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精选6篇)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1篇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合规风险管理知识读本
前言
自2006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取得了长足进展。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出台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举办合规风险知识竞赛等活动,较好地防控了合规风险。同时,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合规风险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防范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为使银行业做到实质性合规,将合规风险管理真正落实到银行的经营管理的理念中,内嵌到制度、流程和系统中,真正变成所有经营管理人员的合规实践,急需根据形势的新变化提供一本可供员工参考学习的知识读本。本书根据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新文件,在以前出版的合规风险知识读本的基础上,对合规风险法律法规和合规风险文化建设进行了扩充,并引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案例,列举了部分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方法。本书还添加了近几年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和《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大量文献,为本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此深表谢意。编者
2013年3月
目录
第一章合规风险管理概述
1—1合规的由来及含义是什么?
1—2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是什么? 1—3合规管理模式变迁的基本逻辑是什么? 1—4合规管理模式呈现上述变迁模式的原因是什么? 1—5国际银行业合规风险建设的新动态是什么? 1—6有关“合规”的误区有哪些? 1—7有效的合规管理方案应当符合哪些要件? 1—8合规的必要性有哪些? 1—9商业银行合规的含义是什么? 1—10商业银行的合规具有哪些特点?
第二章合规文化建设
2—1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合规文化? 2—2我国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状是什么? 2—3商业银行应倡导和培育什么样的合规文化? 2—4合规文化在商业银行运营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2—5银行企业文化由哪些方面构成? 2—6商业银行合规文化的特点有哪些? 2—7合规文化建设的必要性是什么? 2—8合规文化中的“四个责任体系”指的是什么? 2—9上述“四个责任体系”包括哪“三个关系”? 2—10什么是诚信举报机制? 2—11怎样建立有效的诚信举报机制?
第三章合规与公司治理
3—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定义是什么? 3—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有哪些? 3—3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3—4商业银行合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是怎样的? 3—5怎样切实有效地落实问责制? 3—6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怎样履行好合规管理义务? 3—7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涵是什么? 3—8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3—9商业银行肩负着什么样的社会责任? 3—10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时存在哪些问题?
第四章合规与全面风险管理
4—1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定义与内涵是什么? 4—2全面风险管理计划的目标是什么? 4—3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4—4全面风险管理的特征有哪些? 4—5商业银行确立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什么是必要的? 4—6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4—7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的表现有哪些? 4—8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尚未健全主要表现为哪些方面?
第五章合规与内部控制
5—1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 5—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5—3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5—4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应从哪些方面下手? 5—5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区别是什么? 5—6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的联系有哪些?
第六章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6—1建立有序、高效的组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6—2我国商业银行亟须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是什么? 6—3银行业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特殊意义是什么? 6—4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 6—5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6什么是商业银行风险? 6—7商业银行风险的成因是什么? 6—8传统银行风险有哪些? 6—9合规风险和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的关系是怎样的? 6—10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6—11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是什么? 6—12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什么? 6—13流程银行的内涵是什么? 6—14为什么说商业银行目前还是部门银行而非流程银行? 6—15流程银行的本质与特征有哪些? 6—16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有哪些? 6—17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6—18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6—19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突出强调哪些方面? 6—20中国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6—21《指引》颁布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有什么变化? 6—22我国商业银行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6—23怎样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框架? 6—24保持独立性是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基本保障,如何保持独立性? 6—25银行合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6—26商业银行合规政策的定义和要点是什么?
