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碳排放范文
FDI碳排放范文(精选8篇)
FDI碳排放 第1篇
1浙江省FDI的规模特征
浙江省实际利用FDI增长迅速, 从2000年的16. 13亿美元增长为2011年的116. 66亿美元。 2000—2007年, 浙江省引进FDI额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08年和2009年,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出现短暂的下滑, 2010年又呈现恢复性增长, 到2011年增长到116. 66亿美元, 如图1所示。
2对浙江省2000—2011年碳排放的评估
本文借助于Kaya提出的碳排放计算模型, 评估浙江省2000—2011年的碳排放总量并分析碳排放特征。
1) 计算公式。Kaya恒等式[1]是1989年由日本教授Yoichi Kaya在IPCC的一次研讨会上最先提出的。Kaya恒等式将经济、政策和人口等因子与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通过一种简单的数学公式建立起联系, 基本公式为
等式的一侧对应于二氧化碳排放量, 另一侧将主要排放驱动力分为乘法因子。式中, C为二氧化碳排放量, Ci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量, E为一次能源消费量, Ei为第i种能源消费量, Y为国内生产总值 ( GDP) , P为人口。根据该恒等式, 碳排放量主要是由人口、生活水平、能源使用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决定的。
2) 计算结果。根据前述计算方法, 计算2000— 2011年浙江省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人均碳排量、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碳排量和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 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由2001—2012《浙江省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而得。
2000年以来, 浙江省年度碳排放规模逐年增加, 碳排放量由2000年的4395. 51万t增加到2011年的11944. 43万t。同期, 浙江省人均碳排放量逐步上升, 由2000年的0. 98 t/人上升到2011年的2. 50 t / 人。浙江省万元GDP碳排放量逐步下降, 由2000年的0. 72 t / 万元下降到2011年的0. 37 t / 万元。
3浙江省FDI对碳排放影响的规模效
1) 变量选择和数据选取。本文把2000—2011年浙江省年度实际引进FDI作为自变量, 并对其进行同期汇率换算[2], 选用2000—2011年浙江省年度碳排放量作为因变量, 如表2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2001—2012年《浙江省统计年鉴》,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汇率报表整理所得。
为了消除掉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 分别对2个变量取对数: ln FDI和ln T。由于本文实证分析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 在最终确定计量回归模型之前, 须对所涉及的时间序列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 以避免谬误回归。
本部分的实证检验分3个步骤来进行: 首先, 通过单位根检验确定时间序列ln T和ln FDI的序列平稳性; 其次, 运用EG两步检验法 ( Engle-Granger检验方法) 来确定ln T和ln FDI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具有协整关系。如果存在, 给出2个变量之间的长期关系; 最后, 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检验变量之间的短期的动态关系。以上均采用Eviews6. 0计量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2) 单整检验。如果时间序列非平稳, 容易产生 “伪回归”问题, 因此首先要对ln T和ln FDI 2个时间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以检验这两个变量的平稳性。为了判断ln T和ln FDI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要通过单整检验判断二者的单整阶数是否相同, 如果相同, 才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应用Eviews6. 0计量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从时间序列图判断ln T和ln FDI 2个序列都有明显的趋势, 由此ln T和ln FDI均为非平稳序列。
ADF检验只适用于方差齐性的序列, 而对于异方差序列的平稳性检验效果不佳。Phillips和Per- ron对ADF检验进行了非参数修正, 提出了Phillips - Perron检验法, 即PP检验法[3]。ln T和ln FDI 2个序列均具有异方差性, 所以采用PP单位根检验法。得出结果, 如表3和表4所示。表3显示, 在1% 的置信水平下, ln FDI是二阶单整数列。表4显示, 在1% 的置信水平下, ln T是二阶单整数列。二者的单整阶数相同, 可以进一步分析ln T和ln FDI的协整关系。
3) 协整关系检验
应用Engle-Granger两步法对ln T和ln FDI进行协整检验。首先, 对需要检验的变量进行回归得到残差; 然后, 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 残差如果没有单位根, 则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否则, 变量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
用Eviews6. 0对ln T和ln FDI进行回归分析, 以ln T为因变量, 回归结果, 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 ln T和ln FDI的方程式为
可根据式 ( 2) 得出计算残差序列的方程式为
根据式 ( 3) 计算残差序列。并对残差序列采用ADF检验法进行单位根检验, 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 残差序列的ADF统计量为- 2. 896 791, 小于显著水平1% 、5% 、和10% 的临界值, 残差序列e是平稳的, 说明ln T和ln FDI 2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4) 误差修正模型。协整关系反映了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而误差修正模型则建立短期的动态模型以弥补长期模型的不足。根据Granger定理, 若一组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则协整回归总是能被转化为误差修正模型 ( ECM) [4]。建立如下模型:
对其进行OLS估计得出结果为
