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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创新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腐败创新范文(精选12篇)

腐败创新 第1篇

最近一时期, 政府高官因贪污腐败纷纷落马的事件让我们瞠目结舌之余, 也不由自主地痛定思痛, 长期以来的前“腐”后继, 行政人员肆无忌惮地出租权力以谋取私利, 或弄权以钓誉、钻营以升迁, 到底出自何因?许多人认为当今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是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 如组织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经济贸易制度、金融信贷制度中的弊端和漏洞, 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因此, 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 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当然, 这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诱因, 可是问题恰恰在于, 我们今天的制度、现行的体制以及法律的完善程度等硬件与建国初期相比, 或者说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 可谓不可同日而语, 党政机关内的各种具有法定效力的监管条例不可谓不多, 各种监管的执法机构也不可谓不全, 可是为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为何高官腐败愈演愈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根源恐怕除了在于制度保证的缺失之外, 还在于人的观念、人的意识, 也就是中国本身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文化心理。因此, 中国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 除了政治制度层面, 笔者认为行政文化领域的影响也至关重要。

二、行政文化的含义与作用

公共行政文化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新环境中, 人们在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行政心理、行政思想、行政信念和行政道德的总和。它是公共行政管理之魂, 是指导、规范、约束行政主体或行政客体的动机与行为的内在力量。其核心是长期积淀与行政人员心理结构当中的态度、行为取向、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

众所周知, 文化比起政治、经济等更富有普遍性、继承性和延续性, 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发生广泛的作用。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之中, 无时无刻不在受到社会文化的教化, 影响每个人的思想、情感、价值观等, 制约着每个人在现实中的行为选择。而行政文化不仅具有文化的一般性, 在政治生活中它还具有以下几种功能:

(一) 渲染作用。

合理的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人员与外界的交往, 把优良作风、良好的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 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由此可见, 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体系的思维模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和整合衍射工具, 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统摄”的作用。

(二) 制约作用。

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 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 借助其微妙的作用, 以看不见的形式操纵着行政组织的活动, 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 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 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 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实质上就是行政文化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内化为行政人员的价值导向, 在此价值观的上指导下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

(三) 凝聚力作用。

行政人员坚守的价值观和信念表现出强烈的感染力。当一个新的成员加入这个整体时, 通过耳濡目染, 就会自觉地接受行政组织的宗旨和信念, 在潜移默化中为其所同化, 从而自然而然地融合到行政组织中。

(四) 引导作用。

行政文化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 直接影响着行政目标的确立;同时, 行政文化还能使行政人员、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种力量在共同价值观的指导下, 引导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在笔者看来行政文化的这种作用就相当于企业中的企业文化, 只是由于组织所处的环境不同而名称不同罢了。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有着能够使它处于不败之地的卓越文化, 只有所有成员对共同目标的一致认同才能形成凝聚的合力, 带动整个组织的发展。

由此可见, 如果把制度政策看作是防治腐败的硬件, 就可以把行政文化看作遏制腐败的软件。如何才能运用行政文化强大的包容性和辐射力来营造整体良好的行政环境, 是遏制腐败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完善行政文化遏制腐败的措施

(一) 加强官德教育, 营造官员自律守法的行政文化氛围。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关键是人, 而行政人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伟大航程中起到的是“舵手”和“引航员”的作用, 这个特定群体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事业的发展成败。因此, 当前应当加强官德教育, 其中应着重加强基本德性教育, 加强常德修养, 使官员普遍具有自律守法意识。首先, 针对我国当前行政机构中一部分党员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经不起考验, 抵不住诱惑, 把权力商品化等等现象, 要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 建立起以“官德”为核心的自律机制。其次, 针对当前铺张浪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以及各种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行政领域的普遍存在, 对传统松散低效的行政文化提出了有力的挑战, 因此, 有必要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以法制为核心的他律机制。道德虽然可以使人产生良知, 激发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规范, 但是, 由于它是靠人的觉悟起作用, 往往仍具有很大的弹性, 道德约束在巨大的权力利益诱惑下非常容易突破防线。因此, 光靠道德约束也是不够的, 这就需要我们强化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切实保护公众公共利益。完善现有的政府管理制度, 建立以法制为核心的他律机制。

(二) 建造公民社会, 形成互动型行政文化氛围。

从建造公民社会入手, 一方面就是要推行参与型行政, 也称为互动型行政, 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 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 应当广泛吸收社会民众参与其中, 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 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 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要增加公共权力的曝光度, 减少公众和公职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之所以不全面主要是因为信息输出者和信息接受者在时间滞后和空间上的分割造成的, 这就可能使得腐败人员利用权力控制信息, 保持其腐败行为的隐蔽性。我们通常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就是着重强调了通过增加被查处的风险来防范官员腐败的重要性。通过公众监督权利的制度保障来激励公众自觉监督腐败行为, 才能对腐败官员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使其妄图滥用权力时, 会三思而后行。另一方面, 鉴于普通公众监督大都因为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发现官员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因此尽量拓展监督者的有限理性也是十分必要的。应该通过广泛的教育宣传, 提高民众专业监督的水平和认识问题、发掘问题的敏感度, 从而避免“理性的不对称”, 进而保证公众的权利成为制衡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武器, 限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的绝对的腐败。同时现代社会的反腐败斗争中,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低估, 如马克思所说“它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 是无处不在的眼睛”。因此, 当前应充分利用日趋成为公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 加强对政府机关及政界要人行为活动的监督。其中可以依据“新闻自由”的原则保证新闻监督的法制化和独立性, 新闻是监督政府的检测器。如果不能够保证新闻媒体的合法地位和独立性, 如果发挥约束职能的主体受到被监督者的重重牵制, 则新闻媒体不仅难以发挥理想的监督作用, 而且其本身对腐败也构成一种纵容。因此, 加强公众的自觉监督意识, 增强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感从外部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反腐败斗争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四、结语

“一切政治发展都是以提高政治能力为标志的。”我国腐败问题的社会文化要素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行政文化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 它通过对人所处的环境、人的行为等方面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约束力。制度管理主要是外在的、硬性的调节;文化管理则是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 文化管理强调心理认同, 强调人的自主意识和主动性, 也就是通过启发人的自觉意识达到自控和自律。对多数人来讲, 由于认同了主流文化, 因此, 文化管理成为非强制性的管理;对于少数未认同主流文化的人来讲, 主流文化一旦形成, 也同样受到这种主流文化氛围、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 违背这种主流文化的言行是要受到舆论谴责或制度惩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行政文化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解决腐败问题, 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发生作用, 通过行政文化的约束力产生强大的精神导向, 让人们明白腐败文化的危害性, 那么某些人在形成腐败心理和腐败行为时, 他们就不再心安理得, 他们就会承担强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会觉得自己与社会格格不入, 只有达到这种境界, 腐败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摘要: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是与此同时, 腐败犯罪也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多发态势。当前, 腐败的社会化与官员腐败的互动问题;因价值观错位而出现的反腐观念上的困境问题;非法制、非原则的人伦关系造成腐败链问题;官员的腐败心理与腐败行为问题;因市民意识欠发达而未形成普遍的市民意识与反腐败的艰巨性问题, 均与社会文化因素相关联, 与行政文化的错位相关联。因此, 解决腐败问题, 除了需要加强政治制度层面的管理之外, 还需要加强文化层面的管理。

关键词:行政文化,腐败现象,市民社会,制度性腐败

参考文献

[1].许吉.对我国反腐实践的深层思考.延边大学学报, 2006, 6

[2].李思颖.创新行政文化, 推进廉政建设.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6, 2

[3].吴双喜.公民文化的培育与行政腐败治理.社科纵横, 2004, 4

[4].张巧艳.试论新时期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 3

[5].于凤政.论我国的腐败社会化倾向.中州学刊, 2002, 1

[6].马镇清.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1

制度创新:反腐败的根本途径 第2篇

摘要

制度不完备、制度不适以及执行不力是当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落脚点放在制度创新方面,这说明从制度上对权利加以制约,建立适应转型期需要的反腐败制度,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才是治本之策。

关键词:十七届四中全会;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创新

前言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全会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全会对反腐败的表述言简意赅。其中最大的亮点和含义最深的表述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全会坚持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上,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进程已经深入到了一种体制治理的新时期。这既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发展,也是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归因

腐败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复杂而深刻的原因,既有历史传统、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法律上的原因。同时,还有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的主观原因。制度缺陷则是产生腐败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所谓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1]。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的通俗说法,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腐败的发生与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1.1社会转型期制度不完备,是腐败现象大量滋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中难免存在大量的缺陷和漏洞,这些都为一些公职人员从事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不管社会的制度化程度如何,制度都是相对的,制度适应性也是相对的。在打破旧体制、建构新体制的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腐败是逐步显现出来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在一定的条件下滋生和蔓延开来的,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反腐败的制度设计,使人们习惯于待腐败现象出现甚至恶化后才设计相关制度,不少反腐败制度带有临时性、应急性和滞后性,没有经过周密规划,政出多门,出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一些基础性法规不完善,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如果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无法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政府的行为提供制度模式,那么腐败必然因此而产生。当前腐败现象在向两头发展,一方面是涉案人员级别升高、涉案金额增大、“群蛀”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就是向基层渗透,向非领导干部的人员渗透。这说明当前的反腐败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漏洞,反腐败的制度需要修订和完善,需要推陈出新。

1.2.制度不适是腐败现象不断扩散的深层因素

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不适。我国滋生的腐败与政治体制的特征和经济体制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政治体系内部监督制度设计的缺陷与外部监督的乏力,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半生不熟、设计粗略、执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事实上促进了腐败现象的发展。一方面,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行政机构依然在经济生活过程中的基本方面发生作用甚至是基本作用。经济体制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它适合国情,但也为政府权力大规模地控制和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机会。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扩张导致市场经济活动具有严重的行政垄断性,政府公共权力机构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权力义务分配的混乱,大量创租寻租活动的出现。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重利性一面,刺激人的攀比心理,诱使见利忘义、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交换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这种市场体制的运行规则一旦溢出自己的适用范围泛化到政治领域,就会侵蚀政治体制的道德性,导致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监督制约体制的不适。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在形式上是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可分三大类:第一种是党内监督,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第二种是国家权力监督,主体分别有人大、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和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第三种是社会监督,主体分别有人民群众、新闻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其他人民团体。虽然建立了一套庞大的监督体系,但从实际效果看,却存在着严重的“虚监”、“弱监”、“漏监”、“禁监”现象,这说明这套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自上而下的监督存在局限性。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最有力、最权威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但上级监督虽然有效,触及面却难以扩大,加上上级权力与下级权力有相当距离,腐败者往往欺上瞒下、逢场作戏,容易蒙混过关。第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十分薄弱。群众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很难行使了解权,在政治参与方面受到一定限制,而且群众监督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目的,缺乏相应的强制性。第三,专职监督流于形式。纪委或监察、审计机关是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在其领导下工作,而且其人财物的调配权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监督机关对上级和同级的有些部门负责人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

