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精选11篇)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1篇
工商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经验交流汇报材料
根据县局关于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等到的实施方案的决定,今年把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满意的成绩,现将我所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中的经验作一汇报: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识组织学习县局开展查处无照经营专项活动文件,高度重视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的重要性,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是
2.加大宣传力度
由于广大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知识匮乏,意识不到无照经营的危害性。针对这些现象,我们采取入户宣传、张贴标语、宣讲典型案例等形式,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了解了无照经营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有时还会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环境资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开展以上宣传教育活动,广大无照经营户纷纷积极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
3.加大服务力度
对于没有前置审批条件的,我们到经营户处,帮其准备办照
材料,办好后,放到经营户手中,对于有前置条件的,我们想法早日办理执照.如饮食,付食品,理发行业,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我们与卫监所联系,共同参与办理证照,这样极大提高了办照效率.4.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
针对辖区无照经营多的特点,**所建立三个巡查组,即**组、外围组、**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探索建立无照经营查处管理长效机制。**组由###、###负责南北街,###、####、###、负责东西街,#####负责外围,###负责##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5.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查处无照经营中存在的阻挠执法行为,我们决不手软##镇###,未经核准登记,擅自生产饮料,被我所查处,将其生产的饮料及其运输工具机动三轮车暂扣到所里,案件尚未结案,崔顺领擅自将车开出所里,被我所工作人员发现后,不听指挥,仍然执意逃跑,我们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理,最后得到了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其无照经营行为,给予了1000元的罚款。
经过全所志的努力,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县局上半年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全年共办理营业执照278份,取缔无照经营239户,罚款4万余元。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工商所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2篇
第一季度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小结
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效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我分局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活动,现将2011年第一季度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扎实有效深入开展今年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在县局的周密部署下,我分局及时成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黑网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局长彭思彪任组长,各分管人员任成员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排查,造册登记: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5日),分局认真研究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通过分片“拉网”方式,逐街逐巷逐户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确保此次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调查摸底阶段,扩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知晓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我分局从2011年1月1日起至1月30日,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经营户的证照情况,共排查出无照经营总计47户,这些户包括因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因证件及执照过期户、刚从事经营的个体户。
三、宣传发动,提高认识:
为让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领会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我分局在局务会上首先让领导小组各位人员学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使得工作人员明确活动的意义重要性和如何扎实有效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此次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召集一些行业经营户代表及市场消费者宣讲此活动的内容和意义,并让他们讨论活动的意义及开展的方法、内容、步骤、重点等,争取他们理解支持配合;还在逢集日、节假日等人群较多场合散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让人人知晓人人理解人人参与人人配合,共同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规意识,为活动的顺利深入开展创造有利声势和良好外部条件。同时在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5日)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5日)工作,分局认真研究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下发《行政提醒通知书》等方式,引导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在此阶段,继续扩大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知晓度,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我分局从201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共计对74户(包含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并已经下达行政提醒书的36户无照经营户)个体户办理执照。
万年县工商局珠山分局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3篇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给国家造成经济流失。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全县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进县域经济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
一、充分认识无照经营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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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内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源头,是损害公平竞争,偷漏国家税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全社会都要充认识无照经营活动的危害性,发挥举报和监督作用。监督举报电话:***,加强经济主体资格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责无旁贷。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我们把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与市场巡查和申诉举报密切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开展好这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县局专门成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注册管理科等相关科室为成员。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
整治重点:各类矿山无证无照开采加工业,无证无照食品餐饮经营业,无证无照文化娱乐行业和化学危险品行业。
整治内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洗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
整治措施:
(一)对已生产经营两个月以上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加强宣传教育,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其守法经营;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无照经营者或在限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将坚决依法查处或取缔。
(二)对农民自产自销和季节性小商小贩经营活动免予登记和收费;对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的要督促自觉办照,按照政策规定,免去相关费用,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进行规范。
三、专项执法行动时间安排
这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3月7日至15日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6日至6月25日为集中整治规范阶段;6月26日至30日为检查总结验收阶段。
四、严格依法行政,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中,我局执法单位、执法人员都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及期限核发有关证照,严禁利用此次专项整治谋取不当利益,违规搭车收费,超时限办理证照。同时,查处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将依法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认真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任务艰巨、意义重大,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顽强拼搏,为建设经济强县、生态强县、和谐强县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7年3月7日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4篇
凌工商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开展查处取
