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精选12篇)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1篇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如何确定, 这是任何本科教育都必须予以首先明确的问题, 否则, 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指引, 势必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稳定性。从世界各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状况考察, 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为职业教育, 即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目标, 该类型被英美法系所采用。在英美法系国家, 法学教育的目标被定位为培养法律职业人, 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应用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美国联邦最高法官霍姆斯在阐释法学教育目标时曾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乃是培养法律人认知法律, 是传授法律内容、教导法学方法与特殊之法律人的训练。”
第二种是通识教育, 即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培训为目标, 大陆法系采用此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学本科教育被视为普通的高等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标就是奠定法学理论基础, 进行法律研究。例如日本把自己的法学教育称为通才教育, 其人文社会科学的色彩较浓。同时, 由于司法考试淘汰率过高 (95%) , 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很少从事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为社会培养懂法律的管理者。
在我国, 法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 但发展却十分迅速。改革开放后, 经过30余年的恢复、重建和发展, 现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目前, 从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布局来看, 既有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家重点高校, 又有地方普通院校和单科院校。从办学实力来看, 重点高校师资水平高、科研能力强, 相对形成了各自的研究中心和办学特色。而普通地方院校和单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相对落后, 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30年来,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和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正在逐年激增 (表1) 。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 (2009) 》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底, 我国设置法学院系的高校已达634所, 法学本科在校生约计30万人, 30年其人数激增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 30年其人数增长了260多倍;法学博士生8 500余人, 而1983年法律博士研究生首次招生时只录取1人。从上述数据不难发现, 截至2008年年底, 法学研究生激增人数已相当于2001年法学本科生数, 远远超过社会对法学研究型人才的需求。因此, 从我国现实的法学教育的状况看, 如果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研究生人才, 势必与我国当前法学专业的发展实际及社会对法学研究生人才的有效需求不相符合。学术类法学人才的培养还应当主要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来完成, 法学本科教育应将自己的教育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
1. 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上, 除做好教育部颁布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外, 还应开设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学选修课程。同时, 为实现培养适应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 在法学教学的内容上应适当减少理论课的比例, 具体为:在课程体系的安排方面, 重新确立基本法学学科和专业法学学科在课时分配上的比例, 应用法学、部门法学等课程应适当增加学时;在专业法学如实体法、程序法等学科中, 应适当调整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的课程内容结构, 适当减少这些学科中基础理论所占的比例, 适当增加具体制度及规范的内容, 从而提高学生的运用技能。
2. 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注重对学生多学科知识的传授和考核。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 社会对专门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使学生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专门化要求, 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力, 法学教育还应立足于培养既懂法律又有广博学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对专门化法学人才的需求。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当鼓励学生选修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选修课程, 鼓励学生选修逻辑学、心理学等有关素质训练的课程, 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积极邀请有影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工商、税务、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人员、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参与教学活动, 以丰富学生知识, 开拓学生视野, 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成为知识广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 在法学教育中, 还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德育是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基本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理论, 培养与发展人力资源包含育道德、增观念、传知识和培技术4个方面。其中, 育道德就属于道德教育的一部分, 只有培养学生育成良好的道德情操, 才能够有效引导学生在正确的道德观指引下, 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正确运用到实际法律工作中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在对法学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时, 除需要对其进行一般性的道德教育外, 还应当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 对其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法律职业道德不同于社会道德, 在刑事案件中,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从社会道德层面考量,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但从律师职业道德层面考量, 律师一旦同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作为律师即有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减轻其刑事责任、维护其利益的辩护。由此可见, 法律职业人应该拥有不同于社会道德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中, 一般均较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在英国, 法学院一般会有侧重地设置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法律伦理等教学内容, 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美国, 法学院多开设司法理论或类似有关职业道德的课程, 其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很多内容更是围绕如何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而展开的。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 也应当开设《律师执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培养学生能够从法律职业者的视角认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现象及问题并进行正确判断, 从而成长为具有正义感和法律职业道德观的法律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方法探讨
1. 在法学理论传授中, 应坚持以法律条文的讲授为核心, 并注重法学思想的传播。
首先, 经过30多年的法制建设, 我国在基本法律制度方面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 如果仅学习教材上的法学理论, 而不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将不能熟练运用法律, 也将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适应型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在法学本科教育方法上, 应当由以往的以抽象掌握一般法律原理为主向以将法律精神融汇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中为主转化, 将法的精神融合在法律条文、法律制度的讲解之中, 使学生在对法律具体制度、具体规定的学习之中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具体来说, 就是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应用法学的课程教学中坚持以法律条文的讲授为核心, 鼓励学生养成学习法律条文的习惯。这样, 才能促进学生较好地掌握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有利于学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提升学生在毕业后运用我国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也有利于满足社会的需求。其次, 在法学理论教学中, 还应注重法学思想的传播, 注重学生法学理念的培养。知识的传播与思想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两个方面, 不同的法学课程有不同的法学理念, 在各法学课程中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学理念, 将有助于学生对法律条文及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同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 我国的法律都几经修订或者有很多法律正在修订中, 通过对适用于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的法学理念的传授, 可以使学生在面对即将被修订的法律或法律规定时, 可以有效地把握好今后法律修改的方向, 也有助于学生在毕业后准确地把握新修订的法律, 而不会无所适从。
2.在法学教学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例。
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 1870年, 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在讲授合同法课程时, 直接以法院判例为授课教材, 并以问答的方式与学生形成互动讨论, 从而形成独特的判例教学法, 该方法又称为苏格拉底方法。案例教学法通过教与学、问与答的双向互动, 可以有效促进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展开讨论, 而思辨技能的培养恰恰就是法律职业人才所必备的。因此, 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应当在教学中适当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
教师在采取案例教学时, 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 应当筛选好案例内容, 教师最好选择现实问题或司法考试试题作为课堂案例分析的内容。 (2) 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与课程内容紧密相连, 能呈现所授课程的重点与难点, 并且符合学生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知识背景。 (3) 案例应体现适当的复杂性, 体现合法与非法两难判断的情景, 从而激发学生形成不同观点, 产生争鸣, 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判断推理的技能。
3. 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培养适应性人才, 在法学教育中还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设置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接触司法职业的重要路径, 是将学生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具体来看, 法学本科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 增设模拟法庭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是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法学教育中, 教师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或观摩模拟法庭, 或者通过在程序法学课程中增设模拟法庭教学环节的方式进行。通过典型案例的选择, 聘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 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法庭旁听。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实体法或程序法课程中涉及的相关案件的法庭审理, 为学生提供一种形象、生动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训练课程, 加深学生对所学法律理论与知识的理解, 增强其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3) 法律咨询。为了能够为学生学以致用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 学校可以不定期举办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活动, 组织法学本科专业高年级学生针对广大市民或学校师生就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咨询和答疑。开展法制宣传与咨询活动的教学方式不但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 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运用能力, 也为学校培养应用型、创新型法律人才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4) 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 熟悉与掌握司法程序, 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路径。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注意加强组织和指导,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组织学生开展心得交流等, 以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
4. 在法学教育中, 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学专业的技术训练。
在法学教学中, 应进行司法文书写作训练、法律注释解释技术、司法口才技能等法律技术课程的授课内容, 使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得以加强。
成人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育路径新探 第2篇
成人法学教育的内容依据教材而定,因此,教材的编写和选取具有重要的意义。教材的编写应本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于成人教育而言尤其如此,因此,学术含量过高或者纯操作性的教材在成人教育中应该避免使用。同时,针对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时间安排较紧,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职业需求特征等,对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应本着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合理调整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时安排。由于成人法学本科教育的生源的复杂性,在课时安排上,法学专业的16门主干课程应是课堂教学的重点,但其中应根据成人教学的特点,对于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的学习应是重中之重,对于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经济法等课程则应采用略讲、选修或者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二是实践课与理论课并重。实践课程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如诉讼技巧、法律谈判、合同签订与审查、证据运用等,是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技能培养的重要途径,在基本理论课程讲授的同时,安排此类课程有助于深化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同时根据部分学生来自于司法系统,可以开辟与其工作单位相联系的实践教育基地,单独开设实践课程。三是公共课程设置的弱化。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应以专业教育为主,因此,对于一些公共课程的开设应该严格限制,保证专业课程教学的课时安排相对充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一,从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
