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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特点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法律文化特点范文(精选10篇)

法律文化特点 第1篇

西周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 明德慎罚”。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为国以礼, 以礼治论”、“为政以德, 以德治论”、“为政在人, 以人治论”; 墨家的法律思想是“兼爱非攻, 春秋无义战”等; 道家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法家的思想为”法、术、势相结合”。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沿用了法家的思想。秦朝在15 年的统治后短命而亡, 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汉朝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黄老为主、无为而治”。在汉武帝以后则是“以儒法为主, 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在汉朝时期达到鼎盛地位, 成为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有言: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 皆绝其道, 勿使并进。”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为: 尊崇封建正统的“德主刑辅”说, 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实现一准乎礼, 礼法结合。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推崇儒学, 以儒学为主, 兼而论道; 加强中央集权, 防止分裂割据, 强调正处于一, 权归于上, 祖宗家法严格遵守; 义利并和, 通商惠工。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循旧礼, 重纲常之教”; 行汉法, 借鉴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保存蒙古旧制, 实行民族分治。明朝的指导思想是“律法结合, 明刑弼教”。

二、始终维护家族、宗族、国家政权整体利益

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制定《周礼》、《九刑》、《吕刑》。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为律, “秦律”。汉朝时期是: 制定“约法三章”、汉律60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 制定《新律》、《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唐时期制定《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六典》。宋朝时期制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元朝时期的是: 约孙、大扎撒、《条画五章》、《条令》、《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明朝时期是《大明律》、《大明令》、大诰。

三、民事与经济、司法、行政等法律越加完善

西周时期“周人百亩而彻”; 秦朝重农抑商, 统一货币, 统一度量衡。宋代“红契、典卖”制度。西周时期婚姻实行“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原则。唐朝婚姻为“和离, 义绝”。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中刑法规定了五刑, 即“墨、劓、刖、宫、辟”。西周刑罚原则是: 三赦、三宥、疑罪从轻惟赦、同罪异刑。秦朝时期则是: 根据身高定罪, 身高不满6 尺属于未成年人,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有无犯罪意识, 累犯、集团犯加重处罚, 连坐等原则定罪量刑。汉朝时期则产生以年龄、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等为原则。唐朝则改为“私罪从重、公罪从轻”的原则。宋朝是《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西周时期职官管理采用述职督课制度。秦朝时期是“五善”即, 忠信敬上、清廉勿谤、恭敬多让、喜为善行、举事审当。汉朝时期为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資选、入粟拜爵。唐朝是科举制, 标准为“身、言、书、判”。

四、监察制度逐步完善

唐朝法律的特点与地位 第2篇

作为我国封建法律史上承上启下的《唐律》由于其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立法基本原则,形成了其特有的立法特点,并在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成为世界封建法律法典的典范。封建社会的吏治和惩贪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治吏就必须惩贪。《唐律》对吏治的紧密完备之规定,为惩贪之严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当时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当今反腐倡廉无不借鉴意义。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与以往的律相比,唐律具有礼法合一、首创“疏议”、律条简要、立法技术完善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在中国古代法典中特殊地位,而其中的礼法合一,即:对于社会现象的保护和打击是以礼作为唯一的准则,符合礼的唐律就给以保护,反之,会给予制裁,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从西汉经过三国二晋南北朝漫长的几百年的时间,法律不断的儒家化。到了隋唐时期,儒家的礼和法律融合到了一起,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而唐律又可以把涉外案件,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将其区分开来,并把两者灵活地结合起来。由此可以表明,在1300多年以前,我们的先人,在处理涉外案件中既能够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又能够实事求是地尊重别国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并加以灵活运用,这确实是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而也表明了唐律的高明,立法技术的成熟。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巅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儒家法律思想在唐律中有着很显赫的地位,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儒家思想贯穿始终。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亲情伦理孝道等思想对现在社会有着根生蒂固的影响,所以,虽然《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是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对现今的婚姻家庭领域,唐律中强调血缘亲情和讲求孝道等,对于解决我们现今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可以科学合理地吸收与借鉴。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予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的产生与“礼”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随着礼的产生和发展,礼由最初的原始习俗逐渐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礼的一些内容成为法的组成部分。礼与法的和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唐律中很多礼法和谐的条文规定都出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和发展而来的。从两汉时的引经决狱到魏晋南北朝引礼入法的逐步深入,至唐时,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和唐太宗个人的法律思想,从而达到礼法结合的完善,《唐律疏议》是礼法和谐的经典之作。在唐律及唐代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体现了礼法和谐的精神,即君威臣忠、尊亲重教、夫尊妻卑、官贵民贱。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礼发展到当代社会,日益具有了当代诠释,它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逐渐演化为以忠为基础的职业道德,以孝为核心的家庭美德,以仁义和为起点的社会公德。唐律礼法和谐的精神对当代社会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其尊老爱幼、提倡孝道、关爱生命、保障人权、体恤妇女和重情重义的精神实质对于改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保存至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现今社会的借鉴意义不容小视。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非常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领土的广大,在当时的周边邻国中都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因此其法律体系对邻国的法律体系自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英语法律文体的特点 第3篇

关键词:英语,法律文体,特点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 调节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 (即法律言语行为) 来实现的。因此, 作为法律法规语言表达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无误、明晰得体地使用法律语言, 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 并不是由某种特殊的语言材料构成, 也不是由独立的语法体系来体现的, 而是人们在共同使用法律的语境中所形成的、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 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特点可以从词法、句法和句子结构上体现出来。

一、词法方面

法律文体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 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 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 并且地位独特, 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而这样的法律术语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的“单义性”特征, 同时类义词和对义词在法律英语中也被大量使用。

(一) 法律术语的“单义性”特征

在法律语言中, 为使表达的法律概念或条文精密、明确、固定, 一个法律术语在某个法系或法律体系中只表示一个法律概念, 而这一法律概念反过来又只能用这个法律术语来表示这种特征。这些词一旦成为法律术语即呈现出其“单义性”特征。如:action在普通日常英语中意为“行为”, 而在法律英语中则是“诉讼”;charge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含义, 在刑法中意为“指控”, 在民法中意为“抵押”。

(二) 法律词汇的“类义词”组合特征

类义词是指词类相同且语义上有着某种联系的一组词, 这些词常通过“and”或“or”等连词组合在一起, 并常常出现在句子的同一位置, 用来表示类似但不同的含义。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规则中所涉及的人或事能表达得更确切、更清晰﹑更全面。这些词通常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义词或近义词, 但根据法律术语的“单义性”特征, 它们既非同义词也非近义词, 而是表达不同的概念。

例:When an Employer hires a Employee, it shall truthfully inform him as to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the working conditions, the place of work, occupational hazards, production safety conditions, labor compensation and other matters which the Employee requests to be informed about.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 法律词汇的“对义词”运用特征

对义词是指词语的意义相互矛盾、相互对立, 也就是说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的词。法律专业术语的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一般说来, 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使得法律术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对义词。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plaintiff与被告defendant;销售合同中的买方Buyer和卖方Seller;经济合同中的甲方Party A和乙方Party B, 等等。

(四) 法律文体中动词的名词化运用特征

动词的名词化特征是指将动词转化为名词并用该名词 (而不是用原来的动词形式) 来表达一项行为或一个动作的语言特征。法律文件 (尤其是普通法的法律文件) 倾向于使用这类名词, 其目的一是为了使得法律规则更加确切、清晰和全面;二是为了提高法律语言的语域;一个由动词转化过来的名词比该动词要正式得多。