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工商所,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开展查处取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凌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开展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凌云县工商局决定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开展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从6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30日):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工商所深入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等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所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列出集中查处取缔的重点地段和对象,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要教育、引导补办证、照,督促其依法、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要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县局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将取得的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教训)和今后的工作打算、建议等编成总结报告。县局组织检查组到各所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也要对涉及本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歇业、停业、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或持伪造的营业执照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整治工作重点
查处取缔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重点主要是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行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
(一)公众聚集场所、集贸市场、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食品药品、餐饮业等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污染环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照经营较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村居、城乡结合部。
(三)歌舞厅、桑拿按摩、旅馆等娱乐服务行业。
(四)黑网吧、游戏室等。
(五)学校周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六)污染环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众纠纷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整治宣传。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单位要站在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和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充分发挥广西红盾网的信息发布平台作用,对典型安全要及时予以爆光,以达到教育广大经营者的目的,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营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尊重地方实际情况,依法行政,对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各单位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对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期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要注重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为此,凌云县成立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凌云县查
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各所要充分发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的作用,正确掌握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准确处理证、照互为前置的关系,狠抓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四)加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所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材料;需要收集的材料有:各所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及综合治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相关文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文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情况。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和大要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主题词:经济管理取缔无照经营通知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5篇
汇报提纲
尊敬的市政府检查组各位领导:
热烈欢迎你们光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
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迅速贯彻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现将我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机制全面建立
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县政府张县长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首先建立一套制度机制。我们按照张县长的安排,着重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下发了文件,建立了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副县长***亲自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综治办主任***、县工商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1
分管领导为成员。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县工商局设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刻制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章。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我们已经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二是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制定了《**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通报有关信息的义务,规定了违反信息通报制度的问责标准和问责措施,建立起了各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建立了责任查究制度。转发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基层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责任追究的条件,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问责的程序和方式。县综治办下发了文件,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纳入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明确了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
二、明确责任分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齐
抓共管格局已经形成我们细化了分工,落实了责任,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明确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职责,确保其发挥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作用。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其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具体规定了工商、公安、财政、文化、国土、城建、社保、农业、环保、工信、交通、商务、质监、食口药品监督、广电、新闻出版、安监、烟草、畜牧、盐务、消防等部门的职责,要求做到有职必履责,失职必问责。三是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发挥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明确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的职责,发挥其配合和协助执行的作用。由于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和合力。
三、落实工作措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在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积极推动下,全县各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工作举措,扎实开展执法工作。一是实施部门查处。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部署,单独开展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二是开展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力量整合,按照统一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共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开展独立执法230余次,联合执法2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案件17起,其中以网吧为代表的需要前置审批的案件4起,其他营业执照到期未补办手续或未办证擅自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13起。今年以来,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案件108起,其中以网吧为代表的需要前置审批的案件31起,其他营业执照到期未补办手续或未办证擅自经营的一般违法行为77起。