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一般遵循以下步骤,教师对法学知识进行讲解,阐明立法的背景、具体内涵,举出相关的案例进行解释,以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此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的地位,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主体性得不到发挥。教学具有双主体性,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主体,教育者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受教育者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传统的以解析案例为主的教学方法没有真正抓住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看似采用案例教学,实则仍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阐释。真正的案例教学应以问答为基本形式,能为学生提供一种迷你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使学生结合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诸因素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选择和应用,进而激发学生思考法律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相符程度,法律在具体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如何运用等深层次问题[4]。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开展广泛的课堂讨论,在不预设讨论结果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自由发挥,教师对于学生的讨论进行正确的评析和引导,这就将教师对于案例的讲解转变为学生对案例的自行研究,将法学知识的演绎转变为对学生讨论结果的归纳,能让学生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提高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
第二,从建立模拟法庭拓展为创建实习基地
模拟法庭审判是使学生对于法庭审判有基本的感性认识,目的在于要学生掌握法庭的组成,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各个环节中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力和义务。在模拟法庭审判中,学生扮演不同的诉讼角色,能够设身处地的为所承担的角色利益考虑,认真分析案件,并以最佳的法律知识运用和实际操作技巧来处理案件,已争取最佳诉讼效果。成人法学教育由于经费投入等原因,建立模拟法庭的较少,但可以依托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办学资源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同时,由于成人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来自社会各行业,其中不乏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一方面可以有他们讲授法律事务操作的基本常识,进行学生间的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此一优势,建立与地方司法系统的广泛联系,为进行庭审观摩,开展校外实习准备条件。在与司法系统建立良好关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建立校外实践基地,通过成教学生的见习与实习,以及邀请实践能力和学识水平较高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校内讲学等方式建立与司法机关的长期合作机制。
第三,从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技能训练为主
成人法学教育不单只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法律技能的培养。对于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有学者认为,“讨论中国的法学教育首先要讨论技能,因为技能的培育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而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5]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是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忽视实践技能的培养,这已经造成了法学毕业生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不良后果,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技能的缺失与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密切关系,因为教师的教学思维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只有改变传统教学理念,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才能达到适应社会需求的目标,职业技能的内涵广泛,主要包括法律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6],法律思维能力是内化了的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推理。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律思维的外化,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是对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实践活动。根据成人教育学生本身特点,职业技能的训练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应该互相融合,在课堂教学中,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应该整体平衡,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又可以基于他们具有一定社会生活经验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能够结合所学法学知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视,达到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的目的;在实践课教学中,无论是模拟法庭还是校外实习都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法律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等,使学生在实践中得到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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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3篇
2012年底,首批58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开始实施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全国共有八所财经类院校入选首批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名单,考察上述法学院无一不办学特色鲜明和创新办学模式。本文立足于法学学科专业的长远发展,旨在梳理和总结办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进一步思考新升本科财经类院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如何开展法学专业本科教育。
一财经类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建设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异军突起,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综合性大学、政法大学、理工科大学、师范大学的法学教育相比,其财经法学特色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法学学科方面,借助财经院校的优势学科,特别是经济学的优势资源,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性的研究成果。然而近三十年的发展表明,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并没有彰显出来。表现在培养特色目标定位欠缺科学论证、内涵建设不足:
(一)培养特色目标定位大同小异、个性特色未得到体现
综观各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无非是“培养精通法律,掌握经济学、管理学、金融会计、社会学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目标定位相似度高,反映了借力财经院校优势学科的意图,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或会计金融课程。但各所财经院校的学科和专业优势并不完全相同,法学人才培养特色目标定位需经慎重论证,体现本校学科专业优势,提高识别度。
(二)“特色”流于口号,内涵建设严重不足
曾经一度,多数财经类法学教育的特色被表述为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计算机的人才”,被笑谈为“四(似)懂非懂”人才。而今,不少院校开始凝练特色,以上海新升本科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为例,上海商学院“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掌握现行流通法律、法规,了解商贸、物流、连锁等流通经济与管理基本理论……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特点的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上海金融学院“培养……熟悉现代经济、金融、管理等财经学科知识,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事务人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通法律、懂会计和税务的法律人才”。各校均围绕培养目标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譬如开设相应的课程群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但是,由于缺乏财经类课程与法学类课程的内在关系的梳理,通常是将两类课程简单相加,复合交叉仅停留在表面。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教学计划由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选修与公共选修课程组成。除在公共基础课程中开设经济学、社会学两门课程外,支撑“懂会计”特色的是开设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和审计三门课程和四周会计校内实习;至于“懂税务”则无任何课程或其他教学计划予以支持。
二财经院校本科人才培养未能实现“复合型”目标的原因
如前所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理应是最能利用学校优势学科,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院校却并未能达成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即培养的是“有财经特色的法律人才”还是“有法律特色的财经人才”,在办学者心中并不十分确定。这与高等教育的性质争论有关,也就是“高等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当然,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另一方面,满足于其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法学毕业生就业率的心态,也使得办学者对目标重新定位犹疑不决。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在法学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的近些年里,就业率保持在80~90%的高水平。
(二)教学计划设计的自由度有限导致教学计划难以体现特色
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例,由学校统一教学计划模板,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需保证英语、“两课”和体育等公共基础课学时;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以及公共选修课20学分、专业选修课20学分。在增加经济学、社会学、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和审计课程和四周会计校内实习的情况下,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学分已受挤压,特别是一些基础的部门法课程课时严重不足。而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并未能体现培养特色。
三财经类法学本科教育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路径
(一)明确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是具有财经(金融或会计或国际贸易等)背景的“法律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大学里的专业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专门人才。法学专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必须坚持其培养的是具有财经背景的法律人才。笔者在多种场合听闻一些财经类院校的负责人在介绍本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屡屡提到“培养的学生是法律领域的某某人才,是某某领域的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美好愿望,一方面,学时有限的四年的本科教育能使学生真正形成本专业能力已属不易,跨学科专业的两可人才目标基本不可能实现。同时,目前的课程设置极易导致学生产生迷茫思想,专业认同度不高,学习动力不足,法学专业能力欠缺,法律相关职业就业竞争力极弱。上海某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只占到不足10%,绝大多数就业去向是中小企业出纳会计岗位,这在表面上保持了较高的就业率,但如果满足于此,对于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
(二)科学论证法学人才培养特色目标,体现本校学科专业优势,提高人才竞争力
如前所述,即使同为财经类院校,其优势学科和专业各不相同,因此,制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并且不宜目标过多,以防无法达成。以立信会计学院为例,会计专业是本校的“拳头”专业,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强,因此,可以借助会计与财务学院的师资力量,共同研发相关课程。而税务学院规模小、师资少,教师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量已经满负荷,根本没有精力开发相关课程和参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笔者认为,“培养具有会计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应是科学合理的目标定位。
(三)兼顾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特点与复合人才培养要求,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法律人才,课程体系必须围绕此目标。首先,课程设置必须涵盖所有法学主干课程,且需保证充足的学时;其次,跨学科、专业交叉的课程必须是融合两学科专业,而非两类学科专业课程的简单相加。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培养法律与会计复合型人才,开发了法学与会计学复合型的课程包括:法务会计学、法务会计证据学、经济犯罪调查、法务会计鉴定与舞弊审计。
(四)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跨专业辅修,适当延长学制
对于拥有硕士、博士授予权的院校来说,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改革相对容易,目前不少院校尝试“3+3”、本硕连读等方式,在第一、二年设置大量的财经类基础课程,让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之前已经有了财经背景的知识储备。这是新升本科院校无法效仿的。可行的做法是,鼓励和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辅修经济、管理类专业,同时,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压力,允许其如期或延长一年毕业。
财经类院校法学教育特色应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让毕业生成为社会欢迎的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根据自身教育的优势资源,开设特色鲜明的课程,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培养出能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喻中.财经院校法学教育如何办出特色[N].光明日报,2013-08-14.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周志荣.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07-21.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4篇
