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精选8篇)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1篇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云南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商务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改基层法院普遍采取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看来,如同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设了一道“隔离带”、“防火墙”,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据了解,若干规定共5章28条,从制定宗旨、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对外委托工作的启动等方面,详尽规定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周鹄昌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新规定的几大亮点。
开放式进入不设门槛。规定一改过去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管理的方式,规定凡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法院不再选录编制法院系统的名册,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归还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凡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将向其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
统一对外委托内设机构。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作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均统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开展,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司法鉴定《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取消法院确定委托机构权。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双方达成一致的,以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名册中随机选择确定委托机构。
实行风险告知制度。规定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前,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因司法鉴定技术、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场因素,在司法鉴定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结果的风险意识。
实行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稿,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报告出具前。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委托事项,在进行机构选择时,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报告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机构选择现场进行当场监督。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当事人机构选择权的实现,避免事后当事人因对机构选择的不满产生争议。
3家联手确保效力。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出台的规定,不但是法院系统开展对外委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工作合力和良性机制,确保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定期互通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规范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相关背景
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的弊病
由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由人民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基础上另立名册,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不当管理的问题。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2篇
刑事中得鉴定一般都由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鉴定。
追问
如果我放弃选择权,要求法院指定他们不出具委托书,怎么办?有没有对他们出不出具委托书这一点方面法律条文的。随即选择我能要求法院开委托书么?我怎么才能拿到委托书?
回答
双方有争议的时候进行司法鉴定,达不到一致的意见时,一般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放弃进行鉴定,法院到时会支持另一方的诉讼。
我知道的就这一些...详细的再问下专业人员。
追问
我随即选择法院开不开委托书?
回答
如果以法院委托肯定要开,个人委托就以个人名义进行鉴定。
追问
我现在已经上诉了,民事的,不就是以法院委托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鉴定材料《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入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
第九条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3篇
当前, 法院审理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 这对人民法院来说, 既是机遇, 也是挑战。一方面, 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广阔、便捷、高效的媒体平台为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供了便利, 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动能够充分地展示良好的司法形象;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媒体成为新的挑战, 媒体使得社会公众可以更加自由、多元化评判法院工作, 思想舆论引导难度日益增加, 问题复杂化的态势日渐明显。
二、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推进司法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 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 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要充分认识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决定必须推进司法公开。
二是全面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 所以要抓住机遇,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正面作用, 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是准确把握司法公开原则。一是转变被动公开意识。二是转变内部公开方式。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三要转变选择性公开工作惯性。四是转变形式公开方式。
三、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媒体关系中容易产生的问题
当前, 世界已进入新媒体时代, 新媒体也在飞速发展。新媒体的式样越来越多, 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 一些个别事件有可能在网上掀起舆论风暴。例如:三公支出引发的舆情层出不穷;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 一旦出现冤假错案, 社会反响将极为强烈, 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事件越来越多;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 稍有不慎, 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 爆发事端;法官违法违纪案件, 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
四、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媒体关系中产生的问题的原因
(一) 认识不到位。人民法院缺乏与媒体主动沟通意识。
(二) 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网络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相对滞后。
(三) 队伍不稳定。基层法院担任宣传报道任务的多为综合部门或其他庭室兼职人员。
(四) 形式单一亮点少。
五、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的对策
(一) 着力提高思想认识。
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院宣传围绕审判工作进行,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 服务于审判;而审判工作的发展则离不开宣传。
