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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精选12篇)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1篇

公证辞典 http://gzcd.egongzheng.com

婚前协议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如果双方对婚前协议中的内容没有争议,也可以不必公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需注意。

一、强烈建议去作婚前协议中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二、没必要去作婚前协议中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房子婚前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2篇

未经公证的合同和协议书受法律保护码 作者:李文成来源:《农家科技》2012年第06期

编辑同志: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3篇

读者:海军

海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应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合同的成立必须办理公证, 那么是否公证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公证具有帮助当事人双方完善合同条款, 促进合同履行, 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的作用, 因此, 近年来, 很多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浅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第4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家庭;爱情;完善

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概述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步入婚姻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极不相符的,在我国人们传统上认为,男女双方结婚成为夫妻之后就成为了一个家庭,就成为了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的一切应该是大家共有的,如果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容易影响家庭的和谐,造成家庭的分裂。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制度虽与传统观念有差异,但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是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其实不仅不会造成家庭的分裂,反而是一种理性结婚的表现。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可以分清夫妻各自所拥有的财产,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独立和各自的地位平等;可以避免违反婚姻法的种种情形;可以保护夫妻各自的财产不受侵害;而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婚前财产公证则会是财产分割的强有力的依据,这样就会避免很多离婚财产纠纷,同时也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省司法成本。

其次,是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的家庭观念是有一定的矛盾的,而且这种矛盾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不可调和的。现在得婚姻是自由婚姻,大部分人结婚的基础是爱情。可是对于人们心中美好而纯洁的爱情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就像是一根把人们从理想打入现实的棍子,让人们认识到生活不是只有爱情就足够的。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是与人们的爱情观想违背的,那么这种与人们普遍观念相违背的制度,是很难让人们接受的,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缺乏社会大众的支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和完善

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很难推行。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缺点就是,与传统的家庭观念和人们的爱情观有一定的出入,大部分人无法接受。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涉及到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拥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却很少。那么对于一项制度而言,如果人们普遍不愿接受,那么这项制度是很难可以继续发展的,这样也就失去了其建立的意义。

其次,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能很好的保护大多数夫妻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采用婚前财产公证的大部分是比较特殊的家庭,比如夫妻一方拥有巨额财产,而另一方财产实力极为有限。但大多数的是普通家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数额都比较小,所以认为也没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就是说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不适用与这大多数的普通家庭的,即使这些家庭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不一定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夫妻双方而言是不公平的。现有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了保护婚前财产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不会被婚前财产少的一方侵害其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性获得财产的能力一般强于女性,婚前财产公证时获得的财产一般会比女性多,如果将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离婚时财产分配的依据,那么就会出现女方在离婚之后获得很少或几乎为零的财产,这种情况对双方平等的夫妻而言,明显是有失公平的。

2.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

首先,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推行难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一方面,对于国家而言,应该建立完善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这样就可以保障人民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以增加人们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应该进行适当的宣传。目前,各种技术都比较发达,所以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行宣传,公布典型的案例供人们参考,帮助人们摆脱传统观念,增强人们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意识。

其次,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保护大多数夫妻合法权益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的方式来解决。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将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种类予以明确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大多数普通夫妻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因为,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涉及的一般仅仅是有形的财产,但是在现代化的今天,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已不再仅限于有形财产,各种无形财产也纷纷步入人们的视野。那么,将婚前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予以列明,就可以减少或者解决以上问题。

三、结语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利益,而且还能保护婚姻结束后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的。虽然,这项制度与人们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出入,但我们相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人们对这项法律制度的了解度的提高,人们会从心理上接受并支持它,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5篇

委托人 有限公司因事项,于2005年5月日起,委托受托人隆华律师事务所张金生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参与处理



。

二、服务律师:委托人决定指定张金生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3.1

3.2

3.3



四、相关费用

法律服务费:

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500元),或

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其它费用: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应收账款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6篇

甲方:

授权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利用率,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协助甲方为企业等提供应收账款法律服务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的事项