(一) 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专门传授受教育者专属职业所需要的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而通识教育着眼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之外的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 重点强调知识结构的均衡发展以及个人素质的全面提升, 以避免知识结构单一以及人格缺陷带来的偏狭、片面和扭曲。明确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有利于优化教学资源、有效运行人才培养机制。首先, 法律职业的实践性、社会性和同质性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基础理论、灵活解决现实案例的实践技能和经验, 因此法学教育不能脱离职业教育的性质。其次, 从法学教育承担着多重性的时代任务, 不仅要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培养大批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才, 还要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 法律作为执政党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 法律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学知识与技能, 更应富含全面健全的人格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可见法学教育亦不能忽略通识教育的性质。
(二) 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是学术型人才
所谓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技能和客观规律应用于社会实践, 从而谋取社会效益的一种专门人才类型。所谓学术型人才是指从事认识世界, 探求事物的本质和客观规律, 为社会间接谋取利益的人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走职业化发展道路已经逐步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共识。首先从生源质量上来看,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学生的探究动力和能力不足, 科研愿望不强, 绝大多数学生的求学目标即是成为应用型人才, 其次从地方院校的办学能力上看, 其师资力量、学术氛围、教学条件、办学经验更适合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其兼具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 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和谐并进, 致力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联
司法考试背景下,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缺陷日益突显, 二者的关系混沌不清, 众家纷纭。一方面不可否认法学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报考的人员条件即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且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确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也正是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可见司法考试离不开法学本科教育打造的这一知识平台。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成果的检验标准之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连接点, 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向法律职业必经的途径, 其必然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完全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 沦为一种应试教育。法学本科教育须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和价值取向, 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三、构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一) 落实实践性教学
司法考试着重考查应试人员的实践应用能力, 而地方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又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 着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这都要求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侧重实践教学。这一教学理念运行多年, 可收效甚微。一方面课程开设不够全面, 另一方面已开设的课程流于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应关注职业化道路, 全面开设培养学生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的法庭辩论和法律咨询课程、培养学生法律调查方法能力的证据调查与审核的课程、培养学生法律信息收集与利用能力的法律文献检索课程、培养学生沟通谈判和协调能力的谈判与调解、会见当事人等课程。对于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通常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应进一步关注其实践训练的成效。如模拟法庭课程不仅仅是学法、演法, 更应践行练法。教师应注重指导学生在实务案件中整合有效信息、撰写法律文书、搜集调取证据、分析辩论;如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应减少课堂理论, 注重实务经验色传授。
(二) 加强法律职业素质教育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脱离通识教育, 其在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 也应注重培养坚定的职业信仰、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高度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及法律人所应具备的法律悟性和继续学习的能力。
(三) 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的精深原理、注释法律条文的基本涵义及演进为主, 忽视了学生提取有益信息、整合“碎片化”的法律条文、寻求证据支持等职业能力的培训。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 实现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的变革。首先, 在案例教学中运用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呈现给学生原始的案例素材, 引导学生获取有益的事实材料、搜集证据并通过演绎推理适用法律解决问题。其次, 在讨论课中不仅注重论题的辩驳, 更应教授学生搜集法学资料的渠道和方法、以批判的目光考虑问题的法律悟性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 调整教师配备
面对逐步突出实践性教学的法学本科教育, 教师队伍的构建亦需与时俱进。不仅要优先引进具有实务经验的硕士、博士, 还需鼓励现有教师参加司法考试, 投身实务工作, 培养“双师型”教学人才。
在司法考试的视野下,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不可磨灭, 其应理性认清人才培养目标, 适度调整人才培养模式, 长足发展, 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文明的进程。
摘要:2002年我国开始推行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保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2008年司法部公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制度的全面推进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司法考试背景下, 法学本科教育应理性认清自己的职能和发展道路, 以实现科教兴国, 推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人才培养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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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第5篇
我国加入WTO,成为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一员,这必将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各行各业的改革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我国法律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加入WTO将对法律,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制度的挑战。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为适应计划经济而制定的,没有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市场调节和竞争机制,与规则相悖;已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也不够完善。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资料,我国现在有余条法律、法规与WTO不相适应,应该予以废除或修改。与此同时,还需要制定、颁布一批与 WTO 相配套的新的法律、法规。WTO 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其次,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产生重大影响。入世后,需要一大批能够熟悉 WTO 规则,参与对外谈判,签约和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型的政府官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能够适应WTO 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当缺乏。同时,按照我国在加入 WTO 议定书中已作出承诺,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准许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城市设立代表处,从事营利性的活动。中国律师及律师的后备人才必须以迅速提高自己的国际法律水平去迎战。但是,目前具有这样资历和水平的律师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加速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面临的一种新的机遇与挑战。
第三,对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扩展和制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在加入 WTO 的.协议书中承诺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市场开放,允许成员国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来我国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在合作办学中拥有控股权,允许外国的专家来中国从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担任教师。对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市场,外国人一向十分关注,早在三、四年前,就有一些外国法学院来中国与我们的法学院校联合举办中国法律讲习班、法律硕士班等。同时,也有大批的外国法学教授来中国从教。这种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不足,它不仅可以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注入大批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外国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这无疑可以促进和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也必然会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引起一场变革,诸如办学模式、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
二、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 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 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 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从而使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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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6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高师法学本科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5—0209—02
一、高的法律职业就业门槛与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主因
我国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是:使法学毕业生能从事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外交、外事、外经、外贸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律师、公证和金融、保险、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其中,从事法律职业是毕业生的主要去向。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2002年我国正式实施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欲从事法律职业必先通过司法考试,这大大提高了法学毕业生法律职业的起点。
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出发,以法律职业综合素质为考核的中心目标,全面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分析解决法律事务实际问题的能力。经实践检验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能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需求。从制度设计上看,司法考试不仅是检验高等法学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尺之一,也是法学院系学生就业的一道高门槛。为保证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准,司法考试制度将通过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线上(一般在10%左右),其结果是大量接受系统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被挡在法律职业的就业大门之外。而想进入公、检、法、司队伍的法学毕业生还有一道竞争激烈程度并不亚于司法考试的公务员考试关口须跨过。
大学扩招以来,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备受社会关注。截至2008年,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学生激增至30万人左右[1]。毕业生就业境况本已堪忧,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使这一境况“雪上加霜”。在2009年6月麦可思公司发布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中,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2]。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要对法科生的未来负责,“如果这样尴尬的局面不能尽快扭转,法学教育就将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3]
二、强化司法考试在高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与指针作用是高师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由之路
目前600多所法律院系中,既有老牌的综合性大学,也有专门的政法院校,还有农、医、理工等包括高师在内的地方高校及民办高校。办学层次不尽相同:有的法学教育涵盖本科、硕士(法律、法学)、博士一条龙;有的局限于大学本科阶段;有的却还处于大学专科的层级。就业难的压力普遍存在,总体供过于求,无非程度不一。大家都在进行反思与抉择。
高师法学教育基本以本科为主,由于起步较晚,在师资水平、教学质量、办学经验、资金设施支持等各方面与前两者相比都逊色不少。已有学者建议利用本科教学评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兴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的评估,建立退出机制,优化法学教育[4]。面对尤为严峻的毕业生就业压力与优胜劣汰的竞争危机,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欲杀出重围,实现在夹缝中生存,必须进行关乎前途和命运的教育改革。笔者以为着力强化司法考试在高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与指针作用是高师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由之路。理由如下:
1.司法考试制度决定了高师法学本科教育的科学发展方向。司法考试将长期存在,法律职业化的教育目标也毋庸置疑。发展是硬道理,然而寻求一条科学发展之路对竞争异常激励的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攸关存亡。在目前危机重重的格局下,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欲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以图发展无异如痴人说梦。我们只能顺应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深挖内涵教育改革,寄希望于教育的两个基本点“教”与“学”,逐步提高教育质量。将司法考试做为人才培养目标的指挥棒,提高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从而锻造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与其他行业的法律实务能力,根本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此做法并无不妥,或将可以成为这一层次法学本科教育的办学特色与求生之路。