( 5) 式也可改写为
由式 ( 6) 可知, ln T关于ln FDI的长期弹性为0. 5139。ln T关于ln FDI的短期弹性为0. 1644。
4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实证分析, 可出结论: 浙江省引进FDI与碳排放具有协整关系, 通过建立的误差修正模型可知, 浙江省引进FDI不仅对碳排放具有长期的影响, 也有短期动态的影响, 其影响碳排放的长期弹性为0. 5139, 短期弹性为0. 1644, 二者均是正向的影响, 即FDI的引进会增加浙江省的碳排放。除此之外, 短期的影响要小于长期的影响。说明FDI对环境的影响是有滞后效应的, 其对碳排放的负面影响并不会在FDI一进入就完全表现出来, 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加深。
据此, 针对如何降低浙江省碳排放, 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1) 加强政府职能, 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政府要确定包含环境监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方面, 要加强政策与目标的协调一致。显而易见, 如果抬高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环境门槛, 那么浙江省在环境方面具有的地理优势减弱, 外商或者将投资重点放在技术密集型的行业, 而不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廉价而投资[5]。这样的变化与浙江经济发展的模式的转变相吻合, 也符合调整外资政策的目的。引入能有效推动市场的市场机制。参考英国设立“碳基金”等机构, 浙江政府可以加强低碳项目的资金投入, 提高低碳项目的市场优势。另外, 还可以通过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以促进碳排放交易货币化, 加强与WBG ( 世界银行) 及ICF ( 国际碳基金) [6]等金融机构的合作, 积极获取他们的优惠政策, 开展浙江省降低碳排放的国际融资模式。
2) 实施招商选资、招强引优, 杜绝发达国家旨转移排放的投资。对于浙江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势, 应强调招大引强、招新引优与招才引智, 指引外资投入生产性和服务性行业。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地区总部、营运机构、财务结算部门、配套基地或采购配送部门、研发机构等设立在浙江省。通过建立环境标准和硬性能耗标准, 落实监管和审批外资项目的环境状况,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高碳排放的项目进入, 从而杜绝旨在转移碳排放的外商直接投资。此外, 加强并选择性的引进低碳排放的外商直接投资, 降低低碳产业的外资进入标准。能源产业的外资进入受到较多阻碍, 这样就限制了先进低碳技术的引进, 使发展低碳经济的进展减速, 所以, 在符合国家战略的前提下, 应适当的把能源产业的外资进入标准降低, 引进先进的低能耗和低碳排放技术, 并开发和研究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7]。
3) 加强低碳技术国际合作。目前为止, 浙江省的碳排放处在比较高的水平上, 这主要是由于没有低碳排放的技术支撑, 这也是省内各个碳排放高的行业降低碳排放的难题。但是国际上来看, 欧洲、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过对新能源和低碳环保领域的探索, 已经研发出了创新先进的降低碳排放的技术。浙江省可以通过与他们的合作, 引进如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 二氧化的捕获与封存等成熟的低碳技术, 从而降低研发技术的时间成本[8]。由此, 加强低碳技术先进国家对浙江省的技术转让或合作, 促进国际间的低碳技术合作, 对实现低碳经济的飞速发展是有利的。
摘要:本文概述了2000—2011年浙江省引进FDI的规模特征, 并采用Kaya恒等式评估了2000—2011年浙江省的碳排放情况。接着通过PP单整检验和EG两步检验法, 检验了浙江省引进FDI规模和碳排放的协整关系, 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得出了浙江省引进FDI对碳排放的长期弹性和短期弹性。最后根据实证的结论提出有关降低浙江省碳排放的建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碳排放,协整,误差修正模型
参考文献
[1]PETER G, JEFFERY K.Exporting the greenhouse:foreign capital penetration and CO2emissions 1980-1996[J].Journal of WorldSystems Research, 2003, 2:26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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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温怀德, 刘渝琳, 温怀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的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 2008, 30 (2) :88-94.
[4]薛伟贤, 刘静.在华FDI环境污染问题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 2010 (5) :70-78.
[5]郭红燕, 韩立岩.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管制与环境污染[J].国际贸易问题, 2008:111-118.
[6]陈凌佳.FDI环境效应的新检验:基于中国112座重点城市的面板数据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 2008 (9) :54-59.
[7]宋德勇, 易艳春.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碳排放[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 21 (1) :49-5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
(一)、(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FDI碳排放 第3篇
近年来, 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特别是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是突飞猛进。相关研究表明, FDI对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在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FDI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科技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污染密集型的产业。这样, 就产生了一个疑问, FDI是否加剧了东部地区的环境污染?