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查处取缔无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6篇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与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AAAAAA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关于建立AAAAAA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议制度的通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切实履行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市场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现将我局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明
为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治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AAAAA为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组织局相关股室召开了专题会议,细化了目标责任,明确了客运稽查大队、货运稽查一、二大队以打击客、货营运车辆无证无照营运为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客运管理股、货运管理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维修管理股、驾培管理股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业和培育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市场的工作职责。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我局在执法检查及日常工作中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今年以来,组织道路运输经营户召开会议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对提出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的开展专项知识培训。先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者学习资料》350多本。同时,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做到管扶同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引导,深化合法的经营环境
为培育和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达到逐步减少及杜绝无证无照经营减少的目的。我局以提高办证率为工作重点,从正面督促,积极引导,促使无证无照经营者及时依法补办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合法经营。同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地道路运输市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行政许可门槛,减少内部审批程序,缩短行政许可期限,对三类专项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期限从规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另外,还制定了由“一个单位”从受理的“一站式”“一厅式”的便民服务措施。
四、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在今年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活动中,集中力量开展执法行动,保持对无证经营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了巡查频率,提高巡查密度,强化了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及时排查可能因无证经营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案件及突发
事件的环节和因素。巡查过程中重点核查相关证、照,做到名称清楚、地址清楚、证照有效期清楚、经营范围清楚。重点对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进行了整治。同时,我局把“集中抓”与“经常抓”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一阵风”的工作方式,把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好各项监管职责和措施,确保工作的成效。通过车辆审检、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制度逐步稳定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市场,不断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据初步统计,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 900多人次,执法车辆 400 车次,查处无证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340 台,罚没金额200万元。检查经营企业400户,引导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300份,发出行政许可告知书3份,责令停止经营决定书20份。
我局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项工作要圆满完成,则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的主体资格。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管部门依据的《道路运输条例》只能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不能对其行使查封、扣押、取缔等到更为有效、更具威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
治理工作中我局只能做出行政执法相对手段单一的行政处罚,无取缔非法经营的资格。
二、政令不一。在《娄底市娄星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关于建立娄底市娄星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议制度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职能部门加强执法密度和频率,并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在政府优化办的相文件中,严格规定执法部门检查时间和次数,也制定了违者按党纪政纪处分等惩治措施。
三、区域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我局在娄星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以外执法检查时,常会碰到围攻、谩骂。个别工程项目打着国家、省、市重点工作的招牌驱逐私利,为了减少运价,纠集一批无证无照营运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非法经营,一旦查处则以重点项目为由,指使非法经营车主暴力抗法。
四、易滋生不稳定因素。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业户,有相当多的是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由于投资少、设备设施简陋、技术力量差往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但又长期从事非法经营,对这部分非法经营业户,如果采取罚款、取缔等强有力的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局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积极探索创新,不
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消除无证无照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7篇
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工商注〔2009〕41号
发布单位: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9-08-1
4为有效遏制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行为,切实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南平市工商局 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零售市场联合执法等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南工商企监〔2009〕60号)和《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南工商企监〔2009〕96号)文件精神,经延平区工商局和延平区烟草专卖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为期3个月的证照监管联合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卷烟零售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综合治理和查疏结合、以疏为主,重在规范的整治原则,强化证照统一、规范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组织机构
延平区工商局、延平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股长、检查大队队长,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稽查大队队长;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股,具体负责协调全区统一行动及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发动阶段(4月25日至5月3日)。
1.各烟草专卖所对本辖区卷烟零售户的证照情况通过实地逐户排查、信息系统查询、换证资料比对等多种形式,充分掌握辖区内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等基本情况。同时将调查摸底情况(附件1)于5月3前抄告相关辖区工商所。
2.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要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召开动员会议,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和抓落实,进一步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3.要加强行政指导,向所有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告知其非法经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同时,做好办理证照的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主动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整治。
(二)集中治理阶段(5月4日-6月19日)
1.对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其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经过教育、引导,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又不停业的,依照委托执法机制予以立案查处;对少数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跟踪监控,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户的供货上线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烟草部门可采取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综合治理措施。各单位也可采取联动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回访检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检查取缔力度。
2.对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工商部门从引导登记入手,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照程序。对广大农村有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可借烟草专卖部门走访市场之机,代理工商登记事务服务,或在相对集中的村部设点集中办照等形式提供便利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对证照登记事项不符的卷烟零售户,依照《南平市工商局、南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登记的通知》(南工商注〔2009〕43号)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的,烟草部门应实行诚信扣分、降量、停止供货等整治措施。各部门在证照变更过程中尽量提供优质服务措施,提高卷烟零售户的办证办照主