1、应收账款代理催收法律服务。

2、应收账款管理法律服务。即甲方通过对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客户、合作伙伴的资金能力、商业信用等的调查,以及对交易合同的审查、设计、交易过程监控等风险控制手段,达到预防、降低经营风险的目的。

二、合作方式

由乙方收集浏阳市范围需要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料,甲方派专业法律人员专门负责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三、合作双方的职责

(一)乙方的职责

1、乙方利用其在浏阳本地的资源,收集该地需要提供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甲方;

2、根据甲方的有关应收账款法律服务宣传资料,通过各种途径如实宣传甲方提供应收账款法律服务的优势、特色;

3、为甲方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接洽提供便利,并协助甲方洽谈;

4、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为甲方开展应收账款法律服务提供工作场所等便利。

(二)甲方的职责

1、提供乙方宣传甲方法律服务所需的宣传资料,以及有关应收账款法律服务具体方案;

2、指派专业人员为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应收账款法律服务。

四、合作的风险负担和利益分配

(一)合作的风险负担

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成本费用等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二)合作所得利益的分配

1、甲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法律服务所得利益的分配

合作期间,经乙方接洽的甲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法律服务业务,甲方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代理费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各具体案件催收回款额的2%支付给乙方,其余部分归甲方。

2、应收账款管理法律服务

合作期间,经乙方接洽的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法律服务业务,按甲方所收服务费的20%在甲方收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五、保密条款

本协议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向第三人透露合作事 务的内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物流合作服务协议 第7篇

XX公司物流合作服务协议

甲方: XX公司

乙方:

鉴于:

XX公司(乙方)经营地在xx,从事xx县内物流运输业务和全国综合物流服务。甲方同意由

乙方对“XX项目”平台提供物流配送服务来满足其客户的需求。为了满足上述物流需求,双方同意签订

一份物流合作服务协议。

__XX公司 _____公司(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__xx 县_____的企业,是从事

xx同城

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公司。

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达成长期、全面的电子商务物流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

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1.定义

货物:指在经甲方电子交易系统__“XX 项目”平台__上进行交易的各种产品。

产品:同本协议产品的定义。

供应商:指在___“XX 项目”平台___上进行交易的供货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客户:系指在__“XX 项目”平台____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机构。

价格:系指XX公司提供给___“XX 项目”平台___客户的物流服务价格。2.合作方式与内容

(1)乙方为通过甲方的__“XX 项目”平台_____上购买商品的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物流终点由客户指定)。

(2)甲方为乙方实现

物流服务在__“XX 项目”平台__上提供相应的物流支持频道,以便乙方将公司资料、服务价格、标准以及联系方式提供给

___“XX

项目”

平台_____的客户进行选择。

(3)客户在选择了乙方的物流服务后,甲方按照供应商提供的发货要

求进行物流配送。

(4)乙方保证客户的物流产品的安全性,如客户快件交接至客户的配送环节中产

生破损、丢失等问题,参考协议第7条产品风险管理进行处理。

(5)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

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6)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

行进一步探讨。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独立第三

方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合作中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乙方创建XX公司平台

(2)乙方必须

按照公布在__“XX 项目”平台___上的价格和服务标准提供物 流服务。(3)乙方不能无理拒绝和擅自停止、更改物流服

务内容,也不能更改产品的 所有权性质。(4)乙方只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外包装负责,即在外包装

完好的情况下,已 经证明乙方实现了物流服务的标准。(5)乙方有权拒绝供应商提供的外包装已经

破损的产品或者经检查发现其 它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产品。(6)乙方只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发货。

而不对供应商要求的发货地点的对 错负责。(7)乙方对货物送达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和

送错货、灭失负责,而不对产品质量和型号的对错负责。(8)客户的退货由甲方和供应商负责。需

要乙方暂时保管和提供反向物流服 务的,其双向物流服务费用由供应商承担。(9)乙方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对产品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合法性不负责。(10)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及供应商提供危险品物

流服务。

(11)乙方保证XX公司的开放性、竞争性,保证其安全、快捷等行业属性;(12)乙方制

定同一标识、工服、物流面单等,制定服务标准和要求,统一价 格。(13)乙方对同网络的服务人员、客服、业务员、揽派主管等应组织培训,培 训内容为:礼仪、心理学、营销学、物流知识等。(14)乙方对各片区、乡镇如有能力者、有意愿者承包代理,应签订合同并组 织培训。(15)时效:同