例:Matters concerning the employment, discharge, remuneration, benefits, labor protection, labor insurance, etc.of the workers and staff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be stip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五) 法律文体中情态动词的运用特征

法律法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维护, 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 带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 法律文体中经常使用情态动词may或shall来表达“可以”、“应该”、“必需”等概念。

例1:A joint venture shall obser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ll its activities.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例2:A party may only assign its share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venture.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法律文体的语句特征

在句法上, 法律文体的语句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 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来保证表述的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 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 法律文体的冗长和繁杂主要是由下列几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名词类义词的并列和修饰特征、定语从句的修饰特征, 以及副词的条件限定特征。

(一) 法律文体的名词并列及名词修饰特征

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语言传达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及其涉及的人或事。因此法律法规条文就应该尽可能准确、详细地反映出其涉及的范围。

例:Persons, conveyances and transport equipment, as well as articles such as baggage, goods and postal parcels and the like that may transmit quarantin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shall undergo quarantine inspection upon entering or exiting the country.No entry or exit shall be allowed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a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office.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都应当接受检疫, 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 法律文体的定语从句修饰特征

为了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完整的定语从句, 以此来表达行为主体的人或事必须接受的限制, 将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或事限定在法律规定可以正确适用的范围之内。

例1:In the event that no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was concluded at the time of establishment of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 written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within one month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Employer starts using the Employee.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例2:No body nor individual may exercise any authority which does not proceed directly from the nation.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

(三) 法律文体中条件状语从句修饰特征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均应对法律法规所要涉及的人或事作出假设。所谓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 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假定条件常常以状语从句的形式出现, 用以对法律规定作出某种条件、目的、方式等方面的限定, 使法律规定变得更加正确、清晰、全面。限定性状语既可以状语从句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介词短语或分词短语的形式出现。

例1:If a Employee proposes or agrees to renew his employment contract or to conclude an employment contract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n open-ended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be concluded, unless the Employee requests the conclusion of a fixed-term employment contract.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例2:As regards the disposal or heavy repair of a commonly owned realty or chattel, unless it is stipulated otherwise by the coowners, the consent of the several co-owners holding 2/3 shares or all joint owners shall be obtained.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 是公文文体中的一种, 是应用型、功能型的英语。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 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

参考文献

[1]Debra S.Lee, Charles Hall, Marsha Hurley.American Le-gal English——Using Language in Legal Contexts黛布拉, 李查尔斯, 霍尔玛莎赫尔利《美国法律英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语言》[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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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J].中国科技翻译, 2003.

[4]于绍元.法律文书写作[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9.

英语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其翻译探讨 第4篇

关键词:英语 法律文书 特点 翻译

法律语言具备法律专业的主要特点,也就是法言法语的真正含义。英语法律由于自身的历史和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差异而具有准确性和严肃性以及复杂性的特点,同时也要求英语法律文书的翻译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因此,了解法律文书的词汇、语法等语言特点是翻译英语法律的基础和前提。在进行英语法律翻译时,要保证翻译语言的准确性、清晰性、简洁性,同时保持一致的语篇风格,从而使得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精准和严谨。本文主要分析英语法律文书词汇与文本的语言特点,探究其翻译的规律与方法,从而提高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效率和质量。

一、英语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

(一)词汇特点

英语法律文书语言的词汇具有六个特点,分别是正式性、保守性、命令性、专业性、模糊性和并列性。第一,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正式性。相比于普通的文书而言,英语法律文书可以表现出自身的正式性。对于词汇方面,英语法律文化通常会选择更加庄重和规范的正式书面用语,其词汇释义严谨,并且词义比较稳定。例如,英语法律文书中的“在……以前”是prior,而不是before。还有比较典型的正式词是purchase, modify, terminate, render等等,都可以充分体现出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正式性。第二,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保守性。为了保证法律本身的传承性与权威性,在英语法律文书中采用大量的中古英语,中古英语是1150年到1500年间所使用的英语。相比于古英语来说,中古英语在读音与拼写方面,词汇与语法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大多数的古英语词汇被更替,并接纳了很多法语与拉丁语的词汇,从而形成新型的英语。例如,hereinafter、therein、thereof等等,这些词非常简洁,并避免了一些因关系用语而导致的词汇重复的现象,使得整个句子简洁而精炼。另外,在英语法律文书中融入了法语和拉丁语,体现着英语法律文书语言的历史性。第三,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命令性。由于法律法规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英语法律文书中的命令语气很常见,像should、ought to等情态动词比较常见。第四,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专业性。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专业性主要来源于法律专业术语的运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专业术语主要分为法律专用术语和非法律语体的特殊术语。法律的专业术语主要表现在法律语体中,例如,affray、recidivism、homicide等词汇,这些术语的词义比较单一,定义较为严格,并具备真实的含义。与法律专用术语相比,非法律语体的特殊术语在法律语体中只含有确切的含义。第五,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模糊性。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是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所赋予的。但就目前而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法律无法直接对事物进行判定,法律文书要采用模糊性的词汇来表达,从而包含不能及时判定的事物,使得法律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例如,about、reasonable、similar等模糊性词汇。第六,英语法律文书词汇的并列性。为了使得法律文书的语义更加精准,例证更加周详,在英语法律文书中频频出现词汇的并列结构,例如and、or等并列词语,并表达着法律文书的固定含义,在进行翻译的过程中,不能将其分开。

(二)语法特点

英语法律文书语言的语法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大量使用长句。在英语法律文书中的长句被大量使用,并形成了一个重要特色。长句的特点是结构复杂,并且具有大量的信息内容,从而可以较为明确的表达比较复杂的事物,并可以具体性的叙述出来,使得英语法律文书句子说理严密且层析分明。第二,大量使用状语从句。为了实现法律法规对各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界定,避免出现歧义与误解的现象,英语法律文书中频频出现状语从句来辅助表达条款中的动词。其中,条件状语从句的使用率最为频繁。第三,大量使用后置定语从句。后置定语从句在英语法律文书中使用可以使得法律概念更为简明和完整,防止可能产生的歧义和误解。英语法律文书若用定语从句来表达某法律术语时,会使得句子过长。因此,使用后置定语从句会平衡整个句子,使其更加简单明了。除此之外,后置定语从句由于自身的定语成分会使得内容更加准确和清晰,提高英语法律文书的简洁性和精准性。第四,大量使用被动句。大量使用被动句是法律文书比较明显的特征之一,被动句式通常也是一种强调句型,用来重点突出前置和后置的部分,从而使得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更强。

(三)词性特点

英语法律文书语言的词性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大量使用名词。使用名词作为主语或是宾语的中心词的时候,限定的词语比较多,使得句子的表达更为准确与具体。像possession和proposal等比较抽象的名词由于形式较为简洁,词义的弹性比较大,因此在英语法律文书中被普遍使用。而有一部分的法律文书条款基本不使用动词,只是使用名词短语来表达法律文书的含义。此外,由于法律较为严格的解释原则,使得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名词复数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从而不规则变化的名词复数比较少。二是代词较少。为了体现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与明确性,英语法律文书的代词比较少,并且对于代词的使用比较谨慎,特别是一些指示代词与不定代词。在使用代词时,英语法律文书基本使用said、such、same 等词汇来代替上文提到的名词。三是形容词与副词比较罕见。形容词的主要弊端能够弱化名词,副词在法律文书中的主要弊端是弱化动词,因此,为了更加客观性的描述和解释法律条文,英语法律文书中很少出现形容词和副词。例如,splendid、disgusting、wise等词汇,而像very和quite这样语义比较模糊的副词在英语法律文书中几乎不会出现。