行政管理体制的不适。主要有:第一,干部人事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干部制度作了一些改革,但政府官员的升迁仍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层层任免的委任制方式,容易形成“唯上不唯下,唯官不唯民”的官僚作风。另外领导突击提拔干部,甚至官员“带病提拔”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等人事方面不正之风大量存在。第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各自的职权范围、与公民或组织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内容、证据、理由等义务,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贪赃枉法、权钱交易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行政权缺乏有效限制。我国行政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审批权、收费权等,其权力范围、自由裁量的幅度及强制力都较大。而立法机关提供的行为标准较模糊和抽象,同时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使行政权的权力幅度、行使的方式和程度缺乏有效的限制和规范。第四,缺乏有效的程序法的制约。我国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行政程序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已有的程序法规绝大多数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削弱了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很少追究责任,为滥用职权搞私下交易提供了机会。第五,缺乏财政监督,中国目前的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招标制度等还很不完善,这都为腐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3.制度执行不力是腐败蔓延的关键性因素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呈现了一个奇怪现象:一方面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世界上拥有与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最多的国家。但是,制度中所预设的种种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以致贪官“玩程序”或把制度程序当摆设的现象时常发生,制度虚置、机构虚位、功能虚化等问题,使得规范的制度得不到遵循,而各种黑色的、灰色的“潜规则”却大行其道,大大打击了人们对制度反腐的信心和决心。制度执行是制度制定的直接目的和归宿,其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的效果。制度执行不力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首先,部分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人对腐败的认识不足,认为“经济要上,腐败要让”;有人从个人前途出发,认为“抓经济升迁快,抓廉政坎坷多”,“不可不反,不可真反,不可大反”;有的领导干部法规意识不强,将制度束之高阁,或把制度当成教育别人的工具;此外,有些领导在利益的驱使下,不能以身作则,更使得制度的贯彻落实难上加难。其次,改革进程中的部分利益主体,作为在寻租活动中的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持在旧体制下的利益格局,成为妨碍制度执行的阻力。

二、创新制度反腐败的战略意义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战略任务。在惩防体系基本框架中,教育要靠制度来保证,监督要靠制度来落实,改革要靠制度来巩固,纠风要靠制度来深化,惩治要靠制度来规范。坚持把制度建设和创新摆在重要位置上,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1.靠制度创新来反腐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从制度建设入手,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来建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借此维护社会正常、高效运转。制度创新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沿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思路,逐步确立了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的基本思路,表明党对腐败现象的成因和反腐败成功关键因素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这个理念的确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使我国的政治文明迈上新的台阶。

2.2.创新制度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正处于体制转换的特定历史时期,也正是腐败现象高发、多发时期。这是因为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反腐败的宏观制度结构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激励结构扭曲,机会机构示范,约束机制软化等重大制度性缺陷。从而使社会生活各方面无序程度加大,更为腐败产生与蔓延提供了制度上的空隙与盲点。还有,民主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导致社会管理系统的困乏无力,权力行使缺乏法度,运行秩序混乱,为腐败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转型期腐败程度的降低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取决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反腐败和体制

改革有机结合的程度。事实表明,在体制转换时期,遏制腐败单纯依靠案件查处和腐败分子惩治是收效甚微的,只有找到腐败行为产生的制度根源,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反腐败才能收到成效。

2.3.制度创新贯穿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并能始终起到保证作用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现,它是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是深入开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配套的防治腐败体系。而制度建设将始终贯穿于反腐工作的其他环节。近年来实行的廉政谈话制度、廉政承诺制度、廉政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之所以取得了成效,就是因为制度建设打牢了教育这个基础。就监督而言,它在反腐败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制度与监督在反腐败过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监督靠制度作保证,制度靠监督去落实。只有加强制度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性。同时,在监督过程中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又能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因此,在教育、监督等反腐败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三、加快制度创新,推进从源头防治腐败工作

改革和体制转换的过程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如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就对这些措施可能诱发的腐败机会进行认真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反腐败就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腐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改革体制机制制度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过程。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减少腐败得以发生的机会,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3.1.加快制度创新的要求

制度创新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的工作规律,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适应,从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制度创新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重大措施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防止急于求成或者过于滞后;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适应,把反腐倡廉的要求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之中,使制定的制度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制度创新要科学有效、行得通、做得到。制度设计要考虑各种情况,努力做到使执行制度的人不吃亏,使不执行制度的人受惩罚。要对制度的内容作出量化和硬性、刚性的规定,减少制度设计的柔性和自由裁量权。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管用。制度的创新最终要落实到严格按制度办事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制度建设的初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反腐败作用。制度创新要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和规章的制定,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以科学的态度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有些制度应先在一定范围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制度创新要抓住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即关键点。从制度创新来遏制腐败不仅是一个全面性的工程,更重要的是对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进行变革,这样才能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是我们党一贯的工作作风,反

腐败进行制度创新也该如此。

制度创新,还要加强遏制腐败的预见性制度建设。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遏制腐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还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可能性的腐败制定出预见性的防腐体系和机制,让新的腐败行为在制度的保障下不再能发生或减少发生。预防腐败也要像预防污染一样,做到预防在前,不能走先腐败后治理的道路。这样才能取得同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和优势,才能够让腐败在制度中渐渐消解。制度创新要注意配套,并与其它手段相协调。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制度就很难落到实处。反腐败制度创新要从大局着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准则等进行,力求制度配套,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另外,对于遏制权力腐败而言,创新制度是最根本的因素,但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要与其它手段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最后,制度创新要注意借鉴国外经验。反腐败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立足国情,拓宽视野,吸收借鉴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当前,尤其要做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衔接工作,对于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3.2.加快制度创新的内容

加快行政法规制度的创新。行政法规制度的健全,能够切断权力与私利的联系的桥梁。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加快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加快财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使腐败分子无法寻找财政制度上的腐败漏洞。加快创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的创新。另外,要加快制定《廉政法》,尽快修订完善《行政监察法》。重点研究如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另外,对官员的教育、官员的自我教育,也应作出制度化安排,强化执行力。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也是如此。

3.3加快民主公开制度的创新

民主与公开是制度建设的灵魂。积极推进民主选举制度,认真贯彻《选举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选举的民主化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积极推进民主监督、管理、参与、议事制度。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制度。总之,民主与公开制度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也是民主监督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党和国家的政务活动应依据一定的法律和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党政机关的事务和领导干部的活动置于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使其形成不敢腐败的巨大社会压力。

3.4加快监督制度的创新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要加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修订,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切实执行《党

内监督条例》,完善巡视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执行制度、罢免或撤换制度。加快创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健全情况通报与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此外,要抑制官员生活腐化,不仅要靠体制内的监控,还要借助民间的力量,要通过立法等途径,完善举报、检查、处罚等机制,使官员的“私生活”置于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控之下。

最后,除在以上三个方面推进制度创新外,有两项具体制度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中被凸显出来。其中,一个是最引人关注的“问责”制度,而另一个是群众呼声最高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目前,问责制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根本性的党风廉政制度,也的确在向“制度化、法律化”方向发展,但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了。尤其是在问责主体、客体和程序等问题的设计上,都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是“有责必问”的实施并不彻底。其次是责任者应该追究到哪一层次不明确,问责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留下某些官员被问责后为复出而“跑官”的隐患,甚至不排除个别人欲借问责打击异己的可能。最后是应当给问责双方充分、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在问责程序的运行中,应当更多地关注被问责官员的权利,给他们开辟更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要根据实际效果不断地修正该项制度,以达到反腐的最佳效果。

在推进制度创新的要求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群众呼声最高的。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因而,被一些人认为是终极反腐制度,是反腐预警制度的核心。目前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仅由其上级机关内部掌握,这大大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对官员申报个人情况,还应加大核查力度,确保官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官员,一经查实应严厉问责。对官员申报的个人情况,还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另外,笔者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针对官员的有形财产进行的申报,而那种由官员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所形成的无形“特权”或“资源”,又该怎样进一步去监督和控制,这也是在创新和完善这项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别让腐败捆住创新之翼 第3篇

部长愤怒背后,是愈演愈烈的科研腐败问题。新华社梳理了近3年审计部门发布的数百份年度审计报告,涉及“问题科研经费”的至少有39份。科技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曝光,种种案情令人震惊,为数不少的科研经费花得名不副实,打了水漂,令人痛惜。

“打水漂”的方式各种各样,毫不相干的出国费、考察费,莫名其妙的买车费、装修费,以至各种名目都能堂而皇之登上财务报表。来之不易的资金,成了不少人嘴里的“唐僧肉”。

不久前,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前主任段振豪因贪污罪获刑13年。这位曾经顶着“候选院士”光环的学术明星,伙同他人利用假票据报销百余万元,大肆侵吞科研费用。他的人生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是科研腐败的一个缩影。

有人说,科研创新这只“鸟儿”要飞得高,一定不能让它的翅膀系上“黄金”,更不能系上腐败的“黄金”。科研腐败流风所及,不只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在于侵蚀科学精神、消解创新动力。从实验室里坐得冷板凳的教授,蜕变为成天跑场子的“老板”,一些学者思想堕落、沉迷物欲,再也找不到锐意创新的心劲儿。而科研经费在拉关系、走门路、争项目的潜规则中被私吞瓜分,则让不少科研人员感到“学问无用、创新无门”,消磨了创造性。

近年来,我国科技研发经费支出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12年全年达10240亿元。一方面,我国科技领域的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另一方面,科研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科研效率偏低的现状令人担忧。这一问题,又集中表现在腐败对科研的负效应上。

一条鱼病了,是鱼的问题;生病的鱼越来越多,是水的问题。面对易发、多发、高发的科研腐败案件,我们不仅要清除蛀虫,更要举一反三,找到病灶。

从科技创新角度研究反腐败的可行性 第4篇

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原创性的科学研究或知识创新是提出新观点 (包括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和新假设) 的科学研究活动, 并涵盖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以新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已知事物等。科技创新可使人类知识系统不断丰富和完善, 认识能力不断提高, 产品不断更新。进行科技创新, 思维方式是很重要的。科技创新思维要讲求缜密性和前瞻性, 还要借助于一些科学的思维模式。掌握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思维模式, 可以使我们找准研究的方向, 在面对科研难题时设法寻求解决之道, 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 扬长避短, 取得科学研究的优异成果。科技创新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既包括宏观管理层面上的创新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也包括微观管理层面上的创新, 其核心内容是科技引领的管理变革, 其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促使所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反腐败属于管理创新的研究范畴。

目前, 中国的腐败现象是严重的。在国家公务人员中虽然真正的腐败分子不多, 但以权、以职、以业谋取私利, 搞不正之风的绝非少数, 人民群众对此已达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腐败者和腐败现象为何历代以来总是前赴后继、斩不尽杀不绝, 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没有彻底杜绝腐败的良好环境和有效手段。本论述运用科技创新方法对反腐败措施进行一点探索, 用科技创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来防范治理腐败。

1 阳光工程

上世纪七十年代, 学校收到班费时会给学生一个明白的答复。班上收了多少钱, 本学期花费的每一笔、每一分钱, 老师在学期末都会在黑板上向学生和家长有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交待。你如果有疑问可以当众、当场质询老师要一个明确的答复。这个看似简单, 很认真, 很有效的阳光做法为何不在社会上广泛推广应用呢?阳光工程具体设想是, 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项目以及每个细小的财务收支组织, 都应成立一个财务纪律督查小组。成千上万人的大单位、大机构, 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小单位、小部门乃至最基层的财务收支组织进行督查。督查小组的人员应控制在10人以内, 三分之一由本组织的基层群众如:工人、农民、战士、职员等人组成;三分之一由本组织的中层干部、技术人员组成;三分之一由上级纪检部门和专业稽查人员组成, 至少三人也可以。这个督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组织上二星期 (或一定时期) 内的所有收入、支出的每一分钱、每一份原始凭证进行检查稽核。这项工程要有本组织领导和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就是要使本组织的资金收支在小范围内大白于天下, 公示众人。对检查到的不合理开支要提出意见乃至否决建议。对本组织下二星期 (或一定时期) 内的主要收支活动要听取汇报。这个做法可以基本杜绝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暗箱操作, 因为检查稽核他们的是最了解这个时段工作和任务跟他们最亲近的员工, 其本质要使违法乱纪的腐败活动在阳光下无处藏身。这个小组的人员可以半年或一年轮换, 最长不宜超过二年。督查小组的工作不应当影响本组织的正常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和活动, 督查人员要保守本组织的工作秘密, 最后督查小组成员要在督查单上签字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终身负责到底。目前我们国家阳光工程搞的比较好的有“村务公开”和高校招生的“阳光招生”。我们可以推广为“乡务公开”、“县务公开”乃至“省务公开”。也可以将“阳光招生”推广为在互联网上公开的“阳光招标”、“阳光提拔”、“阳光审批”。