对于FDI对环境影响的研究,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Walter (1982) 和Kalt (1988) 都认为, 因为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国际投资总是偏向流入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Jensen (1998) 认为, FDI会刺激本国的经济增长, 但是同时也会给东道主国带来更多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有一些研究人员发现, FDI对东道主国的环境是有利的。由此可以得出,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FDI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本文将在以前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 对东部地区FDI与碳排放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碳排放量的计算
本文使用的GDP、人口和FDI数据来自历年各省市的统计年鉴。其中, GDP数据使用1995年不变价格进行了重新计算。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数据来自19962010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我国东部地区使用的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原油和天然气, 将三种燃料的消耗量统一转化标准煤, 然后根据任力等 (2011) 提出的碳排放计算模型, 便可计算出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具体的模型如下:
其中, C表示碳排放量, Ei表示第类燃料的消耗量, δi表示第i类燃料的碳排放系数, 周大地等 (2003) 曾对碳排放系数进行了计算, 各种燃料的计算结果为:δ煤碳=0.7476吨碳/吨标准煤, δ原油=0.5825吨碳/吨标准煤, δ天然气=0.4435吨碳/吨标准煤。
通过对碳排放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 发现东部地区人均碳排量和人均FDI的变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在2001年之前的变动都比较平缓, 2001年之后两者都呈现快速增长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从而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分工, 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经济的增长和出口的扩大又刺激了能源的需求, 从而导致了碳排放的增加。
二、实证分析
(一) 模型的建立
Dietz等 (1994) 曾提出STIRPAT模型来分析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他们认为, 人口、富裕程度和技术对碳排放有着重要影响, 并据此建立一个分析模型。本文对他们的模型进行对数处理, 并修正为人均模型:
其中, c表示人均碳排放量, F表示富裕程度, T表示技术水平。Yoichi Kaya (1989) 提出过人均碳排放量的分解公式, 即Kaya恒等式:
由Kaya恒等式可知, 人均收入 (y) 、碳排放强度 (I) 和能源结构 (S) 对碳排放也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应将这三个变量纳入模型 (2) 中。 (2) 式中F可用 (3) 式中人均收入y作为代理变量, 技术水平T的提高可以降低碳排放强度, 因此, 可以用碳排放强度I作为T的代理变量, 同时本文将人均FDI纳入到模型中去, 因此 (2) 式可修正为:
其中, f为人均FDI;I为能源强度, 即总的能源消费量与GDP的比值;S为能源结构, 即煤炭消费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二) 平稳性检验
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对数处理, 并进行了平稳性检验, 检验的结果显示, 所有数据的二阶差分均是平稳的, 满足协整的必要条件, 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
注:*表示在10%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5%水平下显著, ***表示在1%水平下显著。
(三) 协整检验
本文使用Engle-Granger (1987) 年所提出的EG两步法进行协整关系检验。根据 (4) 式建立的模型对数据进行最小二乘估计, 得出如下方程:
其中, 方程经调整后的R2=0.99, F=986738.5, D-W统计量为1.09。 (5) 式的残差通过了平稳性检验, 因此认为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由于 (6) 式的统计量为1.09, 说明回归模型的随机误差项之间存在相关关系, 因此可以建立误差修正模型进行调整, 具体模型如下:
方程 (6) 经调整后的R2=0.99, F=1926877, D-W统计量为2.49, 可以认为调整后的方程有效地消除了自相关问题。
由 (6) 式可知, FDI降低了东部地区的人均碳排放量, 这主要是因为在引进FDI之前, 东部地区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都比较落后, 而外资进入的同时, 可以带来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有效降低单位产出的碳排放量。但是lnf的t值为-1.15, 这说明外资对东部地区碳排放量的影响并不是十分显著。
人均GDP、能源结构和能源强度均与人均碳排放量正相关, 且相关关系较为显著。其中, 人均GDP和能源强度的相关系数分别为1和1.01, 这说明东部地区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和能源强度是碳排放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主要是因为, 长期以来, 东部地区一直实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高速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资源大量消耗的基础之上, 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较大, 即能源强度过高, 因此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较为明显。虽然能源结构和碳排放量之间存在正的相关关系, 即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加剧了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 但是影响力度相对较小。这和东部地区能源消费的结构特点相关, 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主要以煤炭为主, 且变动幅度较小, 因此其对碳排放量的影响也相对较弱。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根据任力等 (2011) 提出的模型对东部地区19952009年的碳排放量进行了计算, 并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 得出的主要结论为:
1.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处于逐年上升状态, 且与FDI的变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2001年之前, 东部地区的碳排放量和FDI的变动都较为平稳, 而之后由于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 经济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对能源的需求激增, 因此碳排放量也处于快速增长状态。
2.FDI降低了东部地区的人均碳排放量, 但是这种影响的显著性不强。由于FDI能够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可以提高东部地区的生产效率, 因此在初期对碳排量的降低是有促进作用的。但随着东部地区技术水平的提升, FDI的技术溢出效应也变得越来越弱, 因此对碳排放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小。
3.经济发展和能源强度仍是影响东部地区碳排放量的最主要因素。东部地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对能源需求较大, 单位GDP的能耗过多, 因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 也带来了严重的碳排放问题。
4.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碳排放量的降低。由于东部地区能源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 加剧了碳排放量的增长。但由于东部地区的能源结构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变化幅度较小, 因此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