2.司法考试是承接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高师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检验。我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建国初期开始至今,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有两类即培养业务型法律人才和理论型法学人才,或称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学术型法学人才。其中理论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高,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这类毕业生就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和公务员考试的门槛要求,但这项任务如今通常由办学历史悠久、办学层级较高的综合性大学与专门的政法学院(现已更名为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垄断,高师法学教育要想参与,必先提升办学层次,当下的高师本科教育无法实现。因此,只能将培养目标锁定为必须接受司法考试检验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从某种意义上说,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决定了我国法律职业的水平,在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精良的前提下,以司法考试为指针,体现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良性互动。
3.强化司法考试指针作用的法学教育,是以应试为手段的素质教育。教育界一直有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之争,且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人们习惯把两个教育对立起来,应试教育似乎已成贬义词,只要是应试教育,人们多反对或反感。从逻辑上讲,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两个不同的类因即不可比的范畴,素质教育强调的是教育目的,而应试教育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种检测评价方法。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接受司法资格考试的质量检验,其最终是为提高毕业生的实务能力与职业素养,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法律的终极价值取向即公平、正义,考分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考试欲通过公平选拔的方法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水平,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教育界与实务界对法律职业化教育目标早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实践中没有一所法学院系敢大张旗鼓地强化司法考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指针作用,教学的各个环节与司法考试也没有很好衔接,惟恐被贴上应试教育的标签而误入“歧途”,成为众矢之的。
4.强化司法考试的核心地位是改变学院化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剂良方,也是增强法学教育者社会责任感的德行。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通病有:专业设置过多,培养口径过窄,培养目标单一化;管理体制条块分割;课程体系不合理;教学手段落后,学生实务能力严重不足;考试方法呆板,忽视学生创新思维等等。笔者以为,这些表象反映的本质主要可归结为一点,即法学人才的培养与法律部门的需求脱节——学院化的教育模式与满足法律职业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不合拍。
教育界对以上问题已有充分的认识,迫于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各校纷纷进行教育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如设置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演练等专业实践课程,开设专业拓展课程,开展案例教学法等等,但改革的实效并不大,普遍存在教改多停留在浅表层面、缺乏系统性等问题。究其根本原因,笔者以为是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司法考试虽是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但各法学院系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进退没挂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从未以司法考试为各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必要检测手段。其结果是所有的矛盾、危机、重压真正由那些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憧憬和理想的、一心向往法律职业的大学生们承受着。直至今天,法学本科教育的主体仍基本沿袭传统模式在推进。
危机即挑战,压力可变动力。高师法学本科教育若能率先树立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统帅地位,打破当下学院化的教学模式,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不仅有可能实现“弯道超越”,而且能表现出每一个有良知的教育者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举措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要求绝非通识化的法学教育能满足得了。因此,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改革首先必须更新教学观念,以培养未来的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等为己任,自我加压。无论是宏观的人才培养方案还是微观的课程设置与教材教法,都必须与司法考试紧密相连,主要措施:
第一,修正并统一认识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思想: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里明确司法考试应有的地位与作用。第二,重点进行课程体系设置:在保证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司法考试考查的基础理论范围)的开设前提之下,跟踪毕业生就业情况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求,探究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演练等实践性课程的开设方式、比例及效果;突出高师法学教育的特色背景,增设公务员考试相关课程、教育法律法规等不同类型的专业拓展课程、选修课程,逐步摸索出人文教育与职业技巧训练相结合的具有高师特色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第三,教材、教学参考书与教法改革: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教材选取、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与教学任务的一致性;编写与司法考试接轨并配套法学本科教学内容的专业课程习题集,条件成就时可立项编写与司法考试配套的系列教材;开展适合司法考试要求的案例讨论、讲授等教学方法运用的教学技巧研究。第四,重建教学评价体系:将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改革与司法考试的科目对接,建立着眼于提高学生们应试技巧的专业课程试题库;研讨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教职员工绩效的关系等等。
通过以上努力,强化司法考试在高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与指针作用,探析与司法考试“无缝对接”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等教学模式的革新路径,力图彻底改变以往学院化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达到不断提高学生应用、创新能力与司法考试通过率双赢的目的,从而实现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提升教学质量及高师法学本科教育更快更好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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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第7篇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极为庞大。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3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其中本科在校生达45万人。与此庞大教育规模不成比例的是法学本科学生就业率持续低迷。据统计,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仅为80%左右,其中对口就业率不足50%,远低于其他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就业环境中,那些就业成功的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也并未展示出其所应达到的专业水准。理论水平低、法律实际运用能力较差、缺乏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的基本了解,是用人单位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普遍评价。由“就业危机”、“质量危机”而起,法学本科教育也陷入“声誉危机”的泥沼,改革之声不绝于耳。多数教育工作者也承认,法学本科教育现在已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为实现健康发展,法学本科教育首先应该调整目标定位,由当前的大众教育转变为精英教育,一方面缩减本科教育规模,另一方面加强后本科教育的精英化。一些学者通过对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考察,甚至提出一刀切的改革方案,即取消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代之以欧美通行的“后本科教育”模式,以培养符合职业要求的法律精英。
的确,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法治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向纵深推进,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规模效应逐渐减弱,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据此全盘否定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不免会走入另一个极端:无视法治建设进程,忽视客观规律,盲目追求跨越发展的教育模式,结果只能建起空中楼阁,而非实实在在的进步。
众所周知,一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其法治建设进程而单独论及。考察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法学教育模式确立至今,其均已走过百余年的历程。考察这些国家法学教育历程,可以发现在经济迅猛发展时期,其法学教育规模也曾一度膨胀。例如美国在工业化时期(南北内战以后至19世纪末)也曾有过法学院迅速增加的现象,法学院校的数量从内战前1860年的21所增加到1900年的102所,其中仅最后十年就增加了41所。就学生的数量来说,1870年,美国全国只有1849名在校生,而到1894年,其数量增至7600名。[2]虽其扩张规模与速度远不及近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但考虑其历史累积效应,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不能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扩张的反证。在法学培养模式上,美国将法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完全分开的现代法学教育模式肇始于1829年斯托里改革;英国重视英国本土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研习的法学教育传统形成于布莱克斯通在1753年牛津大学讲授英国普通法[3];欧陆国家奉行罗马法传统,教会在法学教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才建成法治社会,民众法律素养高,公民社会氛围浓厚。在此基础上,基础水平的法律素养并不能满足一般民众对法律工作者的期待,法学教育的目标逐渐转向精英教育。
反观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失衡严重,一方面是城市法律人才集聚,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农村法治建设滞后,传统治理模式依然自足。在这种情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尚未完成其所承载的普法使命。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也开启了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其原有的道德规范、纠纷协调机制等治理模式遭受冲击,法律如何为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极为重要。只有维持一定规模的法学本科教育,才能保证城市法律服务的充分竞争状态,一方面促使城市法律工作者不断提高其自身法律服务水平,为法学教育跨向精英教育模式阶段奠定基础,一方面通过激烈竞争导致的市场倒逼,将众多法律工作者分流至广大农村地区,去完成法学教育的普法使命。
综上,考察发达国家法治发展历程,并对比我国现在法治建设所处阶段,笔者以为,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依然有其可取之处,在现阶段保持一定规模的法学本科教育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化发展意义重大。在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真实困境不在于其是否有存在必要,而在于该项教育制度的存在实属必要,但其所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却不能为其存在必要性提供充分理由。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各个国家因其法学教育模式的不同而侧重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后本科教育模式,报考JD(法律博士)必须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完成了通识教育,因此其法学教育偏重于培养法律行业应用型新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侧重于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4]对于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学者们意见纷呈,有精英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素质教育说等主要观点,以及侧重点有所差异的各种折中学说。[5]
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给出了官方解答,即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从其内涵表述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目标相似,即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意识的训练。对于我国这种法治后起国家而言,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有其合理性,因为法治建设在终极意义上是文化建设,并且共同的成文法传统,也使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此显得顺理成章。但考虑到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定位于此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能否复制成功就值得怀疑。
大陆法系虽采取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但与我国不同,其本科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法律职业,而必须进入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13年。比如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先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了之后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并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在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6]这种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的培养模式保证了其学生理论素质与业务能力的均衡发展,为其进入法律职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则缺乏相应的职业教育阶段,理论上学生只要完成本科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即能从事法律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年初,全国法学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而在校法学硕士只有6万多人,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即走向工作岗位。缺乏职业教育,是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危机的重要原因。
因此,实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提升,职业化教育必不可少。从目前看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较多的突出的是“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教育。[7]一些学者也认识到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之目标可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8]却不免矫枉过正,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仍是素质教育,只是需要拓展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教育包括其中,以实现知识传授、思维训练与实践锻炼的均衡发展,从而使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效结合起来。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进