(二) 完善舆情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舆情预防监控机制, 及时捕捉舆情热点, 从源头上消除舆情隐患。二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力争抓住舆情“爆发点”舆情发生后, 要明确应对舆情的组织领导, 快速反应、处置方法和应对策略等重点工作措施, 确保预案运行实施的快、准、实;三是发生舆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案情, 统一口径、统一指挥。对重大舆情, 实现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对博客、论坛等媒介出现偏颇、失真的报道, 要求舆情应对员主动介入舆情, 网评员及时进行跟帖、发帖, 引导舆论, 消除负面影响, 防止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
(三) 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准确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执行信息, 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更加了解、理解和信任。通过新媒体、全媒体不断增强司法与媒体的相互联系, 增强互信通过司法公开平台, 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
(四) 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 加强正面宣传和法制宣传。
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搭建司法公开平台, 以群众熟悉的语言和方式, 及时反映法院工作情况。
(五) 扩大司法公开、民主, 发挥陪审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逐年提高, 可以使各项司法工作更加民主、公正、廉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 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了解决“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的问题, 组织一线办案法官对新任陪审员进行了系统的岗前培训, 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六) 加强培训和学习, 着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 又懂得舆情处置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要经常性地浏览、发布有关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评论文章, 及时发现和掌握舆情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 引导舆情走向。要发挥网络信息新媒体优势, 提升法院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能力的培训和学习。为适应网络信息新媒体发展趋势, 应将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能力纳入法官培训课程并列入考核范围, 定期进行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4篇
关键词:鉴定制度;法院;不足;改进
2009年10月27日,海口的杨某和邻居谢某因为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执,杨某将谢某打伤。今年4月20日,经市公安局琼山分局鉴定,谢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谢某不服该鉴定经果,申请重新鉴定。经警方委托,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谢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后为轻伤。
杨某的妻子卢某说,丈夫在第一次伤情鉴定后被拘留15天,根据第二份伤情鉴定,警方将丈夫刑拘。
卢某说,两份鉴定结果不一样,她渴望有一份第三方鉴定,证明对方的伤势到底怎样。因为对第二份鉴定不服,卢某申请重新鉴定。
一宗伤害案件的同一名伤者在检查时出现了两份不同的伤情鉴定,犯罪嫌疑人也因此经歷了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哪份鉴定更为“权威”决定着这位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出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
一是鉴定次数多。这是同一伤情或事故多次鉴定的突出特征。从司法鉴定的实践来看,少则三次,多则七八次。在本案中两次鉴定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得到想要的结果,相反它使案件更加复杂。
二是在同一个伤情或事故多次鉴定的案件中,往往涉及较多的鉴定单位。在本案中,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参与本案鉴定。不仅如此,不同鉴定单位得出的鉴定结果还不一致。在本案中,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杨某被治安拘留;第二份鉴定结果为“轻伤”杨某被刑事拘留。两份不同的鉴定结果对当事人产生了不一样的结果。
三是结案十分迟缓。该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27日,至该案被媒体介入时已经过去一年时间,当事人还在为寻求第三方的鉴定而努力。一个简简单单的案件,却因为鉴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却将案件久拖不决。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一、在鉴定程序中多家鉴定机构并存。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医院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要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证司法公正,就必须理顺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二、鉴定体制运作效率不高,浪费资源。这一点在杨某谢某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来,一个案件需要多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仅浪费了资源,鉴定得出的结果对案件没有任何帮助。
这些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首先,它给案件当事人造成诉累。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过两次鉴定,还在寻求第三方的鉴定结果,这必定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压力。
其次,同一伤情或事故多次反复鉴定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律本身来说,由于同一伤情或事故多次反复鉴定的缘故,其权威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本案中,当事人杨某在第一次鉴定时,为“轻微伤”被判为“治安拘留”。在第二次鉴定时,为“轻伤”被判为“刑事拘留”。刑罚由轻变重,法律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同一伤情或事故多次鉴定集中反映了我国现行体制的严重弊端,必须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关键,是确定法院在鉴定过程中的指挥作用。
首先,法院应该具有鉴定的决定权。鉴定体制实行多元制。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医院甚至当事人本人都有权将某一争议事项拿去鉴定,法律上对此也缺乏明确的限定,所以就造成只要有人提出申请,鉴定部门就可以鉴定。当他们的鉴定结果不一致时,都认为自己的是正确的,互不相让,因而产生扯皮鉴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借鉴德国、法国的鉴定制度,赋予法院对案件进行鉴定的决定权。在案件发生后,凡是需要鉴定的,申请人都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件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凡是法院认为不需要鉴定的,任何人不得自行鉴定。
这种制度的功用在于,一是使法院处于中立地位;二是能够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使得人们在选择委托鉴定人时会选择有很高权威性的鉴定机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淘汰一些鉴定水平较低的机构。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节约宝贵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提高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提高法院审判效率。
其次,实行鉴定资格制度。国家统一组织鉴定人的选拔和确认工作。凡是合格者,可以作为鉴定人。选拔标准要求科学合理,选拔不要采取考试之类的方式,而应注重业绩,重视能力和才干。
最后,限定鉴定人数和次数。原则上每次鉴定人数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有多人担任鉴定人,但最多不超过三人。对于鉴定的次数是必须进行限制的,在前面的案例中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就要进行至少三次的鉴定,何况是重大案件,所以有必要对次数进行限定。笔者认为,鉴定应以一次为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二次鉴定。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并不能全权否定第一次的鉴定意见,哪种鉴定意见更为合理,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叶自强.法庭审判中的科学证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叶自强.法医鉴定体制的变革.法学研究
