省的骨干企业,能带出5万人以上的都很少,河南省建筑行业整体大而不强。

三、河南打造建筑强省的对策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真正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来抓

大力实施建筑强省战略,召开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参加的高规格的建筑业发展大会,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制定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把建筑业打造成万亿元产业,推动河南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迈进。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形成省、市、县三级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机制。

(二)探索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

建筑产业化是利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等方法来建造、使用和管理建筑,具有节能节材环保、压缩工期等特点,同时与传统建筑相比,可以增加钢材使用量,可以为缓解河南省钢材产能过剩压力作出贡献。建议下一步制定出台建筑产业化地方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市推动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扶持部分企业先行先试。制定推动建筑产业化的政策措施,从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为建筑工业化提供政策支点,并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推行建筑产业化。

(三)出台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真正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来抓,结合实际出台激励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兴建科技研发中心,获鲁班奖、国优奖的企业要予以物质奖励和投标加分奖励。对于为河南省建筑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可采取奖励土地、兴建建筑企业总部等措施。要大力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建筑业税收政策

一是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参考兄弟省市和河南省林州市的所得税政策,对外出施工企业的部分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或按工程量大小梯次减免。二是深入研究营改增问题,确定合理的营改增税率。

(五)改革职称评审政策

河南省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工作亟待改革,要开辟河南省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行业协会设立“河南省建筑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全省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审。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六)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级政府每年要举办银企对接会和授信签约活动,促进银企合作,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督促金融部门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建立建筑业企业间的互助互保、合作共赢机制,实现建筑业企业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更大规模地融资,为河南省建筑业整体实力提升创造条件。

(七)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对100家勘察、设计和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骨干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技术合作、专业协作、管理创新、品牌带动等方式发展壮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

(八)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施工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将依法设定的各类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处罚和制约机制,保护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企业资信评定机制,为企业取得银行信贷、融资及保函等提供支持。稳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用保函方式替代现金质押,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走出去”企业保函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等工程担保保函服务,积极探索企业获取国际保函的途径。

国家税务公告 第10篇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三、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附件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附件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4)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附件5)。《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发布)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6号)第三条第六项第3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检察院考试公告 第11篇

2013年河南检察院招录478人公告已经公布,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至4月26日。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三科,每科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5月18日至19日,现河南华图整理公告如下:

2013年河南检察院考试公告

一、招考数量和职位

根据我省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空缺情况,2013年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478名。

报考省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期间应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限A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省辖市和市辖区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的,应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县检察院的,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招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与报考职位相应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含2013年7月底以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具体招考职位及条件详见《河南省检察机关2013年计划招考职位、数量及代码明细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县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仅限报考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县检察院)法律职位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可免专业科目考试,该科目笔试成绩按所报考职位考生笔试最高成绩计算。免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参加运用“二次平均法”对空缺职位的补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且报考县检察院(含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县级市检察院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受学历证书上专业的限制,但报考非放宽担任检察官学历条件地区基层检察院,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到2013年4月22日。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招考工作的报名和资格初审都以网络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网络资格初审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6日17时,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开始网上报名后,考生可以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必须签署网上诚信承诺书方可报名(特别提醒:报名申请被接受后,将向报考者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者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2013年河南省统一考试录用检察机关公务员简章》等,了解报考职位的具体要求。

2、在河南人事考试网上,点击“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后,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宽高比为130:160)。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随时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全过程。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随时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承担。

3、资格初审通过后,网上交纳考务费。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应在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每科30元,如报考三科共90元)。

考生需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业务功能后,才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操作。支付成功后网上报名系统显示为“已交费”,表示考生的网上交费操作已经完成。网上交费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9时至4月27日17时,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4、交费成功后,网上打印准考证。交费成功的考生,于2013年5月15日9时至5月19日9时,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凭姓名、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进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应妥善保管,笔试、面试、体检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方能参加。

报名人数与拟选拔职位比例达不到3:1的,由省辖市级检察院征求报考者意见后可在本省辖市范围内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根据实际报考人数相应核减报考职位;产生的空缺职位,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补充。

四、笔试

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三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安排:2013年5月18日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至16:30申论,5月19日9:00至11:00专业科目。

笔试地点及具体考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即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40%。笔试成绩在河南人事考试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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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机关公务员考试QQ群:262825051

河南检察院考试培训课程:http://bm.huatu.com/zhaosheng/hn/gwybs.php

河南检察院考试备考指导:http://ha.huatu.com/zt/henanfj/

信阳华图公务员考试培训学校

培训项目:公务员、政法干警、法院检察院公务员、招警、选调生、军转干、事业单位、三支一扶、招教、特岗、村官、好会计、爱语特等考前笔试及面试辅导辅导。

报名电话:0376-6151778、631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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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12篇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10-8-31

【实施时间】2010-10-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定,结合北京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实际,现就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税务机关实施实地调查核实,可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根据核实工作需要,可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安排向企业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或到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

四、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前需分别向纳税人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税务机关在疑点核实过程中应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并签章确认,在评估工作完毕后将证明资料归档。