既然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包涵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就需要改进目前教学实践中与该培养目标不一致的做法。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虽基本上按照通识教育的要求来培养学生,但是在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的知识化与专业化、教学方法的单一化等等。改进现行教学实践的种种不足,同时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
(一)更新理论知识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出版了大量介绍国外各种学说的论著。与理论研究上的与时俱进相比,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书的编纂则可谓墨守成规,主要研究方法依然以法律诠释为主,缺乏思维启发性,老师课堂讲授也多是照本宣科式的知识传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与学的恶性循环逐渐形成,“教学相长”成为空谈。
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法学学术传统不无关系。目前主导法学本科教材编纂的学者多是八十年代之后成长起来的法学家,在其求学及进行学术研究初期,资料匮乏,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也近乎中断。在当时能够接触到的学术著作多是启蒙时期法学家的著作,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真理的追求也就塑成了其最初的法律品格。虽在其学术研究后期外部条件大大改善,但此时其也多转向具体部门法的研究,导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未能及时“补课”,仍然以启蒙时期的法理来指导其学术实践,并体现于法学教科书的编撰中。然而,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法理的“真理”色彩也逐渐褪去,越来越多的社会理论表明,“合理性”才是社会科学研究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合理性的达成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对话机制寻求共识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科学解神秘化、个体意识不断加强,掌握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是对于合格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基本要求。
扭转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教与学恶性循环需要教科书理论引导和教学实践引导两方面的合力。一方面,增加现行法学教科书的理论深度。在每章的讲义之后,适当的增加关于本章所讲内容的不同观点及最新研究成果,启发学生进行理论探讨,满足学生求知的好奇心。特别在法理学教科书的编纂中,要增加对后现代理论的系统阐述,使学生对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课堂教学占四分之三以上,教师课堂时间采取大满贯式教学,对课堂讲授内容的记忆程度是衡量其学习好坏的最主要依据。改变这种教学模式首先需要老师具备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在准备理论讲授的同时,适量准备相关案例,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美国的课堂教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改革进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9]虽然我国并无判例法传统,但美国“判例教学法”所体现出的先进的教学意识值得我们深思。
(二)注重当下参与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结论最终是要解答实践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大部分法律人才也必须走向社会才能践行其法治理念。这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注重当下参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制在建设初期广泛移植国外法律,先进的法治理念被引入,法制传统被忽视。这种“推倒重来”式建设方针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对法治建设的快速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法律移植都要遭遇本土化难题,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这种忽视传统的建设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如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城市法治建设与农村法治建设的割裂。这些问题反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就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了解实践,同时由于缺乏合理性思维和沟通意识,在面对实践问题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也是近几年来社会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质疑的最主要的方面。
面对如此形势,近年来各高校都加大了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法制史也被教育部确立为法学本科教学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法制史教学多集中于教授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及制度,较少涉及当下中国法制观念的演化;同时,由于缺乏对法治现象的近距离观察,学生依然停留在死记硬背的被动学习阶段,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现实使命感尚未确立。
注重当下参与,不仅是了解中国法制古代传统,更重要的是了解我国法律传统在面对国外法律移植时所展现出的冲突、调整及演变的整个过程,使学生了解我国法治现实,培养学生面对法律实践所应具备的正确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其思考法治建设的路径。“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0]关注当下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对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讨论,分析这一案件社会背景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对不同时期某一问题解决路径的发展变化的分析来展开。当下参与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学知识的储备,广泛的阅读是必要的,但关键还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兴趣与能力。教师要在讲授书本知识的同时,讲授所涉理论在现实中的实践状况,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并鼓励学生开展社会调研、田野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真正走进社会,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三)加强实践锻炼
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包含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因此,实践锻炼是法学本科学生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但实践锻炼与理论学习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项内容,事实也不断证明,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其理论水平、当下参与意识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从广义上言之,上述两项内容也是加强实践锻炼的一个方面。
对于狭义的实践锻炼,学界普遍存有误解,认为就是类似于书写文书、办案程序把握等的技术操作,并鼓励推广毕业实习等制度。[11]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工作者核心竞争力的误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基本的文书写作能力、对案件程序的把握的确是必要的,特别是在越发注重程序正义的今天。然而,这种技术性规范的掌握娴熟并不代表其就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通过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的梳理,洞察案件要点所在,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况且,类此的技术性操作规范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短时间即可掌握,而高校受限于各种客观条件,难以大范围开展专项训练。另外,就笔者的经历与观察,类似于毕业实习制度的现实操作已背离其初衷甚远。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及内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习单位不敢也不能将涉及实质问题的工作交由实习生负责,同时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实习指导老师无暇顾及实习生的学习,学生沦为打杂的廉价劳动力,学习积极性大受打击。
与毕业实习制度相比,新近广受提倡和推行的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成效更为显著。诊所式教学方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12]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目前我国多所高校均开展了相关教学实践,如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或设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全程参与,学生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学生拓展了思维,增强了参与意识,为今后走向法律工作岗位做了一定的实践准备。
(四)塑造共同体道德
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个屡被强调却进展缓慢的方面。我国高校教育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变迁,其社会性逐渐明显,“大学即半个社会”成为不少学生对校园生活的定位。在整个社会的风气都日趋功利的今天,学生已经失去了埋头求知的内心平静,拉关系,建人脉,成了学生本科期间的必修课。在这种不健康的学习环境下,学生的道德滑坡也在所难免。这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讲更加危险。因为法科学生毕业之后,多数情况下会进入立法、执法、司法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工作,而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作为法律守护者的群体都没有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那么整个社会都将对法律失去信心,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将成为空谈。每年经新闻报道披露出的司法腐败案不胜枚举,无不加深了社会对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平的质疑。
面对如此形势,笔者认为,这与我国思想道德教育传统模式的不足有关。传统的道德教育模式采取语言教化的方式进行,内容也多集中于公众道德和政治素质的要求。然而,学生由于年龄、阅历等原因,并不能很好的理解其意义,同时,目标泛化的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学生难以从中产生心灵上的共鸣,道德教育只停留在口头阶段,未能成为行动指引。虽然高校也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但其也采取传统教育方式,以至于学生仅把其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未能上升到职业道德的高度。显然,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把握法律职业活动的是非评价标准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通过更加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真正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所肩负的使命与责任,以及作为职业共同体所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8篇
毕业设计虽有别于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但其仍为本科教育教学之环节之一。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设计如何改革,如何通过毕业设计过程,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问题以及如何将毕业设计改革与高等教育的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还少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以导学模式规范毕业设计环节,才能克服毕业设计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一、法学专业毕业设计现状与弊端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体制的影响,中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形式一直是单一的论文形式。从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式来看,首先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其次在论文的完成过程方面,学生自拟论文草稿后,教师在格式、文字表达、逻辑、观点指导修改,最后定稿上交。论文成绩仅根据论文写作水平,参考论文答辩情况得出。对学生通过毕业设计在法律思维及应用能力等方面得到多少提高没有评价,对教师指导的过程与效果没有评价。
上述毕业论文的完成现状带有普遍性,造成如下弊端: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主动性、积极性差,多数是为了毕业而完成。毕业论文完成要么闭门造车,要么抄袭他人作品,要么论文制作粗糙,质量低劣,既不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又不具有理论创新,毕业设计这一重要的教育环节严重贬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毕业设计理念滞后是根本原因。那种认为毕业设计只是对四年高等教育的总结,是决定学生能否达到毕业水平的因素的观念,与现行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不符,与教育改革手段相脱节,导致毕业设计一直不能摆脱走过场、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缺乏完善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是造成毕业设计质量低劣的直接原因。各高等院校现有的保障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仅为制定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要求及向学生讲授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在毕业设计选题确定、指导教师选任及责任、毕业设计完成过程监督等方面均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毕业设计现状造成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校教育与社会对法学人才培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加大;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弱,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的要求,更不能成为衡量学生各种能力的客观尺度。为此,旨在提高毕业设计的有效性的改革势在必行。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毕业设计改革却犹抱琵琶。司法实践需要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能够运用法律知识防患未然,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问题的法律人。而毕业设计不但是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模式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因此,改革毕业设计现状、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完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不断拓展毕业设计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学专业如何实现实践教育、创新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价值。
二、导学理论对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的启示
在分析毕业设计特点,寻找能够克服以往毕业设计不足,提高毕业设计有效性的方法过程中,现代导学理论为法学毕业设计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毕业设计是由学生完全独立完成,是在所有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最强的一个环节。而以往毕业设计,在选题方面,教师指定的论文题目或者不属于学生兴趣范围,或不属于学生熟悉或有一定探究能力的范围;在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因不十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研究能力,往往不能进行针对性强的指导,导致大多数学生对完成毕业设计没有热情,在完成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差,最终导致毕业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现代导学理论对于克服上述不足具有可借鉴之处。
