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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精选16篇)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1篇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花名册、申请材料、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

七、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后,享受独生子女出生时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

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其生育状况发

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奖励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待与优惠。

九、对持证后要求再生育的,审批机关在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物质和资金后,方可批准再生育。

对持证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同时,应当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追回的奖励费及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资金),缴入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证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虚假无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罚款。

十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省统一编号,总位数为14位,前面9位按省、市、县(区)、乡(镇、街道)顺序使用国标码编号,第10、11位代表办证年份,取后面两位,(即00代表2000年、01代表2001年,以此类推),第12—14位为各乡镇发证顺序编号。

十四、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更好地维护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夫妻的凭证。

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包括虽然离异或丧偶,但其独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山西省境内户籍;

(三)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列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或换发、补发)范围:

(一)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男女双方按有关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且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二)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之后,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或丧偶又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本条第(四)、第(五)项可不受年龄

限制。

第六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近期2寸横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证》及其复印件。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发证机关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原发证机关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办证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单位或社区证明、独生子女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

第八条 对于户籍迁移的,可由现户籍地补证。申请补证时除提供第六条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曾经领证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造册和建档。因

客观原因不能即时发放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

人;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规定的优待和奖励。

第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第十三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照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申请再生育时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在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或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收养)子女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统一格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向群众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发证的同时要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过人口计生证件打印系统统一编号打印,编号为18位编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证后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二)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县级财政负担4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市本级与市所辖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商定)。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审批一次。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为: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间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应配合户籍地做好审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无误后,与历年所报人员名单(剔除退出人员)一起汇总,以报告(附符合发放奖励金条件的人员名册)的形式,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市辖区人口计生局同时报送所属市人口计生委)和本级(或所属市级)财政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对各县级人口计生局报来的报告及名册进行汇总,向财政厅申请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

财政厅对所需资金报告进行审核后,会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将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使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以及需要本级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及时划转到申请人开立的实名制账户。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第七条 对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或因死亡退出奖扶的,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应及时汇总(当事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向户籍地社区通报情况),按照上述报送时间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退出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每年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和发放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落实,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夫妻,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指《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五十条规定的奖励费。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三)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尚未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可以更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八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奖励费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其中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事实迁入的,由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承担;

(六)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且无工作单位的,由各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另一方为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七)流动人口由户籍所在地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领取。享受奖励的父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本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情况及下一年度预计增加数额,制定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求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和奖励费发放的检查监督制度。各行署、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和奖励费发放情况进行1至2次检查。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名单及奖励的兑现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明细表》,领取人应当在明细表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奖励费的发放情况应当即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作记载。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经办人章,均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并将已领取的奖励费退回发放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法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严重破损,应当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位码,第一位为城镇和农村的区别码,“1”代表城镇,“2”代表农村;第二至第三位为乡镇区别码;第四至五位为年度码;第六至第十位为发放顺序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未满、以上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第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凭曾经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八条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签注“独生子女父母”字样,并加盖审查机关印章。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补办之日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九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再生育服务证》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均应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6篇

《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重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市户籍;依法登记结婚;全面两孩政 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目前,全市已累计为346万对夫妻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市民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发放证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形式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7篇

问:我是独生子女,我的父母如果去世了遗产是否都由我继承?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去逝,但我的父母各自都有兄弟姐妹。

答:你父母均是在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之后去世的,你作为他们唯一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的,你父母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你父母的遗产的。

2、父母离婚后,被判给对方的孩子,还能继承没有直接抚养一方的财产吗?

问:父亲出轨多年,2007年在外育有一子。父母2008年离婚,当时12岁的我被判给妈妈,妹妹一岁判给爸爸。请问,对父亲的财产我能继承吗?父亲的私生子是否有继承的权利?如果父亲立遗嘱不让我和妹妹继承财产,该怎么办?

答:从法律上来说,你和你妹妹和你父亲的婚外生子有同等的继承你父亲财产的权利。但如果你父亲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就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3、婚前一起办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吗?

问:我跟我老公在一起7年,2013年办的结婚证,现在我们想离婚,请问我有财产分割权吗? 所有房子都是我们在一起,但还没结婚的时候买的。

答: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是婚前财产,但仍然是共同在一起置的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只是要有有效证据。

4、妻子借钱给情人收不回,该怎么办?