因此, 东部地区在关注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 还应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 应转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建立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对FDI的引进, 不应过度看重量的增加, 还应注重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应逐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有效降低传统能源的消费比重, 合理引入新能源, 以改善能源结构, 减少能源消耗过程中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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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碳排放 第4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逐步向纵深发展,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也愈演愈烈。在当前人们对可持续发展有了更深刻认识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引发了尤其热烈的讨论。其中,气候变化作为当今全球环境保护所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由于关系到今后地球生态能否可持续发展而备受瞩目。
而中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国际上也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尽管先前已作出到2020年为止单位GDP碳排放(GDP碳强度)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40%至45%的承诺,但要实现却实非易事。然而,无论是以营造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为出发点去承担应尽的大国责任,还是以维护健康良好的内部生态为出发点去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碳排放都应当是我国未来发展规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迄今为止,已有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经济增长和碳排放之间的关系进行过论证,早期影响最为广泛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经济增长的初始阶段环境会持续恶化,而当增长达到一定阶段以后环境却自发呈现出稳定改善的趋势,于是得出了经济增长后期自然伴随着环境改善的结论。但后来各种实证分析显示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与该理论不相吻合的状况,说明仅仅靠经济增长自身的力量是不足以处理好环境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寻找影响碳排放量的各种因素以期获得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手段,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理论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缔造了无数“经济奇迹”,其中“引进来”的对外开放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且它还在推动我国快速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在巨额的外商直接投资(下文直接称FDI)流入中国并拉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是否也对我国的环境产生过负面影响呢?这是关乎我国未来对外政策的重要问题。而江苏省作为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代表,其所引进的FDI无论从规模还是强度看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我们不妨就聚焦于此,并通过对江苏省实际状况的梳理分析来探究FDI、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一般性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起初,关于FDI与环境关系的争议主要围绕“污染避难所”假说展开。Baumol和Oates(1998)的理论分析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自愿实施较低的环境标准,则污染密集型产业必然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发展中国家就会变成世界污染的避难所。但该假说却并未获得实证方面完全的支持,如Colin Kirkpatrick和Kenichi Shimamoto(2008)利用日本五个污染密集型行业的FDI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就与其不相符。并且相反地,流入日本的FDI似乎反而是被日本透明和稳定的环境管制政策所吸引。而根据Matthew A.Cole等(2006)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模型,FDI影响环境政策的能力还取决于当地政府腐败的程度,越腐败的政府管理下FDI能促成越宽松的环境管制政策,从而越有可能成为污染避难所。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FDI对环境是有利的。Letehumanan和Kodamat(2000),Eskeland和Harrison(2002)的研究指出,FDI不仅促进了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与此同时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的引进也会提高东道国的环境福利。与内资企业相比,高污染行业的外企更重视环境保护,因而FDI会倾向于利用环境友好型的生产和治污技术。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FDI和环境的关系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吴玉鸣(2007)认为FDI恶化了我国的环境。温怀德、刘渝琳、温怀玉(2008)利用我国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FDI和出口加剧了我国的环境污染,而进口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许士春、何正霞(2007)的数据研究表明FDI对环境有改善作用。杨万平、袁晓玲(2008)建立VAR模型研究贸易、FDI对我国环境的长期动态影响,结果显示FDI和进口改善了我国的环境质量,而出口是环境污染加剧的重要影响因素。总的来说,学者们都认可FDI通过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对中国的环境产生影响,但由于实证检验时使用的模型、数据或具体方法有所区别,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尽相同。从统计结果看来,支持FDI的流入会加重我国环境污染论断的还是占多数。
三、基本模型与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及数据来源
在分析FDI对碳排放的影响时,并不是简单地运用FDI数据和碳排放数据进行回归处理。因为碳排放不仅与FDI相关,同时还与其他重要变量有关,如果忽略这些变量而直接进行简单的一元回归,就很可能因为遗漏重要变量而导致模型设定错误从而得出错误结论。上文已经提到过著名的环境库兹涅兹曲线,认为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笔者结合该理论初步构造出如下模型:
出于平滑时间序列以及消除异方差的考虑,采用给变量取对数的形式。此时出现一个问题,即GDP序列与其平方项序列变成完全线性相关的关系,为了保证模型的合理性以及数据后续处理的有效性,我们选择只保留ln GDP的序列。调整之后的模型如下:
其中,a为常数项,εt为随机误差项。
TQDt为第t年江苏省的实际碳排放强度,即单位GDP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等于总的碳排放量与对应年份实际年生产总值之比。而具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国际惯例,参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方法估计所得。步骤如下,先按照热值关系将各种主要能源按标准煤表示出消耗量,再分别乘以对应的有效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得到实际碳排放量,最后加总即得江苏省全部能源的碳排放总量。
FDIt为第t年江苏省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按照当年汇率折算成人民币,β1衡量FDI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
GDPt是第t年江苏省的人均年生产总值,即经1978年为基期的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后的江苏省实际年生产总值与对应年份江苏省总人口的比值,β2、β3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方向及趋势。