2 责任连坐制

我们国家目前的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技术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空子, 使某些部门的某些人物如银行、证券等部门容易出现很大的腐败案件和腐败机会。为此新的《证券法修改稿》增设规定发行人欺诈并已经发行的, 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坐制可以推广到各级政府部门、各个行业、各个项目和各级人员。

在连坐制的操作上, 应有详细的具体内容。这个内容应当包括连坐的管理机构、连坐的人员、连坐的范围、连坐的责任、连坐的处罚、连坐的时效等等。过去在乡村城镇实行保甲制, 一是为了好管理, 二是为了附带连坐责任。连坐的目的是使你的犯罪成本增加、犯罪的利害关系人增多、犯罪的直接监督人增多。是为了解决人们对犯罪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然心态。例如银行系统的连坐制可以详细规定, 如果是办事处主任出了问题, 贪污挪用公款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连坐的人员应包括上级直接领导、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上级监管稽核人员、同级领导、同级业务办事人员、同级审核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每个连作责任人应当有个承担相应损失的具体百分数, 这才是有针对性有威慑性的连坐责任制。假定连坐责任人分别承担1%的经济损失额, 那么银行办事处主任的上级领导、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上级监管稽核人员、同级领导、同级责任人等为10人的话, 每人应承担100万的1%分别是1万元的损失。那么总数就有10万元做为罚没收入上缴国库。这样可使每个犯罪事实都有一个连带责任的具体成本。使连坐的每个人、每件事都对应有一个量化的金钱处罚标准, 一目了然、一清二楚, 罪犯犯罪的数额越大每个人连坐处罚的就越多, 这样人人自危、互相监督、严格监管, 以此遏制腐败犯罪的数量和数额。

连坐制还有一个问题是要连坐知情人和他的亲戚等相关人员。一名领导或工作人员出现了腐败, 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除连坐上级领导和同级知情人外, 对其直系亲属也应按一定比例处罚, 那怕处罚配偶0.1%、子女0.1%、父母0.1%, 对其子女甚至追朔其终生偿还。别小看这三个0.1%应该威力巨大、镇慑终生, 使犯罪人腐败造成损失被抓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名誉上都将受到重大打击。使腐败者得了赃款也不得宁日。连坐制的实质是要靠最亲近、最了解、最可能掌握腐败事实的这些人进行直接监督和防犯, 只要把这些人都发动起来才可以做到比纪检委有效的多的监督和控制。

3 责任终生制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就是在建设项目 (单位或单项工程) 国家约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 (如普通住宅为50年) , 施工方都必须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遗留问题产生的维修、赔偿等责任。而且相关人员还要签定终生责任制承诺书。深圳市发布了《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 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公务行为之前必须明确责任。在当今中国的政务环境下, 一些公务并不是个人行为, 而是集体决策。绝大多数公务行为往往是在上级官员“部署”下进行的, 出了问题如何追究?当前整个行政生态中仍然流行“理解的执行, 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官大是理, 人微言轻。很多人不是依法办事, 而是依权力意志办事, 看领导脸色行事。事后, 强者可能一推了之, 弱者无奈替别人担责。有些安全事故和腐败案件被追究, “浮出水面”的那些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责任者, 有的可能是受命顶包。因此, 要公务人员负责任, 当务之急还是规范权力。

对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不设期限, 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 无论时间过去了多久, 任何公务员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埋单。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显然, 公务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到时效限制, 不可能“终身负责”。换言之, 一旦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 检察部门就不能依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公务行为提出诉讼, 终身追究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就沦为了一纸空文。3个月时效期是远远不够的,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应实行终身追诉的时效制度, 可以让违法、犯错的公务员永远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期, 即使犯罪行为过去好多年, 依然有可能遭到起诉, 被绳之以法。真正做到公务员“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侵权要赔偿, 违法要追究”。要让广大公职人员真的都讲规则、讲负责, 就必须在头顶上方长悬一柄利剑, 将“权力关进笼子里”, 而不能失之于宽, 失之于软。让责任不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失效, 让所有涉及公职的举动都能“终身标签跟踪”实行终身责任制, 应是一柄极具威慑力的利剑。

4 结论

科技创新技术手段反腐败除以上三种外还应有:法制建设防腐败、建立廉政基金提高公务人员待遇、舆论监督公开曝光、实名举报奖励制、官员财产收入实名公开制、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反腐败全员教育等等。如果这些反腐败技术措施在中国能够得以有效执行那么中国的腐败现象将会大为改观, 可以说在中国实行科技创新技术手段反腐败是切实可行的。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古今中外都存在。不同的社会形态, 不同的历史阶段, 腐败现象的性质、成因和特点有所不同。当前,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相对比较复杂。历史上有株连九族、满门抄斩等等行为, 这些措施对历史上的腐败也没有根治。现在我们党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通过各种教育使人的思想觉悟提高、素质水平提高, 核心是要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科技创新技术手段的制约, 才可以做到反腐败防微杜渐。

参考文献

[1]王名高.科学制度反腐败[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2009.

[2]张云鹏.腐败经济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腐败创新 第5篇

襄州区畜牧兽医局-张俊杰

创新廉政教育工作机制筑牢腐败风险防范

襄州区畜牧兽医局-张俊杰

近年来,畜牧兽医局纪检组按照区委、区纪委的要求,不断创新畜牧系统腐败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丰富教育载体和形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教育溶入到制度和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渗透到业务工作之中,干部职工执行制度、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拒腐防变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得以显现。但在创新廉政教育工作机制,筑牢腐败风险防范工作中我们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廉政教育的整体合力廉政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实实在在的工作,是反腐倡廉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做不扎实,将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局党组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认识到,加强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广大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是反腐败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的重要手段。工作中,要注重充分发挥党组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优势,克服了廉政教育搞不搞一个样的“教育无用论”、抓教育不容易见成效的“务虚论”,澄清了“廉政教育只是纪检监察机构的事”的模糊认识,把廉政教育纳入全局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局党组坚持“一岗双责”的指导思想,及

时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科长及相关科室廉政教育任务,实施廉政教育责任制,并在领导班子人员变动时及时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各科长直接抓,纪检监察、机关支部、政工科、办公室一道组织协调检查,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理论灌输,提高干部职工思想素质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加强理论学习是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是预防腐败发生的思想基础,是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自觉性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把建设学习型社会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此,局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学习与“创学习型机关、建高素质队伍”紧密结合,把加强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四个环节”:

第一,明确学习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政治水平和思想境界。定期组织中心组和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封闭式学习。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的同时,需要重点安排《廉政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反对“四股歪风”的通知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学习内容。通过学习让大家明确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二是学习畜牧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在学好用好畜牧部门法律法规和各类专业知识上下功夫,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畜牧工作,促进全区畜牧业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同时,加强微机、网络、公文写作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工作技能,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健全学习制度。一是学习日制度。规定每周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要求各科室无特殊情况要按日程安排到培训中心集中学习。二是心得体会制度。要求每人一个季度要完成一篇心得体会,并在集中学习期间进行交流。三是检查考核制度。对各单位和个人学习情况进行抽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内容,把“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抓好组织工作。学习能否真正抓上去,关键在如何组织。由局纪检组、政工科、局办公室组成学习指导小组,严格按照制定的学习日程,进行组织集中学习。个别科室和干部因临时性任务安排不开,要求可补不可缺,在本月内必须补课。对每个人的自学笔记和各支部的学习记录,定期调阅,并附上有关意见。根据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局党组还适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讲授辅导、答疑解惑。同时,坚持集中

学习与日常自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学习先进人物事迹相结合,走出去参观学习与请进来做报告相结合,先后五次组织读书报告会、交流心得体会、演讲等活动,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

第四,搞好“学习论坛”。全面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必须建立提高畜牧机关学习水平的有效平台。建立“学习论坛”和“学习园地”是局党组结合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和创建学习型机关,在党员干部中交流思想、沟通信息、探讨理论与实践、交流工作经验方面的一种新的尝试。近年来,我们办理多期“学习园地”,干部职工围绕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畜牧工作改革与创 新、畜牧科技推广、创建学习型机关、创建高效能机关等内容,撰写体会文章400多篇、调研报告50多篇,100余人次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交流,有效地提高了学习的质量和效果。论坛的开展,全方位地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综合素质,一个人人学习、处处用心学习的浓厚氛围已经在我局形成。

三、不断创新教育载体,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形式

做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廉政教育载体,利用不同方式和手段创新教育形式,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影响力、感召力和震撼力。

坚持警钟长鸣,正反典型结合,开展警示教育,是提高教育效果,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的有效手段。一是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区开展的公叛公扑大会,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讲述犯罪经过,剖析犯罪原因,从反面典型的忏悔中接受警示教育。二是要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及作风建设等活动,组织观看任长霞、牛玉儒、孙开林先进事迹,专题片《毕玉玺“高速”腐败》、《丛福奎、李友灿受贿剖析》,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责任意识。

四、大力开展廉政文化活动,营造反腐倡廉浓厚氛围注重用浓厚的廉政文化建设教育人,用浓厚的廉政文化活动引导人,用浓厚的廉政文化传统影响人,是从思想上源头上防止腐败发生的根本之策。要做到三个“抓手”,一是要积极组织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参加市、区纪委举办的警句征集活动,并要求各科室必须使用廉政岗位牌,摆放在办公桌上,随时学习,起到警醒作用。二是要积极组织机关人员参加市、区反腐倡廉书画展。三是要把廉政教育的内容融入到联欢会等娱乐活动中,寓教于乐。春节茶话会上,在节日到来之际通过娱乐、轻松交谈的形式打招呼,搞预防,告诫大家不准接受服务部门及个人赠送钱物和有价证券,增强自律意识。

腐败就是腐败 第6篇

说腐败有积极功能,不无道理。你要原材料,要机器运转,正当手段不行,规章制度无效,于是,通过腐败与行贿,条子批了,原材料到手了,机器运转了,解决了大问题。不行贿,不运用腐败手段,机器只得停止运转,几百人甚至几千人发不起工资,只有饿饭。

所谓腐败的积极功能,是从结果上看的。有好的结果,就说腐败有积极作用。但结果不一定就具有自明性,可能见仁见智。退一步说,即令具有正面结果,也不就只是唯一的结果,只看见腐败的积极功能产生的有形的好结果,看不见其无形的后患,同样是肤浅的。

之所以这样说,道理很简单。机器总是要运转的,原材料都是一批一批,一次一次交易的。第一次行贿,就难免第二次行贿,因为你总有求于别人。更有甚者,第一次,可能送点礼,请吃顿饭,就达到目的;第二次,第三次或许就不行了,要你大把大把的票子送。于是,张三送,李四送,谁送得多,原材料就批给谁。久而久之,人们发现,大家是在进行行贿竞争,看谁更敢行贿,看谁行贿最多。

行贿构成腐败,是腐败的一种,受贿亦如此。但在腐败交易中,两者不可分割,构成腐败的两极,有资格接受别人贿赂,通常情况下,必须有个前提,手中有权。权力再小,七品芝麻官,甚至等而下之者,只要能控制一个部门,一个科室,能说上话,能做成事,就行。既受了别人的贿赂,就自然要满足别人的要求,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别人服务。上述一次次的行贿过程,其实就是一次次的滥用权力的过程。