城当日达,即早上8:30-18:00时,甲方满足和保证客户的 物流产品,当日送达,当日18时以后,客

户产生的配送要求,于次日完成,睢城镇除外,限时达除外。(16)妥投率:乙方当日妥投率应达成

90%,问题件应剔除妥投率占比。妥投 率低于90%,乙方应被甲方罚款100元一天;低于80%,罚款500

元;低于70%,罚款800元;低于60%,罚款1000元,并警告一次。连续三次警告,乙方仍未改进,可解

除合作并解除合同。

(17)保障:乙方应保证甲方、客户等配送要求,在车辆、人员、方式上不断

更新和增加,达到保障要求。乙方自觉提高服务能力,以满足和保障甲方客户的需求。在甲方不满足乙

方的配送服务效果后,以警告方式告知乙方,连续三次警告,乙方仍未改进,可解除合作并解除合同。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选择物流服务商作为自己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合作伙伴。(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合作范围内的物流运作进行考核。(3)甲方有权更换不合格的物流合作者。

(4)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对在____“XX项目”

平台____上进行交易的供应商进 行管理。(5)甲方有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将客户的订单及时

通知乙方。(6)乙方提供的价格和服务标准是国家公布的标准,甲方应该将乙方提供的 相应资料以

适当的形式向客户进行提示。(7)甲方保证乙方物流服务应得的利益,不能因为___“XX 项目”平台___ 交易技术和客户与供应商的交易纠纷而影响乙方及时得到该得的利益。(8)甲方对交

易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9)甲方应积极配合xx县政府推进镇村通项目的开展,减少乙方 的农村配 送环节中的困难和亏损。5.特殊约定

(1)付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网上身份和密码。甲

方保证从电子商务技术的角度对于乙方应得物流收益实行一笔交易一结算。客户与供应商或甲方的纠纷,不能够影响此付款的约定。

(2)双方经协商,双方同意当客户通过“XX项目”平台发出配送非平

台供应

商物品的需求并且选择乙方物流时,乙方在此项合作中,给予甲方每单壹元人民币的利益分配。6.产

品风险管理

鉴于双方认可交易以及物流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存在,乙方应该负责交易产品的风险管理。

对于客户、供应商购买过产品保险的,如发生非甲方、客户、供应商责任原因造成的产品丢失、损坏的,由乙方协调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甲方不负责任,对于客户、供应商未购买过产品保险的,如发

生非甲方、客户、供应商责任原因造成的产品丢失、损坏的,由乙方协调客户、供应商进行赔付,甲方

不负责任。7.货损的赔付 因为甲方原因,造成货损和丢失的,甲方要负责赔偿。赔偿方式是乙方先向

客户或者供应商赔偿。然后双方再协商赔偿事宜。8.有效期

(1)报价的有效期:乙方提供的物流

服务价格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参考附件一)

(2)协议有效期:本协

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至 __2016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书面做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生效。9.声明和保

甲、乙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1)甲、乙双方以前和现在开展的经营及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及相关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没有法庭、政府机构或管理机构的命令、法令或判令对其有未解决的或

预期的调查。

(2)甲、乙双方遵从适用于其业务及服务的所有法令及要求,并获得开展业务及提供

服务所需的任何许可及批准,并且不存在任何违反行为及对该等要求、许可及批准的故意或预期的违反

或撤回。10.保密/不泄密

本协议中包含的信息是机密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甲方

和乙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任何商务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任何材料及信息严格保密。

乙方应该

严格保守甲方在__ 物流平台__________上ID和密码的秘密,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及其指

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 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交付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

据和信息。如出现甲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

(赔偿金额可通过双方协商确认),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11.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服务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

度。

提供服务期间出现了不可抗力并导致产品缺损,甲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给乙方,并在