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江苏省统计年鉴》,有少量缺失则参照《中国统计年鉴》江苏省相应部分。
(二)实证分析
1. 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回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伪回归”现象,笔者首先对各变量所对应的时间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平稳性特征。单位根检验的过程按照有无常数项或时间趋势项可分为三类,即方程中仅含有常数项;方程中既有常数项又有时间趋势项;两者皆无。根据变量序列的折线图分别选择检测方程的类型,得到如下表所示的检验结果:
表1 时间序列数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该结果表明,1995-2013年江苏省的碳强度、外商直接投资及人均实际年生产总值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存在单位根,即均为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但在对其进行一阶差分后,可以看到p值都小于0.01,即可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得到序列平稳的结果。也就是说,三个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因此满足构造协整模型的必要条件。
2.建立协整回归模型。
以ln TQD为因变量,ln FDI、ln GDP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并对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表2 残差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如表2所示,残差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平稳,可以认为以江苏省数据表示的碳排放强度、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并且利用OLS可以得到如下的估计模型:
由回归方程可以看出,ln FDI的系数为-0.0003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外商直接投资与碳排放强度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化的关系,并且当外商直接投资增加1%时,碳排放强度就会降低0.03%。ln GDP的回归系数为0.0095,但不显著,这可能与对数形式下模型中缺少GDP的平方项有关,此时人均年生产总值对碳排放强度的影响并不能得到充分解释。
3.Granger因果检验。
为了进一步确认变量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检验对江苏省的碳排放强度和外商直接投资序列进行分析。滞后期选为1期,结果如下:
表3 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
由表3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0.0117小于0.05,此时拒绝原假设,可以确定外商直接投资是引起碳排放强度变化的格兰杰原因。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对江苏省1995-2013年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得到的结果,FDI与碳排放强度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化的关系,并且当外商直接投资增加1%时,碳排放强度就会降低0.03%。这说明FDI的流入在一定程度上对减轻江苏省碳排放压力起到了正面的作用,与传统的“污染避难所”理论不相符。其实FDI在进入发展中国家时不仅仅只是资金的流入,与此同时先进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产生了溢出效应,这也是导致碳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的原因之一。而相反地,人均GDP与碳强度之间的关系则不显著,这在某种意义上反驳了“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关于环境会随着经济增长实现自我修复的说法。但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到底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若存在,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究竟如何,这仍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总之,对外开放仍然是新时期我国必须坚持的重要国策。而对于像江苏这样的沿海区域经济体,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下一步的关注点就应该放在调整和完善对外开放结构,具体到引进外资方面,就是实现从“量”到“质”的跨越,将FDI的技术溢出效应最大程度地开发出来,为加快实现经济增长的低碳环保和可持续性做出更大贡献。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观点引发各种争论的背景下,文章通过对1995-2013年间江苏省的统计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与Granger因果检验,考察了FDI、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强度之间的一般关系。实证结果表明FDI与碳强度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反向关系,而人均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之间不存在显著的长期关系。从而认为政府应当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国策,并通过调整开放结构来实现FDI技术溢出效应的最大化,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继续实施。
关键词:FDI,经济增长,碳排放强度,多元回归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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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碳排放 第5篇
甘肃省作为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 在其经济增长的过程中, 对外贸易和FDI也在大幅增加, 从甘肃省统计年鉴数据中发现, 1995年甘肃省的进口总额为8542美元, 到2012年增加到532575美元, 增长了62倍;同时出口量也从1995年的21951美元增加到357365美元, 增长了16倍;FDI在不同年份的变动较大, 但总体来看也在增加。与此同时, 甘肃省的能消消费量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在增加, 据测算, 1995年甘肃省的碳排放量仅为4932万吨标准煤, 但到了2012年碳排放量为16497万吨标准煤, 增幅为3.35倍。那么对外开发水平和碳排放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学术界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
一般认为, 贸易与投资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碳排放的重要因素。Daly和Goodland (1994) 从流通视角出发, 发现世界贸易量扩大将导致因产品运输增加所带来的能源消耗及GHG排放增加, Paul B.Stretesky et al. (2009) 采用1989~2003年16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 经检验后根据固定效应模型分析发现:其他国家的人均碳排量与对美国出口量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Yan Yunfeng et al. (2010) 研究了中国出口导致的碳排放问题, 发现进出口导致了碳排放量在各个贸易国家转移的现象。得出相似结论的还有Paul B.Stretesky et al. (2009) 、Yun feng Yan et al. (2010) 。李芳香等 (2004) 研究发现我国进口增加并没有导致碳排放量的增加, 甚至某种程度上还降低碳排放量。李小平、卢现祥 (2010) 研究了国际贸易和产业转移是否让中国成了发达国家污染天堂的问题, 发现并不存在所谓的“污染庇护所”现象, 这和一些学者的观点不一致。
以上关于对外贸易、投资与碳排放的文献中, 由于研究对象、数据类型和模型的不同, 导致学者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且研究的领域更多是基于全国范围甚至更大区域的, 针对某一个省份的较少, 针对落后省份的更少。所以, 本文从甘肃省的最新数据出发, 实证检验三者之间的关系, 有一定的理论创新, 同时对甘肃省如何走低碳经济道路, 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碳排放量, 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甘肃省对外贸易额、FDI对碳排放影响的实证分析
