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精选2篇)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1篇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5-6-23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规范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保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
第二章 污水处理收费管理
第三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
第六条 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第七条 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在批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立项1个月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建期间的收费水平可低于正常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在建期间所收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投入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期间收费标准应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成本+合理利润+税金。
污水处理费成本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中的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财务成本及福利费等构成。为降低成本,尽量控制辅助设施的建设规模,制定标准时不考虑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和主干管及必要辅助设施以外的成本,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合理利润率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和方式暂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现阶段污水处理费实行保本微利原则,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债资金、在建期收费资金等政府投入的无偿资金,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中水,实行有偿使用。目前中水价格暂由污水处理厂和使用者协议定价,以后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按《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征收。
第十三条 使用城市供水设备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在自建供水设施未关停前,污水处理费由当地政府确定相关单位(企业)代征。
第十四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地方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监管。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标的污水量,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政府确定减免的特殊群体,其处理费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等额补偿;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开始收费3年后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接受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制定前应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其成本监审结论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抽查。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对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要确保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按设计要求达标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规定处理能力和标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业污水经初步处理达到有关排放规定,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按所在地城市的标准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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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原理探讨 第2篇
一、污水处理费的构成管理原理
(一) 污水处理费的成本费用
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关的各种费用的支出都属于污水处理的成本, 一般有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开销等, 统称为生产成本。污水处理的费用, 则是在污水处理的规定时期内的各种支出, 如我们经常提到的期间费用。
(二) 污水处理费的税金利润
进行污水处理工作时要缴纳一定的价内税, 起本质就是和处理费用相关的各种税金。目前, 我国处理污水的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 处理工作中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也属于行政收费, 因此不用缴纳其他税金, 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将来会实现企业化, 那么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对污水处理的营业额所收取的税款就是营业税, 依据污水处理的总利润, 根据低税率额算出总税款。
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管理
在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 都必须以相关的规定为依据, 通常使用“两部制”收费方法, 要保证确定的污水处理费能体现处理服务的意义, 还要平衡好对水的需求, 要与我国的收费政策一致。
(一) 污水处理费制定的原则
1污水处理费应能补偿成本。进行成本补偿工作时要注意下列两点: (1) 合理确定货币价值量的总额, 要在一个科学的范围内; (2) 要合理分析货币价值量补偿与实物补偿间的关系, 维持好两者间的平衡。
2污水处理费中应包含合理盈利。将污水处理工作中各个工作者的流动成果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就是盈利。盈利是实际收取的处理费与成本间的差额, 有税金及利润两大方面。依据国家的税法向国家交付的金额为税金, 它是为了帮助国家积累资金。利润则要在污水处理费的总额中减去各项成本和税金支出, 它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时要本着科学盈利的原则, 也就是要根据社会资金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
3污水处理费应形成合理差价。用户差价即根据用户的差异来确定费用。生活用水、行政企业和学校的用水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所以在对这些用户收取水费时, 就要本着微利的原则, 即稍稍大于成本即可。但是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比如商店、酒店等, 就要将污水处理费用制定的高些, 以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
(二) 污水处理费的“两部制”
1污水处理费“两部制”的必要性。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维修及管理费用都要通过用户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来实现回收及增值。容量污水处理费, 就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建设耗费的资金、维修费、管理费等为依据确定污水处理费。企业收取容量污水处理费, 除了能够回收企业在建设期间以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期间投入的成本, 还能够保证用户严格依照自家的实际用水总量来申报最大污水处理量, 避免污水处理系统的容积过大而被闲置, 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
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立是为了科学的处理污水, 工作时肯定会需要多种设备、大量电力和劳动力, 因此污水处理单位初期需投入大量的运营资金。分析目前的市场经济规律发现, 污水处理企业最科学的工作方式是依据污水排量的差异来制定阶梯处理费收取制度, 这样能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更好的发展。现今较科学的工作方式是收取称量污水处理费, 其制定依据是系统运行中投入的费用总额和污水处理总量。收取称量污水处理, 可以很好的体现“多用水多交费”的公平交易原则, 不仅能够增强用户的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观念, 还能够保护环境。
2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污水费的工作方式是以具体的标准来制定用户的用水定额的, 若用户的用水总量大于这个定额, 就需要对高出部分收取更高的污水处理费用。但是实际用水总量小于该定额时, 则应对节约部分实行奖励。我国现今的污水处理费管理现状是不能将费用定的很高, 可是总体的水资源总量又是非常匮乏的, 所以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法是最合适的。价格较低的定额水量, 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还能减轻居民的生活负担, 对于超出的部分收取高价, 很好的体现了节能的思想, 有助于提高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节水意识。借助价格的杠杆作用来激励用户节水的方式为定额累进收取污水处理费。现今的大部分水源都用于供给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 从节约用水的角度分析发现, 居民生活用水是有着很大的节水潜力的, 并且工作难度也不大, 但是非居民生产用水在总水量中占得比例较小, 并且变数大, 静态定额不能很好的管理水量的动态变化, 所以不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方式。
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首要前提是合理设定基本的用水定额。在制定这一标准时, 要先确定人均用水量, 然后根据每户的人数来确定各户用水量。在收取定额累进污水处理费时, 要科学的确定级数, 因为技术过少无法体现价格杠杆的作用, 导致热能的浪费;但级数太多又会使污水处理费体制更加复杂, 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情况下, 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系统中都将级数分为3级。第一级要能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 主要是为了收回成本。第二级级数则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标准, 利润也是比较低, 是第一级的1.5倍。第三级级数按市场价格满足某些特殊需要来确定, 收费应是第一级的2倍, 或者等于经营性污水处理费。
结语
总之, 对于政府所出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必须落实到位。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期间, 还要以污水处理成本的实时变化及成本降低的政策要求为依据, 持续的对污水处理费开展适应性的调整, 促进污水处理收费向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摘要:城市污水在处理后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它属于资金的回流。污水处理工作的最后一环是资金的回流, 而再投资工作又由此开始。因此, 污水处理的资金回流是企业工作的关键, 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原理
参考文献
法规标题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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