第七章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7—1合规管理部门的定义是什么? 7—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7—3在设计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总体框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7—4合规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主要有哪些? 7—5合规部门应选择的组织结构模式及其原因是什么? 7—6为合规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提供充分的资源以及配套机制。银行应该怎样做? 7—7合规部门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7—8合规部门工作怎样才能有效开展? 7—9组建合规管理部门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7—10合规培训如何体现人本管理? 7—11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权分别是什么? 7—12商业银行高层的合规管理职责是什么? 7—13合规管理部门与银行其他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 7—14风险管理部门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15内部审计部门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16为什么应明确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7—17法律部门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18人事部门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19各业务部门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20银行员工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21总行合规管理部及其职责是什么? 7—2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关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哪些? 7—23分行管理层的合规职责是什么? 7—24分行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7—25如何任命银行合规负责人? 7—26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的职责是什么? 7—27合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7—28合规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7—29什么是合规管理人员职务说明? 7—30银行合规人员职务说明的作用是什么? 第八章合规风险管理的识别与评估 8—1什么是合规风险识别? 8—2什么是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评估? 8—3我国商业银行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思路是什么? 8—4商业银行合规风险评估的内容是什么? 8—5商业银行合规风险评估的方式是什么? 8—6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步骤是什么? 8—7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点包括什么? 8—8合规风险形成或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8—9合规风险的评估依据和评估标准是什么? 8—10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控、测试和报告是什么? 8—11合规风险监测系统的作用是什么? 8—12合规风险评估报告的路径是什么? 8—13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评估不完善表现在哪些方面? 8—14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怎样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
第九章合规风险监管
9—1如何实现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合规的有效互动? 9—2如何提高监管部门的透明度? 9—3为什么说实施银行内部自身严格监管势在必行? 9—4我国银行合规工作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 9—5以美国为主的现代银行业合规管理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第十章合规风险管理法规
10—1《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涉及的合规要求有哪些? 10—2《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所要求的银行业服务规范有哪些? 10—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有何要求? 10—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有何特殊要求? 10—5《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有何要求?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第十一章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案例 11—1汇丰银行(中国)的合规机制建设
11—2北京银行:基于风险控制的ISO9000质量体系和合规体系的整合 11—3深发行:金融创新中的合规风险管理 11—4北京农商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1—5民生银行:“一图两表”技术在合规文件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11—6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合规风险的评估程序
第十二章关于合规风险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十三章合规风险管理文件解读
1.关于巴塞尔《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的解读
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在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制度中的地位
附录1加强银行公司治理
附录2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 附录3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附录4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附录5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 附录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附录7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 合规文化建设知识读本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 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 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 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 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 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 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二冥体_E『期双
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 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 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 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 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 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 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有账户开立的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无论存款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营业网点都要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规定需要对账的存 款账户都必须定期对账。
及时性原则:营业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 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 工作,并反馈、保存对账结果。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网 点要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执行换人
核对,互相监督。有条件的县级农合机构,可探索执行对账分离,把对账工作转交县级农合机构职能部门统一对账。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制单 人、复核人。
存款人应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营业网点对 收回的对账单据应予以审核。
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全部收回回执。
第八条 营业网点应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对账单据的发 送及收回情况。对于对账单据的发送和收回,应在《广西区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收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相 关经办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章 与存款人往来对账
第九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往来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 人就其结算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以及其结算账户某 一时期的明细发生额进行的核对。
第十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存款人发送 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 期限内送回对账单据回执或发送确认信息。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的对账,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存款账户有业务发生的,应按月与存款人进行对账。营业网 点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通常指一年(含)以上,下同)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按季与存款人进行
对账。营业网点在4、7、l o月及次年l月12日内将上一季度的