2.1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 所以为了防止出现所谓的“伪回归”, 先进行平稳性检验, 采用的检验方法为ADF检验, 如果变量间满足同阶单整, 则可对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进行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采用Johensen检验, 最后文章检验这些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 具体的检验步骤将在下文中给出。
2.2 数据来源及指标选取
本文涉及的变量主要有四个:进口额、出口额、FDI和碳排放量。进出口额和FDI的数据均来自2013年《甘肃发展年鉴》。由于碳排放量没有现成的数据, 需要对其进行测算, 其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甘肃省统计年鉴和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具体的指标设定如下。
(1) 对外贸易额:分别使用进口额 (im) 和出口额 (ex) 来表示, 外商直接投资用FDI表示。
(2) 碳排放量:关于碳排放的测算, 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做了很多研究, 本文采用最新的陆浩等 (2013) 的做法, 大致是先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找到17种主要能源的最终使用量, 然后乘以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再经过一些换算得出, 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EC为二氧化碳排放量, 单位为万吨;i为第i种能源可供本地区消费量, 单位为万吨或者是亿立方米;Ai为可直接使用的能源i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Ai由《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各燃料的净发热值计算来重新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i为《指南》中提供的能源i的碳排放系数, 单位为kg/gj;Hi为我国或我国地区的燃料i的净发热值, 单位为kj/kg或kj/m3;44/12是碳与二氧化碳的化学分子式的比值。这样得到的碳排放量记为EC。表1和图1各个变量的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从图1大致可以看出, 甘肃省除了FDI, 其他变量的值都在逐年增大, 这说明这些变量表现出了一定的正相关性, 进出口额的增加是否导致了我国碳排放增加呢?本文将通过规范的实证分析去验证它们的关系。
2.3 实证检验及结果
2.3.1 ADF检验
根据以上选取的变量和相应的理论分析, 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 ec为碳排放量, ex为出口额, im为进口额, fdi为外商直接投资, b为随机干扰项, 下标i为观测次数。
为了保证数据的平稳性, 根据以上分析, 本文采用ADF检验法, 首先来检验甘肃省各个变量的数据是不是平稳的, 检验结果如表2。
由表2的j检验结果可以看到, ec、fdi、im、ex这些变量的水平值没有通过ADF检验, 这说明每一个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性数据, 存在一个单位根, 但通过对这些变量进行一阶差分, 结果显示变量都通过了平稳性检验, 判断标准为只要ADF的的检验值超过5%的临界值, 就表示存在单位根, 数据为非平稳性数据。因此, 它们都满足一阶单整, 即满足I (1) 。根据第二部分介绍的研究方法, 如果满足同阶单整, 可以继续检验它们是否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
2.3.2 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方法很多, 主要有Engfe-G ra nger两步法、Johansen极大似然法、频域非参数谱回归法等。频域非参数谱回归法在这里不适合使用, 而恩格尔和格兰杰的检验方法适用于样本容量比较大的情况, 由于本文只有从1995年到2012年间18年间的甘肃省数据, 样本容量相对较小, 因此, 这种方法不适应用于此文, 而Johnsen协整检验则对此要求不是太严格, 所以, 采用Johnsen协整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
由表3的协整检验结果可以看出, 这些变量的检验结果在5%显著性水平上明显拒绝了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 也拒绝了存在至少1个、至多2个协整关系的原假设, 接受至多存在4个协整关系的假定, 因此可以认为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它们之间存在三组协整关系, 其中有二组不能包含全部变量, 因此这里仅给出包含全部变量的协整方程, 其标准化数据的协整方程如表4所示。
因此, 最终的样本回归函数形式可以表示为:
从该式可以看出, 甘肃省对外贸易额和FDI对甘肃省的碳排放量影响还不是很大, 这可能是因为甘肃省地处西北, 交通相对不便, 对外贸易额和FDI相比较沿海发达省份还很小, 但随着甘肃省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这些影响将会逐渐增大, 对碳排放量的影响也会较大。具体来看, 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一单位, 碳排放量将增加0.078单位, 出口每增加一单位, 碳排放量将增加0.079单位, 和一些学者得出结论一致, 进口每增加一单位, 碳排放量将减少0.007单位。这说明, 在甘肃省, 碳排放量和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额是正相关关系, 和进口额则是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 甘肃省出口的商品很多都是高污染、高排放的, 这和甘肃省的工业化水平和产业结构有关, 而进口则减少了对一些高碳排商品的生产数量, 降低了甘肃省的碳排放量。
2.3.3 格兰杰因果检验
为了进一步分析变量间的因果关系, 需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检验结果如表5。
从表5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 外商直接投资和碳排放量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 碳排放量不是出口的格兰杰原因, 但出口是碳排量的格兰杰原因, 进口不是碳排放增加的原因, 但碳排放量是进口的格兰杰原因。究其原因, 在甘肃省, 外商直接投资、出口额的增加导致了甘肃省碳排放量的增加, 这是因为外商投资的领域和出口的产品更多是消耗大量化石能源的, 这势必导致碳排放的增加, 但反之不成立, 这是因为影响甘肃省碳排放的重要因素还有很多, 比如工业化程度、产业结构等;因为碳排放量的增加导致甘肃省对一些国外产品的需求增加, 所以, 碳排量增加是导致甘肃省进口增加的原因, 但反之不成立。
3 结论及对策建议
3.1 结论
本文利用甘肃省1995~2012年的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进口额、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对碳排放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 变量间的数据满足一阶单整, 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通过实证结果发现, 在甘肃省碳排放量和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为正相关, 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增加, 导致了碳排放量的增加, 碳排放量和进口额为负相关, 进口额的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碳排放量, 但各个变量的影响程度还比较小。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 解释变量和碳排放量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
3.2 对策建议
因此, 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 实现出口商品结构低碳化, 改善出口商品的结构。针对清洁产品或者低耗能产品, 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的比重,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境友好、低碳环保的产品出口, 比如一些文化产品等。
第二, 不能一味盲目地招商引资, 防止出现“污染庇护所”现象, 对于那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产业转移, 我国应杜绝, 甘肃省本来就是一个煤炭、石油化工和有色金属生产的大省, 继续承接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将使环境进一步恶化。
第三, 大力发展CDM项目。CDM项目在发达国家或者中国一些发达的省份发展势头很好, 但在甘肃省才刚起步, 有些领域还处在空白地带。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应大力宣传、培训和指导, 提供发展CDM的平台, 降低发展CDM的交易成本。