_____ 三_______日内提供详细报告,以便乙方进行保险索赔。

签约双方在此同意和理解,操作中不可抗力

事件包括国内战争、国外战争、革命、**、道(水陆)路受阻、项目损失、封锁、航行受阻等一切可

能造成配送风险的,法律规定和认可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意味着签约各方可以不履行协议中

规定的义务,除非由于操作受阻而无法履行。12.免除责任条款

任何时候,因甲方在履行其职责时 的任何错误行为或失职或对其所作任何保证的违反,造成第三方针对乙方采取行动(包括与任何人身死

亡或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赔偿、索赔、损害、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时,甲方都要免

除、保护和维护乙方、及其现任和后续主管、员工、雇员、股东、代理商或勤杂人员和分支机构,使其

对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包括基于全部免责基础的法律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

任何时候,因乙方在履行其职责时发生的任何错误行为或疏漏或对其所作任何

保证的违反,造成第三方针对甲方采取行动(包括与任何人身死亡或伤害或财产损失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赔偿、索赔、损害、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时,乙方都要免除、保护和维护乙方、及其现任和后续

主管、员工、雇员、股东、代理商或勤杂人员和分支机构,使其对有关的任何责任、损失、索赔、损害

赔偿、政府行为和所有花费(包括基于全部免责基础的法律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13.协议的终止

如果甲乙双方对合作不满意,经协商后甲乙双方拥有暂停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14.争议解决

本协

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对本合同的解释、执行或终止产生任何异议时,由双方协

商解决。如果通过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

讼或申请仲裁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二份协议原件。

甲方(公章):

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

授权代表人(签

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8篇

关键词:区域政府,合作协议,法治化,法律效力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是当前区域政府间探索的有效合作方式之一, 它通过由参与合作的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沟通, 并将各自权利义务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 有利于合作政府依据所签订的协议办事, 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合作协议制度的出现能够很好地协调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调适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对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合作协议有力地证明了合作协议机制的切实可行。尽管近年来, 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关注越来越多, 但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和发展等领域, 从法学的角度对合作协议研究的理论还不够完善, 特别是对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未能形成系统的研究, 不合作协议的长久稳定发展非常不利。因此, 本文从实践发展需求出发, 以“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为目标, 重点对其法律效力展开研究。

一、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基本内涵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对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政府间合作形式的称呼, 笔者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 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运用行政权力, 在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根据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含义的界定, 我们可以得出其具有空间的区域性、目的的行政性、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合意性和载体的要式性五大特征。 (1) 空间的区域性。合作协议地域主体在空间上突破了原有行政区域划分的束缚而进行合作, 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新的经济区域。[1] (2) 目的的行政性。合作协议目的的行政性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 履行行政职能, 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 目的的行政性使合作协议区别于政府为了民事目的而签订的民事合同, 这也是合作协议的实质特征。 (3) 主体的特定性。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参与合作的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并且主体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4) 过程的合意性。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必然具有合同的契约精神, 即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沟通、协商, 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该协商过程即体现为合意性。 (5) 载体的要式性。载体的要式性是指合作协议必须以一定的要式形式表现出来, 例如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等有形介质, 绝对不能以口头形式表示, 这与民事合同中的口头形式表达有所区别。

二、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理论上而言, 合作协议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只有明确规定其效力, 才能对缔约政府产生拘束力, 防止其肆意违约而导致合作破裂。如果合作协议不明确其法律效力, 合作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 各缔约政府可以随意更改、撤销协议, 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 这就会增加参与合作的政府之间的矛盾, 使其失去彼此合作的信任, 最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合作和发展。因此, 必须重视合作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

(一) 合作协议效力的对象

1.缔约政府

美国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州际协定对参与协定的各州有法律拘束力, 一旦参与了州际协定, 各州就不得随意单方修改或撤销协定, 因为“州际协定对成员州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2]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 能够约束其行为规范。作为私法领域的一般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已经逐步适用于公法领域。合作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 因此, 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可以也必须适用于合作协议中, 以规范缔约政府的行为。缔约政府在合作过程中, 应当本着诚信守信的心态, 积极与参与合作的各方政府建立合作信任关系, 只有才能保证合作协议顺利签订和履行, 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事实上, 区域政府间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是希望能通过合作协议的拘束力约束缔约主体的行为, 实现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 因此, 在法学理论上合作协议对缔约政府具有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在区域政府间合作的实践过程中也应该加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观念, 积极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缔约政府以外第三人