纵观古今中外教学模式与理论,可观导学理论之精髓。战国时期的著名教学论著《学记》中提出的启发诱导的思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也就是说,优秀的教师总是善于用诱导的方法,引导学生而不是牵着他们走,严格要求他们而不是施加压力,开个端倪而不把道理和盘托出。教师的导应做到“及时而导”、“有序而导”、“循序施导”。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产婆术”教学法,运用了诘问、定义、助产这样的策略,教师先从学生已有的知识或学生所熟知的具体事物和现象,逐步引向预定的结论,最终依靠学生自己找到最正确的答案。产婆术教学法十分重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通过这种问答式的产婆术,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教育理论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学习论、布卢姆掌握学习教学理论中,都蕴涵着导学思想。如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建构内在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取建构新知识的过程。学生要主动建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表征,但这种建构不是外界刺激的直接反应,而是通过已有的认知结构(包括原有知识经验和认知策略)对新信息进行主动加工而建构的。无独有偶,在罗杰斯看来,促进学习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让学生直接体验到面临实际问题、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哲学问题、个人问题和研究问题等。他认为,当学生自己选择学习方向,参与发现自己的学习资源,阐述自己的问题,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时,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从事意义学习。而布鲁姆的掌握学习理论,其所展示的学习过程为,掌握什么尝试掌握帮助掌握督促掌握,也与导学式教学从明确目标、出示问题,到自学尝试解决问题、讲解提升这一教学过程相一致。
在任何一种教育教学模式下,学生都是完成毕业设计的当然主体,这是毕业设计与其他教学过程的最大区别。在毕业设计中,学生处于完全的主动地位,以毕业论文形式的毕业设计为例,从选题、收集资料、分析论证到完成写作,从格式到内容,都由学生自主完成、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帮助、辅助作用。由于毕业设计这一特点与导学理论相契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导学模式从课堂教学向毕业设计延伸。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自觉、充分、合理地运用导学模式,才能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三、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环节的应用
教学方法改革应以教育目标改革为指引。在分析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取向,改革目标应为“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入手,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侧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学的博雅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使学生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的职业人才,从而形成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队伍。”[1]毕业设计的完成过程不仅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展现过程,更是训练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创造性地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的重要过程。以往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虽从表面上看似学生主动学习、教师侧面指导,与导学模式相似,但究其实质,与导学模式的作用与效果完全不同。
毕业设计成果如同企业的最终产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即是对生产产品的过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与制度,从而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可见,提高毕业设计成果的质量主要在于毕业设计完成过程质量的提高。导学模式是以导学理论为基础,体现为对具体教学过程的规范要求[2]。在毕业设计环节适用导学模式,就是将毕业设计划分诸多精细环节,如研究方向、涉及领域的确定、开题、分析研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确定、解决问题或研究角度的确定、论文的撰写与修改过程等,对各环节中的导与学双方应当完成的工作进行体系规范,确定评价指标,从而使毕业设计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实现可控制。
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
在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由导、学、研、修四个结构组成。在确定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环节,导师应进行三种分析,第一种是分析学生,通过分析导师解决如下问题:(1)有哪些类型和层次的学生;(2)学生的学习程度如何;(3)学生的需要和起点能力如何。第二种是分析环境,通过分析导师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社会发展环境,从而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现实环境与最佳环境;第三种是分析资源,通过分析导师应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可利用的总体资源。而学生应在分析的基础上,向导师说明自身学习情况、兴趣、拟确定的研究方向或领域、研究环境与资源。然后是师生共同分析,反复修正,共同确定适合学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在研究方向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与学生今后生活、工作相关,这样有利于保持学生的持续学习动力,这也与全社会提倡的终身学习相适应,使教育真正成为一种需要。在开题环节,学生自行撰写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后,导师在与学生共同进行研究后,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正。在进入正式研究阶段,学生依选题分期向导师汇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导师依据学生情况分期给予由浅及深的恰当指导,并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应共同研究、分析、论证,反复修证理解与观点,直至最后达成共识。在论文的撰写与修改阶段,学生自学论文写作格式要求并自行撰写论文草稿,导师从格式、内容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与学生共同研究修改办法。在前述各个环节上,导、学过程都应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将导、学过程的原始记录与评价指标进行对照,由导师、学生自评,结合毕业答辩小组对论文与答辩的评价,最终给出毕业论文成绩。导学模式应用于法学毕业设计,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目标与教学模式相一致、相配套,进而实现提升法学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2. 导学模式对导与学提出的新要求。
导学模式要求从管理者到导师到学生,都必须实现角色的转变,即一切以实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而展开,教师成为“导师”或助理导师,而管理者则应转变为“导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与支持,学生应自觉、自愿成为学习的主体,完成学习任务。导学模式的实行,主要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应得到提高,教育资源应更加充分。教师的“导”必须强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恰当推介应用学习资源,向学生传授使用方法,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2]。同时导师必须加强与学生互动交流。交流形式可采用BBS、E-mail、电话或QQ群。这种互动,可以促进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为学生提供了对同一问题的多种不同观点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表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对于如此多种的交流形式,如何建立适合的监控系统来达到评价、反馈、矫正、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来说,还是个难点。学生在导学过程中,应当具有积极、主动完成的态度。如果学生的态度不端正,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就是一句空话。
3.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形式改革的思考。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毕业设计改革应适应培养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生的需要,将毕业设计与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手段挂钩,丰富毕业设计形式,打破毕业论文是唯一毕业设计形式的现状,摒弃在学习的第四年才开始考虑毕业设计题目的惯例,应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实行随时发现、随时论证、随时设立,除依导学模式实现质量控制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评价、专家评价等其他质量评价形式,对其他种类的毕业设计形式进行质量监控。
导学模式既涵盖了理论基础,又有十分具体明确的实施规范要求。导学模式从课堂教学延伸到毕业设计,使四年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相一致,学生经过如此过程的学习,既能提高各教学环节的有效性,又能大幅度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使学习的动力延伸于校外和终生。
摘要:法学高等教育院校在本科毕业设计环节,一直存在学生的毕业论文或抄袭他人、或制作粗糙、或既无理论深度又无实践指导意义等问题,使毕业设计失去有效性。如果将以学生为主体、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导学模式应用于毕业设计,将毕业设计划分精细环节,各环节由导、学、研、修构成,规范导、学双方应当完成的任务,并实施评价,毕业设计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就可实现可控制,进而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关键词:导学模式,毕业设计,法学教育改革
参考文献
[1]贾国发,尹奎杰.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目标[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118-121.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9篇
随着社会复合型人才的输出需要增加在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应该受到关注。由于国家司法系统的特殊性其人才输入越来越受到局限,而社会对懂得法学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多,而所谓的复合型通常是既在法学专业上精通专业的人才,而且在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学以及外语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对于本科财经院校来说为社会中的政府部门、相关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输送复合型的法学财务经济复合型人才是其人才培养的新目标。本文重点在这种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培养形式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在保障合理的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息化教学的手段,使学生在有限的课程学时中获取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
二、法学与会计学人才培养模式方案
法学培养对象是指学生已学习法律制度、法律现象以及法律思想观念为研究对象的专业学科;法学与会计有着不同专业要求的学科,会计学是指学生需要掌握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产生的、完成企业对财务信息的整理与供给、同时可以完成对企业的监督控制以及组织的价值的过程,这是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完成法学与会计学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需要学生具备两个学科的素质,因此,需要权衡两个学科的课程科目以及学时设置比例、培养方式、教学方法等人才培养方案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设置
财经院校应用型本科法学会计学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可以据法律规范运用会计、审计、调查技术完成法律事务的特别复杂的一些问题进行价值的常规计量,同时对这些活动进行一种专家性的意见和完成一些证据的搜集的一项活动;通过在财经类院校中完成这样的法学与会计学的综合人才,最后输入到社会中去刻意为社会解决在法律事务中的常规的财务应用,更确定的目标是可以为了把刑事案件等相关的事项的关于财务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理证据的过程,同时为专业人士提供建议或者诉讼认同的。通过这个过程可以为中国的法律会计人才的培养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课程设置方面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素质教育要求来看, 学生需要具备外语、计算机以及数学基础,这些都是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权衡的问题。会计学专业基础课程分为两大类,这两大类指的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其中包括管理学与经济学的核心专业课程:西方经济学、统计学、MIS系统 、财务管理以及主干课程管理学基础。而另一方面,从所学习的法学专业应该掌握的问题基础上,完成相同的素质教育课程而且应该对会计学也具备最基本的素养才能够从课堂教学到课堂育人的过程;同时也可以选修经济法学,这样的课程及完成了主干课程的学习过程。这一过程要求不但掌握法律学科的基础课,还需要完成关于科学的复合型综合素养的培养。这样既可以具备法学的基本能力也可以掌握会计学的基础能力。因此,在这样的教学改革中需要侧重考虑如何分配课程学习的安排以及通过何种形式完成课程的计划。
(二)课程信息化教学模式
为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多学科课程内设置问题,本文采用了学习支持服务的思想,采用了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课程的无缝的指导。这里所指的远程学习服务网络支持 (LSS:Learning support services) 是在国外的某大学专家所取得的成果《远程学习系统对学生的持续关注》,这是一位英国的开放大学的西沃特提出的, 在远程教学学习中为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的指导, 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道中稻扩学生咨询和教学指导等远程学习服务; 学生可以远程学习过程中及时地建立一种良好的师生互动可以保持对学习在线的实时交流, 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精神上的指导和学习疑问的指导, 这里重点突出的是学生通过自主的学习实现对学生的持续的关心。根据学习支持服务的课程网络教学模式指导,本文采用的是线上模式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混合式学习模式,从教与学的角度,线上与课程的相结合的方式被称之为混合时学习(BL:Blended-Learning)。 它是学生面对面的师生学习与网络的虚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这个过程中强调的是在学习方法、学习模式、学习地点等的合适的混合;学习技术、传授形式的合适混合等;最终达到一种复合性的合适的学生能力的学习目标。混合式学习模式的开展离不开网络环境的支持,即在网络下实现的虚拟学习空间, 本模式中采用的是Moodle开源学习工具,Moodle这一开源虚拟学习工具作为网络学习支持的环境。Moodle(Modular Object-OrientedDynamicLearning Environment,模块化面向对象的动态学习环境) 是由澳大 利亚教师Martin Dougiamas主持开发的免费开源的网络教育平台框架,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网络教学平台之一。根据世界著名的教 育软件评 估中心 (Centre for Learning and Performance Technologies) 的最新评选,在2010年世界学习工具和教育软件的排序中,Moodle在全部教育软件中排序第十位,在课程管理系统类中排在第一位,因此本学习支持服务系统采用了Moodle技术完成,首先在服务器层完成Moodle系统运行的基础平台———WAMP平台的搭 建 ,即Windows服务器环境下的免费开源软件组合Apache、My SQL与PHP;再在客户端完成Moodle应用层的架设 、参数的配置、性能优化以及个性化的模块二次开发;最后在运行稳定的平台上实施数字化学习资源、交互活动的设计与开发,具体典型模式应用如图1所示。
采用混合型的培养方式可以在课堂中进行法学或会计学的课程教学与网络两种方式进行互相补充,具体如何安排课程的学时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研究。
三、总结
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特色教育的思考 第10篇
一、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特色教育的基本内涵
何为特色?《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特色是事物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风格等”。办学特色是学校在办学的过程中长期积淀下来的、独特的、稳定的、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方式, 通俗地讲就是“人有我有, 人无我有”的意思。就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特色教育而言, 它是指其他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具备的基本内容, 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具备, 做到“人有我有”, 其他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没有的内容, 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具备, 实现“人无我有”。具体地说, “人有我有”就是要求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学生与一般政法类、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学生一样, 不仅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较高的法律职业伦理, 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熟悉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国家政策, 还要具备运用法学、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是作为法学本科学生最基本的共性要求。