最为险恶的是,政策上的灵活性,可解释性刺激了腐败的想象力,成为腐败滥用权力的护身符。一个不得人心的政策,可能源于理想目标的需要,可能纯粹出于决策上技术上的失误,不一定就与腐败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就是一例。但可实行的政策,好的政策,腐败可以让它在正常情况下行不通。因为手握权柄的人可以任意曲解政策,故意设陷阱让别人钻——把政策变为勒索、敲诈的尚方宝剑,非要你就范不可。你有苦说不出,说出来也没有用。因为腐败必然滥用权力,并且,被滥用的权力可以畅通无阻。这种现象,在各种权力部门已司空见惯:政策不允许时,可以开绿灯;政策明文规定的,又以种种借口拒不执行。耍滑头,卖官子,装糊涂,算是客气的。当然,这已经是腐败横行的结果。不然,纵然解释权使用权在手中,也不敢如此胆大狂妄。

权力的滥用,就其具体功能而言,既可能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的。但它必然产生一个可怕的观念:“有权就有一切”。而这个观念的流行,既是滥用权力的结果,又是滥用权力的原因。

人们越运用腐败手段,腐败就越强大。以行贿等不得已的各种腐败手段达到一个有效的目的,其可悲而严峻的恶果在于:由对腐败的认可而助长腐败,最终到凡与利益有关的领域,都可能不得不使用行贿(当然,权贵们可以滥用权力,或依赖权力符号的暗示)这个行之有效的武器。人们通过腐败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利益,却共同铸成了超越这些各各不同的目的和利益的客观实在——腐败的庞大阴影。其阴影之大,足以笼罩一切。于是,恶性循环不可避免:腐败越强大,人们越运用腐败手段,越争相效尤。住院开刀要行贿,上个户口结束夫妻两地分居要行贿,如此等等,凡事必须经过腐败的鬼门关。而所谓腐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数以亿万计的腐败现象面前,又如何分得清,分得清又有何意义。

腐败创新 第7篇

一、学校腐败的定义

在《腐败的学校》中,腐败指的是系统地利用公共资源为私人利益服务。私人利益除了指获得金钱以外,还有职位的晋升,获取某种保护、某种特殊待遇等。学校腐败指的是:为了私人利益,系统地利用公共资源,对学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对教育领域的入学、质量、平等产生影响。[1]

腐败的形式有很多种,如挪用、贿赂、欺诈、勒索、裙带关系等。这些形式在学校领域的表现分别是:(1)挪用:将公共资源挪作私用,例如将学校建设的资金挪作个人参与某一政治活动或者为其他个人利益服务。(2)贿赂:通过献金或者其他手段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例如通过贿赂以谋求某人受雇为教师,而这个人可能根本不具备教师资格。(3)欺诈:通过某种形式的欺骗、谎言等手段获取某种利益;学校领域的欺诈主要指的是论文或者文凭上弄虚作假,或者在教师薪水上做手脚等。(4)勒索:通过暴力、威压、恐吓等手段获取金钱或者其他资源;在学校使用暴力等事件相对较少,但是对学生的性索取或者强迫父母支付非法的或未经许可的费用等,都可以算是勒索。(5)裙带关系:在分配国家资源和权力时带有很大的倾向性,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谋取私利;在学校,表现为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某一职务或者获得某些好处。

二、学校腐败的国际表现

(一)教育经费方面

教育经费方面的腐败问题很多,从经费的筹集、分配到使用,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滋生腐败行为。

在教育经费筹集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采用不透明的标准招收学生或允许某些学校的建立;通过贿赂等手段使教育官员认同那些非法招收的学生或非法招生的学校;狡猾地处理那些非法招生的学生或学校的数据,并使他们能获得国家分配的资金;校长或当地教育官员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谎报或虚报数据。

在教育经费分配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当地官员克扣或挪用下属学校的经费和相关资源,或因为贿赂或裙带关系等原因使学校获取更多经费或某些资源;学校或者教师必须贿赂当地教育官员,才能得到他们已经被许可的津贴或奖金,或通过贿赂或裙带关系等获得与其不相称的津贴或奖金;学校官员将学生费用挪作私用或学校使用。如在印度尼西亚,各级学校挪用政府资助学生助学金的现象十分严重。

在教育经费使用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将教育经费或教师经费挪作它用,如个人、政党活动或其他与教育不相关的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造假以掩饰不合理的经费使用。

(二)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方面

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方面的腐败行为主要体现在教师的聘用、调任、晋升、薪酬、出席、师生关系等事务上。

在教师聘用、调任、晋升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按主观的标准或贿赂等聘用、调任或安排晋升机会,主观的标准指的是依据家庭、种族、地域、政治党派等因素。在哥伦比亚,教师贿赂教育官员争取调到首都或者其他较好城市的现象十分普遍;假文凭在教师聘用、调任、晋升事务中发挥作用,如利比里亚,有6名教师被查出来使用的是假文凭。因为假文凭,他们获得了共29,702美元的额外收入,每个人获得的额外收入在2,300美元到7,200美元不等。[2]

在教师薪酬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非法获得双倍薪水;教育管理者强迫教师上交自己薪酬的一部分给自己;保留去世或者已经退休不能领取工资的教师名额,继续从国家财务部门领取他们的薪水,然后侵占;拖欠、克扣或挪用教师工资。

在教师旷工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教师利用贿赂、造假等各种手段,无故缺席、滞后甚至取消正常教学任务;教师与外界人员之间的非法替代等。教师旷工不仅给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而且还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如2002年在厄瓜多尔,基础教育中教师旷工率达16%,相应的经济损失占国家教育预算经费的14.4%;乌干达的旷工率高达26%,损失达23.4%;印度的旷工率达25%,损失达22.5%;赞比亚的旷工率为17%,损失达16.3%等。[3]

在师生关系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教师依据贿赂或裙带关系等标准对学生做出学业成绩、奖惩等评判;教师利用岗位之便获取私人利益,包括性行为;教师在正常课堂上有所保留,增加学生需要私人辅导的机会;教师或校方诱导甚至强迫家长带孩子参加私人辅导。

(三)薪水外教育支出方面

薪水外教育支出,指的是除教师薪水之外的任何通过签订合同等手段开展的教育支出。

在签订合同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为了方便某一特定公司或个人,不顾学校的实际情况,故意签订一些根本没有需要的合同或者购买一些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在制订合同时故意拔高或者漏掉一些必须的环节或要求以方便他人,而自己从中捞取好处。如在菲律宾,负责购买教科书的教育办公室和学校有关人员与教科书供应商勾结问题严重,他们可以从与私人签订的教科书合同中获得20%的好处,会计和审计员可以获得0.5%到1%的好处。[4]

在竞标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行事;歪曲竞标规则,如私底下将机密泄露、投标镇压等;不按照规定公开投标信息;留给竞标者的时间太少或对外宣布的有关竞标的信息太少;为了私人目的,故意抬高或压低底价。在选择中标者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中标者选择标准不清晰,更多依据个人主观意向;引诱竞标者贿赂管理者,以影响其最后的决定;依据裙带关系选择中标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竞标者。

在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理由地取消或改变合同;合同者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行事;欺诈性的成本报告;开据假发票;不按照公开透明的程序选择次要的合作者,例如教科书的运送者、监督者与合同者勾结。

(四)考试、信用和认证方面

考试、信用和认证方面的腐败,主要指的是考试、信用、剽窃、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考试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学校将参加辅导班或接受辅导作为成功进入该校的必要条件;考生与考务人员勾结,进而进行各种舞弊:如抄袭、代考、泄题等,如在意大利,代考现象十分严重;在考试结果上作假;高价出售学校招生指标。

在信用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学校教师买卖假文凭,如在2003年,英国关闭了14个进行文凭交易的网站,它们出售文凭的价钱是每个1,000英镑左右;[5]通过贿赂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得学术岗位或职称;教师或学生剽窃他人劳动成果;雇用“枪手”代写文章,如在泰国,大学学生雇人写论文的现象很严重,一页论文大概卖到15~30泰铢不等。在认证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认证过程不公开透明;通过贿赂获得一个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或评估结果;假认证机构的认证。

(五)私人辅导方面

私人辅导方面的腐败问题主要指的是给大学之前各年级的学生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学习辅导,这些辅导使教师和组织者从中获益。现在国际上也将私人辅导归为教育腐败的一种。

在私人辅导上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学校或者教师通过贿赂等获得教育官员的同意,利用公共资源,开设各种形式的私人辅导;学校或教师私自开设各种辅导班;学校与私人辅导机构勾结,为这些机构提供生源或其他教育资源;校方或私人辅导机构贿赂或胁迫名师,逼迫其为辅导班提供辅导;教师故意在正规的学校课堂上教得很差或有所保留,诱导甚至强迫学生参加辅导班或者接受个人辅导,并采用各种手段惩罚那些不接受辅导的学生。

在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肯尼亚、韩国、罗马尼亚、印度、毛里求斯等国,私人辅导情况比较普遍。如在中国台湾,1998年5,536个学生辅导中心共有189万学生;1998年在高雄地区的8所初级中学的359名学生当中有81.2%的学生接受私人辅导。在日本,1993年23.6%的小学生和59.5%的初中生参加补习学校;1997年33%的小学5年级学生参加补习班;在日本的城市地区,超过90%的学生接受某种形式的私人辅导。在肯尼亚,1997年对3,233名六年级学生的调查表明,68.6%的学生接受私人辅导。[6]

三、治理学校腐败的国际努力和经验

(一)教育经费方面

教育行政管理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如果能力有限或缺乏必须条件,越是中央集权式的资金管理方式,滋生教育经费腐败的机会可能越少;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的资金分配方式,必须要让教育系统的所有参与者对此有清楚详细的了解;清楚详细地制定经费使用程序手册;支票、信用证等经济票据必须多个人签字方能生效;保证财务流程的公开透明。

学校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学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必须经过选举;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充分地介入学校生活且清楚详细地了解学校经费情况,及时发现不当行为并有效制止;学校和地方授权单位的经济报告格式应当一致并得到广泛认同;学校报表等数据应当递交外部核查;对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展开的有关教育财政方面的培训应当全面且连续;应由有经验、负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充当学校经费行为的监督者,监督应当连续进行;会计应从学校独立出来,假如是私立学校的话,会计应由教育管理部门指定;审计会计师应全面清楚地向教育管理部门、学校管理者汇报学校财政情况。

1990年,罗马尼亚改革了其教育财政系统,由需求方系统(资金基于不同学习领域的每个学生所需的单位成本来分配)取代了以前的供应方系统(资金基于学校教师职位情况、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规划标准等分配)。实践表明,这样的改革有效地降低和避免了罗马尼亚在教育经费方面的腐败问题。

(二)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方面

教育行政管理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如果地方管理能力弱,中央计划式管理可能比地方计划式管理更为有效;为了确保其可信性和可行性,教师行为准则的制定过程应得到教师从业人员的充分参与;建立全面详细、准确无误的教师情况一览表或数据库;建立明确、客观和透明的聘用、调任和晋升标准和程序;保持与外界的良好沟通;制定严格的法规条例。

学校层面的经验主要有:校长和校务委员会成员、教师人员应当自律;建立严格的奖惩、教师人事管理等制度,使之有章可循;与学生家长、社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

1998年到2003年间,哥伦比亚首都圣菲波哥大对其所管辖的学校教师人事系统进行了改革,建立了新的教师人事数据库、新的调动系统等,新系统根据需求、入学目标、服务质量等来进行分配,使得该地区在教师的聘用、调任和晋升等各方面透明度提高了很多,大大地减轻了在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上的腐败问题。

(三)薪水外教育支出方面

教育行政管理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地方管理薪水外教育支出可能要胜过中央管理,因为地方管理能更好地促进自治;负责投标的主管单位应该清楚地了解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每一个腐败机会(如学校建筑、教科书、学校食堂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和处罚措施。