二、英语法律文书的发展趋势

英语法律文书主要是可以准确、清晰、完整和简洁的表达对事物的描述和阐释,从而帮助法律运作,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从这点来说,法律文书具有以下发展趋势。第一,生僻逐渐向通俗转化。和其它文件相同,英语法律文书主要是为人民服务,供人们阅读和理解以及运用。因此,英语法律文书中的中古英语和拉丁语以及法语的使用在逐渐的减少使用,通俗易懂的英语词汇和语法以及句子,甚至是口语化的句子在英语法律文书中的出现越来越频繁。第二,化繁为简,长句逐渐向短句转化。大量事实证明短句可以更加直接和清楚的表达其含义,并且越来越多的文书撰写者更加重视短句,或者是将长句有效的化为短句的形式去表达法律文书对事物的描述和阐释。第三,化被动为主动。一般情况而言,主动语态相比与被动语态来说更加易于理解,并且主动语态更加精炼,中心较为明确,因此,英语法律文书中会主动语态的出现更为频繁。第四,化模糊为精准。英语法律文书的词汇具有模糊性,这种模糊性为使得英语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与广泛性,但是这种模糊性也会给法律文书带来一些不利因素,使得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和法律本身的严谨性和准确性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运行。因此,英语法律文书要更加具体化,同时减少迷糊性词汇的使用。综上所述,英语法律文书正在逐渐的接近人们的生活,易于阅读和理解,从而保证其正常运作。

三、法律英语文书的翻译

(一)意义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法律文书的词汇和语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英语法律翻译者不仅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重视法律文化与法律规范,充分考虑到法律文书中词汇与语法的特点,从而辅助英语法律文书翻译,并且英语法律文书翻译具有准确意义的准确性与清晰性的要求。在进行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过程中,译文的准确性与清晰性要和真实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做到译文的含义和原文的含义一致性,避免因英语法律文书的失真性而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严格的准确性与清晰性对英语法律翻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语篇风格一致性

在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过程中,要严重遵循英语法律文书的语篇特点与撰写风格,并翻译成和中文法律文书相对应的法律文书,以此保证其风格的统一性。例如,In 1998, parish voters approved a tax plan for renovations of existing schools and re-construction of four schools.要将其合理的翻译成“1998 年,教区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整修现存学校并重建 4 所学校的税收方案。”从而保证原文和译文的语篇风格与含义的一致性。

(三) 语言的简洁性

英语法律文书要在意义准确、清晰,风格一致的基础上,做到语言简单明了,使得英语法律文书中心明确,易于理解。英语法律文本翻译相对于普通的英语翻译来说更为复杂,英语法律翻译不仅仅是将文字的一种语言转化到另一种语言的过程,其中还融合了许多影响因素,因此,翻译者不仅要有成熟的双语知识的基础上,还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从而使得英语法律文书更加具有准确性、清晰性、严谨性与权威性。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通过对英语法律文书的特点及翻译的分析,让我们知道了英语法律由于自身的历史和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差异而具有准确性和严肃性以及复杂性的特点,同时也要求英语法律文书的翻译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因此,本文主要倡导了解法律文书的词汇、语法等语言特点的基础上进行英语法律翻译,并要保证翻译语言的准确性、清晰性、简洁性,同时保持一致的语篇风格,从而使得英语法律文书翻译的精准和严谨。随着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渐扩大,与其他国家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也会更加频繁,英语法律文书的翻译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简析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 第5篇

一、普通词汇的特殊意义

普通词是法律词汇的主要构成部分,但其在法律中的含义却和平时生活中的含义不同。这就是说在不同法律文件中使用的大量词汇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是一层含义,而对非法律职业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比如action这个词,在日常交流中可以翻译成行动或是行为,但是在法律英语中的意思是诉讼。又比如report,普通意思是报告,但在法律英语中是揭发的意思。

二、中古英语词汇的使用

在诺曼底人征服英国之前直到公元1100年的英语称为古英语; 公元1100年到1500年的英语称为中世纪英语; 1500年以来的英语称为现代英语。在平时生活中我们不常用或者基本不用这类词。但是为了使法律语言更严谨庄重,在法律文本中大量的使用这类词。最常用的就是如以here、there和where开头的古旧副词,therein( 其中) hereinafter( 下文) 、wherefore( 为什么)。

三、外来语的使用

英语本身在其形成过程中大量借鉴、使用了其他语言词汇(其中主要是拉丁语和法语) ,所以在法律英语中也用到了大量的外来词。公元597年,随着基督教传入英国,拉丁语法律词也随之渗入到英语的法律词汇当中,特别是到了中古英语时期的十四五世纪,拉丁语词汇又大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法律英语,比如拉丁词汇alibi指的是某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和证明。而对于法语来说仅在1250—1400年间大概就有10 000个法语词汇直接进入英语词汇中,其中75%一致沿用至今。例如法语词汇bill指的是法案。

四、词语的并列

同义词( synonyms) 通常指的是部分同义词( partial synonyms) ,也就是基本意义相同或相似的词。有时为了使行文更工整,表达更严谨,意义更明确,两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会并列使用。无论在视觉上还是在音韵上,同一概念通过不同的词重复出现,给人掷地有声、印象深刻的感觉,体现出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庄重文体所特有的复杂性和保守性。如:null and void (无效的)、acknowledge and confess (承认)、fit and proper (适当的)。

五、模糊性词汇

虽然法律语言是准确的严谨的,但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不能确指,它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法律所处理的是范围广又不可预知的各种事件,相对模糊性的词语则是法律的灵活性和前瞻性的体现。这里,模糊性词汇的应用并没有影响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而是让法律变得更加切实可行,更富有弹性,这正是模糊性词汇在法律语言中得到应用的原因。

从本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与其它文体相比,法律英语的词汇在很多方面上都有所不同,正确理解这些词汇有助于对法律翻译的掌握。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中国与外国的合作日渐频繁,因此学好法律英语才显得格外重要,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正当利益。

摘要:法律英语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语言,与普通英语在很多方面都有大量差异,其中最显著的是其独具一格的词汇特点。本文并不是简单论述了这些词汇特点,而是逐个分析了它们存在的原因。掌握了词汇特点,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原文,有利于将法律翻译的更准确。

网络法律的特点及其现实意义 第6篇

一、虚拟网络秩序的特殊性

网络环境是现实环境的延伸, 是虚拟的社会。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 对于现实社会秩序的影响极为深远。“现实与虚拟的双重属性最终导致网络条件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界限的模糊, 该模糊性非常容易引起网络条件下自由的边界模糊和权利冲突。” (1) 如果, 网络秩序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规制, 那么网络秩序中出现的波动, 就会迅速传播到现实社会秩序中去。

(一) 现实社会秩序

在现实社会秩序中, 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法维护着阶级统治秩序。

一方面, 法能够实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 法能够积极调和阶级冲突, 维护社会稳定。

2. 法维护着权力运行秩序。

法明确了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 对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规制。