[3]余汉春.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及对策.中国司法鉴定
[4]胡志强.“灰色理论”与伤情鉴定.法律与医学
[5]贾静涛.我国法医体制改革的展望.法律与医学
[6]张建国.试论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作用.上海市检查工作研究
作者简介: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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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鼎峰装饰材料商行业主范有强向杭州A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供应了一批装饰材料,但A公司始终未支付货款。后范有强发现该公司已经歇业,经工商局查询,其经营期限自2000年5月10日至2001年12月28日止,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未清算。范有强认为,目前A公司已经歇业,债权人申请清算是自己惟一的司法救济手段,故向法院递交了清算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依法裁定,A公司的三位股东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A公司进行清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操作,规定得不是很明确。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这类案件,本案即如此。本案案件虽不复杂,但涉及问题不少,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由的确定
本案是一个案由比较新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00)26号文件《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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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案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二、主体问题
对本案的主体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主体应仅列申请人范有强,而不该有被申请人。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用的称谓是起诉人,其它几类案件的称谓是申请人。但是从诉讼文书的格式上看,都是仅列申请人,而没有列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为范有强,被申请人为A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别程序案件中,法院实际确定的是申请人本身的一种权利,而相对人是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相对人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的。但是本案的相对人是明确的,即清算义务人为三位股东,且三位股东也是存在的。故本案应当列被申请人。
但是在被申请人列A公司还是三位股东问题上,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失去了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应当列三位股东为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A公司虽被吊销营业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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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但吊销执照是一种处罚,与企业法人自行申请注销是有区别。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列A公司。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程序问题
有两个程序上的问题值得讨论。一是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是送达给A公司还是其各个股东?以什么方式送达?二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之后,是否给被申请人A公司或者其股东以答辩和陈述的机会?
对第一个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程序的规定,法院在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后,由于没有被申请人,除选民名单案件外一般是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告期满后作出判决。但本案有被申请人,故可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文书是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但是因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组成清算组,作为公司是无法对自己进行清算的,故清算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三位股东。
对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名单案件,一般并未要求开庭审理。但是本案因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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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被申请人一个陈述的机会,故案件需开庭审理。
四、结案方式
法律规定的几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结案方式都是判决结案,因为它们处理的是实体上的内容。而本案仅涉及的是程序方面的问题,用判决作结案方式,似乎不妥。本案应用裁定作为结案方式,法院亦如此处理。
针对目前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又不去处理债权债务的状况,本案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 http://s.yingle.com/y/jt/1068335.html
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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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http://s.yingle.com/y/jt/1068286.html
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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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内 http://s.yingle.com/y/jt/1068284.html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83.html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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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 http://s.yingle.com/y/jt/1068281.html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资产 http://s.yingle.com/y/jt/1068280.html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http://s.yingle.com/y/jt/1068279.html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http://s.yingle.com/y/jt/1068278.html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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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复审 http://s.yingle.com/y/jt/1068276.html
电动车撞人全责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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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 http://s.yingle.com/y/jt/1068274.html
租用铲车出事故,出租人亦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jt/1068273.html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 http://s.yingle.com/y/jt/1068272.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271.html
小碰小擦车主可讲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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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http://s.yingle.com/y/jt/1068269.html