摘要:本文利用甘肃省19952012年的相关数据实证检验了进口额、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和碳排放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发现, 变量间的数据满足一阶单整, 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碳排放量和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为正相关, 碳排放量和进口额为负相关, 但各个变量的影响程度还比较低。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 解释变量和碳排放量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对外贸易,FDI,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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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与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6篇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碳排放,“三大假说”,低碳经济
一、“污染天堂”假说在我国初现
近些年来随着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上升,国内加工贸易的规模也随之扩大。1981年,加工贸易额只有24.8亿美元,而截至2008,此数据上升到10535.8亿美元,即使是在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较深的2009年度,加工贸易总额还是达到了9093.2亿美元。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我国加工贸易总额在2010年前9个月份就已经达到了8376.2亿美元。据商务部统计,在2002年-2010年间,加工贸易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的50%左右。
而加工贸易中诸如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加工往往伴随着高能耗高污染的发生,特别是是随着WTO的加入所引发的国外对国内的巨大需求以及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的刺激,这一状况进一步恶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躲避其本土对于高耗能类加工生产的相关政策,在我国大肆采购此类产品,使得我国国内例如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快速的扩张,而由此导致的另一个变化就是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相关的产业所占比重不断的下降,至2009年仅11.02%,这一状况导致了我国碳排放持续升高,相关产业结构继续调整。
由以上状况不难发现FDI在我国的进驻具有如下特点。首先,FDI进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对我过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FDI的在华的发展促进了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高速发展,而这些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的经济。但毋庸置疑,FDI所促进的行业都隶属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范畴,粗放经济虽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也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而高能耗的发展逼得必然结果之一是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呈现出阶段性的增长。而二氧化碳的排放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FDI对中国碳排放影响的相关数据验证
1.杨阳曾经在Cole et al(2008)模型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以下计量模型式,以检验外商直接投资、出口和进口对中国工业行业碳排放的影响。利用两步GMM方法对上式进行估计,我们得到如下回归方程,其中CO2表示工业行业隐含碳排放量;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EX表示出口;IM表示进口。
从各参数数值可知,该方程通过了计量检验,可以用作经济分析工具。
2.李芳和阮铮利用2001年-200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目的是考察FDI过程中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影响,回归结果如下:
C=-23.053+0.3684FDI+0.2705R+0.1179Q-0.1289M
其中,C为被解释变量,代表工业行业的CO2排放量(万吨),FDI代表外商直接投资额(百亿元),以工业行业实际投资额表示。R表示FDI工业行业实际产出(百亿元),以工业行业年度利润表示。Q表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年底注册登记数量(万户),M表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百万人)。
3.熊立、许可、王珏并选用中国1985年-2007年国家层面的时间序列数据,沿用Copeland和Taylor(2003)的设计及包群和陈圆圆(2006)在研究关于FDI对环境污染影响时采用的联立方程模型:
第一个方程是描述规模、技术和产业构成效应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影响,后三个方程分别是描述FDI对规模效应、技术效应以及产业构成效应的影响并得出FDI每增长1%而想管变量的数据如表。
4.三大假设数据分析
由杨阳的实证分析计算可知,FDI系数为0.223,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示每增加1单位FDI会导致0.223单位CO2排放增加,污染天堂假说成立。该数据说明FDI会对我国的低碳经济起到遏制的作用。在第二组的实证分析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FDI与二氧化碳排的关系中,FDI系数是0.3684。由此可知这FDI与二氧化碳的排放之间成正相关。在第二项外利润R对CO2排放量的预测中,其系数依然是正相关的,这说明在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会随之增多。以上两组关于FDI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数据实证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FDI对我国低碳经济的阻碍。从目前的环境来看,由于当前的国家对于环境政策相对于国外等发达国家更加的宽松,我们不难看出,“污染”天堂这一假说在我国是存在成立的可能性的。
但是分析第三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随着FDI的增长,技术效应的预估为负值,该论文作者在其文章中也提到,这一结果说明FDI的进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清洁的技术。由表2第三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随着FDI每增长1%,每单位工业产出中的二氧化碳会减少0.139%,而这一结果是支持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可是在分析第三组数据实证表2最后一列时,我们不难发现,FDI所带来的产业构成效应是为正效应的,而且达到了惊人的0.448%。分析这一结果不难发现,产业构成恰恰是我国在FDI的引进过程中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软肋。正是这一弱点使得FDI进驻中国时所带来的微弱的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效应消失。
三、结论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FDI的引进存在着污染天堂等恶性循环假说的成立的可能性。而这一问题很可能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性循环。为使这一可怕性的未来消失在萌芽状态,对此,我国应抓住自主创新这一核心,加大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和支持力度,集中优势科技力量,利用新能源技术,达到提高现有能源和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等低碳减排的目的。也要加强低碳技术创新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吸取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利用技术外溢效应加速降低我国碳排放强度和排放规模,加快推进我国低碳技术创新步伐。
参考文献
[1]王志乐.2010跨国公司中国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3-26.