3. 法维护着经济秩序。

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限制经济主体资格、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4. 法维护着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确定权利和义务划分, 避免纠纷;通过正义程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基本安全。

(二) 虚拟网络秩序

相比较之下, 网络法律虽然也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 但是, 其规制的手段、发展的程度和结构的水平远远不及现实社会秩序下的法律。这主要是因为虚拟网络秩序有着与现实社会秩序不同的特点。

1.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决定了虚拟网络秩序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自由性和共享性。

“网络虚拟社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 网民享有现实社会中无法比拟的自由。” (2) 网络环境的特性为人们自由出入网络空间和进行网络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自主选择所需要的服务、信息乃至活动形式与内容。

2. 网络环境的匿名化、多元化、宽领域的特征决定了虚拟网络秩序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复杂性和无序性。

“在多元化的网络传播环境里, 匿名表达所带来的信息不透明、信息混杂, 在网民心中易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 (3) 大量负面信息的出现, 严重影响着正确舆论导向和价值判断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3. 网络环境的自由性、脆弱性的特征决定了虚拟网络秩序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感染性和犯罪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无规则的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体现, 网络犯罪的猖獗, 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受到严重的侵犯, 甚至国家安全都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

4. 网络环境的技术性、依托性的特征决定了虚拟网络秩序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协议性和规范性。

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应用于网络构建行为的技术规范和协议。这些技术规范和协议从一定意义上影响着网络规范的形成, 这是网络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二、网络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网络秩序的维护问题任重而道远。网络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比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法律而言, 其困难程度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网络法律定义, 但是, 根据虚拟网络秩序的特殊性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基本定义, 可以从网络法律的调整对象入手, 同时参考虚拟网络秩序与现实秩序的相互联系, 得到网络法律的基本概念。理论界的通说认为:网络法律, 是调整与网络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网络法律的调整对象为与网络有关的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 网络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因素构成。网络法律关系其中的构成因素或法律事实应至少一项与网络有关。” (4) 从网络秩序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特点中, 可以发现网络法律有着以下特点。

(一) 网络法律权利的保护优先

网络法律优先保护网络法律关系参与人的个人权利。在解决网络法律关系的纠纷中, 权利纠纷的解决优先于其它纠纷。当然, 权利优先并不意味着权利优于其它, 保护权利作为纠纷解决过程的首要环节, 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只有完成了权利的保护, 才能让纠纷关系人更好的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虚拟网络秩序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自由性和共享性, 只有首先从权利入手进行网络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 才能保证网络秩序的自由性和共享性, 使得虚拟网络秩序不会因为纠纷解决的存在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破坏。

(二) 网络法律关系的纷繁复杂

网络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的类型随着虚拟网络秩序不同于现实社会秩序的复杂性和无序性而产生多元性的特点。网络技术的爆炸性的发展使得网络法律关系远远不同于现实法律体系。网络法律关系的主体上, 网络信息监督部门、主流网站媒体、网络运营团队、实名个人主页层次不穷, 运营商、广告商、匿名网民不计其数。网络法律关系的内容上, 网络合同权利义务、网络交易权利义务、网络言论权利义务、网络隐私权利义务纷繁多样。网络法律关系的客体上, 网络实体财富, 网络游戏装备, 网络空间特权, 网络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网络隐私、网络秘密等一系列虚拟客体出现。这就要求网络法律关系需要得到网络法律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整合和规制, 使得网络法律关系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 网络法律实现手段的现实性与虚拟性相结合

网络法律实现手段存在着现实性与虚拟性相结合的特点。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固然存在, 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网络法律的实现手段上也只存在着虚拟状态。网络法律实现手段上可以分为虚拟性手段和现实性手段两种。虚拟性手段包括:设置权限、限制行为、扣除虚拟财富等一系列能够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实现的手段, 主要针对这网络空间中角色和团体。现实性手段往往与现实法律体系的实现手段类似, 针对网络法律体系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体现, 针对现实具体个人和组织进行。网络法律实现手段的现实性和虚拟性的结合实现了虚拟与现实的交替, 弥补了法律在虚拟与现实的转化中出现的漏洞。

(四) 网络法律操作的技术规范性

网络法律所调整的网络法律关系是以虚拟网络空间为载体的, 网络技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具体规范也对网络法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网络法律行为离不开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的数字化、压缩、加工和储存功能, 使法律行为的表示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5) 网络技术规范和协议对网络法律的指导和影响使得网络法律有着与现实法律不同的设置体系、规制范围、操作方法。在设置体系上, 网络法律可以从网络行为目的入手进行网络法律体系的划分。在规制范围上, 网络法律更加注重于网络表达、网络信息、网络隐私的制作、传播的技术规范, 网络权限、网络财富、网络装备的交易、传递的技术规范。在操作方法上, 网络法律在权利保护、义务履行、违法犯罪的打击手段上更加注重技术规范的影响, 从网络技术规范的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实现法律手段。

三、网络法律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虚拟网络秩序的特殊性与网络法律基本概念和特点的分析, 从网络秩序、网络权利、网络利益、网络自由四个方面可以发现网络法律对于虚拟网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网络法律对于网络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秩序, 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6) “网络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于网络秩序的维护。” (7) 网络作为一个大容量、高信息的系统, 数以万计的信息穿越交互在网络空间之中, 不计其数的网络主体参与其中, 建立其正常健康的秩序尤为重要。网络法律为建立和维护网络秩序而产生, 与网络法律永相伴随的网络基本价值, 便是网络秩序。网络法律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通过以法律的手段解决不可避免的纠纷, 通过对网络的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来达到对网络秩序的追求。网络法律对于网络秩序的维护有着不同于现实秩序的特殊方式。网络法律对于网络秩序特别是针对于网络消息和网络交易问题, 十分强调信息的安全和真实。网络法律通过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巡查监督和网络实名制的构建不断加强信息安全性和真实性, 为网络的健康有序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 网络法律对于网络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法律的基本立场就是加强对于网民权利的保护。立足于网络之中网民的行为, 从基本行为规范上规制网民的个人权利的实现途径, 对于网民在网络环境的知情权、表达权、交易权等系列权利制定不同的运行规则, 让网民的个人行为得到切实的规制, 不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网络法律还十分重视网络运营商、网络广告商、网站团队、广大网民之间的权利问题, 加强网络运营商等集团和广大网民之间的平等对话, 改变了网络力量的不均衡的状况, 使得网络集团与网络民众之间的权利得到明确的分配。从根本上实现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的规范和网络权利的均衡, 为网络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 网络法律对于网络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法律对于网民的利益保护和网络运营商、网络广告商、网站团体等各力量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尤为重视。从网民的基本利益入手, 把网民的基本权益放在首位, 将广大网络民众的网络资源和网络权限作为立足点, 实现网民的利益的保护, 并同时规范各个网络力量之间的利益分配, 将各网络集团利益的运行置于规范体系的规制之中, 明确了利益的创造和保护手段与渠道, 为整个网络利益链条的健康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网络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强力的法律保障。

(四) 网络法律对于网络自由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法律对于网络自由的特性保持着尊重与规制并存的态度。网络法律首先实现了对于网络自由的尊重, 将网络自由观点、自由行为、自由意识等一系列自由特性置于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 使得广大网络民众能够充分享受网络生活的自由和快捷。在充分尊重网络不同于现实的自由多元特性同时, 网络法律更加注重对于网络自由的规制, 不断加强对于网络自由泛滥所造成的网络舆论的混乱, 网络导向不明, 非主流观点的横行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制, 将网络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价值追求、正确的网络风气置于网络法律强调和明确的范围。

注释

1 周江红.网络法问题的法哲学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 2002, (6) , 第68—74页.