六、取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中的税务函告核实方法,删除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税务函告”。

七、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5〕 36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13篇

中国境内企业 (以下称为企业) 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 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 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 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 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 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 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 , 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 应以租赁费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 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 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 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 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 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以下称为《通知》) 有关问题

(一)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 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实现。

(二) 《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 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 《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 (实际控制方) ”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 “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 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 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 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 (市) 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 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 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 (市) 税务机关与其他省 (市) 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 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 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 依据本公告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第14篇

一、河南省建筑劳务发展现状和作出的突出贡献

(一)河南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建筑劳务大省

2012年,河南省建筑业从业人数650多万,建筑业从业人数居全国之首,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居全国前列。在这650多万建筑大军中,三分之二在河南省内施工,三分之一到河南省外,达210多万人。仅北京、天津和山西三省市,就有河南的建筑队伍60多万人。目前,除台湾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都有河南的建筑劳务队伍,并且已输出到非洲、欧洲、俄罗斯、中东等一些国家和地区。

(二)河南已培育出一批建筑劳务基地县

经河南各级政府和建筑业主管部门20多年的悉心指导和培育,林州、长垣、沈丘、平舆、商城等23个县(市),形成了集中的建筑劳务输出基地。这23个建筑劳务基地,从事建筑业的人数达290多万,占河南省建筑业从业人数的46%。这些基地组建有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792家,其中,总承包企业268家、专业承包企业196家、劳务企业328家。

(三)河南打造出一批特色知名劳务品牌

河南省已打造出了一批全国“建筑之乡”“防腐之都”“防水之乡”等特色的知名品牌。如被称为“建筑之乡”的林州、滑县、获嘉、沈丘等县市的房建,睢县、虞城等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防腐之都”长垣的防腐保温;“防水之乡”项城、平舆的防水,占领了全国五分之三以上的防水市场。长垣的防腐保温,不但在国内市场上长期称雄,而且打入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被尊为“世界防腐蚀之都”。

河南建筑队伍参建了国内众多具有当代最高水平的标志性工程。北京西客站、中华世纪坛、首都机场航站楼、国家大剧院、鸟巢、水立方、中华世纪坛、中央军委大楼等国家标志性建筑,中国大剧院、水立方、鸟巢、三峡大坝永久闸门、西昌卫星发射塔、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防腐、防水工程,都有河南队伍的影子。

(四)建筑劳务输出对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经过20多年的培育,河南培育出一大批年产值几十亿的特级、一级总承包优秀企业和企业家,他们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建筑劳务输出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大量资金,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河南省每年出省施工人数均在200万人以上,每年带回省内的劳务收入均在600亿元以上。有一大批建筑劳务带头人被选举为村党支部书记,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经验和信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力地加强了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社会整体稳定。

二、河南省建筑劳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低

目前,河南省建筑劳务企业总数已有2900多个。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6000个,总承包企业和劳动企业的比例是1∶10,河南省建筑业从业人员650万,按照300人办一个劳务企业,也应该有2万家以上。但现在河南省劳务企业不足3000家,说明还有大量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没有组织到劳务企业中来,仍处于自发或自流状态。如豫南的信阳、驻马店一些县输出到江苏、浙江和新疆的40多万建筑劳务人员,仍然以“亲戚拉亲戚、朋友找朋友”的形式,进入当地建筑市场,河南省建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

(二)龙头骨干企业太少,带动力不强

河南省具有建筑特级和一级的企业太少,参与大项目、承包重点大工程的企业也不多,竞争能力不强,对建筑劳务输出的带动作用不足。江苏有特级建筑企业32家、浙江有特级建筑企业40家,河南只有11家,而且竞争能力差。浙江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有14家,年产值最高的超过500亿元。江苏年产值百亿以上的建筑企业有17家,年产值最高的268亿元。河南没有年产值超100亿元的本土建筑企业,最高的新浦集团也只有50多亿元。江浙的大型骨干企业每年都可带出15万人以上,并且这样的骨干企业有一大批。而河南省的骨干企业,能带出5万人以上的就很少。

(三)外出建筑企业税收过重,所得税税收和企业队伍流失严重

建筑业原本就是微利行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率只有2.7%左右,加之企业投标让利8%~10%,施工中的垫资50%和BT模式100%垫资时间长,还要交付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10%,农民工保证金2%,质保金5%等,企业负担太重。如果再按2.5%征收外出施工企业的所得税,企业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很难发展。江苏、浙江等省为给建筑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大都采取了返还所得税的办法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的直接收取0.8%~1%,有的按照2%预收后返还1%~1.2%,有的还规定外出施工企业所得税只缴0.6%。由于河南所得税过重,导致出省施工企业不愿回省缴纳,每年流失税源20多亿元。同时,因其他省市税收低,吸引了河南省一部分企业外流,造成队伍流失。