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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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http://s.yingle.com/y/jt/1068267.html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http://s.yingle.com/y/jt/1068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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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是法院推荐的吗 http://s.yingle.com/y/jt/1068265.html
交通部 http://s.yingle.com/y/jt/1068264.html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 http://s.yingle.com/y/jt/1068263.html
处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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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山县西埔经亲营 http://s.yingle.com/y/jt/1068261.html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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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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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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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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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规 http://s.yingle.com/y/jt/1068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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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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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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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的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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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现场勘察 http://s.yingle.com/y/jt/1068239.html 危险驾驶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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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http://s.yingle.com/y/jt/1068236.html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第6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巩固和发展上海少年法庭工作,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现将本市法院少年庭机构调整意见及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
一、长宁、闵行、普陀、闸北区法院设少年刑事审判庭,其他各区、县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予以撤销。市第一、二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少年刑事合议庭维持原设置不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指定卢湾、南市、徐汇区和浦东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长宁区法院审判;松江、金山区和南汇、奉贤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闵行区法院审判;杨浦、静安、嘉定区和青浦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普陀区法院审判;虹口、黄浦、宝山区和崇明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闸北区法院审判。移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作为收、结案数统计。
三、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需移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次日向指定管辖法院移送。指定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五、凡在提起公诉检察院所在地法院内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所在地法院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时、顺利地开庭审理。
法院司法鉴定程序 第7篇
这位负责人说,重新制定《通则》,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与试行的《通则》相比 新《通则》具有更高效力等级
谈及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时,这位负责人认为,有三大不同。
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在2004年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其次是内容有较大调整和补充。重新制定《通则》,一方面,保留了原《通则》中继续教育的内容,同时又注意总结吸收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好办法、好经验;另一方面,针对与《决定》不适应的地方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决定》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通则》自2005年形成初稿后,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司法鉴定人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通过“中国司法鉴定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司法鉴定《法院司法鉴定程序》。
再次是适用范围和效力不同。《通则》明确规定了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规定了《通则》的适用范围。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各类司法鉴定活动时,都须自觉遵循《通则》的规定。对违反《通则》的行为,新《通则》分别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层面赋予了相应的处分权限。
“原《通则》以规范性文件试行,新《通则》以正式规章的形式颁发,具有更高的效力等级。”这位负责人说。
明确委托鉴定形式要求 规定司法鉴定时限
据介绍,《通则》设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附则,共5章40条。《通则》遵循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应遵循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是进行鉴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通则》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委托鉴定的形式和要求,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司法鉴定的时限要求。为了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则》还对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疑难、复杂和特殊的鉴定事项,确需延长审查期限和鉴定时间等特殊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和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鉴定意见科学、准确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举措之一。从我国当前司法鉴定领域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现状出发,根据行业惯例,《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层级结构和先后顺序。
浅析人民法院应如何实现司法便民 第8篇