2 张立先, 李军红.网络法律文化悖论的法理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 2008, (11) , 第145页.

3 曾白凌, 淦家辉.法律规制网络匿名表达的基本原则[J].攀登, 2010, (2) , 第111页.

4 齐爱民, 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第43页.

5 张宇润.试论网络法律行为[J].学术界, 2003, (1) , 第72页.

6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第227页.

论中国传统军事法律之特点 第7篇

(一) 国防法制观中的兵农合一、奖励耕战与传统军事法的农耕特点

“有关军事力量的筹备组织、管理、训练、储藏准备、征募等一系列法规”, 具体是指我国古代传统的军事法制, 统称为兵制或军制。与西方工业文明催生出的重商主义的国防法制观及由此产生的雇佣军制度和骑兵制度不同, 在中国社会, 农业文明催生了重农主义的国防法制观, 全社会的征集征调制度是长期执行的, 对士兵在赋税上可以依据“世兵制”、“府兵制”进行减免, 但其家庭的生活收入与开支还是要依靠土地收入。

(二)

国防法制原则中的义战、慎战的与传统军事法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与西方军事文化存有较大差异, 西方军事文化的基础是实用主义, 而我国的国防法制原则则是坚持义战、慎战。在西方, 产生于1世纪前叶欧洲的马基雅维利主义是实用主义的理论基础。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写道:“当国家濒临灭亡时, 正义与否、慈悲抑或残酷、体面抑或丢脸的问题就通通不存在了。”在浓厚的实用主义思想影响下, 西方的国防法制完全为国家实际利益服务, 极少考虑道德因素。

二、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已形成了系统的以法治军思想

我国古代治军思想和智慧结晶既是我国的传统军事法律文化。长期的战争实践, 不断提升了人们对军事法重要性的认识, 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以法治军思想。崇尚法制的思想在我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中已经存在了很久。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立法定制思想中的“制必先定”

一个军队, 要想具备较强的作战能力, 就必须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军事法规用于治理军队。立法定制的思想来自于对军事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因素以及进行战略运筹、实现宏观决策的根本要素既是一部完整的军事法规。中国古代统治者普遍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历经各个朝代的发展, 到明清时, 军事法已经覆盖了军事活动的方方面面, 有兵役制度、体制编制、作战指挥、军事后勤管理和惩罚犯罪的制度等方面的军事相关法律, 组成了我国较为全面的军事法律机制。

(二) 治军思想中的“以治为胜”

赏罚分明的治军原则以及优秀的法制教育思想因“以治为胜”和“教戒为先”得到了集中体现。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十分重视“赏罚”的功能。建立法规的同时, 也要重视法规的执行, 这是《孙子兵法》中反复强调的。“施无法之赏, 悬无政之令”, (《孙子兵法九地》) 主张施行超越常规的重赏, 发布打破常规的命令, 用超常的赏罚树立威信, 整肃军纪, 真正起到杀一则“三军震”, 赏一则“万人悦”的效果。军队建设中的大敌以及导致国乱兵弱的具体原因概括起来既是赏罚不明、法纪管理松弛, 这是大多数法家共同的观点。国家的强弱不在于国家的大小, 人口的众寡, 而在于能否实行法治, 做到赏罚有信:“明于治之数, 则国虽小, 富;赏罚敬信, 民虽寡, 强”。

三、我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的法制方针兼容礼刑、出礼入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的兼容礼刑、出礼入刑的法制策略。它以维护君主利益为前提, 以维护家本位为不变的主题。历代的军事法都出现了礼法 (主要是指刑法) 的身影主要是由于自东汉以来就坚持以儒统兵、兵儒合流的思想。

(一) 结合“以礼治军”培养宗法伦理主导的军人法律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军事法律文化中, “以礼治军”有着悠久的历史意义。西周时期, “军法”是礼乐文明在军事领域的集中体现, 强调用“道”、“义”、“礼”、“仁”规范战斗力, 以政治规范指导军事, “道”是军事法的最高原则。“广义的军事艺术”既是在自西周初年至春秋中期形成的兵学, “军法”是主要的载体形式, 性质主要表现为军事操作、演练的要领和原则的典范性规定与条例, 包括征发的兵役与军用品制度、军队编制、军事装备、指挥联络方式、阵法与垒法、军中礼仪与奖惩措施等等, 一般属于官修文书的范畴。

(二) 我国军事法的刑法本质和刑罚性

一方面, 我国古代法律是“刑法与民法不分家, 诸法合为一体”;另一方面, “兵刑不分, 兵刑同制”;“刑法、民法与兵法相融合”需要上述两法的结合。古老的军事法从一开始就存在于这样一种“合体”的法律中。军事刑法, 是指当军人犯罪时, 军队用刑法来惩罚军人, 我国古代兵书中记载的“军法”大多数也就是这个含义。春秋时期, 齐晋的军队就曾以“军法”斩杀“后期” (迟到) 者。

四、小结

义务本位的特点因为中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的刑法属性而变得更加的明显。在这种法律架构下, 军队士兵的权利是微乎其微的。所以, 封建皇权的有效维护依赖于传统的军事法律文化, 但是军人的个体人格也因此出现了明显的萎缩。

摘要:中华传统法系文化的组成之一就是中国军事法律文化。我国传统军事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军事实践中, 受到了中华法系文化的影响, 逐渐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军事法律文化:兵农结合、国防法制观和义战实行奖励耕战制度、国防法制将慎战作为原则;法律由君主制定, 不可更改;依法治军思想为“制必先定”、“以治为胜”;法制方针为兼容礼刑, 当出现违背礼的行为就需要进行处罚等等。

关键词:传统军事,法律文化,法系文化,特点

参考文献

[1]朱源源.浅析军事法律文化与依法治军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 2009 (25) .

[2]李佑标.军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 2006 (01) .

法律文化特点 第8篇

跨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法律翻译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总结可以发现,法律翻译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六种:1)拼写和语法错误;2)省译、增译和望文生义;3)术语翻译不妥;4)译文文体不当;5)对原文理解不透;6)语言修养欠佳;7.法律文化差异引起的错误。(金朝武,胡爱萍,2000)要避免这些错误,译者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熟悉中外法律文化,充分把握法律语言特点。

下文通过实例分析简要介绍英语法律语言的用词特点,以及英汉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1 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

近义词或同义词连用:法律配对词和三联词是指连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近或者相同意思的词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意思。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体现了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和法律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有时候近义词的并用是为了表达一个含义,但有时是为了区别近义词之间的不同含义。

例:...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Guarantee”)the due and punctual payment or discharge to IBM of all moneys,now or at any time hereafter due,owing or payable by the Debtor to IBM whether on any account or otherwise and whether as principal or surety under the Agreement

参考译文:...以此无条件地保证(“保证”)借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间,通过账户,或者作为本人或保证人,及时、准确向IBM支付规定的款项。原文中的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就体现了近义词并用的特点,这是为了表达一个含义,其他相同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sole and exclusive(单一)、each and every(各自)、null and void(无效)等。