余额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按 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并于当年7月及次年l月收回全部回执。
对已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存款科目中的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
单位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季度次月l2日
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手工分户账)合计核对,确保总 分相符。
对久悬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半年次 月12日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合计核对,确保总分相符。
除已纳入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账户和久悬账户外,其他所 有对账账户按对账频率要求,对账率要求达1 00%。县级农合机构
应将基层行(社)、网点的对账率列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综合业务系统设置有 打印格式的,必须以业务系统打印格式为准;不设置打印格式的 其他账户的对账单据以手工填制,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后发出。
对账单据主要包括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账号、户名、(截止)日期、账户余额、明细发生额。第十三条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与发送。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对账 单据的打印,打印工作应在发出对账单当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 完成,加盖业务公章、制单人、审核人,及时发送给存款人。(二)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与审核。柜台人员在收回的对账 单回执上注明收回日期并签章后,交给专职对账人员(由财会监 督员、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或其他对账人员担任,下同)对账。
专职对账人员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存 款人是否加盖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否真实,对账单据回执上存 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和余额与营业网点分户账上的当期发生额
和余额是否相符等。核对无误后,在该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并签 章确认。收回的对账单回执上存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 相符的,应报告网点主要负责人,由网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 员查明原因,有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 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符的原 因、处理方式及结果,并由处理人员签章确认。
(三)对重要、大额资金账户每年不少于一次上门与对方经 办人员、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三层”对 账。“三层”对账可以分开或同时进行(下同)。重要、大额资金 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
1.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前l 0大存款户;
2.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1 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各县级农合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联社界定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各自的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对有疑问、交易频繁有操作风险隐患的账户,应立即 组织会计、稽核或监察人员进行换人对账,必要时及时进行“三 层”对账。(五)档案管理。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交档 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档案管理 要求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等其
他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按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对存款人不配合对账、企业撤离、解散或其他原 因找不到存款人的,对账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字据,交网点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存档备查;同时,网点主要负责人 还应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县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规范性、对 账率、无法对账的原因材料列入专项审计范围。
第四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六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全区农合机构营 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 来各种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网点存放在其他金 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七条在人民银行开有结算账户的机构与人民银行往来 的对账,应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有关规定;与其他金融机 构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与其约定对账期限和方式。
第十八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应 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留存联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联按开户行(社)要求盖章齐全后及时退回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营业网点的款项,营业网 点在向其发送对账单据时,必须加盖业务印章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退回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 时向本营业网点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应与对方协调 解决,及时核对账务。第二十一条回收其他金融机构发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时,营 业网点应安排专职对账人员对账。对账出现余额不符时,营业网
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 找原因,逐笔核对,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结束后在对账单据留存联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 结果,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 收到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 账单回执,营业网点应按规定整理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章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二十三条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金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 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包括与区联社清算中 心、区联社融资中心、辖内社内往来、县级农合机构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往来对账由专职对账人员负责,按月核 对。每月由综合业务大集中系统打印出对账单据,加盖预留印鉴 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收到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单据后,由专人负责 审核,审核无误后注明核对日期,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及相关人员 签章,回执联退回系统内开户机构,留存联交由档案保管人员按 规定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专职对账人员要及时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上注明核对日期、差错原因 及处理结果,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后,交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装订 保管,以备查考。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往来对账,开户机构应根据开户行(社)要求,随时出具对账单据,随时完成对账。
第六毒盔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管 理,将对账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农合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网 点内勤主任(副主任、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要切实做好 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月对本社 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确 保对账工作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合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加强 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工作要求,对营业 网点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严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要对对账单的发出、收回及 核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统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合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 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 县级农合机构、办事处或区联社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未明确落实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发送 对账单据或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据回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对账不细 致不全面,收回的对账回单未按规定审核,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 不符,相关经办人员签章不齐全,档案管理混乱,对账结果不符