问:妻子和一个男人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成婚外情。她偷偷借了7万元钱给情人投资,情人拿走钱后变脸不还钱,他们才闹翻,我也才知道其中情况。现在,她情人一直承认拿了钱,但是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还钱,请问,我该怎么办?能起诉他吗?

答:所谓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你妻子借款给其情人,这是你妻子的个人债务,你无须连带偿还,也不能要求其情人还你这笔款,应该由他们双方自己解决。

5、爸妈只把房产留给妹妹,可以吗?

问:我父母有两个女儿,我是老大,都已成家。父母在县城有一处单门独院房产。去年,父母家房屋拆旧新建,父母自主决定由二女儿女婿筹钱新建两层楼房。我提出异议后,父母依然坚持让二女儿女婿撑头新建。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父母有这个意思只把房子留给二女儿一家的话,并且以实际行动表示了此想法,那么这算是一种立遗嘱的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父母生前把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所以,你父母的做法可能让你难以接受,但是,他们有权这样做。

6、别人拿我身份证办了贷款不还,怎么办?

问:因为曾经是很好的闺蜜,我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她办了贷款。但她钱没还,就放手不管了,我该咋办?

答:如果对方当事人只是拿你的身份证办贷款,但你没在合同上签字,那该合同不能生效。如果你签字了,那即便是该贷款非你用,你也应该偿还,至于你和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你们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对抗银行的贷款关系,你可在还款后向实际贷款使用人追偿。

7、孩子9个月,我无力抚养,可要求给男方吗?

问:我和丈夫性格不合,双方都想结束婚姻。但孩子才9个月,我独自抚养有困难,请问我可以提出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夫妻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会判给女方,但女方有不能抚育孩子的客观原因的,可以判给男方。你首先可以和男方协商,如果男方愿意要孩子抚养权,是可以的。

8、老人房产被儿子擅自改名,怎么办?

问:老太太七十多岁,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老太太在二儿子家生活。现在,二儿子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该房产改到了其父亲光棍兄弟的名下且不再管老太太吃喝。请问老太太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继承法,在老太太健在情况下,老伴留下的房产应该属于老太太的房产,其子无权擅自改变房产归属。老太太的其他子女可以帮助老太太起诉二儿子,要求其还回老太太的房产,并对老太太进行赡养。

答询:子君

如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8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进行补领。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子女身份证明;

(五)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村(居)或单位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

(六)依法收养的,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补领《光荣证》的,由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光荣证》时,应在申请表《光荣证》上注明,且编号要重新起编,如:补00001。

第八条对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我市或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民,已领取原《独生子女证》的应收回后重新审核发证。经审核后仍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第九条《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原发证机关经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光荣证》。

第十条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并同时通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范文 第9篇

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全县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家庭。办理地点:各乡(镇)卫计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法限办结时限:0天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00789 审批条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2016年1月1日前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前夫妻依法结婚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2016年1月1日前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18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2016年1月1日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依法登记结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缴清社会抚养费); 5、2016年1月1日前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应交材料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1份。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属于流入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6.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无单位的由村(社区)委签署意见(盖章)→持相关的材料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双胞胎或多胞胎;

2、父母生育有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3、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4、父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

5、同胞胎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个人的;

6、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审批依据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第10篇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3、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独生子女的父母更幸福 第11篇

现在二孩政策出来,好多人都不想生二胎,因为压力很大,其实我理解他们。现在我老了才看清楚,养育子女的个数和子女养老,真的没有正比的,子女越多养老回报还越少。我和我同事都退休了,她只有一个儿子,但她比我幸福得多,他儿子儿媳妇隔段时间就来看他,生病了也会来照顾,特别窝心。而我有儿有女,我的情况却糟糕多了,因为我的儿子女儿们都怕吃亏,总是相互比较和推脱,觉得多尽孝就划不来一样。儿子给一千块钱,女儿就只给一千,如果给多了就会把一些体力上的照顾扔给儿子。我发现好多有两个子女的父母都面临这种情况,有一个子女的反而更孝顺,因为独生子女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可指望,就完全承担了孝顺的义务,有两个子女的反而你推我我推你。唉,一声叹息!我这晚年该怎么办才好?