学校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必须让合同制定者清楚了解扭曲合同过程的严重后果;详尽制定任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为和不可为等;合同制定、履行、监督等过程应该做到程序清楚、责任明确、标准清晰可行、处罚适当有效;在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获得资格前,对其展开详细的资格审查;应设置明确可行的监督机制。

1988年,美国纽约市政府根据纽约市法律设立了纽约市学校建设局(the New York City School Construction Authority,简称SCA),该机构负责纽约市1,200所公立学校的建筑事务。该机构欢迎所有公司参与竞标各种项目,但是在投标之前,它要对所有竞标公司进行详细的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过去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持续的时间,公司的经济能力,可靠性和责任感,安全记录,工资、工时、劳动强度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参与了纽约劳动许可学徒训练项目,公司的社会关系和主要领导与关键人物的能力与社会关系等。经实践表明,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十分有效地减少和防止了建筑过程中的腐败问题。[7]

(四)考试、信用和认证方面

教育行政管理层面的经验主要有:设置标准化的、客观公正的大学统一入学考试很有必要;清楚地制定在各考试、认证等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让所有相关人员详细了解;针对考试和认证舞弊等应设置严格的处罚措施;建立公开、透明和可靠的信息系统;采取各种措施如先进的电子技术等预防和减少学术剽窃、学生作假的可能性。

学校层面的经验主要有:做好考务人员、认证人员等的培训工作,使考试、认证等客观公正;考试内容和认证信息的保密、匿名等所有细节都应事先考虑周全;制定具体详细的惩戒学术剽窃等信用问题的措施,并做好老师和学生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另外,国际经验显示,外部介入治理考试、信用和认证方面腐败问题也大有裨益。如美国,民间组织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1966年出台了《关于专业人员道德规范的声明(1966)》(AAUP Statement on Professional Ethics),着力于监督大学教授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效。[8]

(五)私人辅导方面

教育行政管理层面的经验主要有:是国家直接干预还是依靠市场力量取决于本国国情;详尽地调查研究有关私人辅导的数据,分析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主流学校教育的影响,并将这些调查报告公开,让所有相关者了解。

学校层面的经验主要有:禁止教师给自己的学生提供辅导;严厉惩戒那些打击报复不接受私人辅导的教师;使父母及时详尽地得到他们所需要的关于子女学业方面的信息;公开、严厉惩罚封锁信息和制造假消息者;学校和教师将注意力放在改进教学质量上,如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等,减少学生对私人辅导的需要。

为了治理严重的私人辅导问题,毛里求斯政府采用各种奖惩措施,力促教师提高课堂效果,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使人们认识到私人辅导盛行的后果,使得私人辅导问题有所减轻。

四、结语

学校腐败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学校腐败问题是世界问题,不只是存在于某几个国家,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学校腐败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同时,世界各国都认识到治理学校腐败问题的重要性,并且为治理学校腐败问题而努力。

学校腐败现象严重程度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关联度不高。在最容易滋生学校腐败的上述几个方面,不能轻易得出“发展中国家更严重,发达国家程度较轻;或者发展中国家程度较轻,发达国家情况更严重”的结论。在学术腐败上,英国、美国等这样的发达国家情况可能更加严重,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落后国家可能程度较轻;在薪水外教育支出方面,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并不比发展中国家轻;在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私人辅导等方面也同样如此。

滋生学校腐败现象原因众多,不能简单对待。没有清晰明确的标准和规则,程序不透明,权力的垄断,缺乏专业标准,工资低,没有足够有效的鼓励系统,管理能力低下,信息系统作用不够,等等,都有可能滋生教育腐败,而且有些腐败问题不是某一个原因所致,而是多个原因的合力结果。

治理学校腐败的措施应该系统化。单一、孤立的措施不免片面、乏力,应统筹考虑系统的措施。各个方面应携手联合,同步治理;而且治理学校腐败不应该仅仅是教育领域的任务,应该全社会联手合作,共同治理,只有这样,治理效果才能最佳。

治理学校腐败问题是寻求更为公平的教育事业的重要突破口。教育公平问题是当今世界教育领域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滋生教育不公平现象的源头很多,其中学校腐败是不可回避的重要源头之一。因为学校腐败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无法保障个体和群体受教育机会和权利的平等,使得教育有失公平。所以,我国应该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上述国际反学校腐败经验中,努力防范和治理学校腐败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摘要:《腐败的学校》是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关于全世界不同地区和国家学校腐败的调查报告。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学校腐败的最新定义,特别是具体了解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教师行为、薪水外教育支出、考试、信用和认证、私人辅导等最易滋生学校腐败行为的几个方面的腐败表现以及世界各国反学校腐败的经验。由此可以认为,学校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不能轻易地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区分出哪些国家腐败情况更加严重;滋生学校腐败的原因很多;在治理学校腐败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系统化,全社会都应该为治理学校腐败而努力。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实际学习国际经验,防范和治理学校腐败,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视野,学校腐败

参考文献

[1][2][3][4][5][6][7]Jacques Hallak,Muriel Poisson.Corrupt Schools,Corrupt Universities:What can be Done.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al Planning,2007.29~30,158,164,196,235,253~263,207.

腐败创新 第8篇

1 高校腐败的现状及其原因

1.1 腐败的内涵界定

腐败虽是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但至今为止,国际社会对于腐败的内涵尚无统一准确的界定。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腐败进行理解,有的学者从公共职位责任的角度,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有的学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认为腐败是个体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提出腐败是以非法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职权滥用行为。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认为腐败是少数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还有的学者从伦理学等其他角度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腐败内涵的界定都离不开权力和利益,腐败是一种职务行为。根据腐败的程度不同,腐败还可分为违纪腐败、违法腐败和犯罪腐败。由于高校腐败大多为犯罪腐败,因此为了便于研究,本文的高校腐败是指高校教职工中发生的腐败犯罪行为。

1.2 高校腐败的现状

为了更准确、科学地研究高校腐败的现状,我们通过网络、期刊、报纸等各种媒介和途径分析了2003年至2016年3月底公布的落马高校领导腐败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可以看出高校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1.2.1 高校腐败的类型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腐败

综观13年来高校腐败集中表现于以下方面:①科研腐败。科研腐败主要是指套取科研经费。例如,西安理工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刘丁利用科研经费吃回扣购买豪车。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原院长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近千万元的专项科研经费。②招生腐败。招生腐败主要表现为滥用招生权招生收受学生及其家长的贿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至2009年立案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高校招生领域职务犯罪占35%。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 000余万元。③基建腐败。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新校区的不断兴建和扩建,基建腐败已成为高校腐败的“重灾区”,如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

1.2.2 高校腐败的手段集中

全国腐败的手段集中于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高校腐败的手段同样如此。据曾明等人对117个高校腐败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受贿案件占了74.38%;贪污案件占了13.22%;挪用公款占了4.13%[1]。中纪委公开的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的99件高校领导违纪违法腐败案件中就有29个高校领导干部已明确属于受贿。

1.2.3 高校腐败涉案领域相对集中,“扎堆腐败”现象较为突出

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校办产业和后勤、招生考试、财务管理等领域是高校腐败的频发区。据统计,2004年至2009年,高校腐败犯罪的案件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比例大约为1/4,其中82%的案件发生在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和环节[2]。高校窝案串案高发,“扎堆腐败”现象较为突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查办的28件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21件属于窝案串案。陕西经贸学院发生的腐败案件更是令人瞠目结舌,此案有33人涉案,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3]。

1.2.4 高校“一把手,”犯案屡见不鲜,“59岁现象”依然显著

根据中纪委公开的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通报的99件高校领导腐败案件数据分析,高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有校党委书记28人、院长19人、校长7人,高校“一把手”腐败的比例达到了54.55%。被查处的高校领导干部中,年龄最大的为66岁,最小的为44岁,其中51~60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达到62人,占总人数的62.6%,“59岁现象”明显。

1.3 高校腐败频发的原因

腐败是世界难以破解的难题,只要有经济活动、制度漏洞和权力就会产生腐败。高校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同样有滋生腐败的土壤。综观高校发生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高校腐败频发的客观原因如下:一是高校自主权范围不断增多。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校也有了不少自主权力,如基建权、招生权、采购权等。特别近几年来流行的高校新校区建设让一些高校领导干部钻了制度漏洞,致使有些高校的腐败案件“前腐后继”。二是高校行政化态势严重。尽管这几年一直在呼吁高校去“行政化”,但其行政化的态势反而越来越严重,不少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带头人由学校领导班子和院系领导组成的居多。高校的行政凌驾于学术和教学之上,“官本位”盛行于校园,不少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后“争相入仕”。现行高校的领导体制虽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这种制度使权力失衡的现象比比皆是,实际中往往是权力高度集中在党政某个领导或者部门之中,既当裁判又做运动员的制度制定规则和监督体制当然也就无计可施,腐败滋生的土壤大有生存之机,更遑论反腐了。三是高校的监督软弱或者缺位。由于纪检监督机构设置存在缺陷,高校长期以来存在“上级监督太远、本级监督太软”的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抓的高校领导基本都是“巡视”出来的,真正高校纪检监察调查出来的较少。

2 国外高校反腐败的经验及其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瑞典等发达国家的高校反腐败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高校反腐败的以下3条经验。

2.1 重视制度保障

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重视高教立法与法规监督。如英国1992年公布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并建立了统一的非政府组织——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将政府的高等教育经费拨款给高校。2002年颁布的《教育法》对教师的评估、工资待遇及教师资格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2.2 重视合力监督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家长和学生代表等)通过各种咨询委员会、评估机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高等教育决策和管理。比如,瑞典高校有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由承担项目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审计要求进行自我管理,项目负责人定期通过科研信息系统在网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2.3 信息公开透明

国外不少高校普遍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美国高校腐败的焦点集中于招生考试、文凭及科研等方面。鉴于此,美国政府和教育部门积极推行“大学信息透明化”的改革,极大地降低了美国高校腐败发生的概率。

3 高校构建反腐败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不好能使好人变坏人,好制度则能使坏人变成好人。因此,高校要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就一定要高度重视查找当前高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3.1 构建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3.1.1 多方参与高校反腐的原则

“腐败之所以滋生和蔓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政治理论的失衡,尤其是公众参与的缺失”[4]。民间反腐力量确实不可小觑。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很多官员就是民间反腐的成果,如郑州“房妹”的父亲被立案调查、重庆多名厅官因不雅视频频频被免职等。高校目前的反腐基本依靠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身份的“尴尬性”,其实施反腐的效果并不显著。高校在创新完善反腐败机制时必须考虑教职工和社会热心人士甚至学生的参与,力争产生“1+1>2”的效果。

3.1.2 利用反腐“组合拳”的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运用了系列反腐“组合拳”治标的“杀手锏”,如出台“八项规定”、开展反“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派驻中央巡视组、公车改革等。国人的反腐理念也逐渐从权力反腐到法治反腐转变。高校在构建反腐机制时可以参照“三不”(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反腐的传统做法出台反腐“组合拳”机制。

3.1.3 顶层设计的原则

制度制定出来如果可操作性不强,极容易成为好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因此,高校构建反腐败机制时一定要考虑高校的实情并根据本校的校情进行顶层设计。当前,不少高校的反腐败机制建设缺乏顶层设计,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各个制度之间呼应甚至还有“打架”情况,严重影响了制度效果的发挥。

3.2 高校创新反腐败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根据高校当前反腐败的现状,在借鉴国外高校反腐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当前反腐新常态下高校可以从以下方面创新反腐败机制。

3.2.1 完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阳光治校”

信息公开制度既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在2010年5月11日答记者问时指出,“只有让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和有力的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5]。比如复旦大学图书馆创新的“晒账本”式反腐已经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本,这种简洁实用的信息公开实招收到了立竿见影的良效。高校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时务必周详,对于教职工敏感的信息和重大信息一定要公开,不能遮遮掩掩。

3.2.2 建立高风险岗位不定期轮岗机制,做到源头防腐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6]。目前,高校腐败的重点领域在基建、采购、招生和后勤等部门,针对这些高风险岗位,高校应建立不定期轮岗机制,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考虑机制实施的长期性和人员流动的复杂性。

3.2.3 完善高校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勇于担当

少数高校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致使某些制度成为“睡美人”和“稻草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纪检干部怕得罪人特别是有权有势之人,就充当老好人,对腐败分子不敢动真刀真枪。有部分高校领导对于反腐败认识有误,有的认为查出了腐败会影响学校声誉,于是避重就轻、压案不查或者搞内部消化;有的担心查案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高校的安全稳定等。鉴于此,高校党委和纪检监监察部门要勇于担当,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把监督和贯彻执行制度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老虎”“苍蝇”“狐狸”一起打,切实履行“双主体”监督职责,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摘要:高校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校腐败犯罪手段和领域相对集中,“扎堆腐败”现象突出,高校“一把手”犯案屡见不鲜,“59岁现象”依然显著。在反腐警钟长鸣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大背景下,高校防治腐败必须借鉴国外高校反腐败的机制建设、合力监督和信息公开等有益经验,建议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关键岗位不定期轮岗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构建高校治理体制,形成风清气正的高等教育生态。

关键词:高校,反腐败,机制,构建

参考文献

[1]曾明,郑旭旭,章辉腾.治理结构,权力机制与高校腐败一基于117个高校腐败案例的分析[J].廉政文化研究,2015(2):45.