根据合同的有关理论, 合同应该受到相对性理论的限制,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作为合同的一种,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协议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在不断被突破,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影响私人利益理论, 合作协议的效力也不再局限于缔约政府之间, 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也存在拘束力, 合作协议的相对性也得到了扩张。

市场经济环境下, 经济交往愈加频繁, 越来越多的第三人参与到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过程中, 合作协议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第三人在区域政府间合作中的合法利益, 必须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突破相对性理论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有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越来越重视社会利益的维护,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很好的协调区域政府在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各方利益,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合作协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3]另外,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而相对性属于合同法的原则, 前者的法律位阶明显高于后者, 因此, 相对性原则应该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让步, 这样,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突破相对性的限制, 拓展到对缔约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协议以实现区域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的重新配置, 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整和分配。第三人的利益属于私人利益, 但由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密不可分, 存在统一性, 表现在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包含等方面。因此, 调整和分配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第三人的个人私益。具体到合作协议中, 区域政府间通过合作行为, 无形中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因此, 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必须对缔约政府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使得第三人能参与到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为合作协议实施受损时,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可见, 强调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对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合作协议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 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作协议都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对于那些纯粹属于政府合作内部事务的合作协议, 对第三人是不具有拘束力的, 因为这类合作协议主要是协调政府的内部行为, 对第三人并不产生实质的影响, 也就没有必要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类合作协议包括两种, 一种是专门涉及会议制度的合作协议, 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等;另一种是合作协议中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4]

(二)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

合作协议的效力等级主要涉及的是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高低比较, 简单的说就是当合作协议之间、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发生冲突时, 如何具体适用。

1.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等级

随着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区域政府间的合作趋势加强, 签订的合作协议数量越来越多, 这就导致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很有可能发生冲突, 如何适用内容相互冲突的合作协议是合作协议之间效力等级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冲突的合作协议大体可归为两类, 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但缔约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一类是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冲突, 缔约主体也发生变化, 缔约主体部分相同部分不同。

对于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即尽管协议内容冲突, 但签订协议的政府没有发生变化, 这完全可以借鉴法律适用中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前后合作协议都是缔约政府之间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前后协议内容冲突说明缔约政府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 应该以最后达成的意思表示为准, 因此, 应该优先适用最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上, 我们可以将后来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成是对前面合作协议的补充、变更或完善。在具体适用上, 前后协议内容相同或没有实质冲突的部分, 依然可以继续适用;内容冲突的地方以最后达成的协议规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后面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于变更先前合作协议的某部分内容, 则变更部分的内容以变更内容为准, 但先前合作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依然有效, 其适用并不受变更的影响。

对于第二类合作协议的适用, 应根据缔约主体的不同有所区分。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相同部分, 参考第一类合作协议的适用方式, 即“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前后合作协议缔约主体不相同的, 适用各自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例如甲乙丙三方政府在2011年10月共同签订了A合作协议, 乙丙丁三方政府与2012年6月共同签订了B合作协议, A、B两协议的主要目标都是关于共同开发和利用区域旅游资源, 但是两者在内容上存在一些冲突, 现在, 甲乙丙丁四政府适用合作协议的具体情况就是:乙丙两个政府适用“后合作协议优先于前合作协议”原则, 冲突部分的内容规定适用B协议, 其余内容适用不变;甲政府适用A协议, 不受B协议规定内容的影响;丁政府适用B协议, 无需考虑A协议的规定情况。

2.合作协议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

缔约政府辖区内规范具体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当政府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与其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时, 如何确定适用, 目前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辖区规范优先说、合作协议优先说和对等说。辖区规范优先说认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合作协议, 因此应该优先适用。合作协议优先说刚好与辖区规范优先说观点相反, 认为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所在辖区内规范, 因而合作协议应该优于辖区内规范得以适用。对等说则认为合作协议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不同组成部分, 两者相互独立, 因此在适用上不存在谁有限的问题, 都可以平等的适用。[5]笔者以为, 结合我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实践情况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实情, 合作协议优先说比较合适。