但不及时处理等情况,县级农合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全辖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区联社将在全区通报批评;还应按照《广西农 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与《广西农村信用社稽核 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从重处罚,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 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内部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 假对账单据、提供虚假对账数据、伪造存款人对账单回执、与存 款人勾结伪造虚假对账结果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 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定、解释和修改。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3篇
2003年,国务院下发文件,开启了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改革主要通过三种模式进行:一是商业银行模式;二是合作银行模式;三是完善的合作制银行模式。按照这一思路和方向,我国各级信用社对自身的产权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积极改革。经过十多年的金融改革探索和实践,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三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增效产生了积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成为县乡地区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金融桥梁和纽带,呈现出网点分布广、惠农金融服务多、涉农信贷投放量大、均等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等特点,在引导农村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农民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助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积极欢迎。
2 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2.1 农村二元经济结构脆弱
由于我国广大地区都是在农业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开启了工业化进程,使得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落后的传统农业与先进的现代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农村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农村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受到基层政府的干预较大,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投放难以真正实现自主,对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能力等难以实现科学评估,从而增加农村金融信用风险,威胁着金融安全;另一方面,许多农村地区还停留在重产值和增速的粗放型发展阶段,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一些地区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拉贷款,使得产能过剩加剧,经济效益减少,容易产生信用链条的受阻或中断,造成农村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增大。
2.2 农村市场化制度建设落后
市场化程度越高的社会,相关的产权制度就越完善,就越能够减少或消除潜在成本,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和产出的最大化。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民的商品意识和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市场化水平有所提升,但对比城市,当前我国农村市场化制度建设落后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使得农村合作金融还存在比较突出的产权缺陷。由于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改造,信用社的产权既包括社员因投资入股而形成的社员产权,又包括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产权。有的进行了市场化改造的农村商业银行,还存在企业性质的产权。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比较分散,容易造成内部治理的混乱、决策不民主、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2.3 农村信息严重不对称
信息对称是金融信贷的重要基础,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农民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同质性差异比较大,加之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农民征信体系,使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进行农村信贷的过程中不得不付出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和信贷监督成本。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于对农民的客户特点、信用信息等不了解,因此在农村信贷过程中大多需要农民出具担保和抵押,变相提高了农业信贷的“门槛”,不利于农业信贷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房屋、农具等难以成为有效的担保和抵押物,使得农民在发展相关产业和农业项目中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此外,由于农村为熟人社会,一些地方存在违规违法的“人情贷”“关系贷”的现象,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3 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防范
3.1 深化体制改革,突出产权改革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探索,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需要在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应在管理体制上,应进一步发挥省级信用联社的管理作用,建立完善农村银行“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边界;二是应通过市场化招聘的方式,积极招聘和选拔具有很强现代市场意识和管理经营能力的优秀人才来担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提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坚持以股份制改革为导向,建立现代科学的产权制度,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提升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权。
3.2 完善内控制度,科学化经营
一是要在现代企业制度理论的科学指导下,积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结构,完善风险预警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降低内部控制风险。二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树立最大化分散、转移、防范风险的意识,在银监会以及升级联社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将风险和损失降至最低。三是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增强员工依法经营和依规办事的意识,实现科学化、法治化经营,降低因人为原因而存在的操作风险。
3.3 完善外控环境,引导健康发展
外部控制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促进力量。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能职责,在引导、指引和监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一是要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成熟、有效、公信力强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是要科学有效地处理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的不良资产,立足农村金融发展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信贷风险的担保和补偿机制,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够减压上阵,实现更好发展。三是要密切监测和关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状况及程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科学、及时、有效地测度和化解风险。
4 结论
农村合作金融在现代农村经济发展中居于核心地位。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迫切需要金融力量的支持。科学测度当前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并立足中国农村金融实际,采取积极有效应对和防范措施,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关注和研究也不断深入。在应对、测度和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过程中,需要不断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发挥综合力量,用好综合资源,从而形成防范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强大合力。
摘要:农村合作金融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加强金融风险的测度及其防范非常必要和重要。文章立足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现状分析,剖析了形成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三大原因,也即农村二元经济结构脆弱、农村市场化制度建设落后、农村信息严重不对称,并针对这些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测度与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测度,防范
参考文献
[1]崔婷婷.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测度及防范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2.