古旧词汇的使用:法律文本中很多固定的词经常出现,如hereby,hereinafter,hereafter,whereas等,这些是古旧词汇。法律英语词汇经常出现古旧词汇。这是为了使法律文件的句子更简练、严谨,更好地反映法律的语言特征。在长期的使用中已形成人们所公认的特定含义,这些古旧词汇在其他领域很少出现和应用。主要是由here,there,where和介词合成的。

例:In consideration of IBM China/Hong Kong Limite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IBM”),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10/F.,PCCW Tower,Taikoo Place,979 King’s Road,Quarry Bay,Hong Kong,agreeing to continue to grant time and/or credit facilities to:

Guomai Zhong Xun Networks Ltd.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No.116 Jiang Bin East Avenue,Mawei District,Fuzhou350015,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Debtor”)

参考译文:考虑到IBM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IBM”),(注册地为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广场电讯盈科中心10楼),同意继续给予国脉中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国福州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下称“借方”)时间和信用便利。

在日常用语中whereas为连词,表示转折我们通常将它翻译为“而、却、反之”等,而在合同中通常翻译为“鉴于”,如下列例句:

Whereas to ensure the smooth functioning of the internal market in live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Member States should be able to rely completely on the integrity of certification at the places of production and dispatch.

参考译文:鉴于,为了保护共同体内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成员国应完全依赖于原产地或发送地所签发的证明的可靠性;

模糊词语的使用:某些法律条文在语义上不能确指,或者无法一一列举。模糊是表达模糊语义的语言,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数量等无法明确或无法一一说明的情况。

例: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 should be settl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of the two parties.

参考译文:本意向书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该例句中Matters or other substantial cooperation programs not covered by this LOI就是模糊的表达,翻译为未尽事宜或实质性合作项目,因为没有具体例子说明究竟是何具体事宜,这些也不好说明。

普通词汇表示特殊法律含义:许多法律专门术语是从日常生活转用至法律方面,其法律含义一般也与其生活中使用的含义不尽相同,即在原有一般词义的基础上赋予其新的法律意义。法律语言中有不少词汇是由普通词汇转换而来,这类词汇看似熟悉,在法律语境中却有专业的含义,与其常用含义大不相同,比如construction of law乍看之下,是“法学的建设”或“法律建设”之意,但在法律用语中应译成“法律解释”。所以在实际进行法律翻译时译者不能望文生义,而要借助语境正确理解。

大量使用命令词和情态动词:由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律英语用词通常带有命令语气,如表示“承担”的英语词汇are borne by和is liable for都带有强制、命令的语气。

例:No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 may appropriate,buy,sell,or otherwise engage in the transfer of land by unlawful means.

情态动词中must与“必须”对应的翻译毫无争议,may在翻译过程中与“可”对应,shall是法律英语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情态动词,在汉语中有很多译法。通常被译成“须”、“应”,有时被译成“应当”,也有时译成“要”“将”“可”,还有被译成“必须”,甚至被忽略不译的。

例1:Quantity:unless otherwise arranged,shall be subject to a variation of 5%plus or minus at Setters,option.

参考译文:除非另作安排,量由卖方选择作加或减5%的变动。

例2:Both parties shall conduct cooperation in scientific researches which may cover the joint application for research programs and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researches.

参考译文:乙方与甲方开展科研合作,共同开展课题申报和合作科研。

在例2中shall就被忽略不译。

2 英汉法律翻译的原则

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上的转换,也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转换。法律翻译与其他文本的翻译有一定的差别,但所有文体的翻译都始终不能脱离“忠实”和“通顺”的标准。以下简要介绍英汉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

准确严谨性原则: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或其表现形式,必须体现法律的这种社会职能。法律语言中特定的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含义,其他词汇无法替代,这些特定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的精髓。在英汉法律翻译的时候,要准确识别并且翻译出这些特定的法律术语,准确严谨性是法律文本翻译的根本。

例:This LOI is made in quintuplicate with each party holding two copies,and one copy filed with 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All the five copies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

参考译文:本意向书文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福建江夏学院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翻译时,要力求准确无误,并且做到简明严谨。源文中的All the five copies shall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被译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分准确严谨,强调了五份中的每一份的法律效力相同,准确无误,没有歧义。

简明清晰原则:法律语言的简明规范是其保证实施的前提,法律语言作为最规范的语言之一,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用清晰简明的词语表达法律概念。法律翻译亦然,法律条文若翻译得模棱两可晰,这些法律条文将无法执行。

例: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by IBM under the Guarantee shall at any time and from time to time throughout the terms of this Guarantee be subject to the Maximum Guaranteed Indebtedness stipulated in Clause 3 below.

参考译文:前提是根据保证协议规定,由IBM可重获的总数在任何时候且在保证书期间不超过以下条款3规定的最大保证负债。Provided always that译为“前提是”十分简明清晰。

前后一致原则:指的是,法律中同一术语的翻译在翻译文本中要保持一致,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并且在文本中再次出现该法律概念时,要将其翻译成相同的法律术语,即与上文做到一致。如agreement一词通常有两种译法,即“协定”和“协议”。agreement作为具体法律文本的名称一律译成“协定”。

例:Whereas this objective cannot be achieved by Member States individually;whereas,therefore,common rules should be adopted on the obligations of competent authorities and certifying officers and with respect to the certification of animal and animals products in accordance with Community legislation;

Whereas it is appropriate to ensure that the rules and principles applied by third-country certifying officers provide guarantees which are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ose laid down in this Directive;

在文本中certifying officers第一次出现时翻译为“签字官员”,那么接下来每次出现都要遵循第一次的译法,不能再改成其他,如“证明官员”等,否则将引起不必要的歧义。

语言规范原则: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法律英语翻译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的对等就是说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要达到法律语言规范化,就必须准确翻译法律专业术语。

例如join in this letter of intent这个动词短语译为“达成如下合作意向”则能体现出法律用语专业性的特征。如This LOI is made in quintuplicate,译为“本意向书文本一式五份”为规范性译法。

3 总结

本文简要介绍了英语法律语言用词特点及英汉法律翻译基本原则,做好法律翻译,关键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积累,翻译时,要理解原文。理解法律英语中的专门用语以及法律英语的固定表达句型,做好法律翻译,还要研究目的语,也就是汉语法律文本用语的特点。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可按照源语的不同用词,相应地使用中文中的法律用词。在实践中积累,以使译文更加准确规范。

参考文献

[1]顾海根.法律英语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金朝武,胡爱萍.试论我国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翻译,2000(3).