动性。
4.要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将任务分解,列出详细的工作进度表,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延平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交叉督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
2.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部门之间配合联动机制是否形成,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是否建立,工作情况和相关报表是否及时上报;
3.整治成果是否达到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查处成果,将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未达标的,不但要通报,还要责令其继续整治,直至达到整治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零售经营卷烟行为的危害性和这次专项行动的意义,要真正在思想认识、工作目标、行动步调上保持一致。各工商所、烟草专卖所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此次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加大对专项行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同时要转变工作作风,耐心向一些无证无照卷烟零售户做好解释工作,做到教育在先,惩罚在后,增强经营者的自觉守法意识,为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工商、烟草联合执法机制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联系沟通,互通情报信息,密切协调合作。要发挥工商部门监管优势,烟草部门要提供后勤保障,做到优势互补,形成执法
合力。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释义 第8篇
(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无照经营的概念以及外延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2.普通的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4.无合法有效的执照: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而应该依照《办法》的规定作为无照经营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进行查处。
2. 以往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都是发布在各个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那么,对于公司超出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是作为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无照经营处理?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超范围经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一是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超范围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形。以往的法规没有将超范围经营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导致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现在《办法》将这种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列入到无照经营行列,是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2.对第五项中的“许可证”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许可证”指的是前置许可,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超越前置许可证的范围,则应按照《办法》定性为无照经营,对于超越后置许可证的范围的,则按照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来定性。理由是:(1)从《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三条里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是前置许可,从一个法规的同一性来讲,第四条里的许可证应该都是前置许可。(2)工商机关对于后置许可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有哪些后置许可,工商机关无法知晓,但是有哪些前置许可却可以掌握。另外,从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后置许可逐渐退出,这里的许可也不可能是后置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在第四条里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许可,就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不应认为的区别为前置还是后置。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基本上是关于前置许可的信息,而审查企业的前置许可的情况也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从表述中可以看出这里的“许可”是前置许可。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对后置审批没有说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工商部门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的审查义务。
因此,《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但是其前提也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该取得后置许可的行为,工商部门无从监管,也无此职能。因此,赞同第一种观点,此许可是前置许可,而非后置许可。
3.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是超出许可证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可证有很多种,如卫生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药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等,如果擅自变更了许可证上的某一个内容,如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罗列了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一些化学危险品的名称,当经营者超出许可证的范围经营其他化学危险品时,应按照一般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办法》所定性的无照经营,即可以视为未取得许可证。
笔者认为,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这些项目都需要重新申请的,那么应视为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擅自扩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转致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应坚持三个前提:一是这里的转致并非单一的处罚幅度、措施的转致,还包括处罚主体的转致;二是这里的法规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是这一款仅仅适用于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规定,规章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
这一条款实际上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执法者熟悉所有涉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对是否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笔者拟对涉及无照经营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如何理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一阐述,以服务于一线执法。
(一)现有的法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接触的法律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主体法以及《拍卖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计量法》、《文物保护法》、《种子法》、《保险法》等特殊行业的单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在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问题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优先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适用办法。
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规定了处罚措施,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对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名义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如果无照经营主体在实际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并没有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那么,可按《办法》进行处罚。
再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条的规定容纳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烟草专卖法》的特别规定,而不应适用《办法》。
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第9篇
(一)安排部署阶段
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调查摸底,并调研市场中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措施,召开无照经营“宣传月”大会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准备,确保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宣传与查处取缔阶段
把宣传法规与教育引导结合起来,把查处取缔与行政指导结合起来,把重点整治与日常规范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利用当地政府的领导作用,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
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无证无照经营宣传与查处取缔工作的力度,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检查验收阶