[2]张珩.陕北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运行效率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3]孙丽.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的内部成因与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3(23):105,110.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4篇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5篇
引》的通知
(监发„2007‟29号 2007年4月13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银监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既要认识到实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又要充分估计到实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摸清非信贷资产风险底数。
二、加强领导。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分工协作,银监局负责督促指导,省级联社负责组织实施。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各省级联社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推进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
三、认真准备。培训是做好非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银监会将在今年4月中下旬举办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培训班。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在银监会培训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做好对监管人员和非信贷资产分类人员的培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分类前准备工作的指导。各省级联社要尽快制定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并报银监局备案;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指引‣;组织各县(市)联社结合实际,做好非信贷资产账户清理,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按期完成。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人员培训、账户清理、分类操作等工作。各省级联社要在培训和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迅速组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2006年末有关科目反映的非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并根据分类进度,及时组成巡查指导组,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划片包干,深入现场,检查督导,力争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辖内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各银监局要在7月20日前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报银监会。
五、督导检查。银监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推进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推行风险分类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交流信息。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要重视信息交流和反馈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臵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类。其中: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四、核心定义
本指引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五、分类方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安全性非信贷资产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
(三)可变现净值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臵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计算: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五)专家判定法。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专家组可由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六、组织机构
(一)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在监管机构指导下,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和分类认定。
(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负责辖内风险分类的指导、监督工作,对初分意见进行初审,对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大额非信贷资产计入损失类应向省级联社报备,起点金额由省级联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操作规程
风险分类一般分为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一)初分。
1.核对会计核算科目。初分人员对会计核算科目的核对要做到准确无误,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2.收集整理资料。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 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
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臵、变现损失率等; 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主要法律文书;
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3.提出初分意见。初分人员依据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并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4.上报初分结果。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呈交风险分类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初审。
1.审核初分结果。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2.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
3.确定初审结果。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认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定结果。
八、管理考核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管理、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明确理(董)事长为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职责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省级联社主要负责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类,提高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支行)主要负责本社(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管理工作。
(二)动态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每年进行一次分类,但对于拆放、投资、抵债资产等风险较大的项目则须按季进行调整。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非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指引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并调整非信贷资产类别。非信贷资产管理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非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和补充与非信贷资产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并及时提出调整形态的建议。
(三)定期分析。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每季度对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
(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文件要求,提足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十、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机构及责任人,监管机构和省级联社要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
(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分类结果不真实。
(八)工作不协调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
十一、其他
(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社(行)本部及省级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四)各省级联社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第6篇
农村合作金融风险是由诸多因素形成的,既有历史沉重包袱的老问题,又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迟缓阻滞信用社发展的新矛盾;既有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制约,也有经营方式僵化的束缚;既有某些政策偏差的负效应,更有服务功能欠缺的羁绊。要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风险,必须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调整政策扶持,强化内部管理,实施综合治理,营造农村合作金融安全、稳健的外部环境。