[2]李宏宇.高校腐败成社会焦点,教育领域如何守住一方净土?[N].人民日报,2010-05-侣(5).

[3]王世焕,储国强,边江.高校频出贪官,成了腐败新死角[N].新华每日电讯,2005-03-11(4).

[4]李建伟.现代治理视域下高校腐败防治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5.

[5]中国网.教育部就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答记者问[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5/10/content_20010233.htm,2010-05-10.

腐败创新 第9篇

而与此同时, 北京、重庆、浙江、湖南等地均曝出了园林领域的腐败案, 涉案金额动辄百万计。近日, 媒体曝光的云南、广西等地的园林绿化腐败案, 更是相继提供了典型案例, 使“绿化腐败”广受关注。

园林绿化领域何以成为腐败高发区?在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在加大园林绿化工作力度的今天, 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的绿化资金究竟应如何监管?

“大树进城”由来已久

“大树进城”始于上海。从1998年起, 上海共向市内移植了胸径15厘米左右的乔木22种、5万多株, 两年中耗资5000万元。随后, 许多城市争先仿效这一快速绿化城市的捷径。

最初效仿上海的是贵阳。贵阳市提出“用3到5年时间建造全国园林城市”的目标, 为此, 几年来, 数以万计的大树、古树、珍稀树木从贵州农村涌进贵阳。2002年, 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城市规划联合检查组调查显示:贵阳市大树移植成活率极低, 死亡率超过70%。

然而, 贵阳的教训并未引起人们足够重视, “大树进城”逐渐演变成城市绿化中的“大跃进”, 全国省会以上城市明确提出“大树进城工程”的就有十多个。1999年冬, 包头实施“万棵大树进包头”工程;哈尔滨也在2000年投资400万元移大树进城;2001年, 南京提出移栽4万棵大树;北方某市一年要移大树35万株;而滨海某市则要耗资2亿“邀请”50万株大树进城一时间, 大树像民工一样大举进城, “一夜森林”从北到南、从西到东遍地开花。

当时, 舆论不仅对大跃进式的植树活动中留下的树究竟能有多高的存活率深表质疑, 更有人指出, 城市绿化“大跃进”容易滋生腐败, 一棵大树进城成本本来只有几百上千元, 可是一旦销售者与贪官“合作”, 就会使其价格涨至数千元, 其中猫腻路人皆知。如果城市绿化“大跃进”形成气候, 难免有奸商乘势渗透, 腐蚀干部, 谋取非法之利。

“绿化腐败”近来频发

这种预测不幸言中了。近年来, 许多省市均曝出了园林领域的腐败案。

2011年,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收到举报, 揭发云龙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云龙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原处长王朝晖涉嫌受贿, 其中几笔贿赂款都有详尽的描述, 可信度较高, 云龙区检察院当即着手调查。

检察官发现, 作为主城区所在地的云龙区, 近年来的绿化工程颇为壮观。而在王朝晖主管期间, 绿化所需的苗木供应几乎被两家公司联手垄断。这两家公司正是举报信中频繁出现的行贿单位。案件初现端倪。很快, 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传讯。这两位跟王朝晖打过交道的商人说:“苗木供应门槛低, 买哪家的货, 都是王朝晖一个人说了算, 而且不走招投标程序, 我们不巴结他不行呀!”

原来, 王朝晖先后曾在8个单位和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2008年3月, 到了退二线的年纪的他, 被安排为云龙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园林绿化管理处处长, 掌管全区绿化工程的发包、苗木采购、养护工程。上任不久, 该区绿化工程正好进行到苗木采购阶段, 王朝晖作为主管单位领导一面到各地考察, 一面物色今后的“合作”伙伴。他看准了两家公司, 让它们成为主要供应商, 同时自己也得到大量“进贡”。

如此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让其他供应商看在眼里、气在心里。终于, 王朝晖的受贿情况遭到了举报。

类似的案件屡见不鲜。最近广受注意的一起, 是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园林绿化局原局长赵桂强收受贿赂事件。

自2005年7月任古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职务以来, 赵桂强在丽江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发包和实施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55万余元。2010年至2012年1月, 丽江红太阳园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承包园艺绿化工程中先后4次向赵桂强行贿, 共计22万元;2011年至2012年1月, 丽江市古城区束河办事处安乐村和某在实施古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发包的部分园林绿化工程中, 先后向赵桂强送上2万元、1万元、5万元最后, 赵桂强落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下场。

隐秘交易难以断绝?

事实上, 城市一项绿化工程是如何立项的, 项目包给了什么人, 花纳税人多少钱, 经费开支有没有审计, 公众都毫不知情。城市绿化中的一棵树、一处花坛、一块草坪、一条休闲绿道、一处微型公园它们的具体成本是多少, 更是鲜有园林部门会把账单公之于众。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对于苗木特别是古树名木来说, 个体差异性非常大, 又具有唯一性, 无法做到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以地面以上1米左右的树木胸径为指标制定指导价, 但树木枝丫支数、树冠形状、树高等都难以作为统一的指标, 导致价格随意性很大。

“同一种树木、同样的胸径, 树冠为半冠的树的价格可能就只有树形较好全冠树价格的一半, 定价就看树形好看不好看, 完全没有规范。一般标的物会有规定的指标, 相关技术参数容易确定, 可以通过货比三家’确定性价比较高的商品, 但这一常规方式在园林绿化行业实行却很难, 留下了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该人士说。

他介绍说, 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景观设计、土方工程、给水排水、后期管护等等, 涉及规划、工程发包、工程选材监理等环节, 在这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有牟利空间。“以一棵原产地2万元的银杏树为例, 供货商赚取2万元利润, 加上运输费和预留回扣, 最后开价一棵可能就达10多万元。”

此外, 苗木难以像一般物品一样登记入固定资产库, 移植到城市的树木, 成活率是个未知数, 后期补种资金也给腐败留下了滋生空间。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比较廉价的小灌木, 实际种植数根本无法量化, 种七八千株入账1万株, 很难发现。

也正因此, 有一些地方的园林绿化部门, 利用城市道路扩张之机将树木移走, 购买新树种植, 再将原来移走的树“购买”回城市种植, 循环获取利益, 有的还以补种、护理为由长期获取利益。

卫星监测能否见效?

面对“绿叶”背后的黑色腐败, 北京市政府采用高科技侦测手段, 将卫星照片执法检查引入绿化监督监察工作, 希望以此有效遏制“绿化腐败”。

在8月底的市绿化拉练检查总结会上,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邓乃平表示, 外地一些园林绿化系统官员出现腐败, 而为了加强对全市林地管理费用的监管, 市园林绿化局已与市国土局协商, 调用北京上空的五颗小卫星, 对林地进行拍照, 防止未建林地被上报成已建林地, 从而收取管理费吃空饷。“北京上空五星高照’, 哪儿种了说不了假。”邓乃平说。

此外, 邓乃平还表示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新加坡每块绿地都有档案, 便于监管。北京建设的平原地区造林, 每片林地也要建立档案, 便于长期管理。”

可是, 有专家指出, 不可否认, 运用高科技手段能够提升监测效力, 但决不能忽略“人是决定因素”, 高科技手段也有其局限性。对于5颗小卫星北京上空盯着林地造假, 我们当然是乐见其成, 但也绝对不能太乐观了, 它毕竟只是一种监察手段。更何况, 在绿化数字疯狂造假的背后, 是不菲的灰色收入。因此, 面对卫星监测, 相关人员定会“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近几年来, 用油漆“绿化”荒山, “给坟墓上绿”, 用新土覆盖正在建设的工程等各种弄虚作假的事件层出不穷, 这种大费周章且又荒诞无稽的行为背后就是为了逃避卫星的监测。电脑斗不过人的大脑, 这是不争的事实。

显然, 觉悟靠不住, 承诺靠不住, 高技术也靠不住, 遏制“绿化腐败”亟待制度机制“给力”。

“绿化奢侈病”得根治

为什么“绿化腐败”案越来越多?这其实与“城市绿化奢侈病”有一定的关系, 这种不科学的政府决策既拉动了城市对古树名木的需求, 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知名时评人陈尧指出,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都致力于城市改造和形象提升, 并将其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 “大拆大建”之外投入巨资“多种树、大种树、种大树”, 大搞“形象园林工程”、“政绩绿化工程”。这些工程往往在决策上又掺杂了太多的“长官意志”, 使得采购招标等关键环节处于不透明、不公开的状态,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腐败多发的诱因。

“城市绿化奢侈病”并不必然导致“绿化腐败”, 但大量绿化资金的投入无疑为其创造了机会。告别城市奢侈病, 还原城市绿化的本来目的, 绿化的成本投入完全可以更节约, 腐败的获利空间完全可以被压缩。

相互比较而言, 绿化奢侈病是显性的, 园林绿化腐败是隐性的, 两者之间即便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但起码存在一定的关联。“试想, 如果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城市绿化、美化一事上, 不唯名贵是举、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而是结合实际、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体裁衣, 园林绿化领域还会衍生出如此强大的黑色利益链吗?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令人触目惊心。”陈尧指出。

让权力运行于阳光下

“遏制园林绿化腐败频发的态势, 固然需要倡导科学的政绩观、根治绿化奢侈病, 但当务之急或者说治本之策, 是针对园林绿化的薄弱环节, 完善园林工程管理制度, 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与审计, 推动采购招标进一步走向公开化和透明化, 提升苗木移栽、补种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只有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 让苗木充分吸收民意营养, 才能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权力自肥的空间。”时评人丁建庭指出。

的确, 虽然“绿化腐败”案频发, 但其实并没有多么高明的“技术含量”, 主要还是一个权力寻租问题。正如专家们的分析, 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景观设计、土方工程、给水排水、后期管护等等, 涉及规划、工程发包、工程选材监理等环节, 在这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有牟利空间。这种看得到的“利益”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性, 腐蚀了许多“把私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社会食利主义者, 最后势必会出现“一棵原产地2万元的银杏树, 最后开价可能就达10多万元”的现象。

信息公开是治理园林绿化腐败的一剂良药, 在这方面, 其实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例如在台北市, 2010年曾曝光一起园林绿化腐败案新生高架桥植栽采购案, 此案之所以被揭露, 就在于外界从该工程公开的账目上发现腐败线索, 一些绿化项目价格高于市价几十上百倍, 例如, 一株“南美蟛蜞菊花”竟要价300新台币, 市面零售一株才三四新台币。

不少网友呼吁道, 试想, 如果城市园林绿化连一株花的成本都看得明明白白, 各种猫腻在招投标采购过程中, 还能藏得住?园林绿化中, 为技术含量和设计因素定价固然是个难题, 但有一个信息全透明的环境, 市场公开竞争, 公开地招投标, 完全是可以做到合理定价的。加之, 只要每个城市的园林绿化成本做到充分透明, 民众自然能通过横向比较判断具体项目成本的合理性, 如此一来, 谁还敢虚报价格?