[2]李士,方虹,刘春平.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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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人平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24-56.
FDI碳排放 第7篇
“我们在说服和不断地游说, 现在大的观点比较一致了, 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 包括期货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黄小平主任在5月13日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 (IFC) 举办的CHUEE论坛上表示。
5月9日国务院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共有九条, 其中强调将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丰富股指期货、期权等新型品种, 加强发展国债期货。
由此可见, 领导高层已经就推出碳交易衍生品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 从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看, 碳价格的发现、排放企业在碳指标上的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都需要传统的期货市场发挥功能。
“国九条很明确推动碳市场的交易, 给业内给了一个定性”, 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与碳市场顾问吕学都对记者表示。
尽管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短期内并不见得会立刻推出, 因为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需要搭建和完善。但是很明显, 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后, 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突出。
“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把七个试点城市的气候交易做好了, 完了再进一步考虑统一的碳市场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碳金融工具这个作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徐华清表示。
目前, 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而徐华清认为“必须构建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碳期货推出两个条件
“国九条”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让“碳圈”兴奋了一把。这些变化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巨大机遇。
新国九条指出, 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 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 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 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 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我个人观点来看, 我感觉要推出碳期货最起码具备两个条件”, 黄小平表示。
他认为, 第一个条件就是拥有相关的法规以及制度, 即有全国统一的一系列标准, 包括核查、账户登记体系等这些外围设施的完备。
第二个条件, 就是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应该是发展培育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可能推出这个碳期货交易。
另外, 黄小平认为在思考碳期货制度时, 应该首先关心如何发挥期货的价格发现以及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关心市场风险, 碳期货风险是不是可控、可测和可承受。
国务院在2010年、2011年发了37号文、38号文, 对交易形式、期货跟现货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采用集中竞价等等类似期货的安排。
“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 我感觉碳的现货交易, 碳的期货交易应该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衔接点”, 黄小平表示。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得到了高层的统一, 但是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和碳期货也并非朝夕之事。
现在国内碳试点交易七家已经推出了六家, 关于下一步碳期货的模式, 或者它的路径是什么样的, 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等到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现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 我觉得它的路径可能会更清晰一点, 现在我们可能还隔有一定的距离”, 黄小平如是认为。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与碳金融专家、顾问沈一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目前, 中国碳市场中的期货现在还未到成熟的形成期, 因为其中还涉及法律以及财税等问题需要完善。
碳排放权需法律确权
随着全国性碳排放权的逐步推进以及碳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明确, 更需要有效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总的来说, 在探索制度的外部环境, 我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相应的条例支撑”, 徐华清指出。
据了解, 目前受七部委委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正在对有关气候变化法和低碳发展促进法两部法律的前期研究工作, 这两部法律里面将明确提出推动低碳发展的七项制度, 其中在制度上要安排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 只有总量控制才能为碳排放的交易市场奠定很好的基础。另外还有排放许可制度、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项目的碳评价准入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 吕学都还特别指出, 目前碳排放权需要法律确权。
“交易体现了一种使用价值, 是一个权。这个问题需要在政府的法规中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吕学都表示。
在吕学都看来, 排放减排量的权利是长期有效的, 这样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的蓬勃发展。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 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今天买了配额或者CCER, 明天就失效的情况。如此, 大家就有可能不买。
而就目前国内外较为关心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 徐华清认为“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排放权市场”。
目前, 各方对此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模式是基于7个试点城市的先行先试和探索, 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另一种模式是在7个试点基础上, 通过发展区域性的碳市场, 来进一步发展壮大试点, 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建立全国的统一市场。
碳排放 第8篇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1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CO2, 因此用碳 (Carbon) 一词作为代表。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已经并将继续为地球和人类带来灾难, 所以“ (控制) 碳排放”、“碳中和”这样的术语就成为容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并采取行动的文化基础。我们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CO2, 而如何通过有节制的生活, 例如少用空调和暖气、少开车、少坐飞机等等, 以及如何通过节能减污的技术来减少工厂和企业的碳排放量, 成为21世纪初最重要的环保话题之一。
FDI碳排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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