一、加快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明确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
(一)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制度
1、按照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目前农村信用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社。应该明确按照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助性、非盈利性、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里,互助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要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问题是,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其组织制度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制度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2、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由人民银行直接行使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的职能,在实践中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关系难以理顺,人民银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仅牵制了人民银行大量的监管精力,而且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的发挥,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特别是人民银行自身改革,监管工作按区域运行,行业管理按省运作后,监管和行业管理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急需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行业自律的组织结构体系。
鉴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现有的组织框架,要建立、健全的主要是县级以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组织体系。县以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组织体系有多种形式,如协会、一级法人制、多级法人制、行业管理与法人相结合的复合结构等。建成自律的统一体系、理顺自身的管理体系后,可激发农村合作金融内部经营机构的切实转换,作为合作金融的整体,可增强每一分散的农信社的信誉,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是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实行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完整的法人实体。二是明确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应把市场定位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上,在农村这片广阔的天地里发展自己、壮大自己。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明确“三会”组织的职权,杜绝以往“形式”上共同负责,而实际不上却无人负责的情况发生。四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科学建立其内部管理制度。要强化资产质量管理,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域,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对股权设设置进行清理和调整,充实资本金,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民主管理,建立起信用社内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在行业自律方面,近些年国家也进行过很多尝试,但至今仍无定论。笔都认为,信用社的性质决定了其组织只能是多级法人机构,并应针对各地信用社的发展状况与地方经济水平,实行区别对待,不应象国家银行一样设立层层管理的体制。可在省和中央设立行业协会,而在地(市)一级建立联社组织,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保护农村信用社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作为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政策,反映信用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地(市)联社则担负业务指导、业务考核、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干部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完善内控制度等任务。
二、强化管理,促使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
(一)、积极支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科技兴农和农来产业化进程,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效益,增加农业收入,增强抵御自然环境风险的能力。
(二)、转变观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开拓新业务的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大力发展农村消费贷款,如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对购买或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结构,收入来源单一的现状,分散农村信用社风险。
(三)、强化服务。创新贷款方式和手段,大力推广贷款证、信用村(镇)、联保贷款、信贷等级评定制度等。同时,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回避和防止新的资产风险。
(四)、优化增量。一是要规范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审贷小组和贷款管理委员会,认真落实贷款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原则。二是进一步落实贷款审、贷、查三分离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新增大额贷款,必须通过审、贷、查三个环节的责任人清责后才可放出。三是彻底落实贷款担保抵押制度。除小额农户贷款外,其他所有贷款都要以变现能力强的质押物作保。四是实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联社要针对各信用社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发放,对超过贷款权限的一律报批后才能发放。
(五)、在活化贷款存量方面,一要根据《经济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信贷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所有存量贷款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完善贷款管理,进一步落实贷款债权。二是进一步加大清收非正常贷款力度。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建立清收贷款目标责任制,将清收任务逐笔落实到社、到人。并针对风险贷款形成的不同原因,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非责任人原因形成的风险贷款,按其形成阶段分别给予收回本息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对直接造成的风险贷款,与其个人的利益和劳动合同直接挂钩,以增加责任人的工作压力。
(六)、要积极探索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方式。将历年难以收回的“双呆”贷款要单独建立台账,集中管理,加大清收力度,盘活不良贷款。
(七)、要充分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防范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
1、加强农村信用社人才资源的管理,增强识别风险能力
(1)、挖掘现有人才潜力。经考核,从现有农村信用社职工中挑选不同学历,不同层面的人员,有目的的培训一批有真才实学,有发展潜力的后备人才,对他们
进行全方位、灵活的用人机制,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做到任人唯贤和惟才是用,确实以政绩论优劣,以效益论英雄和无功便是过的评价标准,真正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2)、广开人才渠道。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年龄断层,知识性断层、结构性断层等问题,仅仅依靠向内挖掘潜力是不够的,还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利用自然减员指标向社会招聘一些农村信用社目前急需的如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和既懂专业又懂经营的复合人才。在人才录用上,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录用制度,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的招聘标准;在选用人才上,按照业务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走向市场,特别要从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一定特长技能的人员中引进高素质的人才,为我所用。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教育机制,增强人才活力。一是按绩效考核情况,采取多种分配形式,按照个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实行功效挂钩,拉开收入差距,实行差别化的薪酬制度,增强职工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加强员工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地搞好职工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通过培训,争取在短时间内,使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增强员工危机感和竞争意识,促进农村信用社减员增效、改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