分局将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验收。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分析情况,提出加强或改正的方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安排部署“宣传月”活动,充分认识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抓好工作落实。将“宣传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使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务求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有利时机,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红盾信息网等媒体,通过印制宣传单、法规培训、例会、板报等多种形式,对“查无”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一会两站”、消费维权“五进”活动及“12315”举报网络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时报道查处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氛围。同时,发挥管段人员监管作用,推行“出租方告知制”,提示房屋出租方出租须知,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群防群治。
(三)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在查处取缔过程中,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落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到人的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合力。加大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其他职能部门,提高告知率。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无证无照发现、查处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中收集整理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录入网络,而后及时补录预警、抄告、查处、处罚等动态信息。畅通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信息抄告反馈渠道,保持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高压态势,严防无证无照向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蔓延,严防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反弹。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工作总结 第11篇
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县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格局,采取“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根据职责分工,我县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县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11月30日,我县在今年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执法车辆166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510户次,规范办照609户、限期整改1056户、依法取缔83户、立案查处56户,罚款224000元。基本实现了三大目标:一是县城主干道持照率达100%,亮照率达99%,乡镇所在地持照率达99%,亮照率达98%;二是查处一批大要案,震慑了无照经营不法分子;三是探索建立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其经营行为。
二、主要工作
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把“营造执法氛围、突出查处取缔重点、强化执法督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一)强化宣传、精心部署,形成查处取缔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是层层动员,统一思想。两年来,我办多次召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传达贯彻学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市查无联办XX县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近两年中,我县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成立了由分管付县长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每年年初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安排,制定具体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夯实基础。
三是加强宣传,全社会动员。我县一直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宣传工作作为开展“五五普法”,普及相关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简报、警示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制作专栏、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315”宣传日、拉横幅、召开经营者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在县城主要街道、集贸市场和乡镇集市、农村进行了一系列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共出动宣传车9台次,宣传人员64人次,发送宣传材料4716份,刷写宣传标语5条,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宣传功势,广泛宣传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证照办理程序和要求等,使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为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推动查处取缔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我县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该摸底调查清楚的一个不漏;该清理取缔的一个不留;该疏导办照的一个不落”的工作目标,要求各职能部门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市场巡查等时机,既要全面清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又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做到五清:对辖区内无照经营户底数清,无照经营场所具体位置清,无照经营基本情况清,无照经营时间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清。
二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按照职责监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将无照经营食品、药口、农资、网吧、废旧物资以及危害人身健康、涉及公共安全等作为重点,对全县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全面大检查,做到“查有方向,处有力度”。
三是堵疏结合,区别对待。我们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既依法行政,又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不搞机械执法。对于经说服教育能主动办照的,及时下发《催办通知书》,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其尽快完善登记手续,办理证照;对于涉及前置许可部门,我办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快速解决具体问题;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取缔,形成较大的震慑力,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全力以赴、加强督导,确保查处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督导,严格追究。为确保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单位)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把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与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强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建立了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是五查五看,巩固成效。我们采取各职能部门自查、县查无办抽查和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五查五看”活动(即:查市场主体,看是否做到主体合法、经营规范;查监管机制,看是否做到分类监管、底数清楚;查监管责任,看是否做到网格化监管、责任分明;查经济户口,看是否监管资料完备、准确无误;查取缔案卷,看是否程序合法、全部归档),并做好催办和处罚对象的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规范与管理工作,确保无照经营行为不反弹。
三、存在问题
我们深知查处取缔无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取得的成绩只是阶段性的,与上级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工作中的困难和存在问题确实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小餐饮、小食品”等行业无照经营户的经营规模小、条件差,得不到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涉及前置审批的部门较多,取缔难度较大,但是又有它生存的空间。
二是乡镇农村购买力低,客观上个体经营户经营难、变化快,随时有无照经营出现,查处取缔工作量大。
三是偏远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给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县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搞好部门协调沟通等措施,促使其合法经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围绕市政府XX县政府的总体工作要求,细化措施,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实现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无照经营的目标。
一是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XX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抓住机遇,努力开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新局面。二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细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三是要认真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营造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强势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
四是要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召集联席会议,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工商分局第三季度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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