[3]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张思洁.法律英语翻译读本[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张法连.法律问题翻译基本原则探究[J].中国翻译,2009.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翻译分析研究 第9篇

关键字:法律英语 语言 特点

新时代的背景下法律英语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对法律英语语言的特点有所了解,尤其是在翻译的过程当中更要对这些特点做到心领神会,本文就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展开了分析和研究。

一、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

1.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汇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法律英语凭借着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其在法律专业当中的地位在中国的大地上迅速的发展起来。法律英语的形成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通过不断地司法实践以及改革最终形成了一套具有特定意义的表现模式和规范准则,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词汇的丰富性、语法的结构上面,是法律语言专业性、集中性和严谨性的重要体现。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既包含了普通英语的词汇,还延伸出许多特定的含义。

2.特定的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法规具有规范调解的作用,而它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来实现的。既然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那么就必须承担着为实施者和立法者以及司法者等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提供重要支撑的效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准确得体,它与其他行业的专业英语不同,它需要通过间接明了的字句来表现法律的定义,传达法律所想要表达的效果。正是因为法律语言的特殊社会功能,让法律语言成为了表达特定含义或者是法律概念的专用术语,是无法随意更改或者被其他词汇来代替的,法律中最常见的特定法律专业术语就有以下几种:complainant (原告),defendant(被告),bigamy(重罪),demurrer(抗辩)等,这些词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反映了法律语言的特点,即不能被其他领域的专业英语所引用。

3.外来词

大多数的英语词汇都是来自于法语或者是拉丁语。众所周知,法语对于英语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对于法律英语的形成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说bar是法庭判台的意思,verdict是采掘的意思。当代我们见到的法律英语的基础来自于普通法,而普通法的制定来源于中世纪罗马教会所制定和沿用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当中许多法规都是用拉丁文来陈述的,因此当代我们看到的法律英语当中会有许多拉丁词汇,比如:alibi(某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申辩或证明),declaration(申诉,陈述,证言)。

4.成对型近义词

在法律英语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成对型近义词的出现,实际上它的存在让法律合同的条款在陈述上或者是实施上具有很大的弹性,扩大了设计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5.拉丁语的频繁使用

在英美等国家,人们最羡慕的职业就是律师和法官,而事实上,从事法律工作的他们为了彰显自己的不同之处,在很多情况下都使用外来语,尤其是拉丁语。在英国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有懂得拉丁语的人才称得上是学法律的人。

二、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

法律英语的句法结构大多数情况下都很复杂,经常使用被动句的语法结构是法律英语最显著的句法特点。在许多专业书籍当中,条件状语从句经常会与高频率的介词短语连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人们在阅读过程中的理解难度。定语的作用是对那些名词性术语的内涵或者是在必要情况下对它们所延伸出来的含义进行重新界定,而状语更多时候是为了体现履行权利和义务所需要的条件、方式、地点以及时间而出现的。

1.陈述句

法律文书是为了进一步确定法律关系以及陈述法律法规当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专用公文,它需要用陈述句的口吻客观地进行描述,因此法律英语的句式结构主要是陈述句结构,比如在法律英语规范文件和法律文书当中,很少用到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

2.完整句

法律用语在表达的时候往往拥有很强的严谨性,因此在书写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避免省略句或者是句子缺省状况的出现,因为被省略的句子经常会造成人们在理解上的歧义,另一方面,法律英语也不适用单独句,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主语、谓语、宾语,具备完全的主谓宾结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完整句结构。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将法律文书当中所要表达的内容完整的呈现在人们的面前,显示出法律英语独特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3.条款句

法律法规的文字表达强调的是间接、明了,从文章主题的结构上看,古今中外的法律语言都采用分条列款陈述的形式,法律英语同样也遵循着这样的原则。法律英语使用条款的句子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简单条款句、平行条款句和树形条款句。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让法律的文书在脉络上更加清晰,主次分明。

4.复合长句

复合长句是法律英语非常重要的特点。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的句子结构无论是长度还是从句的使用都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对从句的连续性要求较高。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和其特定的问题特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正式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原文法律专业书当中对中心词的使用往往有很多的限制,与此同时,对于某一法律的概念成立的条件也有着非常严格的步骤。因此,法律英语大都以长句居多,很少会看见短句的形式。

很多法律文书的制定者都比较喜欢那些长度超出普通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的句式,我们在阅读的时候经常会发现一句话构成一个段落的现象,有些还有非常复杂的修饰成分。这样的句式结构往往都能做到叙事具体,条理分明。比如说:衡平法对于那些利用职位之便来谋取利润的受委托人拥有解释利润来源的责任与义务,并且这些利润是规定与欺诈或者是否拥有诚意是没有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判断这种利润是不是应该由原告来获得,或者是获得利润的人是不是拥有义务来帮助原告来了解获得利润的途径,他是否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去冒险,原告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失以及在诉讼当中是否能够获得利益等等这样的问题和考虑无关。

分析:这是一个由法律英语翻译过来的长句,当中由六个从句来构成,其中有三个介词短语,一个动名词所构成的短语结构,尽管整个句子的结构比较复杂,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它的条理还是很清楚的,能够完整地表达出法律所要陈述的内容,丝丝入扣。像这样的长句在许多法律文章当中都是随处可见的。

三、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很多时候表述的语句都要求庄重、正式,并且强调书面语的使用。法律作为国家政权意志的主要表现形式,与其他行业的英语不同的是,法律英语的语言功能已经不再停留在最初的交流阶段了,更重要的是有效地体现、传播和执行立法者的意愿。为了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政策性和权威性,法律、法规和条例当中所用到的法律英语的文书都对遣词造句的能力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并且每一个词汇的使用都应该做到精准,用词要正式。

四、法律英语翻译过程当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法律英语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专业英语而言,专业性和特殊性更强,就算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在阅读法律条款的原文或者是专业书籍的时候都会感到力不从心,更不用说将他们准确地翻译出来。信、达、雅是进行翻译工作的基本准则,但是对于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而言,这项翻译原则显然不适用,实际上它遵循的是相对独特的原则。

1.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就是说在翻译的时候,中文的表述应该要能够准确地反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诸要素,要准确地反映出法律英语原有的意思和宗旨。英国国家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法制思想深深烙入了每一个老百姓的心中,这实际上与我国人民在法律上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在对法律文化的认识上面。在翻译的过程当中应该要很好地把握法律英语的主旨,这也是法律英语翻译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2.注意我国法律术语的选择

法律术语是用来表现法律专业特点的词语,它不同于一般性的词语,通常情况下涵盖了特定的法律概念、原则等等内容。如果在翻译的过程中不与具体的情境联系起来,用那些与中文的法律术语不相符合的词语来表达的话,读者往往很难领会你想要表达的意思。比如说,personal representactive一般被人们翻译成为个人代表的意思。这个词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在大陆的一半英汉词典和英汉法律词典当中却是不存在的,却能在香港的法律词典中找到,它的意思是遗嘱执行人,包括excutor(男遗嘱执行人)、executrix(女遗嘱执行人)或者是遗产管理人,包括administrator(男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rix(女遗产管理人),都是由法律规定的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员。

3.中文表述要注重逻辑性

在将法律英语翻译成中文时,要做到表述清晰,逻辑思路要正确,用语要庄重。同样的,中文法律用语也是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话交流语。当我们选择了法律用语之后,还要考虑所选的词句是否符合法律的行文风格,法律是一项庄重而神圣的事物,因此应该用陈述的口吻来表述,不能含带过多的情感色彩,要体现法律文件的庄严冷峻的特色。

五、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

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专业英语,它带有很强的特殊性,复杂的句式结构、较多的专业词汇,让我们在翻译时总是感到力不从心。法律英语翻译水平的提高,不是万丈高楼平地起,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取得成效的,更不是拥有较高的英语基础知识就能够胜任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了解,做到牢记于心,才能够将法律英语翻译得准确。因此,法律英语的翻译也不是无从入手的,在深入分析其特点的基础上,总结法律英语翻译的一些技巧,在掌握了这些技巧以后就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法律英语翻译的效率,做到事半功倍。