三、营造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经营的外部环境
(一)法律环境
1、完善农村信用社立法。从法律体系看,我国合作金融立法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尚属空白,虽然目前已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等,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户以及民主管理制度的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权威性。因此,我国应尽快从法律上对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发展予以确认、保护和支持,维护农村信用社、社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国家政策法规指导。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及金融企业之间的收购、转让、合并也会增多,特别是在城乡信用社化解风险的工作中要涉及到上述方法,而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及金融企业之间的收购、转让、合并等政策性强,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范的可操作规程。
(二)政策环境
1、地方政1府对农村合作金融要重视、支持。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一旦产生风险,地方政1府责任重大,因此地方政1府要重视、支持,并关注其存在的风险,同时地方政1府要协调有关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加强整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为农村合作金融营造一种良好的发展氛围,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支持地方经济的杠杆作用。二是地方政1府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意识,正确认识合作金融的性质、内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保障农村信用社的权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地方政1府不得用行政命令干预农村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应按照经济规律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向。并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尤其是在企业改制中,应坚决制止企业以任何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实效。
2、中央银行对农村合作金融应实行特殊政策。一是拓宽其资金营运渠道,允许
其开办正常的国债投资及承销业务;提高其融资功能,允许条件具备的机构上网进行融资交易或允许在系统内开办跨县融资业务;提高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少利率倒挂。二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亏损比较严重,流动准备严重短缺,为避免支付风险的发生,实现部分风险的转移,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所有农村信用社必须无条件参加投保,以便在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或在破产清算时,能对小额存款户给予一定补偿,减少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损失,降低信誉风险。
3、剥离政策性因素造成的不良资产。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相当复杂。总体上看,既有自身经营不善因素,也有政策性因素。农村信用社在50年的坎坷历程中,先后经历了若干重大政策变迁。而每一次政策变迁都伴随着或多或少的经营管理体制、经营方向的磨合和调整,涉及到不同利益间的矛盾冲突,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了相当的资产损失。如: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因行社之间利益冲突造成大量损失;执行国家保值储蓄政策向储户支付的利息损失;承担支持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经济结构调整任务,因自然灾害、政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等等。因此,对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补贴的办法可采取增发财政长期债券筹集资金、发行中央银行中期(5—10)无息再贷款。
4、降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税费负担。当前,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支农任务。贫困地区农业滑坡,信用社信贷资金沉淀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农作物生产周期长,集约化管理困难,农业比较效益较差,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行业。因此,应将农村信用社与一般企业有所区别,给足税收优惠政策,促其发展。一是对于农业贷款,因其业务量多、额小、利薄,应予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新设或目前已资不抵债、严重亏损、资金实力不强的农村信用社,免征前三年其所得税和免征至少三年的营业税。三是适当放宽农村信用社税前费用列支范围,提高呆坏账准备率,固定资产折旧率。四是按实际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
5、建立和健全合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一是健全支付风险体系。由于地区间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在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因一时操作失误,出现资金短缺支付不足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要准备及时出现挽救,要增加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的支付。二是建立统一的风险报告体系。设置风险预警监控制度,对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随时报告,加强对高风险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的情况,定期研究控制风险的政策。
四、调整监管思路,监管工作重点要以风险监管为主
(一)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一是调查摸底弄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及成因的同时,抓紧制定和实施农村信用社3—5年防范和化解风险工作方案。二是成立以人民银行“一把手”为组长的合作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包片、监管人员包社制度,做到社社有人管。并要求监管人员采取“人盯社”、“人盯人”的监管方式,实施“一社一策”、“一险一策”的监管措施。三是建立由信用社、联社和人民银行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风险综合防治体系,逐级明确跟踪监控对象,落实化解风险责任制。并坚持一级抓一级。真正做到监管人员、监管对象、监管办法、监管责任四落实。四是实行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报告监管工作进展情况。五是人民银行要定期召开防范化解农村金融合作风险工作分析会。
(二)加强风险监测控制工作
首先,在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程度及成因的信用社,实行五级分类,制定和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的处置预案。重点要对第四类、第五类社加大监管力度。对第四类社重点是健全内控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和人民银行适当救助,帮助其逐步实现减亏扭亏。对第五类社要继续采取降格的方式,取消其法人资格。对第五类社较集中的地区可试行一级法人体制。其次对资不抵债信用社的综合治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化解风险目标责任制,根据目标责任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促其防范化解风险。第三,对高风险信用社建立监控台账,逐月分析检查,实行特别监管跟踪监管制度。第四,要建立及时可靠的风险预警机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风险预警重点;人民银行要通过对高风险信用社的跟踪监控,准确匡算资金头寸,对面监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提出警告,必要时要及时调度资金,予以救助,切实防止发生区域性支付风险,确保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三)加大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
当前在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时要调整监管思路,向风险性监管、以人为本监管策略转变,实行动态全过程监管。重点要加大对其监管人员道德风险的监管。要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和确定。做到能力互补,对部分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差的负责人要及时调整更换。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及联社管理人员任期内日常监管考核和离任审计管理。不但对其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而且还要对其个人予以关注。在监管实务中应把加大信贷投放、增加盈利水平、防止新的风险产生等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定期考评、汇总,作为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的一项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谈话、下达监管意见书、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等,逐级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促其提高素质,严防道德风险产生。
(四)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水平
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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