(四)资格、职称证束缚了建筑企业的手脚

建造师证和职称证是建筑企业资质晋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和评审依据。河南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卡得过死,导致河南至今仍有2万多名一、二级临时建造师未能转为正式建造师,导致河南省特级、一级企业数量和市场竞争力明显下降。职称证也是建筑企业资质晋升的硬性条件。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等省,对建筑工程获得国家大奖和省级大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考外语,实行现场答辩的办法,评审中高级职称,使大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顺利获得了职称证书。而河南省至今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建造师和职称“两证”取得难,河南有近1万名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被江、浙和山西企业高薪聘请,亦有几万名专业技术人员被逼到其他省评职称,成为外省企业骨干。

(五)融资环境差,缺乏有力的合作竞争平台

河南省至今没有建筑企业融资平台,政府部门没有出面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银企合作方式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因此,在招投竞标时,外省骨干企业有银行作后盾,能够为投标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和保函,使他们的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取胜。由于河南省的融资环境差,缺少有力的合作竞争平台,骨干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不敌对手,几十亿、上百亿的重点工程被江浙特级企业拿走,造成河南省建筑业与其他省份的差距越来越大。

三、影响河南建筑劳务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观念滞后,政府重视不够

多年来,河南省没有出台对建筑业和建筑劳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发展规划,没有制定以河南省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命名建筑劳务基地和建筑之乡等激励政策,经营环境不够宽松,对发展较快、为当地作出重大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政府也没有给予重奖和扶持。

(二)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在与其他省份的竞争中呈现出不足

河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是18年前成立的自收自支管理体制,编制70人,现占自收自支编制人员25名。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劳务办内设机构24个,实有在职人员147名。河南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全部为自收自支编制,管理庞大的建筑劳务队伍,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北、安徽等省事业全供、参公管理的体制相比,明显缺乏优势。

(三)企业外部环境差,各级政府主推不够

由于河南各级政府对建筑业发展重视不够、政策滞后,对建筑劳务发展推动不力,对企业管得过死,卡得过严,所得税过重,建造师证和职称证取得难,没有减轻企业税收的政策,没有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

四、加快河南省建筑劳务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建筑劳务发展的扶持力度

河南省政府应将建筑业强省作为发展的主导战略来抓,制定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对省内外建筑企业进行统一协调服务和宏观管理,各市县相应地出台有关文件。同时,每年要以河南省政府的名义到外省召开一次建筑企业和建筑劳务推介会,在省内对优秀劳务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命名“建筑之乡”“防腐之乡”“防水之乡”,并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知名度。对发展较快,为当地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企业,应给予重奖。对于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政治上给荣誉,物质上给待遇,社会上给地位;同时,要在近3年内,选择农村劳动力充裕、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有一定建筑业基础的县,培育和发展3~5个新的建筑劳务基地,备足建筑劳务后备资源,保证建筑劳务发展需要。

(二)改革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构

目前,最迫切的是,改革河南省劳务办管理体制,改变劳务办的编制形式,改变服务费用的供给渠道,由自收自支改为财政全供,彻底改变收费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建筑企业满意的服务型机构。亦可借鉴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劳务办事业全供、参供管理的体制,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搞好系统管理和全方位服务,承担起对全省建筑劳务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

(三)抓紧解决企业资质提升、从业人员职称等问题

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牵头、协调国家人社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解决2万多名一、二级临时建造师转正问题,对长期在施工一线、年龄偏大、成绩突出的临时建造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其转为正式一、二级建造师和评审为中高级工程师,同时,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晋升创造条件。

(四)制定合理税收政策,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参考其他省市有关所得税政策,对外出施工企业的部分所得税以减半征收或按工程量大小梯次减免税收,出省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可以统一按0.8%~1%征收。对本地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标准为: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产值在1000万~5000万元范围的按0.8%;产值在5000万~1亿元范围的按0.6%;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按0.4%。虽然,河南省降低了所得税率,却涵养了税源,能够吸引外省大批的外出企业回到河南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因所得税过高,大量的外出施工企业在省外较低市县缴纳所得税的局面。同时,建筑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不断借鉴外地经验,努力提升河南建筑劳务管理整体水平

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四川等省高度重视建筑劳务业的发展。江苏、浙江两省20多年来,始终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富民产业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每五年召开一次“四大班子”参加的全省建筑业发展大会,省委书记、省长亲自到会布置工作,制定发展目标,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要求下级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文件,解决建筑行业的实际问题;同时,两省每年还以省政府的名义在外省召开一次建筑业推介会,向省外宣传、推广本省企业。江苏、浙江等省都出台了税收、融资、职称考评、资质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先奖优等一系列促进建筑业和建筑劳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上述几省的先进经验,河南应积极借鉴。

(六)下功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要不断借鉴先进经验,像林州、长垣那样积极培育和组建资质级别高、资金实力和装备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在全国建筑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和建筑业的领军人物;对发展较快,为当地作出重大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应给予重奖。鼓励企业在河南省建基地和企业总部,共谋发展。要培育出一批像浙江中天、南通二建那样年产值达到几百亿元的企业,争取在3年内培育出10个以上年产值上百亿元的骨干企业,5年内培育出5个年产值20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以工程承包带动劳务输出,形成集聚竞争效应,使他们立足河南,驰骋全国、走向世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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