1.通读全文,了解文章大意

和其他行业的专业英语翻译一样,法律法规等法律文献的翻译也要求我们要抓住文章的主旨大意,要求翻译人员仔细研读原文并能够准确深刻地了解原文的大意。首先我们要对原文当中法律英语的词汇、语法、句式结构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帮助我们快速阅读文章。

比如说法律英语当中经常会出现定语后置、分隔的用法情况,有些法律文献或者是文件当中会出现比较长的从句,这些句子有可能会独立成为一段或者是一项条款,有一些句子在定语从句后面又带着状语从句或者是定语从句,因此在翻译这种类型的句子时,翻译者首先要理清自己的逻辑顺序,思维要敏捷、清晰,寻找句子当中具有标志性的连词来理解句子的大致意思。

2.借助法律英语工具书和参考书完成翻译

在翻译法律英语的时候,我们要经常性地使用法律英语工具书和参考书,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借助香港地区的翻译来辅助我们顺利地完成整个法律英语的翻译工作。法律英语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在很多时候我们所拥有的时间是很悠闲的。如果想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翻译工作,并且提升翻译的质量,工具书和参考书是必不可少的。

3.适当选择直译和意译

在翻译法律英语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翻译方式,也就是直译和意译的选择要恰当,切忌不可见字译字。由于中英法律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再加上法律专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拥有比较强的特殊性,在更多情况下我们都不鼓励用直译的方式,而是选择意译。有些时候我们要在理解全文的基础上,避开法律英语原文结构的束缚,重新用中文的方式来进行表达,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汉语语言的习惯,让读者读起来比较舒服。

4.将主题、内容、客体展开翻译

在翻译法律英语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注意把握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紧紧围绕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地区分文献或者是法律英语文件当中的主体、内容、客体,并将他们展开来翻译。法律关系是由一个基本行为而衍生出来的法律概念。在翻译法律英语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准确地把握某个具体法律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主体,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当事人;内容,也就是法律双方当事人之间所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客体,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对象。只有把握好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具体内容,才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原文,准确地作出翻译。比如说,在翻译英语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合同的性质种类应该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翻译较长句子的时候要简化句子结构

在翻译法律英语文件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将原文当中比较复杂的长句进行适当的简化,剔除句子当中的定语、状语等修饰语,进而找出句子结构当中的主语、谓语、宾语,最后找到文章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此外,在翻译的初稿完成以后,我们还要适当地检查和重新阅读,在这个过程当中应该将重点放在对词语搭配和句子成分的完整程度的检查上面,语序是否颠倒、用词是不是有歧义、翻译的过程当中主句和从句的衔接是不是正确,在经过了进一步的斟酌以后,才能够最终形成翻译稿,切忌匆忙收工。

六、小结

本文就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展开分析,主要分析了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句法特点以及问题特点,并就翻译过程当中所需要遵循的原则展开探讨,最后总结出了法律英语的翻译技巧,然而由于个人所学知识以及阅历的局限性,并未能够做到面面俱到,希望能够凭借本文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

参考文献

1.肖云枢.法律英语语法特点初探.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

2.王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中国科技翻译,2003

3.陆汶逊.法律词汇翻译切戒望文生义.法律学刊,2009(02)

4.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法律文学,2004

作者简介

医学法律学的特点与功能探讨 第10篇

关键词:医学法律学,特点,功能

前言

人类之前在对医学进行法律性质的研究过程中产生了法医学和卫生法学,然而医学法律学是与这两者截然不同的领域和内容。近年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对于科学的热衷程度有所加深,也因此将各个领域进行了更加细腻的分工和研究,从而促进了整体的发展。因此说明医学法律学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代表,它既是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新枝,对它的研究同时又促进了医学和法学的完整。

1 医学法律学的特点

1.1 医学和法律学能够充分体现医学和法律学

传统的医学针对人类生老病死现象的研究完全忽略了其中包含的法律现象,这种研究方法严重限制了医学研究领域的进步,脱离了法律职业的医学研究是医学研究史上的一个大的漏洞;同时,传统的法律学在研究人类生老病死现象的过程中也缺少了医学方法的有效运用,这种研究方法使法律学的研究显得毫无依据,只是一种居于形式和表面上的制约,同样也使得法律无法真正在医疗工作中发挥重要职能。因此,医学法律学的产生能够弥补这两方面的欠缺,能够促进实际情况在法学研究中的体现,对法学是一种充实和完善。同时也说明了医学法律学在医学和法律学当中的重要地位[1]。

1.2 医学法律学是医学和法律学的边缘学科

仔细分析医学法律学的内涵,就能够发现我们不能够运用一般意义上的医学和法律学来单独对其进行描述,只有将两者有效的进行结合,才能够产生医学法律学,也就是说,医学法律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处于医学和法律学的边缘。在进行医学法律学研究的过程中应该掌握好正确的研究方向,首先,当以法律为出发点时,它研究的内容是医学中法律问题的体现,具体内容为医疗事务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例如,医疗组织系统、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和医疗事故等的责任问题;其次,当以医学为出发点时,它研究的内容是法律中医学问题的体现,相关内容有法律与试管婴儿、法律与计划生育等问题。

2 医学法律学的功能

2.1 描述功能

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需要有合理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要能够将法治在实际社会中的运行过程通过精准的语言表达出来。将医学与法律学相结合,弥补了传统的法律学在针对人类生老病死现象描述过程中缺乏事实依据的缺点,医学的实际经验有效填补了这一部分法律的不足,能够以事实经验将生老病死等现象与法律制约之下的医疗和卫生等相结合;各种人际关系的形成和影响能够通过医学法律学被充分的描述出来;医疗过程中的合法和违法行为的标准也能够通过医学法律学得到充分的界定等。在日常的医疗行为当中,各种细节问题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而通过医学法律学的研究能够充分的将这些问题进行界定,通过它的描述功能,有效的体现法律与医学之间的关系,同时将法律的在医疗过程中的职能进行的充分的阐述,很多传统的法律学和医学无法回答的问题,在进行医学法律学研究的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解释[2]。

2.2 评价和规范功能

法律是一种衡量社会道德标准的体系,它本身具有的一定的价值观念,是衡量、评价和规范社会活动的重要的标准。我国对于社会活动有效性的选择和价值的体现都能够通过立法活动来实现,社会活动中各种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应该受到惩罚力度的大小等都能够通过法律来进行评价。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各个阶层的利益是法律制定的重要标准。然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技术和科学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医学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发挥医学法律学的重要功能,对一些生活医疗现象进行评价和规范。例如,伴随着医学的进步,精子库、代孕和试管婴儿等先进医学技术的产生和推广,使得传统的婚姻法、继承和抚养法等失去了规范作用;“安乐死”的医疗手段是我国传统法律中完全没有体现的,它的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有新的研究方向和手段来进行评价;还有评价人类死亡的具体标准应该怎样来进行制定都需要由医学法律学这一新的研究领域来进行统一的评价和规范等。医学法律学在发挥其评价与规范功能的过程中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客观性,它能够真实的运用医疗手段来证明需要进行规范的医疗和卫生行为,同时它还能够为立法和执法行为带来更加可靠和真实的依据[3]。

3 结论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使用,在这种社会发展状态下,有效带动了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这造成了我国传统法律对于新的医疗和技术手段上规范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医学法律学作为一个新的分支,它能够有效将法律学与医学进行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它的描述和评价与规范功能,有效促进我国法律对医疗问题的制约。

参考文献

[1]康茜.代孕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李坤.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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