政府在决定参与区域合作, 签订合作协议前是“自由”的, 它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合作协议, 是否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约束。一旦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 也就意味着它愿意接受合作协议的拘束, 愿意自我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 缔约政府不能再以合作协议与本辖区内规范相冲突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另外, 合作协议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于它能够推动区域间的合作和发展, 协调和解决区域矛盾和纠纷, 相比单个行政区域内的局部利益, 合作协议更能取得更为重要的区域间整体利益。所以, 笔者比较赞同合作协议优先的观点, 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应该高于缔约政府辖区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 应当优先适用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结语

由于法学界对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关注的缺失, 导致合作协议在前进发展过程中, 未能有良好的理论指导。为了全面正确深入了解合作协议, 也为了能够让合作协议早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重点研究, 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合作协议法治化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

[1]袁合川.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和价值分析[J].行政与法, 2010 (7) :17.

[2]See Frederick L.Zimmerman and Mitchell Wendell, The Law and Use ofInterstate Compacts[J].The Council of State Governments, 2006 (2) , p.141.

[3]朱颖俐.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J].暨南学报, 2007 (2) :4.

[4]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98.

兽药服务合作协议 第9篇

甲方:莘县爱德禽业专业合作社

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提高养殖户的饲养管理水平,把莘县散乱的个体经营户带到标准化的合作道路上来,增强市场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爱德专家服务队愿为您保驾护航。

1、甲方负责给养殖户提供兽药服务,对提供的兽药及疗效负责。

2、乙方向甲方交费具体:

(1)合同规格鸡2.6—3斤料/只,药费0.6元/只;3—4.5斤料/只,药费0.75元/只;4.5斤—6.5斤料/只,药费0.9元/只。

(2)市场规格鸡2.6—3斤料/只,药费0.4元/只。3—4.5斤料/只,药费0.55元/只,4.5—6.5斤料/只,药费0.8元/只。

3、疫苗、油苗、抗体除外。

4、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防疫药不够用,另外补充药物,不再收费。

5、甲乙双方确认丙方为担保人及委托人,丙方负责协同乙方代办相关业务、结算及其他约定事项。

6、如遇火灾、洪水、地震、安全事故及重大疫情等不得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后合同自行终止。

7、本合同出现争议,三方协同解决,协商不成可到莘县人民法院裁定。

洗涤服务合作协议1 第10篇

甲方:观山湖区青少年艺术教育中心

乙方:赵立群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洗涤服务事宜,共同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应保证送物品的完好,如洗前发现物品有破损应通知乙方并甲方负责;

2、甲乙双方应对洗涤物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送洗衣单上做记录、签字。

3、甲方应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将送回的洗涤物品按送衣单上的数量验收合格后签字收管,双方结算以此为依据,所有问题应在乙方送回洗衣物品二十四小时提出,待双方确认后进行处理。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洗涤费;

2、乙方负责甲方艺术中心的表演服的干洗及水洗的要求洗涤、烫熨、整洁;

3、乙方保证甲方送洗衣服的送洗质量及数量,在甲方时如果发生损坏和失去,乙方应在二十小时内给予答复,未能解决的须按质进行赔偿。

第四条:金额及结算方式:大写捌仟陆佰玖拾柒元整(¥8697.00元),甲方在每月通过现金或支票付乙方的洗涤费用。

第五条:

1、双方的相关事宜,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双方期满甲乙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是否再进行续约。如双方同意续约将在签订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发生甲方违约,需说明理由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洗涤费用。

3、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乙方附件衣服清洗、验收清单、服务清单、单价价格表,其它干洗店的清洗单价价格表。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保险服务合作协议 第11篇

甲方:

负责人:

乙方:福清市翔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为充分利用双方的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车辆投保、车险

理赔、车辆维修等全方位服务,建立长期、稳定、忠诚的客户群,促进合作双方的业务发展。经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福清市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乙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以下战略联盟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授权乙方代为甲方车险客户交付相关索赔材料;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必须材料(生产厂颁发的特约