实际上, 我国《城市绿化条例》等园林绿化法律法规, 对于园林绿化多强调公民的义务, 如交纳绿化费, 不得占用、破坏绿地等等, 但对于公民的权利, 如公民对于绿化项目的知情权、监督权, 却着墨不多, 这是一大缺憾。所以, 我们亟须在法律法规层面, 明确园林绿化领域的信息公开操作程序, 让公民的监督权得以实现。城市种草栽树是必须的, 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治叶绿根烂毛病, 遏制“绿化腐败”, 关键是要科学规划, 尊重客观规律, 做到公开透明, 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和监督, 保证市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并对违犯者勇于较真严厉惩处。当信息公开的阳光照进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腐败也就失去生存的土壤。

数据腐败 第10篇

国家统计局于6月14日如约公布了5月份中国的宏观经济数据。但是早在官方披露数据之前, 一些核心数据就已经在媒体上传开。比如, 6月8日, 路透社发布消息称, 中国5月CPI预计较上年同期上涨5.4%, 这已经是路透社近两年来第七次精准预测出中国CPI的月度数据, 堪比上届世界杯的“预测帝”“章鱼保罗”。无独有偶, 几乎在相同的时间, 彭博社也发布消息称, 经济学家预测值显示, 5月中国CPI同比涨幅为5.5%;多家国内外证券机构的预测数据也是5.5%。

如此神准的“预测”自然引起了人们对数据被提前泄露的怀疑。最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华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针对国家宏观数据泄密事件已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 而涉案人员当中就包括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当前, 宏观经济数据已经成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分析经济走势乃至指导市场操作的重要指标, 特别是那些先行指标更具有导向价值。许多宏观经济数据不仅对股票、期货、债券等资本市场行情具有指向意义, 而且对于判断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如加息、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说, 提前获知宏观经济数据起码能增加市场博弈的筹码。于是, 某些掌握宏观经济数据的人就把数据作为寻租的筹码, 由此便产生了数据腐败。

从杂交式腐败看国企腐败新态势 第11篇

这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围绕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而产生的利益输送,以及由此所带的腐败现象,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称为“杂交式腐败”。相较于传统的虚假报销、吃回扣,这种以利益输送和交换为核心的腐败模式要“新潮”和“高大上”得多。

“杂交式腐败”仅仅是当下国企腐败新态势的一个方面。多名专家学者向《方圆》记者表示,当前中国的国企反腐呈现出“高压”态势,今、明两年或将是“国企反腐年”。

被巡视的央企无一例外都存在问题

2月11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表示,2015年中央将完成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企业巡视全覆盖,重点查找靠山吃山、利益输送等问题,“要让巡视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2015年春节刚过,中石油、中移动、国家电网、武钢集团等26家央企被确定为2015年中央第一轮巡视对象。“将巡视对象全部确定为央企,这在中央巡视的历史尚属首次,针对性和目标性都很强。”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巡视的每一家央企,均为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基本上都是各行各业的“龙头老大”,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垄断经营、财大气粗,长期以来也积累了不少“通病”和问题。

而在之前的五轮中央巡视中,已有14家国企被纳入,具体包括:中国石化、中国海运、神华集团、东风汽车、中船集团、华电集团、中国联通、南方航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三峡集团、中粮集团、一汽集团等12家国资委监管央企,1家中管金融企业: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1家文化类央企中国出版集团。

“近亲繁殖”、“寄生家族”、“贵卖贱买”、“吞食国资”、“吃里爬外”、“损公肥私”、“牟取黑金”……中央巡视组对多家企业在反馈巡视意见时用了一系列严厉的新措辞和新表述。

“巡视”在国企反腐中犹如一把“利剑”,数名国企“老虎”在几轮巡视中被揪出。如武钢集团董事长邓崎琳、一汽集团董事长徐建一、南方电网副总经理祁达才、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宝钢集团副总经理崔健、中海油副总经理吴振芳、中国电信副总经理冷荣泉、中石化总经理王天普、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相继被组织调查。

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深夜11时30分,中纪委发布重磅消息:福建省省长苏树林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苏树林是十八大后首位在省长任上落马的高官,其之前长达32年的从业生涯主要集中在石油领域,2007年至2011年3月,他曾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无独有偶,10月12日,昔日中石油的“掌门人”、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被湖北省汉江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而蒋洁敏在中石油属意的接班人——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在今年6月15日已被中纪委立案审查。

利益输送 、“杂交式腐败”严重

记者注意到,在对中建总公司、宝钢、武钢、中国移动、中国五矿、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16家央企的巡视中,巡视组均发现一些领导亲属利益关联交易,向亲属利益输送现象显著,存在“靠啥吃啥”等共性问题。

“利益输送”,成为巡视反馈意见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比如,中建总公司被指“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企资质、资金、资源谋取私利,配偶、子女等围绕中建系统承揽业务”;中国五矿被指“领导人员帮助配偶、亲属经商谋利”;大唐集团则“对7家基层企业违规集资成立8家职工持股企业进行了责任追究,相关负责人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相应党政纪处分”。

在巡视整改中,中国移动对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其中,159人报告了亲属存在经商办企业且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情况,并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其亲属限期退出关联企业的股份,或终止与中国移动及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国电信也对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进行关联交易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全集团共95450人进行了自查申报,共发现亲属关联交易问题事项86项,涉及人员83人,其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12人,副处级以下和关键岗位人员71人。

“利益输送”的另一个方向,流向了民企老板。例如,巡视组发现中国五矿在与民企的多项合作中,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投资、违规融资、违规招投标、未按股比投入建设资金或在民企屡次违约情况下仍继续投入建设资金等为民企让利的问题,目前已经将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撤离岗位或进行调查。与此同时,中纪委还对中国五矿在投资并购方面存在巨大损失或预期盈利低、合作不规范的项目进行及时制止,并对问题突出的10个项目,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查处,目前已办结4个,对涉及的6名违纪违规人员正在处理中。

“‘利益输送’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容易引发‘杂交式’腐败,这是国企近年来在职务犯罪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举例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在国计民生领域,一般拥有传统品牌、特种经营资质、土地政策优惠等稀缺资源,而一些民营资本正是看上了国有企业的优质资源和政府对国有企业倾斜性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名义上是为国有资产保值升值,而实际上打着“国企合作”的旗号来猎取政策扶持和经济资金。

例如在检察机关查办的某公交集团腐败窝案中,某公交集团将其土地资源拿出来与民营资本合资,民营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以低于市场竞拍价的成本轻易拿到了土地,所开发的项目都是以公交集团的名义申报,从立项、规划到税收等各个环节都享受了政策上极大的优惠。项目建成后除了给公交集团一小部分办公用房以外,大部分被民营资本持有者用于商品房出售,谋取暴利。

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蒋寒松和中钢货运天津分公司的总经理刘和平腐败也凸显了这个特点,他们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手段就与其他民营企业勾结签订虚假合同、仓储代理协议等。他们还与香港商人徐小兰合谋,利用刘和平的职务便利,将泰国粉矿换成印度粉矿进行销售,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这种‘杂交式’腐败会让一些国企领导者在制定政策时就会有‘利益输送’的潜在目标,而民营资本通过合作则达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实现了收益最大化,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反过来,民营资本的持有者,为了能得到这种‘杂交式’的‘利益输送’机会,必然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利益反哺’,从而引发行贿、受贿等犯罪。”罗猛称,国企领导者与民营资本的持有者这种“杂交式”腐败动向值得警惕。

私分国有资产突出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近年来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2012年年度,我们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国企企业家涉罪罪名的55.3%。”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张远煌所在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曾经发布了《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和《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当前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形势严峻,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绝对数量有所增加,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国有企业的反腐力度有直接的关系。”张远煌说。

记者从北京市检察机关获悉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3年,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中央企业和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333件394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量的17.1%,国有企业属于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领域。

其中,在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394人中,受贿犯罪144件,占同期查办全部案件的43%,贪污犯罪138人,占比41.2%;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较为突出,占查办全部案件的11.4%,其中有10起案件为企业领导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而截留单位公款,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福利、奖金;而北京市市属国企中挪用公款案件较为突出,占查办全部案件的13.6%。

据调研报告统计,在所有涉案人员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共有315人,占比83.3%,其中北京市市属国企“一把手”涉案人员共有40人,达到同期市属国企查办案件总数的21.6%。涉案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73人,占46.4%,硕士以上学历39人,占10.4%,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量超过半数,国企职务犯罪呈现出职级高、学历高等双重特点。

“一把手”带头腐败的窝案

“腐败已成为当前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头号大敌’,国企腐败的高发态势不仅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外监督失利是导致国企腐败的主要成因。

乔新生指出,自1998年国家启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至今已有15年之久,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已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组织机构虽然搭起来了,但监督制约关系并未理顺,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这一问题较为突出。不少国有企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一人任职的“一把手”体制,甚至有的国企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肩挑”,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一把手”大权独揽,内部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力量,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

“已经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部分企业‘一把手’涉案,形成系统性腐败案件成为显著特征。”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在网络访谈时曾指出,国有企业资本雄厚,居行业优势地位,掌握着稀缺市场资源,这自然而然成为社会竞相“围猎”的对象。特别是企业的“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又缺少监督制约,很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由于“一把手”“失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领导人员倒下,最后的结果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

“上梁不正下梁歪”,对此,毛昭晖亦有同感,他分析说,国企“一把手”占据了两个“高地”,一个是“政治高地”,国企“一把手”由组织任命,背后依靠着巨大的政治资源和政治权威;另一个是“经济高地”,相比于党政机关“一把手”,国企“一把手”还有动用国企经济资源的巨大能力和经济优势,“因而,国企‘一把手’一旦腐败,引发国企集体腐败窝案往往是大概率事件”。

分公司、分支机构处于监管真空

在中钢集团腐败窝案中可以发现,无论蒋寒松还是刘和平都是中钢集团的下属分支机构。这种大型国企集团的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甚至是海外机构频频出现腐败案件,也是当前国企腐败的一个明显态势。

调研报告还显示,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央企职务犯罪中,央企下属子公司成为职务犯罪“重灾区”,五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5件64人,在国家鼓励中央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涉外因素在央企职务犯罪案件中逐渐显现,五年内查办涉及境外分支机构、涉外工程、贸易、报销等环节的职务犯罪15件21人。

“上级企业对下属公司的监管较为乏力。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不乏中国化工集团、中国钢铁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而实际真正的发案单位系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三级公司。”罗猛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为了广泛拓展业务,在各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各级分支机构,从一级分、子公司直到四级、五级分、子公司,旗下分支机构林立繁杂,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人事任免、财务数据、利润指标、工作报告、定期不定期巡视巡查等工作实现,很难发现下级企业负责人在具体业务中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的情况,大型国有企业对下属公司的监管目前处于“真空地带”。

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国资委的制约监管也显得不足。乔新生分析说,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一般由国资委任命产生,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国企负责人往往只对任命的上级机关或领导负责,而非对公司负责;而上级机关主管领导也视被任命的国企主管人员为“自己的人”、“内部人”,这样,上级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对企业高管人员的监管便流于形式。