司法便民, 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延伸,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使群众参与诉讼更快捷、方便。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便民, 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司法便民制度, 为实施司法便民措施提供制度保证。结合《便民意见》。笔者认为, 司法便民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受理阶段
(1) 在立案接待大厅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通过开展细致的导诉工作以及诉讼程序、诉讼风险、举证责任告知工作, 使当事人顺利、快速立案。
(2) 改善立案接待服务。在立案大厅配备纸笔及复印机, 复印资料仅收取成本费用, 提供更人性化的立案服务。
(3) 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等先进设备, 推行电话、网络预约立案, 使立案更方便、快捷。针对伤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开展上门立案。针对特殊工种群体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制度。
(4) 在立案大厅设置调解室, 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调解员, 开展诉前调解, 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另外, 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不满, 赢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人民法院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待来访群众, 及时与访庭室或法官沟通, 了解情况, 做到有的放矢地解决信访问题。
(5)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等措施, 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降低担保门槛。
2、诉讼审理阶段
(1)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立专业庭室从事速裁, 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如将简易案件通过速裁机制解决, 力争通过调解程序结案, 缩短办案周期, 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2)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巡回审判, 尤其对于边远地区或纠纷集中地区, 增强司法服务意识, 争取就地即时解决问题, 让审判工作更贴近民心, 体现民意。
(3) 设立专业化合议庭, 如设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合议庭, 对案件进行分类审理, 法官分工更细化, 提高审判效率。
3、裁判执行阶段
在执行阶段, 应着重解决“执行难”以及降低当事人的执行成本 (包括执行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 。执行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定执行期限及时结案。对于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 应定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采取凌晨执行、假日执行等措施。在法院执行部门, 应开通全天执行举报热线电话, 成立专业应急执行队伍, 不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机会。建立健全执行线人制度、执行公告悬赏制度等, 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建立执行征信机制, 强化与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的联动协助执行机制。在法院内部, 应肃清执行法官消极执行的不良作风, 将实际执行结案率作为考核法官业绩的首要指标。
4、审判监督工作
为强化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行法院信息网络公开制度, 如推行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上网工作, 在法院网站开设案件查询功能, 使当事人能够查阅案件进展、裁判文书等信息, 从而督促法官在审限内结案,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二是建立案件监督卡制度, 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 该评价意见可纳入办案人员绩效考核范围。三是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对决定公开开庭的案件, 应当公开开庭信息, 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二、理解司法便民理念、纠正错误思想观念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 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必须做到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执法为民, 司法便民理念是司法为民的进一步延伸, 它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衙门”作风和脱离根系人民的司法队伍“贵族化”倾向, 始终不能忘记自己的权力根植于人民群众。
开展司法便民活动, 应纠正错误思想, 防止司法便民活动走偏走歪。在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实践中, 部分法院和法官理解片面、本末倒置, 只追求形式上的司法便民, 而忽视实际产生的效果。例如, 将便民制度仅仅作为摆设, 空有便民制度而不实际施行;为提高调解率而违反当事人调解自愿原则, 其结果不仅未能实现“便民”, 反而“伤民”。又如, 某些基层法院或法官对司法便民理念的理解过于功利化, 将设立司法便民制度只是作为取得成绩的筹码。实践中, 对司法便民理念理解偏颇现象也时有发生。
最高院《便民意见》中要求基层法院为方便群众积极开展巡回审判, 其目的是集中解决纠纷密集地区案件或照顾边远地区群众。实践中, 部分基层法院或法官却把巡回审判单纯理解为“走向田间地头”, 于是涌现出了一大批“背着国徽去田间地头开庭”的“先进事迹”。实际上, 刻意地在田间地头开庭不仅不能节约诉讼成本, 反而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也使本可以轻松到庭的当事人感到疲惫不堪。再如, 在开展司法便民活动中, 不能正确理解方便当事人和方便人民群众的关系, 将让群众满意和当事人满意混为一谈。人民法院不是为某一个当事人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 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为了让某个当事人满意而牺牲公平正义理念, 为了追求群众满意度而纵容个别当事人的无理请求更是不可取的。近年来, 无理上访日趋增长, 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侵犯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这与不能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很大关系。
三、落实司法便民措施、更好满足人民要求
设立完善的司法便民制度是必要的, 真正落实司法便民措施更是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关键。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 司法便民措施的落实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其中, 人员与资金是制约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的两大主要因素。目前, 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普遍存在, 基层法院尤甚。与之相对的是, 落实司法便民措施需要大量人手, 如开展信访接待工作需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而实际情况是, 很多法院并无多余人手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导致信访接待工作开展不畅。另外, 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如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建立网上案件查询系统、加强巡回审判都需要相应资金和硬件支持。
因此, 加大人员及资金支持力度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的必要条件。再者, 受地域、学历等因素影响, 我国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 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对法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道德修养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应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提高法官素质。另外, 应完善相关制度, 如实行加班补助制度, 实施考核激励制度, 将司法便民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法官年终考核当中, 从而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北大出版社, 2012.[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北大出版社, 2012.
[2]孙聪碧.建立司法便民措施效果评价机制的思考与探索[J].法学教育, 2010 (12) .[2]孙聪碧.建立司法便民措施效果评价机制的思考与探索[J].法学教育, 2010 (12) .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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