专家回复:

确实听过这样的说法:孩子多了,容易攀比、竞争,这种攀比、竞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父母爱与关注的争夺,二是对家庭资源的争夺——一个家庭,如果父母只是普通工薪阶层的话,能够提供给孩子成长和发展的资源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孩子占用了家庭大部分资源(金钱、机会等等),那么另一个孩子的利益势必受损。

所以我们可以在网上看到那么多视频——关于一个小孩听说自己即将有一个弟弟或妹妹的反应,有的简直是如丧考妣,还有的直接对父母下了最后通牒:“我把话撂在这儿,有我没他,有他没我!”录视频的人大概是觉得孩子的反应有趣、可爱,但我看了却感到忧虑:这么小的孩子独占意识就这么强,不能分享、接纳和共度,实在是家庭教育的失败与悲哀。

完全可以想象这样的孩子长大以后,兄弟姐妹之间会在利益面前争多论少斤斤计较,在赡养孝敬父母方面比较和推诿,为人父母者,摊上这样的子女,不能不说是一种不幸。

但我们也看过许多好孩子,比如我的朋友,老家是宁夏山区的,家中五个孩子,家境贫困,但兄弟姐妹之间却彼此友爱相互扶持,大的让小的,小的听大的。五个孩子里面有一个妹妹一直身体不好,哥哥姐姐们都很心疼她,成人之后不但在金钱上接济,妹妹的孩子几乎都是几个舅舅和姨拉扯大的。兄妹几个对父母都很孝顺,争着抢着接父母去自己家住……

我问我的朋友:“人家都说子女多了矛盾就多,但你们家兄弟姐妹感情真好,对父母也好。你父母生了你们这几个孩子真值!”他脱口而出:“我父母教育的好。”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是生几个孩子的问题,而是好孩子和坏孩子的问题,好孩子两个都嫌少,坏孩子一个都嫌多——而每个孩子降临,都像一张白纸,父母是在这张白纸上留下第一笔的人,责任不容小觑。

爱孩子,而不是溺爱;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不纵容;让孩子拥有完整的自我,但不自私……做父母是一门学问,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一面镜子,所以在许多适龄男女为生不生二胎而纠结、患得患失之前,首先要问自己的是:你具备教出一个好孩子的智慧和能力了吗?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12篇

1、办证程序

(1)办理机关: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2)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3)所需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③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4)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③街道办事处核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补证程序: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

(3)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4)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须知 第13篇

一、申办对象条件: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属合法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均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2、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后死亡只剩下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3、原未生育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4、早婚早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领取结婚证满一年并保证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原来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只有一个孩子,又保证不再生育的,原未办证的,可申请办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2、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一孩生育证明;

3、独生子女和父母的合影2寸彩照3张;

4、再婚夫妻还需提交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乡、镇、场)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街(乡、镇、场)计生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14篇

一、办理部门;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办理依据: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3份(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网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

2、夫妻双方身份证、一家三口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

3、一家三口2寸合影相片3张;

4、属离婚或丧偶的,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1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1份。

四、办理流程: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并初审→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出证

五、办理时限:符合申领条件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备案、核准、审批流程

受理流程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人口计生部门和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存一份)。

2、所需材料:申请人户口簿、结婚证、《服务手册》、婴儿出生证明、一家三口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3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15篇

最近,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中提到: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与小丽一起共同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承父母的房产。

【释法】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没有立遗嘱,祖辈也没有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表示,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

“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可以来办理产权过户。”广州市天河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那么,继承公证需要怎么办?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如果继承人为独生子女,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父母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如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的话,也需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如果外公外婆尚健在,那他们也有权参与分配房产;如果外公外婆放弃继承,需一起随外孙到公证处办公证”。此外,继承人还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已故父母一方的单位开具,证明父母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关系。

广州市珠海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亦表示,继承发生后,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还需要其他有权继承人书面公证同意放弃继承才可以。

(据《人民日报》/邱永芬/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第16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0-07-14]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电话

【办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3、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等。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办结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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