许可、汽车修理资质、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并依此决

定是否与乙方开展特定具体业务;

(3)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考核结果,作出是

否扩大合作范围、继续合作或修订合作内容、终止合作等重要决定;

(4)甲方车险客户相关车系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可要求乙

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救援;

2.甲方的义务

(1)成立专门部门指派人员与乙方对接在乙方现场维护并

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可由甲方为乙方配备相关办公设备;

(2)甲方维护的人员在维护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规章制

度,自觉维护乙方的品牌形象;

(3)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

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4)甲方车险客户出险时,属于乙方可维修的车险业务,在不违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甲方可直接派工乙方施救或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

(5)在查勘定损时,甲方按市场价定损核价;

(6)在双方就理赔金额协商一致并且相关材料收集齐全的情况下,30000元以下的案件甲方在3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5万元以下的案件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10万元以下的案件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转账赔付(节假日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征得甲方车险客户同意情形下,由甲

方推荐其车险客户到乙方,作为甲方客户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修理单位;

(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在客户同意的情形下,有权代交索赔

材料;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声誉,积极宣传甲方的产品及服务优势。在宣传中有涉及甲方的书面材料,应与甲方共同协商确认后才可使用。

(2)无偿提供甲方维护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并按甲

方规定的CI标识设置服务指示牌(仅限于条件成熟,甲方在乙方办公地点成立“直赔服务中心”的情况下);

(3)选派专业技术娴熟,熟悉电脑操作,了解甲方车险理

赔运作规定的专业人员,协助甲方维护人员,参与各项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的开展,确保服务质量;

(4)对甲方相关车系的车险客户提供24小时保险事故和非

保险事故的道路救援服务;

(5)甲方在理赔时与客户意见不一致时,做到客观公正,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

(6)按照甲方的定损结果,提供保险车辆的修理服务,并

对车辆的修理质量和修理工期承担全部责任;修理过程中

修理费用如有增减,需在修理前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应严格审核客户索赔的案件类型,符合条件并且

资料齐全完整应及时提供甲方,同时了解保单中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注意车辆承包情况、承保时的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各种免赔率和免赔金额因素。凡保险条款规定或保单约定的免赔和非保险责任等客户自负的部分不属赔偿范围,相关费用由乙方与客户协商处理;乙方应就委托中的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乙方如在代交索赔材料过程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二、反洗钱义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自内部反洗钱制度政策,完善反洗钱操作流程。乙方在代为甲方理赔时,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第三方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识别并向甲方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甲乙双方相互间需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

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

天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天内结算一切费用及有关账物,办理未结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四、其他事项:

1、甲、方双方在满足直赔中心设立的条件后,甲方在乙方设立直赔中心,且双方必须履行各自义务。

2、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甲方授予乙方授权客户维护点的牌匾。

3、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分支机构均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4、甲、乙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沟通和信息反馈。共同维系双方的客户群,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减少服务投诉,保证车险相关服务工作的圆满完成。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6、本协议固定有效期限两年,从2012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

甲方(盖章):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盖章):福清市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第12篇

签字仪式上, 民警家属代表刘璐进行了发言, 介绍了她在天津市公安局工会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帮助下, 找到了适合的工作岗位并做出了突出成绩, 由一个会议服务员成长为一个项目经理的历程, 并代表天津市公安局全体民警家属, 感谢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的领导, 为民警家属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干事创业的平台。

武长顺同志在讲话中, 对市公安局与市人社局签订民警家属就业服务合作协议表示热烈祝贺, 对人社局为解决民警家属就业困难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希望双方以本次协议签订为契机,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 为民警家属就业工作搭建更好平台, 为创建和谐警营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在双方组织签字仪式活动的同时, 市公安局工会与中国 (天津) 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还为天津市公安局民警家属举办了专场招聘会, 350多家用工单位参加了招聘会, 提供了近万个工作岗位, 来自天津市公安局所属单位的5000多名民警家属参加了专场招聘会。

公证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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