“人无我有”就是要求师范类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学生除了具备法科学生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外, 还必须依托师范类院校的优势学科, 把法学与师范类优势学科结合起来, 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素质、能力, 同时还应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如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 掌握教师的基本技能等。而师范类院校要做到“人无我有”, 必须在专业定位、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做法有所不同, 具有自身的特色。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只有做到“人有我有、人无我有”, 才能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 实现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预期目标。
二、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和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 师范类院校为了扩大办学规模, 完善学科专业门类, 在做大做强传统师范类专业的基础上, 增设了许多非师范类专业, 法学本科专业在师范类院校开设就成了必然。目前在全国师范类院校中, 大部分都开设有法学本科专业, 甚至有些师范类院校还开展了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 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 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师范类院校本身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原因, 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在体制设置方面
许多师范类院校没有独立建制的法学院, 有的师范类院校将法学本科专业与政治、哲学、历史等专业同设在政法学院或法政学院, 有的师范类院校将法学本科专业与经管类专业同设在法商学院, 有的师范类院校将法学本科专业与行政管理专业同设在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还有些师范类院校将法学本科专业与文学专业同设在文法学院等, 这种体制虽然对培养复合型师范类法学本科人才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法学本科专业没有独立存在的学院, 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法学本科专业的发展。
(二) 在人才培养方面
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具有趋同性:一是培养目标相同。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 无论是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 还是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 都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学人才。二是开设的主要课程相同。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一样, 除了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外, 都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三是服务面向相同。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适合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这三方面的趋同性, 导致了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缺乏特色, 核心竞争力不强, 无法满足初高中以及职业学校法治教育的需要。
(三) 在实践教学方面
师范类院校为了培养应用型的法学本科人才, 均开设了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 这与其他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开设的实践课程几乎相同, 就连考核的方式方法也无多大区别, 这种千篇一律的实践课程, 难以进行个性化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
(四) 在教师队伍的构成方面
师范类院校从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师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从事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师一样, 基本上都是清一色的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 这些教师的知识结构单一, 缺乏复合型知识结构, 特别是不具备教师应具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 教师队伍的这种知识结构难以适应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特色教育的基本路径
为提高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市场竞争力, 满足社会对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 必须对现行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笔者认为, 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路径就是进行特色教育, 因此, 无论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还是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方式改革, 甚至师资队伍的培养, 都必须围绕特色教育进行。
(一) 独立建构法学特色教育的组织机构
如果法学本科教育的组织机构不独立, 附属于其他的组织机构而存在, 在某种程度上法学本科教育可能会被边缘化, 因此, 建构独立的法学本科教育组织机构, 不仅有利于统一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规划, 有效地调配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 而且能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激发教师的创造性, 促进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
(二) 合理确立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 我国除了需要大量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人才外, 还需要大量的法治教育人才, 如要加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 提高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 就需要许多既懂法律又懂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又如有些师范类院校希望将法学与传统的师范类优势学科结合起来, 培养复合型的法学人才等, 故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定位在复合型的人才培养上。所谓复合型, 就是要依托师范类院校的学科优势, 强调法学与这些优势学科的结合, 培养既精通法律, 又熟悉相关优势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如有些师范类院校的教育学科比较突出, 可以将法学与教育学相结合, 培养教育法学人才, 又如有些师范类院校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在一定的区域内占有优势地位, 可以将法学与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相结合, 培养环境法学人才, 至于法学应与哪个学科相结合, 要视各个师范类院校的具体情况而定, 而不能一概而论。
(三) 科学设置特色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需要特色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支撑。师范类特色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应包括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 理论教学体系又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等, 公共基础课主要是指马克思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 这些课程的开设, 旨在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和职业伦理道德, 具有较强的外文阅读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应包括两大方面的课程, 一是法学方面的课程, 如专业基础课程中法学的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二是非法学方面的课程, 要视不同的学科而定, 如教育法学中应开设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人文社科艺术类的课程, 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 实现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体系应包括校内实训课程和校外实践课程, 其中, 校内实训课程应包括三大诉讼的模拟法庭、主干课程的实训课程、毕业论文等, 校外的实践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创业训练等, 实践教学体系的设置, 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相关学科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逐步完善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
法学是与实际紧密结合的一个专业, 无论是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还是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 其培养的学生除了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外, 还必须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这种实际操作能力需要通过法学实践教学来完成。师范类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通常可以通过法律诊所式教学、实地观摩、模拟法庭、实务专家的专题讲座、实习等方法进行, 此外, 笔者认为, 判例教学法、微格教学法在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也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判例教学法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 (C.C.Langdell, 1826-1906) 创设的, 由教师事先指定学生阅读有关的判例及相关的参考文献, 在此基础上, 教师上课时向学生提问, 由学生回答问题, 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 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微格教学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 它是美国上世纪60年代教育改革运动的产物。当时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教育学博士艾伦等人在“角色扮演”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 利用摄像、录像设备实时录制受训者的教学行为并做出分析评价, 以此达到在短时间内掌握教学技能的目标。
后来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一门新课程———微格教学课程, 英文名为Microteaching。2微格教学法广泛运用于师范类院校学生的教学技能训练, 这种方法同样可以移植到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来, 针对法学本科专业学生进行微格教学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步骤: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实训目标的确定、现场观摩与示范、课堂分析与课后讨论、编写微格脚本、角色微格扮演与实践、微格评价与反馈等, 通过微格教学, 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训式教育, 弥补传统法学本科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缺陷, 能有效地培养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
(五) 加强培养特色的教师队伍
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特色的课程体系的实施以及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的采用, 都离不开特色的教师队伍。笔者认为, 特色的教师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一是法学的知识和技能, 即要精通法律, 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二是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能, 如从事教育法学教学的教师, 还必须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环境学、环境生态学、环境规划学、环境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政治学、行政领导学、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从事商务法学教学的教师必须具备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营销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三是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为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法治教育培养师资人才, 作为法学教师, 其必须掌握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如具备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教育能力和管理能力等。为了使特色的教师具备以上的知识和技能, 师范类院校一方面应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现有法学教师的培养力度, 通过课程进修、培训学习、学历提高等形式来形成教师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引进复合型的教师, 如可以引进一些本科为教育学专业、研究生以上为法学本科专业或者本科为法学本科专业、研究生以上为教育学专业的教师从事教育法学教学。通过内培和外引的路径, 培养特色的教师队伍, 最终实现“人有我有, 人无我有”的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办学特色。
摘要: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政法类院校、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相比具有趋同性, 文章认为这种趋同性使得师范类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应改革师范类院校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 实行法学本科特色教育。应独立建构法学本科特色教育的组织机构, 合理确立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科学设置特色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逐步完善特色的实践教学方法, 加强培养特色的教师队伍, 最终实现“人有我有, 人无我有”的师范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办学特色。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学,特色教育,教学方法,教师队伍
注释
1张桂琳.中国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 。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之探索 第11篇
关键词:法学 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 教学方式
美国法学家庞德有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相应的,法学教育的生命在于其实践性。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失去了发展的空间。而针对职业技能培养、逻辑思维训练和职业道德修养的实践教学日益彰显出它的独特价值。推进实践教学,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深化法学教学的基本理念
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结合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首先树立先进的教学理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元化目标
法学是显学,是社会通行的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让规则性的法律良性运行在社会各领域。各法学院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分类分层培养个性化和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如外语院校提供各语种的跨国法律人才,地方院校培养适应地方特色的补充人才。如此才能接轨国际法学教育,并提升法学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2.国际视野