国企资源交易要公开透明

“国企反腐的关键,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和治理结构,企业内部要强化纪检监督,明确纪检监察的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把事后检查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企业外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内外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乔新生认为。

“国企腐败集中体现在国企资源交易活动中,现行的国企资源交易存在着非集中、非批量、非公开透明、非规范交易等缺陷,这些非规范交易的方式导致了国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企反腐的治本之策之一就是建立统一集中、透明竞争、规模批量的国有企业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毛昭晖建议。

“这个监管平台可以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把国有企业的资源交易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种模式就是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内,建立统一的国企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把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资源交易都集中起来;第三种模式是由国资委牵头,构建一个以国资委领导的国企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平台。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家企业的实际,多元化选择监管模式。这样,以国企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平台为核心,从对人的监督转换为对物对事的监督、从内控监督转向外控监督、从分散监管转向集中监管、从单一监督向多元监督,可有效杜绝国企腐败现象。”毛昭晖说。

2015年首轮中央巡视的26家央企名单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被巡视央企问题一览表

中国海运:一些领导人员及亲友和特定关系人围绕航运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靠船吃船”问题突出;

中国联通:部分领导人员纵容支持亲属、老乡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承揽项目或开办关联企业谋利;

南航集团:在协调航线、编排航班、客货销售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问题;

中石化:不同层级、不同板块经营管理人员利用掌握的资源和平台,在工程建设、物资供应、油品销售、合资合作、海外经营中搞利益输送和交换;

神华集团:一些企业领导人操控重点合同煤审批权谋取腐败“黑金”,煤炭灭火工程成为利益输送“黑洞”;

中石油: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帮助亲友承揽项目,甚至与私企老板绑定;

中海洋:个别领导干部带头“吃里爬外”;国家核电:领导人员直接插手,投资并购、工程招标等问题时有发生;

南方电网:部分领导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的领导人员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

中国电信:一些企业领导人充当掮客,利用人脉资源聚敛钱财;

中国移动:少数企业领导人形成寄生性家族式利益共同体,蚕食、围猎国有资产;

华能集团:有领导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有的为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企资质、资金、资源谋取私利,配偶、子女等围绕中建系统承揽业务;

中国船舶重工:有的院所和领导人员在产业化公司违规报销大额开支;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一些领导人员亲属及特定关系人开办关联公司,承揽大量业务,涉嫌利益输送;

腐败,零容忍 第12篇

“透明国际”在2013年1月发布2012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报告,报告显示,在176个国家和地区中,丹麦、芬兰和新西兰清廉度并列第一,丹麦驻华大使裴德盛说,“媒体监督、政府官员收入公示、健全的高税收制度都压制了腐败的形成。”其中排名较高的还有加拿大、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得分均在70分以上,其中美国排在全球第19位。从分值的情况来看,中国近年始终处于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的区间之内。2012全球清廉指数中国腐败加剧,排名降至80位。阿富汗、朝鲜和索马里并列倒数第一。据悉,阿富汗、朝鲜和索马里三国只有8分,这3个国家垫底的原因是“既无负责治理贪污腐败的领导人,也无相关政府机构”。

近年廉洁指数的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基础部门功能得不到发挥,腐败就会肆虐,混乱随之滋长蔓延。近年此项排名所体现的欧美各国及亚洲部分国家的清廉指数保持较高,比如新西兰、丹麦、德国、日本、美国等,均显示其经济发展、人民富裕基础上的清廉政府形象,因此中国要提高国际形象地位,实现中国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就必须借鉴这些国家在相关司法、监督与控制腐败的好的做法,连续4年中国清廉指数不合格则反映出中国社会腐败现象极为严重且具有持续性。

世界银行行长金墉在2013年1月30日6于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进行了“全球环境中的反腐败努力:行动的承诺”的讲话。他说:我们今天在CSIS(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开会是很合适的,因为从1962年以来,该中心一直力求突破界限寻找针对当代重大难题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这些问题中,恐怕没有一个比腐败问题更普遍更持久,这也是我们今天议程上要讨论的问题。不久前,在许多发展圈子里普遍公认对这个问题难有作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这种态度开始发生改变,原因有多个,包括冷战的结束和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成长,比如“透明国际”。在这个时期,越来越多的证据开始表明,腐败对发展造成有害的影响。世行和其他机构所做的研究显示,在增长与腐败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腐败就像累退税,惩罚的是穷人和小企业,它限制弱势人群获得服务,造成公共服务质量低下,它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成本。据估计发展中国家每年被盗资产多达200至400亿美元。

自从1996年吉姆沃尔夫森行长在世行年会上发表《腐败的毒瘤》的讲话以来,世界银行在推进全球廉政治理议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看来,吉姆的原话在今天引起的强烈共鸣丝毫不亚于16年前初次发表这篇讲话的时候。吉姆说:“腐败劫贫济富,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扭曲公共支出,令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它是阻碍健康和公平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我很荣幸有此机会就世行在我任期内如何对待反腐败问题阐述我的想法。我首先讲两点:

第一,反腐败议程是更广泛的善治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在这一背景下看待它。没有什么问题比善治对于发展和共享增长更重要。公共机构提供卫生和教育等重要服务,而贫困人口特别依赖这些服务。腐败颠覆和破坏所有这些功能,因而成为发展的主要障碍。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反腐败始终是并将继续是世行的首要任务之一。

第二,我们最近发布的最新《治理与反腐败战略》指出,世行在这个议程下的大部分工作是围绕管理风险而不是逃避风险。我们需要介入在全球善治指标中排名不靠前的大背景和大环境。我们需要在打击腐败和不法行为的法制框架不健全、公共问责制度不能很好发挥作用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的领域开展反贫困斗争。我们需要鼓励员工在从事发展工作时敢于承担风险和创新,前提是从一开始就仔细考虑过风险,并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好风险。当问题出现时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的反应必须迅速果断。执法是很重要的。让各位感受一下这个问题,上周我们盘点了世行对项目违规行为的调查,盘点结果显示我们在过去四年半时间里完成了609项调查,产生了250项取消资格的决定。我请世行有关部门筛选一下这些证据,从中汲取教训,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调控风险,确保利用这些认识来指导我们未来的业务决策。我们愿意在困难的情况下工作,我们乐于承担已测定的风险,但这绝不应当与愿意容忍世行项目和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混为一谈。我要响亮清楚地说明一点:当我们的项目和活动中发现腐败时,我们世界银行集团内部采取“零容忍”。那么这将我们置于何地呢?我们是应当回避高风险干预和放弃可能给穷人带来的巨大效益,还是宁愿承担计算出的风险、设计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付诸实施?我的回答是,要想取得发展成果,我们就需要承担风险。但是在我们不得不这样做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尽力减轻这些风险。然而,有时候出了问题,那时我们就需要站稳立场。在帕德玛大桥项目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当时用于有关当局对腐败证据的回应不力,迫使我们在去年六月终止了一笔12亿美元的信贷。我无意先入为主,法律和其他程序自有它们的过程。在没有满足某些条件来加强项目监督和做出保证允许全面公平的刑事侦查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考虑为这座桥提供融资。我说这些话时很清楚这座桥对孟加拉西南部地区的人民和经济有多大的意义,这是将他们与机遇相连的一条钢铁命脉。但是,我们还留在孟加拉,我们目前有30多个项目,资金承诺额约43亿美元。我们不容忍腐败,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顾发展大局。

好的制度有预防坏事发生的体系、检查和严密。世界银行廉政副行长所属部门培训世行员工和借款国对口人员在公共采购中防微杜渐,而且我们正在开发有助这些程序实现自动化的软件。2010年,世行发起成立了“国际腐败猎手联盟”,目标是集合国家层面的反腐败机构负责人、检察官和审计人员,以利他们相互学习交流,相互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当时莱希参议员对联盟成员讲话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如果不能制止腐败可能产生的后果。他说,如果我们视而不见无论在哪个国家我们就会辜负我们本国的人民,我们就会辜负我们想要帮助的国家的人民,我们就会破坏国内和国际的法治,我们就会损害我们的长期利益。

我们应当学习各国政府的执法和预防措施巴西采取了一些激进的干预措施,将饱受毒品毒害的贫民窟改造成为安全的街区;意大利税务局利用一种叫作“Redditometro”非正统的方式揭露逃税的人;印度政府正在努力制定反腐败法案。

这些反腐败努力以及里昂纳多(注:里昂纳多麦肯锡是世行主管廉政的副行长)及其廉政副行长所属部门的工作,是推动善治、廉政和发展效益的广泛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更广泛地说,2012年3月执董会一致通过的世行最新《治理与反腐败战略》强调了反腐败和推进善治事业的六大支柱,包括:

1.将治理问题更系统地结合到这些工具中去;2.支持有能力的、透明的国家制度;3.将注意力更加集中于结果;4.以更有效地管理风险为目标;5.改善全球治理,包括继续支持在G8和G20层面的重要讨论,以及《被盗资产收回动议》(StAR)和《采掘业透明度(EITI)动议》等举措;6.促进治理议程在世行业务范围内的落实。我们的治理和反腐败实践需要有大量的数据和分析作为依据更多地捕捉我已多次讲过的“交付科学“知识。在如何开展治理与公共部门改革尤其是在困难情况下、比如涉及到脆弱和受冲突影响国家的情况下,我们的团队需要在捕捉隐性知识方面做得更好,同时也将这种知识更有效地传播给我们的员工和发展伙伴。我们需要更加集中精力解决现实世界中的问题而不是传统的制度发展的“最佳实践”模式。

我想讲一个小故事。我去年访问海地时同一些私营部门领导者开会。我很了解海地的历史,我通过我参与创建的一个非政府组织“卫生伙伴”曾在那里工作过多年。在海地,裙带资本主义历史悠久,极少数与当权者关系密切的人攫取了贸易与商业的几乎全部收益。这是一种普遍和隐秘形式的腐败,决不能允许它存在下去。我在那天上午对那些私营部门领导者是这样说的裙带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必须打破,要更具有包容性,吸收女性、青年人和企业家参与。海地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这样做。波诺最近到世行讲话,他把腐败称为“最大的杀手”。他的说法似乎使许多人感到惊讶,但腐败的确往往是扼杀有效发展的缓慢无声的杀手。

当腐败渗透到社会部门,就意味着医院建成了却缺少救生设备,或者学校建成了却不能付给教师足够的工资。这就意味着道路建成了却没有护栏,或者有时根本就没建成。而付出代价的是谁呢?付出代价的是穷人,有时付出的是他们的生命代价。腐败盗窃穷人,盗窃对美好未来的承诺。我不断挑战世行员工去思考如何“弯曲历史的弧线”。我们都知道,腐败源远流长,弯曲这个弧线并不容易。但请了解我在世界银行集团任职期间的一项首要任务就是推进沃尔夫森在他担任行长期间明确提出的反腐败议程,使其适应当今构建共享繁荣和终结贫困的挑战。

腐败,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其不断的繁衍滋生带来的是影响社会发展甚至滞后国家前进步伐的毒瘤。如要根除这一现象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世界银行就对于腐败给出了“零容忍”的态度,金墉行长的发言则强调了世行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并表达了其希望起到发展廉洁社会的带领作用。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在近期提出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新观点。可以看到对于反腐,我们准备好了。

中国要提高国际形象地位, 实现中国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 就必须借鉴这些国家在相关司法、监督与控制腐败的好的做法, 连续4年中国清廉指数不合格, 反映出中国社会腐败现象极为严重且具有持续性。

腐败颠覆和破坏所有这些功能, 因而成为发展的主要障碍。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 反腐败始终是并将继续是世行的首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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