要求适格的法律人才既有评判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又有把脉世界法律问题的眼光。法学教育的要求是培养具有深邃法治历史知识和成熟社会经验的国家建设者,更高层次的要求则是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的养成。只有真正做到博览古今中外,吸取各方所长,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才能在在国际竞争合作日益加强的今天,让我国的法学教育屹立于世界的潮头。
3.中国本位
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中国还有一段很艰辛的路途要走。诚然中国的法律人需要也必然会借鉴更为成熟的西方法律文化制度,但所有的意见和批评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如果只是隔岸观火般一味否定,就不能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所以,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法学发展规律,对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是大有裨益的。
二、采用新型的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包含两个要素——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这两个要素又分为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方面,三方面的内容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们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
就专业知识而言,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也成为现在各法学院校专业知识授课的基本依据。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相比发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课堂上教师倾向采用解释的方法来突出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熏陶。
在当前培养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应用型、涉外型、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形势下,法学教育应该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情景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讨论法等,在教育环节着力推动学生对于经典案例、基本问题的研究性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问题中理解知识,在问题和知识中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使学生自发形成主动发现、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最终推动学生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维视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必修课和柔性选修课,以推进个性化教育。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作为推进实践教学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开设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模拟案例来自于理论教学相关的实务案例。教学可以包含三个方面:模拟法庭、仲裁庭课堂教学环节;不定期的法庭现场观摩;参加各级模拟法庭大赛。
鼓励“诊所式教育”,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学生亲自负责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等工作,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从而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实务人才。
采用“案例式毕业论文设计”,案例来自法律实务或法院的案例汇编。学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选案例—过程设计—角色分配—毕业设计—演示答辩。最终的毕业论文则针对案例设计中的问题写作,以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育改革,还需要各层次法学院校进行创新、深入的探索,更需要院校之间的通力合作,以为法学教育成功应对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挑战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第12篇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由多层次的高等学校承担实施, 独立学院是最低层次的本科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培养某种专业人才的理念、方式、步骤、措施和规则的结合体。培养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必须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1) 调整培养方案, 突出体现“应用”特点; (2) 落实教学环节, 夯实专业知识基础; (3) 实行教考分离, 规范考核学习效果; (4) 加强实训实习, 锻炼专业实践能力; (5) 加强指导培训, 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认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注重树立教师的敬业精神, 为落实培养措施营造良好氛围。
夯实专业知识基础, 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根本任务高校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 本科毕业生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科学知识, 才能承担相应的专业工作。查阅很多高校若干专业的“培养目标”中都有几个相同的词语: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就法学本科来说, “专业知识”包括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法律规则, 主要法律规定, 如何适用法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等;“实践能力”包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 调查分析案件的能力, 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 审理案件的能力, 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专业基础知识水平应当是学生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学习三四十门课程, 每门课程就是一道“产品加工程序”, 每个任课教师都认真教书, 严格管理, 所培养出来的学生就会是“优质产品”。梧州学院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 就统一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细化平时成绩、考试改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每学期开学召开教研会时, 都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任课教师。学院的任课教师都认真做到:首先, 认真备课。把握课程体系, 注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突出重点难点, 关注国家立法和学科研究动态, 充实教学内容。其次, 讲好课程。再次, 加强练习。教给学生自学方法, 检查学生的预习、复习情况, 要求学生做好听课笔记并随机抽查, 认真批改作业, 在课堂上讲评作业。最后, 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欧美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定位比较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 “在许多国家, 除大学外, 还有一些高等院校, 其中有些院校参加挑选优等生的过程, 另外一些院校建立的目的是提供为期2至4年的针对性强、质量较高的职业培训。这种多样化的作法无疑符合社会的需要以及国家和地区一级经济的需要。”这其实是对以欧洲为代表的分立竞争型高等职业教育模式所进行的概括。从英国、德国和法国这三个主要欧洲国家来看, 英国的多科技术学院、德国的高等专科学校 (近二十年来在一些州发展了一些职业学院) 、法国的大学技术学院是这些国家主要的高职院校, 这些院校在定位模式方面都有大体一致的特点。下面我们以德国的高专作为代表对它们的主要特点进行介绍。从人口来看, 高专与大学具有不同的生源系统。从教师的地位来看, 德国高专和大学的教师资格同样受《高等学校总纲法》的限制, 但是高专要求所有教师必须有5年以上的高教系统以外的实际工作经历。
二、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
在美国的大学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学院 (professional school) , 是不同于研究生教育的本科后职业教育 (post-college education) 。职业学院与研究生教育的区别可以从历史和性质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从历史上说, 美国在创办研究生教育之前, 法律和医科类的这种高级职业教育已经存在, 在设计研究生教育的架构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高于普通学院课程的教学, 但又不同于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的教学”因此, 这类教育不能够归于研究生教育的。从性质上来说, 研究生院研究的是基本学科和基础理论, 而职业学院培养的是一个行业里面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以目前美国的法律教育为例, 美国没有本科一级的法学学位, 第一级法学学位是硕士级的Juris Doctor (J.D.) (不是博士学位, 美国律师协会明确规定取得J.D.学位的人不得自称为博士) , 是在其它专业拿了学士 (或硕士、博士) 以上的学位之后才有资格攻读的学位。除了法律之外, 工商管理、医学、工程、建筑、行政、牙医、公共卫生等高级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了美国高等教育最重要的部分, 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还对今天的文科类职业教育教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成为许多职业教育追求的范例。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定位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美国高职教育不是由单一类型的院校独立承担的, 而是广泛分布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院校之中。美国的高等院校可以把各种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的教育松散地综合到一起, 在同一个院校中, 高等职业教育可以与学术教育混合存在。几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都有多个教育目的, 表现出弥散性与混合性的特点。第二, 美国高职教育并非一个单一的教育层次, 在两年制、四年制本科等学术性教育终结后, 都有更高层级的职业教育可以选择, 使之成为学术教育通向工作岗位的一个出口。学生在几乎在每一个教育阶段终结时, 都可以在学术教育与职业性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之间进行选择, 可以在不同性质的教育机构之间比较容易地相互流动, 这是美国高等教育选择性特点。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与欧洲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立竞争型体制是完全不同的类型, 是以弥散性和选择性为主要特点的, 可以称之为弥散选择型。
三、高职法律教育与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衔接具体路径
(一) 确定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 高校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定位, 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 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如建筑类高校中的法学专业建设, 梧州学院逐步摸索研讨论证, 确立了秉承“入主流、倡交叉、重应用、创特色”的法学专业建设理念, 按照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的路径, 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学术范式建设法学专业的总体思路, 着重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即基于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培养, 使学生能够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学和建筑土木类相关学科的知识, 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规范, 具备从事建筑类和房地产类法律服务的基本实务应用能力, 依靠专业和特色增强就业竞争力。
(二) 构建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复合型知识结构司法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关于学科建设方面, 要求积极促进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 逐步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
法学知识的系统化、专业化, 成为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业务知识基础, 人文素质、法学知识、交叉学科知识的积累同样重要。因此, 在教学内容的设计和选取等方面, 建筑类学校注意加强法学和相关建筑类等不同课程间知识的融通和衔接, 在法学和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类学科建设发展中寻求可能的新的生长点和交叉点, 并主动争取达成一种良性的交叉、互渗与互动, 确保学生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科学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另外, 应当注意的是, 法科教育应当适应社会需求, 及时增加补充相关专业知识。
(三) 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具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适用是从大前提 (法律条文) 、小前提 (法律事实) , 推导出结论的三段式逻辑结构, 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法律理论, 熟悉法律体系, 能够正确认识客观现象, 准确提炼概括法律事实, 娴熟运用法律操作技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 基于社会情形的复杂与社会的发展, 有的案件可以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 有的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还有的虽有法律规范, 但其过于抽象, 必须加以具体化。无论哪种情况, 均须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或使之系统化, 或使漏洞得以弥补;或使法律规范的价值得以补充。
(四) 加强法学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 其要素包括: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 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从两方面着手加强实践操作能力的训练:一是合理设置实践类课程, 对传统授课模式进行修正、弥补和补充, 如模拟审判、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实践环节, 通过课堂模拟训练, 以学生为主, 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模拟环境。二是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让学生从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各个角色的不同角度, 了解法律事务的操作, 并通过真实的实务操作使学生获得实践经验, 学会如何与实际的各种社会或诉讼角色打交道, 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或事例之中。
(五) 建设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
培养法科职业人才, 必须适当吸收具有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 使教育工作与实际业务相结合, 进而促进法科教育同社会实务界的业务交流。一方面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 并在课余适当参与律师代理等法律实践, 通过身体力行获得的实务经验和技巧指导法科学生的社会实践;另一方面, 注意架构多层次的师资队伍, 如专兼职教师的结合, 实务界与理论界法律人的结合等, 通过外聘其他高校教师和法官、检察官等授课, 以完善学源结构, 及时吸收来自于实践第一线的学术信息和动向等。
摘要: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 它主要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才, 其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它直接或间接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所用, 实际上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供需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应符合经济学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 这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内在规律。但目前的现状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供需关系处于不对称的失衡状态, 供需矛盾突出。应立足于供求关系原理, 尊重客观规律组织法学教育, 实现与司法职业之间的最大均衡。
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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